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现场的重建--李长宇博士“犯罪现场重建”之我见_李昌钰论文

论犯罪现场的重建--李长宇博士“犯罪现场重建”之我见_李昌钰论文

也论犯罪现场重建——李昌钰博士“犯罪现场重建”之我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犯罪现场论文,我见论文,博士论文,李昌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犯罪现场重建是近年来侦查学问题研究中较为热点的话题之一,其基本概念和含义在不同的专家和研究者中的表述不尽相同,比如李昌钰博士认为:“所谓犯罪现场重建,是指通过对犯罪现场形态、物证的位置和状态以及实验室物证检验结果的分析,确定犯罪现场上是否发生特定的事件和行为的整个过程。犯罪现场重建不仅包含科学的现场分析、现场形态证据和物证检验结果的解释,而且包括对相关信息的系统性研究和整个事件的逻辑性表述。”①郝宏奎教授认为:“犯罪现场重建是指基于对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的位置和状态及其相互关系的考察分析,以及对物证的实验室检验结论的利用,结合所获取的相关客观事实,合乎逻辑地以抽象、形象或实物模拟的方法,重新构筑犯罪现场所发生的犯罪内容和犯罪过程,并探明与之相关的犯罪行为的个人特点和犯罪条件的侦查活动。”②也有研究者认为:“犯罪现场重建是以犯罪现场勘查为基础,综合运用临场分析、物证检验、情报信息和侦查实验等多种侦查方法,科学地推断犯罪行为发生的有关情节,甚至犯罪行为发生的全过程的合乎逻辑的现场认知方法。”③可见,不同的专家、学者对什么是犯罪现场重建这一概念的解释和表述是有所不同的,但尽管如此,其基本含义还是大致相同,那就是:通过对现场上痕迹物证的形态、特征的研究,以及对各种侦查信息和实验室检验结果的分析判断,从而再现犯罪行为发生的经过以及痕迹物证形成的原因和过程,这样就可以帮助侦查人员确定案件的性质、推断犯罪行为的轨迹,从而明确侦查范围和方向,直至最终破获案件。

犯罪现场重建(crime scene reconstruction)本是一个外来名词,在我国,以往称之为犯罪现场再现或犯罪现场重现、犯罪现场模拟等,之所以能成为侦查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以为,这与美籍华裔刑事鉴识专家李昌钰博士有关,近年来,李昌钰博士频繁来到我国各地讲学,每每提及现场重建这一概念,并以大量实例进行剖析,让听者无不感到受益匪浅,人们钦佩和崇拜他,誉他为“神探”、“当代的福尔摩斯”,其现场重建的理念也逐步深入人心,尤其是其著作:李昌钰博士《犯罪现场勘查手册》中文版的问世,可以说奠定了学界对此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该手册首次系统地描述了对犯罪现场进行重建的诸多问题,比如现场重建的性质、基本原则、重建的步骤以及不同类型不同形态痕迹的分析和重建方法等,由此,在国内学界掀起了一阵研究现场重建问题的热潮,一段时间以来,诸多的文章得以发表,相应的研究项目也得以获批立项,也有相应的专著问世。但是,在轰轰烈烈了一阵之后,如今一切仿佛又复归了平静,现场重建的研究已经好多年过去了,但似乎并没有取得明显进展,也鲜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令人遗憾的现状。究其原因,可以找出很多,但笔者并无意在此就原因问题进行探究,而是想结合自己多次聆听李博士精彩演讲以及与李博士交往的感受中,对现场重建问题作一点小小解读,期望能给后来的研究者们提供一点点的参考。

