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灾害对策体制的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灾害论文,对策论文,启示论文,体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日本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一方面由于日本处在亚洲大陆和太平洋边缘的接触带 上,受大陆性和海洋性气候的双重影响,几乎每年都遭受台风、暴雨的袭击,并遭受由 此引发的洪水灾害、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另一方面,由于日本又位于世界 最活跃的环太平洋地震带上,地震和火山爆发时有发生。据统计,1994年至1998年间, 全世界共发生6级以上地震454次,其中日本95次,占20.9%;1980年至1999年间,全世 界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73.1亿美元,其中日本16亿美元,占18.0%。[1]与 其只占全世界0.25%的国土面积相比,其自然灾害的发生在全球自然灾害中占有相当高 的比例。为了减轻各种自然灾害,日本政府及相关事业团体和机关都各自制定了许多防 灾对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来预防和减轻灾害。
一、日本灾害对策体制的建立及特点
日本最初的灾害对策体制,是以各部门根据各自防灾要求制定的灾害对策和防灾规划 为主的防灾体系。这种防灾规划一般限于本部门或本行业,这在当时的防灾减灾中发挥 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这些灾害对策大多是独自制定的,其结果是,一方面,由于各自 的责任不够明确,各部门在灾害预防上缺乏协调和统一,相关的灾害预防事业得不到有 效落实,相互问的防灾规划出现重复或相互推委现象;另一方面,在紧急救灾抢险时, 各部门大多各自为政,灾情不能迅速传递和汇集,同时又缺乏统一指挥,各种应急救灾 措施无法有效实施,直接影响了救灾工作的顺利展开。所以,尽管制定了各种灾害对策 ,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每年仍会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 失。1959年9月26日至27日,日本全岛遭受伊势湾台风袭击,5868人死亡或失踪、3.8万 人受伤,经济损失也十分惨重,原有的灾害救助法对于大规模的灾害难以进行有效的应 对。同时,由于缺少综合的防灾行政体制,各部门为主的立法使各项防灾对策很难协调 ,缺乏统一性。[2]伊势湾台风灾害之后,日本政府开始对原有的灾害对策体制进行反 思,并于1961年10月颁布实施《灾害对策基本法》,确立了新的灾害对策和防灾规划体 制。
1962年,日本政府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设置中央防灾会议,作为国家防灾对策方 面最高的权力机构。1963年,中央防灾会议制定《防灾基本规划》,作为全国灾害对策 的基本规划。各地方政府和相关政府机关以及公共机关按照《防灾基本规划》的要求, 通过对本地区可能发生的灾害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地区防灾规划和防灾业务规划 。在中央政府确保防灾预算的前提下,各级政府和行政事业团体按照制定的防灾规划积 极开展治山、治水、水土保护等各项灾害防治工作。此后,日本政府通过对防灾对策实 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重新认识,在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许多相 应的对策,并在实际的防灾减灾活动中不断完善,建立了以《防灾基本规划》为指导纲 要,地区防灾规划为横向规划,防灾业务规划为纵向规划,贯穿各地区、涉及各领域的 较为完整的集灾害预防、灾害紧急对应、灾后重建为一体的综合性防灾减灾对策体制。 通过一整套防灾对策体制的实施,日本的灾害预防、灾害急救以及灾后重建能力有了显 著提高。日本的灾害对策体制有以下一些特征:
(一)健全的防灾法律制度体系
日本的防灾法律制度体系由基本法、灾害预防和防灾规划、灾害紧急对应、灾后重建 和复兴、灾害管理组织五大类52项法律构成,[1]属于灾害基本法的有《灾害对策基本 法》等6项,与灾害预防和救灾有关的有《河流法》、《海岸法》、《防砂法》等15项 ,与灾害应急有关的有《消防法》、《防洪法》、《灾害救助法》等3项,与灾后重建 及财政金融措施有关的有《关于应对重大灾害的特别财政援助的法律》、《公共土木设 施灾后修复事业费国库负担法》等24项,与灾害管理机构和组织设置有关的有《消防组 织法》、《水害预防组织法》等4项。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建立良好的防灾减灾运行 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据。
