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几种模式
陈建明 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
摘要: 本文探讨律师事务所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几种模式,包括个人模式、团队模式和派驻模式,无论采用什么模式,关键是要满足顾问单位对律师服务的内在要求:专业性、及时性和实用性。
关键词: 个人模式;团队模式;派驻模式;专业性;及时性
2019 年7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其中第(八)条专门提到:“积极为促进党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扩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覆盖面,提高党委和政府工作法治化水平。”该文件体现了我国推进法治化进程在持续加快,党政机关都在大力推广法律顾问,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正在积极引入我们律师加入他们的法律服务体系中,由律师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给他们保驾护航。
现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模式往往是以下三种,一是个人服务,比如很多律师个人拓展的顾问单位,往往是律师个人直接对接,他们自己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仲裁的服务,事务所其他人都不介入(以下简称个人模式);第二种是以律师事务所团队、各自分工来提供法律服务(以下简称团队模式);第三种是律师事务所团队加派驻律师个人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以下简称派驻模式)。
一、个人模式
对于象我们这种中小型城市,律师业务的拓展基本都是靠律师个人完成的,从接洽到签订顾问合同再到之后的服务,特别是接洽方面,依靠个人的熟人或私人关系因素非常大,所以从顾问单位的角度,大多数情况下先看到的是律师个人,而还不是律师事务所。另外由于法律服务的自身特点,比如业务连续性,一个案件从起因到判决到执行,面临仲裁、诉讼等各个阶段,时间相当漫长,极可能需要一个律师从头至尾跟到底,其他律师都比较难中间接手。因此律师个人提供服务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模式,即使顾问合同是由律师事务所名义和顾问单位签订,但是从接触顾问单位、签订合同、后续法律服务,自始至终,都是由律师个人处理,其他人无法介入也不需要介入。
这种模式有响应及时及效率较高的优点,比如顾问单位需要修改合同,经办人员直接电子邮件发给律师,律师修改后马上回复,非常快,不需要经过中间其他人员的中转,一旦有业务能够马上介入,而且由于和顾问单位上上下下较为熟络,关系往往很融洽,比如对于行政单位的服务当中,他们各个岗位的职责是分得很清楚的,一件事务的处理需要经过不同部门不同人员各种环节的审批流程,如果一个很熟悉的律师,往往处理都会比较快。
“六五”计划中明确强调:一切经济工作都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并将“食品工业”从“消费品工业”中单独列出。
上述三种模式并没有全面涵盖律师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林林总总,顾问单位多样化,业务多样化,服务的模式也一样是很多的,无论采用什么方式,关键要抓住的是顾问单位对于常年法律顾问的内在要求,这内在要求是什么?
二、团队模式
团队模式中,律师个人或律师团队开发的顾问单位,由整个律师事务所团队来进行服务,或者几个律师共同服务,几个律师一人一个模块,比如处理公司合同时,我处理建设工程合同,你处理劳动纠纷,他处理行政争议等等。团队模式作战在破产案件中比较常见,运用到日常法律服务中还比较少见,往往在大的城市或大的律师事务所执行得起来。
②心理干预:患者因为存在较大出血量,所以容易出现焦虑、抑郁等不良情绪,还有一些患者排斥护理工作,护理依从性相对较差。为有效提高患者治疗的积极性,护理人员应该主动的和患者进行沟通与交流,采用有效技巧,了解患者内心的真实想法,并在此基础上为患者进行针对性的护理,使患者能够明确不良情绪,对于疾病改善的危害,指导患者有效的对于自身情绪进行调解,指导患者掌握深呼吸等方式,帮助患者转移注意力,促进患者乐观的接受相关疾病的治疗,还要注意和患者家属之间的沟通,指导请能够有效的关心和爱护患者,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2]。
这种模式的服务可以非常完善,涉及到方方面面,比如对于住建部门的服务中,住建部门管理事务繁杂,有房地产管理、有招投标、有物业管理等等,如果一个律师事务所能够团队服务,各律师分别按自己专长负责,就能服务的比较好。
但这种模式缺点首先是对于派驻律师的个人成长不是太有利,接受派驻后可能面临自己以后案件业务变窄的问题,因为很大时间和精力放在顾问单位中了,无法拓展和维系其他客户。其次顾问单位可能只见个人不见单位,大事小事都是派驻律师个人处理,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极少出现,对律所的辨识度有限,而且服务是否到位,和派驻律师的个人关系很大,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直接影响到整个律师事务所。另外,派驻律师进入公司后,会过多卷入公司业务,如各种大小合同大小会议都要派驻律师参加、签字,企业特别是行政机关单位很多人员想要别人分担风险,我们律师提供各项服务的同时也自然增加了不少执业风险。
三、派驻模式
这种模式相当于是律师事务所团队加个人服务的模式,近年开始出现这种方式,因为顾问单位有这种需求。一般而言,有些公司规模不小,但是没有自己的专职公司律师或公职律师,没有专门法务人员或者法务力量较为薄弱,但是法律事务却有一定的量,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当然,最重要的是,这类单位负担的起,毕竟聘请一个律师事务所外还要专门派驻一个执业律师的话,费用较高,而且一个执业律师的费用就较普通法务人员为高。
