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乡镇企业改造为私营企业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镇企业论文,私营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的建立,在一些地区,小型乡镇企业原有的优势已被削弱,它的生存与发展出现危机。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办法之一,就是大胆改革所有制形式,使其由集体经济改造为私营经济。
一、小型乡镇企业必须从所有制结构上开刀
为什么有些小型乡镇企业从兴旺发达走向疲软倒闭,为什么“船小调头快”的优势逐步受阻,为什么固定资产流失,经济效益下降,这些矛盾来自各个方面的制约,关键的是产权关系不明晰,挂着集体经济的招牌,负责者谁也不负责。不妨作如下分析:
(一)受乡镇政府的高度控制,企业缺乏真正的经营指挥权。办一个企业、上一个项目,最终拍板要由乡镇政府,企业的厂长、经理必须左一个请示,右一个汇报,企业设什么机构,用什么人才,也要根据乡镇政府的意图实施;乡镇办社会事业,给机关人员发奖金,就从企业“抽血”,这是指令性的任务,即使企业有困难,也要保证上缴;这个企业办不下去,乡镇政府下令与另一个企业联合,不是按经济规律办理,而是一种“凑合”。
(二)受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影响,使灵活的机制逐步退化。至今为止,国营企业那种“坐铁交椅”、“捧铁饭碗”、“吃大锅饭”的传统做法没有根除,乡镇企业与国营企业的交往越来越密切,国营企业的管理模式对乡镇企业影响很大。本来乡镇企业脱胎于农,又以它自己独特的方式反哺于农。它的干部大多数是原来的乡村干部、回乡知识青年和农村退伍军人,职工基本上都是来自农村,工厂搞不好,职工要回家,干部要下来,工资根据效益而定,由此形成的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工资能高能低的机制,有效推动了企业的发展。但是,在大中型国营企业的影响下,加上其它方面的诸多因素,部分小型乡镇企业的机构越来越庞大,脱产人员越来越多,“人情网”、“关系网”也越来越密切,出现了干部能上不能下,工人能进不能出,工资能高不能低的现象。
(三)受宏观调控的制约,“抗震力”弱化。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去年某地亏损的乡村集体企业数为8万个,比上年增加2万个,亏损总额91亿元,比上年增加近一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大气候”环境有关。宏观调控力度加大,对那些产品不对路,企业管理混乱的企业必然是一种冲击。加之成本费用增加,全国乡村企业去年成本费用高达2.2873亿元,比上年增长67.02%。固定资产折旧率提高,1994年为7.92%,比上年增加0.36个百分点,增加折旧额162亿元。尤其是那些小型企业难以经受宏观环境的考验。企业亏损了,谁来负责?厂长经理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乡镇政府也不负完全责任,倒霉的是银行,贷款还不起就长期挂在那里。如果有职工集资的,职工也吃了亏。
由此得出结论,对于那些小型乡镇企业,只有从所有制形式上开刀,明确产权主体,让法人代表既负起经济责任也负起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从乡镇政府的控制中解脱出来,使经营机制更加灵活,自觉增强“抗震力”,适应宏观形势和市场的变化。
二、小型企业改造为私营企业的理论依据
在市场经济中,有两种基本的市场行为主体:个人(家庭)和企业(厂商),另一种特殊的市场行为就是政府。所谓市场主体,就是进入市场的商品的所有者;市场交换乃是市场主体之间所有权的交换。我国乡镇企业,参与市场交换的有乡镇政府,有企业本身,也有职工个人,所以它的市场主体或者说所有者乃是混血儿,产权的界定一直是模糊的,究竟属谁所有概念不清,操作起来只能靠长官意志。厂长经理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人为企业创造财富,没有与自身的存在紧密联系在一起,用马克思的话说,尚未“看着是自己的”,企业的经营者、生产者缺乏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这一状况,能把企业搞好吗?有这样一种情况:企业搞不上去就关门了事,职工回去,债务挂帐,干部各奔前程。设备长期关在车间里,厂内长满了杂草,造成了很大的浪费,谁也不心疼。这也是产权不清、责任不明造成的结果。如果产权属于个人的,也不至于出现这样的现象。
