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教育百年回顾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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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815文献标识码:A

一、20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独树一帜,历经了漫长的演进过程。据现有史籍记载,早在春秋时期,便有著名讼师邓析开设私塾,传授法律知识。但作为国家兴办的法学教育来讲,则始于三国时期的魏明帝。据《三国志·魏志·卫凯传》记载:明帝即位,卫凯奏曰:“请置律博,相传教授。”就是说,自魏明帝设置“律博士”一职起,中国便有了较正规的法学教育。按《册府元龟》的说法,北齐有律博士4人,隋有律博士8人,有名字可查的有侯坚固、杨衡之、司马锐、傅霖等。受法学教育的称之为“律学生”。到唐代时,法学教育的内容比较明确,形成了专业的雏型。《唐六典》里讲:“律学生以律令为专业,格式、法例亦兼习之。”律学生已有一定数量,对年龄有明确要求,《新唐书·选举志》有这样的记载:“律学生五十人……律学生十八以上,二十五以下。”

当然,我国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还始于清末。1904年,直隶法政学堂成立,标志我国第一所比较正现法学院校的诞生。到1909年时,全国共设法政学堂47所,学生12282人,占当时全国学堂总数的37%和学生总数的32%。这类法政学堂的特点在于:它不是学历教育,而是在职文官的法律培训。当时,法学教育出现综合性大学法律系与法政学堂并存的格局,基本上是模仿日本的。正如著名教育家蔡元培先生所指出的:“我国高等教育之制,规仿日本,即设法、医、农、工、商各科于大学,又别设此诸科之高等专门学校,虽程度稍别浅深,而科目无多差别。”[1]法政学堂与综合性大学法律系所开之课程均仿照日本,教学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据统计,当时中国法学院校,除开设两门中国法律课程,即“大清律例”和“大清会典”外,其余全系日本法学课程;甚至教师也聘请不少日本人,至1909年,全国共聘任58名日本教授。清末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是:(1)普通高等教育与已仕成人教育同时存在,互相配合;(2)官办与私立法学教育同时存在,反映当时的社会性质,如德国在山东曾设立高等学堂,其中便有法律科;(3)全日制与函授高等法学教育同时存在。

在北洋政府时期,中国法学是比较热门的专业,法科学生的数量无论是在全国大专院校的学生总数中,还是在综合性大学的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都是很高的,一般均占50%左右。以北京大学为例,“以法科为较完备,学生人数亦最多,具有独立的法科大学之资格。”[2]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学教育在课程结构上有如下特点:1.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直接结合。按当时有关规定,法政学堂毕业的学生,可以免试取得司法官、律师资格。这一事实表明,法政学堂本身拥有法律职业资格的许可权。鉴于这一情况,课程结构与教学内容偏重于部门法,注重应用法学。2.法政学堂过多。由于当时的需要,再加上1912年北洋政府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对课程、师资规定的标准很低,从而使法学教育过滥,一直在低水平上运行。黄炎培对这一情况提出过严肃的批评:“一国之才学者,群趋于法政之一途,其皆优乎?”[3]3.出现了私立法学院,即1911年创立的朝阳大学和1915年创立的东吴大学比较法学院。

