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联合国体制的走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联合国论文,试论论文,体制论文,走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际体制是国家之间经协商形成的关于重大国际事务的协调机制。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来,国际体制就经常性地存在着。粗略地看,350多年来,前后出现过4个国际体制:威斯特伐利亚体制(1648~1815年)、维也纳体制(1815~1919年)、凡尔赛体制(1919~1945年)和雅尔塔体制(1945年—)。
联合国体制与雅尔塔体制是同义语。这个体制是二战即将结束时,罗斯福、斯大林、丘吉尔“三巨头”在雅尔塔确定的,因而叫作“雅尔塔体制”。它的核心内容是在二战之后建立一个协调三大国行动、避免发生大规模武力冲突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机制,具体办法是建立以联合国为组织形式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机制,因而也叫作“联合国体制”。笔者认为,这个体制称为“联合国体制”比称为“雅尔塔体制”更好。“雅尔塔体制”只是以这个体制的磋商地命名,不足以反映它的特征;“联合国体制”则以这个体制的组织形式命名,较能反映这个体制的重要特征。
国际体制历来是国际关系格局(也称国际格局)的反映。国际格局是强国之间实力对比关系的客观现实,国际体制则是在这种客观现实基础上建立的机制。因此,每一国际体制与当时的国际格局有着明显的对应关系。联合国体制随着二战后两极格局的形成而产生,但是在20世纪末,却没有随着两极格局的瓦解而消亡。二战后的两极国际格局维持了46年,1991年12月29日,苏联解体,这个格局随之瓦解了。从以往国际体制演变的历史经验看,联合国体制似应随之消亡,然而它至今还没有变化。近10年来,尽管几乎每届联合国大会都有一些国家要求对安理会进行改革,美国、西欧等国奉行“克林顿主义”、“新干涉主义”,绕开联合国安理会,径自打着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人道主义的旗号,对别国事务进行干涉,这种“眼中没有联合国”的做法,大有让联合国名存实亡之虞,但是,联合国体制仍然存在着、运行着,一时半会儿似乎不会发生大的变化。因此,联合国体制向何处去,着实是一个扑朔迷离而以耐人寻味的问题。
一、两极格局瓦解的三个特征
——联合国体制为什么没有突变?
从国际格局与国际体制的关系及其演变历史来看,国际体制通常是随着它所对应的国际格局终结而终结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形成的国际格局维系了将近150年,法国革命之后, 拿破仑形成了强大的军事力量,力图称霸欧洲,破坏了欧洲的国际关系格局,这样也就破坏了威斯特伐利亚体制。随着拿破仑被打败,欧洲随即过渡到一个新的国际体制,即维也纳体制。维也纳格局维系了100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 欧洲大国之间进行空前的争斗,而且牵动了世界其他地区的许多国家,维也纳格局荡然无存,维也纳体制也就随之终结了。凡尔赛格局只维持了20年,这期间,德国和日本崛起,美国与苏联强盛,英法的地位下降;二战打起来以后,法国很快沦陷。英国单独取胜完全无望,美国和苏联成为取得战争胜利的决定性力量,也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这样,英法主导的国际格局在二战中瓦解,凡尔赛体制也随之消亡。
为什么联合国体制却没有随着两极格局的瓦解而消亡呢?这个原因恐怕要从两极国际格局瓦解与以往国际格局变化的三个不同点来分析。
第一,这次国际格局的变动是非暴力的,而不象以往那样发生大规模战争。回眸历史,国际格局的变动全都是大规模战争的结果。30年战争后出现威斯特伐利亚体制,拿破化战争后出现维也纳体制,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凡尔赛体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雅尔塔体制(联合国体制)。这次两极格局的瓦解却没有发生大规模战争,甚至连小规模战争都没有发生。这种非暴力的国际格局变动,同以往伴随战争的国际格局变动相比显然不相同,它产生不了“不破不立”的废墟效应,也没有社会心理上广泛的创伤感和重建感。
