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的意识形态对民族意识形态的指导模式_党的纪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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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2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801(2006)05-0025-07

党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领导,实际上是指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以什么样的方式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发挥引导作用。在当前社会利益群体多元化和社会思潮多样化的条件下,探讨这一问题,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 政党意识形态与国家意识形态之异同

中国共产党历来十分重视意识形态工作。这是由意识形态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决定的。不管学术界对意识形态的界定有多少差异,但都不否认意识形态具有辩护、约束等多种功能。即使在不少人主张淡化意识形态的今天,意识形态仍然以一种或隐或现的形式渗透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之中。从个体在政治生活中的行为取向,到社会群体赖以集体行动的价值理念,再到新闻媒体或多或少带有倾向性的报道,直至国家政治体系为使之合法化而提出的种种政策、计划,无不可见意识形态的影子。甚至围绕程序问题的争论也隐约可见意识形态的影子:“当某种程序被指责为是‘地地道道的意识形态’的时候,人们可以确信,它的倒置同样是意识形态的。”[1] 至少在现阶段,意识形态的强大功能在政治生活中是无法消弭的。从党与国家层面来看,意识形态的下述功能是有较大影响的。

其一,为执政者提供合法性的理论依据和心理支持。一般说来,在一国之内,占主流地位的意识形态往往是支撑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精神支柱,是构成执掌政权者执政合法性的支持系统所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从这个角度来说,主流意识形态反映着统治者的观念,是统治者掌握国家机器的一种工具。当代,尽管各个国家、执政党,在意识形态方面有很大差异,但所有的执政党都已认识到意识形态在维系执政合法性方面的功能,某些执政党甚至制造新闻热点来引导舆论,影响社会意识,以获得执政合法性的意识形态支持。

其二,具有维系特定社会秩序的功能。在一个多元化社会里,由于社会结构的复杂性,在主流的意识形态之外,非主流意识形态也是普遍存在的。非主流意识形态的存在,既可以与主流意识形态相抗衡,也可以与主流意识形态互补。非主流意识形态的存在并不是以人的主观愿望为前提的,而是社会存在大量不同利益群体,由此产生不同价值取向、不同文化的必然结果。为了达到互补,减少冲突等不协调现象,执政党又往往要对非主流意识形态进行引导。一方面,对不危害国家与社会、不危害执政者地位的非主流意识形态可以与之共存;另一方面,对明显危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意识形态宣传中的某些行为也要进行规范。但是,这种规范在不同社会有不同的形式,在现代社会一般以是否触及法律作为规范的准绳,以代表官方观点的主流媒体的宣传作为引导的手段。这也是构成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形成特定秩序的基本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意识形态是统治者控制社会的手段之一。

其三,具有政治教化和聚合的功能。一种意识形态要占据主流地位,除了要具备特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民众基础外,还要有一定的灌输,才能被广大的群众所接受。这种灌输,实际上是政治教化的过程,是对人的政治意识的启蒙过程。政党的种种活动、宣传,就是政治教化的过程,也是政党的意识形态与社会意识形态相容或相互交叉渗透的过程。从宏观层面来说,“灌输”可以使社会大多数人在潜移默化中受到这种意识形态的影响,认同国家、法的权威;从微观层面来说,作为个体的人,有的可以使自己的某些不成体系的观念升华,以意识形态化了的形式体现出来,有的可以把被灌输的意识形态内化为自己的心理意识、信仰等,有的则是被动地承认这种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在这种背景下,特定意识形态就逐渐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成为社会聚合的基础之一。

其四,具有批判的功能。一种意识形态,如果它是伴随着社会内部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的变化而产生的新的意识形态,就往往具有对旧的社会意识形态批判的功能。新的意识形态取代旧意识形态的变革过程,其实就是批判的过程。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个社会内部不具有使新的意识形态发展的社会基础,那么,这种意识形态的批判功能就会很有限。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意识形态尽管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但它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历史传承性。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某些因素,如某些道德风俗、政治传统,等等,往往历时百年甚至千年依然具有生命力。以往社会的意识形态也往往以潜移默化的形式影响着现存的意识形态。因此,任何主流的意识形态,其实都带有过去时代的某种痕迹。这既是历史不能割断的现实反映,又是使这种意识形态能够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原因之一。中国共产党是在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主义传统的大国从事活动的,不可能不受传统因素的影响,其中就包含了对意识形态领域领导方式的影响。

