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饭店产权退出战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论文,饭店论文,战略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国有饭店市场规模在饭店业市场上占绝对主体地位,但经营绩效却很低下,与外资饭店相比更显尴尬。国有饭店正面临一个转型与变革的时期,产权改革是重中之重。
一、国内学者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理论依据
国内学者对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研究成果颇丰,归纳起来大都集中于产权制度创新:实现国有产权的流动和产权的多元化,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理论依据主要是产权理论和竞争理论。产权理论的思路在于发挥产权的激励作用,即在受外部权利约束条件下,私有产权拥有匹配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动机驱使下,产权主体能获得最好的配置效率。产权归属决定企业绩效有三个基本理论:剩余利润占有理论、资产拥有理论、国有股权多元理论。我国国有饭店产权退出战略的隐含条件是,一定形式的产权安排Xh必定内含既定程度的资源配置效率,通过产权的重新安排改变
来提高
值,即提高国有饭店经营绩效。
二、我国国有饭店改革基本思路
国有饭店属于一般竞争性领域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并不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部门,而仅仅只是关系到有关部门、大型企业等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得失而已。国家应该放开对国有饭店产权的过多干预,让其完全走向市场。导致国有饭店低效率的根本原因,在于国有饭店产权界定不清晰,致使国有饭店缺乏有效的激励一约束机制。当然这并非唯一因素,还有管理权是否开放、市场机制是否完善等,但根源在产权上。国有饭店产权、效率与战略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古典经济学把企业视为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投入到产品、服务的输出的转换器,人称企业“黑匣子”(如图1)。自科斯打开企业“黑匣子”后,著名的“科斯定理”引起了经济学界广泛的关注。科斯定理指出:当交易费用不为零时,不同的产权安排会导致不同的效率。因此通过国有饭店产权的重新安排,来提高绩效是解决国有饭店经营绩效低下的一种有效途径。本文明确提出对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饭店,宜采用渐进式改革方式实现国有饭店“国退民进”,使国有饭店逐步退出国有资产行列,完全走市场化发展的道路。
三、我国国有饭店产权退出战略
我国国有饭店产权退出战略是指通过实施一系列改革措施,使集聚在国有饭店中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退出,直接进入市场参加市场竞争的发展战略。根据退出的份额,产权退出战略又可分为产权整体退出战略和产权部分退出战略。国有资产整体退出战略是最彻底的解决国有饭店产权模糊不清、主体缺位的有效途径。最终使国有饭店转化为产权私有/公司所有、运作市场化的真正的市场主体,这是国有饭店发展战略的理想模式。
1.我国国有饭店产权退出战略适应范围
任何战略都有其适应范围,国有饭店产权退出战略也不例外。确定国有饭店产权退出战略的适用范围实际上就是确定资源配置范畴、选定培育真正市场主体的过程。对于各市级和县级政府部门所属的国有饭店以及全国各中小型国有企业(集团)所属的国有饭店,我们主张采用产权整体退出战略。中央政府各部委、各省级政府隶属的国有饭店和全国务大中型企业集团所属的饭店,宜采用产权部分退出战略,然后逐步实现向产权整体退出的过渡。
2.我国国有饭店产权退出战略目标模式
国有饭店聚积的国有资本存量具有一定的刚性,实施退出战略实质上就是要把国有饭店具有刚性的国有存量资本转化为具有弹性的私有资本或社会资本,使这些资本在市场上能自由流动、交易。国有饭店产权退出的战略目标模式就是要培育产权私有或公司所有、运作市场化的真正的市场主体。
四、含有国有饭店股份资产的饭店集团模型构建