《灾害对策基本法》是在已有的各种防灾减灾对策法律法规基础上产生的灾害对策方 面的根本大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及公民对防灾减灾负有的责任;防灾减灾组 织机构的设置;防灾减灾规划的制定;防灾的组织建设、训练实施和物资储备等各项义 务;发生灾害后的应急程序和职责所在;支援灾后重建的财政特别措施等。
(二)完善的防灾组织结构
依据《灾害对策基本法》,日本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完善的灾害对应体系。中央政府 在内阁府设置中央防灾会议,负责制定国家的防灾政策,组织制定防灾基本规划并积极 推进防灾基本规划的实施,负责协调各中央政府部门之间、中央政府机关与地方政府以 及地方公共机关之间有关防灾方面的关系,协助地方政府和各行政机关制定并实施相关 的地区防灾规划和防灾业务规划。中央防灾会议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会长,成员由全体 内阁成员加上4名指定公共机构(包括日本银行、日本红十字会、日本广播协会、日本电 讯电话公司)的长官和4名专家学者组成,每年召开4次会议。中央防灾会议下设由专家 学者及官员组成的专门灾害委员会,常设机构为事务局。地方政府设都道府县各级防灾 会议。一般灾害属地方管理,各级政府自动转换为本行政部门的灾害对策本部。非常灾 害发生后,由内阁总理大臣征询中央防灾会议意见,并经内阁会议通过,在总理府设立 临时的非常灾害对策本部,针对灾害发挥协调统筹的应变指挥和调度。[3]这样缓解了 日常政府行政管理分权化与灾害环境中需要集权运作的冲突,确保纵向行政结构功能的 发挥。同时,随着防灾减灾工作在日本政府中的地位及其协调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和整合资源的综合性功能有所加强,从管理体制上改变了中央职能部门在处理灾害中各 自为政的局面,使平常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的资源能迅速优化配置,降低了危机管理成 本,提高了管理能力。[4]
(三)缜密的防灾规划体系
中央防灾会议负责制定《防灾基本规划》,作为防灾领域的最高层次规划。该规划是 一个规定防灾减灾行动原则的定性规划,在阪神大地震发生以后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主 要作了以下的改动和补充:(1)按照灾害种类分别进行规划;(2)按应对灾害的时间顺序 进行规划;(3)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居民的责任和义务;(4)将自主防灾和志愿者 等民众的灾害救助活动纳入规划;(5)补充了适应近年来的经济社会结构变化的内容;( 6)强化了应对事故灾害的内容。[5]修改后的《防灾基本规划》包括地震灾害、风水害 、火山灾害、雪害、海上灾害、航空灾害、铁道灾害、道路灾害、核电灾害、危险物灾 害、大规模火灾灾害、森林火灾、其他灾害共通对策及防灾业务规划和地区防灾规划中 必须重点考虑的事项等。至2001年行政机构改革后,地方政府和各相关行政部门修改出 台了地区防灾规划和防灾业务规划。
通过由中央防灾会议制定的《防灾基本规划》,日本政府积极推进防灾业务规划和地 区防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各相关部门除了制定相应的防灾规划外,有责任积极推进相 关地区防灾规划和防灾业务规划中规划项目的实施,从而达到建立一个以内阁府为核心 的,由国家、地区政府、相关行政机关和公共团体构成的完整的防灾规划体系。这不仅 使灾害管理的预案务实、合理,而且也保证了灾害管理的透明度,部门职责更加明确具 体。
(四)积极的政府资金投入体系
《灾害对策基本法》对各种情况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经费支出义务、应对灾害的财政 措施和金融措施等作出详尽的规定。除进行各种与灾害相关的研究开发外,日本政府每 年拨出大量的财政预算进行灾害预防、灾害紧急应对及灾后修复复兴事业。1962年至20 00年的近40年间,日本防灾预算在财政预算中始终保持在6%左右,发生特大灾害时比例 会明显提高,如阪神大地震的1995年防灾财政支出高达630亿美元,占当年财政预算的9 .7%。[3]
日本的防灾事业包括防灾科技研究、灾害预防事业、水土保持和灾后修复四个方面。 在防灾预算中,防灾科技研究费保持在1.5%左右,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到1999年已经 占防灾预算的1.7%,这显示了防灾方面科技研究的重要性。政府防灾资金投入分散在政 府的各有关部门,由内阁府防灾部门直接掌管的数额不大,2000年为45.6亿日元,不到 当年政府防灾投入资金的1‰。[1]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防灾基地、构建灾害信息搜 集和传输系统、向灾民发放生活补贴以及推进亚洲防灾中心开展的多边防灾合作、构建 亚洲地区国际紧急防灾系统等。