诚然,乡镇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上也进行过探索,比如承包制,但它的缺陷已经显露,承包的结果最多是与承包人奖金挂钩,盈与亏承包人不承担完全责任,在很多企业是“富了和尚穷了庙”。再比如,推行股份制,可以这样说,绝大多数则是一种集资形式,职工投股不等于拥有企业的产权。
在现阶段,小型企业把产权交给私人经营,它的作用表明为:1.有效发挥最大的激励功能。产权中的受益权规定了产权主体具有获取与其财产或能力相当的权力。资本主义的经营者如果把企业搞跨了,曾有跳楼自杀的现象。因为财产属于自己的,作为财产的拥有者,必须释放最大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自己和雇佣工人把企业搞好。2.明确了责任主体,有权排除外界的干预。产权主体就是责任主体。私人经营企业,只要遵守国家法令,自觉按章纳税,就可以自我决策,独立经营,企业生产活动不受任何人的指挥。企业赚多了个人发财,如果亏损了自己倒霉。3.不找政府找市场,有助于建立新型的政企关系。乡镇企业遇到困难,厂长找政府要资金、要人才、要设备,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格局就是不找市场找乡长。理由是产权是集体的,出现矛盾也必须政府解决。让私人经营,经营者必然面向市场,寻找解决困难的方法。政府对企业只能是支持不支配,指导不指挥,代办不包办。
将小型乡镇企业改造为私营企业,是不是违背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这是必须统一的理论问题。其一,国家和集体掌握着土地、森林、水源、地下矿藏资料,国民经济的重要命脉,如铁路、银行、钢铁、军工、电力也都控制在公有制手中,这就体现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二,公有制为主是指全国而言的,而不是某一个地区、某一个行业国有经济所占的比重。加快地方经济发展,不仅要发展公有经济,而且要发展私有经济,没有这个相互补充,地方经济是难以腾飞的。其三,把小型企业改造为私营企业,这仅是一种资产形态的转换,把资产的实物形态转为资产的货币形态,如果原来属于集体财产,财产并没有减少。对私人来讲,则从货币形态转为实物形态,用个人的钱办起了私人的企业。其四,最重要的,如果乡镇企业亏损了、倒闭了,集体经济受到损失,怎样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呢?在乡镇企业改变产权形式,并不是改变社会主义制度。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搞不上去,资产流失,那才是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最终把公有制搞跨。
三、改造小型乡镇企业所有制的操作办法
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有如下办法可供选择:
1.全部出售、分期付款。将企业一次性卖给私人,一个人或几个人购买均可。如果一次性付清全部资金有困难,可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但必须先付50%以上,所欠的部分必须签定付款计划,并经公证处公证,欠缴部分要计算银行利率,如果拖欠则以财产抵算。要注意一点,对于土地只能是使用权的出让,而不是土地所有权的出卖。
2.先租后售、两段实施。如果购买者资金不足,可以让一个人或几个人合伙承租,把固定资产的净值按银行利率计算,一次性交纳承租费。租赁期不宜过长,一般可放在三年以内。当他们有了实力再进行出售。这种办法要防止低价出租,当私人捞了一笔钱不买企业拍拍屁股上岸。所以,租赁费要适当高一些,在此期间签定出售合同,按第一种办法分期付款,最终实现买的目的。
3.瓜分企业、多方出售。一个企业如果几百万、上千万卖给一个人或几个人可能有一定困难,不妨采取这样的办法:把企业按上下工序或车间出售出去,一个车间就是一个私营企业,企业之间形成新的买卖关系,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先卖后股、股权到人。将企业财产清算以后,优先出售给本厂职工,那些设备老化的企业可以低价转让,然而以股份制的形式组建私营企业,按股份制的章程产生董事长和总经理,对拥有股本者按股分红,这样就不只是一个人或少数人,而是发动多数人购买企业。必须掌握的是集体不持股,完全属于私有经营。