南京国民党政府进一步把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联系在一起,强化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按1933年的《考试法》和1935年的《法院组织法》规定,将司法官的考试列为十三类高等考试之一。与此同时,国民党政府对法学教育直接控制,司法院有权审批法学院系,规定统一的必修课程,审定年度教育计划,颁发毕业证书。这种直接控制,使法学几乎成了“官学”。后来竟限制法学专业的招生人数,从而导致了法学院系数量的下降,由1931年的29所下降为1940年的27所。另一方面,它们又调整和优化法学专业的课程结构,既模仿日本,也模仿欧美,逐步形成以“六法全书”为核心的课程体系,并出现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朝阳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以法律实务为重点的院系;另一种是以东吴大学、中央大学、湖南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以理论研究为重点的法学院系。以东吴大学法学院为例,它是以培养律师为己任的法学专门教育机构,它是在东吴大学创建后10年,即1915年成立的,又称之为“中华比较法律学院”,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也不断提高;到1934年时,应届毕止生已达84人,并招收硕士研究生。其本科课程结构涵盖英美法、大陆法和中国法。如1934年的课程有:1.中国法(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商法和诉讼法);2.大陆法(包括法国、德国、日本和苏俄的民法);3.英美法(包括侵权法、契约法等);4.罗马法;5.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选修课中有各国法制史和刑法的比较。其中英美法课程用英语讲授,并一直保持比较法讲授的优势。东吴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兼教务长孙晓楼,曾专门撰写《法律教育》(1935年出版)一书,并拟定了一个“新课程表”。该课程结构参照了英美一些著名法学院的课程,又结合了当时中国的实际。第一学年的课程大都为基础课,如“国文”、“外国语”、“政治学”、“社会学”、“近代史”、“伦理学概要”以及“军训”;但“法理学”放在第五学年。第二学年的课程均为专业基础课,如“中国法制史”、“法律伦理”、“民法总则”、“刑法总则”、“比较法”、“罗马法”、“会计常识”,以及持续课,如“外国语”。第三学年为“民法债编”、“刑法各论”、“国际公法”、“民事诉讼法”、“比较法”、“外国民法”、“英美法”、“契约法”。第四学年为“民法物权”、“刑事诉讼法”、“比较法”、“国际私法”、“公司法”、“票据法”、“侵权行为”、“外国刑法”。第五学年为“法理学”、“行政法”、“民法亲属编”、“民法继承编”

、“劳动法”、“证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土地法”。上列均为必修课,同时还列举了一定数量的选修课。很显然,该课程结构有三个特点:第一,重视实体法教学,偏重应用法学;第二,突出比较法的优势,几乎每一学年都开比较法,涉及英美法与大陆法的比较,也涉及实体法的比较和程序法的比较。第三,对“法理学”、“法律哲学”要求高。

南京国民党政府为了加强法学教育为其政权服务,还特地聘请了美国著名法学家、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庞德为伪教育部、司法行政部顾问。庞德还专门为伪教育部法律教育委员会作了一个题为《中国法律教育的问题及其变革路向》的报告,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尤其是就课程的设置和课时的安排谈了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如编写教材问题,既要阐发一般原理,又要结合实际,对现行法律作出解释;又如课时安排问题,庞德要求对一些基础课程,每周应讲6小时,如民法、刑法等;其他课程每周3小时或两小时即可;在教学方法上,他建议采用英美的案例教学方法。在编写教材的同时,也应搞些“案例汇编”。在整个南京国民党政府时期,中国法学教育有所发展,出现了一些法学家,出版了一些有影响的教材与专著,如王世杰的《比较宪法》、周甦生的《国际法》、程树德的《九朝律考》、李祖荫的《法学通论》等等。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一切反动法律,旧的法学教育也因此而终结。新的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的法学教育在全国兴起,并全面引进苏联模式。1951年,教育部制定了《法学院法律系课程草案》,明确规定:“讲授课程有法令者根据法令、无法令者根据政策……如无具体材料可资根据参照,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苏联法学教材及著述为讲授的主要参考资料。”[4]并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为引进苏联法学教育模式的基地,并承担“工作母机”的职能;各地教师到人大进修,其中还举办由苏联专家直接讲课的研究生班,专门培训高级法学教育人才;人大的教材在全国普遍采用。但由于中国法学教育刚刚起步,更由于社会主义法律数量很少和教材极缺,因此法律系开设的课程,基本上都是照搬苏联的。1953年,教育部指导法学院系应开设如下课程:“马列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理论”、”苏维埃国家与法权史”、“苏维埃国家法”、“苏维埃民法”、“苏维埃刑法”、“人民民主国家法”、“中国国家与法权史”、“苏维埃组织法”、“苏维埃劳动法”、“苏维埃土地法与集体农庄法”、“苏维埃民事诉讼法”、“苏维埃行政法”。实际上,不少学校都不能完全开设上述课程。1954年以后,又增加了“中国宪法”、“国际法”、“国际私法”、“中国法院组织法”。

