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现象与儒家文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腐败现象论文,儒家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顿认为,现代化滋生腐败,腐败程度与社会和经济现代化的迅速发展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这位美国政治学家基于西方政治、历史、文化观念得出的对腐败现象的认识和结论,并不适用于中国的情况。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在远逊于西方经济社会现代化的条件下,产生出远较西方高度现代化后更为严重的腐败现象,其官官相贪、朋比为奸、贿赂公行、卖官鬻爵、欺压百姓的丑行,不绝于史。
王亚南先生在《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一书中指出:“历史家倡言一部二十四史是相砍史,但从另一个视野去看,则又实是一部贪污史。”中国历史上的腐败,是中国特定政治、文化孕育的产物;中国历史上贪贿之风盛行,与中国历史上长期占统治地位的正统观念——儒家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1.
任何一个社会的统治阶级,在以强力控制物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分配的同时,必然占有或支配社会基本的精神生产手段。在中国历史上,统治者确认统治合法性的基本手段有二:一是宣告自己的统治符合“天意”。无论是初摄王位时的“受命于天”,还是揭竿而起时的假托天意,无非是告之天下自己的统治“承天运,合民意”。二是建立一套维护、巩固政权的王道理论,以摄服人心,攘定宇内。
儒家文化产生的初期,并未得到统治阶级的认同。先秦时期,它同道家、墨家等“百家争鸣”的学派一样,只是作为一种学术思想而存在。并且,儒家遭到道家的攻讦和讥嘲,孔子的政治主张在游说列国四处碰壁后终告失败,秦时又遭“焚书坑儒”之灾。西汉初年,高祖刘邦甚至“取儒冠以溲溺”。
然而,经过秦王朝覆灭和汉初高、惠、文、景数世变迁后,统治阶级很快意识到“官方意识形态”的重要性。汉武帝时,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文化正式成为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正统理论。两千多年的历史证明,儒家文化和中国封建政治有一种巨大的“亲和力”,新旧王朝的更迭并未带来意识形态的转换,粉墨登场的新官僚体制,其内核仍然是儒家文化。所谓“两千年无思想,非无思想也,以孔子的思想为思想;两千年无是非,非无是非也,以孔子的是非为是非”(李倬吾语)。
统治阶级之所以选中儒家文化作为正统理论,而儒家文化在两千多年中能够历经王朝更迭、社会变迁而不衰,最根本的原因是儒家文化有利于维护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等级制。大一统、中央集权、等级制是中国封建政治的三大主要特征,儒家文化为封建政治的形成和存在提供了最为贴切的说明与注解。其流弊,一是禁锢科学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这种文化的对象,几乎是唯一的对象,是关于当世的政治权威问题……阴阳五行是有的,不过都是服从于政治权威的,没有,从来没有独立出来过”(参见《顾准文集》)。二是培养和滋生了官场的腐败,造成“无官不贪”的大染缸,只要置身其间,几乎无一幸免。儒家文化是官僚政治的核心,而官僚政治是儒家文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表现形式。
儒家文化本身并不直接滋生腐败。如果仅仅着眼于儒家学说本身,我们实难把儒家文化与腐败现象挂起钩来。儒家讲“仁”,提倡“仁者爱人”;讲“礼”,儒家论礼本身即含有节制欲望的意思;讲“义”轻“利”,更被视作“提倡廉政”、“反对腐败”。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后世儒家把“无私”视为理想境界,清儒戴震直斥“私”为万恶之源。程颐的一段话颇有代表性:“不独财利之利,凡有利心便不可……圣人以义为利,义安处便为利。”
但是,这并不表明儒家文化和腐败没有关联,更不意味着依靠与儒家文化血脉相连的中国封建统治者可以有效地消除腐败。儒家文化虽然提倡重义轻利,但秉承儒家文化传统的士大夫们却从来是义利兼得的。其一,儒家学说从根本上说是入世的,它从来不是纯粹的道德教条,而是实践性、经验性都很强的治国方略,一切以维护社会政治秩序为最终目的,儒家学说的运用就是围绕这个最终目的的实践。其二,受儒家文化影响,政治世俗化、生活政治化的趋向愈甚,政治权力对社会各个层面的笼罩、控制愈加严密,拥有政治权力的官僚实际上拥有贪污、受贿的一切机会和条件,这也是中国历史上“富”与“贵”能够合一的根本原因。其三,中国士大夫的最高理想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齐家的目的是治国、平天下,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一切知识和修养只有经过官场的历炼才被视为正途。因此,儒家文化和官僚政治结合的过程,实则是儒家文化世俗化的过程。所谓“学而优则仕”,所谓“书中自有黄金屋”,皆是这种世俗化理想的通俗表达。
2.
