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国有企业透明度评价体系的设计与应用--以中央企业为例_央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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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全民所有制之外的多种经济成分发展迅速。尽管如此,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在关乎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仍居有强大的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如何搞好国有企业治理,以不断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提高国有企业效率,是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把国有企业真正“做大、做强、做优”,中央加快了国有企业治理改革的步伐,聚焦国有企业所有权结构和体制机制创新。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若干重大战略性举措的基本要义,以此为统领,党中央、国务院又连续出台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落地性政策①,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章可循。从公司治理视角看,这些政策性制度安排,隐含着丰富的治理含义。例如: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企业监管由管资产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换,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建立现代经理人制度,推进国企重大信息公开,更好发挥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治理中的作用等等,都将成为新一轮国有企业治理创新的驱动因素。

      基于建立国有企业外部监督机制需要,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的战略举措。《指导意见》则进一步明确要“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制度建设,并对设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的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导意见》强调: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管信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负责人薪酬等都应列入信息公开的范围。

      虽然我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公开披露有较为明确的要求,但国家层面的关于单个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仍是空白,企业信息公开仍处于自愿性披露阶段,这便导致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状况一直不尽如人意,不仅信息数量少、而且结构失衡、及时性严重不足(綦好东等,2013)。

      其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是国有资本产权属性的本质要求。“自愿性披露”更能反映出国有企业管理层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受托人”意识的真实“水平”。基于这样的制度背景,对国有企业信息透明度进行评价更具有积极的督促意义。正如著名管理会计学家Kaplan and Norton(1992)所言:“你评价什么,你就得到什么”。

      本文借鉴较为成熟的上市公司透明度评价标准和方法,充分考虑国有企业的产权特性和功能定位,尝试性地构建了以“完整性、及时性、真实性”为基本构件的非上市国有企业透明度评价体系,并以国有企业官方网站作为观察窗口,选取国务院国资委直管的中央企业为研究样本,计算分析了2012~2014三个年度样本企业透明度指数。希望本文的研究结果能对量化非上市国有企业透明度水平,建立适合我国非上市国有企业特征的国有企业透明度评价标准产生积极作用。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分析

      现代企业的根本特征是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也正是这种分离导致了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和公司治理难题。Ross(1973)最早提出了委托代理的概念,他认为,如果代理人代表委托人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代理关系便会形成。Jensen and Meckling(1976)把委托代理关系看作是一种契约,委托人聘用代理人并将决策权托付给代理人来履行。这种关系下,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代理人就不会总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行动,委托人为了确保自身利益,需要付出对代理人的激励费用和约束代理人不恰当行为的监督费用,即所谓代理成本。依据这种解释,公司治理的关键是如何在企业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建立良好的激励与监督机制,以使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能够使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Fama and Jensen(1983)研究了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条件下导致的决策功能与风险承担功能分离问题,即代理问题,并认为,组织的决策控制机制有利于解决代理问题。Jensen and Murphy(1990)研究了总经理报酬与公司业绩之间的相关性,他们还分析了会计信息在业绩计量中的重要性。Blair(1995)强调了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基础,认为公司不应该仅仅关注股东的有形资产,而应该关注公司的制度安排,因为这种制度安排控制着为公司贡献了专用化资产的各成员之间的关系;Blair(1995)还特别强调了信息披露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Bushman et al.(2004)研究了透明度、财务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的关系,他们认为,信息披露有利于投资者对投资机会的把握,以及激励和监督经理层合理配置资源。

      我国学者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大多借鉴了上述公司治理理论先驱的研究成果,从委托代理关系视角分析我国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最具代表性的是林毅夫、蔡昉和李周(1997)的研究。他们分析了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改革的过程,并对取得国有企业治理改革成功的条件和核心进行了卓有见地的分析。他们特别强调了信息对于企业治理的重要性,并认为,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公司治理的核心是解决能够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充分信息问题,而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也是创造充分信息;公司治理结构中最基本的内容是通过充分市场竞争实现的间接控制或外部治理,而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只是充分竞争市场机制的派生制度安排;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如果没有市场机制的间接控制及其提供的用以监督的充分信息,任何一种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都不可能单独奏效。除此之外,其他学者(如张维迎,1995;郑红亮,1998;张政军,1998;史金平,2002;徐林清和孟令国,2006;张肃珣和李红玉,2009;鲁桐和党印,2015)也结合我国实际对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了多视角、多方法的研究,并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还有学者针对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或企业透明度)的关系展开了规范分析和实证研究。例如,杜兴强(2004)研究了公司治理演进与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之间的关系,认为,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难以通过市场机制得到保证;崔学刚(2004)运用中国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了公司治理机制对公司透明度的影响;高雷和宋顺林(2007)运用深市上市公司数据研究了公司治理机制对公司透明度的影响,得出二者具有正相关关系的结论;黎文靖和孔东民(2013)的研究表明,企业信息透明度对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具有显著影响;乔旭东(2003)的研究得出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的结论。夏东林(2002)、綦好东和黄跃群(2009)的研究提出了基于外部监督的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构想。

