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伦理与公民道德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公民道德建设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当代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中,伦理学问题变得十分突出。特别是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应用伦理学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应用伦理学的出现与发展,是为了解决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各种道德问题。例如,市场机制的经济活动需要伦理规范为之提供道德秩序;现代工业的迅猛发展更需要对生态环境的珍惜保护;生物技术的高速发展提出一系列令传统观念感到困惑的生命伦理问题等等。这方面的问题不是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所能解决的,必须依靠伦理学,特别是应用伦理学,才有可能逐步得到解决。因此,近年来应用伦理学,特别是经济伦理、环境伦理和生命伦理等学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在经济伦理研究中,制度伦理问题又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这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所决定的。所谓制度伦理,就是着重从制度方面来解决市场经济中的伦理问题,具体表现为制定、完善并执行各种符合伦理要求的规则。应当看到,加强制度伦理建设,提倡和培养尊重他人、尊重权利和尊重公共生活规则的道德态度,是当前我国公民道德建设面临的首要课题。
本文主要是探讨制度伦理与公民道德建设的关系问题,就这一问题谈些初浅的看法。
一
什么是制度伦理?它在伦理学体系中占什么位置?这是我们首先需要研究和弄清的问题。
伦理学不单纯是抽象的道理,它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用中国古人的话来说,伦理学是一门知行统一的学问。道德理想、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等等,都要通过人们的实践活动转化为人们的内在信念,表现于人们的实际行为,才得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伦理学必须为解决实际道德问题做出贡献,同时也要通过思考应用问题来改进和完善自身。
从道德实践的角度来看,道德规范可分为两个层面,即制度性的道德体系和日常生活的道德体系。制度性的道德体系是指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并体现在社会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法律制度中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总和。有的学者则认为,制度伦理除了刚才说到的存在并体现于社会制度中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之外,还应当包括对制度本身的正当、合理与否的道德评价。当然,这两方面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往往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
我们对什么是制度伦理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之后,现在再来看一看它在伦理学体系中究竟占据什么位置。我们知道,人类的道德生活是一个具有不同层次的综合性系统。这一综合性系统大致可分为三个基本层次,即终极信仰层次、社会交往层次和个人的心性修养层次。从伦理学的理论结构来看,终极信仰属于道德形而上范畴,社会交往属于社会道德规范范畴,而个人心性修养则属于美德伦理范畴。因此,伦理学家们也常常有所谓“信仰伦理”、“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之分。
在信仰伦理或道德形而上、社会规范伦理和个人美德伦理三个层次之间,制度伦理是以社会规范伦理为基本理论维度的,同时它又要结合信仰伦理与美德伦理来进行研究。社会规范伦理是通过某种公平合理的选择而形成的制度性的道德体系。制度性道德体系作为客观的社会存在,不仅不为道德实践主体的个人偏好所左右,相反却对个人的偏好和价值追求起到矫正作用,把它们纳入统一的社会秩序之中。但是,信仰伦理对于社会规范伦理具有某种导向作用;同时,社会规范伦理也只有为道德个体所普遍接受,才具有真实的社会伦理意义。因此,我们不能脱离信仰伦理和美德伦理来孤立地研究社会规范伦理(即制度伦理)。
终极信仰与个人的心性修养是相互关联、相互渗透和相互作用的。一般来说,终极信仰常常具有某种宗教信仰的形式。但是,对于许多非宗教信徒来说,终极信仰只具有一种内在的精神理想的意义,它表现为对某种道德理想或人生境界的世俗追求,而不具备神圣化的宗教寄托形式。