第二,这次国际格局变动是旧极的塌陷,而不是新极的崛起。在美苏两极中,苏联这一极塌陷了,但是,在这两极之外,却没有新的极产生。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同时我们也不难得出这样的逻辑推论:如果有新极崛起,那么,创立新的国际体制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但是,旧极的塌陷就不会产生那样的效果,相反,剩下的极反而对现行体制采取维护的态度,或者至少对现行体制的改造采取拖延、搁置的态度。
第三,这次国际格局变动后剩下的只有美国一级,而不是两极或多极。由于两极格局中总共只有两极,其中一极塌陷后,只能剩下一级。假如原先是多极,其中一极塌陷后,剩下的还有两极以上,那么剩下的极就可能对国际体制作新的安排。现在只剩下美国一极,它就觉得没有必要去跟别的国家作什么新的安排。
两极格局瓦解的以上三个特征,也许可以说明联合国体制为什么没有在两极格局瓦解之后随即发生突变。可是,从根本上讲,国际体制是国际格局的反映。国际格局变了,国际体制终究要随之而变,这是它们之间必然的逻辑关系。既然这样,联合国体制的走向就只能是一种渐变,何以言之?我们不妨从下面的论述谈及此问题。
二、强国革命运动和弱国改良运动
——联合国体制有没有渐变?
国际体制的变化是由国际格局的变化决定的,要分析联合国体制的渐变,应当先研究一下国际格局是否存在渐变现象。
国际格局主要是强国之间的关系结构。国家之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但是,国家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却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导的,另一类是依附的。居于主导地位的国家是国际社会的强国,强国之间相对强弱关系变化的过程就是国际格局变化的过程。人们把国际格局中的强国称为“极”。这个形象的称谓可以高度概括地把国际社会描述为“单极世界”、“两极世界”,有助人们对国际格局的表述和研究。这样,国际格局的变化也就可以看作是“极”的数目、具体国家以及相互关系的变化。
国际格局演变的动因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新极的崛起,二是旧极的塌陷。欧洲30年战争之后,西班牙塌陷,英国崛起;拿破仑时期,法国崛起;普法战争前后,德国崛起;一战后,德国塌陷,美国和苏联崛起;二战前,德国、日本崛起;二战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塌陷;90年代初,苏联塌陷。
从30年战争到二战结束的300年中, 国际格局的变化总是和大规模战争联系在一起。这就使人们误以为,新极崛起和旧极塌陷是在战争的短暂时间内发生的。实际上,不论是新极的崛起还是旧极的塌陷,都不是在短时间内完成的,而是一个经济上缓慢累积的过程。在大规模战争爆发以前,新极崛起或旧极塌陷的过程已经发生,战争只是新极崛起或者旧极塌陷的结果而不是原因,甚至战争胜负都不一定能决定极的兴衰。比如,拿破仑战争法国被打败了,但是法国的崛起却不可阻挡;第二次世界大战,英国和法国都是战胜国,但是它们的塌陷无法挽回。所以,如果说在大规模战争中国际格局发生了突变的话,那么,在两次突变之间的较长岁月中新极的崛起和旧极的塌陷,乃是国际格局的渐变。突变是力量迅速爆发的、急骤而激烈的过程;渐变是力量逐渐积累或衰减的、缓慢而温和的过程。把大规模战争作为国际格局变化的转折点,当然无可厚非,但是不能因此而忽略了国际格局渐变的一面。
新极崛起与旧极塌陷的效果是不同的。崛起的新极通常是积极主动的方面,它往往要求对国际体制进行调整,于是矛盾就会产生并且日积月累,当用和平方式无法调和这种矛盾时,就会发生武装冲突直至大规模战争。如果新极经受住战争的考验,就会对国际体制作新的安排,于是就诞生了新的国际体制。所以,大规模战争以及由此引起的国际体制突变,是新极崛起并且与旧极的矛盾无法调和的产物。这就难怪人们往往注意新极的崛起,而不太注意旧极的衰落。塌陷的旧极往往是消极被动的,它总是不愿意改变既定的国际体制,但是由于它的塌陷引起国际格局的变化,因而客观上至少会引起国际体制的渐变。
