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境下农地流转的变迁与发展问题研究论文

中国语境下农地流转的变迁与发展问题研究

吴 楠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5)

摘 要: 近年来,我国连续出台了很多关于土地流转的法规和政策,大力推行土地改革。但我国目前的土地流转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忽视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不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阻碍着农村土地的正常流转。因此,借鉴国外与中国台湾地区治理土地流转问题的经验,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地流转制度,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农地流转;农民权益;制度完善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演变

自建国以来,我国共进行了三次重大的土地改革。在这三次改革中,我国农村土地从允许自由买卖到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于集体,到最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些变革中提出的一系列举措都对我国的土地流转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根据稳态分析计算结果,可以看出2种工况的管道压力均满足设计要求,但各支管处出水压力均较高,工况1管道末端压力为83 m,工况2末端出水压力水头达70.6 m。

“改革开放后,农地流转实现了由‘允许流转’到‘禁止流转’,再到‘放开流转’,‘规范、支持流转’的制度变迁,取得重大进步。”[1]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阶段:

对燃煤机组进行补偿的目标有三种:(1)实现电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目的,对单一能量市场不能补偿但系统又需要的资源给予合理补偿;(2)从长远角度考虑系统需求增长情况,维持燃煤机组基本生存;(3)补偿燃煤机组全成本,解决搁浅成本问题。根据补偿目的不同,燃煤机组补偿额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允许农地流转的阶段(1949—1952)

“ 1950年6月30日,随着土地改革法的颁布和实施,土地制度由原先的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变更为农民土地私有制,真正从法律制度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2]一直到1952年,国家都允许农民自由地进行土地流转。

(二)禁止农地流转阶段(1952—1988)

在这一阶段,土地所有权制度从原来的农民个人所有转变为集体所有。在这一时期,国家经济正处于百废待兴的阶段,为了顺应工业化的建设,国家在农村进行了合作社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逐渐禁止了土地的自由流转。“并在1982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3]且当时的法律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也并不完善,从而造成了土地产权的模糊,为后来土地流转制度的运行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三)放开农地流转阶段(1988—2002)

自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使用权能够转让,为土地流转在法律层面开了一个小口子以后,同年为了使农业的发展更加符合现代化的发展需求,国家又重新修订了《土地管理法》,但在运行的过程中仍然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1998年国家又颁布了新的《土地管理法》,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土地的总体规划、保护耕地、土地监管进行了具体的制度建设。尽管如此,依据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农民仍然无法在土地上获得较多的权益,部分农民开始向城市转移,农村劳动力的缺失,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为了缓解这样的局面,2002年,国家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此在法律层面得到了落实,极大地推动了土地自由流转的进程。”[4]

(四)规范、支持土地流转阶段(2002—至今)

“2003年农业部审议并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解决了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产权模糊的问题,通过产权的确认和登记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基础。”[5]“2005年农业部又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具体方式做出了规定,规范了流转主体的行为,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6]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连续五年,中央1号文件都加大了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关注力度,对土地流转的规定也越来越系统,土地流转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监管力度愈加严格和规范。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农地流转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强调:“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7],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三权分置”政策推动了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进程,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促进了土地流转活动的顺利进行。2017 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文件,“强化和进一步推进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实施,大力发展农业经营和服务的主体,以股份制的合作,土地托管和代耕代种为土地流转的方式,完善和加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规模化经营,构建农业规模化的经营评价指标体系,促使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8]2018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首次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改革举措,拓宽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范围。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忽视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自古以来,土地一直是农民安身立命的基础,因此国家在制定土地流转制度时,希望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行政政策的实施,使得拥有土地的农民获得更多利益。“但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无论是面对政府、私营企业还是承包商,农民仍是处于弱势地位,政府在进行土地流转过程中,经常会牺牲农民的知情权和受益权,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使得自己的政绩更上一层楼。”[9]

土地流转之后,失去土地的农民就丧失了大部分的生活来源,勤劳朴实的他们不愿意攥着微薄的补偿金,等待着迟迟没有着落的社会保障,他们选择通过就业来贴补家用。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农民不得不转变自己的身份,去适应城市中的生活,但事与愿违,“因其思想观念落后,专业技能缺失,文化水平较低,缺乏竞争意识,难以适应城市中工作岗位的需要,阻碍他们的职业转换,使得他们在城市中寸步难行。”[10]因为各种信息的闭塞,造成农民在涌进城市的过程中,无法在短时内寻找到就业的机会,使得农民在城市漂泊无依,居无定所。

