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注册会计师的伦理基础

论注册会计师的伦理基础

王慧[1]2009年在《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独立审计信用是提高独立审计质量的核心隐性保障要素,并会影响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公平和效率以及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诸如被世人关注的会计造假、金融危机等无一不与独立审计信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从信用管理视角研究独立审计监管问题,构建独立审计信用的监管机制,不仅是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下日益激烈的会计审计市场竞争,提升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同时对于拓展审计监管理论创新、寻求独立审计监管创新思路,优化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发展环境,为宏观政策层制定监管政策和相应法规提供理论支持,都将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论文首先阐明了研究背景及意义,对国外独立审计信用监管问题的研究进展、我国独立审计信用监管的研究现状进行了动态追踪与分析。研究发现,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的多维系统架构、同步交错协调的运行机理、实施保障与机制效率评价等问题是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为此,作者设计了由八大部分组成的论文研究框架,并针对不同研究内容选择了规范型、解释型、描述型、统计分析及实证检验等相应的研究方法,认为制度伦理理论、审计功能实现理论与机制设计理论等为本文的研究和拓展创新提供了理论支持。接着,对独立审计信用的形成机理进行了系统地研究,包括独立审计信用的科学内涵与外延,独立审计信用生成原理的模型解构、形成中的维护与修复补偿等问题。然后,从我国独立审计监管制度的现实安排、独立审计信用监管自律效应以及现行监管主体的监管效应等层面对我国独立审计当下的监管实效进行了统计分析,所得到四点研究启示为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设计、监管机制实施与效率评价等后续研究提供了实证支持。在此基础上,构建了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的理论架构,包括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设计的目标导向、影响因素识别、理论架构的层级结构与运行机理,迈出了这一论题创新的探索一步。接着,深入系统地研究了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效率实现问题,着重研究了独立审计信用征信系统有效性,独立审计信用奖惩效应的实现,以及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运行效率实现保障机制构筑。最后,对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评价展开研究,涉及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评价的总体方案、标准、方法及程序。论文的主要创新如下:1、将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的架构设计、要素描述、动力机制、效果评价、效率保障纳入到整体研究框架之中,系统的、多角度的研究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目前尚未见载文及报道。2、采集1992-2007年为样本窗口的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审计意见时间序列数据作为研究参数,揭示了我国独立审计信用监管自律效应;对1999-2008年财政部公布的《会计师信息质量检查公告》、2004-200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动态》、1999-2004年审计署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结果、1992-2008年中国证监会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及涉案注册会计师处罚决定进行了统计,分析了现行监管主体的监管效应,所得到的结论为研究我国独立审计信用的监管实效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既是研究思路也是研究方法上的创新。3、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研究了独立审计信用奖惩机制效应的实现问题。2003-2005年资本市场数据实证检验所得到的我国市场中独立审计信用惩罚效应结论,为我国审计市场监管的实证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4、以制度伦理理论、审计功能实现理论与机制设计理论等为理论支持,基于独立审计信用形成机理与我国独立审计监管的实际效果,充分考虑机制设计中的影响因素,在目标导向下构建的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以及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运行效率实现保障机制,对我国宏观政策层制定监管政策和相关法规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严波[2]2000年在《论注册会计师的伦理基础》文中指出审计是由独立的机构或人员接受专门的委托和授权,对国家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其它资料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审计三支力量(政府审计,民间审计,内部审计)中最重要的力量之一的民间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被誉为“不吃皇粮的经济的警察”和市场经济的“看门狗”(watchdog)。 并且,他们与其他两支审计力量相比,最具有独立、客观、公正性。伴随股份制的出现和发展,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立),经过百年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已经发展成为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一支重要的中介力量。而中介力量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独立、客观、公正。 本文就是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客观、公正从加以简析。 首先从七个方面对审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进行论述。接着,分别从审计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在西方和中国的发展史的角度来阐释注册会计师审计产生的历史必然性,特别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而产生了注册会计师这一职业。 然后,论述了注册会计师职业伦理的概念和意义,以及它的职业伦理的特点,即具有彻底的独立、客观、公正性。 再次,着重论述了“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伦理基础。论述是从以下四个角度展开的:从独立审计准则角度,从管理体系角度,从法律责任角度。这是本文的核心之一。 最后,本文又针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伦理的基础---“独立、客观、公正”现存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和剖析,并且大胆的提出了对策。这亦是本文的论述重点之一。至此,本文完成了论题的论证和论述。