小型乡镇企业由集体经营转变为私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会碰到如下几个矛盾:
1.职工补偿问题。原企业职工在企业创建和发展过程中,曾付出了辛勤劳动。企业改为私人经营,也就是这些工人要另谋职业。是否需要补偿,应当有一个说法。如果“一脚踢”,情理不通;如果补偿,购买者不情愿,这是一对回避不了的矛盾。笔者的设想是:按照前三年企业实现纯利润平均数的5-10%,一次性作为补偿费。这笔补偿费到人头则按工龄、职位和贡献大小分配,具体办法可由乡镇政府派人帮助操作。一般情况下这笔费用可由购买企业者支付。如购买企业者认为不合理,也可从购买企业资产的全部金额中扣除。另一种设想,职工得到的补偿费可向经营企业投股参与分红,这样就不给职工补偿现金。关于职工补偿问题,可由乡镇政府、原企业职代会和购买企业者共同商量,以求得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
2.职工安置问题。本来这不该成为矛盾,但是,乡镇企业已经历了多少年,由于受国营企业的影响,职工要向乡镇政府要饭吃,弄不好会引起社会不安定。操作方法:首先讲明乡镇企业职工性质是亦工亦农,有工做在工厂,无工做回乡村,不可采取统一安置政策;其次,帮助职工在本乡镇范围内合理流动,在乡镇可以设立人才市场或职业介绍所,充分发挥市场媒介的作用;再次,鼓励职工从事第三产业,或创办、领办个体、私营企业。
3.企业债务问题。私营业主购买企业只能以固定资产的净值为准,如果要其将债务包下来,恐怕谁也不愿买。办法有三条:一是“冲抵法”。即从固定资产中冲消这一部分债务。比如固定资产净值60万,债务5万,购买者只需付55万,那5万的债务由购买者支付。二是“贴补法”。由乡镇政府与产权受让者协商,根据债务数额,乡镇政府在产权出售后的几年内免收有关规定上缴的费用,实际上由乡镇政府补贴。这个办法,要分期实施,如果债务数额大,在很短时间内贴补,乡镇财政承受不了。三是“商品顶算法”。乡镇企业多少不同仓库里关有部分产成品,如果受让者要另开新品,可由乡镇政府组织力量推销,拿这笔费用偿还债务。四是“无形资产作价法”。如企业的知名度、产品招牌、注册商标、原有的市场、产品的市场前景,这些都可作为无形资产,通过作价的方法抵算全部或部分债务。
四、应当把握的几个问题
1.小型乡镇企业改造为私营企业不可一哄而起,要从实际出发,不是说我国所有的小型乡镇企业都要改为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是发展乡镇企业的道路选择之一,不可认为是唯一的道路,或者说,乡镇企业不改造为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就没有出路。在现阶段,可先将亏损的小型乡镇企业和那些科技含量不高,纯属产品加工型的企业改造为私营企业。规模大一点的企业,可以先改造一个车间或一道工序,总结经验,分批实施。当然,小型企业的规模如何界定,没有统一标准。笔者考虑,是否可以放在100万元固定资产净值之内。超过这个标准,也要从实际出发,以发展生产力为标准,能改则改。即使大中型乡镇企业只要具备条件,也可冲破所有制的界限,由集体经济改造为私营企业。
2.应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实现产权转让。把集体企业改变为私营企业,要增加透明度和竞争性。资产评估工作要做好,切不可随意估计估计,需请有关部门核清作价。出售企业不能私下交易,在购买者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则需公开拍卖,引入竞争机制。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操作,防止集体财产在拍卖中流失。
3.乡镇政府要强化党的思想政治工作,集体产权转卖为私有,善始善终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让职工和企业周围群众理解这一改革,并动员企业职工关心、参与企业的产权转让。防止不法分子赚产权出售之财,防止受让者行骗,防止大幅度降价出售,使集体财产流失。转让前后确保顺利按法规、按政策实施。对受让者也要强化思想教育,使其大胆放心购买。
4.大力支持受让者。私人或合伙购买企业后,可能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乡镇政府不可一卖了之,要把其与集体企业同样对待,热心帮助排忧解难。只管纳缴税费,其他一律不管的观点是片面的,要积极扶持,加强政策、信息、协调服务,推动其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