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融资中隐性高利贷的反思与治理_民间融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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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69X(2014)02-0058-03

       一、民间融资中隐性高利贷的性质与类型

       隐性高利贷是指以合法正常利率的外在形式掩盖非法高利率的高利借贷行为。这种形式上合法而实质上非法的高利贷,是作为民间融资的扭曲形态衍生发展起来的。事实上,在民间融资中单一或连环借贷、信用或财产担保借贷、个人或公司借贷等各种高利贷行为,纷纷选择隐性高利贷形式,使之逐渐成为各种非法高利贷的“通用”形式。

       隐性高利贷是一种既规避法律又寻求法律庇护的矛盾行为,是一种非法借贷形式。一方面,它以合法借贷形式规避法律是为了阻断高利贷的不合法性,不至于因高利贷被法律所制裁;另一方面,它又以合法形式谋求“法律形式上的保险”,一旦发生纠纷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这种高利贷方式源于自古有之的高利贷做法,并在现代融资环境中发生一些衍变,契合了现代社会样态与需求变化,其职业化特征日益明显,网络化趋势初见端倪。它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砍头高利贷。它是指在借款合同中,表面上有约定的合法本金与利息,实质上双方约定将高于正常利率的利息隐含在本金中,该部分非正常的高利息在出借时直接从本金中扣除,之后双方按照借款合同上的金额和利息履行。由于出借人获得的高利息是从本金(头)中砍下来的,俗称“砍头息”,本文也因之将这种高利贷形式称为砍头高利贷。例如,出借10万元,出借人在出借之时就拿走2万作为利息,本金依然约定为10万,利息按照正常利率(如年利率8%)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实际上只能得到8万元借款资金。砍头息源自传统高利贷的“坐地抽一”形式,即借款期限1个月,利息1分,但借款时须将本金扣除十分之一,到期按原本金计息。例如,借100元,实得90元,到期按100元还本付息。目前砍头高利贷是比较常见的隐性高利贷形式,其砍头息一般超过20%,甚至达到40%以上。由于该种高利贷的高利息被隐藏在本金中,单凭借款合同无法判断出高利息所在及其非法性。

       第二,复利高利贷。它是指在借贷合同中双方约定本金和利息,其中对本金进行连续复利计息。复利一般以月息为基础,如月利息3分或5分(以1元为基数),如果不能归还,复利计入本金,复利最后可能达到无以复加的地步,甚至远远超过本金。传统高利贷多表现为复利形式,俗称“驴打滚”、“利滚利”等,是人们耳熟能详的高利贷形式。复利高利贷由于风险难以控制,容易演化为暴力追债事件,不为世俗社会所认同。现代版的复利高利贷则附加了担保形式,以个人房产或家庭财产作为担保,一旦出现长久不能归还或其他异常情况,出借方即刻提出执行担保财产,而往往此时家庭其他成员以不知晓为由不支持对家庭担保财产的执行,从而产生新的纠纷。

       第三,连环高利贷。它是指借贷人以收取高额利息为经营方式,个人或单位借到资金后并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而是将资金进一步转贷出去,成为另一环节的高利贷主,从而使多层次的高利贷之间形成一个连环状的高利贷链。不少人认为,只有高利贷这样的“经营”才能获得高回报,热心于“以钱生钱”,从众跟风,从而使高利贷在周围亲朋好友参与下不断延续扩散,形成庞大交织的连环高利贷网络。

       二、民间融资中隐性高利贷的经济社会危害

       第一,误导民间融资发展。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广泛存在。民间融资是在正规金融之外自发形成的补救型融资方式,逐渐成为有效支撑中小企业发展的新型融资途径。发端于民间融资而变异的隐性高利贷,事实上也是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补救。但是,隐性高利贷却将艰难迈向法制化的民间融资引向一种饮鸩止渴的恶性循环之中。在中国,中小企业贷款难是不争的事实,个人融资收益低也确实存在。然而,在法律供给不足、政策不明朗的空隙中,民间资本遵照逐利的本性在“缺乏营养”的部位高速运转,并且演变出规避法律的隐性高利贷,从而使其更加难以得到规范和健康发展。

       第二,侵蚀正规金融体制。隐性高利贷吸纳大量民间资本,游离在正常的金融体系之外从事地下融资业务。其结果是,一方面造成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有效吸纳民间资本,进一步弱化正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扶持;另一方面,隐性高利贷并没有真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不畅的问题,更以高利贷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造成中小企业更加恶劣的经营环境,导致经营收益率低下等问题。因此,隐性高利贷不仅不能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困境,反而构成对现有正规金融体制的侵蚀,造成金融管理混乱。

       第三,加速实体产业空心化。隐性高利贷具有隐蔽性与高利性,诱惑着逐利者从之,对一般实体产业形成巨大冲击。在我国经济现实中,从个体到群体,从自然人到公司企业,从中小企业到上市公司,许多经济主体不愿从事低利润的实体经营,而是热情高涨地投入到高利贷这个他们称之为“更有利润”的行业之中。在这个看似理性选择、实则非理性的“行业”中,个体及机构被眼前利益蒙蔽双眼,盘算着唾手可得的高额利润,而不去考虑利润的正当性、合理性与可持续性,以一种病态的营利心理疯狂敛财。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民间资本不再从事实体产业,而受高利贷盘剥的民营实体经济也备受折磨而难以发展、甚至萎缩,造成民营经济后继乏力,实体产业空心化进一步加剧。