从中国历史上的腐败现象中,我们注意到这样几个明显的特点:第一,由于政治权力的高度集中和商品经济的极度落后,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商业腐败,所有的腐败都是官吏腐败,即“贪官污吏”。在重农抑商和催化政治腐败方面,儒家文化皆扮演了“帮凶”的角色。“每个朝代,即便是有钱的商人的子弟,唯一的奢望就是进入官僚行列”(《李约瑟文集》)。
第二,与此相联系,中国历史上的官吏腐败具有整体性——腐败是普遍的,更重要的是整体的,它表现为官僚集团一致对外的压榨,即通过对庶民百姓征收赋税,敲诈勒索,搜掠民财。同时,通过官僚集团内部的一种再分配(腐败已成为官僚集团内部的再分配机制),追求“租金”(在寻租理论看来,腐败实则是一种寻租行为)的合理化。
第三,中国历史上的腐败具有公开性、猖獗性和贿价不断上涨的规律性。汉唐以降,随着中国官僚政治制度的逐步成熟,腐败现象迅速蔓延。梁代,官员“皆尚贪残,罕有廉白”。唐代穆宗时,大臣韩弘以财赂权贵,满朝文武除牛增孺外,皆纳贿。元代,“居官者习于贪,无异盗贼……其间颇能自守者,千百不一二焉”。愈近现代,腐败的公开性越大,所谓“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已是尽人皆知的官场“秘密”。
国家腐败,官吏贪污,一遇自然灾荒,有揭竿而起者,则群起而应之。这似乎已成为中国历史上历代农民起义和王朝颠覆的唯一根源。自然灾害总是在一个腐朽透顶的王朝头上进行最后的致命一击。郭沫若先生在《甲申三百年祭》中说得明白:“饥荒诚然是严重的,但也并不是没有方法救济。饥荒之极,流而为盗,可知在一方面有不甘饿死、铤而走险的人,而在另一方面也有不能饿死、足有诲盗的物资积蓄者。假使政治是修明的,那么挹彼注兹,损有余以补不足,尽可以用人力来和天灾抗衡,然而却是‘有司束于功令之严,不得不严为催科’。这一句话已经足够说明:无论是饥荒或盗贼,事实上都是政治所促成的。”
对中国历史上愈演愈烈的腐败现象,儒家文化不啻催化剂——通过不断地对官僚政治体制、社会价值标准和人们的观念施加影响,衍化出愈来愈精巧繁密的腐败行为。当然,这并不是说没有儒家文化传统的社会就不会滋生腐败,但不管怎么说,西方历史上的腐败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现代化程度的提高、财富的日益充盈和伴之而来的政府职能权力的扩大而日趋严重的。而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文化抑制了商品经济和现代化的进程,却并未相应地阻止腐败现象的蔓延,其原因就在于这种腐败是儒家文化和官僚政治的共生物。
纵观中国历史上腐败现象的演进与反腐败斗争的经验,根本的教训有两条,其一,腐败能否得到有效遏制同惩治的严厉程度无关。历代凡欲有所作为的统治者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对腐败现象均施以严刑重法,其结果却往往和意愿相悖,最典型的莫过于朱元璋治贪。洪武二十五年,朱元璋编《醒贪简要录》,凡官吏贪赃六十两以上即枭首示众,并剥皮实草,摆放衙门公座之旁,以示警诫。其治贪力度不可谓不大。但结果却是,“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其二,腐败能否得到有效的遏制,同监察制度的发达程度亦无多大关系。中国历史上的监察制度肇始于秦,汉代即初具规模,在中央设置御史府(西汉末年改为御史台),以御史中函为主官,专门“察举非法”,并派监察御史监察各郡。唐代监察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将御史台分为三院。明清的监察制度达到最为严密的地步,将三院并为都察院,明代并专设“六科给事中”,以稽察六部百司之事。但是,繁缛、发达的监察制度并未起到“举纲纪、天下治”的目的,“中国二千多年来,以道德代替法制,至明代而极,这就是一切问题的症结”(黄仁宇:《万历十五年》)。另外,古代监察制度只是“天子风纪耳目之司”,君主对于臣民的最高要求是忠心,而不是廉政,往往是在忠心受到怀疑的情况下,贪污腐败才被作为惩处赃官的口实。
需要指出的是,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中,并非总是“君皆亡国之君,臣皆亡国之臣”,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特别是开国初期,或者基于某些统治者个人的自身修养、素质以及“抱负”,也会出现一些“明君”、“清官”、“循吏”,也会出现一段经济繁荣、政治清明的“太平盛世”。但这些短暂的、个例的、偶然的现象,决然掩盖不了、也根治不了封建社会长期的、整体的、必然的腐败行为,其原因即在于这些君主和官吏出于个人好恶,为皇权至上的政治体制服务的反腐治贪行为,与现代意义上的民主与法制在本质上相去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