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走向市民社会的困境、可能性与路径选择_公民权利论文

中国走向市民社会的困境、可能性与路径选择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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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公民社会的路径是陈乐民先生晚年倾力关注的问题

陈乐民先生是学贯中西的大学者,其学术研究覆盖领域之广让人应接不暇,但是他晚年着力最勤也最为关注的,无疑是对启蒙的张扬和对于欧洲建立公民社会具体制度路径的梳理。这样做的原因当然在于痛感中国需要启蒙的迫切,以及通过建立公民社会而使中国走出专制这一巨大工程的无比艰难。

从陈乐民先生公民社会研究中至少可以概括出这样一些重要的结论:

其一,公民社会的建立是欧洲特殊文化背景和长期历史演进的结果,所以它有着深刻而复杂的内在机理,需要现代化进程中的后发国家予以认真的了解和体会,而根本不可能通过简单的复制就能有幸获得类似的结果。陈先生原话是:

最近一段时期,在我国时常听到关于“公民社会”的谈论,这种向往和期待,毫无疑问是持之有故的。我也非常认同。不过要从做学问的角度来讲,还是要到西欧近代社会史中去找线索,去发现社会的机理(fabric)……①

他还反复强调,公民社会不是设计出来的:“想好了社会的形式,然后制定实现的计划。这样你永远达不到目标,社会发展有自己的轨道。”②

其二,公民社会是一个复杂长期的渐进博弈和整合多重社会因素的结果。其中诸多关键因素构成了相互支撑促进的结构关系,这些因素包括:普遍的市场经济基础、公民自我组织方式及其管理社会事物之能力的积累、法治传统对社会的普遍覆盖、知识精英对社会自我完善的理性化努力,最后是代议制政治制度的建立及其自上而下的对公民社会的保障。③

其三,正因为欧洲的公民社会是建立在上述基础之上,是一种特殊历史进程的结果,所以中国社会与之相比,就是运行在完全不同的轨道上。陈先生反复说自己是“看着西方文明,心里想的是中国”④,为什么要做这样长久而深致的思考呢?就是因为中国的文化和制度路径与欧洲有着巨大的差别,很多时候甚至是完全反向的:

中国是一方面没有公民社会,很分散,同时权力又非常集中。⑤

我在思考西方文明时,无法不联想到中国。这两种文明的进程是完全不同的。中国文明的发展似乎是循环式的,一直在绕圈子,一直没有绕出来;不像西方,每个世纪都有新面孔。一直到十九世纪中西方相遇,中国一直没有绕出这个圈子。⑥

在追溯了欧洲精英阶层对历史的推动作用是如何建立在公民社会“共同的利益”基础上之后,他说:

欧洲公民社会在中世纪开始萌芽,到近代开始形成。……在中国很难理解公民社会,更难建构一个公民社会。……欧洲与中国不一样,欧洲在(法国)大革命前已经存在一系列运动,提倡普遍的自由、权利等等。从13世纪当修道院出现某些改革开始,一系列的事件、运动已经培养了公众舆论,因此自由、人权等原则已经存在。只需要法学家们把这些观念具体化、系统化,形成法律,写入宪法。而在中国历史上,这些观念本身就不存在。⑦

所以说到底,在痛感中国走向公民社会迫切性的同时,又通过与欧洲社会的对比而空前充分地体会到这个过程因基本历史资源的缺失而导致的极其艰难,陈乐民先生给我们的这个指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二、中西社会结构形态的迥异造成了两者制度方向上的悖逆

