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熊辉[1]2017年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环境问题也呈现日益加剧的趋势。从目前我国农村环境的现状来看,农村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二是农村生态破坏问题。从农村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范围来看,农村环境污染与破坏呈现扩大化的趋势;从农村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程度来看,农村环境污染与破坏越来越严重;从农村环境污染与破坏的内容来看,由原先的农村内部的污染与破坏发展为内部污染与外部转移污染等多重污染。面对农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现实,与农村环境密切相关的各方主体如农村村民、村委会、基层政府、基层环保机构以及环保组织等对于日益恶化的农村环境污染与破坏束手无策,无能为力,而其他合法的对于农村环境公共利益的救济途径也未能够达到应有的效果。因此,作为最后的救济途径的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应运而生。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对于保护农村的环境公共利益、保障农民的环境权、促进新农村社会发展、推进农村环境治理的法治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在理论方面还不成熟,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障碍,主要表现为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受案率低、原告资格规定的过于狭窄以及由于法律不健全从而法院法官不愿审理等等。因此,从保护农村环境公益的目的出发,结合目前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障碍,构建农村环境公益诉讼新机制,对于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概念和特点进行阐述,即农村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农村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任何公民、法人、公众团体或者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仅仅是为了维护农村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并且与诉争案件不存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地域性、保护法益的特殊性、潜在原告主体的广泛性、较强的公民参与性以及环境侵权的复杂性等特点。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背景进行介绍,即农村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农村环境公共利益最后的救济途径。第叁部分是对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障碍进行分析。即农村环境公益诉讼所具有的这些不同于普通诉讼的特点使其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一系列的障碍。主要表现为以下叁个方面:作为受理案件机构的环保法庭受案率低、作为诉讼主体的原告起诉积极性不高、作为审理主体的法院法官不愿审理。第四部分是对造成农村环境公益诉讼面临上述障碍的原因进行分析。造成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面临障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通过比较分析发现,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我国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路径选择不明确;第二,我国法律中对于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过于狭窄;第叁,我国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界定不清;第四,我国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规则不完善;第五,我国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衔接不够。第五部分是对构建农村环境公益诉讼新机制的一些思考。笔者在对农村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的障碍与造成障碍的原因进行分析,以及对我国农村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现状的清晰认识的基础上,对于构建农村环境公益诉讼新机制进行了自己的一些思考。笔者认为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农村环境公益诉讼新机制:第一,在路径选择方面,应当对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进行合理的选择,既要有农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又不能缺乏农村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第二,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方面,应当扩大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法律应该明确赋予农民、村委会、基层检察机关以及环保组织的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地位。第叁,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方面,应当明确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即从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划分、受案范围的标准以及标准的依据等方面加以规定。第四,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规则方面,应当完善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规则,从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及法官在诉讼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大小等方面加以规定和完善。第五,在与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制度方面,应当从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制度、损害救济修复制度以及农村环境行政执法与农村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方面加以完善。第六,构建农村环境公益诉讼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参与原则、保障农民环境权原则、农村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农村环境保护预防原则、农村环境源头修复原则等基本原则。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努力,构建起农村环境公益诉讼新机制,不断完善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农村环境公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使农村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保护农村环境公益的有效途径和选择。

鲍敏锐[2]2016年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但随之而来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以及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在制度方面取得的进步主要有: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2014年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也取得了较大的突破,如泰州的1.6亿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次规定于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但该法条有许多不足之处,如无确定的诉讼主体,无明确的诉讼程序规定等等。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在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之上,对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部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但此规定对“公民”是否享有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权利仍然持回避态度。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规则、赔偿规则进行了规定,但其中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优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经验,联系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争取早日建立起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文章主要从四个部分阐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第一部分从理论层面介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包括从公益诉讼的基本内涵、主要特征、种类等方面分析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和价值。该部分重点分析了我国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并对如何选择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进行了探索。第二部分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分析各国制度的不同特色,对我国如何建立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第叁部分分析了我国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重点总结最高法司法解释的亮点以及不足之处,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出现此种情形的原因。第四部分对如何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了一些见解,重点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以及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与其它公益诉讼的衔接问题。