      在现代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信息不对称是委托代理成本的主要成因,因此,通过增加企业透明度来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就成为降低代理成本、实现公司有效治理的关键环节。国有企业因其产权具有全民属性,其委托代理关系的层次更多,代理链条更长,更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透明度的提升也就具有更为重要的治理意义。基于国有企业的产权特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05)将“披露与透明度”看作是公司治理的基石,认为有效的信息披露有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应通过外部机制强化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约束,降低代理成本。许多国家的国有企业都向公众公开披露其财务及其他重要信息(郭媛媛,2009)。

      企业中控制与监督等治理权利的配置,主要取决于企业的资本产权结构。国有企业资本产权的全民性质,决定了作为终极所有者的全体公民②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应扮演的角色。但国有企业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链条,意味着公民已经将国有资本基本的控制权委托给了受托人——政府,由政府行使股东所有权。因此,公民不可能像普通公司的股东一样直接行使其股东权利。公民的治理权利更多地体现为对政府国有资本管理的监督和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监督上。公民的这种监督权应该成为国有企业外部治理机制的重要构件。而公民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必须以获取充分、可靠的信息为前提(綦好东等,2013)。

      尽管我国的国有企业已有大量子公司挂牌上市,这些子公司都能够按照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披露其财务及其他重要信息,但是,我国绝大部分国有集团公司并未上市,即使是未来有集团公司整体上市,仍会有控制上市公司股权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或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长期存在。如果这些国有企业不能够向社会公众披露其财务及其他重要信息,公众将无法行使其终极所有者应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外部治理机制就会残缺不全,从而会丧失其应有的治理功能。因此,非上市国有企业向社会公众披露其信息,提升企业的透明度,是实现国有企业有效治理的基础。

      企业透明度可理解为利益相关者从外部获得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公司战略、公司治理、社会责任履行等信息的程度。“企业透明度”一词最早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原主席阿瑟·李维特(Arthur Levitt)提出并作为衡量信息质量尤其是会计信息质量的概念。目前国内关于企业透明度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披露观,即认为透明度是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水平(崔学刚,2004),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谭劲松等,2010);二是收益计量观,即以收益变动状况反映企业信息披露的程度,如收益的激进或平滑程度(杨之曙和彭倩,2004;周中胜和陈汉文,2008;王艳艳和陈汉文,2006),或者是盈余管理的程度(黎文靖和孔东民,2013);三是股价同步观,即认为股价同步性越高,则透明度越高(李增泉等,2011)。

      从利益相关者角度看,透明度应是企业所公开的信息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知情权的满足程度。“透明度”概念有别于“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侧重从信息提供者视角对其进行评价,而透明度更多的是站在外部利益相关者角度进行评价。正因为如此,企业透明度也被称为企业公众透明度。企业透明度不可能只用一两个指标来衡量,需要通过建立一套具有内在联系的指标体系来评价。目前对透明度评价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条目打分法,即通过构造透明度指数或信息披露指数,对细化指标进行打分后再按权重进行计算得出(崔学刚,2004;高明华等,2010、2014)。二是模型计量法,即通过设定模型进行计算评价(杨之曙和彭倩,2004;周中胜和陈汉文,2008;王艳艳和陈汉文,2006;李增泉等,2011;黎文靖和孔东民,2013)。三是考核打分法,通过考察各个构成项目打分评价(林有志和张雅芬,2007;谭劲松等,2010)。

      三、非上市国有企业透明度评价体系设计与透明度指数计算方法

      本文“透明度”评价体系的设计,主要考虑公民行使终极所有者权利——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需要,以改变长期以来将公民的监督权排斥在公司治理机制之外的状况,促进国有企业外部监督机制的成熟。

      (一)透明度评价体系的设计与构建

      在保守必要的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非上市国有企业应像上市公司一样向社会公众披露其信息,以增加企业透明度。同时,应贯彻成本收益原则,注重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出于国有企业透明度评价结果与其他类型企业透明度评价结果“可比性”的考虑,本文选取了业界公认的“完整性、及时性、真实性”三个基本特征作为评价透明度的基本构件,并重点解决评价内容、指标分解、权重计算和评价标准等关键问题。

