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制度改革中公平问题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改革论文,分配论文,公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04(2002)03-0027-04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收入分配问题历来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也是理论界探讨的焦点问题之一。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要体现这一原则就必须正确认识收入分配中的公平问题及与此相关的收入差距、分配不公和两极分化等现象。
一、树立符合时代特点的公平分配观
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是指对国民收入依据合理的规则进行分配。我国长期以来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很容易把平均主义理解为公平,把公平与平等混为一谈。事实上,公平不等于平等,更不等于平均。公平与平等,都属于价值观的范畴,它们有一部分内容是重合或交叉的,如机会的平等(又称“起跑线的平等”、起点的平等)、条件的平等(又称竞争规则的平等、过程的平等),都属于公平的范围。同时,公平与平等又是不同的价值观。如果说,平等强调的是某种“同”,那么公平强调的则是某种“异”。公平是以承认差异为前提的,所谓公平就是一种合理的差异,这与平等以同一性来衡量形成反差。同时,公平与平等的内容可以是矛盾的,如结果的完全平等基本上属于不公平的范围。每个社会成员在体力、智力、能力上的素质千差万别,是不可能绝对拉平的,如果无视这些差别,片面地追求结果的完全平等,必然会以失败而告终。
日本学者高坂健次教授在分析理想的社会形态时,从分配方式的角度,以平等和公平为标尺,将社会形态划分为四种类型,即既平等又公平的社会;平等但不公平的社会;不平等但公平的社会和既不平等又不公平的社会。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原则,可以说是既公平又平等的,这是我们的理想和目标,但我们不能超越阶段,将其作为我们现阶段的政策。同时,既不平等又不公平的社会显然是我们必须加以避免的。而平等但不公平的分配形态正是我国改革开放前几十年历史的真实写照。过去,我们片面地去追求分配结果的平等,实行的是“大锅饭”、“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扭曲了市场机制的激励作用,极大地损伤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了生产力发展的长期停滞,人们的收入虽然相对平均却长期处于较低的水平。这种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配模式只能带来效率的低下、物质的匮乏和人民的贫困,我们进行分配制度改革绝不能走“平均主义”的老路。在现阶段,我们只能采取第三种模式,即致力于建立一个分配制度上公平但不平等的社会,在这里公平就是坚持机会的平等和过程的平等,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不平等就是承认在现行分配体制下作为分配结果的个人收入出现差异的合理性。
按劳分配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的主要方式。按劳分配就其形式来说,是一项平等的权利,而就其所造成的不同劳动者收入不均来说,又是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1](p.11)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社会财富没有达到极大丰富,劳动仅仅是谋生的手段,不是生活的第一需要。因此,按劳分配所体现的结果不平等,在现阶段是不可避免的,也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同时,在市场经济下,按劳分配中“劳”的尺度必须以商品实现的价值量所反映的劳动量为尺度。如果劳动者提供的产品得不到市场的承认,不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则不能实现其价值,劳动者也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长期以来,我国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过程中片面地强调“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一原则,造成劳动者认为只要付出一定的劳动就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这种被曲解的“按劳分配”忽视了市场机制的作用,本质上是一种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它无法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阻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
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中,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同源一致的。谁创造价值,价值就归谁。由于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因而不能参与分配。马克思的这个见解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正确的,但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面对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价值创造需要借助诸如资本、知识、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因此必须允许其参与分配,给予合理报酬。这在分配制度改革中,是对原有分配理论的突破,具有深远的意义。按生产要素分配实际上就是指根据人们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收入,即由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决定其报酬,这样做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公平的新内涵。
二、正确看待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
伴随着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一部分人通过各种方式富裕起来,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20多年来,我国从原来的收入非常平均的国家转变成收入差距较大的国家。近年来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收入之比由1996年的2.27:1扩大到1999年的2.65:1。二是地区差距的扩大。1998年城镇居民收入最高的东部城市与收入最低的西部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4.8:1。三是行业收入差距扩大。最高收入行业如房地产、金融保险与最低收入行业如社会服务、制造业、采掘业的收入之比由1990年的1.3:1上升到1999年的2.6:1。四是不同所有制职工的收入差距扩大。1998年国有经济单位收入比上年2.1%增长,而其他所有制经济单位的职工收入和个体经营者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15.7%和11%。五是城镇居民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扩大。1998年在城镇居民中,20%最高收入户人均年收入是20%最低收入户人均年收入的4.5倍。[2]