党的意识形态与国家意识形态是有区别的。政党意识形态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而国家意识形态包容性更强一些。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政党本身就是阶级的产物,其意识形态是对阶级性的集中反映,这在阶级矛盾、阶级冲突激烈时期尤为明显。在欧洲近代史上,不同政党之间意识形态的显著分歧,曾使意识形态本身成为划分政党类型的标准。20世纪中叶以来,许多国家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中间阶级占据人口的多数,各政党为了争夺选票,其意识形态的分歧逐渐模糊,但无论是把这种现象称之为意识形态的趋同,还是意识形态的淡化,政党意识形态依然存在。如西方各政党上台后,尽管都要进行某种程度的改革,进行各种政策的调整,但是,党的意识形态不断变化的仅仅是与策略层面相关的内容,而核心价值观,如人权、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却延续多年不变。国家意识形态则有所不同。国家的管理范围包括了所有具有该国国籍的全体公民,占社会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固然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但国家政治体系的运作如果要具备合法性,就不得不在意识形态方面兼顾全体公民的价值倾向,至少在表面上不能只迎合一个阶级或阶层的价值倾向,必须迎合占人口最大多数人的价值倾向。并且,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也受到传统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文化的影响,而传统的影响往往是历史上多个阶级所共有的资源。因此,国家意识形态固然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但其包容性也是不可缺少的,否则就不会被社会大多数人所支持。

政党的意识形态可以是一个国家中占主流地位的意识形态,也可以是非主流地位的意识形态,而国家意识形态必定是一国之中的主流意识形态。政党的意识形态能否占据主流地位,取决于多种因素。从现实经验来看,存在几种情况:一是体制外政党,如中国共产党执政前的地位,其意识形态与国家意识形态是对立冲突的,不占有主流地位。二是执政党,党的意识形态与国家意识形态是相容的,在国家中占主流地位。这里也有两种情况:一如中国共产党,原有的国家意识形态不符合新的执政党的理念,执政党一旦掌握了国家意识形态机器,就可以更便利地传播自己的意识形态,使之逐渐成为主流意识形态。二如西方一些民主政体的国家,不管是被我们视为保守主义的政党,还是奉行自由主义的政党,其意识形态无论执政前还是执政后都是与国家意识形态相容的。并且,无论在哪个国家,无论哪个党执政,如果它的执政业绩能够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那么其意识形态也易于内化为群众的政治信仰,成为主流意识形态。三是非执政的体制内政党,如西方的在野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中的民主党派,等等。这些党派在某些社会政策上可以与执政党有不同的看法,但其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与这个国家的意识形态也是相容的,并且是占主流的意识形态中的一部分。

政党的意识形态对于党组织内部的成员来说,是有义务接受的,但对非党公民来说则处于比较复杂的状况。因为党是自愿结合而成的政治组织,党员在自愿加入这个组织时,就接受了党章的规定,对其纲领、路线、政治主张是赞同的,如不赞同可以不加入这个组织。国家则有所不同,国家的公民有信仰自由,可以赞同或不赞同主流意识形态。特定政党的意识形态代表特定群众的信仰,但不一定代表所有公民的信仰。执政党出于执政合法性的需要必定要灌输自己的意识形态,即政治社会化,但人们能否接受又是另外一回事,非党籍公民并没有一定要接受某政党的意识形态的义务。这就决定了党在传播意识形态过程中不得不注意方式,党的意识形态的灌输只能是引导型的,而非强制性的。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第一,政党的意识形态不等同于国家意识形态;第二,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应与国家意识形态相容。鉴于此,党在传播意识形态的过程中,应注意这两点区分。