吕楠楠[3]2016年在《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论》文中研究表明证券市场作为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资本筹集和交易的场域,对于市场中的信息真实性有着严格的要求,信息披露真实性一直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但是对证券市场广大投资者而言,甄别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发布的专业信息的真实性是异常困难的事情,这就需要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证券律师和证券会计师对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发布的专业信息进行识别,之后再以其自身的声誉对识别后的信息真实性担保,进而确保广大投资者获取到的信息是真实的。在这一方面,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对于纯化市场信息,推动资本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值得引起注意的问题是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活动中存在着严重角色冲突——一方面其在资本市场活动的雇佣方是作为其监督对象的上市公司;另一方面,中介机构是为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非其雇佣方的利益服务,即其角色是接受上市公司的酬劳,为广大投资者监督雇佣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这种身份角色上的冲突使得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很难站在客观立场上以秉持公允的态度尽职尽责地工作,并且存在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合谋的可能性。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由来已久,一直是困扰着资本市场发展的一大顽疾。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作为在资本市场这样一个专业化高度集中场域中的“看门人”,其职责是利用自身强大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声誉资本纯化市场交易主体披露的相关信息,在最大限度内保证资本市场信息的真实性。但是基于理性经济人的行为本性和代理成本问题的存在,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在承担守住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大门任务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角色冲突。资本市场出现的信息欺诈行为中或多或少都会有中介机构推波助澜的身影。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角色冲突究其实质而言,无外乎职业伦理冲突与行为利益冲突两类。职业伦理冲突是中介机构基于委托合同的法理,在委托关系异化的背景下出现的冲突,而行为利益冲突则是中介机构作为理性经济人在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行动逻辑下出现的实然行为选择与其应然行为选择之间的背离。这种角色冲突不是我国资本市场所特有的,而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发展进程中业已存在的问题。无论是注册会计师还是律师,二者作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存在着共通性的角色冲突问题。对照我国中介机构在发展中出现的情形能够发现可资借鉴的问题解决方案。检视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中的三方主体关系不难发现,中介机构作为证券市场良性运作的中介与桥梁,其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合同法上的委托关系;中介机构与广大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在于当中介机构的行为给广大投资者带来负面效应时,二者之间所形成的侵权关系;当然,中介机构之间基于理性经济人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行动逻辑,会自觉地形成协同共谋关系。在准确定位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可以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进行类型化,即基于委托合同法理的角色冲突与基于二重业务交错的角色冲突。基于委托合同法理的角色冲突表现为会计争议与法律规定模糊地带下的中介机构角色冲突,而基于二重业务交错下的角色冲突表现为审核类业务与咨询类业务在同一个中介机构同时进行所衍生的角色冲突。对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的解决可以从行政监管、司法诉讼与行业自治等层面进行对策设计。行政监管层面,通过转变付费模式,重构委托代理关系,改变现有的委托关系,从源头上改变角色冲突的基础;同时对违法中介机构设置与融资比例挂钩的处罚机制以及“声誉资本”负面评价机制。司法诉讼层面,按照侵权行为诉讼的进路,从原告资格、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范围以及证券侵权责任集团诉讼机制的探讨等方面完善我国证券侵权诉讼的既有制度,通过私人诉讼的力量解决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尤其是在损害赔偿范围方面,在成文法难以寻找到具体标准和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况下,大量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真实判例,将损害赔偿范围这一在大陆法看来棘手的问题给予了很好的回应,使这种基于私人理性的司法诉讼解决问题方式在操作层面清晰化和明朗化。行业自治层面,在对中介机构行业自治载体和自治权来源探讨的基础上,赋予行业自治协会一定程度的惩罚权和处置权,将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在中介机构行业内部进行一定程度的消解。这种行业自治是通过行业协会的组织规则去约束组织体内部成员的行为,具有其天然的优势,并且是在基于理性经济人自我利益最大化基础上的私人博弈而自发生成的进化论理性主义的规制进路,对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的解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还需要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先行补偿机制给予一定探讨,对此种侵权行为主体对侵权责任的主动式自我承担的责任模式进行分析与回应。除此之外,建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的预防机制至关重要,将中介机构的审核业务与咨询业务严格分离能够有效地阻却角色冲突问题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的解决起到了推动作用。

郝军利[4]2007年在《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风险研究》文中认为注册会计师在计划、执行审计以及报告结果的过程中都要使用、运用审计职业判断,而判断的过程是一个对不确定性事件的决策过程,所以存在职业判断风险。而目前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还停留在比较低的水平上,所以本文拟在前人的基础上对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风险加以探讨。本文主要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对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风险相关的含义及形成机制、职业判断风险的构成要素进行具体分析。最后在分析具体风险要素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何防范或降低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风险的措施。本文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和职业判断风险的含义、职业判断风险的组成内容、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风险与审计风险的关系和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风险的研究意义。第二部分在分析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风险的含义的基础上首先运用决策理论,对审计决策过程、审计决策与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出现职业判断错误或失误的原因。其次从心理学、信息经济学和道德学角度分别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风险的形成机制,使我们对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风险的含义及其形成机制有了更清楚的认识。第三部分剖析了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风险的构成要素,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风险主要由环境风险、主体风险、流程风险、道德风险、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构成,并展开分析了每一构成要素的现状以及对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风险的影响。第四步部分在分析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风险的风险要素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何防范或降低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风险的措施。主要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意识、职业经验、后期教育、加强事务所文化建设和科学有效利用辅助技术等方面入手,着重强调注册会计师自身职业素质的提高、审计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和减少道德判断风险的措施。具体提出了注重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能力培养、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审计法制建设、强化事务所文化建设和有效使用辅助技术等防范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风险的具体措施。在研究过程中,本文还积极借鉴了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特别是运用认知心理学、信息经济学、道德学和逻辑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风险的影响因素、形成原因、构成要素以及如何防范等展开研究。