通过对国有饭店资产的退出份额分析,可以构建一个国有饭店通过股份制改造后,融入一家大型旅游饭店集团的模型。假设该大型旅游饭店集团是一个以经营饭店为主业的混合形态的集团。即假设存在一座饭店H,它拥有资产Hc,饭店H有i个全资子公司,资产分别为Hi,i∈I,Hi∈HI;饭店H还参股j个公司,资产分别为Hj,j∈J,Hj∈HJ;同时因生产经营、战略联盟等需要,饭店H还与k个企业有契约关系,k∈K。
进一步假设有一家打算退出部分国有资产的国有饭店SOH,设系数λ为H拥有国有饭店SOH的股份占该国有饭店SOH全部股份的比重,u1,u2…um分别为其他m个企业拥有国有饭店SOH的股份的比重。当系数λ和u1,u2…um在不同的范围内变动时,该国有饭店国有产权的退出处于不同的水平和状态下,总结起来可得到如下结论:
(1)当λ=1时,国有饭店SOH是饭店H的全资子公司,即SOH∈I,这时国有饭店的国有产权全部退出,实现了国有饭店的民营化转型。
(2)当0.5<λ<1时,国有饭店SOH是饭店H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即SOH∈J,这时国有饭店的国有产权已经退出大部分。国有饭店SOH是被饭店集团H控股的一家股份制企业。
(3)当0<λ≤0.5,且λ>max{u1,u2…um}时,
i.如果0.5≤λ+u1+u2+…+um<1,国有饭店SOH是饭店H的相对控股子公司,即SOH∈J,这时国有饭店国有产权的大部分已经退出,成为饭店H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ii.如果0<λ+u1+u2+…+um≤0.5,国有饭店SOH也是饭店H的相对控股子公司,即SOH∈J,但这时国有饭店的国有产权是小部分退出,成为饭店H的一家相对控股子公司。
(4)当0<λ≤0.5,且λ<max{u1,u2…um}时,
i.如果0.5≤λ+u1+u2+…+um<1,国有饭店SOH是饭店H的参股子公司,即SOH∈J,这时国有饭店国有产权的大部分也已经退出,成为饭店H的一家参股子公司。
ii.如果0<λ+u1+u2+…+um≤0.5,国有饭店SOH也是饭店企业H的参股子公司,即SOH∈J,但这时是国有饭店国有产权的小部分退出,成为饭店H的一家参股子公司。
(5)当λ=0,但国有饭店SOH与饭店H之间签有协作经营、管理契约时,国有饭店SOH是饭店企业H的关联公司,SOH∈K。
(6)当λ=0,但国有饭店SOH与饭店H之间没有任何协作经营管理契约时,国有饭店SOH与饭店H是一般的市场交易关系,SOH∈M。
综上,以饭店H为核心企业的饭店集团F(H)=I∪J∪K,这是初步建立的一个含有国有饭店资产的饭店集团模型,模型中国有饭店所处的地位与形态是我们关注、研究的重点。(1)所示的情形实质就是国有饭店产权整体退出战略,即通过外部法人买断、竞价拍卖或整体购并等策略实现的结果。在(2)(3)(4)三种情形里国有饭店产权属于部分退出,国有饭店成为企业集团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是国有饭店产权部分退出战略的目标模式。在(5)(6)里国有饭店产权没有触动,其中(5)属于管理权放开战略,(6)属于留守战略。
国有饭店产权交易发展到如(2)(3)(4)情形时是比较成功的,而且也容易实现向产权整体退出战略转换,即最终发展到情形(1),实现由产权公司所有、运作市场化转换到产权私有或公司所有、运作市场化的目标模式。还为实施留守战略(6)和管理权退出战略(5)的国有饭店后续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我国国有饭店产权退出战略操作策略
1.协商买断
协商买断是指具有投资欲望的市场主体,与国有饭店协商以现金或其它财务手段买下国有饭店全部资产,使国有资产由物质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实现国有饭店产权私有化或民营化的策略。投资主体可以是外部自然人、外部法人和内部职工。由于国家宏观政策的许可和操作程序上的简易,现实生活中采用是比较多的。对于资产额不是太大的国有饭店,外部自然人和内部职工尤其青睐这种策略。只要有双方能接受的价格,协商买断是很容易实现的。
2.公开拍卖
国有饭店资产较大则通常采用公开竞价拍卖方式来转让国有饭店资产。参与公开拍卖的投资者一般是来自国有饭店的外部法人。如果说协商买断具有一定程度不透明性和非竞争性的话,公开拍卖方式就具有一定的竞争性,是一种彻底的资产重组形式,能实现较大的国有资产由物质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公开拍卖在现代社会已成为一种重要的产权交易方式。
3.购并