(二)法律规定不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增强对于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对于流转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对于涉及农民和第三方商业主体的纠纷,在保障农民个人权益的基础上,也应当顺应市场自我调节规律,促进土地的多元流转形式的发展。当然在做好外部监督的同时,政府还应当做好自身的监督,对于牺牲农民利益,只为政绩的行政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

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政府应当转变自己的职能定位,从社会资源的“索取者”变为“供给者”。“为了保障土地流转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兼顾国家利益和农民个人利益,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应坚持政府统一指导的地位,同时政府还应当做好自身的服务工作。”[17]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和畅通群众咨询、投诉等渠道,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数据来源:土流网 http:// www.tuliu.com/ read-79107.html)

三、国外与中国台湾治理土地流转问题的经验启示

(一)日本的土地流转制度和经验启示

1.日本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随着日本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农业逐渐无法融入资本主义,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引发了日本的社会危机。为了使农业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进行衔接,日本内阁总理东久弥宫提出新日本建设论,其中对于农地改革,提出了具体的五项措施:(1)国家从佃农的手中购买土地,再由国家卖出去。地主留有土地的面积受到很大的限制。(2)各个市町村设立由地主、自作农、佃农、中立委员组成的农业委员会,处理专门的农地问题。(3)各市町村的农业委员会制定农地收买计划,决定各自地区的农地收买面积。并根据农民的申请,对宅基地等农业用地根据本人的申请来出卖。(4)适合开垦的土地一律由政府负责收买,农地价格也是根据土地的面积来进行核算,由政府支付价金或者用农地证券支付。(5)通过制定《农地法》《农促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农民通过自主申请可以成为“认定农业者”,从而取得政府的资金、技术、税收等的支持。为了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建立了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

因此,我国在加强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加强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的双重作用,既要加强政府在政策制定上的主体地位,又要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我国的农地经营大都是家庭式的经营模式,在此基础上,为了适应土地流转的现代化需求,可以借鉴英国的家庭农场模式,通过吸收和合并,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

因此,为了保障中国土地流转制度的顺利改革,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时不仅应立足当下,还应放眼未来。在考虑到当下国情发展的基础上,制定出明确细致的土地改革方案。为了推动政策的顺利实施,免去农民后顾之忧,还应通过制定法律调动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和保障农民的养老生活。在依法明确农民的土地权益上,加大对于农业发展的各项资金、技术、人才、税收的支持。在结合当下中国农村社会的发展和充分尊重农民自主意愿的基础上,创新农村土地管理的组织机构,丰富土地流转的形式。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电解工序绝缘桥式桥车增设有移动平台,其结构件喷砂除锈Sa 2.5级,外包3 mm厚MFE- 3乙烯基酯树脂玻璃钢,刷安全黄面漆。工作平台上安装40 mm厚、承载力大于500 kg/m2整体拉挤树脂玻璃钢格栅。

(二)英国的土地流转制度和经验启示

2.对我国土地流转改革的启示

2.对我国土地流转改革的启示。经过对英国土地流转政策的分析,可以看出英国政府在进行土地管理时非常重视不同利益的衡量。在不断扩大农场规模时,注重保护小农场主的利益,在强化政府对于土地流转市场干预的同时尊重市场发展的规律。

2.对我国土地流转改革的启示。从日本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举措中可以看出仅靠单一的农业政策的制定是无法实现土地流转制度的顺利运行,还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政策去保证这些制度的运行。其核心都是在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制度实现农民的土地产权。为了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发展,政府在资金、技术、人才等各个方面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给予大力的支持。根据土地流转的需要,设立了专门性的农业经济组织,组织和帮助农民更好地进行土地管理和经营。

