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私营企业主的政治权力_公民权利论文

浅析私营企业主的政治权力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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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对个体、私营经济作了新的定位。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根据十五大精神和实践的发展,肯定了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新的一轮快速发展。据《人民日报》报道,浙江全省私营企业总数目前已达到10多万家,居全国第二位,私营经济已占全省经济总量的40%以上。

随着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私营企业主的政治权利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有的地方党委和政府提出,对私营经济不得歧视,要让私营企业经营者经济上有实惠、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有的地方党委领导在报上撰文指出,要采取措施确保私营企业主的平等地位。这种平等,包括政治上平等,对他们不另眼相看,在入团、入党、进入领导班子、评比先进和职称评定时,不附加条件,一视同仁。有的党建理论工作也撰文指出,经过党组织的认真考察,批准符合党员条件的私营企业主入党,对社会对党可能产生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但权衡利弊,应当讲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是利大于弊。因此,私营企业主中的优秀分子,可以作为入党的发展对象。同时,伴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壮大,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的渴望越来越强烈。据《党建研究内参》公布的一份调查资料显示,接受调查的私营企业主也都认为,私营企业主应该参政。其中大多数认为应该参加人代会并担任相关职务,部分认为应该担任政府职务。在征求私营企业主对加入中国共产党持何种态度的意见时,大多数人表示有入党愿望,部分表示迫切希望入党,其中近一半人已经递交过入党申请书,在这种情况下,从理论上研究和阐释清楚私营企业主的政治权利问题,对澄清思想,正确引导、监督和管理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与所有共和国公民一样,目前私营企业主的政治权利从总体上讲已基本得到保障。国家将进一步保护私营企业主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也不允许私营企业主“财大气粗”而谋求超越共和国公民权利之上的任何特权。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主要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享受荣誉称号等权利和其他民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有三项。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一项是指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依法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国家机关的人民代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这是公民参加管理国家的最基本的权利。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六项自由是公民关心国家大事的重要政治权利。参加对社会和国家的管理。但上述自由不是“绝对自由”,它要受公民义务和法律约束。第三项,是指《宪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对他们的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侵犯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宪法》规定,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私营企业主理所当然是共和国的公民,享有与所有公民一样的政治权利。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尽管各地情况有差别,但总体上讲,私营企业主的政治权利是基本得到了保障的。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例,私营企业主除充分享有选举权外,其被选举权也得到了充分体现,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中,都陆续选举了一定数量的私营企业主代表。同时,有相当数量的私营企业主被选举为了各级政协委员甚至政协常委,直接发挥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作用。1999年,浙江省评选的省劳动模范中,私营企业主有12位之多。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尽管目前在保障私营企业主的政治权利方面还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我们在研究和考虑私营企业的政治权利时应定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基点上,努力克服两种倾向1.由于私营企业主与雇佣工人之间实际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由于私营企业具有资本主义私有制性质,因而对其另眼相看,自觉不自觉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私营企业主的政治权利,如享受某些荣誉称号的权利,担任某些公职的权利等。这种倾向违背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违背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政策,同时也不符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规定精神。只有努力克服这种倾向,消除对私营企业主的某些歧视性做法,进一步保护好私营企业主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才能促进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2.有的地方党政领导过分看重私营企业主在发展生产、缴纳税收、安置就业,热心公益方面做出的贡献,由肯定到偏爱,甚至不自觉地为其提供一起超越共和国公民政治权利之外的特权,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私营企业主的消极欲望,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有的私营企业主经济上成功之后,也自恃财大气粗,参政欲望特别强烈,甚至不择手段地谋求某些政治特权,这种倾向任其发展,将严重危及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说得严重一些,甚至可能危及党的执政基础,断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因此,我们既要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需要鼓励和支持私营经济适度发展,又不能因其在某一历史阶段对发展生产力作出了贡献就模糊政治视线。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条件是由党的性质宗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要坚持自己的工人阶段先锋队性质,就必须坚持共产党员条件。在党员条件面前,私营企业业主与所有共和国公民一样也是平等的,够条件才能入党,不够条件就不能入党。私营企业主只有首先使自己转变为革命分子,才具备申请入党的起码条件。这样理解私营企业主入党问题,也便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施行后的新情况。