购并是兼并与收购的合称(M&A),因为企业兼并与收购往往同时进行。但兼并、合并与收购三者还是有区别的。兼并一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法定方式重组,组建后只有一个企业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另一个企业法人地位消失。而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法定方式重组,重组后原有的企业都不保留其法人地位,而是重新组建一家新的企业。收购是指一家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资产,并获得对该企业的控制权,该企业的法人地位并不消失。对于经营绩效低下的国有饭店来说,无论是被同行业著名饭店(或饭店集团)或其它行业企业兼并,还是被整体购并,都是实现国有资产退出的一种重要方式。如果是被同行业饭店兼并则属于饭店行业的横向一体化扩张,如果是被其它行业企业购并则属于企业的纵向一体化或多元化扩张。
4.MBO
MBO(Management Buy-Out)通常译为“管理层收购”,是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KKR公司最初操作的企业收购手段,80年代渐趋完善。MBO的意思是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改变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从而使企业原来的经营者变为企业所有者的一种收购行为。在执行国有饭店资产退出战略的过程中,MBO策略就是一种新的有益尝试和探索。从投资角度看,MBO就是企业购并的一种特殊形式,与其它购并不同的地方就在于购并者本身是企业的管理者而已。
(1)国有饭店MBO模式
其一,组建壳公司。具有投资动机的国有饭店管理层在实施MBO之前需要组建一个新的壳公司,避免出现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收购国有饭店资产。因为在进行收购时,为了获得国有饭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通常采用法人股协议转让来实施,自然人不可能作为合法主体参与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协议转让,须通过壳公司进行。另外也是为了降低公众对国有饭店管理层收购的注意力,同时也是为了规避现有制度约束,即《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自然人持有股票比例的限制:“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如果不突破这个限制,国有饭店管理层是不可能掌握国有饭店控制权的。
其二,国有饭店MBO的两大主要模式。国有饭店在实施MBO收购时,可以考虑采取以不同的模式灵活进行。一般来说主要有如图2所示的两大模式。模式A:通过国有饭店管理层组建壳公司A以后,以壳公司为收购主体,直接对国有饭店上市公司D实施收购行为,使国有饭店上市公司D成为壳公司A的子公司。这是一种最常用的模式,在国内已经实施MBO的企业中大都采用了这种模式。模式B:国有饭店管理层组建的壳公司B,作为另一家公司C的控股股东,由公司C出面对国有饭店上市公司D实施收购行为。壳公司B是最终的实际控制人,而且还较好地隐藏了国有饭店管理者收购的迹象。另一种情况是国有饭店管理层组建的壳公司B,直接对国有饭店上市公司D的控股公司C实施收购行为,实现对目标公司国有饭店的控制。模式B的这两种情形达到的效果是相同的,即实现了壳公司对收购目标公司的间接控制,使目标公司成为壳公司的孙公司,在图2中以虚线箭头表示这种间接控制关系。
(2)信托在国有饭店MBO中的应用
MBO在国有饭店中的应用具有较广泛的前景,但在目前制度环境下还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障碍,诸如收购主体合法性、融资合法性等问题。信托工具的使用,能较好的解决国有饭店MBO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但对于国有饭店MBO本身存在的诸如定价、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等问题方面的缺陷,信托工具也显得无能为力,还需要学术界和实业界进行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