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的特点及我国的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争端论文,农产品论文,对策论文,国际贸易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前言
近年来,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不断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其中农产品贸易争端占了很大比例。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问题是一个敏感问题,今后将不断发生,本文在研究已有争端案例的基础上,试图探讨其特点,为我国应对今后可能出现的农产品贸易争端做好准备。
在国际贸易争端中,与农产品有关的争端占第一位。根据WTO在网上公布的材料,从1995年1月1日WTO正式成立,截至2002年5月13日,其争端解决处已经受理了257宗案件,其中涉及农业方面的是100宗,超过1/3。而农产品国际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份额只占12%左右。农产品贸易争端的比重远大于农产品贸易的比重。
表1 1995-2001年世贸组织受理的农产品贸易争端数目
资料来源:根据世贸组织在其网站www.wto.org上公布的资料翻译整理
二、农产品贸易争端的主要特点
1.农产品争端发生的主要领域。表2是我们整理的与农产品有关的贸易争端所涉及的WTO规则的排序。由于一起争端往往涉及到多项条款,我们这里以涉及的主要协议来归类。如表2所示,在农产品贸易争端中,与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SPS协议)有关的争端数目达14起,占17.7%,排在首位。与保障措施协议有关的争端排在第二位,共13起。涉及农产品关税减让方面的争端10起,占第三位。数量限制,反补贴、知识产权、反倾销、国民待遇等方面分别发生了5起以上贸易争端。从1995年以来的情况看,动植物检疫措施与保障措施是发生争端最频繁的两个领域。
表2 世贸组织成立后与农产品有关的贸易争端所涉协议频次(共79起)
资料来源:根据WTO公布的有关资料整理
将农产品贸易争端与全部贸易争端对比来看,农产品争端分布也是比较广泛的。如表3所示,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到2002年1月发生的200多起争端,涉及22个条款(协议),其中13个领域发生了与农产品有关的贸易争端,覆盖率为59%。可见,农产品争端涉及的协议和条款是相当宽。而涉及动植物检疫的争端100%是农产品争端,涉及保障措施协议的争端62%与农产品有关,在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国民待遇等方面,农产品贸易争端也占到30%~50%,这与表2显示的情况完全吻合。动植物检疫、保障措施、关税减让、数量限制、国民待遇等方面,是农产品贸易争端的多发领域。
表3 按涉及协议对WTO争端进行的分类(1995年1月—2002年1月)
资料来源:根据WTO公布的有关资料整理
2.发生贸易争端的农产品类别。农产品种类繁多,国际贸易涉及的农产品范围非常广泛,但发生争端的产品范围却相对集中。从1995—2001年所发生的97起农产品贸易争端来看(表4),畜产品的争端案例最多,占25.8%,园艺产品的争端案例排在第二位,占16.5%,粮食排在第三位,占15.5%,涉及全部农产品的案件排在第四位,占14.4%。如果我们把产品分为动物产品和植物产品,那么动物产品的争端占37.1%,植物产品的争端占32%,余下的为其他争端案例。
表4 1995—2001年世贸组织受理的农产品贸易争端涉及产品分类单位:起
资料来源:根据WTO网站公布的资料整理
在同类产品中,争端往往集中在几个品种上。如粮食产品主要涉及的是小麦和大米,其他产品要么涉及得很少,要么就从来没有发生过贸易争端;在15个粮食类产品的贸易争端中,涉及小麦的6个、大米的4个,玉米的1个,所有粮食作为对象出现的是2个,其他2个。畜产品主要集中在肉类和奶制品;经济作物主要集中在糖类;水产品主要集中在鱼类;园艺作物则主要集中在水果类。
3.争端的国别情况。
(1)起诉方。从我们所收集的97宗案例(表5)显示,美国是世界上起诉别国最多的国家。早在1995年4月6日,美国就已经作为世贸组织成立后第一起农产品争端(WT/DS3)(注:1995年4月6日,美国指责韩国对进口农产品的检验措施违反了GATT第3条和第11条,SPS协议第2条和第5条,TBT协议第5条和第6条,农业协定第4条)的申诉方,开始了它积极利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贸易“征战”。不包括美国与别的国家共同起诉的案例(如香蕉争端),只是美国单独提出的申诉案例,就占了全部案件的22.7%。美国每年都提出申诉案,占据着主要申诉成员的位置。
表5 1995年—2001年争端起诉国一览表单位:起
注释:将多个成员共同起诉的案例被放在其他栏
欧盟紧随其后,是第二个提出申诉最多的成员方。在已发生的农产品贸易争端案例中,16宗由欧盟提出。加拿大提出的申诉案11宗,排在第三位。前三位都是西方发达国家,耐人寻味。
