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益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托达罗模型的修正与实证检验_农民论文

土地承包权益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托达罗模型的修正与实证检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土地承包论文,模型论文,农村劳动力转移论文,权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规模日益增长。上世纪80年代初,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只有几百万人,1994年骤增到6000多万人,约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1/7(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课题组,1996);到上世纪末,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进一步增长到1亿人左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1);而到2012年底,全国农民工总量已达到26261万人,其中,外出务工劳动力16336万人(国家统计局,2013)。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对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研究表明,1978-2000年间,农村劳动力转移对中国社会总量劳动生产率增长的贡献是25%,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接近20%(郭熙保,2002)。虽然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逐年扩大且经济绩效显著,但这并不意味着整个转移过程是一帆风顺的。由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全国大约有2000万农民工失去了工作,大约占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总数的15.3%(陈锡文,2009)①。如此大规模的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失业并没有引发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其原因在于中国农业和农村家庭经济发挥了重要的“蓄水池”作用(蔡昉,2009)。由此,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与农村劳动力转移之间的关系成为学术界所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但截至目前,关于该问题的研究依然是不足的,这也正是本文的研究任务所在。

在经济学理论中,托达罗模型以发展中国家劳动力转移为研究对象,强调城乡预期收入差距对劳动力转移决策具有决定性影响(托达罗、史密斯,2009;Todaro,1969)。这种清楚而简洁的理论为理解中国长期性的大规模农民工乡城迁移提供了思路。然而,劳动力转移是土地的函数(Dixon,1950),不考虑土地因素,就不能全面而正确地理解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更难以理解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农民工大规模返乡但没有酿成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原因所在。为此,本文试图将进能外出打工、退能回家种田的机制作为一种可能的解释,即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可为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提供一种最后保障,使其在面临不利的就业形势时能够返回农村从事家庭农业生产。若这种机制被验证确实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起到了重要作用,则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对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性也将得到进一步证明。本文以经典的托达罗模型为理论基础,并结合中国的实际,引入土地承包权益对托达罗模型进行修正,推导出有待检验的理论假说,然后利用2010年南京市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调查数据和多项分类Logit模型对上述假说进行经验检验,剖析中国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机制,以进一步丰富关于农村土地制度与农村劳动力转移二者之间关系的理论。

二、理论框架

(一)基于托达罗模型的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研究

在经济学理论中,很少有像托达罗模型这样在劳动力转移分析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Lucas,1985;朱农,2005)。美国经济学家威利斯也评价道:“没有任何一个人像托达罗那样对第三世界城市高失业率和农村迁移者向城市地区的大量流入的并存现象做出如此令人信服的解释”②。国内不少学者试图依据中国当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事实,对托达罗模型进行经验检验(例如盛亦男、孙猛2009;史孝强、刘启君,2006;李敏等,2004)。有的学者从影响因素的角度对托达罗模型进行了修正。例如,周天勇(2001)在考虑工作搜寻的时间成本和农业收入具体构成的基础上,对托达罗模型中的就业概率和农村平均收入进行了修正;周天勇、胡锋(2007)将中国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微观决策主体从个体扩展到家庭;赖小琼、余玉平(2004)对农村劳动力在进城务工与农村务农两种选择上的成本和收益进行了比较分析。Derek Laing等(2006)将基本的哈里斯—托达罗模型扩展为一个农村向城市移民的搜寻均衡模型,用以研究中国地区非均衡发展的经济后果。

上述研究对理解和解释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了有益的思路。但是,它们虽然对托达罗模型中就业概率、城乡收入等变量的具体构成进行了修正与拓展,却依然忽视了土地因素的影响,忽略了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下多样化的土地功能。显然,土地这种被中国农民视为“命根子”的生产要素,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作用绝非其单一的生产功能这么简单。正如前文所指出的,土地问题是理解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农民工大规模返乡表现及其后果的关键,对于农村土地与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之间的关系,应当给予充分的重视与研究。

