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规律及法律体系研究

道路交通安全规律及法律体系研究

申少君[1]2003年在《道路交通安全规律及法律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鉴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具有技术性和社会性的二元特征,本文根据交通工程学、法学以及相关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运用系统分析、比较和实证、统计与预测、交通安全机理分析等研究方法,深入研究了道路交通安全宏观和微观规律,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学的基本法理,在此技术和法理的支撑下,对比研究了中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分析了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功效性及未来发展思路,最终构筑了我国新世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 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先从宏观的角度,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从道路交通和社会环境两大系统,构筑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宏观因素集及其互动模式,深入分析了互动规律,并最终构筑了道路交通安全状态描述四维模型。以全面、丰富的数据作为支持,运用统计学原理和回归预测的技术方法,建立了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趋势预测模型,推出了发展历程中的阶段性阈值,这可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发展提供方向性、策略性的依据。通过道路交通安全系统因素的分析,论文探讨法律法规的关键地位及其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模式,这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设,以及道路交通安全关系的科学调整,提供了技术支持。 本文还从微观的角度,根据人、车、路、环境的交通特性,运用统计学、交通行为机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对道路交通事故产生机理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揭示了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微观影响因素及其内在规律,重点阐释了交通行为的固有特征和交通事故关键成因,从中也明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建设的重点和基本方向,揭示了在道路交通事故“人的过失”的背后,存在着道路、车辆、环境及其互动的过程,以此为基础得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建设的若干启示和原则,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工程技术方面的理论支撑。 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的法学理论根基,本文根据法理学和道路交通法学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内在规律,深入、系统地研究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内涵和基本特征、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般体系及其法律渊源,并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立法主体和原则及其法律实施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研究,初步构筑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学的理论框架,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设奠定了法学理论基础。 本文根据以上理论和方法,对中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对比研究,总结了发达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的经验,多角度地分析了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深层次问题,阐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的要点、主要方向和基本原则,为新世纪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借鉴。 在以上研究成果的支持下,本文最终构筑了我国新世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并对体系框架、法律层次、主体法律、分支法律等核心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以图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实际建设与执法的社会实践提供理论和方法论的支持。 本文最后还对以上研究成果进行了系统总结,并对下一步的相关研究进行了展望。