如果不计算共同申诉的案件,在由各成员方单独提出的89宗案件中,发达成员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瑞士6方提出申诉58宗,占65%。16个发展中成员提出过申诉案,共申诉案件31宗,占35%,平均每个成员不到2宗。很明显,几个发达成员是农产品贸易争端案件的主要申诉者,美国、欧盟、加拿大是提出申诉最多的成员。这说明,这几个发达成员非常熟悉WTO规则和世贸的争端解决机制,经常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越来越多的发展中成员开始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巴西、匈牙利、阿根廷、智利都提出个3次以上的申诉。
(2)被诉方。出现在被诉方名单上的国家有17个。表6显示,被申诉次数最多的是欧盟,被诉案件23宗,占农产品争端案件的1/4。处于第二位的是美国,被诉案件15宗,占16%。智利被诉9次,韩国被诉8次,印度被诉7次,日本被诉6次,都是被申诉较集中的几个成员。值得注意的是,被诉较多的韩国和日本,从来没有提出过申诉。在被诉的17个成员中,发达成员5个,合计被诉50次,低于其提出申诉的案件数;发展中成员12个,被诉案件41宗。值得注意的是,发展中成员正逐渐成为农产品贸易争端的主要被诉对象。
表6 1995-2001年争端被诉国一览表单位:起
资料来源:根据WTO公布的资料整理
(3)争端方的经济类型。为了进一步分析争端各方的情况,我们从申诉方与被诉方的经济类型,再对争端案例进行归纳。从诉讼成员是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的角度,来分析发达成员诉发达成员,发达成员诉发展中成员,发展中成员诉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诉发展中成员的案例频次。①发达成员之间。发达成员申诉发达成员的争端案例最多,7年33起,占全部案例数的34%。美国是提出申诉最多的成员,对所有发达成员都提出过申诉,其中又以美欧之间的争端为最突出,美国单独或参与申诉欧盟的案件8宗,美欧香蕉案和牛肉案就是其代表案例,欧盟申诉美国的案例3起。日本是自己没有提出申诉但被诉较多的成员。②发达成员申诉发展中成员。此类争端27起,占27.8%。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发达成员都对发展中成员提出过申诉,是主要申诉方,韩国、印度被诉次数较多。1997年是发达成员对发展中成员提出申诉最集中的一年,印度在农产品进口方面的数量限制措施被6个国家提出申诉,韩国则因为酒的进口关税和对部分奶制品采取保障措施被美欧告上“法庭”。在关贸总协定时期,贸易争端主要发生在发达成员之间,近年来,发达成员针对发展中成员的争端有增加之势,值得关注。③发展中成员申诉发达成员。此类争端共17起,占17.5%,是最少的。代表性的如中美洲几国与欧盟香蕉争端,秘鲁、智利诉欧盟扇贝标签争端,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诉美国禁止虾及虾制品进口的争端。这些案例说明,发展中成员已经开始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与发达成员解决争端。④发展中成员之间。发展中成员申诉发展中成员的争端共20起,相对也较少。1995—2000年的6年发生了10起争端,平均每年不到2起。但2001年一年就集中发生了10起争端,表面发生在发展中成员之间的争端有增加趋势。2001年的10起争端中,有7起是中、南美洲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争端,如危地马拉诉智利农产品价格捆绑与保障措施案,智利诉阿根廷桃保障措施案。2起发生在中欧国家之间,分别是波兰诉斯洛文尼亚糖保障措施案,匈牙利诉罗马尼亚禁止进口小麦和面粉案。值得注意的特点是,发展中成员之间的争端集中在保障措施领域。包括韩国2000年与我国的大蒜纠纷,日本2001年与我国的蔬菜纠纷,也是保障措施争端。
表7 按诉讼方经济类型来分类的争端案例数
资料来源:根据表5.6的资料整理而成
4.小结:农产品贸易争端的基本特点。
第一,农产品争端的申诉方都是农产品出口方,被诉方无一例外都是争端产品的进口方。根据对这些案件的整理,很自然地发现一个普遍的特点:争端申诉方都是农产品出口方,而被诉方无一例外的都是进口方。合理的解释是,在国际贸易中,一国在某种产品上保持出口(净出口),说明它在该产品生产上有国际竞争力,进口国在该产品上竞争力不强。因此,有竞争力的出口方总是想方设法地扩大出口,而竞争力不强的进口方为了保护国内农业生产者,定必会采取一定的措施去限制进口,例如提高关税,减少配额的数量和增加取得配额的难度,以产业损害为由采取保障措施等。这自然就会损害到出口方的利益,矛盾就会产生。如果进口方的措施违反WTO规则或该方的具体承诺,那么出口方就可以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进行申诉,迫使进口方取消保护措施。
