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_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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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谈合作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归属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著作权论文,权利论文,作品论文,归属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也就是说,合作作品是由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作品,但在具体确定某一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时往往非常棘手,现以《36个有趣的幼儿园体育教案》一书为例,来谈一谈合作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归属问题。

      【案例一】周某、乙某共同编写了《36个有趣的幼儿园体育教案》一书,其中周某编写了前六章,乙某编写了剩余的七章。在丙某的帮助下,该书得以出版。在出版的该书上,竟有丙某的署名。周某、乙某对此提出异议,丙某辩称其在出版该书中付出了劳动,理应署名。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在《36个有趣的幼儿园体育教案》一书中,周某编写了前六章,乙某编写了剩余的七章,是二者的共同创作行为使他们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因此,周某、乙某对该书享有著作权,有权在该书上署名。丙某虽然对该书的出版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此劳动并没有作用于《36个有趣的幼儿园体育教案》一书,也没有对该书的内容和形式产生影响。因此,丙某的劳动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创作行为,丙某不能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在没有征得周某和乙某的同意下也不能在该书中署名。

      【案例二】《36个有趣的幼儿园体育教案》出版后,由于实用性强、资料丰富,深受幼儿园教师的欢迎。后周某将自己编写的前六章,原封不动地移入自己编写的另一本新书上。为此,周某、乙某发生争议,乙某认为周某的行为属于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6个有趣的幼儿园体育教案》一书是周某和乙某分章而独立创作完成的,所以该书属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周某和乙某对其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因此,周某将自己编写的前六章原封不动地移入自己编写的另一本新书上,是单独行使其创作部分的著作权的行为。

      至于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则应当考虑是否侵犯了合作作品的整体的著作权。如果周某的新书影响了《36个有趣的幼儿园体育教案》的销售,则周某的行为侵犯了合作作品的乙某的著作权。

      【案例三】《36个有趣的幼儿园体育教案》由周某、乙某合作完成,丙影像公司欲将该书拍摄成教学片。周某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某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书的录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周某提出异议。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36个有趣的幼儿园体育教案》由周某、乙某合作完成,著作权由二者共同享有,对于该书的使用,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的,无正当理由的一方不能阻止对方行使权利。周某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某有权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周某。

      律师小提示:

      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参与“创作”为评价要件,“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界定:一是要有共同创作的合意;二是要有共同创作的行为。

      2.对于合作作品的使用:一是可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二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对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收益应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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