薛佳茜[5]2017年在《浅谈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缺失》文中研究表明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经济时代下的产物,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为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起到了重要作用。注册会计师的职业任重而道远,责任重大,职业道德在利益诱惑下频繁收到挑战。在深入探讨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的同时,针对注册会计师造假现象等问题分析了根本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会计界的从业人员、所有的注册会计师和政府方面需要共同努力。

潘克三[6]2005年在《论注册会计师过失陈述的客观不法性》文中指出本文以“论注册会计师过失陈述的客观不法性”为题,旨在通过分析说明注册会计师过失陈述行为为何以及何种情形下构成客观不法,来阐明其对第三人责任的客观根据和界限。这必然要涉及到侵权行为法要不要设置不法性要件问题,本文恰以注册会计师过失陈述的个案类型,对不法性要件的必要性予以论证,进而,对完善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提供一点相应思考。本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通过对注册会计师过失陈述行为的特点(言辞过失、纯经济利益损失)的分析,引出焦点问题,即:为什么同样是言辞过失引起他人的纯经济利益损失,注册会计师应区别于普通人对第三人负有侵权责任?而又为什么不是对所有的他人,仅是对有限范围内的第三人负有责任?第二部分,比较与反思。概述、分析英美法、法国法、德国法针对如上焦点问题的具体化解及相应的法理、规则的基础,透过不同侵权行为规范模式的优点、局限的比较,明晰较为完善的侵权行为法应对所保护的客体具有自我限定性,既不能是无所限定的泛泛责任,也不能过于封闭,从而引出本文客观不法性的讨论。第三部分为本论的展开,主要本于开放的不法性,对客观不法的意义、必要性、以及可否和如何将注册会计师过失陈述导致他人纯经济利益损失的行为容纳进客观不法性的判断等予以求证;在此基础上,第四部分尝试对注册会计师过失陈述的客观不法性进行具体分析,回应引言所提出的焦点问题。主要认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行为的外部性是课以其防免过失损害他人利益的注意义务的根据,而信赖利益的保护是课以该义务的条件;如此认定其注意义务,出发点仍是本于不得侵害他人的自由法则要求,属于私法上的义务;所以,当然要诉诸价值判断与政策考量,对该义务有所限定,重要理由是对他人的利益保护并不自动构成注册会计师自由职业行为的绝对界限,而理所应当兼顾其职业的自由和价值。本部分还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简析。最后一部分,即第五部分,总结,概括全文的核心观点。强调:就注册会计师过失陈述这种较新的损害行为类型,需要运用客观不法性来确立和必要地限定其对第三人责任的发生;这又折射出侵权行为法不可或缺客观不法这样一种规定性。

颜华[7]2005年在《我国资本市场独立审计诚信运行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强法制和诚信建设,提高资本市场监管水平”,“培养诚实守信、运作规范、治理机制健全的上市公司和市场中介群体,强化市场主体约束和优胜劣汰机制”,加强对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管理,不断提高执业水平。但近年来上市公司与审计合谋造假案的频频暴光,不仅使资本市场中的财务公信力下降,同时也使独立审计出现了空前的信任危机。因此,研究我国资本市场独立审计诚信运行体系建设问题,不仅是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同时对于我国审计制度的创新以及审计理论的完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对此论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跟踪分析;然后,从独立审计产生与发展的动因及功能、独立审计诚信的一般理论诠释、以及资本市场运行中独立审计的需求等方面,阐述了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我国资本市场独立审计诚信运行体系的理论框架、运行机理;最后,对独立审计诚信运行体系的实施环境、保障措施、实施效果的评价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并进行了案例分析,对文中的研究结论进行了验证。