王坚[2]2012年在《路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乃人之基本需求之一,其在整个社会系统的建制当中表现为“交通需求”,从主客体关系角度着眼,对此种需求之满足即为主体之利益所在,而此利益之具体化即为供公众通行利用的各种“路”,由于私人或者没有动机激励或者没有实际能力,所以,公共道路交通资源的有效供给必然主要依赖于国家及政府,“路权”概念之重释及路权体系的建立,其理论目的即在于反映和规范此种基本关系,亦即“行”需求之权利化。而以“权利发展”的眼光检视满足人之“行”的基本需求的交通发展,论证作为法律权利的“路权”的正当性及可行性即是本文的理论红线,在对“路权”概念做出明确界定的基础上,阐释其作为一种权利类型的各方面特征,则是本文的基本线索,而特征之阐释则是通过路权之法理构成、权利系谱中的位置与比较、路权法制类型之探讨这一基本框架来展示。全文的章节分布除“结语”之外,分为“绪论”、“路权概念之重释”、“路权法理构成之解析”、“权利系谱中的路权”、“路权法制之实证检讨:类型化的思考”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分别如下。在“绪论”一章,首先,提示路权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一方面,于权利理论研究中,其属权利“个案研究”和“本体研究”,而非单纯的价值研究或宏观研究,因此一定程度上是对整体权利研究的推进;另一方面,它是行政法学理体系中的部门行政法或称特别行政法研究——交通(行政)法研究,同时也是人权法或基本权利理论的一次应用型研究,在此两个领域,目前国内学界都涉及很少,因此“路权”研究亦有重要价值。其次,作了较为细致的文献综述,一方面展示了国内路权讨论在形式和实质两个面向的不足:“路权”一词实际上有六种以上的内涵,且不同内涵的论者之间基本没有沟通交流,对“路权”的权利基础、权利属性、主体特征、义务人等基本问题,特别是对“路”的认识,都远未达到自觉的程度;另一方面,揭示了英美法系的“公共信托理论”以及大陆法系的“公物理论”,与路权研究之间的异同,即,前者理念上虽与“路权”接近,都是从作为公众的利用人一方出发,但讨论的对象却不是人工的道路而主要是土地、水等自然资源,后者虽将道路作为“人工公物”来研究,但却主要从行政一方出发,而非从公众利用人角度展开。再次,特别指出,由于部门行政法研究的特殊性,为弥补行政法总论的共通性知识与特定行政部门之专业性的冲突,本文采用的是多学科交叉或称跨学科的研究策略,即,尽可能的消化容纳交通工程学、交通社会学、交通经济学以及交通规划与管理等学科的知识养料。“路权概念之重释”一章中,首先是为“路权”概念的界定做好两个方面的理论准备:其一,从权利理论的两种传统——自然法理论与功利主义——出发,为路权寻求了坚实的基础,亦即其核心要素“合理的交通需求”,从权利理论的两种进路——“权利义务关系”与“权利权力关系”之中,将路权定位为“权利权力关系”的公法进路,从两种概念分类——抽象概念与类型概念——出发,展示了路权其实是一束具体权利组成的权利类型而非一个抽象权利;其二,解释了与路权相关的几个重要概念:“行”、“交通”、“运输”、“路”、“TDM(交通需求管理)”、“交通法”、“公物法”。在此基础上,将“路权”界定为,就是使用各种公共道路交通资源的权利,具体是指,在公共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为满足用路人合理的交通需求而由法律规定的,保障用路人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自由、平等的利用公共道路交通资源的利益、权利或特权的集合。第叁章“路权法理构成之解析”是全文的重要章节,即从内部视角全面解析“路权”法理的四个主要构成部分:作为路权客体的“路”、作为路权主体的“用路人”、路权义务人以及路权类型中的具体权利体系。其中,路权客体之“路”即各种公共道路交通资源,具体是指提供公众利用的各种交通线路设施,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最低限度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必要的服务,路权客体有四个方面的特征:路权客体具有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特性;之于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军事、经济都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直接依存性;表现出“人工性”和“技术性”逐渐加强的特征。“用路人”是指,作为交通需求主体或道路利用主体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其也有四个方面特征:用路人具有显着的工具外衣性,但绝不能与交通工具等同论之;于机械化和信息化的现代交通社会系统中,用路人对路权客体具有高度依赖性,因为客体所承载的利益具体化是用路人享受就学、就医、就业、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等等领域权利的前提条件;用路人在交通系统中的身份具有“随机性”和“可控性”,因此一定程度的交通需求管理和路权配置就是可能的和必要的;用路人具有“集合性”与“群落性”特征,即由于自然或社会(制度)的原因,用路人可以分为不同的群体,例如,以机动能力强弱为标准,可分为普通用路人和弱势用路人。