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解读经济转型规律?--从我的角度来解释我的立场和回应_经济法论文

如何正确解读经济转型规律?--从我的角度来解释我的立场和回应_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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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提示』陈云良在《转轨经济法学:西方范式与中国现实之抉择》(《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本刊2006年第10期全文转载)一文中,提出了“转轨经济法”的命题,认为“中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极权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转轨时期,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法理论不能解读转轨中国的现实问题,西方范式不适应中国国情”。同时,刘光华在《经济转型中的中国反垄断法——我们如何来破题?》(《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本刊2006年第12期全文转载)一文中也阐述了近似观点,提出“任何有效的法律制度都是‘内生’于自己的社会与法律机体而不是‘外植’自异己的社会环境”。其后,李昌庚在《转轨经济法:一个容易误读的概念——兼与陈云良先生等人商榷》(《求索》2007年第6期)一文中对“转轨经济法”这一命题的合理性进行反驳。这一话题争鸣并未停止。今年,双方又再次发文进行反驳论证,本刊摘取其中部分,以飨读者。

通观李昌庚《转轨经济法学:一个容易误读的概念——兼与陈云良先生等人商榷》一文及其关于转轨经济法的评判和论述,作者认为,它们事实上都是一种价值论范式下对“转轨经济法”的“误读”,是一种试图以价值正当性替代历史真实性与逻辑合理性的知识结论。“转轨中国经济法”命题的终极目的在于:提醒学界更多地在中国经济法研究中引入经验实证范式,借以补充传统价值论范式的不足。

中国经济法自产生以来的研究话题,概括起来就是为了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或经济法存在的正当性。而所有这些论证,又都是(也只能是)沿着经济法“应该是什么”的价值论论证思路展开的。当前学界关于经济法基本范畴和基本体系的研究,都或直接或间接地与“价值论研究范式”有关。如果客观地来评价,目前的价值论研究范式都已取得了历史性的成绩和贡献。

当然,由于价值论判断产生于本质主义哲学,而后者“以追究普遍的价值和意义为己任”的方法论特征,从一开始就隐藏了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即如何能借助一个外在于“中国社会”及“(经济)法律制度”的标准,来证明转型中国特定背景下的经济法及其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正当性?而正是在此处,我们看到了价值论范式对转轨中国经济法的误读。而且,这种误读又分为两个主要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彻底忽视中国问题,用汉语讨论西方经济法问题。主要体现在:既往经济法研究的主要论题,都翻译自西方的文献或直接推导自西方的某些宏大价值。如至今我们很多的理论都通过简单照搬西方经济法的“市场失灵——政府干预——经济法”演生模式,来构建中国经济法的体系;或者从当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流法制话语出发,以市场经济及其自由主义价值观来指导经济法的制度研究。这些简单的翻译和直接的照搬,本质上都是对西方经济法律制度“翻译文本”的教条化理解和对中国经济实践的人为剪裁,所以,它们往往径直掠过转型中国的社会经济和法制实践,而得出一个个不知所云的结论,导致了学界最为熟悉的经济法的“两张皮”现象。

第二个阶段(也是最近的阶段),虽然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注意到讨论转型中国经济法制问题的重要性,但却又物极必反地混淆了法律制度的普适性与特殊性、法律的国际性和民族性、法律的世界性和本土性之间的差异,片面地从所谓经济法的“本土性”出发,来否认经济法的世界共通性。例如,一些观点(同样基于价值论范式)认为:源于西方的经济法舶来中国,并没有也不可能为中国经济法理论及实践提供具有民族普适性的法制蓝本。经济法在不同的民族的发展机遇与运用程度,并不具有必然的普适性,等等。这样,又会使得中国经济法的研究,不仅无法触及概念、分类、体系、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等法制和经济法制的本体问题,相反,在关于经济法的原则、价值以及理念等价值论研究范式的核心问题上,也大多呈现为一种文字游戏或者语词争论!

与此同时,在过去的近30年间,中国社会经历了逐步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这场渐进的改革同时也使得中国当代经济法以“过渡性”为其最显著的特征。更由于这场渐进改革是从经济体制到社会体制的层层推进,所以,它使得不同的社会阶层及其利益格局亟待新的法律机制来调节与整合。其“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更加侧重对具体问题的解决,特别是产权交易机制的创新。那么,在此过程中,在正确理念指导下灵活务实地执法、司法的意义和现实必要性,要远高于“破旧立新”的立法。抽象谈论经济法的价值(尤其是改头换面后的西方经济法的价值),必然导致中国经济法在现实社会实践中的缺位、缺席甚至失语状态。同时,忽视对经济法自身法律制度的现实运作的经验实证分析研究,空洞地追求经济法的宏大理论模型和体系,也必然会降低经济法作

因为经济法的学术研究并非仅意味着要对某些经济法律制度表示出一种“超脱的预言态度”,“更重要的是要解说为什么这些制度会在中国社会得以产生并长期延续,并进而理解我们今天的制度”。而经济法的“价值论”研究进路最大的问题在于:它把中国经济法的价值视为,既与中国现阶段社会物质生产生活条件无关、与历史承继性无关、可以随立法者主观意愿任意变更的东西。缺乏经验实证辅助的“价值论”进路很可能把中国经济法引入自我中心主义,最终无法关注转型中国经济现实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更提不出解决问题的实际办法。

“转轨经济法”既是“经济法”的天然成分更是“中国经济法”的有机组成,绝非一条岔道。对于以“李文”为代表的“价值论”研究所存在问题及其解决,则需要借助于“转轨经济法”这个命题及其内涵的经验实证研究范式特别是其对价值论范式的补偿性而非替代性功能来完成。即以对中国经济法制现实的关注为己任,来对中国经济法制实践经验进行概况和总结,最终提炼出一些有制度意义的命题与方案。

摘自《时代法学》(长沙),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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