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权结构调整中几个实质性问题的探讨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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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十多年来,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如何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问题日趋突出。

(一)选择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客观标准

一个社会形态选择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又怎样运动和变化,这是一个客观的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过程。研究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研究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源问题。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生产力是最革命、最活跃的因素,它决定生产关系,并以生产关系为中介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状况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或迟或早的发生变革。一种新的生产关系要确立它的历史地位,并最终战胜旧制度,必须是创造出比旧制度更高的生产力,否则就不能将历史真正向前推进一步,就不能体现新生产关系的优越性,最终会被历史所否定。因此,只有生产力才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和判断历史是前进还是倒退的根本尺度,也才是检验生产关系和 是层建筑的存在和变革是否合理以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的根本标准。作为生产关系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是否进步,是否优越,是否能存在和发展,只有一个根本标准,即看它是否能适应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我国现阶段,坚持和发展公有制的最深层的原因,就是因为这种制度能够实现生产力的发展和最终达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从根本上说,公有制的出现是生产力社会化增长的必然结果。社会化的生产力要求在主体上排除纯个人需要和利益而造成的障碍,按照社会的需要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实施管理。与此同时,公有制从产权上提供了使整个社会的生产服从于满足全体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这一目的的条件和人人平等地获得社会财富的机会。如果公有制的形式是符合现实生产社会性的特点和经济形态的要求的,它就必然会有力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障全社会成员走向共同富裕。

选择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切忌以下几种标准:第一,用一种所有制去评价另一种所有制是否优越,即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本身来评价生产资料所有制。譬如脱离生产力实际,抽象地谈论公有制比私有制优越,全民比集体优越,集体比个体、外资优越。这是典型的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评价方法。诚然,就公有化程度而言,公有制高于私有制,全民所有制高于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高于个体、私营,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有化程度越高,优越性就越大。公有化程度的高低与优越性的大小并不成比例。各种所有制形式在它所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范围内都有共优越性。脱离生产力社会化水平的所有制,公有化程度越高,对经济发展的破坏越大。我国在建国之初实现私有制到公有制的生产关系变革,以及以后各时期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左”的倾向,突出表现为生产关系变革超越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历史的经验教训值得认真吸取。如果做进一步深入分析,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讲,所有制只是手段。我们不能为了巩固某一种所有制关系而去发展经济,而是为了发展经济、经济社会生产力而去调整、改革所有制关系。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未来社会应该实行公有制,不是因为他们将公有制本身作为一种绝对的标准或信条来加以追求,而是认为在资本主义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以后实行股份制更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用伦理道德观念来评价生产资料所有制。在选择所有制结构问题上,存在以社会公平、合理等伦理道德观念作为衡量标准的倾向。诚然,所有制与社会公平等观念相关,但二者间又有重要差异,鼓励懒汉、运行低效、导致普遍贫穷的所有制关系,是最大的不公平。社会公平不能以经济低增长、生产力发展缓慢为代价,而是要在效率提高、收入增加的基础上体现公平,要确立新的公平观,以新的尺度来对待社会公平,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和发展,只要是有利效率的提高和生产的发展,都是合理的,因而是公平的。那种以所谓“公平”为绝对标准来判断所有制关系的做法,不仅以整个经济的低效率的代价,而且在事实上只能是保护落后,保护一小部分人的既得利益,而与真正的平等原则相悖。其实在历史上,空想社会主义者也就是用公平、合理等伦理道德观念来评价资本主义如何坏,剥削如何不道德,社会主义公有制、按需分配如何好,我们之所以是空想的,除了其世界观方法论的局限性外,主要原因在于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抽象地评价生产关系。

第三,从书本、教条或某种固定模式出发来选择生产资料所有制。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必须同具体实践相结合,伟人的意志、领袖的教导、精神的力量必须尊重和服从于客观经济规律,别国的模式必须同我国国情相结合。在所有制问题上我们既要坚持那些被实践证明是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原理,也必须从实际出发摒弃那些被实践证明是过时的结论,把马克思主义推向前进。

总之,我们调整所有制结构,选择所有制形式的根本标准,只能是生产力标准。要从发展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高度来对待所有制结构,而不能主观主义、教条主义、形而上学地来设置界限、障碍,规定比例。

(二)我国所有制结构改革的基本原则与目标

笔者认为,我国所有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应把握两条:一是坚持改革取向的市场化,把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从而有利于生产的社会化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作为选择所有制结构的根本标准。所有制结构是否合理是以这种结构是否适应生产状况和特征来决定,合理的所有制结构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动态结果。二是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否定全盘私有化。现在也有人在论证解决我国所有制问题时,主张全面私有化,走私有制的道路,这让人们真正关心自己的财产。这种观点既有现成的理论支持,又能迎合一般群众的直感,所以受到不少人的支持。笔者以为全面私有化是不可取的,撇开意识形态,政治制度上的制约不谈,也不论现代市场经济中所有制关系的新变化(典型的原始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已不复存在),全面私有化难以解决中国现实问题。不要说一些特大型企业如何私有化的问题解决不了,就连大量的集体企业的私有化的问题都难以实现。现实的问题是在我国没有能够支持这样的私有化进程的社会集团和经济力量,全社会的绝大部精英都被组织在党政结构的行政体系之中,在既定的权利和体制格局中走全盘私有化之路,只能导致官商的进一步结合和官僚资本的产生,同时迅速加剧地区、行业、个人间的贫富差距,并可能危及社会的稳定。在遵循以上原则的前提下,我国所有制结构改革的目标选择应着重考虑以下问题:

1.缩小某些非关键领域的国有经济的比重,改国有经济在总体比重上的主体地位为国有经济在关键行业的垄断地位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最终形成在关键领域和部门的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各种所有制成份相互依存、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所有制格局。

2.改革那些必须保持或体现公有制性质的企业的运营形式,如改国有国营为国有民营或由法人经营,使国有企业拥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必须拥有的自主权。

3.在分散公有财产的支配主体和缩小某些非关键领域国有经济比重,发展非国有经济成份的基础上,使产权的占有、转移及保值和增值通过市场进行。

(三)所有制结构改革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问题

我国所有制结构调整过程中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就是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与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问题。当前,对“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的内涵认定,分歧较大,有必要通过广泛深入地讨论,求得科学的结论。

笔者认为,在我国所有制结构调整过程中,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是勿庸置疑的,但对“主体”、“主导”的具体涵义要准确把握。

首先,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我国所有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其基本原因是:

①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保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标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是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劳动者的利益服务的。只有公有制经济成为市场的主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运行规律进行生产、交换和分配,参与竞争,市场才能健康、有序地运作。

②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贯彻按劳分配为主原则,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从本质上决定着生产的目的和方向。如果公有制主体地位丧失了,全社会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按劳分配也就无从谈起,贫富的两极分化也不可避免。

③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按照建设社会主义的需要和轨道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决定性的带制约性的因素。没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社会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就谈不上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及其为建设社会主义和壮大公有制经济服务。

④只有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家才能从总体上对社会经济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从而实现生产要素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优化组合、合理配置,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其次,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与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相联系,“主导”作用是“主体”地位的基础与保证。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由其特殊的社会属性决定的。国有经济具有国家的属性,从来都是国家的政策工具,要服从国家总体的、多元的目标,把国家安全、社会经济稳定、调整结构指导经济、提高效益、增殖资产等置于首位,赢利则是第二位的。必须明确,保留一定数量的国有经济,无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是绝对必要的,那种认为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取消国有经济,或国有经济发展已到尽头的观点是片面的、幼稚的。由于国有经济的财产和预算约束没有非国有经济强硬,加之其承担着一定数量的社会目标,有的企业本身就在非竞争领域,因此,国有经济同非国有经济相比总体上必然存在效率差异,保持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是政府克服市场失效,纠正市场偏向的必要手段。一定范围内的少量国有企业竞争能力弱化、效率偏低,在某种意义上是全社会开展有效竞争的重要保障,这也可看作是政府调节经济所付出的社会成本。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的社会分工是由其性质内在地决定的,人们不能任意增减变动。国家及其政府对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的管理方式必须随其分工差异而区别对待。

再次,在新体制建设中必须科学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正确处理坚持“主体”和“主导”作用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关系,变被动坚持为主动坚持。当前,有必要解决思想,转变观念,确立以下基本认识:

①探索和选择能够兼容并完善市场经济特性的公有制形式,是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与统一的关键环节。公有制不仅表现在它的运行形式上,更表现在它的运行后果上,即公有制经济的运行是否实现了公有资产的增殖和壮大。为此,要实现两个转变;从只重国有经济形式转向创造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多种公有制形式;从只重形式上的产权公有属性转向重其实际运作对公有资产的增加与扩大。

②公有制占主体是就各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的整体而言的,并非指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即不等于国有经济为主体。国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意味着国有经济占绝对比重,这是已被实践证明不利于经济发展的模式,难以形成竞争性市场。

③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都是就全国和整个国民经济而言的,并不是说每一个经济领域(产业和行业)、地区和企业公有制经济都占绝对优势,也不是要限制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而是要求根据不同经济领域和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公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从全国经济总体上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④公有制占主体,根据不仅仅是公有制所占比重的数量优势,即不绝对表现在它的比重占大部分上,而在于它所处的地位及其发挥的作用,即主要表现在它在关键领域里的统治力和对其他经济成分的辐射、规范、导向和影响力上。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经济上的保证,使国家能够有效地对宏观经济活动进行必要干预和引导,纠正市场失效,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基础上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与共同富裕,从而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⑤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应主要体现在诸如自然垄断性、基础性、公益性、服务性等非竞争性领域。竞争性领域里市场机制有优势,适合于非国有经济成分活动,国有经济应逐步降低比重其至退出。

⑥国有并不意味着国营,国有经济领域内的企业并不注定隶属于国家处于非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地位。

⑦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应根据其特殊的社会功能,管理方式、适宜领域和范围,区别对待,分类进行。笼统地提出搞“活”或搞“好”国有企业,难以使改革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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