中西社会结构和传统的差异带来两者在能否自发走上公民社会道路上的迥异结果,我所以认为陈乐民先生这一基本结论有着重要的意义,是因为通过自己长期对中国社会和制度形态的研究而越来越体会到,中国现代化的异常艰难的确如陈乐民先生强调的那样,主要源于中国社会结构和历史与欧洲的完全异质。简单说来,这些差异至少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社会结构的发展方向,越来越趋于以统一权力为核心而统治和覆盖庞大的社会“层序”——历史地看,中国也曾有过陈乐民先生描述欧洲社会时所说的那种“小国寡民”状态,即使是在“天下定于一”的秦汉以后,社会的自组织功能也长期而顽强地一线犹存。例如具有半自治的行政、军事、法律、经济、信仰方式等权威的世家大族在社会格局中占有重要地位;再比如地方宗族、士人阶层相对于政治权力,具有文化和道义上的优势权;又比如中国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纷杂民间宗教和信仰形态等。但是在宋代以后,与中央集权日益强化相同步的,是以往一切具有相当制度能量的自下而上的社会自组织形态被强制性地极大削弱,也就是两宋政治家所说的:

(皇帝)收乡长、镇将之权悉归于县,收县之权悉归于州,收州之权悉归于监司,收监司之权悉归于朝廷。监司者,古州牧、连帅之职也;郡守者,古公侯之国也;县令者,古子男附庸之君也。自本朝之法,上下相维,轻重相制,民自徒以上、吏自罚金以上,皆出于天子。⑧

唐自肃、代以后,上失其柄,而藩镇自相雄长,擅其土地人民,用其甲兵财赋;官爵惟其所命,而人才亦各尽心于其所事,卒以成君弱臣强、正统数易之祸。艺祖皇帝(指宋太祖赵匡胤——笔者注)一兴而四方次第平定,藩镇拱手以趋约束,使列郡各得自达于京师,以京官权知,三年一易;财归于漕司,而兵各归于郡,朝廷以一纸下郡国,如臂之使指,无有留难,自管库微职,必命于朝廷,而天下之势一矣。……兵皆天子之兵,财皆天子之财,官皆天子之官,民皆天子之民。纲纪总摄,法令明备,郡县不得以一事自专也,……举天下皆由于规矩准绳之中。⑨

这说明宋代以后制度的基本方向,就是尽最大可能将从上到下一切制度因素完全牢笼在严密的制度网络之中,以使皇权能够更为有效地实现“纲纪总摄”;一直到明清,这个趋势始终是中国制度设计和制度演变的根本方向,其力量越来越涵盖了社会层面的几乎一切具体环节,形成了顾炎武所形容的“尽天下一切之权而收之在上”的局面。⑩

上述趋势形成了宋以后中国传统社会与欧洲封建社会的极大不同,马克·布洛赫在他的《封建社会》强调,正是臣民在“权利”基础上与君主之间的契约关系,保障或催生了欧洲的法治传统,乃至13世纪以后宪政制度的发展(11);所以他的结论是“西欧封建主义的独创性在于,它强调一种可以约束统治者的契约观念,因此,欧洲封建主义虽然压迫穷人,但它确实给我们西欧文明留下了我们现在依然渴望拥有的某种东西”(12)——显然,欧洲封建主义的这种制度属性,恰恰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完全不可能具备的(虽然长期以来许多人一直把秦始皇以后两千年的中国定义为“封建社会”)。

第二,社会经济生活的性质与欧洲城市经济的反向。传统中国不仅以农耕经济为主导形态,更主要的是:其商品经济虽然发育很早,宋明以后城市经济的规模也相当可观,但是由于整个经济体系的命脉被统一强悍的统治权力所牢牢控制,所以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一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来看,社会自我层面的经济运作只能被压抑在非常狭蹙的层面,就如布罗代尔说的那样,这种商品经济只能像毛细血管一样以细微规模蔓延在社会的底层,但是却绝对没有可能获得立体和升华的发展空间。这就是顾炎武在《日知录》中所总结的,权贵阶层对于天下几乎一切的重要市场资源,诸如水利、集市、食品加工、交通要冲、矿产盐业等重要商品等的垄断,竟然发展到了“相沿以为常事”的骇人程度(“天下水利、碾硙、场渡、市集,无不属之豪绅,相沿以为常事矣!”)。所以从先秦商鞅所说“利出于一孔”到后来的权力集团始终死死地垄断国民经济中一切上位性的高端资源,这种与公民社会相反的经济结构两千多年来一直是中国社会的基础。