(二)农村土地产权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已有研究的评论

在土地产权方面,目前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赋予了村庄内部每个成员平等拥有村属土地的权利,土地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规模不等的调整(Liu et al.,1998;陶然、徐志刚,2005),由此导致了土地产权残缺、缺乏稳定性(迟福林等,1999)。农民持有土地产权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直接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成本及转移方式。有研究指出,不稳定和不安全的土地产权不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刘晓宇、张林秀,2008)。然而,也有研究认为,虽然土地调整降低了农民对地权稳定性的预期,但是,调整所带来的土地均分化却促进了农村劳动力乡城迁移(Yao,2001;陈会广等,2012;田传浩、贾生华,2004)。这种对立的研究结论背后是对土地生产功能和保障功能的关注重点的不同。在经典文献中,产权包括使用、收益与转让等不同权能(Cheung,1970),对农村土地产权而言,其使用、收益与转让等权能侧重于反映土地的生产功能。1978年以来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确立了以家庭为单位按人均或劳均分配土地的规则,这种土地分配规则除了反映农民对于农村土地生产功能的需求,还附加了农民对于农村土地其他功能的需求,即在农村土地生产功能的基础上,其社会保障等社会功能显化出来了。由此出现了原人民公社体制下政府对农民所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部分地转由家庭承包制下的土地来承担的现象(温铁军,2001)。于是,农村土地也成为一种储蓄和养老保障的方式(Zhao and Wen,1998),不失为对现金型社会保障的一种有效替代,为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姚洋,1999,2000,2004)。享用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成为农民的固有权益。换言之,在农村改革过程中,土地承包权益的概念其实是包含社会保障功能的。因此,农村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问题交织在一起的现象,理应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研究所重视,本文则试图对这一方面的研究进行补充。

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通过农村土地市场在进城务工经商者与务农者之间流转,由此,土地市场与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关联性也就成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领域(陈会广,2010)。研究表明,农户土地资源禀赋多少与其家庭劳动力转移的概率、转移工作时间及转移数量呈负相关关系(Cain,1985;蔡昉、都阳,2002);但是,也有研究得出农户土地资源禀赋丰裕可以促进家庭劳动力转移的结论(Gray,2009),理由是,土地资源是农村家庭的收入来源,可以作为“启动基金”为劳动力转移提供支持。由此可见,土地资源禀赋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但是,研究土地资源禀赋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还需要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严格的逻辑推理作为支撑,以降低研究结论受到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影响的可能性。农村土地资源在农户之间的配置不仅取决于其初始的产权界定,还受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的影响。研究表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能消除当前家庭承包经营制对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制度性障碍(张良悦、刘东,2008),但在中国现行的农地制度下,农村土地产权模糊、主体缺位以及市场机制不完善等原因所造成的农地流转机制不健全,给农村劳动力转移带来了效率性、功能性及市场性制约(张笑寒、黄贤金,2003)。已有研究还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对农村土地问题的关注基本上集中于土地调整、土地数量等单个因素,缺乏对土地承包权益的系统衡量与考察。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权益的影响纳入托达罗模型,以此对托达罗模型进行修正和拓展,并提出有待检验的理论假说。

(三)引入土地承包权益的托达罗模型修正

托达罗模型(托达罗等,2009;Todaro,1969)认为,迁移决策取决于潜在迁移者对预期收入的估计。对潜在迁移者来说,其迁移决策模型可用下式表示:

(1)式中,V(0)表示城乡预期收入差距的贴现值,r为贴现率,是t期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得到工作的概率,表示t期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所获得的收入,表示t期农村劳动力在农村地区所获得的农业收入,C(0)为迁移成本。需要说明的是,托达罗将整个经济分为城市部门和农村部门,并指出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存在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为了简化分析,本文将城市正规部门与非正规部门统称为城市部门,与农村部门共同构成本文的分析对象。同时,由于对一个农民工样本跨时期连续调查的困难,本文只考虑当期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决策,即t=0,(1)式由此简化为:  (2)

在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下,土地流转租金收入、土地股份合作分红以及种粮补贴等构成了农民工保底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免除了农民工乡城迁移的后顾之忧(陈会广等,2012),这些财产性收入及转移性收入可以抵消农村劳动力转移制度性障碍形成的风险成本,保证转移劳动力在一定时间内的最低生活需要。由此可得到农村劳动力转移概率的表达式为:

P=g(V,E) (3)

(3)式中,P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概率,V为城乡预期收入差距,E为作为保底收入的农村财产性收入与转移性收入,其构成主要有土地流转租金收入、土地股份合作分红以及种粮补贴等。(3)式满足一阶偏导数大于零的假设,即城乡预期收入差距的扩大和保底收入的增加会导致农村劳动力转移概率的提高。

