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徽州契据的认定及其法律意义_法律论文

明代徽州批契与其法律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徽州论文,明代论文,意义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现存的大量徽州文书中,保存着一些被称之为“批契”的契约文书,同时还有许多徽州土地买卖文书在述及土地来源时,有“承祖批受”、“承故夫批受”、“承妻伯批拨”、“承外祖批产”、“承父批受”等各种情况〔1〕。批契作为财产转移的一种法律文书, 它书立的方式、反映的内容、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有什么特点?它主要发生在哪些领域?本文拟利用徽州文书中的批契以及有关的土地买卖文书对以上问题做一个简要的说明。

一、现存的明代批契

批契是土地所有者为将土地批给指定的继承人而立的文契〔2〕。以“批受”的形式转移财产,宋代就已经出现。《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多次出现过“批贴”、“批付”等称呼〔3〕。 明代的文献中暂时还见不到关于“批契”的记载,但现存的明代徽州文书中则有一些保存完整的批契。

本文选录了《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的七张批契,兹胪列于下。

批契1 建文元年祁门谢翊先批契〔4〕

十西都谢翊先临危之时,思知有女严娘须出事他人,衣被并无,又兼妻胡氏圆娘终年衣被无得错〔措〕办。今本里周家山,与显先相共,本宅肆分中合得叁分,批付与妻胡氏、女严娘二人名下,其山地东至田,西至降,南至深坑,北至坞心,下至溪,上至长弯口,从小岭上降至长弯头。自批之后,一听变卖用度,诸人不可言说,如有言说,赍此文付官陈告,准不孝论。外又将吴坑南坞山地一片,东长岭及自山,西铁釜坞,南降,北坑,添批付胡氏发卖用度。今恐(无)凭,立此批契为用。

建文元年十二月十五日 批契

洪武三十二〔5〕

谢翊先(押)

外许有淮常以根〔跟〕随胡氏圆娘,应办柴炭食及胡氏供,他侄男,不许使唤,如违,准不孝论。再批(押)

批契2 建文元年祁门谢翊先批契〔6〕

十西都谢翊先,自叹吾生于世,幼被父离,值时更变,艰辛不一。缘我男少女多,除女荣娘、严娘已曾聘侍外,有幼女换璋、注娘未曾婚娉〔聘〕。见患甚危,心思有男淮安年幼,侄训道心性纲〔刚〕强。有妻胡氏,年逾天命,恐后无依,是以与弟谢曙先商议,令婿胡福应依口代书,将本都七保土名周家山,经理唐字一千三百八十九号夏山肆拾亩,其山东至田,西至大降,南至深坑,下至谢一清田,北至岭,上至降,下至双弯口小坑,随坑下至大溪及谢闰孙田末。其山与谢显先相共,本宅四分中合得叁分,计山叁拾亩。又将七保吴坑源,土名南坞,经理唐字二千五十六号,计山五亩三十步。其山东至长岭,下至坑口大溪田,西至坑心,上至降,下至坞口坑,南至降,北至正坞坑。今将前项二处山地,尽行立契出批与妻胡氏圆娘名下管业,与女换璋、注娘各人柴米支用。候女出嫁之后,付与男淮安永远管业,诸人不许争占。其未批之先,即无家、外人交易。如有一切不明及侄〔秩〕下子孙倘有占拦,并听赍此批文经官告理,准不孝论,仍依此文为始。今恐无凭,立此批契为用。

建文元年己卯岁十二月十九日谢翊先(押)批契

洪武三十二

见人谢曙先(押)

依口代书婿胡福应(押)

这里要说明一下,批契1与批契2都是谢翊先所立,批契1 是谢翊先于建文元年十二月十五日亲笔所书,从原契可以看出字迹歪斜无力,似为病重时所书,且只有一人画押。批契2书于十二月十九日, 由其婿代书,并有其弟谢曙先为“见人”,内容更为详细,形式更为正规〔7 〕。