       第四,诱发社会不稳定。隐性高利贷使高利贷更加隐蔽,难以辨别与查明,导致隐性高利贷纠纷的危害性更为严重。隐性高利贷在合法借贷合同的庇护之下,以点面扩散、连环相扣等各种方式蔓延,经常发展为量大面广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行为,爆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安定。

       第五,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在隐性高利贷中当事人事先缔结了形式合法的高利借贷合同,但常常各怀心思。出借人幻想借助高利贷的合法外衣来保全自身利益,而借款人则想以高利贷的实质违法来否定高于法律限额的不正常利息。无论是出于借款人无力或不愿归还,或者出于出借人意图获得“法律保护”,或者双方理解差异等等原因,均可产生纠纷,使纠纷可能性大为增加。并且,隐性高利贷具有明显的专业性和职业化特点,往往涉及面很广,一旦发生纠纷,司法机关要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此外,隐性高利贷的出借人以合法的“形式证据”(借贷合同)来寻求法律支持,会进一步将司法裁决推向无证据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裁判困境,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容易引起不得已根据“形式证据”作出事实上错误裁判的负面效应。

       三、民间融资中隐性高利贷的治理对策

       1.取消“四倍利率上限”规定,揭开隐性高利贷的“隐性”面纱,实现民间融资显性化、健康化。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规定依据目前沿用的依然还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 条规定,即民间融资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由此,产生了“四倍利率上限”规定。在融资难的现实环境中民间借贷利率不断攀升,并且受缺乏合理引导、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民间借贷出现了各种形态的高利贷现象。规避“四倍利率上限”的法律风险,正是产生隐性高利贷的直接原因。可见,“四倍利率上限”作为二十多年前的权宜规定,既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不为民间借贷所实际遵循,亟待取消,以揭开大量存在的隐性高利贷之“隐性”面纱,还其庐山真相,再考虑引导、规范对策,促进其步入正常发展轨道。

       2.建立民间融资信息咨询平台,破除信息不对称困境,推动民间融资市场化、透明化。我国在抑制性金融政策的大环境下,民间融资被迫无序发展,往往被不对称信息所左右,在正规金融触及不到的领域,利率不断攀升,高利放贷成为普遍现象。建立和完善民间融资信息咨询平台,就是破除民间高利贷之隐性面纱的利器。“温州指数”开启了这方面的尝试。目前,“温州指数”作为金融改革的试点从一周发布调整为每日发布,期望能够以点带面,逐步扩大观测点和观测数据,优化指标体系,并推广试行于全国范围的民间融资市场指数,以利积极探索市场机制下的民间融资利率调控,逐步遏制过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如果民间融资利率通过市场控制在合理范围,同时附加配套的信用担保和财产担保,民间借贷就没有必要穿上隐性的外衣,民间资本将趋于合理流动,并成为金融创新的动力。

       3.拓展民间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精细化中小企业融资体系,防止隐性高利贷滋生蔓延。我国现行法律承认和保护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融资借贷关系,但是否定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资金拆借)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从而关闭中小企业融资的合理途径,让中小企业处于“资金饥饿症”状态。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之一,就在于实现融资自由,使中小企业既可以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借贷资金,也可以通过个人和社会募集资金,更可以通过企业之间筹措资金,从而建立起多元化融资机制。2012年3月8日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金融改革实验区,在地方金融组织体系、金融服务体系、民间资本市场体系、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等方面先行试验。这种多渠道综合金融改革实验,尊重中小企业融资周期规律,确立融资自由与金融安全兼顾原则,拓展融资渠道,取消企业间借贷违法的不合理限制,规范企业之间的经营借贷,引导中小企业的实体化经营,将促进企业在竞争中良性发展,从而有效遏制隐性高利贷滋生蔓延。

       4.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引导正规金融支持中小企业,遏制隐性高利贷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世界性的普遍问题。经济学研究认为,银行对不同的借款人实行差别对待,即使中小企业愿意支付合同中的所有价格条件和非价格条件,其贷款需求还是得不到有效满足。Stiglitz和Weiss(1981)以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为基础建立理论模式证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是产生均衡信贷配给的基本原因。当下正规金融体制的改革时代已经来临,“银行破产法”从不可想象到开始酝酿,必将有力推动正规金融的市场化,具有“垄断身份”的正规金融将放下身段,逐步进入市场化金融领域,并与非正规金融形成互补与竞争关系,由此推动正规金融改进差别对待的信贷原则,正规金融的信贷业务将更多地从国有企业扩展到中小企业,逐步增加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反制民间融资的利率水平,控制利率过高走向,遏制隐性高利贷,维护社会金融秩序。

       5.推动民间融资法制化、阳光化,使司法发挥正常的调节功能,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我国在金融政策上首先应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化的身份,民间融资作为补充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的非正规金融公开化存在,将民间融资纳入法制化轨道,积极深化金融创新和推动金融制度变迁,构建多元化的金融体制。在当前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应当打消对民间融资的抑制,着力引导民间融资的有序发展,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形成符合市场供求的开放自由的利率机制,从而使民间高利贷逐渐消弭,隐性高利贷不复存在,社会与司法才能各归其位,形成良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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