一、现场重建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实践问题

纵观近年来的研究成果,我们不难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很多人都把现场重建当作一个形而上的问题来看待和进行研究,每每提到“现场重建”一词,总会用“现场重建理论”或“李博士的现场重建理论”来表述。关于“现场重建”的由来或渊源,从已有的研究文章中,我们仅能看到一些零星的介绍而鲜有具体详尽的描述,由此我们也就大概地知道了在我国,虽然至今还没有专门的机构或团体在开展现场重建问题的研究,但是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就已有运用现场重建方法并成功侦破了一些大案要案的事例。而在国外,我们也大概地知道,在美国有一个机构叫做“犯罪现场重建协会”,该机构成立于1991年,目前已有会员几百人。据称该机构专门在研究现场重建问题,但进一步的内容则未见详细介绍,因此,我们至今也不知道该专门机构多年来的研究成果到底有几何。目前在国内,研究现场重建问题的真正渊源,笔者以为,主要还是因为李昌钰博士的精彩讲演以及其著作《犯罪现场勘查手册》中文版的问世,也许是出于人们对“神探”的喜爱、钦佩、崇敬之情,抑或是学习李博士鉴识科学及其探究精神所致,人们关注起“犯罪现场重建”的话题,并将其称之为“理论”,在将问题当作理论进行研究的理念框架下,自然而然地就要在研究中对现场重建的概念进行抽象和比较、对其属性进行分析、对其应遵守的原则进行阐述、对其步骤进行讨论,总之,大多数的研究者将现场重建称之为现场重建理论,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在今天,我们所能看到的林林总总的研究成果,大多是停留在对该问题的形而上的理论层面的探讨中,所以至今也未见有实质性的进展和突破,究其原因,其实很简单,笔者以为,那是因为一些研究者的立足点和方法有偏差了,现场重建其实只是一个操作层面的方法问题而不是一个形而上的理论问题,它是一个形而下的实践,是一种操作方法,这种方法,并不需要太多的理论支撑,因为它已经有了自己的理论依据了,那就是洛卡德物质转移理论,李昌钰博士认为:“犯罪现场重建的理论基础建立在法庭物证检验的基本原理之上。洛卡德物质转移原理(Locard theory of transfer)是所有法庭科学分析工作的根本基础。”④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李昌钰博士把洛卡德物质转移原理视为现场重建的基础理论,这就说明了一个简单的道理,那就是现场重建只是一个在已有的理论基础指导下的实践问题,它不可能又再是一个理论,否则无法自圆其说,试想一下,如果现场重建是一个理论,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这样来表述:现场重建理论的理论基础是洛卡德的物质转移原理,或者说:现场重建理论的理论基础建立在法庭物证检验的基本原理之上,而法庭物证检验的基本理论就是洛卡德的物质转移原理。很显然,这样的描述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在逻辑上都是说不通的,因为一个理论同时又是建立在另一个理论的基础之上的说法,显然是非常滑稽和可笑的说法,所以说现场重建,既然它已经有了自己的理论依据,那么其本身就不能再次成为另一个理论,它只能是一种在已有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或者说是一种方法,而不是其他。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我们也知道,人们通常在讨论现场重建问题时总将其与现场分析、现场实验等等进行比较,试图通过比较来证明现场重建与现场分析和现场实验相互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最后的结论是现场重建具有更多的优越性即:现场重建可以更好地揭示客观事实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从而更能令人清楚地了解和确信事实真相。既然如此,那么我们可以再回过头来看一看,现场分析和现场实验的含义是什么?众所周知的是,现场分析是指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对案件的性质和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的推测和判断;现场实验则是为了确定案件的某种事实或现象是否发生而依照该事实或现象的发生在相似条件下进行的一种验证活动,这两者都属于侦查措施,是破案的方法,既然都是属于方法,它们相互之间才有了可以进行比较的基础和条件。而将现场重建加入此中进行讨论,也正是源于此道理,所以它们相互之间才可以进行比较。而如果说现场重建是一种理论,那么将这种理论与其他侦查实践方法放在一起进行比较,有可比性么?事实上谁也没有把现场分析和现场实验当成一种理论,它只是侦查实践当中的一种方法而已,同样,现场重建也只是一种方法,而只有方法与方法之间才有了相互比较的可能性,这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把现场重建看成是一种理论,那么在认识上就显然是陷入了误区,理论具有认识论上的意义,实践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两者是不能进行横向比较的。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我们的侦查学研究中,存在着太多的理论或学说,比如宏观方面的理论有: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物质论,信息论、系统论和控制论等等;比较微观方面的理论有:同一认定理论,洛卡德物质转移理论以及痕迹论等等,所有这些理论,研究者们都是站在各自的角度,试图解释侦查学研究过程当中的诸多问题,但令人遗憾的是,至今还没有哪一种理论能够真正合理地、令人信服地解释本学科研究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因为侦查学是一门法学的边缘学科,又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相比较于其他法律学科来说,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就显得过于微观,而微观的研究领域又必然导致其研究的视阈相对狭窄,不可能产生宏观方面的理论,由此产生了诸多实用性的微观理论,这些微观理论当然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此同时,过多的把实践中的问题上升为理论或者说是试图往理论上靠,其实对指导实践并无益处,比如现场重建问题的研究就是如此。如果假定它是一种理论,那么我们现在所看到的种种研究结果也只是对现场重建的概念、性质、原则、种类、步骤等等的空泛的理念上的阐释,而这种阐释并不具备有对犯罪现场进行重建的方法上的可行性操作指导和技术检验上的量化指标,显得十分的虚无缥缈。相比之下,李博士就务实多了,他不光是阐述了现场重建的概念、原则、类型、步骤等等基本问题,更是以大量的亲历案例详细讲解了如何进行现场重建的具体方法,这得益于他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经验。而相比之下我们的研究者缺少的正是这种实战经验,因此无法对具体的案例进行重建的方法上的考量,所以只能进行抽象和概括,而这种抽象和概括因为没有了实践的支撑,所以它也就无法对实践进行具体和有效的指导,而只能沦为空洞之谈,而空洞的理论,对于侦查破案实践来说是没有价值的。可见,现场重建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种实践方法,这种实践方法是侦查破案中的一个过程,它与现场分析,物证检验等有关,相辅相成,共同发展,缺一不可。而如果要把它当成是一种理论的话,那么人们同样也有理由把现场分析、物证检验等等侦查措施看成是一种理论,或者想办法把它上升为理论,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事情。