路权义务人体系,则由“国家——各级政府——相关的交通职能部门”、交通通事业单位或其他NGO组织、路桥公司及城市轨道经营公司等交通企业以及用路人自身四个方面组成。而路权类型中的具体权利体系,则因概念内涵之广狭分为最广义路权、广义路权、狭义路权与最狭义路权四组,其中的核心部分是作为狭义路权的“实际用路权”,但为了保障此实际用路权的有效行使,就有赖于一个功能完备的具体权利体系,而从价值诉求的层面展开的话,这一体系的底部便是保障安全的“用路空间权”(最狭义的路权),与实际用路权平行的(即广义的路权)则是以自由为价值诉求的“用路知情权”、“用路选择权”、“用路监督权”、“用路救济权”,和以平等为价值诉求的“普通群体用路权”、“弱势群体用路权”(又分为“无障碍通行权”和“适足道路利用权”),而实际用路权之下还可依据交通需求之性质做不同的具体权利分类。第四章“权利系谱中的路权”,则是从外部的视角来考察路权类型,其中,“自由权与社会权两分法中路权”和“财产权观念演进中的路权”主要是对路权属性的考察,而“路权与住宅权”和“路权与迁徙自由权”则是实质性的比较。简言之,,一方面,路权的社会权属性较之自由权属性更加显着,即需要国家及政府积极行动、主动供给,但其也有自由权属性,例如其可从人身自由权派生而来;另一方面,随着财产权的观念演进,由于交通作为给付行政和福利主义的典型代表,且其还是用路人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条件,因此其已然成为重要的财产形式,具有部分的财产权属性。在路权与住宅权的实质比较中,可以发现二者的权利基础分别为人之基本需求的“住”与“行”,都可以从《国际人权宪章》中的“适当生活水准权”中推导出来,但住宅权的制度化和受重视的程度都远高于路权;在路权与迁徙自由权的实质比较中,可以发现二者最大的共性在于,都可以在人之“行”的基本需求中找到根基,且都能从人身自由权中推导出来,但迁徙自由权的自由权属性较显着,而路权的社会权属性更浓。于“路权法制之实证检讨:类型化的思考”一章中,首先,在简要梳理交通史和交通法制史的基础上,以韦伯的“理念类型”为工具,对“农业社会——马车时代”、“工业社会——汽车时代”和“后工业社会——后汽车时代”的路权法制在“路权客体功能诉求”、“用路人与路权义务人关系”以及“用路人之间关系”叁个方面的典型特征做一定程度的抽象和提升,构建了“政治——统治型”、“经济——安全型”和“人本——自由型”叁种路权法制类型;其次,对我国目前的交通法制现状做了静态和动态两种考察,在静态考察中指出我国交通法律部门在宪法渊源方面的模糊、重要交通法律缺失或效力级别太低、交通行政体制不顺、重要分类标准不一、立法粗糙操作性不强等等不足,在动态考察中,通过对从“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CNKI知网资源库”和“网络媒体资源”中检索获得的一百多个路权法制事例的综合分析,发现我国目前路权法制的主要问题是“交通安全与事故责任分配”、“收费公路相关问题”、“禁摩、禁电、禁微、汽车限购拍牌等禁行限行问题”、“道路规划建设及利用管理问题”以及“公共交通的有效供给不足”等方面;作为考察分析的结果,指出我国目前的路权法制,虽然还遗留着一些“政治——统治型”的特征,也出现一些“人本——自由型”的理念特征,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现状更接近“经济——安全型”路权法制,因此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中国公路学报》编辑部[3]2016年在《中国交通工程学术研究综述·2016》文中研究指明为了促进中国交通工程学科的发展,从交通流理论、交通规划、道路交通安全、交通控制与智能交通系统、交通管理、交通设计、交通服务设施与机电设施、地面公共交通、城市停车交通、交通大数据、交通评价11个方面,系统梳理了国内外交通工程领域的学术研究进展、热点前沿、存在问题、具体对策及发展前景。交通流理论方面综述了交通流基本图模型、微观交通流理论及仿真、中观交通流理论及仿真、宏观交通流理论、网络交通流理论;交通规划方面综述了交通与土地利用、交通与可持续发展、交通出行行为特征、交通调查方法、交通需求预测等;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综述了交通安全规划、设施安全、交通安全管理、交通行为、车辆主动安全、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与规范等;交通控制与智能交通系统方面综述了交通信号控制、通道控制、交通控制与交通分配、车路协同系统、智能车辆系统等;交通管理方面综述了交通执法与秩序管理、交通系统管理、交通需求管理、非常态交通管理;交通设计方面综述了交通网络设计、节点交通设计、城市路段交通设计、公共汽车交通设计、交通语言设计等;地面公共交通方面综述了公交行业监管与服务评价、公交线网规划与优化、公交运营管理及智能化技术、新型公交系统;城市停车交通方面综述了停车需求、停车设施规划与设计、停车管理与政策、停车智能化与信息化;交通大数据方面综述了手机数据、公交IC卡、GPS轨迹及车牌识别、社交媒体数据在交通系统分析,特别是在个体出行行为特征中的研究;交通评价方面分析了交通建设项目社会经济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

