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效率”与“公平”的统一_社会公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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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论述的方便,有必要首先对“效率”与“公平”的内涵加以界定。目前,关于“效率”与“公平”的文章不断地见诸报端、杂志,其中,个别文章在论及“效率”与“公平”时,却脱离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本来含义。其实,这里的“效率”、“公平”并非指一般意义上的“效率”、“公平”,而是专指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制度。关于这一点,权威的文件已经写的很清楚:①1992年10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提出:“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②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

因此,本文中的“效率”,是特指由于收入分配的变化而引起的人们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我想,对此,人们不会有太大的分歧。“公平”,则复杂的多。有经济学的公平、社会学的公平以及伦理学的公平。但具体到“效率”与“公平”的对应时,则有两个基本的划分类型:一是把公平细分为“起点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二是把公平细分为“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在我看来,第一类划分法有不妥之处,其中最明显的一点是:把市场公平(经济公平)叫作起点公平,而事实上,这里不仅仅是起点的公平(规则的公平),还有这种规则的公平所带来的初次分配——这在事实上已经是结果了。反之亦然,把社会公平称为结果的公平,其实,结果的公平也会转化为起点的公平。我倾向于第二类划分,所以,在本文中将使用“市场公平”(主要由市场运作的公平)与“社会公平”(主要由社会运作的公平)。

事实上,“效率”与“公平”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其相互矛盾的一面是显而易见的,也已形成理论界的共识。但是,对其相互统一的一面却有仁智之见。因此,本文拟对“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性加以探讨。

一、“市场公平”是效率的前提

经济效率的提高,取决于生产过程中各要素的有机组合。而在诸要素中,最重要、最根本、起决定性作用的要素是人的要素。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精神是经济效率的源泉。而这种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精神,则取决于市场公平的竞争机制。如果不能给劳动者以各种平等的权利和均等的机会,不能做到在法律和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就会严重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损害经济的效率。反过来说,只有给广大劳动者以各种平等的权利和均等的机会,才能调动每一个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人力资源与物力资源的最佳配置,从而促进效率的提高。因此,市场公平是效率的前提条件,任何不公平的机制必然造成对效率的破坏。没有公平的效率只能是皮鞭下的效率和饥饿压力下的效率,这种效率在具体行为中虽然广泛存在,但它不可能作为一种社会发展的基本支柱。

市场公平的核心是机会均等。机会均等的基本含义是:在一切社会经济活动中,任何能使个人自主活动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并由此取得成就的机会,如就业的机会、致富的机会、受教育的机会、合作的机会直至参政的机会,均向每一个社会成员开放。除了从事该项活动本身所必需要求的条件,如个性、才干、努力之外,任何其他条件——出身、民族、肤色、信仰、性别等,都不得作为附加条件来阻碍人们平等地参加该项活动。个人可以自愿放弃某些机会,但社会不能拒绝人们利用这些机会。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机会均等,首先,表现为平等的市场参与权,即投资自由和择业自由,人们进入市场不受任何先决条件的制约,不受任何社会歧视或享有任何物权,所有的生产要素都应充分自由地流动和双向选择。其次,表现为平等的市场竞争权。这就要求必须有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防止和打击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一要有健全的市场立法,使市场运行法制化;二是政府干预要程序化、规范化。市场并非万能,政府干预不可避免,但政府干预不能损害市场公平准则。再次,表现为平等的市场经营权,即收入和工资的市场化。不同的个人,由于自主活动能力(包括天赋、个性、文化素质和才能等)的不同、努力程度的不同,在同一标准下就同一机会进行竞争,必然产生不同的结果。对于市场主体来说,由于其自身的经营活动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不同,必将产生不同的效益和结果。这是理所当然的。在这里,如果强求结果相同,机会均等也就失去了意义。由此可见,市场公平就是通过社会再生产的“投入——效率(贡献)——收益”过程表现出来,即个人收益必须与个人贡献相联系,贡献多,收益大,使人们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多少可以在收入分配中表现出来。

机会均等的关键是公平的市场规则,它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规则有无;二是规则本身是否公平;三是公平的规则能否有效,即在事实上能否被公正地执行。

公平的市场规则对生产效率的促进作用是通过下列方式实现的。第一,推动生产者缩小个别劳动时间,提高经济的动态效率,即提高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率。在市场经济中,各个市场主体都是在现实的生产要素组合下进行生产的,各个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不会完全相等。如果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该生产者的投入产出比是低效率;反之,如果市场主体的个别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投入产出比必然是高效率。在前一个场合,生产者获利较少或者不获利,甚至亏本;在后一场合,则获利较丰。这就是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规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市场主体都将受到这一规律的公正评判。正是在这一规律的作用下,促使各个市场主体都千方百计优化自己的生产要素及其组合,以期获得市场超额利润。每个生产者都这样做,就必然会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

