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践与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向纵深推进,实践向我们提出了新的课题:农村在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如何探索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新路子,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农村民办集体经济改革的方向,它有着广泛的发展前景。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探索与改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城乡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1985年,以官办改民办为中心,归还“四权”,即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民主管理权;恢复“四性”,即组织群众性、管理民主性、经营灵活性、分配自主性。从而摆脱国有企业管理的模式。第二阶段是从1986年开始,重点解决集体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主要是推行承包制、租赁制的改革。第三阶段是从1988年开始,探索在合作制基础上如何引进股份合作制。实践证明股份合作制在理顺产权关系和推动生产力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它是在深化农村改革过程中涌现出的新型农村公有制企业组织形式。1990年2月,农业部颁发《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和1991年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标志着这类企业的发展已从自发阶段走上了合法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新路程,到目前为止,股份合作制在全国乡镇企业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已成为农村引人注目的有实效的公有制组织形式。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生一般有两条途径:第一条途径是在原有农村集体企业基础上引入股份制。在操作中将原有企业现有资产存量及未来发生的增量量化折股,通过投股联营,将股权落实到投资各方,集体企业的性质不变,但企业产权关系已由模糊不清变为清晰的按股共有。这种类型企业主要发生在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目的是解决原集体生产要素如何在适度规模经济上优化组合的问题。
第二条途径是私人企业向股份合作制转化。在私人企业发展的初始阶段出现的某些资本短缺、规模不经济、低水平过度竞争、内部管理粗放等问题,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企业规模的扩大,上述问题日益突出,已困扰着私人企业。在这种压力下,以重新组建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对生产要素进行重新组合,引入新的企业制度,便成为这类企业的共同选择。这种变化尤其在那些个体和私营企业发展较快的地区较为常见,目的是为了解决经营规模扩大与原企业外壳不相适应的矛盾。
股份合作制企业形成的两条主要途径表明不同类型乡镇企业虽然面临的情况各异,但却作出了类似的选择。由此可见,股份合作制企业产生与发展不是偶然的,它并不是来自某一种模式,而是农民在改革实践中的一种自愿的选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农村出现的一种新动向。
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因素的新的企业形态:它既有劳动的联合,也有资本的联合。它以发展生产力为契机,以家庭联产承包后出现的剩余劳动和剩余资金为前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框架下,把剩余劳动和剩余资金重新组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公有制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主要特点是:
第一,在股份构成上,将社区合作经济长期积累起来的资产,通过评估,量化折股分为集体公股和社员劳动分配股,并在此基础上吸收社员个人现金股。集体公股一般占大头,这部分股权及其收益归社区股份合作社经济成员所有,由股份合作社联合社的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持股的法人。社员劳动分配股一般占小头,它是将原来集体经济长期积累起来的财产划出一块折股量化分配到社员个人名下,社员对这部份股权只有受益权,没有处置权。社员现金股是社员以现金认购的股权,它可以转让买卖或继承。股权结构这样设置的依据是:①设立公股有利更好壮大集体经济,保证集体经济组织的控股权,有利于保证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和发展集体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②设立社员劳动分配股是“还股于民”,这既肯定劳动者长期劳动的积累和贡献,又能更好地体现劳动者的主人地位和物质利益。③设立社员现金股是“集私肥公”,把社员手中的闲散资金转化为生产资本,增加农业投入,不断壮大集体经济。
第二,在经营管理上,投资者的权利和责任相互对应,在承认以股定权的基础上,又按“一人一票”合作制原则享有投票权,并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配套的组织系统来体现社员民主参与管理,形成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约束力。这些特征使股份合作社不同于一般意义的股份制企业,又区别于典型的传统意义上的合作制,与私人合伙企业也有质上的区别。
第三,在分配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兼顾按股分红的原则,既承认各种投入要素所得,同时对积累和分红的比例也做出规定和限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一年实行二次分配。第一次分配体现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主要以工资、奖金、津贴和经营承包等收入形式出现。第二次是年终按股分红,其中社员劳动分配股的分红还包含有按劳分配的因素;社员个人现金股的分红则完全属于按资分配。按劳分配辅以按资分红的分配制度,把企业成员的利益与企业的命运紧紧地结合起来。