      1.评价内容与指标选取。评价内容是社会公众对国有企业所公开信息的质与量的评判,必须兼顾“应该有”和“实际有”两个方面,主要包括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公司战略、公司治理、社会责任履行等内容。

      评价指标的选取实质上是按照内在逻辑对评价内容进行分解与具体化。在评价内容分解与指标选取过程中,以层次分析法(AHP)作为指标体系构建和定性问题定量化的方法,对一级指标进一步分解和细化,最后,共分为四个层次、37条细化指标(详见表1)。

      2.设计逻辑。按照层次分析法(AHP)的要求,上级指标在分解过程中按其内在逻辑展开,既要便于指标的分解并避免重复和遗漏,又要方便下一层次各项指标重要性的比较和权重的计算。

      3.权重计算。所选取指标相对于上一级指标的重要性程度以权重来表示,同一指标分解后的各指标重要性程度排序也以权重为依据。权重的具体计算方法是:首先,利用层次分析法(AHP)将定性问题按照内在逻辑层层分解为一系列具体并易于评判的指标,并在同一层次指标要素之间建立判断矩阵,采用两两比较的方法,根据参与比较的两个要素相对于它们所共同隶属的上一层次要素的重要性程度,赋予1-9的标度值,生成判断矩阵;尔后,根据判断矩阵计算最大特征根及其相应的特征向量;最后,通过对特征向量进行数学处理,确定各要素的权重。在计算出某一层次相对于其上一层次各个要素的单排序权重之后,将上一层次要素本身的权重加权综合,计算出层次总排序的权重值。这样,便建立了从最底层赋值至最顶层结果的关联关系。

      本文采用了德尔菲法,通过对专家意见进行多次收集、反馈,并得到趋于收敛的各要素重要性判断意见后,计算出各要素权重。参与专家由信息披露研究领域的学者和注册会计师组成。根据专家意见计算得出的“非上市国有企业透明度评价体系”的权重分配结果如图1所示。

      

      图1 非上市国有企业透明度评价体系权重分配

      4.指标赋分。非上市国有企业透明度指数标准化后满分为100分。指标赋分标准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设定虚拟变量,如果对该指标内容进行了披露,则赋分“1”,否则赋分“0”;另一种方式是设定程度变量,如果该指标内容较多,则按照指标下的细目进行逐条考量,若完整披露,则赋分“1”,若披露不完整,则根据完整性程度赋分“0-1”。

      

      (二)透明度指数的计算方法

      在对各级指标完成权重赋值,并依据评价标准赋分之后,根据公式计算透明度总指数。

      总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非上市国有企业透明度指数=0.2179×完整性得分+0.1259×及时性得分+0.6562×真实性得分

      (三)观察窗口与适用对象

      作为反映透明度程度的信息,应便于社会公众可持续获取并具有可验证性,以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合理性。在互联网时代,企业网站理应成为企业发布信息的主要媒介,也应成为公众获取企业信息的基本窗口。因此,本文将非上市国有企业官方网站作为观察窗口,确定企业的透明度指数。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非上市国有企业汇总信息,以及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只作为补充或背景信息。

      本文设计的非上市国有企业透明度指数评价方法适用于中央以及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财政等其他部门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

      (四)透明度指数“年度”的确定

      鉴于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强制性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仍未出台,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基本处于自愿披露阶段,对国有企业透明度“及时性”的要求不宜苛刻,而应相对宽松。此外,本文所说的透明度“年份”,以“应该”公开的时间作为标准,而不以所反映内容的时间为标准。因此,某一年度的透明度水平实际上包括了两部分信息:一是所评价年度内发生的事件事项,如高管更替、突发事件等;另一部分是所评价年度披露但反映的上一年度“状况”或者“业绩”等的信息,如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

      (五)透明度评价体系的信度与效度检验

      信度,又称稳定度或可靠度,即考核评价体系在反复测量时所得结果的一致性程度。主要测量方法为Cronbach's α系数。本文利用统计软件PASW18.0通过计算Cronbach's α系数对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不同维度内部一致性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各分级指标的Cronbach's α系数均大于0.6,透明度总指标的Cronbach's α系数为0.711,大于0.7,说明构建的评价体系信度较高。