批契3 成化二十一年祁门王仕昶批契〔8〕

十四都王仕昶,今不幸妻故。生有三女,贤真许与本(都)陈仕训为妻。思女年幼,母故,无人管顾,自情愿将标分得山一号,坐落本都三保,土名七公坞,共计山壹拾贰亩,内取四亩,出契批与女贤真,以准衣被等件,听自女婿陈仕训永远同共管业。本家子孙即无异言争占,如违,准不孝论,仍依吾批契为始。所有上手文书、老契,本家收留,日后赍出一同照正〔证〕,今恐无凭,立此批契为用。

成化廿一年十一月廿日立批契王仕昶(押)

中见亲兄人王仕英(押)

批契4 嘉靖二十一年祁门盛浩批契〔9〕

三四都盛浩,今因无子,自情愿将自己分下田山尽数立契批与侄世靖、世仁、世四弟兄为业。一处土名椑树塔,本身六分中该得一分。一处土名李家湾里截,本身三分中合得一分。一处土名李家湾外截,浩用价己买。一处土名大坞,十二分中本身合得一分。一处土名大坞口山一备,己买山。一处土名松毛坞山,本身三分中合得一分。一处土名中树坞山,本身合得一半。一处土名冢坞山,本身六分中合得一分。再又冢坞基地田二亩,本身六分中合得一分。一处土名中树坞田,荒熟田,一亩贰分。又中树坞外截田九分五厘。一处土名小坞口田二丘,再坐在坑边田三丘,盛家翘上荒田一丘,共田一亩。今将前项各处田山一概批与侄世靖弟兄三人永远管业,亦不许家、外人变卖,即无。倘有他人、盛正回家,亦不许争论、变卖,听自世靖赍文告理。今恐无凭,立此批契文书为照。

嘉靖廿一年二月廿日立批契人盛浩(押)契

中见人周五孙(押)盛田(押)盛正(押)盛世禄(押)

家见房弟人吴永英(押)吴琴保(押)

代书人谢擢(押)

批契5 嘉靖三十五年汪于祚批契〔10〕

龙源汪于祚,有父参政翁,生有五子。二弟于祥不幸早殇,三弟于礼病在危笃,身思手足之情,不能享无故之乐。参政翁存日,与身纳监之需,是系众贴备。四弟于祜在学,日后纳监,众将板溪田租叁佰秤贴备。今思于礼倘有不测,预凭中将土名板溪田租叁佰秤批与二女淑音、澜音,以为嫁妆之需,以敌纳监之费。自立文约,并无异言。今恐无凭,立此为照。再批:贴备于礼二女田租,随听收租,以备逐年衣服针线之用。只此。

嘉靖卅五年正月初五日立议约人

汪于祚(押)约 汪于礼(押) 汪于祜 汪于

主盟母亲章氏(押)

中见人汪永保 汪棠(押)

批契6 崇祯三年祁门程宗尧批契〔11〕

立批契亲叔程宗尧,今因亲侄程良儒侄孙程甡、程喆家贫业儒,不能生理,自思生平输田备赈,尚念贫乏忍视亲侄父子读书无资。……今托亲族程宗禹等眼同立契出批与亲侄程良儒父子名下收租管业,以为灯油纸笔、考费之资,此系作养义举。自立批契之后,我子孙永远无得生端异说。倘有违逆,听侄赍文告理,准不孝论,仍依此批契为准。所有税粮随契扒入侄良儒名下供解,再不另立推单。今恐无凭,立此批契为照。

今将批契内土名、租数、佃人开具于后

(略)

崇祯三年十月初十日立批契亲叔程宗尧(押)

中见亲弟程宗尹(押)堂弟程宗禹(押)程宗伯(押)

依口代书亲侄程良辅(押)

准受业

批契7 崇祯十五年程池立扒产批文约〔12〕

今将芥字九千三百十七号,土名杨树园,计税捌分壹厘,佃人金婢切、吴三、吴冬旸。又将芥字六千七百贰拾一号,土名大溪边店屋,地税叁分,佃人程社荫、吴华、六仂。又将果字一千六百四十七号,土名瑯木坞,山税壹亩肆分一厘八毫,守山人吴和保、汪黑铁。以上叁号,众议扒与伯杰名下为业,为读书,以托府荐之资,父批。