二 党引导主流意识形态的历史经验与教训

中国共产党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引导方式,经历了一个转变过程。

(一)执政前党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活动

在执政前,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宣传者,新的政治文化的倡导者,但不掌握国家意识形态机器,因而其引导方式只能是一种倡导的或引领的方式。其主要方法:一是宣传,即广泛地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二是在实践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化。三是批判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相适宜的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批判当时的国民党一党专制,在批判中传播民主与科学的观念。在这个批判中,不仅中国共产党起了很大的作用,当时许多左翼的学者、作家也付出了相当多的努力。四是严格党的宣传纪律,在《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中就明确规定:“一切书籍、日报、标语和传单的出版工作,均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出版的一切出版物,“均应受党员的领导”;任何出版物“均不得刊登违背党的原则、政策和决议的文章”[2]。从那时起,党在宣传工作中始终坚持这一严格的纪律,目的就是要确保党的宣传工作不偏离党的中心工作。

中国共产党在战争年代形成的传统,对执政后党对意识形态的管理产生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党高度重视理论的宣传,重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中国化,不脱离党的中心工作,这对于在党内和社会上普及党的思想理论、形成党的凝聚力、实现党的目标,确有实际效力;另一方面,由于把意识形态领域的诸多方面都作为宣传工作来看,使之为党的意识形态服务,难免混淆政党意识形态与国家意识形态间的区别,在宣传方式上犯简单化的错误。

(二)党执政后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主要引导方式

执政后,中国共产党掌握了国家意识形态传播的主要渠道,成为国家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党对意识形态的引导方式有了重大的变化,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其特点是倡导与强制相结合,日常宣传与运动式的宣传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以下列基本方式完成了党的意识形态国家化、社会化的过程。

1.确立党领导意识形态的政治体制,控制国家意识形态机器。

用新的意识形态替代旧社会的意识形态,需要有党的政治上的领导。党的领导的实现,与掌握国家意识形态机器是联系在一起的。其具体方法是在领导体制上确立党对意识形态的绝对领导地位。一是党的有关部门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各个部门都负有指导之责。二是政府内与意识形态相关的各部门,均设有党的组织,一切重大问题由宣传部做出带有方向性的指示,通过各级政府部门中的党组织贯彻执行。中央明确指出:“各级党委,特别是宣传部,必须加强对文化艺术工作的领导,应定期讨论政府文化部门和文艺团体的工作并经常予以督促检查。同时文化艺术部门本身的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必须改进,首先必须克服工作中严重存在的主观主义和分散主义倾向,一方面深入下层,加强和群众的联系,另一方面严格执行向党委和上级请示报告的制度,以便使文化工作受到党的经常领导和监督。”[3] 三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即通过人员的配备调整,以组织路线来确保实现党的政治领导。

2.严格规范书籍出版和报刊宣传工作,为党的意识形态服务。

在没有互联网的时代,书籍出版、报刊宣传、广播、电影等是意识形态传播的主要手段,党实现其领导的具体做法:一是突出强调书籍、报刊等的政治功能;二是确立送审制度。建国前后,在党关于出版工作的政策中,值得注意并对后来产生影响的是这样的规定:“凡经政府登记许可出版之报纸、刊物与通讯社,民主政府对于它们实行事后审查制度。”[4] 这个规定,在建国初期,对于确立党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地位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同时,党也强调,对党外报纸、刊物、通讯社,除了上述登记、事后审查及各项命令外,不得采取不适当的行政办法去实现这种领导。三是规定重要政治书籍的出版权限。当时的指导思想是:政治书籍关系重大,出了差错,无论对国内和国外,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和后果。“所以,政治书籍的出版,应当加以适当的控制”[5]。