(三)中国台湾的土地流转制度和经验启示

1.中国台湾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在台湾土地流转改革的进程中,共经历了三次制度改革。(1)第一次土地改革,通过推行三七五减租政策,试图改变原来封建土地制度下,分配不均的情形。这一政策却遭到了地主的反对,地主纷纷与农民解约。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台湾地方当局又提出“公地放领”政策,将政府拥有的土地有偿分给耕地不足的农民、借地耕种的农民等。(2)1982年底,台湾地方当局正式公布了《第二阶段土地改革方案》,其主要内容:“提供扩大农场经营规模的贷款、推行共同委托及合作经营、加速开展农地重划、加强推行农业机械化。”[15]虽然第二次改革实现了土地的部分流转,促进了土地规模化经营,但是第二次改革因为政府加强重农轻商的政策,导致第二次的改革并不是特别顺利。(3)“在第三次土地改革中,为了提高土地流转的效率,台湾当局农业部门制定了《台湾农地释出方案》。”[16]借助经济活动的发展,带动土地资源的灵活发展。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台湾地方当局对农村土地进行了重划,明确了土地的产权。便于农民更好管理,实现了细碎化土地的集约发展,扩大了农业发展的规模。

1.英国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英国是典型的土地名义上国有,实际上私有的国家。英国自古以来就有集中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传统,加上历史上的农奴解放、货币地租的兴起以及圈地运动的发展,英国废除了资本主义大地主所有制。”[14]二战后,英国政府为了实现大规模的综合城市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改革政策。(1)制定了土地强制购买政策。英国政府的公共机构依据发展计划,享有强制购买土地的权利。但是也通过设定强制购买的原则,规定明确的购买程序,从而保障农民享有合理的土地补偿。(2)为了顺应土地产权的现代化发展,英国政府积极推动租佃制农场向自营农场改革,鼓励大农场吸收小农场,只要小农场主愿意合并,就会获得政府补贴。农场规模越大,取得的补助也越多。(3)为了限制政府对土地无限干预,同时为了实现土地流转的长远发展,英国政府设立了土地发展权,约束为了城市发展规划,对于农村土地的过度开发,从而实现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协调。

自从明治文明开化以来,西方的各种思想也进入了日本,西方的利己主义和本位主义也随之来到日本。从藤尾的行为来看,她遭到了这个主义的侵害。而且,因为这个主义是她悲剧结局的根源。

台湾地方当局在制定土地政策时,从实现农村社会安宁的角度,积极与民众沟通,通过有组织的推进农地改革,实现了土地权益的再分配。政府相对于农民不仅是政策的供给者,更是利益的供给者,培养了农村市场,使得政府和农民都能从农村市场中获利。通过“耕者有其田”“土地重划”等政策明确了农民的土地产权,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发展,也为后续的土地流转顺利开展提供了实践基础。因此,我国政府在进行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时,应当多从供给者的角度制定政策和法律,兼顾各方利益,实现互利共赢。同时建立一个产权清晰的土地制度,更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减少纠纷的产生。一个明确的土地产权制度对于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土地流转的效率都有很大裨益。

随机选择该院手术治疗的88例老年糖尿病患者为研究对象,患者均符合WHO1999年糖尿病诊断标准且均为2型糖尿病,均符合相应手术指征,无麻醉药物过敏者,术前均应用胰岛素或口服药物进行降糖治疗。按照随机数字表法将患者分为两组。

四、完善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建议

(一)转变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职能定位

“农村土地市场是农用地的一级市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是农用地的二级市场,二级市场可以促进一级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健全的二级市场可以为一级市场提供规范的交易场所,促进土地流转规范、有序流转。”[13]根据土流网的最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土地流转市场日趋成熟,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土地通过转让的形式逐渐流入到农业种植大户的手里,初步实现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目标。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大部分农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大部分人对国家最新提出的“三权分置”的理念理解有限,害怕自己的土地一旦流出去,自己就会丧失土地的使用权。不仅如此,随着全国上下土地流转的大范围改革,土地的价值也在不断上涨,土地流转市场的“泡沫”遮住了农民的眼睛,他们握着手中的土地待价而沽,期待着出价更高者的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土地流转的进程,降低了专业种植户和投资者的流转热情。因此,可以看出我国仍然缺乏健全的土地定价机制,定价权掌握在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手里,尽管这些土地的具体定价细则会公布在官网上,但是农民仍然处在信息源的末端,无法及时、准确地获悉土地流转的价格。因此,大部分农民更愿意相信自己亲近的邻居、亲戚,将自己的土地转包或者出租给他们。无论是农民之间还是农民与其他经济体之间的土地交易,中介组织很少起到自己的作用,中介组织往往依附于政府机关,无法形成一个中立的地位。中介组织机构人员的行政化,也导致其无法为农民提供专业的价格指导和流转法律问题的解答。这些都导致了我国土地流转市场无法真正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信息交流不对称、定价机制不完善、中介组织不中立、不专业等等问题都反映出当下我国土地流转机制的不健全,因此亟需构建一个更加符合当下土地流转状况的流转机制。