      效度,即测量的有效性,用来衡量评价体系能够在多大程度测量到真正想要测量事项的程度。从内容效度角度看,本文设计的指标体系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通过与已有文献和与成熟的上市公司透明度评价体系相比较可以判断,本文所设计的透明度指数评价方法能够基本保障指标的选取既无遗漏又无重复,指标的分解合乎逻辑同时又具可操作性。从结构效度角度看,利用统计软件PASW18.0分析的36个最底层四级指标(不包括第(34)项减分项)的相关系数都不低于0.6,且各指标在其所属上级指标维度内相关系数也均大于0.5,这说明,本文设计的透明度评价指标体系具有较好的结构效度。

      四、非上市中央企业透明度指数分析

      由于规则缺失,目前我国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披露尚处于零星、局部阶段,即便是对中央直管的巨型企业也没有建立一套规范、完整的信息公开披露规则,社会公众对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知之甚少。考虑到国有企业的规模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也考虑到透明度评价可能对国有企业信息公开产生的“鞭策”效应,本文选择了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作为样本进行透明度评价,所涉及的时间段是2012~2014年度。

      (一)2012~2014年度非上市中央企业透明度指数总体情况分析

      通过对中央企业2012~2014年度官方网站公开数据的搜集与整理,本文计算得出了2012~2014年度非上市中央企业透明度指数,据此得到了三个年度非上市中央企业的总体排名情况,其中各年度透明度前十名的企业如表2所示。

      1.透明度指数总体分布情况

      由表3可以看出,2012~2014年度非上市中央企业透明度指数总体情况变化不大,其中,2012~2013年度透明度指数最大值分布在70~80之间,2014年度最大值超过了80分,为85.86分;2012~2014年度透明度指数最小值均为0.02分;平均值约为30分;中位数约为24分;样本标准差约为20。总体而言,各个年度的样本企业之间得分差距都相当大,2012~2013年度透明度指数极差均超过70分,而2014年度达到了85.84分。但从年度间的对比看,各项统计指标的年度变化都很小。

      为了进一步观察非上市中央企业透明度指数的具体分布情况,本文将统计结果分成7个区间进行了对比分析,具体情况如表4所示。图2更直观地描述了2012~2014年度非上市中央企业透明度指数区间分布比较情况。

      

      

      由表4和图2可见,非上市中央企业透明度指数这三年的表现均极不理想。其中,仅占样本总数一成多的企业其透明度指数达到及格(60分)水平。八成以上的企业透明度处于及格线以下,其中2012年度为89.57%,2014年度为87.61%。分值分布在[20~30]以及20分以下的企业数量最多,例如2014年度分值在20分以下的企业占33.93%,[20~30]区间的样本企业占28.57%。各年度透明度在50分以下的样本企业均超过总数的八成。

      图3是对透明度指数更为精确的分组统计直方图。从区间统计分布情况来看,样本企业2012~2014年度透明度指数均符合正态分布趋势。整体分布偏离正态分布的程度可以用偏度来衡量:2012年度偏度为0.4688,2013年度偏度为0.5889,2014年度偏度为0.6259(见表3)。三个年度指数的偏度值逐年递增,整体分布均呈现正态分布右偏态(或正偏离),表明透明度指数大于平均值的样本数量要少于小于平均值的样本数量,在正态分布图上就表现为位于平均值右侧的曲线尾部较为长且平缓,而左侧的曲线尾部较为短且陡峭。峰度是用来描述整体分布形态的陡缓程度。2012年度峰度为-0.5323,2013年度峰度为-0.6320,2014年度峰度为-0.6428(见表3)。这三个年度的指数整体峰度均小于0,比标准正态分布的高峰要平缓,表明透明度指数分布与标准正态分布相比不那么集中,有比正态分布更短的尾部。

      

      图2 2012~2014年度非上市中央企业透明度指数区间分布图

      

      图3 2012~2014年度非上市中央企业透明度指数区间分布直方图

      图4是样本总体的透明度指数散点图,由图可见,透明度指数的散点分布大体符合线性趋势,后半段部分拖累了整体。以2014年为例,本年度透明度指数分值低于平均值的国有企业数量为70家,占总样本的62.50%,这部分国有企业透明度指数均值约为16.45;而透明度指数分值高于平均值的国有企业数量是42家,约占总样本的37.50%,这部分国有企业透明度指数均值约为54.60。

      2.透明度指数分行业比较

      有研究表明,行业特性会对企业透明度产生一定的影响(綦好东等,2013)。本文参考国家行业分类标准、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标准,以及国务院国资委有关中央企业主业的规范性文件,对中央企业所属的行业进行了合并和重分类,以行业内各企业透明度指数的平均值作为该行业的透明度替代变量对2014年度的分行业透明度进行了排序,具体如表5所示。