二、现场重建主要依赖于实验和经验而不是高科技设备

既然现场重建不是一个理论而是一种实践,那么,如何进行实践,就显得十分的重要了。虽然说,高科技设施和科学技术检验手段对于现场重建实践来说很重要,但笔者以为,更重要的还是有赖于大量的侦查实验和办案人员的个人经验。实验需要技术设备的帮助,但并不一定是必须要高科技的,有时候,技术手段通常是很普通的、一般的甚至看起来是很原始的,但只要运用得当,就能起到满意的效果,比如使用探针、绳线、激光等等,我们看到李昌钰博士就常常使用这样的方法在进行现场重建,一些更普通的方法也是最常用的,比如观察、测量、计算等,这些普通的方法,可以帮助我们在重建工作中研究比如血迹的形态、喷溅的方向以及其他各种痕迹物证形成的原因、机理,还有痕迹物证与行为人动作之间的关系,进而帮助我们推断出作案人在现场活动的轨迹。这些普通的方法看起来很简单,也不属于高科技设备,侦查破案中也早就在应用。记得早在二十六年前即1985年夏,公安部委托中国人民大学举办了一个物证技术讲习班,笔者有幸参加了这个讲习班,该讲习班由首次来华的李昌钰博士主讲,围绕现场勘查中的诸多问题比如现场分析、物证检验技术等,当时的李博士就是在演讲中通过大量实例进行演示,其常用的方法就是测量、计算、探棒、拉线、镭射等等,尽管当时还没有“现场重建”概念的明确提法,而仅仅是作为进行现场分析和探寻痕迹物证形成原因的一些方法手段,但这些方法手段就是今天的现场重建的雏形,李博士的讲演听来令人信服,也可见今天所谓的现场重建,其中很多重建的方法其实是早已有之。后来,笔者又多次聆听了李博士的讲演,又有机会去了李博士的纽海文大学刑侦学院以及康涅迪格州刑事实验室,发现直到2000年以后,李博士才明确提出了犯罪现场重建的概念以及相应的操作内容,并在近年来的演讲中反复进行展示,可见,李博士的现场重建理念和方法是经历了一个很长的探索、发展和成熟的过程的,同是,我们也不难发现,李博士在他的现场重建的讲演中,从来不讲任何深奥的理论,他只讲如何进行现场重建的具体方法和技巧以及用他那幽默的语言向人们展示重建工作中如何“对相关信息的系统性研究和整个事件的逻辑性表述。”⑤李博士的重建工作方法向人们展示的最多的至今仍然是探棒、绳索、激光、测量、计算以及各种各样的模拟实验,他的娴熟技巧令人钦佩,他的逻辑性表述使人信服,但他的很多实验方法并不是高科技的东西,而只是早已有的普通方法,这些方法看起来很简单,实际上并不容易,需要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需要严谨的科学态度,需要不厌其烦的科学试验,比如要想研究现场的枪弹痕迹,就必须进行大量的枪弹射击试验;要对血迹血痕进行分析,除了仪器检测外,还需要对其进行实验,包括在平时就需要对血迹的各种形态进行研究,通过实验获取各种数据,只有这样才能在现场重建中对各种血迹的形态、形成的机理作出比较准确的分析和判断。可见,现场重建是一个过程和方法,它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探索实践,是在大量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出的成果,而这个成果的基础是李博士亲历过的8000多个案件⑥!

