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作者针对当前我国分配领域中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分配制度改革与创新的必要性、目标和原则,提出了这一改革与创新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分配制度、改革、创新
1、分配制度改革与创新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比较单一与此。与此相适应,在分配制度上则把按劳分配作为唯一的分配方式。所谓按劳分配,即“社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不劳动者不得食。”[①]然而事实上,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均实行严格的等级工资制度,工资等级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职工定级升级以及工资调整均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企业几乎没有内部分配自主权,职工劳动报酬与本企业效益相脱节。很显然,按劳分配原则不仅没有而且也不可能得到真正体现,并且这种严重的平均主义分配倾向压抑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降低了劳动生产率,从而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社会进步。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已由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份并存。与此相适应,分配方式也由过去单一的按劳分配转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允许私营企业主、外商投资者依法获取利润,个体工商业者获取劳动经营所得。同时,在国有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中引入了市场机制与竞争机制,实行职工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而上下浮动,使企业有了一定的分配自主权,从而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当前在我国分配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尚未理顺。在国民收入分配所占比例中,国家所得急剧下降,集体所得略有增加,个人所得持续上升。按国民收入最终分配额计算,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已由1978年的32.8∶9.9∶57.3变为1990年的16.2∶11.2∶72.6。(2)大部分国有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和分配机制尚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3)竞争条件不平等所引致的收入差异拉大化的现象十分突出。近几年来,一部分社会成员利用国家经济政策的漏洞违法经营,成为暴富,拥有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高达亿元。(4)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不足,尤其是如何公平地依法行政的能力严重不足,不少政策规定体现旧体制时代的长官意志,造成该拿的收入不敢公开去拿,但不该拿的却通过各种不正常的渠道去按“胆”分配。
分配领域中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分配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势在必行。
2、分配制度改革与创新的目标和原则
党的十四大提出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与此相适应,分配制度改革与创新的目标应当是:建立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统筹安排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能充分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分配制度及分配机制。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要实现上述目标,今后我国分配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应该遵循如下原则:(1)在国民生产总值分配中,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应保持合理的比例。这是理顺居民收入分配关系的重要前提。总的要求是:要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使居民收入有较大幅度提高,同时使国家所得保持适度比例,以不断增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2)建立与健全市场调节机制,充分发挥分配对生产的促进作用。(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3、分配制度改革与创新的基本思路
3.1国有企业分配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当前,集体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三资”企业职工的个人收入分配,已基本由市场调节,分配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重点在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要改变过去那种全部由国家规定升级幅度,调资条件以及升级时间高度统一的办法,充分发挥市场对职工工资水平的调节作用。具体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1)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促进企业分配行为合理化
改革与创新国有企业分配制度的关键在于产权制度改革,理顺产权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一方面,企业经营者要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严格的自我约束机制,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职工工资收入必须要同本企业经济效益挂钩。
在企业内部要真正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就是要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按劳动的好坏、技术水平的高低、贡献的大小分配。即工资奖金随经济效益而浮动。衡量劳动的数量与质量有四个主要因素即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责任和劳动技能。以这四条为主要依据,以职工实际劳动贡献为基础,确定劳动报酬的制度,叫做岗位技能工资制。当然,对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具体的测评参数可能不完全一致,从全国而言,只能提出参照的工资系列,作为行业间、企业间的比较标准,实际执行的工资标准则由各个企业自己制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岗位、技能、效益、贡献、质量、安全等确定工资档次,拉开差距。这样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就可以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作用,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促进企业分配行为公平、合理化。
(2)建立健全职工收入增长的约束机制
从全社会而言,个人收入总量的增长要受到国民生产总值和劳动生产率增长的约束,即一般要符合两条数量标准:一是个人收入总量的增长不能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二是人均货币收入的增长不能超过按国民生产总值计算的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就某一具体企业而言,职工实际收入的增长要同本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联系起来,并同物价变动保持动态适应性。总体上讲,就是要遵循一条数量界线,即在职职工个人收入增长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职工个人名义货币收入增长率应高于职工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指数。
(3)逐步扩大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在国家宏观指导下由市场调节的范围,积极探索并实施“市场调节工资、企业自主分配、政府宏观调控”的分配模式。
3.2进一步完善个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个人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既要克服过去计划分配体制中存在的平均主义缺陷,又要防止市场分配机制中出现的收入差距过份悬殊的弊端,形成一个既能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和单位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又能限制贫富过分悬殊,出现两极分化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
目前,社会上涌现出的高收入阶层,其高收入的获取,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情况:其一是对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由此获得政府及社会有关方面的重奖;其二是在国家有关政策界限空档中获得的;其三是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获得的。对于第一种情况,要大力支持与鼓励;对于第二种情况,要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堵塞漏洞,加强管理来解决;对于第三种情况,要采取严厉手段,坚决予以打击。当前,高收入阶层中的很大一部分人就属于最后一种情况。对于这种非法的高收入不能采取税收调节手段(税收调节是针对合法收入而言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和打击。当然,随着我国居民收入分配方式和分配渠道日益多元化和分散化,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将主要通过税收等经济手段来实行。这里的个人收入是指合法收入,不仅包括劳动所得,也包括非劳动所得如投资收益、风险收益、经营收益等。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税率要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过高收入的部分税率要高,以缓解社会收入差别过份悬殊带来的矛盾。同时,要加强税制改革力度,开辟与设置新税种,如开征遗产税、证券交易税、房产交易税等。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要加快《最低工资法》的立法进程。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主要原则是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的国情出发,适当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制度应该实行全国统一政策,分散决策由各地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标准。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包括维持生存所必须的吃、穿、住、行、用、教育、医疗、保险等费用。从数量上看,大致相当于职工平均工资的55%左右。近年来,已有不少地方先后出台了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
3.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者分担因失业或年老失去劳动能力而带来的风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并能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而不断改善,是保持社会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要建立与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就必须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创新的步伐,建立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经济责任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1)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要对现行由企业负担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制度进行改革与创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化。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要按照“以支定收、基本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逐步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即企业与职工个人各自按工资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养老保险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国家采取一定的宏观调控手段予以调控;职工根据本人收入情况,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储金额存入个人帐户。
(2)待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待业保险要实行国家统一立法、收支纳入国家预算,部门分工负责,地方分级管理方式。要逐步扩大待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保险对象,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也应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待业保险制度。同时,要适当提高待业保险救济标准,救济金的最低标准应略高于城镇社会救济标准。
(3)医疗制度的改革与创新。要对现行的由企业负担的公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与创新、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各自按照工资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医疗保险金。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社会保险机构或与医院签订合同,使医疗与医疗费使用管理统一起来,或实行按病种确定医疗费标准,由社会保险机构向医院支付有关费用。但是,在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先按地区或行业试行职工大病医疗统筹。根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从企业医疗费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大病医疗统筹金,由地区或行业使用。职工医疗费开支在一定额度内,由企业和职工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时(具体数额依地区、行业情况自定),则主要由大病医疗统筹金中支付。
(4)住房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低租金、供给制住房制度存在严重的弊端,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要加快住房制度改革与创新的步伐。住房制度改革与创新的目标是实现住房商品化,住房分配要纳入按劳分配范畴,职工的住房水平要由收入水平决定。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推行住房商品化、市场化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建立住房公积金等等。同时,国家还要在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等方面予以配套。
总之,分配制度的改革与创新,牵涉到各方的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必须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能急于求成。在推进分配制度改革与创新过程中,国有企业中的分配制度问题是重点与难点。本文所讨论的分配制度改革与创新主要便是针对国有企业而言的。
注释:
①许涤新等:《政治经济学词典》(下册)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1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