假设农业收入是农产品价格和产量的函数。Lin(1992)、Fan(1991)和Wan and Cheng(2001)的经验研究表明,将中国农业生产函数设定为Cobb-Douglas形式是比较合适的。本文遵循这一思路,将劳动、资本和土地看作农业生产的三大基本要素,则农业收入就可以表示为:

(4)

(4)式中,为农产品价格,由于单个农民在完全竞争的农产品市场假定下是农产品价格的接受者,因此,可将其视为外生变量;Q为农业产量;A为土地面积,是农民家庭实际耕种的土地面积;为农业生产劳动投入;K为农业生产资本投入。为简化分析,本文暂不讨论农村劳动力兼业经营的情况,即不考虑已转移劳动力可能在农业生产中投入的劳动;同理,农业生产资本投入K也被视为与劳动力转移无关的外生变量,不考虑劳动力转移后其工资收入带来的农业投资效应。

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与其实际耕种的土地面积不同,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即初始土地资源禀赋为,大于该农民家庭有土地转出后实际耕种的土地面积A。一般地,无论是承包经营的土地还是实际耕种的土地,都是由若干地块组成的,土地细碎化有助于农户种植业多元化与收入多样化(李功奎、钟甫宁,2006),再加上土地调整与平均分化具有保险功能(姚洋,2004),因此,土地面积及细碎化、土地调整等共同构成土地承包权益变量。

根据发展经济学理论和以往的经验总结,土地细碎化首先影响规模经营效应。在(4)式中,代表各生产要素的产出弹性,其总和即为规模经济指数,万广华、程恩江(1996)使得该指数与土地细碎化联系起来,将设定为土地细碎化的函数,即:

根据(8)式所示的修正的托达罗模型,本文就土地承包权益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决策之间的关系提出以下四个研究假说:

假说1:,即土地流转租金收入、土地股份合作分红以及种粮补贴等构成的保底收入对农村劳动力转移概率有正向影响。这是土地承包权益的社会保障效应假说,即土地承包权益的社会保障功能将对农村劳动力转移起到促进作用。

将农村劳动力转移概率P对初始土地资源禀赋求偏导数,则有:

由此,可以推导出如下假说:

假说2:,即初始土地资源禀赋对农村劳动力转移概率有负向影响。这是土地承包权益的资源禀赋效应假说,即土地资源禀赋越多,农村劳动力转移概率越低。

同样,将农村劳动力转移概率P对土地块数B求偏导数,可以推导出如下假说:

三、数据与模型

本文利用2010年南京市玄武区、雨花台区、白下区、建邺区农民工家庭调查数据来研究农村劳动力转移意愿问题。本次调查采用结构式问卷,问题的形式包括封闭式问题和半封闭式问题两种类型,主要包含以下几部分内容:(1)今后就业选择与转移方向,即选择返回农村还是在外务工;(2)城乡收入差距;(3)个体特征变量,例如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4)土地承包权益,例如土地面积、土地流转、土地调整等;(5)农业生产资本投入;(6)在外务工状况,例如劳动合同、职业培训、工资兑现等。本次调查共搜集到农民工调查问卷1062份。在1062个农民工样本中,对今后就业选择与转移方向做出回答的有效样本有1056个,缺失6个。其中,农民工的城镇就业状态有两种情形:①对未来在城镇地区工作与发展有稳定而明确的预期,这一部分样本被定义为“留在城镇Ⅰ”,样本数572个,占有效样本总数的54.2%;②对未来在城镇地区工作没有稳定预期,是否转移视发展状况而定,但暂时会留在城镇务工,这一部分样本被定义为“留在城镇Ⅱ”,样本数257个,占有效样本总数的24.3%。类似地,农民工对于是否返回农村地区就业也有两种选择:①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记为“返回农村Ⅰ”,样本数157个,占有效样本总数的14.9%;②返回农村从事非农产业,记为“返回农村Ⅱ”,样本数70个,占有效样本总数的6.6%。

根据托达罗模型的原理,农村劳动力依据以下原则做出转移决策:V>0,选择转移;V≤0,选择不转移。根据本文研究对已经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的调查数据,上述农村劳动力转移原则就可转化为:V>0时,观察到个体留在城镇的意愿比较强烈;V≤0时,观察到个体返回农村的意愿比较强烈。为增加模型与现实情况的契合度,本文在考虑预期城乡收入差距因素的基础上,引入土地承包权益变量,同时控制个体特征变量和在外务工状况变量,利用多项Logit模型对农村劳动力转移意愿进行分析。变量的定义及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四、估计结果