5) 定植密度:株行距3.5 m ×3.5 m;穴植,穴规格1.0 m × 0.8 m × 0.5 m。每穴可植3~5株。

为了响应国家鼓励土地流转政策的开展,在政府职能部门中设立专门的基层农地流转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处理土地流转问题的统一对外窗口,接收群众办理土地确权、土地权属变更、土地纠纷处理等一系列与土地有关的事项,再将群众的需求分门别类的按照各职能部门的分工转移给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处理,并督促各部门按时按质地处理好相关事项。

③泄流渠进出水口确定。泄流渠进出水口的布置应有利于进水和出水的衔接,尽量消除回流、涡流的不利影响。泄流渠进口可建成逆坡,防止剧烈冲刷。进出水口方向与主渠道的交角不宜太大。进出水口的高程根据上游库容、上游水位上升趋势、坝体溃决方式、下游防洪标准、泄流渠长度和坡度以及现场施工能力等因素设计选择。

“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中都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缺乏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且因为规定抽象,从而导致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11]例如新《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土地产权的主体并没有进行准确的界定,而明确土地产权的主体是进行土地流转的首要条件。正因为土地产权主体的不明确,导致我国的土地流转不能正常有序的运转。“虽然根据《宪法》的规定,农村的土地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却成为了管理者和经营者。”[12]导致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因为土地产权的主体和经营者、管理者身份主体的混乱,导致农民在行使土地权利时受到很大的限制,也使得农民在种种“官商勾结”的交易中失去自己本应享有的权益。也正因为土地产权主体在法律上没有清晰的确定,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属争议纠纷越来越多。土地产权主体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也使得农民在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时,未能够顺应市场经济的原则,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人。这一法律漏洞让一些唯利是图的基层政府组织强制干预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以所有人的身份获取更多的利益。可以看出,农民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够,导致这样的事情总是频繁发生,他们或是采用武力解决或是投诉无门,导致土地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农民的权益受到更大的侵害。

当原水水质出现异常恶化时,可通过芬顿高级氧化措施,确保后续生化处理的稳定性。水质状况正常时,来水可仅通过芬顿反应池体,而不需要投加芬顿试剂。芬顿出水进入USAB(升流式厌氧反应器)处理,通过厌氧反应将大分子有机物分解为小分子有机物,厌氧出水选用“脱氮+生物接触氧化”进行好氧处理,小分子有机物进一步被分解。接触氧化池出水进入二沉池进行泥水分离,二沉池上清液自流进入清水池暂存并排放。污水工艺系统产生的污泥排入污泥浓缩池进行污泥收集浓缩,浓缩后的污泥进一步进行机械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可外运处理处置。

(二)完善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规范

随着2018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正以及新三农政策的实施,土地确权工作也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开展起来,“但是目前农村土地登记法律法规体系庞杂,规定不统一,具体体现在:不动产登记范围、登记机关、程序等方面的不一致性。”[18]因此,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的基础上制定《不动产登记法》,从而使不动产产权登记与土地确权制度相衔接,规范土地权属的确定。

在《土地管理法》修正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三种权利之间的界限,缓解各权利行使之间的冲突。为了活跃土地流转的市场,应当适当放宽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条件,加强入市后的法律监管。对于农村宅基地入市的政策考量应当本着保护农民长久土地权益的角度出发,宜缓不宜急。

不管是《土地管理法》的修正还是其他法律制度的完善,都应当明确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对于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土地权益受损的权利救济、征地补偿、后续的法律保障等相关法律内容的完善,都应当立足于保障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同时,国家还应大力加强对于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将最新的土地法律规范普及到基层群众。