(五)快捷的灾害管理信息网络
通过修改《灾害对策基本法》等相关的法规,日本政府调整了以往必须分部门层层传 送的机制,允许下级部门在机能瘫痪的情况下,直接向内阁首相报告,使信息传送机制 适用于灾害环境。同时加大了通信设施方面的资金和技术投入。1996年5月组建了设备 先进的、24小时运作的内阁情报汇集中心,负责快速收集和整理国内外情报。同年底建 立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紧急联络通讯网,进一步强化了中央防灾无线通讯系统。首相官 邸除了有各种先进的通讯设备外,还安装了有直接接收来自灾害现象的音像图片及召开 电视会议等多功能的卫星转播通讯设备。国家投资建立的地震初期受灾监测系统能够自 动监测四级以上的地震,并在地震后30分钟内预测出房屋倒塌及人员伤亡的情况。另外 还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构建由卫星通讯、移动通讯、固定通讯组成的中央防灾无线网、 卫星监控与地区监控并用的消防防灾无线网和都道府县一级的防灾行政无线网、市町村 级的防灾行政无线网及其防灾相互通信网,为日本政府收集处理信息提供了高科技的硬 件支撑。[5]根据日本IT战略本部2004年6月通过的《e-Japan重点计划-2004》战略计划 ,到2005年底,日本将建成一个上至政府部门下至居民家庭的高水平的灾害管理信息传 递系统。[3]
(六)先进的防灾技术研究
阪神大地震后,日本在研究灾害发生原因和机理的同时,加强了灾害时的应急与救助 、灾害情报的收集与传递等方法和技术的开发研究,通过对获得的灾害实时情报的分析 和把握灾害的演变过程,合理组织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目前,日本已经建立了一 套完整的防灾救灾科研体系,除了国家防灾科技研究所负责对各种灾害机理等研究外, 主要大学等都设立了与防灾有关的学科和专业,学校在培养防灾专业人才的同时,加强 防灾救灾相关技术开发研究。除基础和综合性防灾科研外,日本政府还投入大量的人力 和物力进行异常灾害现象的发生机理、防灾IT、过密化都市圈巨大灾害的减灾对策、超 高度防灾支援系统、高度化道路交通系统、陆海空交通安全对策、社会基础设施老化对 策、有害危险物安全对策等防灾尖端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
(七)深入人心的防灾教育和训练
各地方消防署设有专门的防灾教育课,由专人负责到学校、单位讲解消防知识,并指 导各种防灾训练和演习,学校从小学开始进行防灾教育和安全意识的普及。各地方政府 或社区的自治会定期组织居民进行防灾演习。各机关团体根据自己的业务,针对预测到 的灾害特点,进行各种专业性的防灾训练和演习。每年的9月1日为全国防灾日,政府都 要举行大规模的综合防灾训练和演习。通过演习,检查现有防灾体制的运行情况,提高 公民的防灾意识。近年来,日本政府还加强了灾害管理和防灾支援系统的开发,并利用 这些防灾支援系统,加强了管理部门、研究者和民众之间的联系与沟通,积极推动公民 防灾教育和防灾训练的实施,指导社区志愿防灾组织的建立,改变了过去单一依靠政府 进行防灾救灾工作的状况,努力建成一个由政府、社会团体、个人组成的全社会的防灾 体系,以期达到有效的综合防灾减灾的目的。
日本政府及地方的灾害应急体制反映出日本已汲取1995年阪神大地震的教训,灾害应 急体制日趋完善。2004年10月23日17时56分新潟县中越发生6.8级地震,地震后4分钟, 首相官邸设立了官邸对策室,负责调查灾情和收集地震信息,防卫厅设立灾害对策本部 。半小时后,海陆空自卫队的飞机相继飞往灾区。24日一早,日本政府设立以防灾相为 首的由有关省厅局级官员组成的非常灾害对策本部负责调查灾情和指挥救灾。随后,以 防灾相为团长的政府调查团赶赴灾区调查灾情。当晚,在首相官邸召开了由首相、官房 长官和国土交通相等有关阁僚出席的对策会议,刚从灾区回来的防灾相报告了灾区情况 。非常灾害对策本部决定启动储备的约9万份救灾食品提供给灾区,政府决定编制2004 年度补充预算案,拨款用于新潟地震灾区的重建。[6]与以往地震相比,这次日本政府 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充分显示了其行政组织对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和灾害管理的效率 。
