论市场与政府角色的界限_市场调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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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经济中,当政府干预市场造成资源浪费和资源低效率配置时,客观上就需要进行市场调节,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因此,探讨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限度,将政府作用控制在适当的边界内,就成为我们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市场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市场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具有基础性作用。从社会经济总体运行看,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整体运行过程,必须在市场运行的基础上才能完成;从行业部门的经济运行看,各个行业部门都生产一系列产品,这些产品只有在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到达市场而成为商品,才能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行业部门的生产经营才能顺利进行。

市场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还承担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市场以自身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将市场主体、客体联系在一起,通过市场价格围绕着市场价值的上下波动,将市场供求信息传导给市场主体,促使他们通过竞争,实现其效益的最大化,从而使社会资源流向产品供不应求、生产效率高、经济效益好的行业部门。这样,在正常情况下,市场在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过程中,基本上引导着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生产什么、怎样生产、谁来生产、生产出来的产品怎样分配,基本都由市场来作决策,从而完成这些经济过程,实现社会经济的平衡有序运行。

但是,我们还不能说市场是万能的。因为从本质上来看,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其作用不是无限的和万能的。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只能在其最适宜发挥作用的范围和限度内发挥作用。一旦超越了最适宜发挥作用的范围和限度,市场机制就会失去效用。当出现市场失效时,市场机制就会因为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而失灵。比如社会收入不公问题,公共物品的生产和公共资源的利用问题,外部效应及垄断问题,国民经济综合平衡问题等,必须由政府进行一些必要的干预,以纠正市场失效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弥补其不足。

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作什么

1、促进竞争,限制垄断。事实上只要市场经济存在, 必然有形成垄断的因素存在。市场垄断会给社会带来效率损失,因而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竞争、限制垄断的政策。限制垄断的政策法规主要是限制导致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的行为。这些行为一般有:垄断同盟各种企业间合谋,制定行业产品的价格;兼并占有相当大市场份额的同行企业;价格歧视,对不同的买主制定不同的价格。

2、组织公共物品的供应。 公共物品一般是指一个人对某些物品或劳务的消费并未减少其他人同样消费或享受利益。如国防、路灯、无线电广播、环境保护、新鲜空气、消防等。

3、消除经济活动的外部性。 当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导致市场失灵时,按照西方经济学原理,政府的作用只需界定产权,在一个恰当的产权安排下,不需要政府出面干预,市场交换就能解决外部性问题。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界定产权都是有效的。因为界定产权本身也是有成本的,当界定产权的费用过高时,产权的清晰界定就不可能。处理外部性的另一手段就是政府直接干预,如制定条例、法规或采用税收政策。

4、弥补市场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提供社会福利保险。 由于市场的不完备性,私人保险企业无能力承担社会保险,如通货膨胀引起货币贬值、自然灾害、战争等风险。这类保险是社会稳定的保证,因此政府就必须提供一张社会安全网。这类保险一般通过强制个人储蓄或建立社会福利体系来实施。

5、解决失业与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根据总需求管理的原则, 在经济萧条、存在大量失业时期,政府应采取扩张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节,以增加有效需求,减少失业,促进经济增长。在经济过热、出现通货膨胀时期,政府必须采取紧缩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抑制总需求,降低通货膨胀率,保持经济稳定。同时政府还应通过税收和社会福利政策,以促进收入均等化。

三、市场与政府作用边界取决于哪一个成本最小

实践证明,现代社会经济运行既离不开市场调节,也离不开政府作用,既需要“看不见的手”(市场机制),也需要“看得见的手”(政府职能)。但是如何划分二者作用范围,如何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确是一个主要难题。市场调节过强,政府调节过弱,可能导致经济混乱;政府调节过强,市场调节过弱,又可能导致经济被控死。社会经济运行的历史一再呈现这一现象。因此,必须寻找二者之间的作用边界以及结合方式。

在市场调节与政府作用这一对矛盾中,市场调节是一种自发、自动和自然的过程,它是各种力量无意识作用的结果;政府调节是一种自觉、主动的过程,是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的经济行为。因此,划分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的范围,实际上就是划定政府作用的范围。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经济。因此,凡是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领域,政府可以放任不管,凡是市场调节不好或调节不了的领域,要对其结果进行干预、纠正或直接调节。调节活动是一系列预测、决策、执行、检查、监督行为的综合,是信息的收集、储存、加工、输出、反馈过程,政府调节需要相应的机制、系统和人员,支付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所有这些,构成了政府作用的成本,是社会财富的耗费。另一方面,政府调节可以改善经济运行状态,增长社会总产出,这是政府调节的收益。只有在调节收益大于成本时,政府作用才是必要的。否则,就是多余的甚至是有害的。从调节成本角度看,政府调节的范围不存在一个刚性不变的明确的边界,而是一个具有高度弹性的模糊集合。国民经济调控当局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相机决策,以取得最佳调节效益。这就需要政府决策者具有驾驭社会经济的能力、知识和技艺。

可以将政府职能与市场之间的关系用下图表示:

在图中,设定纵轴的方向表示政府与市场职能并存时,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渐多渐强;向下的方向则表示市场自由运作的程度的增强。横轴表示政府与市场职能并存时,双方可能达到的可能性边界,一旦越过边界,双方的职能作用效果将同时递减。所以,在政府与市场作用并存的情况下,双方都不会轻易地越界,但可能不断接近或远离边界。当越贴近边界,政府或市场的作用范围就越小,反之亦然。

在该图中,我们可以找到这样一点A,该点到政府职能线MN 的距离AB恰好等于该点到市场职能线PQ的距离AC,即AB=AC。在这一点上,交易者选择政府与选择市场所取得的收益相等,该点向左右两边任何方向的转移都会使交易者收益减少。所以,这就是政府与市场作用的均衡点,这也就是我们所要找到的理论边界。这个边界就是调节成本等于调节收益。

就改革以来我国双重体制并存的经济现实看,在一些情况和一些领域内,政府的职能范围过大,表现在图上,就是A'B'>A'C';在另一些情况和一些领域内,市场的职能范围也过大,即A''C''>A''B''。由此不难作出判断,政府与市场都未能各尽其责地发挥作用,反而带来了综合损害效应。如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改革的指导思想一直认为应给企业以自主权,让其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所以政府不断采取了放权让利的措施,但与此同时,又往往以宏观调控为由,截留给企业的权利,使企业松了旧绑绳,又缚新绑绳。又如,地方政府往往以隐蔽的手法干预企业,以集资、摊派等多种项目来加大对企业的盘剥等等。这都是政府作用超过边界的表现。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市场不能替代政府,政府也不能替代市场;市场不能解决或解决不好的问题,必须由政府来干预和调节,使市场与政府的作用控制在适当的边界内,促进社会资源综合配置最优化和交易成本最小化,加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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