3.通过不断的思想教育和政治运动,把党的意识形态转化为全民政治生活的指针。

建国后,党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一项主要任务是确立马克思主义在全社会的指导地位。传播的主要方式:一是加强理论学习、宣传和研究;二是通过不断的思想政治运动,改造人的思想。这对于确立党的执政地位的合法性是不可缺少的手段与方式,但运动式的方式毕竟有其局限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一系列政治运动无不被赋予思想教育、政治社会化的功能,把党的主导思想推行到思想界、理论界,并转化为全社会的政治实践。但如果党的指导思想出现了问题,比如,“左”的错误,那么这种思想运动的负面作用也就相当大。从根本上讲,思想问题一旦以政治运动的方式来解决,尽管可以收到一时的轰动效应,但往往会出现负面作用。比如,把学术问题与思想认识问题、政治问题混为一体,把思想问题与组织人事上的处理结合起来,既不利于学术的发展,又往往容易搞混是非界限,造成思想文化领域的一大批冤假错案。

党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上述引导方式,有正负两个方面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党的领导的合法性提供了意识形态的支持。在一个曾有几千年封建社会制度历史的国家,能够在短短的几十年间使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这一方面固然是由于新的社会制度符合社会历史的发展方向和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奠定了新的意识形态产生的基础,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党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工作,使中国共产党的思想理论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党的领导地位为全社会各阶层群众所接受。

二是在社会发展中起到了整合全社会意志的作用。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人的思想千差万别,但社会的发展要求全社会对某些问题形成共识,比如,对基本的社会制度的认同,在社会交往中对某些基本的道德准则的认同等等。党在引导社会意识形态,特别是形成新的社会道德风尚,崇尚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方面,起到了整合作用,使旧中国被称为“一盘散沙”的群众,凝聚为被高度动员起来的、具有相当组织性纪律性的、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努力的集体力量,成为最可宝贵的资源。

三是适应了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在意识形态的管理方式上,我们形成了体制上全面领导、手段单一的控制型管理方式。这种方式既是计划经济的内在要求,又强化了人们对计划经济的认同。比如,把人民公社当作社会主义所有制在农村的惟一表现形式,赋予其意识形态的内涵,导致后来在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产生了姓“资”还是姓“社”的争论,以致1992年春邓小平在视察南方讲话中,把改革迈不开步子的原因归结为拘泥于姓“资”姓“社”的争论。这说明,如果把一切问题都意识形态化,其结果就是反过来要受到意识形态特有的相对独立性对事物发展的制约。

意识形态中的问题,有时并不能立即显现其后果,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其负面影响就会显现。中国共产党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引导方式就是如此。回顾历史,可以提出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为什么党的指导思想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出现偏差,直至“文化大革命”,形成了错误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并且,在全党对此看法不尽一致的情况下,能够顺利地发动“文化大革命”?

二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为什么不少领导干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还处在僵化或半僵化”[6-1] 的状态中?

三是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在对“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的反思中,为什么会在部分人中出现所谓的“信仰危机”?邓小平曾这样概括当时的局面:“一方面,党内有一部分同志还深受林彪、‘四人帮’极左思潮的毒害,有极少数人甚至散布流言蜚语,攻击中央在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三中全会以来所实行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违反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另一方面,社会上有极少数人正在散布怀疑或反对这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潮,而党内也有个别同志不但不承认这种思潮的危险,甚至直接间接地加以某种程度的支持。虽然这几种人在党内外都是极少数,但是不能因为他们是极少数而忽视他们的作用。事实证明,他们不但可以而且已经对我们的事业造成很大的危害。”[6-2]

一方面上述问题与意识形态本身有关,同时也与党对意识形态的管理方式、引导方式有关。笔者以为,下列问题不能不作为历史的经验教训而提出。

首先,党的指导思想本身需要与时俱进。马克思主义是党的指导思想,它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向前发展。一个党的意识形态的内容如果不与时俱进,党的纲领、路线就会出现偏差,易于产生思想上的僵化半僵化状态,并由此导致对意识形态的领导实行以统制为主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就只好不去开动脑筋,不去想问题了[6-1]。其实,在“文化大革命”之前,经过多年的意识形态领域的政治运动,已经形成了一些禁区、迷信,出现了扣帽子、打棍子的现象,只不过在“文化大革命”中达到极端程度而已。这使我们不得不反思党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方式,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起来后,民主与法治的活动方式是否可以更好地引导社会意识形态。但当时党的指导思想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因而其领导方式就很自然地延续执政前的做法。这种统制方式又反过来强化僵化与教条的思维方式。

