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增值税转型,促进西部大开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增值税论文,大开发论文,西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需要国家一系列的政策倾斜,特别需要一定税收政策的强力支持。就税收而言,为保证西部经济快速发展,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有很多,相对讲,加快增值税转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更为迫切
一、增值税类型选择的国际经验
增值税作为一个典型的国际性税种,按照采用的类型,其中以生产型增值税税基为最宽,消费型增值税最窄,但从世界各国实施增值税的过程和对税基的选择来看,目前大多数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其中以欧共体国家最为典型,选择收入型增值税的主要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以拉美和独联体国家为代表;而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仅包括中国在内的极少数几个国家。分析世界范围内增值税发展的态势,需要借鉴和值得研究的问题很多,就其类型的选择方面,以下几点应予以重视:
1.无论采用何种类型的增值税,均未抛开增值税基本原理和要求,以及推行此税的经济意义,因为所有推行此税的国家均把它作为改进或替代原流转税的一个优良税种。
2.发达国家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发展中国家只能选择收入型或生产型增值税,这不是一条绝对的原则。
3.许多国家在实施增值税时,其税制结构往往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模式改进流转税制的。由于其经济基础雄厚,税基选择的弹性较强,这就为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奠定了客观基础。
4.二战后,世界科技迅猛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许多国家为了科技兴国,积极采取鼓励科技进步和加速折旧的经济政策,这就迫使其偏重于消费型增值税的选择。
5.从大范围看,许多国家都存在着一个生产型逐渐向消费型过渡的趋势,这是世界经济贸易发展,市场竞争需要和本国经济实力增强的必然结果。
二、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及对西部开发的影响
税收对经济活动及行为的影响是十分明显,有时甚至是巨大的。作为国家,实施西部开发战略,要充分估计税收政策的作用和新的税收政策的出台可能会对促进西部经济发展产生的各种效应,作为投资者,同样要考虑现行税收制度对投资利润的影响程度。
就规范化增值税的标准和要求而言,实行消费增值税,由于能彻底消除重复征税弊端,因而被视为较理想的类型。然而,我国的增值税至今仍为“生产型”,为我国经济实现“软着陆”打下了很好的基础。然而,生产型增值税不能使税收抵扣普遍化(普遍抵扣制是增值税的核心),可以说一个抵扣不完全、不彻底的税制,不是真正的增值税,或者说,如果对一个生产者购进货物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得到充分抵扣,则不能彻底消除重复征税对生产造成的扭曲,就意味着生产成本提高,违背了增值税征税的基本原则。可见,强调抵扣的普遍化,对生产者具有特殊的意义。目前,生产型增值税对经济产生的负效应,已日益暴露出来,特别是对西部开发产生了不利影响和阻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利于西部地区的资源开发利用。
从目前我国资源开发、生产条件及工业布局看,西部地区的工业大多以资源型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为主,再加上较落后的交通、地理位置等因素,1994年以后,尽管增值税总体税负未变,但西部企业税负明显增加,特别是采掘业税负全面上升,造成税负上升的主要原因就是,生产型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对我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且有加剧的趋势。
2.不利于西部地区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
我国西部地区的大中型企业,大多是五、六十年代或“三线”建设时期起步,并通过几十年的积累逐步发展起来的,这些企业中的许多都是我国工业的骨干。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大部分企业设备老化、技术落后。要适应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和西部开发的挑战,就需增大对其资金投入,进行全面的技术设备的更新和改造。然而,生产型增值税的实行使重复征税现象显得十分突出,对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不允许扣除等于固定资产在销售时征一道税,在以后各环节征收增值税时,又重复课征,无形中带来了成本的增加,从而也挫伤了企业技术更新、技术进步和进行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也使国家的税收政策很难体现生产的专业化、协作化的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西部大开发的步伐。
3.不利于西部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税收政策向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倾斜。
目前,发达国家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平均为60~80%,而我国仅为30%左右,究其原因,主要是技术创新实力不足所致。如果在增值税的改革上有所突破,即通过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来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不失为一种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的积极政策机制。应当承认,生产型增值税对过去较粗放式的增长方式及劳动密集型企业是较适应的,但由于目前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及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技术升级,资本投入费用增大,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外购资本品(包括无形资产)等所含增值税也较大,若不能得到扣除,势必产生对外购资本品的重复征税问题,企业税负也会相应增加,企业投入资金难以得到回报,延长了投资者回收投资的时间,从客观上遏制了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方面的资金投入,也在不同产业之间产生了不平衡,尤其是对我国亟待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如能源、交通、邮电、通讯等)极为不利,对于资本性投资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冲击就更大了。