崇祯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父程池(押)

这几张批契大都来自当时的徽州府祁门县(只有批契7 不敢确定为哪一个县的),既有明朝初年的,也有明朝中后期的,因此可以基本上反映出有明一代当地以“批受”形式转移财产的情形。

首先看一下立批契的原因。从以上的7 张批契可以看出立批契的缘由有3种。第一,安排后事。从批契1、批契2 可以知道谢翊先书立批契的原因是:临危之时,想到女儿未嫁,儿子年幼,妻子终年无有依靠,恐怕自己故后,财产为他人(契中写明了“侄训道心性刚强”)所夺占〔13〕。批契3则是因为“思女年幼,母故,无人管顾”, 所以将山地一号批给女儿(女婿),“以准衣被等件”。批契5 是因为“于礼病在危笃”,预先将财产批给其女,以为“嫁妆之需”。这几张批契强调的是对后事的安排。第二,财产无承分人。批契4是盛浩“今因无子, 自情愿将自己分下田山尽数立契批与侄……为业”,盛浩无后,其财产没有承分人,所以将土地批给三个侄儿。但这张契约没有说明为什么盛浩没有立继子。一般来说,中国传统社会,人们为了延续宗祧和养儿防老,依据“同宗则可为之后”的礼制原则,规定“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14〕。作为继子,则享有与亲子同样的权利,成为财产的合法“承分人”。但从这张契约中可以看出,盛浩仅是把财产分给三个侄儿,而并没有选其中一个侄儿作为他的继子而继承他的财产。也许这背后隐藏有财产的争端,但限于资料,无法解释清楚。第三,将财产批给子侄,作为教育投资,“以为灯油纸笔,考费之资”(批契6 ),“为读书以托府荐之资”(批契7),以期子侄读书入仕, 光宗耀祖。

其次看一下立批契人与受批人的关系。有的是丈夫批给妻子,有的是父亲批给儿子、女儿(女婿),有的是伯父、叔父批给侄儿、侄女。以“批契”形式转移财产多发生于亲威之间,常常是长辈“批”给晚辈。其中批契5有些特殊,批契是以汪于祚的名义书立, 但最后却称“立议约人”,兄弟四人同时画押,并由母亲出面主盟。这是因为嘉靖三十五年时,父亲参政翁虽已去世,但汪家并未分家〔15〕,汪于祚以长子为家长,恐怕三弟于礼“倘有不测,预凭中将……批与二女淑音、澜音,以为嫁妆之需”。这其实是将未曾分析的家产中应该属于汪于礼的部分事先进行批付,但因为汪家并未分析,只能以汪于祚的名义书立。

第三,看一下批契的内容。批契一般都写明田地、山场的位置,如所在的都保、土名、字号、四至等等。同时对田土肥瘠、面积、租额以及所批付的份额都一一书写清楚,有的批契还将佃户姓名写在契中(如批契7),或开具于后(如批契6)。有的契约还注明“其未批之先,即无家、外人交易”(批契2),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对于受批人而言,女儿常常成为接受批产的对象。中国传统社会的习惯是“男承家产、女承衣箱”,父母有为女儿备置嫁妆的义务,但一般说来,土地等不动产是轻易不能分给外姓人家的,例如批契2 明确规定:“候女出嫁之后,付与男淮安永远管业。”但与此相反,批契3 则是王仕昶将土地“出契批与女贤真,以准衣被等件,听自女婿陈仕训永远同共管业”。特别是现存的一些徽州土地买卖文书中在述及土地来源时有“承外祖批拨”、“原有妻伯……批拨”、“承岳父批产”之类的说明〔16〕,可见批受是妇女(以丈夫名义)占有家庭(娘家)不动产的一种重要方式。