美国是世界农产品贸易大国,它既出口大量农产品,也进口大量农产品,作为出口国,美国对别国违反WTO协议限制从美国进口的措施提出申诉,要求别国纠正违反规则的行为,以利于美国产品的出口。作为进口国,当美国试图违反承诺保护本国的农业生产者时,也会招致别国的起诉。由于美国、欧盟是世界农产品贸易的两大主角,自然也是贸易争端的两大主角。反观日本,由于本国农业的大部分产品竞争力弱,进口农产品多,出口农产品少,经常处于要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本国生产者的不利境地,一旦采取了措施,又不可避免的招致起诉,经常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那里成为被告。
从贸易理论的角度看,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保护出口国的权利有一定作用。因为今天的国际贸易很显然是买方市场,进口方拥有比出口方更多的谈判优势,尤其在农产品方面,假如进口方突然减少进口,出口方的产品由于不易贮存、转销,或存在贬值的可能性遭遇很大的损失,使出口方处于被动的地位。争端解决机制显然可以为这些出口方提供一个保护自身权益的渠道。而且争端机制中规定的赔偿条款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使得进口方在采取保护措施的时候不得不考虑一下实施该措施所带来的成本。
第二,动植物检疫措施和保障措施是发生农产品争端最频繁的两个领域。关税减让、数量限制、反补贴、反倾销、国民待遇等方面也是农产品争端多发领域。
第三,农产品争端的所涉及产品相对集中,畜产品发生争端最多,园艺产品其次,粮食产品第三。在同类产品中,争端往往集中在几个产品上,如粮食主要是小麦和大米。
第四,发达国家是争端的主要申诉方,美国是提出申诉最多的成员。发达国家也是主要的申诉对象,欧盟是被诉次数最多的成员。值得注意的是,发展中成员正逐渐成为农产品贸易争端的申诉对象。
第五,发达成员之间争端案例最多,发达成员申诉发展中成员的案例排在第二位。发展中成员之间的争端有增加趋势。
三、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的影响因素分析
在世贸组织受理的贸易争端中,四成与农产品贸易有关,而农产品国际贸易只占整个国际贸易的一成,所以说,农产品贸易领域是争端多发领域。为什么农产品争端较多呢?我们认为,有以下一些因素在起作用。
1.成员间的利益冲突。成员间的利益冲突,是农产品争端发生的根本原因。从已发生的争端案例来看,贸易争端的生产并不是因为引起争端的产品有问题或者贸易协定的条款有问题,而是该种产品在该条款下进行贸易所导致的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可能是源于各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变化,也可能是源于国内利益集团力量对比的变化。可以说,贸易争端就是成员间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
第一,农业生产的特点是农产品争端多的一个原因。农业自然再生产与经济生产交织在一起的特点,使得农产品生产的地域特征非常明显。在制造业,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在目标市场投资生产产品的方式绕过一国对进口品的限制,实现其全球化。农产品生产几乎无法转移“工厂”的位置,因而也无法通过在目标市场生产来绕过进口限制。当一国基于各种原因要保护自己的农产品时,就寻求对进口产品采取各种限制措施,而出口者无法通过转移“厂址”的方式绕过限制,从而引发争端,这是农产品争端多发的一个原因。
第二,农业贸易保护主义也是争端较多的一大原因。各国农产品的竞争力不同,在贸易自由化这个大蛋糕中能分得的份额也不同,竞争力弱的成员,自然要祭起贸易保护主义的盾牌,保护本国农业,引发贸易争端。当一国经济不景气时,贸易保护主义就更容易抬头。
美欧香蕉贸易案就是利益之争的一个例子。美国本土基本不生产香蕉,美国是香蕉进口大国。欧盟本土也基本不生产香蕉,欧盟也是香蕉进口大国,同是香蕉进口者,为什么打香蕉贸易战?美国本土虽然不生产香蕉,但美国的一些跨国公司却控制着世界75%的香蕉生产,经营欧盟75%的香蕉(柯炳生,2000)。美国公司经营的香蕉种植园在危地马拉、墨西哥等中美洲国家。而欧盟通过《洛美协定》,对产于原殖民地的香蕉实行优惠的进口措施,这必然影响美国公司经营的香蕉向欧盟出口,引起美国与中美洲4国的不满,引发贸易争端。
2.成员国内政治经济的需要。当一国政府受到国内农业利益集团的压力,或出于国内政治经济利益的某种考虑,修改或调整其农业政策。这种政策的调整可能会改变原有利益分配的格局,如对本国农产品实行某种保护,或对进口农产品实行某种限制时,必然引起出口国的不满,引发贸易争端。
3.WTO规则模糊。WTO与农产品贸易有关的规则较多,有些规则规定不具体。比如,SPS协议虽然规定了各国的动植物检疫措施不能成为贸易保护的手段,但由于并不存在各国普遍接受的动植物检疫标准,各国就根据自己的情况来设立标准。什么标准符合科学性原则?并没有统一的解释,这就难免产生争端。这还给某些成员利用检疫来实施贸易保护留下了空间。在TBT方面,一些成员也针对进口产品制定过高的标准和复杂的检验程序,或在计量单位、包装和商标等方面设立不同的要求,限制进口,引发争端。在保障措施方面,一些成员滥用保障措施,动辄声称进口对本国造成了产业损害,实施保障措施,引发争端。迄今为止,农产品贸易争端涉及协定最多的是SPS协定,其次是保障措施争端,就是明证。