二、我国现行灾害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自然灾害应急体系的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各项制度的基本框架 初步建立。目前,全国灾害信息系统已经覆盖到县级,重大灾情在7小时内报送到国家 主管部门。通过制定并实施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推进了各级救灾应急预案建设,全 国地县两级的救灾预案基本制定完成,安徽、山东、重庆、陕西、河南、内蒙古等不少 地方根据预案进行了演练,使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得到较大提高。全国的救灾物资储备网 络初步形成,灾害应急体系基本建立,确保灾害发生后,灾害管理应急响应随时启动, 灾害救援人员、资金和物资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到位,受灾群众在灾后24小时内及时得到 救助,有效地维护了受灾群众的基本权益,保障了灾区的社会稳定。由于我国现行的灾 害管理较多地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分灾种的行业垂直管理模式,随着我国政治 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传统灾害管理模式和体制越来越暴露出 响应迟缓、多头管理、效能低下、资源浪费等弊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较 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7][8]
(一)缺少法律基础上的责权规定
我国没有统一的防灾减灾法,灾害应急法主要分散在不同的灾害专门法中。这对于一 些常见的灾害应急工作来说是可行的,但在处理异常或并发的灾害应急工作时,缺少法 律依据。由于缺少统一的防灾减灾法律的规范,又没有具有决策功能和综合协调能力的 防灾减灾综合管理部门,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灾害处理的协调机制,一旦发生重大灾害 ,或多种灾害并发时,政府成立的临时指挥机构由于缺少法律意义上的协调和处理灾害 的权力,经常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进行协调,很难高效开展救灾工作。另一方面,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防灾减灾资金投入方面的制度保障,防灾减灾资金不足,在应对灾害 时显得比较被动。亡羊补牢多而未雨绸缪少,防重于治的原则无从体现。另外,由于各 级政府和各政府部门之间的支出义务不明确,往往造成推诿和扯皮。
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部门起草的立法模式,部门权力的扩张及其责任的规避不可 避免地渗入到立法的各个环节,不仅导致法律法规中隐含大量部门利益、权力扩张、责 任规避等问题,影响了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而且这些法律法规本身具有浓重的部门 管理色彩和很强的排他性,在应对突发性灾害事件的反应和协调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二)灾害应急管理体制不健全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灾害分级管理的体制,各种灾害的 管理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行业垂直管理,这种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 下显示出较多的弊端和缺陷。
在灾害预防的发展规划上,缺少总体战略考虑,行业部门的观念和利益凸现,重复建 设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在灾害应对方式上,沿用行政命令方式,缺少主动科学的防 范策略和灾害监控及预警措施,应对措施和行动处于被动的局面。在灾害应急时,指挥 关系不明确的多头管理经常造成救灾效率不高。临时成立的、负责协调和管理职能的救 灾指挥机构,由于没有事先应对灾害的周密计划和预案,个人意志和临时动议在救灾工 作中起主要作用;每次都需花费大量时间与有关的部门进行权力协调,各部门之间相互 协同能力较低;工作缺少延续性,灾害应急和处理的经验无法有效保留和延续。在综合 性灾害或多种灾害并发的复杂局面下,很难形成应对灾害事件的统一指挥调度。没有统 一的灾害管理机构也难以形成国家、地方的综合灾害应急预案体系。近几年各级政府和 有关部门编制了大量的灾害应急预案,但这些由各相关部门起草的应急预案,一般仅限 于部门、地区或者行业内部的应急行动,缺乏宏观设计和总体考虑,可操作性和协调能 力较差,很难适应多种灾害并发的局面。
现行的灾害管理体制还割裂了灾害管理各个阶段的逻辑联系,造成了巨大的社会资源 浪费。表现在各个涉灾部门都建立了独立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而且往往自成体系,难 以做到信息共享。水利、公安、地震、林业等部门还建立了各自的专业紧急救援队伍, 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合作;民政、防汛、地震等部门建立各自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分 散的救援队伍和物资储备体系不仅由于维持费用高、运行率低,不能有效地发挥有限的 社会资源,而且由于重复建设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导致行政运行成本增加。