金黎钢[4]2015年在《我国省级地方性法规创制性条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单一制且地方差异悬殊的大国,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空间有无限制,创制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何在,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在我国中央——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框架中,考察地方立法权的实际运作,分析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的表现形态、形成机理及其合法性疑问与正当性基础,尝试提出地方性法规创制空间的法解释方案和法政策措施。论文以实然的描述为起点,以警察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为例,着眼于法律规范的权力/利——义务内容,对地方性法规的创制条款进行了梳理分析。在地方性法规中,普遍存在着创制法律规范的需求,存在着创制权力(利)的条款、创制义务的条款和创制责任的条款,其中既有针对上位法未规定事项开展创制规定,也有针对上位法已规定的事项做出的补充与变通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创制了行政权力条款,创制了公民、法人等主体的法律义务条款,创制了法律责任条款。部分条款在上位法已有规定基础上扩大了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主体的职权,增设了行政主体的责任,增设了公民、法人等主体的法律义务,增设了处罚的情形、处罚的方式与处罚的种类。在消防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创制了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权等权力条款,创制了公民、法人等主体的法律义务条款,创制了公民、法人等主体的法律责任条款。部分条款在上位法已有规定基础上扩大了公民、法人等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对上位法规定的法律义务与处罚规定作出了变通规定。在治安管理领域,地方性法规创制了行政权力条款、法律义务条款与法律责任条款,部分条款在上位法已有规定基础上,增设了针对公民、法人等主体的法律义务规定,并对上位法规定的处罚条款作出了变通规定。在创制性地方立法中,存在部分“超常规”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条款。上述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的出现,来源于地方重大而急迫的治理需求,在中央立法无法就前沿问题和地域特殊需求及时提供支撑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履行宪法、组织法上的立法职责,这也构成了其立法权的组织法根据。为了保障地方性法规的合理创制空间,消解地方立法创制法律规范带来的形式上的“法制冲突”,需要在宪法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原则规定基础上,优化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配置,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各自的立法权限范围,通过适当解释和妥贴适用“地方性事务”这一概念,在制度上拓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空间,通过适当解释“不抵触原则”,为地方性法规创制条款提供合法性依据。本文通过对地方立法客观实践的梳理和观察,尝试为界分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提供一种分析的角度和思路,以此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陈维谦[5]2017年在《广珠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风险控制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接二连叁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给人们的心理蒙上了一层厚重的阴影。面对惨痛的现实,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风险控制已然成为现代高速公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紧迫课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本文从公共管理学角度出发,结合事故致因理论、风险管理理论等方面的研究理论基础,综合运用案例研究法、访谈法以及观察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分析具有典型意义的广珠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风险控制的现状、存在问题以及产生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其路段交通事故风险控制效能提升的对策建议,以此为例进一步拓展广东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风险控制方面的研究。研究表明,广珠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风险控制工作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例如执法工作上的短板问题、指挥调度和联动力量的管控问题、交通环境因素的风险问题、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难以增强等等,问题产生的原因包括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不完善、行政管理职能的体制不顺畅、交通安全信息的统计分析机制与共享发布平台存在缺陷、工作开展缺少资金和人力保障等。由此可以得出提升效能的对策,包括建立良好大环境、创建跨部门的高效新模式、改善现有管控系统、细化“路、警、民联动机制”、构筑升级版交通安全配套设施保障体系和紧急救援体系等等方面。