4.不利于西部地区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推行增值税的目标之一,就是在国际贸易中对出口产品所含的税收全部给予抵扣,以排除出口部门的税收扭曲,而生产型增值税不像消费型增值税那样可以方便准确彻底实现对出口产品的免税和退税,造成出口成本上升,削弱了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也降低了许多企业进口先进机器设备的积极性。虽然有时很难确定实行增值税对出口带来的直接影响,但世界各国增值税的改革表明:消费型增值税能解决原间接税制在出口方面存在的不足。另一方面,从税收对进口产品和国内市场影响看,因国外大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所以能做到及时、准确、彻底退税,也能够以不含税价进入我国市场,而我国虽对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课以同样的税,但由于生产型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的存在,这种国内税制与国际上规范的税制的差异,不利于包括西部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也不利于平等地解决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争议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的种种挑战。
三、我国增值税转型的最终选择——“消费型”
1.选择消费型增值税的理由。
(1)增值税计税原理和规范化增值税的标准与要求。任何国家和地区若不考虑增值税基本原理和要求去盲目设置,开征增值税便失去意义。
(2)公平、普遍、不歧视投资是增值税中性原则的重要表现,随着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均要求对资本量(包括无形资产)和高科技的投入税负最轻,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与之适应,是较明智的选择。
(3)值得吸取的国际经验。生产型增值税对经济的负作用很大, 是绝大多数国家不愿接受和采纳的,而消费型与收入型增值税比较,消费型比收入型优越,有的国家为了特定目的,可能会采用收入型,但随着条件具备,最终会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2.误区的消除。
其一,消费型增值税不会导致投资膨胀。通过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固定资产扣除,本意是要抑制投资膨胀,但“生产型”不是控制投资过热的唯一方法,因为税收对投资结构、产业结构的调节一般只能通过影响投资方向和规模来间接发挥功能,且调节对象主要是新增投资,对已形成的投资却不足以发挥作用;从另一角度讲,我国某些行业(特别在西部地区)如能源、交通、原材料、高新技术等产业并不存在投资膨胀问题,而是投资不足,投资失衡。生产型增值税对所有固定资产投入均不加区别地不予扣税无助于改变不合理的投资结构,使投资结构达到优化。高新技术产业是各国的龙头产业,为刺激其发展,可采取的优惠办法很多,增值税中的允许购入物全部扣除,也是一种鼓励投资,加速设备更新的有效方法。然而,我国的高新企业表面上看,国家给予税收优惠很多,而且主要来自于所得税,但仍不能使企业得到更多的实惠和发展机会。利用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对企业进行间接优惠是一条有效途径,它科学合理,无损于增值税的中性原则。
其二,筹集财政资金并非实施增值税的第一目的和本意,但各国通常都从收入角度进行了考虑,希望能在短期内获得占国内生产总值(GDP)重大比例的税收收入。事实上,增值税已成为许多国家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已享有了“造币机器”的国际声誉。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增值税收入占GDP比重大多在2~7%之间,占税收总比重一般在20~30%之间,少数国家达到50%左右或更高一些。而我国在1995年时增值税就约占整个税收总额的50~60%,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近30%。1994年税制改革后,税收政策过分突出了国家聚集财政资金的功能,较多强调了增值税的收入效应,使财政更加依赖于增值税一个税种,也从思想、观念上禁锢了对消费型增值税的选择。
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必然会导致财政收入规模的调整变动,财政问题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但财政问题首先应从完善增值税机制和整个国家税收的制度上通盘考虑,绝不能将改革的内容逐项分割开来,以财政收入是否增大作为逐项选择改革项目的出发点。
3.解决增值税转型中可能出现的主要矛盾。
生产型增值税由于过多考虑了财政收入效应,从而禁锢了对消费型或收入型增值税作出选择。从表现看,增值税在各国财政收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但需要说明的是,各国在建立财政体制和制订宏观经济政策中对增值税的配置,并非看它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位次,而主要是看其所具有的经济调节作用。从短期效果看,生产型增值税的确能起到支撑财政收入的作用,但由于存在严重的抑制生产性投资,制约对资源的开发,阻碍科技进步之嫌,最终不利于西部企业扩大生产,侵蚀了税源。即是说,生产型增值税对增加财政收入是有限的、暂时的,但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负效应是全局性的、长期的。所以,从长期的国家开发西部的战略目标看,生产型增值税是不值得青睐的。
尽管如此,我们依然将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短期内对财政所产生的影响作为一个重要问题予以重视。
首先,如果认为现行增值税税负较重是客观事实,那么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消费型增加扣除,也是降低税负的最好方式。