由此反观我们自己,当人们把现场重建作为自己的研究目标或课题时,有多少研究者能像李博士一样在实践中进行亲历探索,又有多少研究者具有侦查案件的实践经验?答案当然是有人的,但是很少,因为研究者中大多数是来自于高等院校,而院校的研究者大多没有相应的或者说是丰富的实践经验,这就是现状,因此,这个群体的人在研究问题过程中获取信息的渠道主要是来自于他人的文本,是对他人文本信息的解读和再加工,是对间接信息的研究和处理,而这种处理的结果通常只能是以自己想象中的模式把问题上升为形而上的理论,然后坐而论道,结果是,问题变得复杂起来了,本来很简单、直观的事情经过研究就变得高深莫测了,所以我们今天所能看到的研究成果,大多堆砌着华丽而又抽象的概念辞藻,使人感觉现场重建工作条件繁多,根本就没有可操作性。比如一说到人员条件,必然要求侦查人员除了必须掌握基本的现场勘查专业知识外,还必须要具备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气象学、地质学、逻辑学、心理学等等知识;又比如,说到技术设备条件,必然搬出一大堆先进仪器的名录,要求必须要有的如各种各样的显微镜、能谱仪、色谱仪、电泳仪、DNA检测装置等等,这让人感到,如果没有了这些装备,再加上没有了具备全能知识结构的侦查人员,仿佛现场重建工作就无法开展下去,而事实是并非如此的。我们其实可以从李博士的著述和演讲中看到,现场重建工作固然需要有广博的知识面和精良的装备,但这些理想的条件并不一定都是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单位身上,现场重建工作其实是一个团体合作的过程,需要共同的努力才能完成。就个人而言,每个人在这个团体中只要发挥自己的专长,认真负责相互协作,依靠集体的努力就可以完成重建工作;而就仪器装备而言,高端的设备固然能帮助我们更精确地完成检测任务,但实际上更多的时候,我们依然经常需要使用一些传统的,看起来很简陋的工具和和方法,比如测量、计算、探针、镭射等等,还有大量的模拟试验。至于先进的实验室设备,据笔者考察,李博士实验室里有很多,但同样我们也有。其实,在我们国家的很多司法鉴定机构里,同样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仪器设备,所以说,就目前状况来讲,仪器装备早已不是一个问题了,况且,仪器装备也是可以共享的。重要的是人,需要人们亲历实践,尤其是现场重建问题的研究者,必须要有亲历践行的行为,到现场去实践,去体会,去研究,然后积累经验,只有这样,才能把握现场重建的真谛,所以,李昌钰博士把现场重建工作归结为:“一部分是建立在科学实验的基础之上,另一部分是建立在过去经验的基础之上”⑦。愚以为,这才是现场重建的真谛,看来,亲历实践和经验积累要比其它的更重要。