必须强调指出股份合作制不是股份制和合作制简单相加,而是把合作制为其成员谋福利的基本原则和股份制集聚分散的生产要素形成适度规模经营的特殊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种新的具有企业目标、内在结构、组织功能和规范管理等有实效的公有制企业形式,显示了农民群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创新和发展精神。
目前理论界也有人对股份合作制持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要把两种在形式和内容上相互冲突的企业形态组合成一种新的企业结构,在逻辑上难以成立,在现实上也难于稳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目前还说不清,是一种“非驴非马”的企业形态。然而现实中这类企业已经大量存在,而且在发展,至少说明它是适应我国城镇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的。当前,正当我们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际,有必要进一步探索和开创股份合作制的新路子。
二、实行股份合作制值得探讨和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
(一)如何设立职工股、社员股和社会股。
1.职工股。这是目前城镇集体合作企业利用股份形式中较多的一种。职工股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企业分给职工的股份,一种是职工个人出资购买的股份。由于企业职工是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最主要因素,而且是企业最直接的受益者,企业职工与企业所有者有相对独立的利益,所以设立职工劳动分配股,把企业的一少部分公共积累分到职工个人名下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合理的。但这类股份只能参加分红,不能退股,也不能转让。在企业倒闭或因经营性精简人员时,允许职工带走或转到其他企业。这种做法是对职工过去劳动的一种报酬,它对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有相当的刺激作用。同时,职工劳动分配股在职工退休后可做为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职工如果私自离开企业时,这种股份不得带走。所以,这种职工劳动分配股又可增加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2.社员股。社区集体经济设立社员股,一般也有二种办法,一种是基层合作社将企业的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折股分给本合作社全体成员个人名下;一种是联合社将企业全部财产或部分资产折股分到基层合作社名下。这两种社员分配股,都不是所有权的象征,而只能作为参加分红的凭证。基层社分给社员个人股只能参加分红,不能退股、转让、继承。联合社分给基层社的团体社员股不能再细分到社员个人名下,所分红利也应用于集体事业,团体社员也不能退股,不能转让或赠送。
设立职工股又设立社员股,二者并没有矛盾。这两种股可以同时设立,但二者的设立办法有所区别,对既是职工又是社员的个人来讲,这两种股是不可合并的。要设立职工股,企业的积累就不能全部分到社员名下,应留出部分分给职工,而把属于集体所有的那部分积累分给社员。社员和职工个人购买的股份,对企业来说与社会个人股的作用一样,所以这种社员个人现金股和职工个人现金股应视为社会个人股,以区别于上面所讲的社员分配股和职工分配股。
3.社会股。目前较多的是若干单位之间以投资联营的办法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投股后原社区公有制财产只成为新组成的企业财产的一部分,这部分财产与社会上其它单位的财产以股份形式联合组成新企业。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目前条件还不成熟,就目前讲,股份合作制企业发行的仅仅是一般债券而不是股票。将来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会不会搞上市股票,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企业只有发展到一定程度,具有一定规模效益时才有可能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对绝大多数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来讲,搞一乡一村所有的企业,更能够发挥这些企业经营的灵活性和主动性。
(二)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性质的探索。
关于股份合作制的性质问题,已成为人们一个热点话题,在理论界大体上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本质上是私人企业,理由有3条:(1)无论是股份企业还是合作企业的历史洲源都是产生于资本主义历史时期,虽然合作制企业是引导小农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积极方式,但合作制企业强调产权私有而不是公有。(2)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大多是私人,且与部分或大部分企业职工相分离,不少股份合作制企业都采取雇工的方式。(3)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实际上掌握在少数大股东手里,职工难以参与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总体看,股份合作制应属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性质。这类企业在分配上留出50%的税后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留出15%作为企业的积累,职工可以投股并参与管理,它与一般股份制企业和合伙企业有性质差别,更不能把它与私有制企业和资本主义企业划等号。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具体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定性要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第一,应当区分规范化和非规范化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规范化股份合作制企业基本上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第二,在不规范化的企业中,再分若干类型:如从原集体企业转化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大部分由集体掌握控股权,这类企业应视为集体经济;而那些少量股东、大量雇工的企业,不应视为集体经济;处于上述二种形式之间的企业,如股东和劳动者同一,或只有少量雇工的,也应视为集体经济。