王磊[3]2010年在《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当前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趋严重,对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对环境公益的维护也就成了一个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我国传统的政治环境下,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是政府,但具体到环境权领域,不断发生的行政行为侵害民众环境公益的事例恰恰说明了在环境公益的维护上,政府本身是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的,有的时候反而就是政府侵害了民众的环境权,因此在环境公益的维护上这就需要民众力量的介入,而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通过司法权监督、制约环境行政管理权,因其成本低、见效快、易操作等特点很快就被引入了民众环境公益的维护中,这也是被世界各国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中并没有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由于受到法院受案范围的限制、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配套机制的限制等因素影响,导致我国大量被环境管理行政行为侵害的民众环境公益得不到司法手段的救济,凸显了在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法、逻辑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理论研究、制度构建两个方面对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阐述。首先,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内涵、特征、理论基础等方面对其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探讨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状况,并对域外相关国家和地区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方面的立法和实践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介绍、评析,提出了对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创新性思路。其次,研究了我国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方面的立法状况、司法实践中的有益尝试,并深入分析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提起的缘由和实践中面临的困局,详细论述了我国设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在立足国情和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想,主要探讨了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则、受案范围、原告主体资格、配套支撑机制等要素,并对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未立法建立前如何解决环境公益的维护与司法手段缺位的矛盾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邓可祝[4]2015年在《共和主义视角下的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与实践价值》文中研究指明目前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的研究还存在不足,不能有效解释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从共和主义的理念和具体制度来看,环境公益诉讼与共和主义理论存在着较多的契合,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应该是共和主义。认识到这一点,既有利于更好地理解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有利于对我国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和实践进行分析判断,更好地指导环境公益诉讼实践。

陈旭[5]2017年在《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升,随之而来的却是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连续的雾霾天气、大面积的河流污染也让人们意识到当前环境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社会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对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大量攫取自然资源以及大量排污行为,是致使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有效解决环境恶化这一全人类共同面临的生存问题,企业也应当做出努力,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刚刚颁布的《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的"绿色原则"也明确了企业的环境保护义务。因此,企业应当对环境改善做出努力,积极履行环境责任。目前,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呈现出明显的被动性,绝大多数企业往往为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惜牺牲生态环境。究其原因,除了企业自身环保意识的薄弱外,最主要的还在于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在立法、执法以及司法层面都还存有不足,无法通过严密的法律体系、有效的执法手段以及健全的司法救济制度对企业的环境破坏和污染行为进行有效的指引和规制。因此,完善我国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制度,明确企业环境责任,引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成为当前改善环境问题的关键之一。就研究内容而言,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企业环境责任概述,主要对企业环境责任的含义、特征以及所涉及的理论进行简要阐述,为本文的写作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我国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立法、执法以及司法实践的梳理和分析,发现我国企业环境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如立法缺乏统一性、可操作性差;执法权责设置欠科学、力度不大、方式单一且监管缺失;司法资源匮乏、维权难度大、公益诉讼制度尚不健全等问题。第叁部分是国外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制度考察,介绍发达国家的做法,并总结其成功经验以便借鉴。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制度的路径选择,针对前文的问题,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上应当在新的立法理念下完善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体系,并注重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在行政执法上应当转变观念、加强队伍建设、明确责权、加强沟通,完善方式以及加强执法监管;在司法救济制度方面应当重视司法资源与现实需求相匹配,降低环境侵权的维权难度,并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最后,在责任的落实保障方面,通过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及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保障责任落实。

骆丽莉[6]2010年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公民环境权益而设立的新型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对于解决环境侵权问题,及时化解因环境污染与破坏而引发的纠纷,贯彻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及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不断推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应在相关立法中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和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设立环境公益诉讼行政先置程序防止诉权滥用。

王明远[7]2016年在《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文中认为由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特殊属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着科技性、民主性和道德风险等诸多潜在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突出强化了司法权,并要求行政权与司法权配合,这容易使司法权突破其职权范围,从而损害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合理分工与权力平衡。从行政法治发展的一般经验来看,在"夜警国家模式"到"福利国家模式"再到"风险社会模式"的过程中,行政权不断扩张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充分保护,而司法权则关注对行政权的有效控制,确保其不偏离维护公共利益的轨道,即大体上遵循"相互尊重专长"和"行政权优先"等原则。现代环境公共事务十分复杂,需要以环境行政为主要应对手段,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须充分发挥行政权的专业性和司法权的监督作用,同时避免司法权对行政权造成不当干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并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发展方向。

