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市场机制培育:模式选择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机制论文,对策论文,农村金融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几十年来的“自上而下”的农村金融改革由于没有培育良好的农村金融市场机制,最后导致农村金融供需严重失衡和农村信用社的垄断地位,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也无法形成。2006年12月,银监会出台《关于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开始了我国农村金融的增量式改革,着重从农村“基层”出发培育农村金融市场机制,我国农村金融改革进入一个新阶段。这一方面是对当今世界上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过去几十年来农村金融发展和改革经验借鉴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存量金融改革进行反思的结果。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让我们看到了希望,银监会明确指出《意见》的目的在于解决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少、金融供给不足、市场竞争不充分问题,而且按照商业化可持续性原则进行改革(李树生,2008),根本目的是为了造就农村金融良好的供需机制、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刚开始,关键在于在以后的改革中应该紧紧抓住银监会《意见》的“精髓”,不能重蹈以前改革覆辙,重点培育农村金融市场机制。应该注意农村金融改革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城市金融改革,不能重新走一般金融的“内生”成长道路,也因此才使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机制的培育难度更大。
一、农村金融性质辨析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金融的出现是社会分工和市场交易不断深化合乎逻辑的结果,遵循的是一条内生金融成长的道路,在这一过程中企业部门和个人自主的作用是主要的,金融成长主要是基于微观经济主体的参与和贡献,市场机制是缓慢形成的。社会分工和市场交易促成了商品经济的产生,货币的出现使“买卖行为”出现分离,信用的出现使社会经济主体解开了自有资金的束缚,货币运动和信用联系在一起时产生一个新的范畴——金融。社会分工是区域金融发展的起点,金融作用范围的扩张也是从一定的“区域”开始的。金融首先产生于人口聚集、贸易发达和商业繁荣的地区,而这些地方逐渐变成了城市,农村金融是城市金融产生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区域金融。依据著名的斯密定理论断,分工取决于市场范围的大小,而市场范围的大小则取决于运输的条件,金融作用范围的扩张是区域内经济活动规模的函数,金融组织的产生与变迁是由制度条件、区域经济规模、区域经济结构、微观主体金融努力程度等基本经济因素决定的。
在农村地区,由于居民储蓄能力低下,而且长期以来资金在农村的重要性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很长时间以来都没有形成农村金融的概念,即使在农村存在的一些民间借贷也大多是以高利贷的形式存在,没有形成市场化意义上的金融。随着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城市经济和城市金融的发展很迅速,城乡经济发展差距越来越大,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开始受到重视,人们开始关注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焦瑾璞,2006)。
(一)农村金融的传统性
我国对农村金融一直没有统一的定义,比较通用的定义认为农村金融是在农村进行的金融活动及金融关系,包括农村货币资金的融通和农村的信用活动。这个定义是在对传统的“金融”定义基础上“加工改造”而成,是传统金融定义在农村的“简单应用”,侧重于从“地域”角度来进行定义。目前对于一般意义上的金融的定义已经开始超脱于传统的“资金融通”的范畴,开始关注金融资产定价、资本结构理论等微观金融领域。而对农村金融的关注尚停留在货币、资本的流通等宏观金融领域,原因在于一方面农村金融自身发展很单一,没有形成金融中介、金融市场全面发展的局面,农村金融资产主要是存款和贷款,农村证券、保险很缺乏,另一方面我国大部分农村还处于经济发展的传统阶段,获取资金支持显得尤为重要。
(二)农村金融的地域性
从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分离出来的农村金融也就成了服务于农村的金融,出现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两个不同的概念。仔细考察可以发现将金融分为农村金融和城市金融是一个“伪科学、假命题”。金融体系应该是统一的,不应该存在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的区分。因为资金是不断流动的,在金融市场价格机制的引导下,资金的流动会促使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最终使整个金融成为“大一统”的金融。如果在某一特定时期存在按照不同区域划分的金融,是因为金融体系、金融制度尚处于发展时期,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杰明,2002)。目前在我国还存在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之分,是因为城市与农村存在经济发展差异,而且农村金融至少比城市金融发展落后10年,有的地区甚至更长。以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差异的逐渐弥合,城市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差异会逐渐消失,但这之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机制培育不宜选择内生金融成长模式