本文先从农村劳动力迁移方向的维度上,将农民工在城乡之间的迁移活动分为“乡—城”迁移和“城—乡”迁移(或称“返乡”),然后分别以农民工“乡—城”迁移意愿和“城—乡”迁移意愿为考察对象,探究农民工城乡迁移意愿的影响因素以及土地承包权益对农民工城乡迁移意愿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一)留在城镇Ⅰ或留在城镇Ⅱ:农民工“乡—城”迁移意愿的经济计量分析

本部分首先考察农民工“乡—城”迁移意愿的影响因素。此处将“返回农村Ⅰ”和“返回农村Ⅱ”的样本共同组成对照组——“返回农村”,采用SPSS16.0软件进行回归分析,所得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城乡收入差距对农民工乡—城迁移概率产生了显著的正向影响,表明了托达罗模型对于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现象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城乡收入差距越大,相对于选择返回农村,农民工选择留在城镇Ⅰ的相对概率越大,但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对农民工选择留在城镇Ⅱ的相对概率虽也产生了正向影响,不过这种正向影响并不具有统计显著性。

在个体特征方面,相对于返回农村,男性农民工选择留在城镇的相对概率比女性更低;随着年龄的增长,农民工选择留在城镇的相对概率则会逐渐下降。但是,受教育年限对于农民工选择留在城镇的相对概率没有显著影响,究其原因,可能在于农民工在城市所从事的大多是体力劳动,这些就业岗位对劳动者的受教育水平要求并不高。

在土地资源禀赋方面,估计结果显示,随着人均耕地面积的增加,相对于选择返回农村,农民工选择留在城镇的概率逐渐降低,这一结果与假说2的预期基本相符。在模型中引入人均耕地面积的平方项之后,所得估计结果与陈芳妹、龙志和(2006)和杨渝红、欧名豪(2009)的估计结果一致。当然,关于这个估计结果在已有的研究文献中是存在争论的,Yao(2001)、Feng and Heerink(2008)、Bhandari(2004)的研究都发现,土地资源禀赋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概率之间存在显著的“倒U型”关系。其实,土地对农民具有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Yao,2001)③,收入效应与本文所述的土地承包权益的社会保障效应基本一致,而替代效应与土地承包权益的资源禀赋效应基本一致。模型估计结果表明,农民家庭若有机会增加耕地面积,则会因该要素禀赋的增加能带来较多的收入,从而降低劳动力转移的概率;当耕地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后,若没有实现农业经营专业化与规模化,该要素禀赋的增加超出其家庭经营能力的范围,农民家庭就会在农业收入与非农业收入的组合中做出理性选择,可能会提高劳动力转移的概率。估计结果同时也表明,有稳定预期的选择留在城镇Ⅰ的那部分农民工,相对于选择留在城镇Ⅱ的农民工而言,其土地承包权益的资源禀赋效应更为明显。

在土地细碎化方面,在本文研究所使用的样本中,户均土地块数为4.26块,这种过度细碎和分散的土地不仅使农业生产无法实现规模化,土地规模经营受到限制,而且会耗费更多的农业劳动投入。假说3预期,较高的土地细碎化程度会对农村劳动力转移意愿起到抑制作用,但估计结果却表明,较高的土地细碎化程度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提高其选择留在城镇的相对概率。这说明,假说3尚不能得到经验分析结果的支持,土地细碎化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意愿之间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在土地产权安全性方面,土地调整会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概率,这与假说4的预期是基本一致的。相对于返回农村来说,农民工选择留在城镇Ⅰ的相对概率更高,但土地调整对农民工选择留在城镇Ⅱ的相对概率没有显著影响。此外,放弃土地承包权意愿也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它对农民工选择留在城镇Ⅰ和留在城镇Ⅱ的相对概率都产生了显著的正向影响。但是,估计结果同时也显示,产权认知对农民工选择留在城镇Ⅰ和留在城镇Ⅱ的相对概率都没有显著影响。

在城市务工环境方面,签订劳动合同对提高农民工选择留在城镇Ⅱ的相对概率起到较显著的正向作用,但对农民工选择留在城镇Ⅰ的相对概率没有显著影响。此外,职业培训和工资兑现对农民工选择留在城镇Ⅰ还是留在城镇Ⅱ影响都不显著。

