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寿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_人身保险论文

论人寿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_人身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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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可抗辩条款简介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是世界各国常见的、普遍使用的人身保险标准条款之一。它规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单签发之日满两年后,除由被保险人停缴续期保费外,保险人不得以投保时的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

该条款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保险合同作为城信合同,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宣布保单无效,这是为了保障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人身保险大多是长期性合同,有时确实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因为种种原因遗忘、错漏而使填报的情况不够准确详尽,而保险人当时没有指出,却在被保险人已经衰老或保险事故发生时,强调告知不实而拒绝给付,这就极大地伤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在死亡保险中,保险金是给付于受益人,如果保险人拒绝给付,实质上是让收益人承担被保险人的错误责任,这也很不合理,因此在人身保险中出现了此条款。在合同签定两年内为可争议期,保险人有权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为由而宣告保单无效;而两年之后为不可争辩期间,保险人发现告知不实也必须负责到底。

2 中国的现状

在中国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只限于年龄的不实告知之上,而对其它的不管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误告、漏告、隐瞒,也不管合同签定多少年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都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首先,这对被保险人是非常不公平的。投保单中被保险人告知栏的项目有最多有50项之多,并且还有未提及事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确实可能出现漏告或过失误告,并且可能性还非常大,尤其当保险责任与告知内容关系不大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容易疏忽,人身险多数是长期险,当多少年后发生保险事故或应给付保险金时,保险人因此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显然对被保险人造成了极大伤害。尤其在死亡保险中,受益人很难以合适的证词来有效对抗保险公司所指控的错误信息表达,当初为意思表示而形成契约基础的被保险人死后无法再对案件陈述,这将使诉讼更难以抗辩,在几十年的寿险合同中,如果允许保险人在整个保险期内都具有这种主张权,必然会造成对被保险人的伤害。近几年,关于这方面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诉讼保险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并有增加趋势,多是以被保险人败诉而告终。

3 引进不可抗辩条款的必要性

引进不可抗辩条款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发展,因为此条款不仅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对保险人也是有益的,它会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度,虽然寿险保险市场近十年以超常的速度发展,保费年增长率达42.8%。在2003年的3880亿元的总保费中,人身险保费3011亿元,占总保费的77.59%,但应有很多制约保险市场发展的因素,其中之一就是人们对保险公司的怀疑态度,人们害怕到期领不到保险金。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双方应做到相互诚实相互信任,也要求双方的权利、利益、责任、义务是对等的。如此,保险市场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不可抗辩条款是保险人对公众的信用保证,英国1848年The London Indisputable life公司首先引用不可抗辩条款,美国1864年The Mahatan Life公司开始使用此条款,1870年广泛使用,从而使保险人赢得公众信任,自此保险经营突破历史困境。中国保险法过多地保护了保险人的利益,当越来越多的被保险人为此受到伤害,必然会使人们对保险失去信心,那时受害的不仅是被保险人,最终受影响的是保险人。

中国已经加入WTO,我们的承诺是几年后保险市场全面对外开放,我们的法规,我们的市场,我们的做法都要和世界接轨,引进不可抗辩条款是迟早的事,晚做不如早做。并且我们的人身保险市场已初具规模。

再者,从反欺诈的角考虑,也没有必要将此条款拒之人身保险合同之外,人们确实存在不诚实的一面,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但考虑时间的因素,一般投保时的隐患如果在两年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可以认为其对保险责任影响不大,并且保险人在两年内有充分的时间调查被保险人的情况,这期间一旦发现被保险人有欺诈行为或漏告误告,保险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大量的保险欺诈是人为制造保险事故。中国人身险虽没有引进不可抗辩条款,但据统计中国的保险欺诈案例比例和其它国家基本处于同一水平,因此一味地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放弃不可抗辩条款并没有减少保险欺诈的发生。

4 结语

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了对投保消费者的保护性规定,可以看到保险的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尤其是最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当前的保险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其中第四十条(无争议条款的适用)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保险人未行使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但是合同已经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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