从我国农村金融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机制培育不宜选择内生金融成长模式,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农村地区达不到内生金融中介产生的门槛值。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的形成存在一个人均收入水平的“门槛”值,只有当人均收入水平达到“门槛”值以后,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才会出现。当人均收入低于分摊的固定成本时人们没有激励利用金融体系,金融中介也不会出现。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收入水平较低,无力支付固定的进入费用和固定的交易成本,即使有能力也因为交易量太小而导致交易所负担的单位成本很高,导致分工发展和市场范围的扩张十分有限,人们缺乏激励去利用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对金融发展参与积极性不高。由于缺乏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金融服务供给也无从产生,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也缺乏存在的基础,不足以支撑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大规模存在,最多只能支撑一些初级金融业务和金融组织的存在。
2.农村经济的特点和特殊性使内生金融成长无法形成。农村经济具有分散、地区差异大、产业化程度低等特点,不但面临自然风险,而且面临经济风险,导致农业生产具有很大可变性,农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农村贫困人口比重大,农村生产分散、规模小,缺乏完整的产业链,农村平均资本实力、投资实力弱,农民贷款需求规模小,农民的信息获取渠道狭窄,受教育程度低,农村经济的特殊性导致农村金融交易成本高。正式法律在农村的实施需要更多的时间,执行成本也更高,传统的抵押如土地抵押、建筑物抵押更加缺乏,一些农村地区甚至根本不能提供抵押(陈军等,2008)。一些非正式的法律、管理、规则和社会习惯很流行,而且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家族的惯例、社会习惯也会不一样,而非正式的法律、管理、规则和社会习惯是正规金融机构一般不予以考虑的问题,因为这会使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更加复杂,增加交易成本。只有一些创新性的农村金融机构才在业务过程中运用这些非正式的法律、管理、规则和社会习惯。
3.我国不具备金融内生成长的农村微观经济主体。内生金融成长要求企业、居民等微观经济主体具有较高金融努力水平,应该积极利用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降低交易成本、分散风险或者实现资产多样化等目的,在既定资金条件下追求收益最大化。而金融努力程度主要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金融努力程度,文化环境通过经济发展水平间接影响金融努力程度,同时又直接决定金融努力的方式,以及金融努力能否有效转化为现实金融努力水平(Getaneh Gobezie,2009)。我国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受经济发展水平滞后的影响,缺乏利用金融体系的基础,金融努力程度低下。同时区域文化的影响也是导致金融努力程度低下的重要原因,在我国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贫困地区,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深刻,崇尚“男耕女织”、“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有“小富即安”的心理,崇尚“祖宗之法不可变”,讲究“中庸之道”、“不偏不倚”,缺乏市场经济发展应该具有的创新和风险意识,缺乏理性分析,缺乏利益最大化追求的经济主体,改革开放以来尽管这种区域文化受到了市场经济的巨大冲击和洗礼(杜晓山,2008),但长期积淀下来的文化影响仍然存在。
4.“马太”效应使农村金融市场机制培育不宜走内生金融成长模式。目前我国同时存在发达城市金融和落后农村金融,农村金融市场机制的培育很重要,但农村金融改革不仅要考虑自身的情况,还要考虑它与城市金融之间相互影响的情况,因为从全国层面来看金融市场化改革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不管是城市金融还是农村金融以后都会统一为市场化金融体系。而资金具有“逐利”的天性,资金会在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之间流动(罗纳德·麦金农,1988)。众所周知,我国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农村资金的外流有农村经济本身的原因也有农村金融体系的原因,农村金融市场分割严重,市场化利率机制没有形成,影响了农村资金的配置,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重要原因。农村金融改革如果完全遵循内生成长道路那将是一个漫长和十分痛苦的过程,这将使我国农村金融在与城市金融竞争中处于越来越不利地位。
三、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机制培育模式选择及关键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创新已经迈出了好的第一步,但以后的道路依然很长,在发展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时候,应该及时总结过去的经验和教训,从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和资源禀赋状况的实际出发,采取“适应性”模式培育农村金融市场机制。
1.“适应性”农村金融模式的内涵。适应性农村金融成长模式从成长机制来看,它借鉴内生成长模式,强调微观经济主体的参与和贡献,同时又注重外部力量的推动作用,依靠政府这一参与主体充分发挥其权威性的优势,利用强制性手段打破利益集团之间的均衡,加快金融成长速度,克服内生成长模式下完全自发、无序状态的弱点,克服其时间跨度大、进程慢与成本高的缺陷(李林岭等,2006)。适应性农村金融模式既考虑金融发展的历史溯源,重视金融发展的过程与路径,又不脱离具体经济、金融形势,依靠所有可以依靠的力量,具有操作性强的优点,是一种具备完善的金融激励、创新、约束机制的金融成长方式。当前我国经济转轨、市场化程度不高的时期,实施适应性农村金融成长模式十分合适,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该模式将促进内生成长模式逐渐形成。
