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化劳动不能创造价值--与文志红同志商榷_相对剩余价值论文

物化劳动不能创造价值--与文志红同志商榷_相对剩余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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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4.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 —0892(2000)11—0025—05

《当代财经》1998年第12期发表了温志宏同志《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论证》(以下简称《温文》)一文,对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主张作了系统论述,其核心论点是物化劳动能够创造价值,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的公式是不正确的。物化劳动是否同活劳动一样,也创造价值,这是关系到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以致整个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的科学性问题,兹冒昧说一些与《温文》不同的看法。

一、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公式是正确的

《温文》提出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其含义不是说物化劳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是说物化劳动同活劳动一样,也创造价值,是价值的源泉。

物化劳动是不是价值的源泉,首先就应搞清价值是什么。马克思是从商品交换出发来揭示价值的本质的。不同的商品能够交换并且相等,是因为不同的商品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9—50页。)这种共同的东西就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1页。)即人类劳动力,“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7页。)马克思把这种人类劳动力的生产耗费的结晶,称为商品价值。在价值形态上,商品的一切可以感觉的属性都消失了。它们不再是“木匠劳动、瓦匠劳动、纺纱劳动,或其他某种一定的生产劳动的产品了”,而仅仅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0页。)正是由于从千差万别的商品世界中抽象出了价值这个概念,才使人们对不同商品的交换比例有了正确的理解,为人类规范市场交易秩序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价值的实体是劳动,是人类劳动力的生产耗费,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基本观点。物化劳动、机器、工具等无生命的东西,如何能够创造价值?说物化劳动能创造价值,在逻辑上也是说不通的。商品价值“就是耗费在商品生产上的社会劳动的物化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85页。 )说物化劳动创造物化劳动,就象马克思所批判的说劳动具有价值的观点一样荒唐。比如说一件工具的价值是10个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报废时如果说它创造了20个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是不可能的。因为第一,物化劳动(生产资料)的“价值不是由它作为生产资料进入的劳动过程决定的,而是由它作为产品被生产出来的劳动过程决定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32页。 )“说一个价值是比它的所值更大的价值,显然是无稽之谈。”(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23—924页。)第二,在工具使用过程中加入的新的劳动不是使原有的物化劳动价值增加,而是创造了新的价值。一句话,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

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但商品价值构成中包括物化劳动的价值。原因很简单,因为“每个商品的价值都是由物化在它的使用价值中的劳动量决定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3页。)而生产一个使用价值, 要在时间和空间上分开经历不同的特殊劳动过程,这些不同的特殊劳动过程,应该“看成是同一劳动过程前后相继的不同阶段。”(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25页。 )在商品生产完成的最后阶段所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是过去已经耗费的劳动,但生产它们是完成这个商品生产的劳动过程的一个必经阶段,因此,过去的劳动应该成为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

由于生产资料价值成为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是在生产资料转化为产品时发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32页。 )所以生产资料在新产品中再现的价值量就只能是它在生产过程中消失的旧形式存在的使用价值的价值量。“生产资料只有在劳动过程中丧失掉存在于旧的使用价值形态中的价值,才把价值转移到新形态的产品上。……生产资料加到产品上的价值决不可能大于它们在自己参加的劳动过程之外所具有的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38页。)

既然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它只能把原有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而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包括v+m两部分,因此,“商品,它的价值=c+v+m”,(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第424页。)这个公式就是科学的、正确的。

二、否定马克思商品价值公式的理由不能成立

为了证明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温文》首先提出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公式“在理论和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无法克服的困难”,并从三个方面加以论证,说明马克思的公式不正确。我以为,《温文》的观点在认识上带有明显的片面性。

第一,《温文》认为“Q=c+v+m的数学形式不符合经济学的含义。”理由是“如果按照Q=c+v+m的表达式,当c≠0,v=0时,商品价值Q=c≠0;当c=0,v≠0时,商品价值Q=v+m≠0, 这显然违背了经济学的含义,也与马克思的本意不符。”用数学公式来表达一定的经济含义,简单、直观,成为经济学家常用的方式。但是,稍有数学常识的人都知道,许多数学式的解是有条件的,如要使几何级数a[,1];a[,1]q;a[,1]q[2];a[,1]q[3]……成为级数递增,则q必须大于1,小于1 或等于1都不是级数递增。用数学公式来表达经济学含义, 同样要受到一定的经济条件的制约。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公式的制约条件,就是要把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结合起来并生产出商品,对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6章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温文》恰恰要求商品价值公式脱离制约条件而成立。