彭桃英[8]2005年在《审计质量与审计市场行为主体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经历了本世纪初一系列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重大案例之后,人们对独立审计质量问题更加感到困惑。但是,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快速推进和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及资本市场的规模化发展,独立审计的作用却日益重要。因此,加强防范和不断解决独立审计中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问题将是一个持久的过程。从理论上说,审计质量既是审计信息的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及其产品的评价,也是审计市场行为主体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下行为的结果;防范和解决独立审计质量问题的主要途径就是实行适当的审计质量评价和有效的制度变革。而实际上,任何评价体系都难免存在不足,任何制度措施都会因相关行为主体的策略行为和环境的变化而难以持久有效。所以研究在变化的制度背景下审计质量的评价及审计质量与审计市场行为主体的关系,对于引导相关行为主体的市场行为和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从表面上看,审计质量的评价是一个评价方法问题,上市公司审计质量问题是一个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问题。而实质上,这两类问题的背后都隐藏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复杂的经济利益关系和内在的行为逻辑,也反映了审计的技术特征,而且二者是不可分离的。本文试图在变化的制度背景下,比较系统地研究审计质量的评价及审计市场行为主体行为与审计质量的关系。我们在总结其他作者的零散研究成果和分析以往研究不足的基础上,着重集成地研究了三大紧密相关的问题:(1) 审计质量的概念和审计质量的评价;(2) 审计质量问题产生和制约的机制,即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审计市场行为主体是如何相互作用而共同决定审计质量的;(3) 改善我国独立审计质量的途径。 在导论(第一章)中,我们从列举目前国内外审计质量问题的严重性和初步分析以往人们研究此类问题中的不足之处入手,选定了研究的问题,确定了本文研究的主线和所采用的方法。我们也在这一部分里介绍了本文的核心思想、逻辑思路和论文结构。 在第二章里,我们首先依据ISO关于质量的理论,给出了我们对审计质量的定义。接着,我们从审计信息的特征入手,分析了审计质量的特征;再从审计信息的特征和审计质量的特征入手,定性地对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进行了理论分析。我们在同时考虑审计服务供给者和评价者的基础上把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分为四大类:审计资源因素、审计环境(制度)因素、审计风险因素及审计行为因素,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模式。然后,我们评介、分析了各种评价审计质量的方法和模型,引入了审计质量评价的模糊数学方法。最后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角

刘帅[9]2014年在《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法律责任》文中提出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灵魂,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也通常被称之为独立审计。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注册会计师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审计业务执业水准对于整个经济环境都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作为关系到整个审计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直都是实务界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近百年以来始终被社会所关注的重要职业难题。随着审计行业逐渐出现的诉讼爆炸现象,对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相关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成为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进行界定,进而分析研究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制度现状,强调法律这一强制性机制的预防和规制作用。在解决措施方面,本文综合考虑法律因素、经济社会因素以及审计这一行业的自身特点,为此行业的法制化建设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从基本概念的层面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通过分析审计法律责任的含义,在了解相关界定前提的基础上探讨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界定标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进行全面、系统和深入的探索。第二部分主要系统的研究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规制现状,通过对审计法律责任的准确界定,分析导致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内外部因素,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制和监管体系进行历史性和系统性的分析,发现其功能的漏洞和不足,为下面提出可行性的解决办法作出铺垫。第三部分主要从政府监管,法律法规的健全以及行业自律等方面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相关制度体系进行完善,在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中,不仅考虑保护委托方和利益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强调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合法利益,在关注审计诉讼中的救济措施和惩罚力度的同时更加强调预防和规避审计法律责任的问题,在经济和法律的层面进行不同的分析阐述,提出完善的措施和建议,使得实践与法律实现协调一致,从而形成更加系统的法律制度保障,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陈杰[10]2007年在《论注册会计师的侵权责任》文中研究表明注册会计师的侵权责任属于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范畴,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通常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中,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责任竞合三种。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源于审计法律关系,是法定审计的受益人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而言,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包括对委托人的侵权责任和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一元说”和“二元说”两种立法主张。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责任属替代责任,注册会计师是行为主体,会计师事务所是责任主体。但长远来看,根据行为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有必要承认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个人责任。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主张。考虑到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点,为了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同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援引若干事由对其侵权责任进行抗辩。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其职业风险不是通过注册会计师

参考文献:

[1]. 独立审计信用监管机制研究[D]. 王慧. 中南大学. 2009

[2]. 论注册会计师的伦理基础[D]. 严波.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0

[3].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论[D]. 吕楠楠. 吉林大学. 2016

[4].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风险研究[D]. 郝军利.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5]. 浅谈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缺失[J]. 薛佳茜. 商业经济. 2017

[6]. 论注册会计师过失陈述的客观不法性[D]. 潘克三.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7]. 我国资本市场独立审计诚信运行体系研究[D]. 颜华. 中南大学. 2005

[8]. 审计质量与审计市场行为主体关系研究[D]. 彭桃英. 中南大学. 2005

[9]. 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法律责任[D]. 刘帅. 中国海洋大学. 2014

[10]. 论注册会计师的侵权责任[D]. 陈杰. 上海交通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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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注册会计师的伦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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