唐亮[6]2012年在《信息化条件下营运车辆安全监管关键技术研究》文中认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已成为威胁人类公共安全的最严重问题之一,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运行范围广,时间长,货物众多,客流量和物流量巨大,营运车辆的安全在道路交通安全中占据较大比例。随着营运车辆急剧增长,现有人工监管方式缺乏对营运车辆安全规律的把握,已难以适应现代交通安全精细化管理的需要。由于交通安全监管系统本质是实时性高、协调性强的复杂系统,严重制约了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关键因素(如超速、追尾等)的机理和规律的有效认知。目前,信息化与智能化已成为交通安全监管系统现代化的主要发展方向,通过提高营运车辆安全监管系统在感知、通信和控制之间的互联互通互操作能力,为认知交通安全监管的机理及规律提供了新的途径,同时,现代交通理论的发展也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契机。因此,深入研究信息化条件下营运车辆安全监管的技术及其关键支撑理论,以科学的方法准确认知超速、追尾等交通安全现象,以先进的技术支撑营运车辆安全监管系统的发展,对于交通部门实施具有针对性的主动监管提供科学支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本文主要围绕基于信息化条件下的营运车辆安全监管技术及其关键支撑理论展开研究。首先构建了信息化环境下的营运车辆安全监管体系,为营运车辆主动管控和参与者联动提供支撑。同时,重点围绕信息化环境下车辆运营安全体系评价技术、车辆超速规律和追尾机理方面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以期从理论和工程应用两个角度突破,从而为科学评价、针对性地实施主动的营运车辆安全监管提供支撑手段和理论依据。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在营运车辆安全监管体系方面,提出了一种具有信息反馈机制的安全监管体系框架,并在其指导下构建了基于GPS的“两客一危”监控系统。针对交通管理部门、运输企业、司乘人员和应急救援部门在营运车辆监管中缺乏有效信息交互和协同联动机制的问题,首先,从数据驱动的角度出发,应用反馈控制思想,构建包含对象层、监管层、控制层和反馈层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体系框架。其次,以交通安全监管体系框架作为宏观指引,构建了一个典型的“两客一危”监控系统,并在重庆市典型高速公路进行部署应用,结果证明了其适用性,体现了该营运车辆安全监管体系具有重要工程应用价值。②在营运车辆的安全评价方面,提出了一种基于熵权理论的运营车辆安全评价方法。综合考虑了影响营运车辆的运营安全评价因素,基于熵的理论确定各因素的权值,然后运用模糊综合评判模型进行综合评价,得出其安全等级。通过把熵权法与模糊综合评价法结合,有效降低了人为因素对权重的影响。将该方法应用于重庆地区“两客一危”车辆运营安全分析,结果表明方法简单易行,评判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③在提取营运车辆运行特征方面,提出了一种基于DM技术的运营车辆超速规律分析方法。针对目前难以有效掌握运营车辆超速行驶的规律,基于车载GPS实时监控数据,提出了将数据挖掘技术应用于运营车辆超速规律的分析方法,同时给出了一种基于地图匹配的数据预处理方法,对具有空间属性的数据进行预处理,并建立了四维数据仓库模型。在此基础上利用基于FP-树的关联规则挖掘算法及趋势分析方法,进行了初步的模式挖掘,得到了与决策有关的多种超速规律,为运管部门实施运营车辆的超速监管提供了有效支持和决策依据。④针对营运车辆追尾问题,基于前后车作用关系,揭示了营运车辆追尾机理,并提出了基于多前车信息和基于前后车信息综合利用的车辆追尾抑制方法。针对有效抑制和预防营运车辆追尾技术手段比较单一、车辆追尾机理成果还研究不够深入、以及预警系统采集信息种类、范围及依据的研究缺乏等问题,从前后车作用关系的全新角度,揭示了营运车辆追尾机理。在此基础上分别提出了利用多前车信息和前后车信息来抑制营运车辆追尾的措施,并采用数值仿真验证上述途径的有效性。具体为:提出了基于多前车信息作用下的车辆运动模型-MAVD模型,其结果表明,通过充分利用多前车信息,可以扩大本车稳定裕量,从而抑制本车与前车追尾;提出了考虑前后车辆综合效应的车辆运行刻画建模——BL&OVD模型,研究结果表明通过前后车信息的综合与协同,能最大限度扩大车队稳定区域,从而抑制前后车追尾发生,且只需要采集前方两辆车的信息和后方一辆跟随车的信息就可以保持车辆运行在最佳状态,以保证追尾发生概率最低。综上所述,本文充分融合信息技术和交通理论,构建了一套营运车辆安全监管体系,研究了基于熵权理论的运营车辆安全评价方法,提出了一种基于DM技术的运营车辆超速规律分析算法,探索了基于前后车大范围信息利用的营运车辆追尾机理分析和抑制方法,理论分析和实际应用验证了本文工作的有效性。