苏红[8]2004年在《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文中认为公益诉讼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问题,但学界对于公益诉讼的研究还是比较薄弱的,对于公益诉讼在环境法领域的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就更加薄弱。基于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现状,以此为选题。 前言主要概述环境问题产生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及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现状,为使法律反映社会现实、促进社会的进步,我们有必要对环境公益诉讼展开深入的研究。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别论述了公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涵义与特征。公益诉讼是为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以保护公共利益为主要任务,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提出超越个人利益的诉讼请求。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在环境法领域的实现,是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不以环境公共利益已经受到侵害为限,只要有受到侵害的可能即可提起。第二部分论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环境权理沦与诉之利益理论,并介绍了美国和日本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状况。第叁部分主要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与价值、现行诉讼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缺失的现状以及行政手段在环境公益保护方面的局限等方面论述了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从宪法与环境法角度论述了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第四部分则论述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途径及在制度构建中应注意的宏观与微观层面的问题。在结束语中表达了对环境公益诉讼应持谨慎乐观的态度。

穆今悦[9]2007年在《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表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为纠正公共性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环境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其在国外已被广泛接受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随着我国社会和法制的发展,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逐渐成为当前我国诉讼领域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不仅关系到我国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还有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领域还可以说是一片盲区,这就决定了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既有必要,又非常艰难。 目前,我国对于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仍是按照传统的法律模式进行的,将国家作为环境公益保护的唯一主体对于保护环境是很不充分的,因为国家本身的行为有时也会导致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建立一个能使多方参与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十分有意义的,这其中包括了检察机关、环保团体以及社会公众。 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基本涵义出发,采取比较的方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进行研究。首先通过与传统的诉讼模式相比较,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从而总结出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和构建的意义。其次,是历史的比较方法,环境公益诉讼也有历史发展过程,通过参照其历史渊源,得出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以适应历史的潮流。再次,是通过与国外已有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相比较,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与成果,制定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正是基于我国在环境保护中的这种现状,笔者以环境公益诉讼作为选题,希望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的研究,对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有益的建议。这对于环境法、诉讼法以及环境保护事业都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孔周[10]2007年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工业化程度的加深,环境公害事故给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的损害。目前我国理论界正在不断探索国外环境纠纷的公益诉讼制度以期能够成功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文在这一背景下,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借鉴世界各国或地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经验的基础上,运用法学和经济学、比较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将来建立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了构想,以期能够有所贡献。本论文分为引言、正文四章,结论,全文约4.6万字。论文的引言主要阐明了保护环境对于人类社会的重要性以及公益保护和私益保护的区别,进而简要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目的和意义。论文第一章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些基本的、重要的问题进行探讨,包括环境权理论的介绍、环境公益诉讼概念的产生、发展,及其对传统诉讼理论的突破、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等。论文第二章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剖析了各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基本内容的规定。主要对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或地区各自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阐述,然后又说明了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上的缺失,从而为后文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理论铺垫。论文第叁章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美国等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模式进行了专门研究,同时进行评析并得到启示,目的是为后文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好实践铺垫。论文第四章探讨了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相关的问题。本章先论述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公共信托理论,然后对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从公益角度进行了反思,而后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审理中的特点,最后从该制度的基本内容提出了建立该制度的构想。这是文章的最终目的。论文的结论部分,作者总结了本文的学术见解,重新归纳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的几个方面,同时希望本文能够对未来这项制度的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 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研究[D]. 熊辉. 山东大学. 2017

[2].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鲍敏锐. 四川师范大学. 2016

[3]. 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D]. 王磊. 山东大学. 2010

[4]. 共和主义视角下的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与实践价值[J]. 邓可祝. 法治研究. 2015

[5]. 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 陈旭. 西南石油大学. 2017

[6].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骆丽莉. 吉林大学. 2010

[7].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J]. 王明远. 中国法学. 2016

[8].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D]. 苏红. 河海大学. 2004

[9].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D]. 穆今悦.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10].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孔周. 华侨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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