其次,党对意识形态的管理需要有民主的氛围、民主的制度作为保障。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从本质上说是科学的、先进的,因为它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但科学的理论只有在民主的环境里才能发展,没有正常的讨论问题的氛围,没有说真话的环境,党的思想理论本身就很难以真正科学的姿态发展。因为,任何个人,甚至一个领导集体,对真理的认识都是有限的。这本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一个常识。作为各级决策者,以有限的认识,要了解复杂事物的规律,要真正做到实事求是,使决策的正确概率大一些,惟有多听取不同意见。而不同意见的表达是有条件的,只有在民主的气氛下,人们才有可能表达出真实的意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风气才有可能在全党范围内形成。

再次,保障党员的党内批评权利,开展正常的党内批评是防止党的指导思想僵化的重要条件。所谓党内批评,指的是在大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在行动上与党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党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党的政策、党内生活的某些现象发表不同意见、不同看法。这与党的纪律并不矛盾。列宁曾经讲过,党的纪律的实质,就是“行动一致,讨论自由和批评自由——这就是我们的定义。只有这样的纪律才是先进阶级的民主政党所应有的纪律”[7]。可以说,列宁关于党的纪律的定义,远远超出了我们许多人的想像。实际上,行动一致,这只是党的纪律的实质之一,也是纪律的功能之一。纪律可以维护党的权威,可以保证全党在执行决议时步调一致,是党的组织性的体现。但是,正如列宁所说,没有思想原则的组织性是毫无意义的。而思想原则是从哪里来的?组织原则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而人的思想问题是无法强制的,这就需要有讨论自由和批评自由,所以列宁在同一篇文章中继续说:“没有讨论自由和批评自由,无产阶级就不能承认行动的一致。”[7] 以“党的纪律”来压制不同意见,其实就是邓小平批评的权力过分集中的官僚主义的一种表现形态。

当然,这里所说的批评,不单是指某些针对缺点错误的批评。从广义上讲,批评包括了由于对事物的不同看法而产生的争论。就党员个体的认识而言,要达到主观与客观一致的程度,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作为一个由众多党员组成的政党,不同的认识主体必然有不同的分析问题的视角,对事物的看法必定有不同之处。恰恰是各种不同的视角,组成了多维、立体的观察、分析事物的综合性观点。这里,不同思想的碰撞,就表现为批评与反批评。当我们对于新的事物还不熟悉,还没有了解新的规律时,这种碰撞,有效的党内批评,对于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尤为必要,其重要性体现为:一是可以活跃思想,独立思考,防止思想僵化;二是可以听取多方面意见,从不同角度考虑问题,防止认识方法的片面性、绝对化;三是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在经过批评、讨论的基础上达到全党思想上的一致,防止出现不讲真话的现象;四是有利于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通过批评澄清是非,团结全党。

三 顺应时代潮流,改进党对意识形态的引导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党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社会经济成份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群体多元化,必然导致人的价值观多元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使得人们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也发生了变化。二是公民社会伴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而初露端倪,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人权意识、公民意识逐渐觉醒。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于意识形态宣传会形成独立思考的意愿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对宣传内容会有自己的判断力,对意识形态宣传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亦会有相当的反思。三是互联网、手机新闻等新兴媒体的兴起,使人们有了广阔的空间发表思想观点或宣泄情绪,新兴媒体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具有“公民论坛”的性质。特别是互联网上表现出的“民意”,成为判断群众情绪的重要参考指数。比如,近几年来网民为“两会”建言献策、人大代表利用互联网征求提案等事实已经表明,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为代表的“民意”可以影响社会舆论,也可以成为政治沟通的渠道,成为公民参与决策的途径。党的主流媒体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宣传固然有传统的优势,但与新兴媒体相比,其宣传手段与方式以及与受众间的互动等方面显然有较大的差距。四是在“信息爆炸”时代,各类媒体纷纷争夺受众,如地方都市类报刊以其平民化、生活化、社会化、时尚化的特点吸引了大批读者,出现了非主流媒体对主流媒体的冲击。党的意识形态的传统阵地相应受到冲击。在这种背景下,党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引导方式需要发生大的变革,方能构建坚实的党执政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基础。