(三)缺少灾害的社会动员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以企事业单位为组织、从上到下层层行政动员应对灾害事件,这种方 式存在反应速度相对滞后、应对成本高、容易造成社会恐慌、易遗留一些难以解决的问 题等弱点。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各种经济组织的出现,大量人民成为自由的社会 人,使这种计划经济条件下曾行之有效的动员模式受到制约。另外,由于我国公众素质 教育、公务人员培训、灾害意识和实际应对能力的训练都十分匮乏,灾害的应对大都依 赖于本能的自我反应。社会、民间和志愿者在灾害时能够发挥的作用很小,特别是国外 行之有效的社区救援组织在我国基本上还处于空白。
在公布灾害信息的问题上,长期以来是通过控制信息来源和新闻检查等传统方式,把 相关的信息控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以“先控制、后公布”和内紧外松的宣传、应对 策略来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但在现代网络传播技术带来的信息全球化、多元化的今天 ,如果公众无法及时从正式信息渠道得到官方消息,各种消息就会通过非正式渠道迅速 传播,这不仅会使信息失真,加剧公众的恐慌,还会使社会心态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 因此传统的信息发布方式不仅不能适应现代政府信息公开和公民最起码的知情权要求, 而且使得政府在应对灾害时会陷于相当被动的局面,这一点在非典期间暴露的尤为明显 。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对于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处理能力特别是自然 灾害管理能力的提高,必须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日本灾害对策体制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我国幅员辽阔,气候、地质条件复杂,是世界上灾害损失最为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 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年均受 灾人口3.7亿人,年均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亿元,灾害损失比80年代高出40%。[9]因 此,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性愈益突出。总体而言,我国防灾减灾的制度建设起步较晚, 在很多方面还需要补充完善乃至填补空白。从这方面处于先行和领先地位的日本的做法 中,可以得到一些对我们有益的启示。
(一)加快灾害管理的立法进程
尽快制定我国防灾减灾的基本法律,在此基础上,制定灾害预防法、灾害应急法、灾 害救助法等灾害专门法和各单灾种的法律,同时制定相配套的行动法规和规章,因地制 宜加强地方性灾害防御法规的建设。通过上述法律法规,明确灾害管理的基本内容和原 则,对灾害管理的目的、范围、方针、政策、重要制度与措施、分层组织管理机构、法 律责任、运行机制等通过法律的形式作出统一规定,逐步使我国的防灾减灾工作走上规 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同进,打破部门立法的模式,改变单纯依靠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起草法律法规的做法,探索委托专家起草、跨部门联合起草等新途径,实现立法的民主 化和科学化,避免片面强调部门利益,忽视全局利益,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有意规避或 只作原则规定而导致权责失衡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强有力的灾害应急管理常设机构
借鉴日本及美、俄、韩等国的灾害管理模式,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成立处理国内各种 灾害事务的国家紧急事务管理机构。该机构权力相对集中,有可靠资金保证,有法律授 权对各种灾害部门实行统一领导、组织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应对灾害时的指挥权力。同时 建立不同层次的灾害专门管理机构和救援力量,根据灾害的种类、规模、灾害程度和社 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的分级管理和启动相应级别的指挥和救灾体系。