我们判断,农产品贸易争端今后仍将不断出现,而有关SPS、TBT、保障措施及环境保护方面的争端仍将较多。新生物技术特别是转基因技术商业化,可能会成为新的争端源。
在产品方面,由于畜产品和园艺产品在检疫等方面的要求较多,今后仍将是易发生争端的产品。
在国别方面,发达国家之间的争端仍将最多,但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申诉有增加趋势。一些发展中成员因产品出口增多,也会更多的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农产品国际竞争会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也将存在。从生产角度看,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农业已经恢复增长,中欧一些国家很快将从农产品进口国变成出口国,这意味着全世界农产品的供给将会增加,竞争将加剧,贸易纠纷也会因此不断。
四、我国的对策
我国刚成为世贸组织成员,还没有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的案例。但并不是说,我国没有发生过贸易纠纷。应该说,近年来,我国贸易纠纷不断,且有增加之势。例如,1999年,美国对我国出口到美国的浓缩苹果汁进行反倾销调查;2000年,韩国对我国出口大蒜发难;2001年,日本对我国出口到日本的大葱、蘑菇、灯心草实施紧急限制进口措施;2002年初,欧盟声称我国出口到欧盟的动物源性产品氯霉素超标而暂停进口(经双边磋商,目前已部分解决);2002年6月,日本又声称我国出口到日本的冷冻菠菜有机磷超标而展开调查。毫不夸张的说,农产品贸易纠纷已经缠绕上中国。
我们判断,今后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仍将不断发生。因为我国是外贸大国,难免发生贸易争端;我国对世贸规则不熟悉,入世初期难免发生贸易争端;一些国家对我国采取不公正待遇,也会发生贸易争端。面对贸易争端,我们建议采取下列对策。
第一,冷静对待贸易争端。从心态上,我们必须认识到,贸易做大了,争端就难免。出现贸易争端,不别上升为国家之间的全面对立,将其影响限制在贸易领域,最多至外交领域,积极寻求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为贸易官员留下解决问题的余地。美国和欧盟之间经常发生贸易争端,但并没有因此对大西洋两岸的整体关系带来大的影响。我国对待贸易争端,应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一不怕有争端,二不夸大但也不缩小争端的影响,三积极按WTO规则解决争端。
第二,充分利用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维保护自己的利益。当我国出口农产品在目标市场上遇到别国的不公正对待时,我国政府应迅速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要求有关国家按WTO原则迅速纠正其违反协定的行为。当我国农产品被别国进行反倾销等调查时,政府要及时组织出口企业去积极应诉。要当其他国家的产品大量涌入我国,造成对我国农业的损害时,应及时启动反倾销或保障措施调查程序,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保护措施。当从国内政治经济考虑,完全执行WT0协定某一条款对我国将非常不利时,也可考虑暂缓执行,即使被其他成员申诉,也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延缓时间。
WTO规则并非无懈可击,比如SPS协议、TDT协议就给各国留下不少设置技术标准的空间,善用这些空间,制定具有科学依据的技术标准,合理保护本国农业。
第三,尽快培养一批非常熟悉WTO规则的专门人才。贸易争端是利益冲突所致,一旦发生争端,诉之争端解决机构,就需要善于打官司的专门人才来参与诉讼。而我国目前非常缺乏熟悉WT0规则和国际贸易法,能自如的运用英语等世贸组织的工作语言来打官司的专业人才。有计划的尽快培养这方面的人才,非常必要。时间非常紧迫,刻不容缓。
第四,宣传国内法律。许多贸易争端,首先要依据国内法律进行立案和调查,如反倾销、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等等。我国应基本建立起这些法律,但产业界还不熟悉这些法律,还不习惯运用这些法律来保护自己。政府要向有关企业和律师宣传这些法律,让这些法律活起来。
第五,研究如何对农产品进行产业损害调查。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小,当要对某一产品进行产业损害调查时,作为“企业”的农户很难提供系统的资料。研究如何进行产业损害调查,对在今后可能的争端中占据主动,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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