其三,中国的法律体系始终是统治者控制社会、约束和惩罚国民的统治工具,这与罗马法以来西方以公民权利的界定为核心而建构起日益发达的法律体系是完全异质的。周立波《暴风骤雨》在叙述老百姓面对共产党工作队的态度时,有一段经典的话:

从古以来,都是人随王法草随风,官家说了算!(13)

这句话概括出中国法律的基本法理:第一,它是“秦制”以来从未改变的一种亘古如此;第二,它被概括为“王法”,即最高统治者(王、皇帝等)与法律的高度一体,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有权就有法”;第三,这个法律体系的核心要义,就是天下之事永远要由“官家说了算”,而下民百姓只能作为被法律驱使和管束的风前之“草”!所以直到“新时期”的国民普法教育中仍然有“干部学法为执法,群众学法为守法”之类对法理学的扼要表述;而“草民”仍然是我们广大国民现实法权地位的本质。

“王法”、“官法”与宪政法理的这种迥异本质,对于中国社会悖逆于公民社会的方向有着重大的影响。如史傅德先生在与陈乐民先生对话时提到的:

(罗马公民)是指那些参与市场、参与政治的人。他们不但有权,也有义务。……(公民社会)是指一个需要政治体制、互相联系、自我组织的社会。(14)

在西文中公民一词(civil、citizen)与市民是同源或相同的;而公民的权利、义务等也完全是一套法权上的概念,所以从西塞罗、黑格尔、马克思等许多制度学的阐释始终强调:“市民”是一个法律和法权的概念,它意味着该阶层人群已经享有“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已经“取得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而“市民”的这个深刻内涵是几千年“人随王法草随风”的中国国民本不可能具备的。

由此而来,中国城市的商业、服务业等经济形态虽然发达很早,但是始终不可能孕育出欧洲那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自治性的工商业城市,更不可能有脱离“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制度格局的市民阶层和公民文化。所以17世纪通俗小说描写一位商人在“父母官”面前的感恩戴德时自称:“小人是老相公的子民,这蝼蚁之命,都出老相公所赐!”(15)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洲在建立公民社会的方向上在此时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进步。所以中国这样一种完全悖逆于近现代社会方向的历史定势汇集到法理的层面,结果就只能如梁启超所说:中国始终“无公法、私法之别。国家对于人民,有权利而无义务;人民对于国家,有义务而无权利。”(16)

其四,由于“秦制”以后社会的法理和制度设计的基本方向,始终在于建立一种维护和效命统治权力,以此为终极价值的“权力社会体系”。用元代初年领导制定国家礼义制度的著名学者严忠济的话说就是:“宁可少活十年,休得一日无权!”(17)——经过“秦制”以后两千多年的持续发展,这种制度取向终于成功地全方位贯穿了国人的思维方式、信仰系统、知识谱系、伦理谱系等,从而形成了一种几乎遍及一切社会细胞的“权力文化”,也就是陈乐民先生所说的“中国传统社会存在至下的‘专制主义’和从下至上的‘臣民主义’”(18),这套被陈先生认为是造成中国传统社会停滞根本原因的权力文化,不仅在制度方向上显然与公民文化完全相反,更为关键的是它长久而异常强势的侵蚀力极大地改变了无数社会细胞的原有性质和自我功能,于是使后来的公民社会建设很难具有起码的依托。

三、1949年以后的中国现代社会形态与建立公民社会的关系

中国向着公民社会的转变虽然起步很晚,但是在上世纪30年代一度曾在私营经济、金融、法律、文化科技、各阶层团体的社会能量、公议舆论的建立等诸多重要方面取得过重要的进步,所以胡适在1934年曾举“帝制的推翻”、“教育的革新”、“家庭的变化”、“社会风俗的改革”、“政治组织的新试验”这五个方面的进步来说明:

平心说来,“最近二十年”是中国进步最速的时代;无论在智识上,道德上,国民精神上,国民人格上,社会风俗上,政治组织上,民族自信力上,这二十年的进步都可以说出超过以前任何时代。……养个孩子还免不了肚痛,何况改造一个国家,何况改造一个文化?别灰心了,向前走罢!(19)

在同年的另一篇文章中,胡适叙述以往二三十年间中国在教育、科学、政法、交通、妇女地位等众多方面的斐然成就,然后说:

总而言之,这二十三年中固然有许多不能满人意的现状,其中也有许多真正有价值的大进步。……我们如果平心估量这二十多年的盘帐单,终不能不承认我们在这个民国时期确然有很大的进步;也不能不承认那些进步的一大部分都受了辛亥以来的革命潮流的解放作用的恩惠。明白承认了这二十年努力的成绩,这可以打破我们的悲观,鼓励我们前进。事实明告诉我们,这点成绩还不够抵抗强暴,还不能复兴国家,这也不应该叫我们灰心,只应该勉励我们鼓起更大的信心来,要在这将来的十年二十年中做到更大什伯倍的成绩。古代哲人曾说:“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悲观与灰心永远不能帮助我们挑那重担,走那长路!(20)

胡适对中国文化和政治积弊的了解,其深刻程度绝不在鲁迅之下,所以他在五四时期曾经对孙伏园说过“中国不亡是无天理”这样沉痛之极的话,但是他看得更清楚的是:只要面向宪政和公民社会方向,那么不论有着怎样的羁绊,终究还是可以积跬步而致千里。

1949年以后的情况完全改变了中国社会的方向,这些情况为大家熟知,不用细说。需要提示的是,由于与传统社会相比,这时执政者使用的政治和技术手段的能量有了巨大的提升,所以集权体制控制力的极其强悍使得社会的自组织程度骤然下降到一个空前水平。仅以安徽亳县在1958年彰扬的一套社会建设标准为例来看社会形态和社会结构的演变方向:

县委树立十八里为反右标兵公社。在县委反右的三干大会上他们吹嘘全社达到了所谓“十化”,“五多”。

“十化”是:

1.群众胶鞋化。羊庙大队凡庄44户187人,有130双胶鞋,占总户的82%。

2.户户茶瓶化。羊庙大队张阁寨44户有51个茶瓶,社员赵现礼家有3个茶瓶,来客用长城牌的,平时用竹壳的,小孩上学提个小的。

3.社员线衣化。军王营118户489人有线衣497套,还有皮袄和毛衣97件。

4.自行车化。军王营一个庄有37辆自行车。

5.纸烟化。十八里公社没有吸毛烟的。羊庙社员张土斋家里纸烟放着成条的,腰里装着成盒的,嘴里吸着成棵的。

6.衣服新式化。全公社有缝纫机132部。佟营大队佟营生产队22户82人,其中51人穿的是制服。

7.手电化。全公社19000个成年人,有手电15100个。

8.毛巾化。陈坦大队高瓦房92个成年人都有新毛巾。

9.户户瓷盆化。陈坦大队西李庄21户有25个瓷盆。

10.生活集体化。全公社299个生产队,有314个食堂。

“五多”是:

1.具有集体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思想觉悟的社员多。大部分社员成为爱国、爱社、爱劳动、爱公共财产、爱团结的“五爱”社员。公社化以来,大队、小队都开展了大协作,互相支持,互相帮助。踊跃缴公粮、卖余粮、还贷款支援国家社会主义建设。

2.社员增加收入多。据羊庙大队调查,1958年社员人均收入75.7元,比公社化前提高23.4%;1959年人均收入86.2元,比1958年提高14%。社员程明道家4口人,今年收入478元。

3.集体福利事业多。公社化后,根据“自愿原则”,办公共食堂314个,99%的社员参加食堂;幼儿园11个,入园儿童1795人;妇产院11个,90%的产妇进院生育;敬老院11个,入院老人411人……(21)