最后看一下批契的书立方式与保证。批契的书立方式有自书与代书两种方式。批契1是谢翊先病重之时自书的批契, 但他考虑到这张批契字迹歪斜不清,又没中见人在场,所以四日后,谢翊先又让其女婿胡福应代书,重新书立一张批契(批契2), 其弟谢曙先作为中见人在批契上画押。可见,无论是自书,还是代书,中见人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中见人是确保批契法律效力的重要保证。批契的中见人一般都是同族人,有的就是亲兄弟。在这7张批契中,批契3、4、6经官投印,盖有官府的红印,批契7并有官方“准受业”的批示。剩下的4张批契中,除了批契1、批契7书立的比较简单(没有中见人画押)外,批契2、5都只有族人或兄弟作为中人当场画押,而没有经由官府。这是因为一方面,在家族本位的古代中国,所谓社会的承认,首先是族人的承认,只要取得族众的同意,官方是会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另一方面,当时在交通不便的徽州,经官投印是比较费时、费力、费钱的麻烦事,徽州文书中存在的大量白契就说明了这一点。特别是对于这种发生于家族内部的财产转移,更是如此。对于违反批契所规定的行为,批契中一般都规定以“不孝罪”作为违反立批契人意志的惩罚。

二、批契的特点与其所发生的领域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以批契形式进行财产转移主要发生以下三个领域。

(一)从批契1、批契2可以看出,这两张批契带有明显的遗嘱文书性质。它们是谢翊先临终之时,对于其后事(主要是财产)的安排。它是以谢翊先个人意志表现出来的单方面法律行为,批契采用的是单契的形式。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批契与徽州文书中大量存在的分家书是不一样的。分家书(又称分书、标书、标单、分家合同等)是必须经由族众、长辈合议,按照习俗、惯例进行分割,它是由多人共同画押,常常采取合同契方式。而批契则是以个人意志表现出来的,将财产批给指定的继承人而书立的文契,以保护指定继承人的权益,避免日后“争讼”。因此批契1、批契2具有遗嘱文书的性质。

(二)批契是一种预先处置家产的文书,带有“生前继承”的性质,批契3、4、5、7就是这种性质的文书。这几张契约都是立批契人在世时,预先将其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批给其儿子、女儿、女婿或者侄儿,使其子侄在批契人在世时就拥有一部分家产。在传统礼制下,一般家庭“父母存,……,不有私财”〔17〕,理论上不存在着生前继承问题。秦汉时期,生前继承曾一度合法化〔18〕,唐律则明文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又规定:“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以子孙妄继人后者,徒二年,子孙不作。”〔19〕以法律的形式限制“生前继承”行为。元朝时规定:“如祖父母、父母在,许令支析者听,违者治罪。”〔20〕到了明代,法律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同时还规定:“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21〕元明两代,法律并不限制受父母之命而“别籍异财”的行为,所以清人薛允升评论明律时说:“以别籍异财为无足轻重之事矣!古今风气不同如此。”〔22〕正是基于这个背景,当时民间父母尚在,而子孙自己拥有财产的现象也是很多的。当然,这种以批受形式获得的财产,受批的子侄在处置该财产时,还应得到立批契人或相关之人的同意或认可。例如,成化十一年,休宁县胡瑾在出卖其父亲批与的“无粮荒塘”的卖契中,胡瑾的父亲胡家祥作为“主盟”在契约中签字画押〔23〕。还有“建文三年休宁胡社卖田赤契”,由于胡社出卖的土地来源于“妻伯朱铁干批拨”,所以契中写明了“同妻母李氏商议”〔24〕。可见,处置“批受”而来的财产,常常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就批契6而言,这是一种家族内部的捐赠行为。批契6是程宗尧想到其侄儿和侄孙家境贫寒、读书无资,因此将其田产的一部分批给其侄儿与侄孙,“以为灯油纸笔、考费之资”,这是一种“义举”。这种“济弱抚贫”的行为,在宗族制度盛行的徽州地区是屡见不鲜的。而批受成为实现赠与行为的财产转移的方式之一。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批契作为实现财产转移的法律文书,它的主要特点在于其财产转移的无偿性,因此,“批受”多发生于家族内部,亲戚之间,它既不同于土地买卖,也与家产分析有着许多不同。从现存的大量徽州文书中可以看出:有明一代,至少在徽州地区,“批契”作为一种成熟的法律文书,在财产(主要是不动产)转移中占有一定的地位。