第一,与时俱进,以党的科学的指导思想引领国家与社会意识形态。历史与现实都表明,党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作为,首先取决于党的意识形态本身是否科学,理论是否彻底,是否反映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因此,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不断为之注入新鲜的思想,既顺应时代潮流,又符合人民意志,是使党的指导思想具有活力并得到人民群众拥护的根本之道。

第二,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构建提高人们心理认同度的社会基础。进行意识形态理论研究与宣传,直接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人民的心理认同。而只有当社会现实与理论的反差不是那么大、不是矛盾与冲突时,才会有真正的心理认同。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所强调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的社会意识。党的意识形态宣传依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发展,取决于党的各项实际工作的有效推进。没有这样的基础,任何说教都是苍白无力的。

第三,正确处理党的指导思想一元化与社会价值观多元化的关系。坚持党的指导思想一元化,用党的指导思想影响国家意识形态,是任何一个执政党都不会放弃的工作。但是,党的意识形态毕竟不完全等同于国家意识形态,当下社会价值观多元化,公民的社会身份、信仰也是多样化的,因此,以党的意识形态引导社会时,一是需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整合非主流意识形态。在社会结构分化时代不可能全民持有单一的价值观,社会结构越是复杂、分化,公民的政治认同越复杂,从而就越需要整合,包括意识形态的整合。但这种整合是寻求最低限度的共识,即以宪法所规定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为最低限度的共识。超越现实,就会产生“曲高和寡”的状况。二是坚持民主与法治原则。对于在国家意识形态中不占主流地位的社会意识形态,无疑需要受到主流意识形态的指导与制约。但是,指导与制约的基本方式,是以宪法和法律为基本依据,对其进行整合与规范。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和必然反映。

第四,实事求是,创新引导方式。党对意识形态的引导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不断发展变化的。比如,变单一性为多样性。即意识形态宣传内容,应分清党内与党外的不同需求,适应各不同社会阶层需要,实行分层次宣传,避免党内党外一样,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一样,党员和群众一样。再如,变强制性方式为引导方式。在计划经济时代,在人们离开单位就无法生存的背景下,强制性手段可以产生一定效果。但是,在人们实现个人利益途径和手段日益多样化、可以不依赖于党组织而实现个人价值的时代,对人的思想意识采用强制性手段,只能产生表面认同而非心理认同。在这种条件下,用引导、疏导的方式胜于强制性方式。此外,要变以往以行政权力为主的方式为民主法制的方式。这是因为,党对意识形态的领导,归根结底,是以自己的意识形态去影响他人的意识形态,是思想对思想的引导。而思想对思想的引导,权力的作用往往有用但有限度。人们对一种意识形态的认同,更多的是基于对其科学性、对其是否反映了自己的意志而形成认同、认可的。因此,以平等的、沟通的方式来影响人的思想,效果甚于权力的方式。

第五,营造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这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党内民主提出的发展方向。虽然党中央原意是指党内民主,但对党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引导极具启示意义。特别是思想领域的问题,只有以讨论的方式,而不是压服的方式,才能产生彻底的理论,才能真正说服人、影响人、凝聚人心。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党的意识形态的包容性和社会制度的包容性问题。事实上,在多元的社会,在尊重宪法、目标一致的前提下,意识形态需要有一定的包容性,使各种不同利益群体的不同利益诉求,有特定的表达平台和通畅的表达渠道,能够反映到决策层。这恰恰可以缓冲各种社会矛盾,稳定社会局面。如果缺乏包容性,不能把各种意见、正当的利益诉求包容在制度化的表达渠道中,反而易于使某些非主流意识形态演化为“反主流”意识形态,造成社会的紊乱。因此,以整合的态度来营造民主的环境,对于坚持与改进党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引导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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