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与反倾销的福利分析_倾销与反倾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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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03(2003)01-0022-04

倾销是指一种经济活动现象。1776年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其名著《国富论》(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中,将各国允许对出口贸易进行官方奖励的习惯做法称之为倾销。在当时,倾销作为一种贸易活动,本身不具有褒贬的含义。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倾销一词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1923年美国经济学家雅各布·瓦伊纳(Jacob Viner)撰写了那部反倾销历史上里程碑式的著作《倾销——一个国际贸易问题》(Dumping:A Problem in International Trade),揭示了倾销行为的经济学本质,他认为“倾销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即便将倾销认定为一种以价格歧视为手段的不公平竞争,也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倾销行为都是需要抵制的。

我们注意到,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产品在本国“差价销售”(价格歧视)是一种常见的现象,然而涉及到进口产品差价销售往往面临各进口国反倾销法的威胁。按照经济学的标准,经济活动应当按照是否有利于自由贸易和市场竞争来评判。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各国反倾销法实际运行中扭曲了竞争关系,把许多外国物美价廉的具有竞争优势产品挡在门外。近年来,国际上的反倾销案件不断增多,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所发起的倾销指控也时有发生,而且其数量之多、所涉金额之大以及所征收的反倾销税的税率之高,都是前所未有的。

一、反倾销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将越来越紧密,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国原有的对中国进口产品的歧视性政策,如数量限制、许可证等等,将会逐步取消,中国的出口贸易将会更快发展。然而,WTO各成员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利益,必然会更倾向于利用反倾销措施限制我国产品的出口。我们与外国间的贸易摩擦也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大力调整而愈演愈烈。如表1-1所示。

表1-1 反倾销指控案一览表

年份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总计

对华案件数目  20

43   33

28

41   43

47

255

国际案件数目  157  224

243  254  356

281  330

1845

占有比例(%)C= 13%  19%

14%  11%

12%  15%

14% 

14%

中国出口额  1487.8 1510.5 1827.9 1837.1 1949.3 2492.0 2661.5 13766.1

(亿美元)D

世界出口额5079

5347

5537

5447

5662

6364 631939755

(百亿美元)E

占有比例(%)F= 2.9% 2.8%

3.3%

3.4%

3.4%

3.9%

4.2%3.5%

反倾销指数G=

4.48 6.78

4.24

3.24

3.53

3.853.33

4.00

(1)表中数据根据www.wto.org和www.moftec.gov.cn资料整理。

(2)反倾销指数是作者用来表明出口国遭受反倾销诉讼程度的一个指标。它的值越大表示出口国遭受的反倾销指控越严重。

近年来,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仅1995-1997年三年中,欧盟对我国反倾销调查金额就高达27亿美元,占三年我国对欧盟出口总额的4.3%。其中1996年欧盟反倾销调查涉及金额就占我国对欧盟贸易的8%。在上世纪80年代,上千万美元金额的案件就算大案。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出口额的增加,反倾销案值也在增大,比如旅行箱包的金额高达6亿美元。如表1-2所示。

表1-2 案值超过1亿美元的对华反倾销案

国别

 年份

 商品名称金额

 1991

自行车及配件

1.65亿CEU

 1992

大屏幕彩电

 1.01亿CEU

 1994

棉胚布 1.31亿CEU

 1995

鞋类

3.42亿CEU

欧盟

 1996

旅行箱包6.46亿CEU

 1996

手提包,手袋

2.74亿CEU

 1997

激光唱片3.03亿CEU

 1999

中厚钢板1.2亿CEU

 1999

焦碳

2.3亿美元

 1990

电风扇 2亿美元

美国

 1995

自行车 2亿美元

 1996

定尺碳素钢板

1.5亿美元

加拿大

1997

碳素钢板1亿美元

印度

 1995

冶金级焦碳

 1.35亿美元

墨西哥

1994

4000种商品

 1.2亿美元

(1)CEU即埃居,是欧元诞生前的欧洲货币单位。

倾销问题的严重化,不仅表现为援用反倾销措施的国家越来越多,各国立案的案件越来越多,而且还表现为各国裁定的倾销幅度或所征收的反倾销税平均税率也在不断上升。在有的个案中,税幅高得不近情理,具有断然的惩罚性和贸易禁绝性。1993年4月15日,墨西哥对自中国进口的10大类4000多种商品征收16%-1105%的反倾销税,便是一个极典型的事例。

我国自1995年开始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统计表明,国外反倾销给我国出口带来的损失累计超过100亿美元,并因此造成大批人员失业。另一个侧面则是,一些进口商品以低价倾销的方式挤占中国市场,每年至少给我国相关产业造成上百亿元人民币的损失,几十万人因此失业或潜在失业。在表1-1中我们看到,近几年来我国的出口额不断增加,在世界上的份额也逐年提高,但与此同时我国遭受的反倾销诉讼数量也居高不下,我国的反倾销指数远远大于1,这说明反倾销诉讼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出口贸易发展的障碍。按起诉年计算,20世纪80年代对我国反倾销案的平均加权税率为45.1%,90年代已高达108.4%,已远远超过了禁止出口的水平(根据统计30%的反倾销税就将形成禁止性关税)。反倾销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可见一斑。

二、倾销与反倾销的福利影响

在许多情况下,倾销增进还是损害出口国福利是难以确定的。如果要求明确的答案,需要具体的事例加以计算。即便如此,还是可以相信,倾销一般是促进竞争的,尤其把一些非经济因素(就业、市场开发等等)考虑进来就更加肯定。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出口国一般不愿干涉本国厂商的倾销。对于理性的出口商来说,倾销肯定能带来一定的利益,否则他不会这样做。