有些西方社会学家他们重视经济伦理研究,是有很深的宗教背景的。例如,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认为,“资本主义精神的兴起是宗教改革产生的某些影响的后果”。有了资本主义精神,才能产生资本主义经济。丹尼尔·贝尔在研究韦伯的思想时又进一步发现,在资本主义精神中存在着相互制约的两种因素,即贪婪攫取的“经济冲动力”和禁欲苦行的“宗教冲动力”。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清教的约束和新教伦理控制了经济冲动力的“任意行事”。现代资本主义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已摧毁了清教精神,但它从未能够成功地发展一种与此变革相适应的新的伦理思想体系。新教伦理曾被用来规定节约和勤俭。但是,“当新教伦理被资产阶级抛弃之后,剩下的便只是享乐主义”,“人们将发现道德理想无法革除倔强的物质欲望”。这就造成了一种精神危机,更确切说是信仰危机。
池田大作也有类似的看法。他说:“自古以来宗教奠定了伦理意识的基础。”“在今天,不再承认上帝为超越性存在的思潮十分普遍,凭借对上帝敬畏支撑着的伦理也随之轰然崩塌。善恶概念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当约束力丧失之时,代之而起并左右人们行为的,就只是好恶的情感或利害得失的考虑。现代社会是通过经济利益和感情好恶而运行,这样评价也并非夸大其词。”(池田大作和狄尔鲍拉夫:《走向21世纪的人与哲学——寻求新的人性》中译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第117—118页)
当宗教伦理的约束力减弱的情况下,资本主义将以什么精神来维系人心和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布坎南对此发表了自己独特的见解。他认为,资本主义经济理论不重视人的社会行为规范,它需要由一种社会哲学理论来补充。社会哲学家的任务是拟定一种制度化结构,这种结构能够控制人的道德追求和效率追求,以便两个目标同时得到实现,并促成一个“更好的”世界。布坎南的想法当然是好的,但如何来实现,关于这一点他却没有谈到。但从布坎南的这一主张,我们可以看出,在宗教道德约束减弱和信仰危机加深的情况下,西方社会学家正试图从制度伦理方面来解决市场经济中的道德问题。这是值得我们注意和研究的现象。
二
制度伦理与个人的心性伦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说制度伦理侧重于从制度方面解决社会中的伦理问题,那么个人心性伦理则侧重于从个体方面来解决社会中的伦理问题,表现为通过伦理教育促使个体行为自律,并在发生不道德问题时追究个体的责任。我们承认个人心性伦理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个体的道德理性、意志和能力是有限度的,所以在个人心性伦理之外还必须配合以制度伦理。
在中国古代,小农经济长期占统治地位,血缘宗法关系弥漫于社会的各个角落,中国家族制度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了。与这种社会经济条件相适应,中国传统伦理始终突出个人的心性修养问题。我们知道,孔子就已提出“修己以敬”、“修己以安人”和“修己以安百姓”的思想。孟子又进一步提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的主张。后来,宋明理学家常常以个人内心体验为“知”,以个人道德践履为“行”。王阳明所说的“知行合一”,也不是就社会发展,而是就个人心性修养来说的。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为了指导革命和建设,系统地研究了知行问题。他十分强调,要处理好人事,必须提倡“心性文明”。可以说,“心性论”是中国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它充分体现了中国传统伦理的特点。
但是,到了中国的近代,随着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变,人与人之间交往进一步扩展,血缘宗法关系和地域狭隘性逐渐打破,道德进步必会获得新的形式,特别是需要形成一种与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发展趋势相符合的公共生活伦理和制度伦理。由于公共生活伦理和制度伦理赖以建立的社会基础是人的需要的日益丰富和多样化,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普遍化,因而,它就不能像建立在血缘宗法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基础上的个人心性伦理那样,“君子有君子的道德”、“小人有小人的道德”,更不能容忍“爱有差等”、“礼有三分”。这正如维绍所指出的,“在现代化社会,伦理具有普遍主义性质,而非现代化社会,由于家庭、亲属的社会关联比较密切,伦理具有个别的性质。”(罗荣渠主编的《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经验的再探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版,第113页)在我国传统伦理中, 人与人的社会联系大多以血缘或地缘为纽带,以亲情和友情建立起相互伦理关系,而没有发达的公共生活伦理和制度伦理。应当说,依靠制度性的力量来建立和维系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公共秩序,这是市场经济道德体系区别于自然经济条件下道德体系的根本特征。因此,在社会现阶段,我们除了要继承我国个人的心性伦理的传统以外,还必须努力建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共生活伦理和制度伦理。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论证了制度伦理的重要性。