孙伟[7]2007年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文中认为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城市交通运输的发展,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要提高城市道路安全性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首先应客观地对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做出相应的评价,然后提出处理方案,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可以全面、客观地评价一定时期内不同城市的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并通过分析,发现问题,为系统解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对策。本文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看作一个完整的系统。分析了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建立了一个较为全面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包含11个一级指标和40个二级指标。然后用层次分析法确定了各个评价指标的权重,用模糊数学方法建立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水平评价的二级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最后,通过柳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实例分析,证明对于所建立的评价体系和模型的研究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

方芳[8]2017年在《论当代中国城市道路通行权》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道路通行权为研究对象,以当代中国城市道路通行实践为研究范围,以权利理论研究为基本范式,综合运用比较分析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反思我国道路通行法律制度的问题及成因,提出我国道路通行法律制度及其理论研究应当立足于道路通行权,围绕道路通行权展开具体的法律理论分析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整合我国当下道路通行权研究理论,建立道路通行权理论体系,为解释、解决“路权”、通行“优先权”等现实法律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夯实理论基础,进一步丰富我国部门法哲学研究,丰富及细化我国权利类型及其内涵。同时,本文立足人的具体权利,呼应转型时期中国关注和保障民生问题的主题,为我国道路通行法律制度建设奠定理论基础。本文从分析权利的角度对道路通行权相关问题进行法理分析。界定“道路通行权”的内涵,说明、阐释道路通行为什么并如何成为一种权利,成为一种新兴权利。道路通行作为自然人的基本本能需求,应当体现为自然权利、法律权利以及基本权利。道路通行权主体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权利群体均不能成为道路通行权主体。自然人可以在道路上适足通行、安全通行、便利通行、舒适通行以及顺畅通行。自然人在道路通行时当然地、适当地占用道路。道路通行权义务主体是国家及自然人。国家负有尊重、实现以及保障道路通行权的义务。自然人负有遵守交通规则,不违反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的“不妨碍”义务。道路通行权客体为通行秩序、通行安全以及通行效率,它们是道路通行权主体实现通行行为的基础,是道路通行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它们的实现能够促进道路通行权主体通行需求的利益与价值,协调叁者之间的关系最终达到社会文明通行状态。道路通行权冲突是一种权利冲突,有权进行道路通行的主体之间在行使道路通行时由于权利边界规定不明而导致的权利冲突。道路通行权冲突的根本原因是道路通行需求利益冲突,直接原因是道路通行权边界模糊。道路通行权分配是解决道路通行权冲突的方式之一。道路通行权分配具有层次性,道路通行权分配部门是公权力部门,道路通行权分配对象是道路资源的使用权,道路通行权分配是通过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机制进行的。道路通行权分配应当遵循通行习惯优先原则、资源——权利——秩序平衡原则以及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原则。道路通行权优先与限制是道路通行权分配的必然结果。道路通行权优先能够体现道路通行权客体要求,能够体现道路通行权主体的道路通行权益,能够维护社会、国家的通行利益。根据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内容程度不同,通并过不同的立法方式进行表达可将道路通行权优先分为绝对优先通行权与相对优先通行权。绝对优先通行权不仅可以优先通行,而且还可以被豁免一些法定道路通行义务。相对优先通行权根据具体的道路通行情形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道路通行权限制是解决道路通行权冲突的必然要求,是实现道路通行权优先的制度安排,能够实现社会、国家的道路通行权益。对道路通行权的限制可以从道路通行权资格以及道路通行权行为两方面进行。对道路通行权进行限制应当遵循正当性、合法性以及适度性原则。无救济则无权利。道路通行权从宏观的权利主张到微观的道路通行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决定了道路通行权救济必然不是一个封闭的、一元的救济方法。基于道路通行权而形成的权利群,不同层次的道路通行权利或权益救济需要通过不同的救济方式实现。当道路通行权受到侵害时,需要通过法律救济来解决道路通行权纠纷,使受侵害的道路通行权得以恢复;当道路通行权益受到损害时,需要通过法律救济或私力救济得以恢复。当道路通行权未获保障时,需要通过相关民意表达机来表达道路通行权益诉求,实现相关合法权益转变为法律权利,实现道路通行法律权利向现实权利的转化。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在于提出了一种新兴(新型)权利——“道路通行权”,对于道路通行权的研究只有在权利理论研究范式下,从人的本性、需求这个出发点,从人权的视角出发,才能够作出符合道路通行行为性质的一般性的研究,从而对“道路通行权”作出富有逻辑的理论说明,展开“道路通行权”理论体系的研究与建立,对现有道路交通制度进行阐释,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的道路通行权保障制度。

