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新认识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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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许是当代经济学家们感到困惑的“斯芬克司之谜”。美国经济学家奥肯在其扛鼎之作《平等与效率》中断言:“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并且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1)〕。以“短缺经济”而闻名于世的匈牙利经济学家亚诺·科尔内认为,公平与效率是两个截然对立的价值体系,“许多社会主义经济的决策困境正好是由这两个不同价值体系的抵触而引起的”〔(2)〕。我国经济学界许多人也认为,效率与公平不能同时兼顾,现实的选择难以两全。总而言之,从已经形成的思维定势看来,公平与效率如同“鱼和熊掌”一样,二者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显然,重新认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大意义。

一、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基点:统一

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是指人们对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有效配置。经济学认为,在既定的生产技术条件下,当现有的一切可利用的资源被用于生产而没有闲置和浪费时,便有了效率。显然,这只是理论上的效率,现实中的效率只能是一种比较概念,其衡量标准是投入产出之比或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当现有劳动生产率比过去有了提高,即可视为效率提高。

公平作为伦理学上的概念,是人们对既定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的认识和评价。公平的要求和标准,因时代、社会制度的不同而不同,也是一个历史的、比较的或相对的概念。公平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领域。不过,由于经济是基础,故在上述领域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中,对经济关系的评价是公平的核心和基础,其主要衡量标准是财富的占有以及分配状况。

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其中,统一的或依存的关系,乃是公平与效率之间关系的基点,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证明:

(一)效率决定公平的发生。

从历史上看,只有当效率提高到剩余物品产生后,社会才会出现公平问题。斯宾诺莎曾经指出,公平与否的观念在自然状态下(即原始社会)是无法想象的,“唯有在社会状态下,经过公共承认,确定了何者属于这人,何者属于那人,才有所谓公正或不公正的观念”〔(3)〕。美国当代社会学家伦斯基也看到:“只有当具有足够生产力的、相互依赖的群体成员都能获得生活必需品时,才会有剩余产品可供争斗和在权力的基础上进行分配”。在效率低到还不能提供剩余产品的情况下,侈谈公平显然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在最简单的社会,或那些技术最为原始的社会中,可供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将是全部或大部在需要的基础上进行分配。”〔(4)〕在这种情况下,既然不存在多吃多占的物质基础,也就无所谓是否公平的问题。

(二)效率决定公平的发展。

从公平的走向来看,随着效率的提高,公平也会增长,二者在发展趋势上是一致的。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既是效率不断提高的过程,也是公平不断增长的过程。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发展的五种社会形态规律,即是明证。晚近的研究证明,自阶级社会产生发展以来,以政治参与、收入分配、社会流动等参照系为标志,公平随着效率的提高而不断增长。尤其是在进入了工业社会以后,这一点表现得尤为突出:

——从收入分配来看。在农业社会,人口中1%或2%处于最高层的人通常获得不低于国民总收入一半的财富;而在工业社会,一般说来,人口中处于最高层的2%的人获得税后个人现金总收入的10%左右。〔(5)〕后者在收入上的差距明显低于前者。

——从社会流动来看。高度工业化和技术发达的社会倾向于开放和流动,而经济依赖于农业的前工业社会倾向于封闭和静止。研究证明,所有农业社会的向下流动都超过向上流动;而工业社会则相反,向上流动往往高于向下流动。〔(6)〕

——从政治参与来看。在农业社会,绝大多数人完全被排除在政治过程之外;而在工业社会,虽然社会成员参与政治过程的程度仍有着很大差别,但少数人所享有的政治特权已被大大削弱。