我们认为,股分合作制企业的属性,主要取决于投资者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定性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定性可以防止企业的不安定心理和经营管理行为短期化,管理部门也好进行登记注册和税务管理。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和管理体制还很不适应股份合作制发展的需要,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性质分类中,只有全民、集体、联营、三资、私营和其它六种类型,很难把股份合作制企业归并到哪一类。如果按国际惯例,按企业资产构成和责任形式来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划类管理,这个问题就比较好办。
(三)发展股分合作制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
1.对股份合作经济的认识问题。
对股份合作经济的性质认识不清,是阻碍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有些人总怀疑股份合作制“姓资姓私”,在思想上难于接受。另外,还担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分配上实行“劳资结合”,有可能出现富者更富和食利阶层。因而对股份合作制持否定态度。对股份合作制的认识不统一,势必影响这一改革的进程。党的十四大已经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将“探索公有制经济多种有效的实现形式”列为改革的一项主要任务。我们应当大胆探索适应农村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新的集体的所有制经济的组织形式,抓住机遇,加快发展。
2.享受股份分红与承担经营风险相脱离的问题。
股份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股权可以转让,但不能退股,其目的是达到股东个人收益与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相统一,保证股份制企业资产的完整性和不可分割性。然而,当前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二种做法与此原则相背离,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是无偿送股有些股份合作制企业将集体资产无偿折股送给个人,带有浓厚的福利色彩。二是社员现金入股“旱涝保收”。有些股份合作企业吸收社员现金股的做法相当不规范,规定现金股保本保息还参与分红,到一定期限还可退还股本,有的甚至还可以中途退股。以上二种做法都会导出不良后果,集体资产无偿折股送给个人,分红成为社员附加收入。集体经济效益好,还可参与分红,若经营亏损,农民个人财产丝毫无损。这种赐与式送股,在很大程度上消弱了股份制的风险和激励作用。这种损失归集体,利益归个人的做法不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应当坚决纠正。一是社员劳动分配股与社员现金股要合理搭配。在集体资产折股时,要求股东按得到的社员劳动分配股数交纳一定比例的现金股。社员享受劳动分配股越多,对集体贡献也越大,缴纳的现金也应越多,不交足现金者,不得享受社员劳动分配股。这样既能提高股东风险意识和增强责任心,又能迅速为集体经济筹集必要的资金。对于丧失劳动能力者,可由集体贷款交纳社员现金股,贷款可在分红中分步扣除。二是严格区分债券和股票的界限。如以债券方式集资可以保本付息,但不能享受分红。以现金入股方式集资,股东可享受分红,但不能抽资退股。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和完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风险机制。
3.股份合作经济理事会或董事会虚设的问题。
《股份合作经济章程》规定,股份合作经济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选举的理事会或董事会直接领导独立核算的企业。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股份合作经济的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理事会或董事会的选举流于形式,没有充分体现股东的意愿。从目前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权力相当有限,距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改革目标相差甚远。应当增强民主与参与意识,使股东大会真正成为股份合作经济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全面负责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领导,让企业有较大的经营管理自由度。
4.股份合作组织的产权归属问题。
折股不彻底,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中较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相当多的试点在折股时,将50-70%的集体资产留归集体公有,但由谁享受公股权没有明确界定,也就是说还有一大块的产权关系边界不清晰。应当将集体资产全部折股,彻底解决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的问题,使股份合用制企业真正归全体股东所有。同时,应明确界定社员劳动分配股只有收益权,没有处置权,确保企业财产的完整性。
5.建立股份合作经济的民主监督机制问题。
从实践看,股份合作制企业民主监督机制很不完善。许多试点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立监事会,财务制度也不定期公开,股东对企业经营状况了解甚少。因此,要求股份合作制企业成立时就要规范化,要设立监督机构,行使代表股东利益的监督权利。财务向股东公开,允许股东查帐,并定期向股东大会通报企业经营状况和资本使用情况。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要认真倾听股东各种意见,尤其是不同意见,以保证经营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程序性。
标签:股份合作制论文; 股票分红论文; 集体经济组织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个人管理论文; 企业资产论文; 三农论文; 股东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