他认为,对制度的道德评价和选择,应当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和选择。他在解释布拉德雷关于个人是一个贫乏的抽象的话时说:“一个人的职责和义务预先假定了一种对制度的道德观,因此,在对个人的要求能够提出之前,必须确定正义制度的内容。这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关职责和义务的原则应当在对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确定之后再确定。”(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纲、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5页)这就是说, 人们总是首先选择用于制度的根本道德原则,然后才能选择用于个人的道德准则——义务和责任。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项正义的制度安排就是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某种平等。因此,如果说个人负有支持制度的义务,那么制度必须首先是正义或接近正义的。离开制度的正义性来谈个人道德的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那只是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即使本人真诚相信和努力遵奉这些要求,充其量也只是一个好牧师而已。因此,照罗尔斯的看法,造成社会道德“失范”的原因主要不在于个人品德修养,而是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发生了问题或引起社会成员的怀疑乃至否定。
从我们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看,也确实如此。事实证明,制度的缺陷是某些伦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例如拿人们深恶痛绝的腐败问题来说,腐败者的自私固然是重要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却是制度中存在着种种漏洞,使腐败者有机可乘。所以,我们认为,惩治腐败的关键是健全制度。为了消除社会上存在的各种弊疾,必须健全法制和加强制度伦理的建设。
谈到这里有人可能会说,重视制度伦理确能纠正中国传统伦理的过分道德理想主义和把个人心性修养推向极端的缺点,但光注重制度伦理却又会导致另一种偏向。因为制度伦理着重于提供外部的约束,而道德形而上和个人心性伦理则进一步要求人的内在态度的改变。这种意见无疑是正确的、非常重要的。因此,我们一再地强调,必须结合道德形而上和个人心性伦理来进行制度伦理建设。
但也应当深刻认识到,个体的道德理性是有限的,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新旧伦理观念相互冲突,善恶是非界限非常模糊,这就需要社会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一系列明确的社会道德规范,告诉人们什么是应当做的和什么是不应当做的,协助个体确立正确的伦理道德观。同时,个人的道德意志也是有限的,往往难以克制自私欲望的膨胀,或抵御不道德所获的诱惑。社会转型时期尤其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制度所提供的约束,包括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都可以强化个体的道德意志。
因此,我们认为,仅仅强调个人的道德自觉是有局限性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将抽象、崇高的道德理想、道德原则和现存的各种具体的社会制度结合起来,使其成为普遍的、带有某种强制性的、能够约束人们行为的制度力量。
谈到制度性道德体系带有一定强制性,我们想起了美国著名的宗教哲学家莱茵霍尔德·尼布尔写的一部题为《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的书。他在书中指出:单纯依靠宗教信仰和道德说教不可能消除社会不公正。为了消除社会不公正,还必须采用“合理的强制手段”。当然,任何强制都必须符合社会理性和道德的目的,强制只能是实现道德理想的工具,强制的使用应该受到合理的控制,使其减少到最低限度;强制在使用时应当受到公正法庭的监督,防止强制成为个人或群体谋取私利的工具。
虽然尼布尔学说中有不少观点值得商榷,但上述这些思想对我们是很有启发的。我们认为,制度性道德体系是作为社会制度的道德秩序而存在的。它当然具有制度的强制性,但是不合理采用强制,或者仅仅依靠强制,也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正确有效的做法是,将制度强制与道德教育和心性修养结合起来。当人们提高了道德觉悟,懂得了这些制度性伦理规范是“他们的自然依恋的扩展,是实现共同的善的途径”(罗尔斯语),那么对他们来说,这些制度性伦理规范不再仅仅是强制和约束,而是联合起来共同行动的规则。
三
社会道德规范是构成制度约束的重要因素。正如道格拉斯·诺斯所说的,“一个社会的健全的伦理道德准则是使社会稳定、经济制度富有活力的粘合剂”(《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48页)。因此,我们认为,制度伦理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制度变革与创新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