1952年教育部对全国高校作了调整,即“院系调整”,设有法学院系的综合大学共有11所,并新建了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共有法学教师450人,在校法科学生3830人,占全国高校在校学生2%[5]。1953年教育部再次对政法院校进行调整,新建中南政法学院,综合性大学只有4所设有法律系科,即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吉大前身)、武汉大学和西北大学,并确定政法院校主要是培训政法干部。1954年4月,教育部主持召开的全国政法教育会议,又确定恢复北大和复旦两校的法律系。至此,法学教师已达802人,在校学生已8245人,已培养了371名法学研究生,有的学校还出版了学报。就是说,当时我国的法学教育已初具规模。

1958年以后,中国法学教育开始滑坡,直到“文化大革命”时完全被取消。在课程设置上,基本上不讲法学课,而用政策课取而代之,如用“刑事政策”代替“刑法”,用“民事政策”代替“民法”等等。法学院系的数量逐年下降,到70年代初,全国名义上只剩下北大法律系、吉大法律系和当时的湖北大学法律专科,实际上已停止招生。1971-l976年全国总共才招法学学生329人,占全国在校生总数不到0.1%。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创了我国历史发展的新时期,也迎来了我国祛学教育的春天,在课程结构和教育内容上也不断完善和提高,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7年至1983年,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恢复阶段。虽然1977年我国恢复高考时,只有3所法学院系招生,但到1983年已发展到50余所,直属教育部的重点综合性大学和一些省级综合性大学均设立法学院(系),所开设课程均恢复到50年代水平。尤其是1982年,司法部组织出版了一批法学统编教材,为法学教育的主干课程的开设奠定了基础。1984年至1991年,为我国法学教育的调整和提高阶段。通过几十年的实践,尤其是通过一些综合性重点大学法学院(系)与司法部所属的法学院校的共同努力,对课程结构和教学内容作了一些必要的调整。如将过去的“国家与法的理论”这门法学基础课,从内容到形式作了全面修订,删除了属于政治学研究范围的有关国家的理论,更名为“法学基础理论”、“民法原理”正式更名为“民法”课程。当时的国家教委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组织一些专家编写一套水平较高的教材,如“法学基础理论”、“中国宪法学”、“中国民法学”、“中国刑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等。无论是教育内容,还是教学方式均有较大的提高,从而培养了一定数量的法学本科生,并不断增设博士点、硕士点,培养了一批中国的法学硕士与博士,法学教师已达千余人。

1992年以来,尤其是1995年以来,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大发展阶段。据不完全统计,至1999年4月底,全国各大学开设的法学专业点已达333家,设立法学专业的共192个学校。以武汉市为例,能招收法学本科生的学校已有13家,几乎遍及各类本科院校,即除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系)和专门的政法院校外,还有财经、工科、农科、医科、水利、师范等院校均办有法律系,法学已成为最热门的专业之一。报考的学生越来越多,如武大法学院的新生成绩为全校最高,从1995年起,每年多数学生均达600分以上。到1998年,全国法学专业在校的本科与专科学生已达79590人,硕士研究生6123人,博士研究生634人,成教学生已超过10万人。这种法学教育大发展的新形势无疑是好的,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完善的需要,更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必需。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如果把原有的“先天不足”和近几年的“后天失调”的情况综合起来,我国法学教学存在十大矛盾或十大问题,它们是:1.专业口径过窄。1992年大连“专业目录修订会议”的初衷是减少法学类的专业。结果相反,除确定的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环境法等五个专业外,在自学和函授法学教育中又增加了“行政法”和“律师”两个专业,从而把专业同行业、职业几乎等同起来。2.理论脱离实际。理论是基础,无疑是重要的,但我国的法学课程讲得过于理论化,与实际距离较大。同时,理论滞后的情况又十分严重,部门法学大都属于解释法学的范围。3.基础理论课与部门法课程相互脱节,搞部门法有时过于偏离基础理论;研究理论的有时又在概念上争执不休。4.师资质量不高,数量不够。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改行作法学教师(即由其它专业转过来的)是个突出问题。如某工科院校只有5个教师便办法学专业,其中没有一个是法学专业出身的。5.教材陈旧、重复的内容多。6.教学方法单一,多数仍然采取“满堂灌”的方法。7.培养学生的能力不够,出现“高分低能”的情况。8.对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不够,制约了大学生扩大知识面。9.法学专业学生对外语未引起重视,多数外语能力差。10.教师近亲繁殖严重,重点大学内“三代”、“四代”同堂的较多。