谈到私营企业主的政治权利,讨论得最热烈的是私营企业主的入党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即中发[1989]9 号文件明文规定私营企业主不能入党。对已经是党员的私营企业主的管理问题。文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此,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和理论工作者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一再重提私营企业主入党问题。私营企业主自身要求入党的呼声也很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透彻地说明此问题。

私营企业主为什么不能入党?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所决定的,是由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她代表着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阶级性和先进性决定了她必须由无产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所组成。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企业主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而同党在现阶段的根本任务是一致的,但并不能以此证明私营企业主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具备共产党员条件。社会主义的本质揭示了三个层次的要求。在第一个层次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要求上,私营企业主有积极的作用,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第二、三层次的要求上,私营企业主是达不到的。一心为个人发财致富而奋斗的私营企业主,是不可能信仰共产主义的,是不可能为实现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和章程而奋斗的。同时,私营企业主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追求最大利润,从而获得个人的最大利益,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的宗旨是不相容的。总之,私营企业主不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更不是掌握未来的阶级,不能作为党的阶级基础。私营企业主不能吸收入党。现在,一些私营企业主的入党愿望之所以强烈,其动机是复杂的。有一个简单的道理明摆着,即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即加入之后能给自己带来若干好处的党。所以,加入中国共产党对私营企业主有较大的吸引力。从国际社会主义运动的情况看,尤其是从俄罗斯共产党丧失执政地位前后的强烈反差看。一旦中国共产党丧失执政地位,恐怕你要请私营企业主入党他也不一定愿意了。另外,私营企业主要求入党也还有其它一些想法。《党建研究内参》刊登的调查材料表明,有的私营企业主表示入党是“便于为私营企业的发展说话”,有的表示入党是为了“让私营企业主在政治上得到承认”,有的表示入党是“为了改造共产党”可见,在私营企业主入党问题上,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中央规定私营企业主不能入党,我的理解,在这里“私营企业主”是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和静态概念使用的。就整个私营企业主阶层而言,就正在经营私营企业的私营企业主而言,因其剥削,与党的性质宗旨相背离,因而不能作为党的阶级基础,不能吸收入党。但作为单个的私营企业主,具体到私营企业主中的某个人,具体到曾经经营私营企业而现在已经没有经营私营企业的共和国公民,我认为,在中国共产党党员条件这把统一的尺子面前,他实际上与所有共和国公民一样,享受着平等的权利,即够共产党员条件就能入党,不够共产党员条件就不能入党,并不存在对私营企业主的特别要求和歧视。不够共产党员条件,哪怕你是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照样不能入党;够共产党员条件,即使你曾经是私营企业主,也同样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条件有哪些?《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二、三、四条作了具体规定。就私营企业主争取入党的条件而言,我认为最关键的是私营企业主要具有共产主义觉悟,首先使自己转变为革命分子。江泽民总书记多次表扬的山东临沂市罗庄镇沈泉庄村党支部书记王廷江,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从200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施行。这样,私营企业将被个人独资企业所取代,私营企业主的称谓也将被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称谓所取代。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范围比私营企业主宽泛得多,它包括了雇工不足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坚持“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原则?我认为,第一,私营企业主是现阶段我国社会业已形成的一个特殊阶层。从政治上讲,对这个阶层的发展,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不可因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称谓出现而放弃私营企业主的称谓。第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7条规定,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是党内生活的要求,应继续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但在具体操作上,可加大“党员条件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的宣传力度,尊重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政治权利。凡是具备入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均可按程序(要害是严格掌握入党条件)吸收加入中国共产党。这样,有利于消除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和化解一些执行中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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