反倾销对进口国的福利影响,在许多情况下也难以确定,同样需要根据特定事例来加以明确。很明显,进口国的消费者用较低的价格满足了需求,福利增加;而进口国的竞争对手面临利润下降,福利减少。在反倾销被滥用的情况,反倾销措施受到指责,主要是由于其反竞争效应、国家权力被用于保护某些行业的利益。

下面分析倾销对进口国的影响。

假定存在以下客观条件:1.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对某一商品的需求弹性系数不同,国外市场的需求弹性系数较大,价格的变化将引起人们对该商品的较大变化。2.国家市场之间是相互独立和分割的,由于存在关税、非关税壁垒、高昂的运输成本等障碍,使得在不同国家间不存在套利的可能。如图1-1所示:

其中D[,1]表示国内需求,D[,2]表示国外需求。国内对商品的需求弹性小于国外(D[,1]的斜率大于D[,2])。

Mc[,1]表示国内边际成本,Mc[,2]表示国外边际成本,因为产品是通过运输到达国外市场的,因此,Mc[,2]=Mc[,1]+运输费+关税+其它费用,可知Mc[,2]>Mc[,1]。

p[,1]表示国内价格,p[,2]表示国外价格,由图可知p[,1]>p[,2]。

经过简单的分析,我们可得出这样的结论:虽然该产品的国外价格低于国内的价格,但是它在两个市场都是赢利的。如果我们在判断是否倾销的过程中,简单的以产品国外的价格低于国内的价格,做出对出口商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显然是不合理的。这等于保护了本国的落后产业。

其实这种现象可以用卖方垄断力来解释,卖方垄断力是指厂商影响价格的能力,即厂商具有的市场势力。现实经济生活中,厂商在市场上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市场势力,这主要是因为完全垄断和完全竞争都是极端,实际中的市场大多都是既有垄断,又有竞争的市场,介于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之间。卖方垄断的象征是厂商可以把产品的价格定得高于边际成本。我们用勒纳指数(Lerner's index)来衡量:

其中P为市场价格,M[,c]为厂商的边际成本。

根据我们在两个市场的分析:P[,1]>P[,2],Mc[,1]<Mc[,2],所以L[,s][,1]>L[,s][,2],因此,出口国企业会利用不同市场需求弹性的差异,在不同市场上实施差别定价,不仅在本国获得利润,而且充分利用国外市场需求,在不减少本国市场利润的前提下获得国外利润,企业的福利增加。而同时进口国消费者因为用较低的价格获得产品,他们的福利也增加。当然受到伤害的是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商,于是他们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

三、反倾销税的影响

下面我们分析征收反倾销税对进口国的福利影响。

假设某出口国在国外市场的销售价格是P[,1],而进口国同类商品生产商的价格是P[,0]。进口国政府对出口国企业征收反倾销税,使得在进口国市场商品价格为P[,0]。如图1-2所示:

对于进口国政府来说本国的福利影响是:本国的消费者剩余(C[,s])减少A+B,本国的税收(T)增加A,本国的生产者剩余(P[,s])增加C。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出口国企业的低价倾销行为征收反倾销税将减少本国的消费者剩余,使消费者要花更高的价格才可以获得商品,是不利于本国消费者的,但是将增加本国的税收和本国企业的生产者剩余。在不同的阶段,这三项的权重是不同的α,β,γ。

0<α,β,γ<1; α+β+γ=1

政府将根据MAX(aCs+βT+γPs)的原则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政治经济模型对政府角色和行为的假设,我们将政府分为:仁慈的政府,自利的政府。不同的政府对这三项的权重有不同的分类。仁慈的政府将政府视为谋求社会利益最大化,追求公共利益,不受个别利益集团的左右。在这种情况下,三项的权重是一样的。自利的政府将政府视为一个特殊的利益团体,其成员(官员和政治家)与一般经济人一样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比如寻求政治统治的稳定,选举概率的最大化,或个人在政治收入上的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赞成自由贸易的集团主要是由有国际竞争力的行业(如大的跨国公司)和众多的消费者组成,而要有效地把消费者组织起来是相当困难的;反对自由贸易的集团主要是由进口的竞争行业(如夕阳行业,低技术,就业数量大的行业)和这些行业工人组成,他们具有很强的政治影响力,因为他们对贸易保护的需求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可以理解的,组织起来相对是容易的,所以γ的权重将高于另外两项,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概率大大增加。

四、反倾销中加强公共利益的保护

“公共利益”指的是在采取倾销认定、损伤标准以及反倾销措施时,都不能只考虑受到损伤的国内行业的利益,还要重视并考虑公众利益尤其是消费者与用户(包括中间生产人)的利益。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反倾销立法中,开始出现这类条款,如欧共体、加拿大等。

国家既需要消除来自国外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为本国工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又有义务为本国的消费者和用户提供良好的社会福利。前一种利益的满足必然意味着后一种利益在某种程度的丧失。根据美国经济学家公布的数起经过经济分析的典型反倾销案例,1991年对从挪威进口的马哈鱼裁定为征反倾销税后,使美国的相同行业每增收1美元,消费者要多付23-27美元,对美国经济也有不小损害。

对反倾销调查和措施的采取,不能只着眼于本国某个行业的局部利益,还要把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乃至对市场竞争的扭曲与损害,统统考虑进去,从国家经济与国民福利的整体利益做出权衡。只有这样才能遏制反倾销措施被滥用的势头。

收稿日期:200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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