第二,《温文》认为Q=c+v+m不能反映相对剩余价值产生的现象,说“相对剩余价值主要是因为采用比较先进的机器设备而获得的,这时剩余价值m的表达式是什么呢?决不是m=△v, 因为光凭活劳动本身是不可能得到相对剩余价值的。显然,相对剩余价值的产生与物化劳动有关,其表达式至少应写成m=F(c,v), 即剩余价值由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决定。”相对剩余价值生产与物化劳动有关不假,马克思正是在先进的机器设备普遍采用的基础上来说明相对剩余价值的形成的。但是,那怕是再先进的机器,它也“不创造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0页。)机器不创造价值,那如何解释先进机器设备的广泛使用能使资本家获得相对剩余价值呢?马克思用了很大的篇幅来阐述这个问题,这里只简单指出两点:(1)在劳动者的素质不变,即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不变的情况下,采用先进的机器设备可以获得相对剩余价值。因为生产商品的劳动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统一,作为具体劳动,它的生产效率受生产力的影响,采用先进机器设备,可以提高劳动生产力,从而在同样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使用价值;但作为抽象劳动,它不受劳动生产力的影响,“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55页。)因此, 提高劳动生产力,同量的价值将由较多的商品来分摊,可降低商品的价值。“当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扩展到同生产必要生活资料有关的生产部门,以致使属于必要生活资料范围、从而构成劳动力价值要素的商品便宜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劳动力价值就降低了。这时尽管劳动者创造的价值总量不变,但剩余价值量增加了,即相对剩余价值形成了。可见,相对剩余价值是通过“提高劳动生产力来使商品便宜,并通过商品便宜来使工人本身便宜”而产生的。认为先进机器创造相对剩余价值,是把它们在使用价值创造中的职能视为它们在价值创造中的职能,从而得出错误结论。(2 )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也在提高,在劳动者中,脑力劳动者逐渐占到了主导地位。脑力劳动属于创造性的复杂劳动,如操纵数控机床、电脑软件制作等劳动,虽然不一定耗费太多的体力,但要付出大量的脑力。主要耗费脑力的复杂劳动是‘多倍’的以体力耗费为主的简单劳动,1小时的复杂劳动可以创造数倍、数十倍、 甚至上百倍的简单劳动的价值。很显然,相对剩余价值必然会随着技术进步而增加。

第三,《温文》认为Q=c+v+m无法解释目前的分配方式,说“按传统观点,价值完全是由劳动者创造的,在不考虑转移支付的情况下,‘不劳动者不得食’,投资者是没有资格参与分配的。……最近,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允许并鼓励资本、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这更是对传统理论的否定。要么是传统理论有问题,要么是目前的分配方式有错误,二者必属其一。”

《温文》之所以得出“二者必属其一”的结论,实质上是以作者的“谁创造、谁分配”的错误前提出发来分析问题的,从价值“谁创造、谁分配”出发,当然会得出既然说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它就不应参加分配,现在党的政策鼓励资本、技术等要素参加分配,那物化劳动就创造价值。关于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我们在后面详细讨论。这里强调三点:(1)马克思并不是一般地否定投资者参与分配, 而是反对资产阶级凭生产资料剥削雇佣工人,“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筑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筑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生产和产品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5页。)至于集体的投资,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明白白写着要从社会总产品中作六项扣除,这不是投资者参与分配又是什么?(2)马克思所提出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与价值创造没有关系。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明确指出:“耗费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2页。)(3 )如果《温文》说的“投资者是没有资格参与分配的”是指我国改革前不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那是在“左”的指导思想下脱离国情的错误政策,早已被我国改革中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政策所纠正。

三、论证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理由难以使人信服

《温文》认为,“物化劳动与活劳动以‘相乘’的方式起作用,其经济学含义是:商品价值由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从这一思路出发,作者从三个方面着力证明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是以相乘方式起作用的。但我认为这些理由不能使人信服。

首先,《温文》称“若两个因素互相结合、共同作用、缺一不可,则作用结果为两个因素作用之积,记为A×B。……在劳动过程中,物化劳动与活劳动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因此可以初步认为,物化劳动与活劳动的作用方式不是‘相加’,而是相乘”。如果说两个因素互相结合、共同作用、缺一不可,其作用结果是“相乘”的现象大量存在,那是事实;但如果把它绝对化,把这种情况的作用结果都说成是“相乘”,那就变成谬误了。事实上,除了“相乘”结果,还有大量“相加”、甚至“相减”结果存在。如化合物,是由不同的元素相互作用而生成的,其分子量就是各个原子量的相加;又如两个不同方向的作用力的合力,就没有两个力之和大。把一部分事物的现象任意扩大为所有事物的现象,不是科学的态度。