现在人们都认识到,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它能创造一个高效率的经济。但同时也意识到,市场经济体现着各种利益之间的竞争,因而有人担心发展下去会造成经济上的不平等。由于经济不平等,出现贫富两极分化,金钱侵犯权利等现象。就是说,由于利益关系而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加剧了伦理关系的紧张和冲突。为了合理调整利益关系,建立良好的道德秩序,公民对实施一种以平等和公正为基础的制度安排的要求日益迫切。
因此,我们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能仅仅以效率为标准,同时还必须考虑到社会的伦理要求。例如,在宏观经济领域中要采取如下制度:对在市场起点上处不利地位的部门和地区、个人实行各种扶持措施,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累进所得税,对低收入者及失业者实施社会福利和保障措施;在微观经济领域中要实施最低工资法和反暴利法;在市场经济领域之外实行全民义务教育、高额遗产和馈赠税等制度措施等等。这些措施都反映和体现了伦理的要求。
近来,美国著名经济学家J ·斯蒂格利茨在剖析亚洲金融危机时也明确地指出,“追求社会目标,如果做得好会促进经济目标的实现”。例如,保证少数民族和穷困社区得到资金。(J ·斯蒂格利茨:《金融稳健与亚洲的可持续发展》,1998年3月12 日在菲律宾马尼拉举行的“亚洲发展论坛”会议上的讲话)这就是说,斯蒂格利茨建议亚洲国家不仅要注意经济效率,同时也要追求社会伦理目标,唯独这样才能摆脱金融危机,走上康庄大道。
制度伦理是明文规定的、外部化的、带有某种强制作用的制度性社会道德规范。政治制度和政治理想的阐述,必然揭示国家和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的问题,也就是关于立法和公民道德准则的问题。遵守法律也是道德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道德规范中有许多是和法律重合的,这样就使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互相加强、互相作用。有的学者甚至提出,法律是强制的道德,道德是自觉的法律,道德法制化是当代伦理学发展的一个生长点。许多学者认为,不可能指望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尚未健全和正常运转,政治秩序和法律规则还不能有效得以维持,而公民道德规范却普遍受到尊重,社会的道德却井然有序。有的学者则认为,当前研究群体、社团、企业、组织和政府机构等行为主体的道德活动规律及制度、体制、法规、政策、典章的道德合理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提倡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也涉及制度伦理的问题。职业道德,简而言之,就是人们在从事职业活动时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每一种职业都有自己的特殊的道德规范。这些都是人们的职业活动的内在道德要求。中国传统职业道德的内容主要有两条:一条是仁以济世;另一条是敬业乐群。它们贯穿于政德、师德、医德、商德、艺德等各个职业道德领域之中。这种精神是人们职业活动的宗旨,也是职业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值得我们去继承、弘扬。虽然中国有优良的职业道德的传统,但据我们的调查,目前大多数公民把职业仅仅当作谋生的手段,并不关心职业的道德意义和道德要求,而在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非道德的职业活动又常常能赢得某些看得见的经济利益。尤其是,经济生活中的假冒伪劣、欺诈蒙骗的行为,不仅扰乱了经济活动的秩序,而且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却难以治理。
应当认识到,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水平的标志。同时也要认识到,在道德领域中,职业道德是最能够与经济体制、法制建设直接联系、相互配套的一个层面。所以,从职业道德入手,加强制度伦理建设,不仅是极其重要的和紧迫的,也是十分可行和大有潜力的。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极需根据基本道德原则和为人民服务精神,制定和完善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准则与规范。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水平提高了,就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社会风气的好转。
四
这些年来,我们把公民道德建设当作整个国家建设的重要一环,并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和有益的经验。例如,重视领导干部的道德建设;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道德建设;树立道德典范来推动公民道德建设等等。但也应当承认,在公民道德建设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和教训。