值得特别提出的是,近三年来,法学教育是以“大跃进”的方式在发展。这固然是件好事,但也带来了法学教育的混乱,极大地损害了法学教育的声誉和学生的质量,如果不及时、有效遏制,将会出现法学教育的萎缩。据统计:1976年到1991年的15年间,法学专业由2个半增加到135个,在校的法学专业学生增加了一百倍。应该说,这是正常的,因为1976年只有2个半法律系,增加一百倍的总量在我们这样的大国并不算多,也不算快。但从1991年到1997年底再由135个增加到333个专业点则是值得研究,需要对此作科学分析。

二、20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反思

(-)社会变革与法学教育

20世纪是社会变革的世纪,尤其在中国,社会变革的速度与规模,不但在中国历史上,而且在整个人类发展史上都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辛亥革命的爆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这三次大的社会变革,造就了三个世纪伟人:孙中山、毛泽东、邓小平。

社会变革是全方位的,涉及方方面面。首先涉及的是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变革,其实质无非是对国家权力的组织与运用问题,无非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转型。很显然,这就必然对法学教育提出新的要求,也要求增加新的内容,更直接带动法学教育的变革。从某种意义可以这样讲,清末民初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变革,在客观上促进了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的出现。或者说,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提出和建立,为西方法学在中国的传播开辟了道路,使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在夹缝中(即封建主义和西方资产阶级)萌生并得到较大的发展。民国初年,法科学生的数量无论在全国大专院校的学生总数中,还是在综合性大学的学生总数中,所占比例都是很高的,一般均占50%左右,以北大为例,当时的校长蔡元培先生有这样的评价:“以法科为较完备,学生人数亦最多,具有独立的法科大学资格。”[6]

新中国成立这一社会大变革,更带来中国法学教育的繁荣,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取代了过去混杂式的法学教育。除新建五所政法院校和在重点大学建立法律系外,还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为进行苏联法学模式教育的基地。更可喜的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董必武直接抓法学教育,一些重点大学的法律系主任的任命和调动,有的是他直接办理的。如当时北大的法律系主任陈守一教授,武大的法律系主任韩德培教授。尽管当时法学教育采用苏联模式,有某些教条主义倾向,但总的来说情况是好的,不少著名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都是从那个时候培养出来的。令人遗憾的是,好景不长,随着“左”的错误的干扰,自1958年起法学教育开始走下坡,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的发动,使法学教育受到极大摧残。到70年代初,全国法学系科只剩两个半,即北大法律系、古大法律系和湖北大学法律专科。这又从反面告诉人们,每当社会变革引起社会倒退时,法学教育则随之萎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是我国划时代的历史性转变,通过拨乱反正,正本清源,迎来了我国法学教育的春天。经过20年的改革与完善,我国法学教育正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至1998年,全国法学学生已占全国在校学生总数6%左右,如果包括专科生、夜大生、函授生、电大生、自学生即包括成人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在内,总数达30余万人,已有较大规模。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在前进的道路上有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尤其是一些新的院校,专业、师资严重不足且结构不合理等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变革必然带动法学教育的发展,对这一客观趋势必须充分认识,同时在法学教育发展中必须与改革结合起来,不改革的法学教育肯定是盲目的,甚至会引起人才资源的浪费。历史证明并继续证明,法学教育有其自身发展规律并且有鲜明的阶级性。因此,政府既要发展法学教育,又要及时地、正确地引导、支持和帮助法学教育沿着以提高质量,培养复合性的实用人才的总体目标和道路前进。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核心在于提高教学质量。