不可否认,除了社会主义国家之外,迄今为止的工业社会并未消除剥削和压迫。然而,这并不因此抹杀了工业社会较之农业社会在公平方面的进步意义。诚如弗里德曼所说:“工业的进步,机器的改进,所有新时代的伟大奇迹,对于有钱人来说,关系较少。古希腊的富翁,从现代的供水管道得不到什么好处:有跑步的仆人提水代替自来水。电视机和收音机也微不足道,罗马的贵族们能够在家里享受到最好的乐师和演员的表演,能够把最出色的艺术家留在家里”〔(7)〕。伦斯基也指出:“虽然在每一工业社会中,上层阶级事实上仍不成比例地从政府行动中获益,但同时,普通公民大众在某种程度上也获得在过去农业社会中梦想不到的,甚至在现在仍存在的农业社会中也无法获得的利益”〔(8)〕。当今世界的现状也表明,贫穷落后国家在财富和收入分配上通常比发达国家更不平衡。由此可见,公平的增长离不开效率的提高。

(三)公平对效率有制约作用。

虽然公平决定于效率,但公平对效率也具有反作用。当公平随着效率提高而增长时,公平的增长会进一步促使效率提高,如在人类历史各个社会制度发展的上升时期,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调整或更新无疑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进一步的推动作用。反之,当不公平显著增加(或积累)时,效率的提高必然受到阻碍,如当今社会关系中各种矛盾日趋尖锐激化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便处于停滞状态,甚至有时会绝对下降。

二、公平对效率的“滞后”

经验告诉人们,公平与效率在现实中又常常是对立的。换言之,人们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直观感受,通常并非是二者的和谐一致,而是矛盾或对立。在一些工业化国家,特别是在处于工业化进程的国家中,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往往十分突出。

据国外对44个非共产党执政的不发达国家在二战后收入分配的研究表明,当贫困国家开始出现经济增长时,最富有的5%的人口收入份额有惊人的增长,而处于最低层的60%的人口收入份额则相对下降,有时甚至是绝对下降。〔(9)〕我国十几年改革以来,收入差距随着经济增长加快而日趋扩大,也表明了公平与效率的变化并不总是一致的。公平与效率之间的这种矛盾现象,是公平对效率的“滞后”,或者说,效率的提高与公平的增长并不同步。请看下面的统计:

按人口平均的国民生产总值与收入分配

资料来源:数据取自钱纳里等著《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1974年版。

上表按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水平分组(反映效率),并按每组计算其相应的收入状况(反映公平),结果表明:当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300美元至500美元以下时,效率的提高会导致收入差距拉大;只有当效率的提高使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300美元至500美元以上时,才会使收入差距缩小。库兹涅茨指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收入分配起初是不均等的,这种情况要持续到工业在国民收入中占有较大份额时才能有所改善。〔(10)〕这个经济学中著名的“倒u型”假说,已在相当程度上被当今的现实所证明。正如亨廷顿所言:“从长远看,经济发展能够产生一种比传统社会更公平的收入分配方式。但在短期内,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直接影响常常要加剧收入的不平等。”〔(11)〕

为什么公平与效率不能同步增长呢?马克思关于生产方式运动的一般规律可以解释这个问题。

在生产方式的运动过程中,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生产力的变化决定生产关系的变化。一般讲,生产力的变化在先,而生产关系的变化在后,二者不同步。如果我们把效率归属于生产力的范畴,公平则可归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当效率开始提高时,由于原有的公平观及其标准尚未被新的公平观及其标准所取代,结果效率提高的好处必然流入少数人的手中。正如威尔伯指出的那样:“只有当按人口平均的国民生产总值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时,国家才会对这个‘自然的’后果加以干预”〔(12)〕。这个“自然的”后果,也就是效率提高造成的收入悬殊。

值得注意的是,公平对效率的“滞后”状况不会持续太久。当同一社会中某些阶级十分明显地因效率提高而受益,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没有改变或绝对下降时,不满情绪的增长必然迫使政府面临两种选择:或是加紧控制和镇压,或是让大多数人也分享一些效率提高的好处。镇压的后果迟早会激化社会矛盾并导致革命的爆发;“让步政策”则可以在现存社会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公平标准的有限调整,使公平与效率之间达到暂时平衡。