当今世界,人们公认是美国一强的“单极世界”。正如一个极权的国内社会极易导致专制一样,一个单极世界同样极易导致国际社会的不公正,因此,人们盼望出现一个多极世界。但是,多极世界能否出现不是以由人们的愿望决定的,它需要若干强国的崛起。新的强国只能是经济上强大起来的国家。根据邓小平提出的市场经济是人类经济发展普遍规律的观点,从长远来看,经济上能够强大起来的国家通常是市场经济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因此,新的强国原则上将会从市场经济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中产生。此外,新的强国还需要具备地缘、面积、人口、文化、历史等各方面的条件。从这些条件来看,首先崛起的新极可能性较大的是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欧盟范围内的国家,同时也不排除俄罗斯和日本这样的旧强国再度成为新强国。中国已经实行市场经济制度,但是还不完善,因此,中国难以象前述这些国家那样在较短的时期内成为强国。强国崛起的时间要受经济发展周期的制约,根据经济变化周期,强国的崛起至少需要30年时间。从90年代初苏联解体算起,俄罗斯的崛起至少在2020年之后;欧盟从欧元启动算起,将在2030年之后;日本由于各方面的局限,难以单独成为与美国平起平坐的强国,只有当出现其他强国时,它才有可能成为强国。
在国际格局发生突变的大规模战争期间,强国要求对国际体制作出新的安排,这种要求及其行动,不妨称为“强国革命运动”;在相对和平时期,对现行国际体制不满的相对的较弱的国家也会对现行国际体制提出新的要求,并且可能引起国际体制一定程度的渐变,这种要求及其行动,不妨称为“弱国改良运动”。能够发动改良运动的弱国,并非最弱的国家,而是相对的弱国,往往是正在崛起的强国。它们往往与其他相对弱国联合起来,促使国际体制发生对自己较为有利的变化。
两极格局瓦解后,针对联合国体制的弱国改良运动正在悄悄地发生着。在这场改良运动中表现活跃的有两类国家:一类是次强国,主要是欧盟内的国家,如英国、法国和德国,欧盟外的次强国则有日本;另一类是在次强国中排不上位次,而在非强国中相对较强的国家,其中包括欧盟中的其他一些国家,如挪威、丹麦等,以及欧盟之外的国家,如印度、以色列等。但在弱国改良运动中扮演领头人角色的主要是次强国。弱国改良运动目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要求改革安理会,扩大安理会理事国的数量,限制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这一行动的积极发起国是常任理事国之外的国家,因而主要是非强国。早在两极格局存续期间,一些非常任理事国就多次提出改革安理会的要求,但没有明确提出要取消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也不像两极格局瓦解后那么频繁和强烈。前苏联解体之后,几乎每年联合国大会都有国家提出改革安理会的提案,而且不少国家附和。联合国体制的核心在于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限制否决权将是对联合国体制的重大改变。但是由于限制否决权不仅损害美国的重大利益,而且损害英国、法国、俄罗斯这几个次强国的利益,因而阻力重重。
二是降低安理会的权威,缩小安理会对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以及侵略行为的断定权、制裁权的适用范围。这一行动的领头国家是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次强国。目前,这一行动的主要表现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签署。苏联解体之后,1992年和1993年联大都以改革安理会为热点话题,但是由于改革理事会难度太大,1994年即以建立国际刑事法院为主要话题。随后,仅用4年时间,到1998年7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即被签署。积极主张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国家谋求建立另一个能够取代联合国解决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的机制。规约的签署表明,美国一极,固然威风,但因此它的对手也就容易增多,并且对手之间也容易由于某种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因此,对联合国体制进行小修小补的改革,在美国一极格局下,是完全可能发生的。当然,改良总是缓慢而曲折的,国际刑事法院即使建立起来,也是一个缺乏执行能力的机制,它作出的判决,如果没有安理会的支持,很难执行,因此,国际刑事法院对联合国体制的影响终究有限。
三、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
——联合国体制哪些方面不会变?