根据我国的行政体制和机构设置情况,可确立一种纵向与横向机构相结合的应急管理 体制。设立国家、省、市和县四级纵向应急管理常设机构,横向机构主要是同一行政区 内的具体灾害管理部门。纵向机构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平时实施综合减灾的管理职能 ,规划减灾事业的发展战略;灾时为政府应急和救灾的指挥机构,实施救灾行动的指挥 。在统一的灾害管理体系下,对分散的部门资源进行重新组合和优化,建立起适应我国 国情,具有监测、预警、应对、决策和执行等功能的灾害防御体系。
(三)建立灾害的快速反应机制
充分利用并整合我国现有的分散在各部门的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建立拥有完整的灾害 基础数据、行政区划资料、先进的通讯指挥手段和多灾种专家咨询群体的国家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两级灾害应急指挥中心,为政府的救灾决策提供快速、准确的依据,并 组织各种社会救援力量实施救灾行动,提高灾害的应急指挥能力。同时,充分利用并整 合我国现有的救灾资源,建立包括应急指挥管理、救援行动指挥、专业救援机构、后勤 支援与保障等统一的、强有力的国家和地方分级灾害紧急救援管理和指挥体系。[10]充 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包括救援行动指挥、管理、专业救援机构、后勤支援保障等一体 化的国家和地方的灾害紧急救援管理和指挥体系,建立和强化消防、化工、地震、矿山 等各灾种及军队救援力量之间的支援和合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利用一切社会力量达到应 急和救援的目的。
(四)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有效的灾害社会动员机制,由灾害管理部门制定各级救 灾组织、指挥体系、救灾标准流程及质量要求与奖惩规定,组织民防、社区组织、民间 慈善团体和志愿者在灾害防御、救助和赈灾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这种机制具有两个优 点:一是经常性、社会化,即在全体公民中进行经常性的灾害应对教育和准备;二是机 制性,即有一套覆盖全社会的灾害应对机制,而不是靠临时动员、临时应对。[8]因此 ,灾害管理中要加强全民的灾害应对教育,通过新闻媒介、各类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 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及有关社会活动,加强中小学校的减灾教育,开展不同层次的减灾专 业教育。同时,在保持我国现有政治和行政动员的基础上建立广泛有效的灾害社会动员 体系,特别是要着力加强社区灾害应急机制的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灾害应急中的 作用。
(五)建立灾害管理信息披露机制
国家应建立有效的灾害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公开、透明地披露灾害信息。该机制包 括信息报告、通报、通知与发布制度。信息报告的对象是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信息通报的对象包括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国内不同的政府部门和不同的行政区域, 通知的对象是受事件影响的公民和单位,信息发布的对象是公众和媒体。开展灾情的信 息披露,有助于公众对政府的监督,提高各级政府的灾害管理能力,开展社会公众灾害 应对教育和演练。同时,公众了解各种灾害发生的过程,掌握一定的灾害自我保护的技 能,也有利于增强全社会对于预防灾害的心理、行动和物质方面的应对能力,达到稳定 社会和公众信心的目的。
(六)加强防灾减灾领域基础科研工作
重点加强灾害发生机理及灾害预防的基础科研工作。一是要对自然灾害发生机理进行 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完整的各种灾害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库;二是 加强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各部门信息数据资源共享,为 减灾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三是加强防灾技术的开发和研究,如灾害预报的研究、灾害情 报传输技术的开发、灾害管理技术的开发研究等,尤其要重视高科技在防灾救灾方面的 应用研究。国家在科研经费安排上应统筹考虑,加以必要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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