向着这个方向,亿万国民生活的每一具体细节都完全被捆绑在权力体制和行政运作的需要之上,同时这种方式更是将控制社会的外在组织结构与控制社会中每个国民内在心理空间完全结合成为一体。以农民为例,其法权地位上的基本特点,就是像陈寅恪诗中所说“闭口无声作哑羊”那样,在一生中走完被代表、被“集体”、被包办、被剥夺……的全过程。

改革开放之后,执政者不得不在相当程度上放弃上述社会组织方式和控制手段,但是问题在于:第一,这种放弃和退守大半是为了缓解迫在眉睫的政权合法性危机而不得已为之的策略性选择(按照当时的说法,改革所以启动,是因为“国民经济到了面临崩溃的边缘”),所以越是涉及到上位性、核心性的东西越是不能“放权让利”,于是公民社会当然也就不可能在缺失核心的制度空间和制度资源的前提下成长起来;更关键的是:这种改革明显缺乏核心价值层面上的动力,也就是康德所说的社会法权结构的正义性,体现在公民私法权的建构必然地指向公民对国家公权领域中法权地位的享有,所以康德把那些具有参与法律制定的公民定义为“积极的公民”。改革开放的历史也说明:如何使公民能够积极享有社会公权力领域中的权利和责任,这始终是中国制度转型中最为关键也最难撼动的瓶颈。

我们目前的社会状况也越来越显示出,经济改革脱离制度进步、脱离公民国家法权形态建设所导致的种种乖张。比如在国家对社会控制力大大削弱而公民权利义务结构又远远不能正常建设,因而社会伦理和正义失去依托的情况下,不仅公民对公权力的约束力极其微弱,而且权力的流氓化非常迅速地演化为社会伦理的全面失范溃烂,于是不仅社会的几乎一切角落都充斥着弄虚作假,而且越是在社会结构和社会价值的核心层面,溃烂的局面越是严重——2009年4月28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了一份“职业操守丧失最严重的排名榜”,标题为《失去操守最严重职业调查医生公安干警排前两位》,该项民意调查显示,公众对各种职业中操守丧失严重程度给出的排序依次为:

医生(74.2%)、公安干警(57.8%)、教师(51.5%)、法律工作者(48.4%)、公务员(47.8%)、新闻工作者(37.6%)、会计师(30.7%)、学者(20.3%)、社会工作者(10.9%)。

这一趋势对于社会的影响日益严重和无所不在,所以有社会学者在去年“毒奶粉”事件爆发时,就将我们的社会性质概括为“(社会成员)相互投毒的社会”——这类事件的层出不穷、愈演愈烈,充分说明中国如果不能走上公民社会的方向,则必然以一种恶性“代偿”的方式开启相反而且快速的蜕变趋势。

还需要辨析的是:今天的许多人往往将诸如此类的社会伦理危机归结为“商品经济大潮”的泛滥,但实际上商品经济的发展并不必然地导致社会结构和社会价值的蜕变,这一点我们不仅从亚当·斯密、马克斯·韦伯等人对经济与伦理建设互动关系的分析中看得很清楚,而且中国商业的历史也证明,当社会能够相当程度地保留自我组织、自我运行的空间和能力之前提下,往往会逐渐自发地孕育出不少“良风美俗”和良性的社会调节、建设能力。传统社会的“行政成本”相对于今天比较低廉,那时从家庭到社会的巨大组织结构尚能大体保持平衡,基本的社会信誉体系尚能维系等,大都得益于此。举个小例子,齐如山先生在《北平怀旧》中记述北京民俗时讲了一个故事:清末时北京城里信誉最高的金融机构是恒和、恒利、恒裕、恒源这“四大恒”。当时那些留着辫子的金融家们是这样维系自己信誉的:

同治末年,四恒之一的恒和银号关了门歇业了,但他有许多银票在外边流通着,一时收不回来。彼时没有报纸,无处登广告,只有用梅红纸半张,印明该银号已歇业,所有银票,请去兑现等字样,在大道及各城镇中贴出,俾人周知。然仍有许多票子,未能回来,但为信用必须候人来兑,等了一年多,还有许多未回,不得已在四牌楼西边路北,租了一间门面房,挂上了一个钱幌子,不做生意,专等候人来兑现。如此者等了二十年,光绪庚子(北京遭义和团和八国联军之乱时)才关门。

对社会伦理和商业伦理准则的恪守到了其“恒”如此的程度,这的确是我们民族“自生社会”曾经育出的果实,这些传统的“良风美俗”也是今天我们建立公民社会过程中应该倍加珍惜的。近代史研究学者雷颐先生在复述这个故事之后,把它的社会意义归结在“公共空间”的建设(22),这的确说到了问题的关键之处。

清末那样的乱世,人们竟然能够如此信守商业诚信、如此自觉地以职业操守自律,如果不是有齐如山先生写明具体街名地点、发生时间的详细记载,长久生活在“毒牛奶”、“黑心棉”恐惧之下的今人怕是做梦也不会相信这是真的了。这是为什么呢?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近六十年来的相当长时间内,传统的社会自生功能几乎被完全铲除了,于是使社会自组织程度骤然下降到一个空前的低点,所以我们对于“自生社会”的良性机能只能越来越陌生。

总之,中国目前的状况充分显示:不论是从建立民主宪政、实现社会正义的崇高方向来说,还是使我们自己免除“生存的恐惧”这最低限度的现实诉求来说,建立公民社会(包括其基本的价值准则体系),都是迫切的任务之一。

四、现实中国建立公民社会的可能性与路径选择

中国建设公民社会有着世界罕见的困难,但另一方面,要使中国走出唐德刚先生所说的“历史三峡”,这又是唯一的方向。同时,市场经济和全球化有着自身的逻辑力量,也就是严复在一百年前所说的“世界之公理,人性所大同”是任何人为的力量所阻挡不了的,所以,不论中国与公民社会相悖逆的固有因素和利益集团维护“权力社会”的意志有多么强劲,但中国近年中仍然从社会的细胞层面顽强地萌生着种种积极的因素,比如广大国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律师、公民诉讼、公民监督员、公民记者的崭露头角(网民们不仅在“华南虎案”、“王帅案”、“邓玉娇案”等众多公共事件中有着令人刮目的自觉意识和强大的行动能量,而且明确地以“公民记者”、“公民博客”等为旗帜);众多官方和半官方媒体努力寻找能够担当公民社会舆论责任的出路等。这些变化预示着我们的国民正在努力把握时代条件和中国特定的制度环境,在这个基础上空前积极地探索和推动具有中国骨血的公民社会的建立。

总之,公民社会既是中国必需的方向,但另一方面实现这个目标阻力之大和所能够依凭的本土资源和经验之缺乏又是无法回避。这种异常困难局面要求我们除了真切地了解公民社会的本真内涵和历史脉络之外,尤其要最充分地把努力的基础建立在对中国社会性质的深入把握之上。结合陈乐民先生的长期体会和提纲挈领的分析,窃以为我们今天在认识方向上,至少应该有这样一些与上世纪80年代前后的结论不同的地方:

第一,中国公民社会的实现只能是长期渐进的结果。也就是陈乐民先生反复申说的:

我想向我们的国民解释的是,我们落后不是短期的,而是几个世纪的差异。要缩小这个差异,也需要很长时间,需要耐心。(23)

(中国)停了很久,然后往前跳一跳,结果跳过了一些必要的环节。他总是跟在西方后面跳,而不去思考历史是一个延续的过程,有些环节是不能跳过去的。什么叫落后?跳过了发展的必要阶段而浑然不觉,这就是落后的结果。(24)

近一段时间我们一些关注中国宪政进程的朋友不约而同地有着这样的感觉:在社会层面的基础性建设具有相当积淀以前,制度的迅疾转型要么只能是一种幻想,要么可能导致另外的社会难题甚至灾难。