(二)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是不是职业教育,这是在世界范围长期争论的问题。我国法学教育在这个问题上,长期徘徊不定。在北洋政府时期,法学教育直接与职业教育结合在一起,按当时有关规定,法政学堂的学生,可以免试取得司法官和律师的资格,即法政学堂本身拥有法律职业的许可权。国民政府时期,曾出现两种模式并存局面,一类是以朝阳大学、北京大学和武汉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以法学理论研究为重点的法学院系,主要是培养法学教学和研究人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其中也包括律师和法官在内;另一类是东吴大学、中央大学和湖南大学、安徽大学为代表的以学习法律实务为重点的院系,主要是培养律师、司法官员。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法学理论的根本性变革,再加上高等法学院系较小等原因,起初主要是培养教学和研究人员。1953年院系调整,基本上也有两种类型。一类是以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法律系为代表的综合性大学法律系,重点是培养教学与科研人员;一类是以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为代表的五所专业型单科院校(还包括中央两所政法干部学院),重点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其中主要是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人员。1957年,这种分工实际上已经不存在,包括武汉大学法律系这样已有几十年历史在内的一些综合性法律系相继停办或合并;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前后,绝大多数政法院系被取消,再加律师制度早已夭折,公检法三机关被先后“砸烂”,法律学生几乎没有,当然也就谈不上培养目标问题。

80年代各政法院系相继恢复,特别是90年代以来,法学教育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一些理工科大学也相继开办法律系,法科学生猛增。在这种新形势下,培养目标与模式问题显得特别突出。经过反复研究,多数意见认为,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应该是一种通识教育,它不仅要为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司)培养人才,而且要为其他国家机关培养人才,它不是单纯的职业教育,它为各类职业(当然是那些同法学有关的职业)提供“毛坯”,属于通识教育的范围。鉴于我国国家机构尚处在改革之中,特别是由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对法学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即使经济部门和企业,也需要大量的法律实际工作者。因此,如果把法学教育局限在法律职业范围之内,显然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这一局面至少在21世纪内,不可能有大的改变。因此,中国的法学教育是既借鉴外国经验,更从中国实际出发的一种新型模式。

如果把法学教育局限为单纯的职业教育,至少有下列弊端:

1.使学生的知识面狭窄,不可能适应21世纪社会大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尤其是知识经济时代里,知识具有特殊地位,无论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还是国际力量的较量,特别是国家与社会的发展,实质都是人才问题、知识问题。因此,法科学生应该知识面广,否则便有被淘汰的可能。

2.把法学教育当作单纯的职业教育,最大的弊端是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长期处在“人治”之下,知法者甚微,法盲者不少。现在提倡“依法治国”,各单位、各部门都急需法律人才,如果法学教育只培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律师,就会违背全社会的需求。

3.这样做也不利于职业教育。因为任何职业教育都需要好的“毛坯”,如果把法学教育直接当作职业教育,就会使“毛坯”失去来源。何况职业教育是一个长期教育,它需要反复多次,是工作人员取得新知识的重要来源,只靠大学四年是完成不了的。

当然,我们也不能把法学教育同法律职业完全分割开来。一般讲,大学法学教育应为法律职业教育提供“毛坯”,即前者是后者的基本生源;另一方面,法律职业教育又为法学教育的提高和发展提供信息和重要条件。两者相互联系,但这不是必然的,而是有条件、有选择的。就是说,并不是所有法科学生都有必要进入法律职业教育,他们也可以从事其他各方面的工作,诸如出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等等。

(三)专才教育与素质教育

这也是当前高教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我们过去主要是1953年院系调整后,套用了苏联模式,减少了综合性大学,而兴办了不少专业性的学院,即使保留的几所综合性大学,实行的都是专才教育或对口教育。这是计划经济在高教领域的突出体现。尽管这种模式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曾发挥过较大的作用,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它成为了一种落后的标志。其主要弊端在于:1.专业口径过窄,有的甚至直接把专业同行业、职业等同起来,如“律师专业”便是一个典型。2.由于专业口径过窄,知识面当然也就随之过窄,培养的学生几十年“一贯制”,长期在一个单位从事某项工作,很难在工作中特别是很难在学术研究上取得进展,使人成为极为简单的“工作机器的部件”。3.“根深才能叶茂”、“博才能专”。在专才教育体制下,不可能“根深”,更谈不上“博学多才”,因此,培养不出学贯中西的世界级大师,也就难以出现世界级专家。