这种模式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签了这样的顾问单位多了一笔业务,也解决了一个律所授薪律师工作及薪酬问题,但是首先律所要有相应的符合顾问单位要求的律师可以外派,不少顾问单位都要求派驻律师要执业三年以上,实习律师或者新律师他们不接受,而且律师事务所也要有相应的律师愿意这么处理,一般可能只有新入行或业务量不大的律师可以接受,对于新律师而言这个解决了案源问题,且接下来在一个固定的单位工作也有助于增长工作经验,熟悉专业业务及部分拓展人际关系,但对于执业经验长的律师,往往无法接受派驻,比如就收入而言,一个成熟律师的收入虽然未必都非常高,但是普遍高于一般企业的中层人员薪酬不少,顾问单位能提供的薪酬可能律师很难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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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专业性、及时性和实用性是企业对常年法律顾问的内在要求。
但是这种模式需要律师事务所有较多律师,各个律师各有所长,进入专业细分之后,对律师的要求也是较高的。其次,因为很多律师同时分别对不同专业提供服务,服务不同部门不同的人,顾问单位及人员无法对律师聚焦,因此律师很难和企业建立较为紧密的联系。另外业务处理有可能无法统一,比较混乱,比如一个业务涉及多个部门的时候,从各自角度可能出现不同的法律意见。
但是这种模式缺点也是明显的,首先对于一些业务比较多的律师而言,因为工作时间和工作精力有限,往往会导致服务不到位,比如有时间冲突,无法使顾问单位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其次术业有专攻,我们不仅面临各项法律法规,还有规章和政府的各项文件规定,律师个人非常难面面俱到地提供服务;第三,时间冲突或者利益冲突问题难以避免的情况下,需要律所其他律师的介入,而其他律师因为和顾问单位接触少,对该单位业务也不熟练的原因,介入是非常困难的。
这种模式优点是顾问单位得到了较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即使是普通律师,工作办案经验较普通法务人员为高,因此可以更好服务于单位,其次派驻律师在单位服务时间较多,对顾问单位上上下下服务更加到位,无论时间还是地点,而且因为派驻在单位,人员较为熟悉,服务可以更为深入,甚至可以服务到单位的员工个人事务。当然,派驻律师处理不了的问题,还有背后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基础扎实。
采用统计学软件SPSS14.0进行统计学分析,率的比较采用卡方检验,P<0.05,显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顾问单位购买我们的法律服务,最重要的因素无疑是专业性问题,法律是一门复杂的专业技术,当事人对法律规则、法律运行方式不是很理解才需要聘请律师,如果我们自身素质达不到顾问单位的要求,那建立合作很难,即使建立了也很快可能解除。比如为建设公司当然法律顾问,工程款纠纷当中,面对纷繁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手足无措,或者看不出什么问题,顾问就肯定对我们能力存疑,还有比如工程款优先权等的提出的法律技术问题,迫切需要我们的严格把关,给予合理合法的建议。2016 年,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针对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情况对珠海地区1500 家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并从中随机抽取了434 份进行分析中介,形成《大数据告诉你,企业需要什么样的常年法律顾问》一文,调查中显示,企业聘请法律顾问最关注的因素中,专业性所占比例超过90%。
及时性问题很多律师没有太注意,这对我们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往往是很迫切的问题,诉讼对我们律师自己是一个业务,对于顾问单位,对于当事人,很可能人生头一遭,给他们带来的心理压力非常大,更不用说一些标的额大的合同或者案件,因此非常需要律师顾问及时解决,他们没有时间和精力拖延。但是我们不少律师,由于种种原因,做不到这点。同样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的《大数据告诉你,企业需要什么样的常年法律顾问》一文显示,在企业对法律顾问最不满意的调查中,及时性被吐槽最多,高达47%;然后实用性比例是39%。
实用性问题是我们律师常常关注不到却非常重要的问题。顾问单位聘请律师最重要的是要解决问题,当事人可能对法律的处理流程不了解不关心,对法律有可能的处理结果也不了解,但是最终处理结果和他们密切相关,因此便利的处理流程、可以接受的处理结果是顾问单位最为关注的事项,这也是顾问单位对我们律师服务的要求,聘请的律师发挥了多大的作用,解决了什么问题,形成了他们最直观的看法。
总而言之,我们要抓住顾问单位的内在要求,从顾问单位角度出发,提供符合实际情况的服务模式,提升我们的服务质量。
(1)管理意识淡薄。运输企业正式编排在册员工在减少,所以员工大多是临时雇佣工。这也人员对人事档案没有了解,认为是今天高兴在干活,不高兴就离职。企业也认为企业和驾驶员是雇佣关系,随时可以解雇。所以没必要投入资金对驾驶员的档案进行管理,从而企业中没有形成档案管理。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http://www.gov.cn/xinwen/2019-07/10/content_5408010.htm.
[2]蒋进,李若讷,杨楚.大数据告诉你,企业需要什么样的常年法律顾问.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http://www.360doc.com/content/17/0103/21/22551567_619843331.shtml.
中图分类号: D912.1
文献识别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8X(2019)031-0301-02
作者简介: 陈建明,律师,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