注释:

〔1〕〔16〕此类文书见于《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1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的有:“宣德元年祁门县谢桢详等卖山赤契”、“正统四年休宁县汪存义卖田赤契”、“正统十一年休宁县吴云卖田赤契”。见之于《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2 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的有:“建文三年休宁胡社卖田赤契”、“永乐十三年祁门李永成等卖山赤契”、“成化十一年休宁胡瑾卖塘赤契”、“正德七年黄镒卖田赤契”、“嘉靖四十二年王兴旺等卖山白契”、“万历十年郑天章卖田白契”。

〔2〕周绍泉:《徽州文书的分类》,《徽州社会科学》1992 年第2期。

〔3〕《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许多这方面的记载。 试举几例:“罗柄户计税钱伍拾余贯,正室无嗣,有婢来安生子一人。尝以批贴付之,谓吾年六十,不为继室所容,逼逐在外,女使来安有子护郎,寄在田舍,将及一岁,今以平心庵处之,拨龙岩田三千把,以充口食。”见卷之四“罗柄女使来安诉主母夺去所拨田产”。“石居易念其侄女失怙,且贫无奁具,批付孟城田地。”见卷之六“诉奁田”。“柳瑯兄弟四人,久矣分析,……。璟死之日,家业独厚,生子独幼,遂以四侄贫乏,各助十千,书之于纸,岁以为常。今才五七年,而璟之妻子乃渝元约,诸侄陈论,意欲取索,就其族长索到批贴,系璟亲书,律以干照,接续支付,似可无辞。”见卷之八“诸侄论索遗嘱钱”。以上选自中华书局1987年出版的《名公书判清明集》。

〔4〕《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1卷第42页(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版)。这里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是原契无标题,标题为编者所加。二是原契中简写、俗写之字,今以规范汉字列出,契中错字、别字在其后以“[]”列出正字,契中缺字以“()”补上,原契中模糊不清,无法识读之字以“□”标出。下引文同,不再一一说明。

〔5〕洪武只有三十一年,朱棣“靖难”之后,不承认建文年号, 故将建文一、二、三、四年改洪武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年。批契1、批契2原写“建文元年”,后将“建文元”三字涂掉,在旁边书“洪武三十二”五字。见周绍泉《明清徽州契约与合同异同探究》,《中国史学》第三卷(1993年10月25日发行)。

〔6〕《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1卷第43页。

〔7〕栾成显:《明初地主积累兼并土地途径初探》, 《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3期。

〔8〕《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1卷第230页。

〔9〕《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2卷第123页。

〔10〕《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2卷第240页。

〔11〕《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4卷第297页。

〔12〕《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4卷第480页。

〔13〕永乐四年,谢翊先的妻子胡氏圆娘将其“承故夫批受”的山地以卖契的方式“卖”给其子谢淮安,以确保其财产不致落入外人之手。见《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1卷第62 页“永乐四年祁门胡氏员孺人卖山地白契”。

〔14〕薛允升:《读例存疑》“户律”之“立嫡子违法”条。

〔15〕《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2卷第385页有“嘉靖四十五年汪于祚户分业合同”。从中可以知道,汪家直到嘉靖四十五年七月“因户役重叠、家事纷纭、难累一人支持。同弟侄商议将家分析各便”。

〔17〕《礼记》曲礼上。

〔18〕中国传统礼制要求“父母在,不有私财”,不准生前继承;秦国颁《分异令》,全盘否定“父母在,不有私财”礼制;汉“异子之科”接秦之绪,法律上仍然承认生前继承。见叶孝信《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2—223页。

〔19〕《唐律疏议》卷第一二《户婚》。

〔20〕《通制条格》卷三《户令》。

〔21〕〔22〕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一二。

〔23〕〔24〕《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2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06—407、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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