第二,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提高经济的静态效率,即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也存在着各生产部门和产业之间的资本有机构成不同、周转速度不同的问题,因而必然存在着利润率的差别问题。市场经济允许生产要素向利润率较高的部门和产业转移,从而能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产业结构的优化。

第三,由机会均等形成的个人收入差别境界,有利于提高微观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效率。一定的、合理的差距,不仅使人从绝对值(即领取的实际报酬)上得到物质上的满足,而且从相对值(即与群体其他成员比较)上也得到了观念上的满足,在心理上感到是公平的。在市场公平的范围内,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只要是因劳动所得引起,就不会超出合理的限度。所需防止发生的只是靠寻租、违法等非劳动手段“暴富”而引起的悬殊差距的出现。一旦这种情况出现,就会出现不公平,效率也会因此受到破坏。

二、效率是社会公平的基础

首先,效率为社会公平提供物质基础。许多增进公平的举措,无论是政治的还是经济的,都要花费成本。那么,实现社会公平的基金从何而来呢?主要来源是税收。税收总额的提高有两个基本途径:一是提高税率,二是增加税基(即增加国民收入)。税率的提高有一个极限。拉弗曲线表明:在税率禁区内,税率每提高一个单位,国民收入相应地降低一个单位,从而税收也降低一个单位。因此,不能依靠无限制地提高税率来增加税收。在税率适度的前提下,增加税收的最好办法是增加税基。而税基的增加,依赖于各经济主体效率的提高。

其次,只有高效率,才能实现高水平的社会公平。在一个效率低下、物质匮乏的社会里,社会公平充其量不过是低水平收入下的平均分配而已,这是一种原始的、消极的、低水平的社会公平。例如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商品稀缺,老百姓只能靠“票证”过日子。“票证”固然是公平的,但它是低水平的“公平”,乌托邦式的公平。它虽然能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激起某种热情,但不能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现实基础。任何社会长期低效率的背后必然是公平的丧失和破坏。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这种“公平”是人们所不满足的。生活在饥饿与贫穷中的人们,时时向往温饱;温饱解决了,便开始追求小康;小康实现了,又会继续争取富裕;在低水平的公平实现以后,人们则要追求高水平的公平,而高水平的公平的实现必须以经济效率的不断提高为前提。只有在高效率的社会条件下,才能创造出更加丰富的物质财富,使用于公平分配的产品数量越来越多,质量越来越好,在总体上满足人们的高水平需求,从而使社会有条件在更高的水平上实现社会公平。

三、社会公平促进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市场公平在其运作过程中,还会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公平。首先,尽管在市场结构中,各种机会对所有人都同等地开放着,但每个人获得机会的条件是不同的。许多后来者发现,敞开给他们的适合于他们能力的竞争机会已经寥若星晨。某些维持高水平收入的行业具有垄断特点,它限制了他人进入该行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竞争是自由、公平的,但是许多后来者却被排除在竞争之外。其次,摆在公民面前的各种竞争都需要具有一定的天赋和能力的人才能参与。因此,天赋好、受教育程度高、能力强的人会得心应手,成为竞争中的强者;另一些人则会心有余而力不足,成为竞争中的失败者。再次,参加竞争的人的起点是不平等的:一方面,市场势力使部分人积累了财富;另一方面,财富的力量又使市场势力服务于财富的占有者。谢佩德指出:“财富(还有市场势力)一经建立起来,一般地偏利于市场势力的拥有者及亲属、子女争取他们自己的高额财务报酬。在这种意义上,市场势力偏向于把机会给予相对的少数人。”[①]哈里斯指出:“那些最有势力、最富有、消息灵通、组织得最好的人,一般都会在竞争中轻而易举地取胜。”[②]很显然,机会虽然在表面上是均等的,但贫困阶层却难以获得这些机会,形成事实上的机会不均等。

机会不均等,必然导致劳动者收入的差距。当然,适当的收入差距会在一定程度上激励效率的提高。但如果认为财富与收入差距程度越大,社会效率就越高,那就大错特错了。如果低收入者通过自己的主观努力仍不能改善自己的处境,收入差距所体现的奖惩机制便无法激励落后者的奋斗精神,而使他们自暴自弃,甚至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最终会破坏效率。因为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度,社会承受收入差距的程度也有一个极限,超过了这个极限,不但不能刺激效率的提高,反而会引起效率的下降。因此,国家必须利用经济、政治、行政、法律等杠杆,调节收入差距;①限制过高收入;②扶持过低收入;③取缔非法收入。从而,进一步强化社会相对公平的实现。