第二,中国公民社会的实现,必须是通过自然的发育成长过程,从社会层面普遍广泛的进步中结晶而成的果实,它不可能仅仅是一种“思想革命”或“启蒙运动”的结果。

在这个方向上,陈乐民先生的体察有着深刻的意义。陈先生在给我的信中说:

我们习惯把“启蒙”集中在18世纪的法国,这个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比较集中,这是事实。但“启蒙”实际上是欧洲现象,社会发展到那一步,思想都要“开窍”了,何况欧洲各国声息相通。所以把“启蒙”时期完全归于法国就有些偏颇,盎格鲁撒克逊系统的学者就不服气,说苏格兰在18世纪前早就有了,随即影响和“带动”了不列颠,影响也及于欧陆。这确实如此,如果没有洛克、牛顿,法国可能出不了伏尔泰、孟德斯鸠;英国的工业革命,如果前此没有比利时的羊毛出口、荷兰的技巧工艺,可能也不易集中出现。所以一个英国学者说:“启蒙”一词不应大写、单数(Enlightenment),而应小写、多数(enlightenments)。(25)

尤其是他强调,启蒙决不是单向度的思想运动,而是一种全面广泛的社会变革。恰恰是在这个关键之处,我们国人曾经长期热衷的“启蒙运动”其实与启蒙的本真意义相去甚远:

西方的“启蒙”是许多社会“层面”在各自历史、亦是政治社会史促成的,此与中国的“启蒙”为一种“运动”不同,此问题大可深究,时下中国史学家们太忙,顾不上这些。……按:“启蒙”二字在西文中并无“运动”二字。英法德文都只是第一个字母大写,译成中文,加上了“运动”,中国人对“运动”又有特殊的情结,因文害意义,此是一例。(26)

陈乐民先生在他的许多文章中也反复说明过类似看法。所以很明显,他晚年对启蒙的全力彰扬,是非常自觉地与对于欧洲公民社会长期建构路径的梳理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这一点非常不同于我们久已习惯的思想界对于欧洲启蒙史的解读。

我觉得陈乐民先生的这些反复说明是他晚年思想中最具光彩的结晶,因为它不仅源于陈先生学理层面研究的深入,更是隐含着他对于长期以来中国“启蒙运动”的反思。因为我们知道,从清末开始,中国启蒙运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变革“国民思想”的方向上,从鲁迅等人把“尊个性而张精神”、“二十世纪之新精神”、改造国民性等作为中国根本出路,“新文化运动”时陈独秀断言“伦理的觉悟,为吾人最后觉悟”;毛泽东在1917年断言“议会、宪法、总统、内阁、军事、实业、教育,一切皆枝节”,而只有“根本上变换全国之思想”才能造成“大纛一张,万夫走集;雷电一震,阴曀皆开,则沛乎不可御”的变革;再到“五四”时高扬“思想革命真是救中国的根本办法”的旗帜,乃至这以后希望通过权力主导下的彻底改造无数国民世界观而育成遍布社会新人、成就出崭新的社会,这条线索对中国现代史的影响之大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其成败得失我们都有着切肤的感受。而陈乐民先生对于启蒙本真内涵与中国“启蒙运动”之差异的辨析,对于我们如何才能真正继承提倡民主科学的五四精神,给出了重要提示。

总之,我们现在终于慢慢体会到,胡适在上世纪30年代反复说的“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挑那重担,走那长路”远远不仅是一种道义上罕有匹敌的勇气,更主要的乃是建立在深刻认识中国制度文化的特质及其与西方巨大差别的基础上,才形成的对于中国实现民主宪政和公民社会的一种根本性的路径选择。这个方向上所必需的学识认知上的高瞻远瞩、贯通中西,心志心性上的慧因沉潜、苦心孤诣和水滴石穿的定力,可惜曾经长久地被世人弃如敝屣。但是经过了一个多世纪的风云翻覆之后,同时也是在陈乐民先生这样甘于寂寞中“走那长路”的学者引领之下,我们终于能够比以往更为深入地体悟到在中国的制度环境里,究竟什么最是启蒙精神的真谛、究竟什么是中国自由主义传统中最可宝贵的资源。

