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实施不力的原因是什么?_民主集中制论文

民主集中制实施不力的原因是什么?_民主集中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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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05年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诞生近100年来,世界上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大都坚持这一重要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也不例外。然而,客观地说,我们坚持得还很不够。既然是科学合理有效率的制度,为什么还执行得不好呢?症结在哪里?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在作怪:

一、官本位的左右。在封建社会中,“官”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说是一个极为神圣和尊贵的字眼。官的特权充斥于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官本位的思想观念始终占据着社会生活的主导地位,成为与民本位根本对立的价值取向。所谓民本位,即“以民为本”。作为党的干部,想问题,做事情,尤其是作决策都必须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毛泽东早就指出,“我们一切工作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并一再告诫各级领导干部要警惕由“人民公仆”变成“人民的主人”。邓小平在领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中,总是时刻关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江泽民同志也指出:“每个党员都要牢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他又在“三个代表”中,提出中国共产党要“始终成为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的光辉思想。但是,在我们的领导干部中总有一些人热衷于搞“官本位”,思考问题、作决策总是“以官为本”,从“官”念出发,首先考虑的不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是当官的需要。这样就出现了违背实事求是原则的弄虚假假,“官出数字,数字出官”,以及献礼工程、形象工程、盆景工程、首长工程等。所以江泽民同志严肃指出:“这种官本位意识,流传了几千年,至今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仍然有着很深的影响。”正是由于官本位这一陈腐意识的影响,我们的领导干部队伍中有一些人总是一门心思做大官,而不是干大事。他们信奉“我当官,我说了算”的为政哲学,在执行民主集中制时喜欢“领导集中,群众民主”;尤其是在搞重大问题决策时,一个人说了算或变相地搞一个人说了算,唯恐一旦民主,就没有了权威,自己就不像一个官了。可见,官本位的左右是民主集中制得不到很好地贯彻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大力发展党内民主,铲除封建主义官本位意识赖以生存的土壤,将是民主集中制建设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二、制度的缺失。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说明,一些领导干部犯民主集中制方面的错误,固然与他们的思想作风和个人素质有关,但制度方面的缺失、漏洞更严重。当前,在一些地方、部门和领导干部中存在的家长制、官僚主义和以权谋私等作风方面的问题,既有思想教育不到位的因素,也有制度的保证作用没有发挥好的原因,更有制度的缺失的因素。胡长清在反省犯罪原因时曾谈到,由于制度监督不力或缺少制度,他就像“牛栏里关猫,进出自由”。有的厅局级干部在反省犯罪过程时就说过“到了厅局级这个层次,就没有人能管得住了”。伴随着历史的风风雨雨,民主集中制作为工人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而写入世界无产阶级政党建设史。就中国共产党而言,一直下大力气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所以,对违背民主集中制的人必须惩处,这就有必要建立健全违背民主集中制的惩处制度,这个制度能否叫做《民主集中制条例》。在以往查处的大大小小的腐败分子中,很少有追究民主集中制责任的,如果有也只是文字性描述。这是我们制度建设的缺憾,也是党风建设的盲区。既然我们说民主集中制是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但迄今为止,这一根本制度并没有形成一个制度体系。有的同志可能要说,我们已经有了民主集中制的相关制度,没有必要专门制定这样一个条例。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我们固然有了许多体现民主集中制的相关制度,例如有《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地方党的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等,但从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方面讲,这不过是一些子制度,分散而不集中。所以,要想使民主集中制的执行规范化、程序化、法规化、体系化,形成一个制度体系,只有制定了《民主集中制条例》这样一个总制度,才能达到目标。制定这样一个专门的条例,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首先要明确条例的使用范围。比如实行委员会制的地方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那么在一长制的地方如政府首长如何坚持民主集中制等,要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对民主集中制的每条原则、每项内容都要有程序性的规定。就是说,凡是要求严格按民主集中制办的,一定要对每个环节和整个运作过程作出尽可能详尽的规定,以便操作和执行。如果太抽象、太笼统,主观随意性大,就不易执行和检查。

第三,对重要事项必须作出禁止性的具体规定。包括违反了那一条,违反到什么程度,给予什么样的处置,都要有明确规定。比如有人搞个人专断怎么办,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何处理,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程序怎么解决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还要具体规定一些检查监督的程序,明确有谁监督,怎样监督,对检查到的问题如何处理等。

三、体制的缺陷。民主集中制的充分、有效执行,需要一个良好的领导体制。而现行党的领导体制还不足以保证民主集中制的充分、有效执行。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党委制改革滞后。长期以来,我们拘泥于“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体制的束缚,没有很好地对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力尤其是对党内民主发展不充分和党内监督乏力的根本原因进行冷静地深层次地思考,这不仅影响了民主集中制的有力执行,而且也影响了党的建设的推进。在党委制下,党委既是决策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党的监督机关也在其领导之下,党委集决策、执行、监督三大权于一身,成为一级党组织中的唯一领导机关。江泽民同志在建党80周年的讲话中曾深刻指出:“如果不顾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的变化,拘泥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针对具体情况作出的某些个别论断和具体行动纲领,我们就会因为思想脱离实际而不能顺利前进,甚至发生失误。”这不能不令我们对几十年来的党委一贯制进行深刻的反思。值得欣喜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委领导体制,保证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江泽民同志在建党80周年的大会上,提出了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委工作格局的重要思想。如果从改革和改善党委制的角度去审视提出这一问题的初衷,我们不难理解也许这是党的第三代领导核心对党委制趋利避害的一次重大选择。所以,我们党提出这一重要思想的意义无疑是重大的,提出这一重要思想的思路也无疑是创新性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去“总揽”,如何去“协调”。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以解放思想的巨大理论勇气和实践勇气,进行大胆探索,推陈出新,科学配置权力,合理分解党委会的权力,加强党委会在思想政治组织方面的领导,从宏观上议大事、抓大事,这将是走出目前我们在党委制建设方面修修补补的套路而进行的较为解放思想而又符合党情的探索。

二是党的代表大会不能常任。党的代表大会既是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制度,也是党的重要领导体制。党的代表大会不能常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招致了被动。

当前在我们党内政治生活中,实际存在个人说了算和无人负责、民主不够、集中不力,盲目决策、以权谋私、腐败蔓延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督乏力、虚监造成的。而造成虚监的重要原因是没有很好地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以往我们强调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建设,包括党代表大会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及当前党的代表大会不能常任的不足之处。众所周知,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个根本性制度,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重要形式和体现。46年前,邓小平同志曾深刻地指出:“为了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党中央决定在党章草案中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最充分最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代表由于是常任的,要向他们的选举单位负责,就便于经常性地集中下级组织的、党员群众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他们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就有了更大的代表性,而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适当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邓小平的这一光辉思想为我们如何进一步加强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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