在阶级和剥削存在的社会,统治阶级的“让步政策”虽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但对于维护和巩固其统治地位来说,都无疑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伦斯基深刻地指出:在那些工业化所带来效率大大提高的国家,“精英们可在相对的意义上做出让步,而不必受到绝对意义上的损失”,因为“在获得了一定水平的财富以后,精英们就宁愿牺牲一部分经济剩余产品,以减少敌意和革命的危险”。〔(13)〕

英国史学泰斗汤因比说得好:“人不仅仅是靠面包过活的。无论人的物质生活可能被提高得多高,也无法治愈他在精神上对社会公平的需要”〔(14)〕。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效率的提高,必然会不断地向社会提出新的公平要求、观念和标准。尽管从短期来看,公平的增长“滞后”于效率的提高,但由于社会从改良和革命获得进步,从一个较长时期来看,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公平与效率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那种把二者的关系视为截然对立或此消彼长,显然是偏颇的。以这种片面的观点看问题,我们也就无法理解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由不完善向完善发展趋势的历史必然性。

三、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实践的发展,我们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化。这种认识上的深化大大地推动了社会主义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理论的发展。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决定了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必须以市场机制为基础;而公平对效率的“滞后”,又决定了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必须防止两极分化。质言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个人收入分配,无论是在体制创新上还是在理论发展上,都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一)效率优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在传统体制下,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导致了经济发展的低效率甚至有时是无效率;经济发展的低效率反过来又决定了个人收入的低水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个人收入分配渠道的多元化,分配对生产的激励功能逐渐增强,分配领域的福利倾向正在弱化。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国有企业中,个人收入分配的平均主义仍然十分严重。平均主义与其说是“公平”,不如说是形公而实不平,它在本质上与社会主义的主体分配原则相抵牾。因为它要求人们否定“按劳取酬”。平均主义本质上的不公平,是导致效率下降的症结。

不仅平均主义导致社会主义经济效率的下降,而且按权分配也阻碍社会主义经济效率的提高。通常所说的按权分配,是指人们利用国家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权力股票以及公款吃喝等。除了这样的明显的按权分配之处,还有大量的隐蔽的按权分配并未引起人们重视。目前我国正处于体制变迁的过渡时期,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比较乏力,从而使得有些企业和个人能够破坏或扭曲市场经济的规则。不论是明显的还是隐蔽的按权分配,都会抵消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导致效率下降。

不言而喻,只有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真正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才能消除平均主义和按权分配,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为:其一,效率优先的原则要求市场在包括劳动力在内的资源的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有利于资源按效率的高低流进流出;其二,效率优先的原则要求收入水平按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决定,有利于在增加效率的基础上提高收入水平;其三,效率优先要求企业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的经济实体,国家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工资分配,有利于企业建立自我约束的分配机制;其四,效率优先要求国家通过立法和监督来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有利于合理界定和实现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并不是要以牺牲社会公平为代价,而恰恰是我们处理好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基点。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若要在一个不太长的时期内赶上发达国家,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必须把提高效率放在第一位,“发展才是硬道理”。

(二)兼顾公平是实现社会主义最终目标的必要保证。

共同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收入过分悬殊也不是社会主义。我们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同时,还必须兼顾公平。这是由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如果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超过了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造成社会不稳定,提高效率、发展经济也会失去基础。

以为收入差距是效率提高的唯一或主要动力,这在今天已经成为许多人评价分配状况的出发点。这一出发点是建立在这样的假设之上的:在不平等的情况下,我们的“蛋糕”能够被做得更大一些。的确,财富的分配与财富的创造有着不容割裂的依存关系。收入差距作为一种刺激因素,能够激发人们以最大的努力去从事经济活动,从而获取更多的收入。无论是从经济学的公理来看,还是从我国改革前后的经济变迁来看,收入差距对效率的刺激作用都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我们也不能把这种作用绝对化了。从根本上讲,人们的收入增长有赖于效率的提高。然而,个人收入是在不同条件下所获得的各类收入的综合,这些收入所形成的差距并不都是效率提高的结果,比如:凭借强权掠夺、超经济剥削而形成的收入(如封建统治阶级的地租、徭役以及苛捐杂税等);根据财产继承而获得的动产或不动产;国有企业虚盈实亏而获得的高收入;依靠权力商品化和垄断而获得的个人收入(如双轨制下的寻租活动、权钱交易等形成的灰色或黑色收入)。