其次,《温文》称“马克思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论述,为物化劳动与活动劳以相乘方式起作用的观点提供了重要证据。”理由是“必须把个别劳动时间折算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折算系数=物的影响系数×人的影响系数。”为了对不同生产者的商品价值量进行衡量,先要确立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这个衡量标准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时间。”“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马克思的以上论述包含三层意思:(1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生产某种使用价值的标准衡量时间,如生产一件上衣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10小时,则不管各个别生产者究竟要花8小时还是12小时, 社会都只承认你花了10小时。(2)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涉及的不是价值的创造, 即价值是什么的问题,它所涉及的是价值量,即价值多少的问题。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花费了相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量就相等,“含有等量劳动或能在同样劳动时间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53页。)。(3 )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转换是通过商品的使用价值来完成的,如生产1件上衣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10 小时,而某生产者却要花15小时,那么他的15小时个别劳动时间就等于10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温文》提出的折算系数,只能说明物的因素对生产使用价值所需要的时间,即对具体劳动有影响。从马克思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论述中,不能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提供证据。

再次,《温文》还认为,物化劳动与活劳动以相乘方式作用“还可以从生产函数的实证研究中得到支持。”因为生产函数中“生产要素之间都是以‘相乘’而不是‘相加’的方式起作用。”生产函数的表示形式很多,我们姑且承认生产要素之间是相乘作用,但这仍然帮不了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忙。因为生产函数中的产出,是从实物(使用价值)的角度来研究的,即从具体劳动的角度来研究的,各种生产要素直接参与使用价值的创造并对它产生重要影响是理所当然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商品的两个不同的因素,它们分别由不同要素决定。用决定使用价值的要素怎能否定决定价值的要素呢?

四、关于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

对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温文》一是认为价值创造“属生产力的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价值创造过程相同。价值分配……属生产关系的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价值分配的性质、方式可以不同”。二是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的,按照‘谁创造,谁分配’的原则,商品价值应该由物化劳动的投资者与劳动者共同分配,即‘劳资共同分配’。”按照作者的说法,它既克服了西方经济学按资分配的局限性,也克服了马克思按劳分配的片面性,实现了理论上的“客观”。但仔细分析不仅愕然,《温文》中的以上观点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7篇中批判的观点几乎如出一辙:价值创造属生产力范畴是不变的,价值分配属生产关系范畴是变化的,不正是穆勒主张的“承认分配关系的历史发展性质,但同时却更加固执地认为,生产关系本身具有不变的、从人类本性产生出来的、因而与一切历史发展无关的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93页。)的观点吗?“谁创造、 谁分配”不正是“三位一体公式”“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的另一种说法吗?是不是斗换星移,过去错误的东西现在变得正确了?未必。

第一,价值创造不是属于生产力范畴。

从劳动过程的一般性质,或者从使用价值的创造过程看,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属生产力范畴,它与社会形式无关。至于价值,它不是商品的自然属性,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价值的实体是劳动,但决不是具体劳动,劳动就表现为价值而论,也不具有它作为使用价值创造者所具有的特征。“当我们把劳动确定为形成价值的要素时,我们不是从它作为生产条件的具体形式上来考察它,而是从一种和雇佣社会的社会规定性不同的社会规定性上来考察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30页。)因此, 商品价值这个“只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从商品体本身是无法找到和表现出来的,只有通过交换才能表现出来。“在商品体的价值对象性中这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而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末不用说,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1页。)既然价值是要在交换关系中表现出来的社会性质,又怎么能说价值创造属生产力范畴?从《温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把价值与使用价值混同在一起,把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混淆起来的现象。

第二,“就劳动形成价值,并体现为商品的价值来说,它和这个价值在不同范围之间的分配无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30页。)

这是因为:(1)工人领取工资, 获得必要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价值,不是由于他们的劳动创造了价值,而是由于他们出卖劳动力,成为雇佣工人。“就劳动具有雇佣劳动的特殊的社会性质来说,它不形成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 年版, 第930页。)我国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虽不再受到剥削, 但他们的劳动力仍是商品,因而仍具有雇佣性质。(2 )工资不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而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3)作为形成价值的劳动, 它不仅为工人自己创造价值,它还要为别人创造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要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创造价值)。形成劳动力价值的劳动“和物化在那些形成地租或利润的部分相比,不会更多,也没有什么不同”。(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30页。)

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不能以价值创造者的身份参与价值分配;形成价值的劳动也与价值分配无关,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不是相互对称的关系。那么,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和劳动者参与分配的依据什么?

生产决定分配,分配的依据只能从生产中去寻找,对此,马克思有一句非常精辟的概括:“分配关系或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92页。)就是说,当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实际发挥了作用, 它的背面就是有权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从物的要素来说,尽管它们对新价值的创造不起作用,但对价值的载体即使用价值的创造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的所有者,必然要凭借财产所有权参与分配,这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若所有权主体不拥有对财产的收益权,那么所有权实际上是名存实亡。从人的要素来说,劳动者是劳动力商品的所有者,他们参与分配,与物的要素一样,同样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

以上分配依据,对社会主义同样适用。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而且生产资料也有相当部分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因此,不仅劳动者要按照其付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参与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而且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也应凭借其投入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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