注释:

①陈乐民、史傅德:《对话欧洲——公民社会与启蒙精神》,“后记”,晨枫编译,北京: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147页。

②同上,第29页。

③同上,第10~11页、第13页、第16页。

④同上,第41页。

⑤同上,第51页。

⑥陈乐民:《启蒙精神·市民社会》,载《万象》2006年第8期。

⑦陈乐民、史傅德:《对话欧洲——公民社会与启蒙精神》,第15~18页。

⑧[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68,(宋)哲宗元祐六年十二月,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1177页。

⑨[宋]陈亮:《上孝宗皇帝第一书》,载《陈亮集》卷1,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5页。

⑩[明末清初]顾炎武:《日知录》卷九,“守令”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影印本(道光十四年刻本),第718页;并详见拙著:《中国皇权制度研究》,第二章“中国皇权政体在其发展后期日益专制的趋向及其制度机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6~106页。

(11)具体的论述是:“附庸的臣服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契约,而且是双向契约。如果领主不履行诺言,他便丧失其享有的权利。因为国王的主要臣民同时也是他的附庸,这种观念不可避免地移植到政治领域时,它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许多表面看来似乎只是偶然性反叛的暴动,都基于一条富有成果的原则:‘一个人在他的国王逆法律而行时可以抗拒国王和法官,甚至可以参与发动对他的战争……他并不因此而违背其效忠义务。’这就是《萨克森法鉴》中的话。这一著名的‘抵抗权’的萌芽,在斯特拉斯堡誓言(843年)及秃头查理与其附庸签订的协定中已经出现,13和14世纪又重现于整个西欧的大量文件中。尽管其中的大部分文件受到贵族保守倾向或市民阶级利己主义的启发,但它们对未来具有重大意义。这些文件包括: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1222年匈牙利的‘黄金诏书’;耶路撒冷王国条令;勃兰登堡贵族特权法;1287年的阿拉贡统一法案;布拉邦特的科登堡宪章;1341年的多菲内法规;1356年的朗格多克公社宣言。以英国议会、法国‘三级会议’、德国等级议会和西班牙代表会议(Cortés)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非常贵族化的代表制度,起源于刚刚从封建阶段中崭露头角的国家政权,且带有这个阶段的印记,这种情况断非偶然。”[法]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张绪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13~714页。

(12)[法]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第714页。

(13)周立波:《暴风骤雨》第1部(3)上册,北京:新华书店1949年版,第29页。

(14)陈乐民、史傅德:《对话欧洲——公民社会与启蒙精神》,第1页。

(15)[明]冯梦龙:《两县令竞义婚孤女》,载《醒世恒言》第1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5页。

(16)梁启超:《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载《梁启超文集》,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144页。

(17)[元]严忠济:《越调·天净沙》,载《全元散曲》,北京: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70页;据《元史》卷68,《礼乐志·二》,严忠济是元初主持制定国家文化制度的领袖人物:“(元)宪宗二年三月五日,命东平万户严忠济立局,制冠冕、法服、钟磬、笋虡、仪物肄习。”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1691页。

(18)陈乐民:《欧洲文明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页。

(16)胡适:《写在孔子诞辰纪念之后》(1934年9月3日),载《胡适全集》第4卷,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530~534页。

(20)胡适:《悲观声浪里的乐观》(1934年10月12日),载《胡适全集》第4卷,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526页。

(21)梁志远:《亳县反右倾和整风整社运动》,载《炎黄春秋》2009年第4期,第32~33页。

(22)雷颐:《历史的进退》,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5页。

(23)陈乐民、史傅德:《对话欧洲——公民社会与启蒙精神》,第41页。

(24)同上,第46页。

(25)陈乐民先生2006年8月15日致笔者的信。

(26)陈乐民先生2006年6月16日致笔者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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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走向市民社会的困境、可能性与路径选择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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