三、现场重建者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尽管现场重建工作在技术方法上有一定的规则、步骤和要求,但更为重要的是重建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那就是始终坚持科学精神,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最终以证据来证明你所看到的一切。我们知道,现场重建概念的提出,源于美国,发展和完善于李博士。这与这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有关。当事人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都可以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和取证,尤其是其激烈的控辩庭审过程,双方都要对自己所获取的事实证据进行举证,并接受对方的质询,最终目的是促使陪审团和法官建立内心的确信,从而作出裁判决定。在这样一种对抗激烈的诉讼模式下,无论控辩哪一方,证据的来源以及痕迹物证形成的原因、机理等有时就可能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哪怕有一点点瑕疵,就有可能被对方抓住把柄而最终导致前功尽弃。曾经轰动世界的辛普森案件就是一个极好的例证。在这个号称世纪大审判的案件中,辛普森被指控残忍地杀死了他的前妻以及前妻的男友,控方事实上也掌握了大量确凿的物证,以至于在当时有“70%的美国人都认为辛普森很可能犯罪”⑧但是,以李博士等专家组成的辩护团队在经过现场勘查、物证检验以及现场重建后发现,控方的许多证据存在有瑕疵,并在庭审中用大量事实有力地证明了由于检方处理不当,使得许多本来看起来很确凿的证据都自相矛盾,由于检方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最终使得陪审团确信该案中可能有人伪造证据,用栽赃手法嫁祸于辛普森,于是辛普森被宣告无罪释放。事后李博士曾说道:“刑事鉴识最重要的是物证以及现场重建工作。如果没有完整的证据,就只能做部分的重建。这个案件就是只能进行部分重建的案件。本案中,洛杉矶警察局的刑事鉴识实验室在DNA方面有80%是对的,但是在其余部分有瑕疵。严谨的科学工作者就是要把所有的疑点报告出来,希望警方能合理地答复,而不是去证明被告到底有罪还是无罪,被告是否有罪,还是要有陪审员或法官决定,而不是刑事鉴识人员。”⑨

台湾“3.19”枪击案则是李博士现场重建的又一经典范例,在该案中,台湾政府前领导人陈水扁、吕秀莲在竞选时同时遭到枪击,一时间舆论哗然,朝野关注,世界瞩目。当时的台湾社会政治动荡,谣言四起,案发后种种猜测漫天飞舞,有说是政治谋杀,也有说是自导自演,还有说是特务或者是黑社会所为。为此,蓝军(泛指国民党及亲民党人士)和绿军(泛指民进党及台联人士)两大阵营大打口水仗。在这种背景下,李博士临危受命前往岛内进行枪击案件的重建,通过对弹头的检验,确认了枪支的种类;通过对陈水扁伤口的检验,确认了该伤口确系枪弹伤以及现场找到的弹头所致;通过对枪击现场的复原以及对枪弹弹道的重建,确认了枪支射击的方向和位置,最终李博士的现场重建工作为该案的侦破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和方向,并赢得了一致的好评。尽管“3.19”枪击案的侦破因为涉案嫌疑人的非正常死亡而导致真相至今未能大白于天下,似乎成了谜案,但是,作为一个刑事科学鉴识专家要做的工作应该说就是这些了。数年后,当笔者有机会与李博士一起再次探讨该案时,李博士总结了一句话,他说在这个案件中,他该做的都已经做到了。这句话令人深思,也给人启发,作为一个专业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应该做到什么?我以为应该做的就像李博士一样,客观、公正、独立、不偏不倚、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包括政治的、舆情的以及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而是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现场的痕迹物证为依据,用科学的方法去求证,最后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真相。至于案件中的是与非,罪与非罪,并不是鉴识人员应该评说的,而应该最终由法庭来裁决,现场重建工作者必须保持中立才会有公信力,这就是每一个重建工作者或者说是刑事科学鉴识者应当具备的职业操守。就像李博士后来总结的那样:“我这一生都是站在科学的证据的客观立场说话,根本不会偏袒哪一方面!让证据说话,是我唯一的准则。”⑩

四、现场重建的局限

现场重建虽然可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挥非凡的作用,但其自身在应用上也有一定的局限。

首先,现场重建只是侦查破案过程当中的一个环节,但仅仅依靠现场重建是不能破获案件的。现场重建只是可以帮助人们认识和找到某些或某种痕迹物证产生、形成的过程或原因,从而使得人们获取形成犯罪及其相关事件的合理解释,而要想侦破案件,还需要与其他侦查措施结合起来,现场重建是现场分析的继续和深入,是一个集现场勘验、实验室检验以及整合所有侦查信息和案情分析的有机整体。