图1 农村“政策性”与“商业性”资源配置的理论边界
2.“适应性”农村金融成长模式的关键问题。我国适应性农村金融成长模式应该以内生金融成长模式为发展目标,构建一个功能完善、制度健全、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广泛参与和高储蓄转换率的金融体系,更好发挥农村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功能,促进农村经济增长。从理论上说,存在“政策性”资源配置方式和“商业性”资源配置方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应该对这两种资源配置方式进行合理分工,二者作用的先后顺序应该如何安排。图1表示“政策性”资源配置方式与“商业性”资源配置方式的理论边界,最左下方的区域表示城市化水平很高,农户收入水平高,金融努力程度较高,属于农村商业性金融的作用领域,主要由一些典型的商业银行来提供服务,它将随着农户收入增加和市场化程度提高而逐渐扩大(吕炜,2000)。图中大网格区域表示城市化水平很低,农户收入水平低下,处于传统农业发展阶段,此时应该重点发挥农村“政策性”资源配置方式的作用,而且会随着农户收入增加和城市化程度提高而该领域将往右上方逐渐缩小。中间横线区域代表一些市场化专业农村金融组织作用区域。目前,我们开展的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要培育农村金融市场机制,应该结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等因素,实现农村“政策性”资源配置与“商业性”资源配置的有效定位和衔接,这是“适应性”农村金融成长模式的关键问题。
图2 农村政策性资源配置“引擎”作用
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机制培育的政策建议
(一)“政策性”资源配置机制应该先行发挥作用
目前我国城市化水平较低,农户收入水平低下,农村微观经济主体金融努力程度不高,农村政策性金融和财政资金应该先行投入,重点发挥农村“政策性”资源配置方式的作用。政策性金融是针对农业面临自然、市场双重风险而采取相应补贴的重要手段。财政资金主要应无偿用于农村的基础教育、卫生、农业科技研究、公共道路等非直接生产性领域,支持小城镇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李明贤等,2007)。图2表示农村政策性资源配置“引擎”作用,曲线L[,1]表示农村商业性金融投入与农村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曲线L[,2]表示农村政策性金融投入与农村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A点表示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最小资金投入量,在B点以前,农村政策性资源配置效率高于商业性资源配置效率,此时农村政策性资源配置应该先行,因此B点是农村政策性资源配置带动商业性资源配置的“临界最小努力”点。
通过农村政策性资源配置作用的先行发挥来纠正市场失灵,产生一个“临界最小努力”,帮助农村、农业这一特定区域和行业走出商业性金融下容易出现的“资金贫困恶性循环”,逐步实现资金需求良性循环。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农民收入逐渐增加了,农村商业性资源配置效率达到最高后逐渐下降,将与政策性资源配置达成一种新的均衡点C,此时城乡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加大,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进一步融合。
(二)构建多样化的竞争主体和完备的信息、法律基础
竞争是提高效率的前提,竞争能促进产品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有效降低成本,充分而有序的竞争是农村金融市场效率不断提高的前提。目前,虽然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始出现,但农信社在农村金融中的“老大”地位仍然无人撼动,农村金融机构单一,融资渠道狭窄,金融资产与工具创新不足,农村金融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当前,农村金融的主要矛盾是过高的融资成本与农村经济低效益之间的矛盾,引入多样化的竞争主体,打破农信社垄断农村金融的局面,有利于解决日益增长的农村金融需求与渐趋弱化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多元化的农村金融需求与落后陈旧的服务手段之间的矛盾(蒋东利,2007)。可见,建立一个包括银行、保险、担保等在内的多元化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是培育综合性的金融组织、建立多样化的运作模式与高水平的效率模式的必备要素之一。
由于众多金融交易都是跨期的,在这一期间会发生什么难以确定,因而决定了其具有天然的高风险性。农村金融面临的主要难点是交易双方信息有限,如果通过一些有效政策措施促进信息搜集和交流,能够通过法律手段限制银行或内部人通过控制市场损害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则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问题、银行“惜贷”现象就会迎刃而解(李健,2007)。比如孟加拉国小额信贷的成功在中国无法复制,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的民间金融始终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由此导致许多投资无法引进,一些商业化运作也无法实现。因此完备的信息与健全的法律保障成为适应性农村金融成长模式的必备要素。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避免“穿新鞋走老路”