不论是突变还是渐变,国际体制的变化都不是对旧体制的全盘否定,而是扬弃。每一次国际体制的变化总是一些东西被否定掉,而另一些东西被保留下来,积淀到新的国际体制中去,这种积淀意味着国际体制的发展。什么东西被否定掉,什么东西被留下来,这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搞清楚这个问题,就能基本把握联合国体制的走向。为了弄清这一点,让我们来研究一下国际关系的“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
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有两种法则:一是暴力、强权的法则,不妨叫作“第一法则”;二是平等、协商的法则,不妨叫作“第二法则”。第一法则是实力较量的法则,谁实力强谁就能说了算;第二法则是和平协作的法则,不以实力论高低,凡事商量着办。两条法则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首先,两条法则是互相对立的,当第一法则大行其道的时候,第二法则就会受到抑制;同时,当第二法则可行的时候,第一法则就要收敛起来。其次,两条法则又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性首先表现在它们基于一条更为基本的法则:对等法则。其次,两条法则的统一性又表现在它们之间可以并且常常在一定的条件下互相转化。当社会主体之间的物质力量较为均衡的时候,第一法则容易向第二法则转化;当社会主体之间的物质力量严重失衡的时候,第二法则又容易向第一法则转化。两条法则的统一性还表现在它们的相互依赖。在社会主体中,强者容易倾向于第一法则,而弱者容易倾向于第二法则,较弱的主体如果要求对方奉行第二法则,最好的办法就是使自己强大起来;在实行第二法则时,如果有一方破坏法则,其它方就要用暴力来制裁它,假如制裁不了它,第二法则也就被破坏了。所以,第二法则依赖于第一法则,在第一法则的保障下存在和发展,那么,第一法则是否也依赖于第二法则呢?同样也是这样。任何强者,都不可能无限制地实行第一法则,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实行第二法则,因为任何强者都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其他社会主体,以其他社会主体同它在经济上的联系作为它成为强者的条件。过分实行第一法则,就会过分损害他所依赖的社会主体,反而破坏自己成为强者的条件,逐渐沦为弱者。第二法则有益于经济发展,第一法则有害于经济发展;第二法则能使弱者成为强者,第一法则会使强者逐渐沦为弱者。因此,第一法则又是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第二法则的。国际经济领域的争端解决程序明显比国际政治领域丰富而且有效,其原因就是国际社会主体在经济领域的相互依赖比政治领域强得多。
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由第一法则向第二法则演变,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这是由人类的经济发展决定的。强者对弱者的依赖主要是在经济领域,经济越发展,社会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就越加深,实行第二法则的必要性就越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强国对弱国在经济上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强,因而强国不能迷恋第一法则,不能不寻求以和平方式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350多年来,尽管强权政治、 霸权主义的幽灵从未离开国际社会,但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第二法则的确势不可挡地向前发展着。因此,联合国体制所包含的第二法则的内容从发展方向来说是不会被否定的。
就法则的内容而言,第一法则是单一的、恒定的,它的具体规则就是“较量”。尽管随着经济和技术的进步,较量的经济规模、武器样式、作战方法等不断发生变化,但是这一法则所包含的规则却没有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说,第一法则是没有规则的法则。第二法则却不同,在协商、协调的总规则下,具体规则随着协商协调的深化而不断进步和完善。只要和平、独立、平等、合作被社会主体设定为处理相互关系的前提,那么第二法则的具体规则就会不断地丰富起来。
第二法则的内涵是社会主体在平等基础上共同协商解决他们所共同面临的问题。从参与协商的社会成员数量而言,这个法则的最低要求是有关社会主体之间的双边协商,较高境界是相关社会主体的多边协商,最高境界则是全体社会成员的集体协商。国际社会第二法则的发展历史,正是沿着这个路线前进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确立了国家间体制,也就是确立了国家地位平等的观念,为国际社会实行第二法则奠定了基础。维也纳和会建立了会议机制,为国际事务的多边协商创立了一种形式。凡尔赛和会确定建立国际联盟,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尝试建立集体安全体制,为国际社会成员对国际事务的集体协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雅尔塔会议确定建立联合国,力求建立比国际联盟更加完善的集体安全体制。由此可见,只要历史发展朝着和平方向发展,第二法则就会朝着集体协商的最高境界迈进。前面提到,国际体制的发展不是全盘否定,而是对旧体制的部分否定和部分肯定。否定的是旧体制中关于具体国家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关于某些强国的特别地位和权利;肯定的是旧体制中关于集体协商的代表历史发展方向的内容,比如威斯特伐利亚体制中关于国家主权平等的“国家间体制”,维也纳体制中体现多边协商的国际会议制度,凡尔赛体制中体现集体协商的集体安全制度。因此,联合国体制中的集体安全制度,不论是在弱国改良运动中,还是在强国革命运动中,都将被保留下来。
四、争端解决程序
——联合国体制哪些方面会变?