相对社会公平对效率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只有相对公平的实现,才能维持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确保市场拥有源源不断的产业后备军,为效率提供必备的人力资源。因为市场公平本身不可能解决市场竞争中失败的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问题,只有社会公平才能做到。第二,只有相对公平的实现,才能较好地协调社会的物质利益关系,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经济效率。第三,只有相对公平的实现,才能实现居民的安居乐业,维护社会秩序,避免社会动乱,以使市场竞争得以在安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从而间接地促进效率。古今中外的经验都已证明:没有一定的社会公平,要想持久地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不可能的,而在一个秩序混乱、社会动荡的国家里,是不可能促进效率提高的。

必须指出的是,社会公平是市场外公平。场外公平与场内公平毕竟不是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如果把社会公平带到市场过程中,使之由“场外”变成“场内”,就会损害效率。

四、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是有重点的统一

以上分析表明,公平与效率是统一的:市场公平是效率的前提;效率是社会公平的基础;社会公平又反过来促进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但是,我们还必须同时指出:效率与公平这对矛盾在自己的统一体中,他们的地位并非是平起平坐的,他们的统一是有重点的统一。

公平与效率何者为先的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一个实践问题。“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应该根据一个国家的现实状况,根据一个国家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最迫切的问题来确定。在中国当前的条件下,公平固然重要,但牺牲效率将给中国带来更大的危害。只有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利益驱动为杠杆,才能充分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提高生产力水平,进而为社会公平创造物质条件。所以,我们把“效率”放在“优先”的位置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既然我们选择了“效率优先”原则,那么,与此相适应,在实践上,我们必须实现目标偏好的转变和观念更新,放弃“公平至上”的目标偏好,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效率至上”的目标体系。作为这一体系的最强有力的保证,便是社会主义本质论。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谈话时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首先在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其次还在于“消灭剥削,共同富裕”。在这里,邓小平同志不仅在顺序上把发展生产力放在首位,强调效率第一;而且从上下文以及他的一贯思想来看,都把发展生产力放在首位,例如“猫论”、“三个有利于”的生产力标准等,都充分体现了效率第一的思想。

二者之间强调效率,并不排除二者的相互统一。我国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方式的实践也证明:这一分配主体本身就是“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的最佳结合。因为:一方面,它把劳动数量与报酬紧密地联在一起,多劳多得,体现了“效率优先”;另一方面,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不仅是指以按劳分配方式获得的收入在全社会中应占较大的比重,而且意味着社会必须以按劳分配收入水平作为参照基点,制定对各种非按劳分配收入的综合调节政策。

在这里,还有一个重大问题需要说明:“兼顾公平”也只能是“兼顾”,而不能喧宾夺主,搞“公平优先”。“公平优先”,一则我们的物质条件不够;再则,过分强调公平还可能再次滑进平均主义的泥潭,从而损坏效率。长期以来,我们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历来是公平第一,效率第二(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结果导致社会经济系统动力机制严重弱化,企业活力被窒息,劳动者积极性受挫,经济效率普遍低下,社会进步严重受阻。因为在公平第一的条件下,对于劳动者个人来说,似乎购买了一份“保险单”,这在事实上使人们过分地依赖社会福利和有过分的“安全感”,培养了人们的偷懒心理。所有这些都“提高了‘贫困’的价值,这样也就使贫困永久存在下去。”[③]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使穷人更依赖这种再分配,永远等待政府的恩赐。“如果社会政策的目的对于每一个人从一出生就给他全部安全,保护他绝不冒任何风险,那就不可能希望他的才能、智力、企业雄心以及其它人类品德充分发展。”[④]一句话,财富分配的过度公平会导致效率的下降与道德的沦丧。

在我们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时,不可避免地,社会还会存在相对的贫困人口,这似不公平。但是,绝对的公平是没有的。对于一个社会而言,能够“为绝大多数的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幸福”[⑤]的社会便是最公平的社会。

注释:

①谢佩德:《市场势力与经济福利导论》第88—89页。

②哈里斯:《第三世界》第418页。

③吉尔德:《财富与贫困》第168—169页。

④艾哈德:《来自竞争的繁荣》第178页。

⑤威廉·托马斯:《穆勒》,中文版,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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