收入差距的扩大,是体制转轨和结构调整带来的必然结果,是和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增长以及社会结构的优化联系在一起的,是对原来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的否定。随着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作用的增强和调节收入分配范围的扩大,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收益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劳动力收益的增长速度,收入的差距呈现出扩大的趋势是可以理解的。在我国经济起飞的初始阶段,收入差距的拉大有利于形成资本的积累,有利于实现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形成激励,鼓励更多的人通过市场竞争走上富裕之路,从而提高整个经济运行效率。近年来的改革实践证明,如果没有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就不可能有我国综合国力的迅速增强。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我们的政策是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现在看来,这条路子是对的。”[3](p.155)今天,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这就要求我们的收入分配能够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尤其是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由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引起的收入差距会成为社会的良好价值导向和激励因素,有利于在全社会掀起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的热潮,从而加快社会经济的发展。
导致收入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类:由于市场竞争、效率提高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导致的收入差距扩大;由于国家制度的既定设置(如垄断行业的特殊地位和政府的制度缺陷)而导致的某些人的收入高于另外一些人;由于各种非法收入产生的收入差距,这是少数人暴富的主要原因。市场竞争产生的收入差距与权力因素、违法犯罪所产生的贫富分化在性质和效果以及对社会意识形成的作用上是截然不同的。由市场竞争所产生的收入差别是正常的,尤其是一部分社会成员通过为社会、他人提供较大的福利从而得到更多的收入,这样的收入差别是广大社会成员认可的,不仅不是收入分配不公而恰恰是公平的体现。这一点,在我国已经开始并将会越来越成为共识。所谓收入分配不公,主要是指由机会不均、竞争规则不平等产生的非正常收入差别,集中表现为特权收入和违法收入,这是当前真正引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的分配不公。也就是说,群众的不满情绪主要针对的是权力经济和违法经济,是针对“起点的不平等”和“过程的不平等”。这种基于机会和条件的不平等而产生的收入差别既违背了公平原则,又不符合效率原则,直接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的机制,是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水火不容的。
三、防止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
承认市场经济必然会产生收入差距并不意味着这种差距可以没有界限,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邓小平反复指出,仅仅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还不足以充分揭示社会主义的本质,“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3](p.373)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另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公平是我们社会主义要实现的重要目标,我们改革的目的,不仅是要建立更有效率的市场经济体制,也要建立一个更为公平的社会主义社会。在现阶段我们必须防止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而演化为严重的两极分化。也就是说,在机会公平和条件公平为主体的同时也应注意到结果公平的必要补充地位。
首先,收入差距过大会影响社会稳定。收入差距一旦超过了人们所能容忍的限度,就会造成不同收入层的社会成员不安于现有的社会秩序,要求改变现有的社会地位,这样就会影响社会稳定,从而导致效率的下降。从社会控制的角度讲,低收入阶层对收入分配不公的不满,是对社会稳定的严重威胁。目前特权收入和违法收入的膨胀,尚处在社会失范的第一阶段——手段方式失范,不足以危及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如果任其发展,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它会严重侵蚀广大社会成员对整个社会规范的信任和遵从,动摇公民对整个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的信心,进而达到社会失范的第二阶段——根本目标失范。那时,离整个社会的恶性运行和畸形发展也就不远了。因此,必须为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对贫困群体的救助上依然带有临时性、随机性的色彩。政府应当致力于建立一个低标准、高覆盖的“安全网”,消除“绝对贫困”的现象,使那些最不幸的社会成员不至于落入无底的深渊。近年来,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问题较多,深层的原因之一,就是这些人认为社会对他们太不公平。
其次,过度的贫富差距影响经济增长。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缩小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不仅不会危害效率,而且会促进效率。当需求成为一国发展的主要动力时,缩小地区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差距,实现均衡发展,可以刺激总需求,尤其是消费需求。当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有效需求的不足。在扩大出口遇到阻力,外来投资疲软的情况下,扩大内需是刺激有效需求的重要手段。但是目前国内需求的状况并不令人乐观。根本原因之一就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经济理论和实践均表明:收入分配越不平等,社会边际消费倾向越低。如果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有一个较大的提高,可以创造出巨大的需求,从而推动整个经济增长。例如,我国目前彩电供大于求,企业开工不足,但是我国2亿户农村居民家庭彩电普及率不足30%,少数省份不足10%。其中只有少数是因为没有使用条件,绝大多数是因为没有购买能力。实际上,我们今天所面对的需求不足与西方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非常相似,而解决这一问题最为可行的出路就在于通过改进国内收入分配来扩大内需,并进而达到刺激经济增长的目的。
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突出强调: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再次指出:“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总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我们所有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都应该正确反映并有利于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都应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但是,最重要的是必须首先考虑并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这始终关系党的执政的全局,关系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全局,关系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全局。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最紧要和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4]这就要求我们的分配政策应当考虑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确保广大社会成员能够不断地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获得益处,这应是一切相关的对策方案应予遵循的基本原则。强调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正是为了在实践上减缓不公平对社会稳定和发展带来的冲击,从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并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