我们认为,我国目前增值税宏观税负确实存在过高的问题,其表现:一是名义税率相对较高,二是占税收总额比重过大。各国增值税税率的高低一般取决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NP)大小和经济实力强弱, 如欧共体国家,增值税的标准税率平均在17%左右,经济相对落后的拉美国家平均在10%左右,而我国的经济实力远差于上述国家,可标准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不仅高于拉美国家,且与发达国家税率相当。其原因:一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遵循了保持原税负确保财政收入不下降原则;二是长期以来的计划体制,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照顾方方面面,使税基缩小,这样高税率成为必然。通过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增加扣除,降低投资成本和税收负担,为国内外投资商将资金投资于西部创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而一味追求通过提高增值税税率办法,去弥补消费型增值税实施减少的财政收入,确实没有必要,这种观念应当转变。
其次,如果不考虑税负因素,那么对于因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造成财政收入的减少,建议通过采用以下措施加以弥补。
(1)典型调查结果显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将节约相当于全部销售额1~2%的税款,因此考虑将税率暂提高1~2%(这种做法虽不可取,可权作过渡)。
(2)调整税制结构,扭转增值税比重超重状况,通过完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提高所得税收入比重,增加财政收入。同时,加强地方税制建设,设置一些新的税种,也是丰富和培植税源不可忽视的环节。
(3)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将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等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仅可以使增值税制更加完善,并可扩大税基,增加税收收入。现行税制中,对大多数劳务征3%或5%的营业税,尽管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但总体税负仍较轻,今后可考虑适当提高税率。
(4)减免税不宜过宽,否则易导致低征高扣现象。实践证明, 通过流转税对纳税人实施优惠具有局限性,但我国市场经济正在发育,完全靠所得税优惠来培育经济增长点,或者过分限制流转税优惠都不现实,更何况西部地区的市场发育更是幼稚,今后在税收优惠方面,应淡化直接优惠和区域优惠,注重间接优惠和产业优惠,无论什么样的优惠,必须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特征。
(5)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刺激投资, 可以带动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从而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经济效益大大提高,增加税收收入。
(6 )随着消费型增值税实施和整个税收(特别是增值税)征管体系的建立及完善,一方面税收成本将大幅度下降,另一方面偷漏税额将进一步降低,两方面对增加财政收入有着很大的潜力。
四、建议增值税转型的步骤
消费型增值税是最理想的增值税类型,实现增值税转型尽管对基础产业和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有利,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又符合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方针,但仔细分析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应给予足够重视。所以,从“生产型”到“消费型”的一步到位显然不大现实,应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
第一,重点选择一些行业或产业,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鉴于我国目前的产业政策和规范化增值税内在的要求,应重点选择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诸如能源、交通、原材料生产等基础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重复征税较严重,税收负担较重的资源性企业等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从支持西部大开发的角度考虑,加快增值税转型步伐更是迫切,因为西部地区的基础性产业亟需发展,资源开发性企业是西部优势企业的重要部分,西部地区的高速、持续发展特别要靠高新技术产业的拉动,所有的一切都说明了增值税转型对西部地区发展的重要。所以,国家如果把西部地区作为消费型增值税的试验区,将是对西部地区的最好支持,十分有利于培育和倍增西部地区的比较优势。当然,可以先选择西部的一些城市或产业进行试点,比如在西安、重庆、成都等城市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的国家级高新产业开发区和一些资源开发性企业中试行。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再将其范围延伸到整个西部地区,乃至全国。
第二,其它行业或产业先实行“收入型”并准备向“消费型”过渡。虽然目前支持收入型增值税的人并不多,因为收入型增值税仍然是不规范的,它使消费者在消费和储蓄之间的选择可能受到扭曲,但一些早期实行增值税国家(如法国、奥地利、联邦德国、荷兰、意大利等)、东欧原实行计划经济的多数国家和南美个别国家,大多在处理资本性货物扣除问题上采取了过渡性措施,即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对购入的资本性货物的税金分年逐步按比例扣除,或规定了一定范围的抵扣项目等等,其中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们可以将一些重复征税不太严重,税负较轻的行业或产业先由“生产型”改为“收入型”,作为一条向彻底的增值税过渡的途径,因为最终实现消费型增值税是各个国家的普遍做法,也是增值税走向规范化的必然选择。
既然消费型增值税有了理论上的基本共识,也有了国际实践经验可以借鉴,完全可以实现转型。但是,要实现由现行的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恐怕还要有一段艰难的历程,这主要取决于我国国情允许条件。按照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速度发展下去,实现这一过渡的历程不会很长,甚至出现时不我待的要求趋势。因而,在现阶段,在经济、财力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在一定范围内,选准时机,试用不同类型,进行消费型增值税过渡的试验性实践,取得衔接经验,一旦时机成熟可全面实现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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