不仅并非所有的收入差距都是提高效率的结果,而且提高效率的动力因素是广泛而复杂的。收入差距的扩大,必然意味着部分人的收入水平会相对下降。正因为如此,收入差距的扩大不可能无条件地刺激效率提高:其一,随着收入差距的扩大趋近某个临界点,不同收入者之间对立情绪的增长会使低收入者对提高效率采取消极态度;其二,一旦收入差距的扩大与经济或政治特权联姻,没有特权的广大普通劳动者就很难产生提高效率的自觉性;其三,如果收入差距的扩大危及低收入者的生存和发展,那么这不仅意味着部分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得不到正常实现,而且也会因此阻碍效率的进一步提高。收入差距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可用下图表示(其中,横轴代表收入差距,纵轴代表效率,曲纵代表收入差距与效率的对应关系):

那种把收入差距刺激效率的作用绝对化的观点,不仅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

有人认为,既然市场经济下的分配多元化要承认差距,就无所谓公平不公平。这种看法值得商榷。

其一,尽管评价“公平”的标准是历史的,但“公平”却始终是人类的基本需求之一。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的基本需求不仅包括衣食住行,而且还包括社会文明和社会公平。前者属于基本的物质需求,后者属于基本的精神需求。改革开放以来,为什么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人们对收入分配不公的不满情绪却有所增长?为什么收入分配成了社会普遍议论的一个焦点?这恰恰证明:作为人类的一种基本需求,社会公平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奢侈品。

其二,市场经济当然要强调效率,但也不能忽视社会公平。不要一提社会公平,就把它与平均主义等同起来。即使是西方的市场经济,也要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来缓解收入差距过分悬殊的矛盾。从某种意义讲,税收也是一种调节性的“平调”,但又不等同于拉平看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量上是否合理(至于税率如何确定,属于另一个问题)。因此,平均主义应当坚决摒弃,但也绝不能用市场经济来抹杀公平。

其三,收入差距并不等于分配不公,但分配不公必然包含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不必讳言市场经济与两极分化的关系。既然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那么在这一规律的作用下,若无外力影响,参与市场的主体在激烈的竞争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沉浮起落,推动收入分配不断向贫富两极逆向运动。这一规律不仅早已为马克思所揭示,而且也为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史所印证。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而且应当克服市场的消极作用。问题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怎样避免两极分化,适当处理收入差距。

从上可见,如果说市场机制的主要功能是激发效率,那么兼顾公平的任务则需要由政府来完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应当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收入分配理论及实践的基本指导思想。因此,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必须以市场机制决定为基础,实现效率优先;在国民收入再分配领域,则需要政府通过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以及社会经济政策的实施,来实现社会公平。此外,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建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有赖于一系列的改革配套措施的推进。因此,我们应当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的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税收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并注意把握和协调好各项改革之间的关系和力度。

注释:

(1)奥肯:《平等与效率》,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80页。

(2)亚诺·科尔内:《矛盾与困境》,中国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106页。

(3)斯宾诺莎:《伦理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01页。

(4)(5)(6)(8)(13)伦斯基:《权力与特权》,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0、323页,第428、332、324—325、328页。

(7)弗里德曼:《自由选择》,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1页。

(9)(12)威尔伯:《发达与不发达问题的政治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64页。

(10)贝尔:《发展经济学》,《世界经济译丛》1989年第1期。

(11)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63页。

(14)汤因比:《文明经受着考验》,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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