国家放宽新型农村金融准入的目的在于强化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引导农村从下而上来解决农村金融供需缺口问题。在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时应该注意政府、监管部门、社会强势资本不能代替农村的主动选择权,要尊重农民的创造和选择,将农村资金互助社定位为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否则农村资金互助社将重蹈农村信用社的覆辙,不能真正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目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以村镇银行为主,村镇银行应该充分利用自身熟悉农村的优势来服务“三农”,同时也应进行制度和技术创新,探索新的服务品种,注重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降低运行成本。村镇银行在农村将遇到和中国农业银行同样的问题,特别是村镇银行要在农村站稳脚跟,必须保证稳定的存款来源,但目前村镇银行由于尚未获得农民的“信用”支持,营业网点也较少,无法在目前农村金融存款市场进行竞争来获得优势,可以考虑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合作,由农村资金互助社批发性注入资金;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更好实现服务“三农”的目的,在业务品种上应该主要发放小额信贷,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增强农村金融服务意识,避免重蹈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的老路。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商业化可持续发展道路,在经营过程中应该以获取一定的利润为目标,为更好地服务农民提供保证,通过将部分利润作为截留收益充实自己的股权资金,用来扩大自身的资金实力,可以不断吸引外部股权资金的加入,在更好地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可以减少国家的财政负担。除此以外,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应该保持社会业绩与财务业绩的协调发展,因为社会业绩能够确保服务“三农”,帮助农民脱贫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目的的实现,而良好的财务业绩是实现机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性是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成功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利润超过成本,为越来越多的客户提供服务。
(四)稳步有序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实现农村金融服务的市场化定价
利率的逐步放开有利于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根据成本覆盖风险原则来合理定价,实现自身财务可持续发展。从目前情况来看,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地区利率市场化,使农村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的制定上能够“量体裁衣”,能够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当时的资金供求关系来合理确定金融服务的价格,使贷款利息易于弥补贷款的预期成本和风险,实现财务可持续性,使有着趋利动机的投资者把更多资金投入到农村金融市场,使农村金融机构易于根据农村借款人的贷款项目和需求特点设计利率结构和还款安排,从而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提高不同需求者的金融服务有效需求满足程度,提供面向多元化的需求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张红宇,2004)。
应当注意的是农村利率市场化是整个国家利率市场化的一个环节,农村利率市场化步伐不能先于城市利率市场化步伐。农村利率市场化也不意味着利率的“失控性”高涨,政府应该严格加强风险控制,严防高利贷危害农村,对一般的利率水平予以保护;明确高利贷的界限,不能以单一数字僵硬规定。针对我国农村问题复杂、区域差异很大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根据我国不同地区农村实际情况稳步推进。经济落后、贫困人口较多的农村地区主要依靠种植业作为收入来源,由于他们的贷款需求主要用于建房、疾病、婚嫁丧事等方面,利率市场化应该缓行,要避免掠夺原本就很低的农业利润。对于有工业支持、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利率市场化可以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适当加速推进。
(五)规范农村金融市场机制培育过程中的政府行为
市场机制的培育应该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供需机制、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的作用,政府应该重点为市场机制培育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不能直接干预市场机制运作。就我国农村金融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因为宏观经济过度波动会使机构和客户都缺乏明确的预期,特别是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会导致贷款回收率降低。第二,消除对农业和农村部门的政策歧视,减少对工业的过度保护,将公共投资的重点转向公共品和农村地区,解除农村金融抑制,进一步探索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产品。第三,建立统一、高效的金融市场,农村金融市场与总体金融市场是密不可分的,总体金融市场的表现会影响农村金融市场的表现,农村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可持续性依赖于总体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应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进一步促进金融深化,支持金融自由化和良好的风险分散化项目,建立统一、高效的金融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