申少君, 陈永胜, 刘小明[9]2003年在《中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体系对比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从理论角度探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科学体系 ,分析、比较了中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发展历程 ,并从中提炼了可供借鉴的一般原则 ;在此基础上 ,分析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黄培婕[10]2006年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中电子政务若干法律问题分析》文中研究指明电子政务目前己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改变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本文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中电子政务存在的若干问题,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相关案例以及国内外立法情况,进行了初步探讨,以寻求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中电子政务法律问题的新途径。本文分叁个部分进行了具体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中电子政务的概念、基本范畴、发展情况及立法现状。在该部分中笔者阐述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中电子政务的产生、发展情况、基本内容和特点,同时还介绍了电子政务立法情况;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中电子政务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指出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目前还存在着电子政务相关立法较为滞后,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有待进一步明晰,以及电子政务的服务与管理严重脱节等等一系列难题。这些都极大的制约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电子政务的发展。并对目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中因个人信息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引发的侵权问题进行了探讨,对电子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及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问题及其影响进行了分析;第叁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着重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提出通过完善立法和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提高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等方法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中电子政务的发展,并对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责任认定进行了探讨。希望本文的写作能对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中电子政务的法治化和制度化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 道路交通安全规律及法律体系研究[D]. 申少君. 长安大学. 2003

[2]. 路权研究[D]. 王坚. 西南政法大学. 2012

[3]. 中国交通工程学术研究综述·2016[J]. 《中国公路学报》编辑部. 中国公路学报. 2016

[4]. 我国省级地方性法规创制性条款研究[D]. 金黎钢. 上海交通大学. 2015

[5]. 广珠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风险控制研究[D]. 陈维谦. 暨南大学. 2017

[6]. 信息化条件下营运车辆安全监管关键技术研究[D]. 唐亮. 重庆大学. 2012

[7].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 孙伟. 南京林业大学. 2007

[8]. 论当代中国城市道路通行权[D]. 方芳. 吉林大学. 2017

[9]. 中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体系对比研究[J]. 申少君, 陈永胜, 刘小明. 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10].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中电子政务若干法律问题分析[D]. 黄培婕. 湘潭大学. 2006

标签:;  ;  ;  ;  ;  ;  ;  ;  

道路交通安全规律及法律体系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