      

      图4 2012~2014年度非上市中央企业透明度指数散点图

      

      由表5可见,2014年度非上市中央企业透明度高于总体平均水平的六个行业分别为:医药、能源电力、石油石化、综合、航天军工、金属生产加工与贸易;透明度最低的五个行业分别为交运物流与贸易、资产管理与投资、管理咨询与技术研发服务、交通运输与机械设备研究及制造、建筑工程与房地产。值得注意的是,透明度排在最前面的多为直接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

      (二)2012~2014年度非上市中央企业透明度指数年度变化情况

      由前面的分析不难发现,非上市中央企业三个年度的透明度“基本稳定”,透明度指数总体情况变化不大。从统计学特征的比较来看,连续三个年度透明度指数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中位数、标准差均非常接近甚至相同,说明非上市中央企业的透明度年度差异甚小。

      从样本企业透明度指数的统计分析来看,非上市中央企业透明度总体很低且个体差距很大;70分以上的企业数量少得可怜,2012年度为2家,2013年度为1家,2014年度为2家;得分低的企业数量较多且三年来在信息披露方面几乎没有任何改观,有7家企业没有基本情况介绍,没有发布任何类型的报告,甚至没有设立企业官方网站,其透明度指数近乎为0,社会公众无法获取这些企业的重要信息。

      五、主要结论与启示

      尽管本文采用了较为宽松的评价标准,但所得出的国有企业透明度指数依然很低,且近三年没有实质性改观,这与国有企业“全民”属性的内在要求极不相称。中央企业占用的资产庞大,且大都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关键领域中占有主导甚至是垄断地位,最具“全民”性质。但本文的研究结果显示,其信息公开程度却很低,这实际上是剥夺了作为终极所有者的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国有企业监督的治理权。中央企业透明度在行业之间具有一定差异,这是因为与民生具有直接关联的医药、电力、能源石油等行业公众更为关注,政府有来自于民众的压力而实施了更多的监管。这从一个侧面说明“行规”对于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具有重要影响,更说明了制度供给的重要性。国有企业之间的透明度差异则是大得惊人。行业内标准差大都在15~20之间,这是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没有“规矩”的必然结果。

      提高企业透明度是完善国有企业治理机制的新突破口。深化国企改革遇到的问题很多,但国企领导人腐败、管理失控等问题十分突出。近期中央巡视工作发现的国企改制、并购和日常经营过程中领导干部寻租、关联交易等利益输送问题几乎成为国企“通病”。要确保国有企业深化改革顺利进行并卓有成效,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是关键,“充分信息”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治理有效的前提。我国国有企业一直是个黑箱,公民不仅不能获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信息,就连管理层和职工的薪酬信息也被当成企业的秘密予以保守。这样的制度安排,极易给高管腐败和利益输送提供温床,效率损失也难以避免。市场竞争是资源配置效率的源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当前,在加大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的同时,必须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广义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上,让市场竞争给国有企业以更多的压力和动力,让公民监督走进公司治理体系之中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提高国有企业透明度的根本之策是立法建规,并落实责任主体。尽管我国已有涉及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法规政策,但总体而言,尚缺乏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国有企业的信息公开长期处于自愿选择阶段。可喜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已经明晰了要探索重大财务信息公开的政策取向,且《指导意见》已将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作为加强社会监督重要的制度安排给予指引。当务之急是要加快将政策转化为强制性法规的步伐,并同时强化监管责任。由本文的分析不难看出,目前非上市国有企业透明度低的原因,除了企业管理层有通过隐藏信息降低政治成本的意向之外,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还是问题的根源。全国人大应会同国资委、财政部等部门,及时总结山西、山东等省市③开展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实践的经验,尽快制定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使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尤其是国务院国资委,应切实履行好国有企业管理和监督的主体责任,积极推进非上市国有企业透明度提升的进程,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和方式等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

      ①2014~2015年中央发布的政策性文件主要包括:《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等。

      ②本文中涉及公民、公众等概念。其中,“公民”是法律范畴,强调国籍概念,与国家法治相对应;“公众”则是社会学范畴,泛指一般的社会成员,与社会治理相对应。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是宪法规定的内容,属于国家治理范畴,同时,国有企业又具备一般企业的性质,终极所有者是每一位社会成员,也有社会公共治理的含义。因此,本文根据不同的语境使用这两个术语,以体现不同的视角。

      ③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山东省国资委和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均已于2015年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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