(二)返回农村Ⅰ或返回农村Ⅱ:农民工“城—乡”迁移意愿的经济计量分析

在考察农民工“乡—城”迁移意愿的影响因素之后,本部分接着考察农民工“城—乡”迁移意愿的影响因素。为此,本文将“留在城镇Ⅰ”和“留在城镇Ⅱ”的样本共同组成对照组——“留在城镇”,对农民工返乡务农或从事非农产业的意愿行为进行经济计量分析,所得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城乡收入差距对农民工“城—乡”迁移意愿起到显著的抑制作用,相对于留在城镇,城乡收入差距对农民工选择返回农村Ⅰ和返回农村Ⅱ的相对概率都产生了显著的负向影响。

在个体特征方面,性别、年龄与受教育年限均对农民工“城—乡”迁移意愿产生了显著影响。具体来说,男性比女性更倾向于选择返回农村。随着年龄的增加,与留在城镇相比,农民工选择返回农村务农的相对概率也增加,但其选择返回农村从事非农产业的相对概率则有所下降。一种可能的解释是,从养老的角度出发,农民工倾向于在年老以后从城镇返回农村,依靠耕种土地来生活。受教育年限对农民工选择返回农村务农的相对概率产生了显著的负向影响,但对其选择返回农村从事非农产业的相对概率却产生了显著的正向影响。这可能是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和非农业生产对劳动力受教育水平的要求不同所致。由此可知,相对于留在城镇,受教育水平较高的农民工选择返乡务农的相对概率较小,而选择返乡从事非农产业活动的相对概率较大。

与假说2的理论预期相符,人均耕地面积对农村劳动力“城—乡”迁移意愿产生了显著的促进作用,特别是有利于农民工返乡从事农业生产,但人均耕地面积对农民工返乡从事非农产业的相对概率并没有产生显著影响。土地细碎化程度对农民工选择返回农村的影响结果正好与其对农民工选择留在城镇的影响结果相反。土地调整和放弃土地承包权意愿均对农民工“城—乡”迁移意愿起到显著的抑制作用,主要是对农民工选择返乡务农的相对概率有显著的负向影响,但对其选择返乡从事非农产业的相对概率则没有显著影响。

此外,职业培训对农民工返乡从事非农产业的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对其返乡从事农业生产的意愿没有显著影响,而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兑现等城镇务工环境变量对农民工选择返回农村的意愿都没有显著影响。

本文根据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实际,通过引入土地承包权益变量,对经典的托达罗模型进行了修正,得出有待检验的理论假说,然后利用2010年南京市农民工调查数据和多项Logit模型,对所提出的理论假说进行了检验。本文研究发现,城乡收入差距会促使农民工选择留在城镇,并对其选择返回农村的概率产生了显著的负向影响,即城乡收入差距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经典的托达罗模型对于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现象具有较强的解释力。此外,较为丰富的家庭土地资源禀赋对农民工选择留在城镇的概率产生了显著的负向影响,并会促使其选择返回农村,从而对农村劳动力转移意愿产生了显著的抑制作用;土地调整及放弃土地承包权意愿则对农村劳动力转移意愿产生了显著的促进作用;与理论预期相反,较高的土地细碎化程度不仅没有降低农村劳动力转移概率,反而对农村劳动力转移产生了促进作用,而产权认知对农村劳动力转移意愿没有产生显著影响,土地细碎化、产权认知与农村劳动力转移之间的相互关系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

根据本文研究结论,可以得到如下的政策启示:进能外出打工、退能回家种田的机制存在并起作用,是中国农村劳动力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仍继续在城乡间迁移而没有引发严重经济社会问题的根本原因。土地承包权益的社会保障功能对农村劳动力转移起到的防护性作用,为上述机制提供了进一步的解释。为了有序稳妥地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进程,必须谨慎推进农民承包地退出或置换工作,保持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基本稳定并长期不变。

①与陈锡文(2009)的估计不同,盛来运等(2009)利用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所做的分析认为,因为企业关停、裁员、找不到工作、收入低等与国际金融危机有关的因素而返乡的农民工约为1200万人,占全部外出农民工总数的8.5%。尽管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失业的农民工的具体数量尚没有定论,但其千万级的数量规模足可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和关注。

②转引自谭崇台(1989)。

③Yao(2001)认为,土地资源对农民而言,具有收入效应(把土地视为资产)和替代效应(把土地视为农业投入),这体现了土地资源禀赋对不同农民影响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一般表现为,收入效应对于拥有较少土地资源的农民更为重要,替代效应对拥有较多土地资源的农民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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