过去,在相当长的期间,我们曾错误地把公民道德建设看作纯粹是公民个人的事情。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不顾公民实际的生活状况,一味要求公民为着一种道德理想放弃个人的利益追求;不考虑公民现有的道德素质和水准,无限提高道德建设的目标;不注重社会公共生活的完善和发展,不断地向公民个人提出这样或那样的道德要求。其实,在一个各种制度和规章尚不健全和完善的社会公共生活环境中,公民个人是不可能承受整个社会道德状况的改善这副重担的。那些不切实际的做法不可能获得公民的支持,倒反而会引起公民的不满和逆反心理。
当前,公民道德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社会交往关系的进一步扩展,由此而形成的伦理关系更为复杂多变,其相互协调也更为困难。在现实的社会公共生活中,无契约、无承诺、无规则的行为大量发生,即使是存在某种契约、承诺或规则,在实际交往活动中也被视为儿戏,只要对自己有利,契约、承诺或规则就可以不遵守或随意破坏,根本不顾及对方的权利。公共生活处于无序状态,公共生活的规章、公约得不到尊重和遵守,社会公德观念非常淡薄。一些公民认为公共设施不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无须用心爱护。还有极少数公民将公共设施作为自己发泄破坏欲的对象,毫无公德观念可言。一些公民倍加珍视个人生存空间的舒适和整洁,不惜花费巨大的人力和财力,而对自己生活其间的公共环境却持无所谓甚至破坏的态度,这种对己对公截然相反的道德态度被不少公民视为正常和合理。一些公民对利及他人和社会而无私利可图的义务性公益活动缺少自觉的关心和参与意识,常常是被动地、不情愿地应付,甚至公开予以拒绝。以上列举的这些不正常、不道德的现象,都需要依靠提高公民道德觉悟、公德意识和加强制度伦理建设来逐步加以解决。
总之,加强制度伦理建设,提倡和培养尊重他人、尊重权利和尊重公共生活规则的道德态度,是我国当前公民道德建设面临的首要课题。
公共生活秩序的形成有赖于公民之间的相互尊重,在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道路、公园等公共场所,甚至在进行社会竞争时都需要这种尊重他人的态度。在公共生活中,尊重他人权利实质上是一种相互承诺的道德态度。法律能够维护的是公民间以法律文书确定的契约关系,发生于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大量信用关系则要靠公民尊重他人权利的承诺态度和对承诺的履行来维系。公共生活依照公民普遍认同的规则进行,公共生活规则得到普遍的尊重与遵守,是现代社会生活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
公民道德建设可以采用一些制度化的形式,把尽可能多的公民道德规范成文字化、具体化,各个部门、行业和地区都要建立规章、公约和守则等等。这些体现公民道德规范的规章、公约、守则等等,都必须具体、明确、易懂,且具可操作性,而且更重要的是,对这些规章、公约、守则等等的遵守和执行,必须有相应的检查、监督,必须有舆论、行政和组织上的保障措施。
社会公德是公民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秩序所应共同遵守的最简单、最起码的道德规范,它是整个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社会公德既继承了传统道德的优良成分,又具有自己的时代内容,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和充实。
社会公德是促进社会风气形成的首要条件。一个连社会公德都不能遵守的人很难说会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一个社会公德欠佳的社会更不可能有较好的整体道德素质。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中有许多美德,值得我们去继承和弘扬;但同时也必须看到,传统伦理所构建的是一个以己为中心,推己及人,以血缘为基础,由近及远的道德体系,道德感的强弱与关系亲疏成正比,“私德”较为发达,而公德相对欠缺。正如当年梁启超所说的,“吾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然偏重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受“左”的思想影响,我们片面强调社会公德的阶级性,人为提高社会公德的层次和要求。这样做的结果,高的不但没有做到,低的也没能做好。改革开放以来,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我们忽视了包括社会公德在内的道德建设,再加上一些形式主义的做法,使社会公德建设收效不大。
当前,我们作为伦理学工作者,必须加强市场经济与社会公德内在联系的研究,加强社会公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的研究,努力探索社会公德建设的可操作性方式和方法,以促进我国的社会公德建设和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在社会转型时期,旧的道德体系在消解,新的道德体系并未完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必然要求包括社会公德在内的新的道德行为的构建。这一崭新的道德行为的建立要靠道德教育和制度伦理建设,使道德具有权威性、约束性,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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