其次,现场重建的结论具有或然性。现场重建依赖于现场上已有的痕迹物证的质量,也取决于重建人员的工作态度和方式方法,如果现场痕迹物证保持着原始的状态,重建人员又具有良好的素质、认真的工作态度以及科学的方法,那么其结论就相对可靠;反之,如果现场的原始状态遭到了破坏,加之重建人员的方式方法可能有瑕疵,则其结论就不太可靠。现场重建的结论并非一定是必然的,它带有或然性。所以,现场重建的结论只能是作为合理解释痕迹物证形成的原因和机理的参考。

再次,现场重建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不是每一个案件的现场都可以用重建的方法来解决的,现场上必须要留有可供检验的或较为明显的痕迹物证,比如尸体、血痕、凶器、枪弹射击痕迹等等。所以比较适合在一些严重暴力性犯罪案件以及事故、灾难性等案件的调查过程中,例如凶杀、火灾、爆炸等等案件,因为这类案件通常有着较为丰富的形态证据,这是进行现场重建的物质基础,如果没有这些物质基础,重建工作将难以开展,比如一些偷盗、诈骗或者智能型的犯罪案件等,通常因为现场痕迹物证相对较少所以就难以进行有效的重建工作。至今,还未见有类似上述偷盗、诈骗等类型案件中成功进行现场重建的案例,这一点,我们也可以从李博士的著作以及大量的讲演中得到佐证。另一方面,尽管近年来国内也能见到有少量关于现场重建案例的报道,但同样都是应用在严重的暴力性犯罪案件中。而形态证据较少的案件的侦破,则主要依赖于现场调查访问以及现场分析、逻辑推理、心理刻画等方法措施,所以说现场重建是需要一定物质条件的。

最后,现场重建也受到诉讼模式的制约。现场重建发源于美国,这与这个国家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有关,在当事人主义的模式下,控辩双方都可以对现场及其物证进行勘验,现场勘验中的任何问题都可能在法庭上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痕迹物证的任何疑点都可能成为诉讼成败的关键,所以现场重建就成为了合理解释犯罪行为以及痕迹成因的一种必然方法。而在我国,当前的诉讼模式依然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控辩双方力量的不均衡使得辩护方根本无法就现场勘验中的问题提出质疑,这样的一种诉讼模式,重建工作似乎只是控方的单方行为,没有对手的挑战,重建工作的积极性就必然会打折扣,成为可有可无的一种方法。更多的时候,警方办案只需传统的调查访问、现场分析、物证检验、逻辑推理等手段,只要寻找到犯罪嫌疑人,就可以通过讯问,然后继续搜集证据。在法庭诉讼中,控方也根本无需担心其所提供的证据会受到质疑和挑战,也无需让陪审团相信——因为我们根本就没有陪审团。这种诉讼模式,使得重建工作的开展仅仅成为了控方和少数有兴趣的研究者单方面的自觉行为,没有对手的监督,重建工作必然不能很好的开展和推广,这就是我国目前刑事诉讼的现状,也是制约重建工作的真正原因。

当然,我相信,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侦查中的取证要求会变得越来越严格和规范,控辩双方的力量也会日趋均衡,在这样一种趋势下,研究和实践现场重建工作就显得很有必要,也是一种必然。

注释:

①李昌钰博士:《犯罪现场勘查手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第259页。

②郝宏奎:《论犯罪现场重建》,2003年第4期《犯罪研究》杂志。

③吕云平执笔:“对犯罪现场重建若干问题之探讨”,“犯罪现场重建技术的研究”项目组研究项目,载《公安学刊》2007年第1期。

④李昌钰博士:《犯罪现场勘查手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第260页。

⑤李昌钰博士:《犯罪现场勘查手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第259页。

⑥[美]李昌钰、夏珍著:《神探李昌钰破案实录(1):重返“3.19”枪击现场》,邓洪整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出版,第1页

⑦李昌钰博士:《犯罪现场勘查手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第259页。

⑧李昌钰、刘永毅、季树仁著:《神探李昌钰破案实录(2)〈美国世纪大审判〉》,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51页。

⑨郝宏奎:《论犯罪现场重建》载《犯罪研究》2003年第4期。

⑩李昌钰、夏珍著 邓洪整理:《神探李昌钰破案实录(1)〈重返“3.19”枪击现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第34页。

标签:;  ;  ;  ;  ;  

论犯罪现场的重建--李长宇博士“犯罪现场重建”之我见_李昌钰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