近两年来,在教育部的引导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教育思想大讨论,并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一致肯定了素质教育。不仅在中小学用素质教育取代了应试教育,在大学专科与本科,亦大兴素质教育之风。要求文理科学生都要打好基础,学好文化课程(理科要学几门人文课程,文科要学些科技知识)。尤其在法学教育中变化更大,已将原来的七个专业合并成一个专业,并确定十四门核心课程,在实践中向素质教育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但进一步正确认识和处理素质教育与专才教育的关系,仍然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毫无疑问,过去那种专才教育已成为历史,尽管在历史上发挥过作用,但确实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需要。现在的问题是,必须明确,什么是素质教育?很显然,它是一种教育思想,强调培养学生的素质和能力。就法学教育而言,素质教育实际上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是知识和能力的体现,既包括品德素质,又包括专业素质、身体素质,还包括适应工作的各种能力,诸如业务能力、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应变能力等等。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品德素质,它要求法学人才的人品和人格的完整性,即以社会公正为目标,忠于宪法与法律,树立对法的信仰和权威。关于这方面,北大、人大、武大等名牌大学法学院是极为重视的,它们已在改革中对这一重大问题作过专门研究,并写进了它们的新的培养方案。必须指出,素质教育不是不要专业,而是要淡化现有专业界限,拓宽专业口径。专业在任何时候都需要,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实际上还不算人才,没有专业的大学实际上也不是大学。素质教育要解决的问题,一般要把专业与学科结合,最好是按一级学科设立专业。

法学本科的专业问题是解决了,但研究生的专业还存在一些问顾。早在几年前,国家教委学位工作处就要求法学研究生按一级学科即法学专业培养,由于大家知道的原因,时至今日,还久拖不决。而经济学、哲学、史学等以及理科几个专业早就按一级学科招生了。法学研究生的专业问题应尽快解决,否则,是与素质教育相悖的。

(四)法学教育与高等教育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高等教育。早在罗马帝国时代,就有了大学法学教育。当然,近代意义上的大学产生于中世纪的西欧。以世界上最早的大学——波伦那大学为例(还包括当时其他大学,如罗马大学、牛律大学、剑桥大学、维也纳大学、海德堡大学等),法学教育占首要地位,这些大学大都是著名法学家的摇篮。在早期的大学里,法学教授享有最高荣誉,市民称他们是“高贵的人,至高无上的市民”。[7]据说,有些大学最早只有一个系,这个系多数都是法律系。这就是说,从大学产生时起,法学教育就成为高等教育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中国近代大学中,也有类似情况,清末的法政学堂是最早的大学之一,当时的大学生中有50-60%是学法律的,派出的留学生几乎达到80%。这就是说,在中国高等教育产生时,也体现了法学教育的重要地位。这实际上是高等教育发展的一条普遍法则。

但是,我国现代的法学教育在高校中的地位显然过低,且不说在文革动乱时期,就是80年代以来,尽管法学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然而,它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仍然过低。以评优秀博士论文为例,1998年一个指标也没有,不是质量不高,而是不给名额。1999年经过反复争取,才给了一个名额。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表明法学教育在高等教育中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无论是纵观历史,还是比较现代,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中哪个不是把法学教育放在重要地位!且不说美国哈佛大学、耶鲁大学的法学教育地位显赫,也不说英国的牛津大学、剑桥大学把法学教育作为学校的骄傲,就是连印度、埃及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也是把法学教育放在高等教育中的重要位置。反思过去,展望未来,中国高等教育要名列世界前茅,就必须重视法学教育,历史早已证明并将继续证明,法学教育不发达的国家,其高等教育必然是逊色的。一个大学的发展不可能违背这一法则。哪个大学不重视法学院,那个大学就不可能出名。看来,清华大学是有眼光的,这所被称为中国工程师的摇篮居然花了很大力气办法学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此,我们作为法学教师,在此大声疾呼:要进一步重视法学教育!看看世界各国的大学吧,看看我国每年招生中报名最多、考分最高的院系吧!

收稿日期:199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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