联合国体制的具体变化取决于多少国家以及哪些国家作为强国崛起,具有较大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任何人想要超现实地预见联合国体制的具体变化,无异于想当算命先生。历史发展的总趋势是国际体制终究要向着更加完善第二法则的方向发展,因此,联合国体制将会改变的东西,从长远来看,必然是在第二法则方面不完善的地方。联合国体制什么地方不完善呢?从根本上讲,就是它的争端解决程序还很不完善。
国际体制的核心是争端解决机制。无论是国内社会还是国际社会,为了使社会成员之间和平合作,需要建立他们之间的协调机制。社会成员之间真正需要协调之处,恰恰是争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之处。联合国体制建立了集体安全制度,它比个体安全体制更有利于解决争端,因而它在总体上不会被改变。但是,集体安全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国际联盟的集体安全制度就已经被联合国的集体安全制度所取代。集体安全制度好比一个基础,而争端解决机制却是一座建筑物,对于建筑物来说,基础固然是不可或缺的,但仅有基础是远远不够的。这就象法律体系一样,要维护社会秩序没有法律体系当然不行,但是,法律体系中如果没有争端解决机制,不管它形成怎样的宏大篇幅,无异于废话。评价一个法律体系的价值,不是根据它的立法目的,而是根据它所蕴含的争端解决机制及其效果。争端解决机制需要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构成,相比之下,实体构造比程序构造容易得多。联合国建立以来,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形成了大量的决议、公约,但程序性规范甚少。
争端解决程序,就是参与解决争端的当事各方以及他们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联合国体制现行的争端解决程序是以五大国否决权为核心的程序。在建立联合国的具体过程中,美苏双方讨价还价,形成了中、法、苏、英、美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它们享有“否决权”,以此为中心,形成了安理会制度,又围绕安理会制度,形成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制。这一程序具体主要载于《联合国宪章》第五章“安全理事会”和第七章“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这套构成当代国际体制根本特征的程序,反映了二战后的国际格局,也比凡尔赛体制的争端解决程序更为进步和完善。但是,它的缺陷仍然十分明显。从理念上看,这个程序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它不合理地遏制了国际社会97%的成员对于国际重大事务的决定权;从效果上看,这个程序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断定和制裁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以及侵略行为。因此,联合国体制将会被否定和发展的,将是它的争端解决程序。
然而,建立良好的争端解决程序又是人类最困难的问题之一。在争端面前,人们可以就解决争端的目的、意义和一般原则洋洋洒洒地发表意见和达成协议,可是一旦涉及解决争端的程序,就举步维艰,第二法则发展的难点就在于此。第二法则的每一次丰富和完善都要经过第一法则的催化,争端解决程序的每一次进步都是政治力量对比的结果。所以,联合国争端解决程序的发展,还有待于新的政治力量的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