(三)完善土地流转的配套机制

健全土地流转的价格机制。在坚持土地流转契约化的前提下,土地价格的定价机制在遵循政府指导定价的基础上,同时尊重当事人意识自愿,可以适当引入第三方定价评估机制。依靠第三方专业人员制定出合理、公正的土地价格。特别是在国家对农民土地进行征收征用的过程中,对于农民土地价格的制定,更应该引入第三方机制,保证行政行为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为了防止农民待价而沽,阻碍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基层政府应当在自己的官网上随时公布土地价格的变化表,便于农民把握市场动态。

加快中介服务组织建设。目前中介服务组织尚处在建立阶段,很多农户对此一无所知。因此,政府应当在建立过程中加强对于中介服务组织的职能定位、组织机构、功能作用等的大力宣传,积极引导群众通过中介服务组织来处理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问题。中介服务组织在建立过程中的唯一资金来源是政府拨款,但仅仅依靠国家财政支持是远远不够的,可以借鉴日本土地中介服务组织的建设,通过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设立专门的土地流转储蓄项目,吸收农民手中的闲置资金,再将储蓄金用于土地流转中需要贷款的其他农户,并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给予贷款农民一定的利息优惠。中介服务组织的建设还应当与政府其他部门加强合作,保证土地资源信息共享。

(四)创新土地流转的发展模式

丰富土地流转中的经营主体。在保证基本经营主体农业种植比重的基础下,应当丰富其他的农业经营主体,诸如企业、合作社等,从而扩大土地流转的规模和丰富土地的流转形式。通过企业规模化的经营模式,吸引更多的散户种植者,以土地托管的方式,促进区域的土地流转。推进建立国家级或者省级的示范农业合作社,鼓励群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加入到合作社中,增强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动力。

推进“城市反哺农村”的发展模式。“城市反哺农村的发展模式就是利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所累积的闲置资本来反哺农村,对农村分散的经营模式、落后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目标。”[19]通过推进“城市反哺农村”发展模式,为土地流转吸引更多城市中的闲置资金和优势资源,从而实现城市和农村的共同发展。

(五)建立土地流转的长效保障

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土地作为农民的生命线,只有帮助农民解决了后顾之忧,才能确实保障土地的长效流转。“因此应当建立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大力推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制度、五保供养制度、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制度等。”[20]在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进程中,应当采用属地化管理原则,结合各个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采用分层次的社会保障标准,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后获得的财产收益投入到本村村民的社保、医疗、就业等项目中,从而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完善土地纠纷处理制度。应当结合土地纠纷的不同类型,采用不同的纠纷处理方式。为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对于不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土地纠纷,可以鼓励农民采用和解或者调解的解决方式,利用第三方力量进行协调,帮助缓和纠纷双方的冲突和矛盾,这样既可以减少农民不必要的经济开支,又有利于纠纷处理之后的关系修复。对于不能解决的纠纷,可以建议纠纷主体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土地权益。当然,在整合土地纠纷处理方式的基础上,还应当建立相应的民意表达、纠纷疏导、纠纷预防、纠纷应急机制。对于经常发生的土地纠纷应当在源头上予以控制,对于可能诱发纠纷发生的因素及时通过相应的行政措施进行排除和清理。通过完善土地纠纷处理制度,化解土地流转过程产生的障碍,从而保障土地流转的顺畅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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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Change and Development of Farmland Transfer in Chinese Context

Wu Nan

(School of Law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China )

Abstract : With the vigorous implementation of land reform in China,China has issued a lot of policies and laws on land transfer.Although it has promoted the success of land reform,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current land transfer system in China,It hinders the normal circulation of rural land.Therefor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evolution of China's rural land policy,Som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land transfer in China in recent years are summarized,and based on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foreign land transfer,this will put forward some relevant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Key words : farmland transfer;far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system improvement

收稿日期: 2019-04-24

作者简介: 吴 楠(1994—),女,江苏镇江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 F301.1

文献标识码: A

DOI : 10.3969/ j.issn.1672-8173.2019.04.004

(责任编辑:周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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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下农地流转的变迁与发展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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