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主体企业的实现是一条简单的途径,产学研合作的创新也是容易的_产学研合作论文

技术创新主体企业的实现是一条简单的途径,产学研合作的创新也是容易的_产学研合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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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十五计划建议强调指出,要“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企业成为技术进步和创新的主体”。那么,通过什么途径逐步实现技术创新主体企业化呢?分析近年来我国现行技术创新各种模式在实际运行中的严重障碍,可以看出,走产学研合作创新之路,是实现技术创新主体企业化的现实选择和有效途径。

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由于R&D 部门的行为主体既可由企业之外的科研院所或高校来承担,也可由企业依靠自身力量创建成为企业自身技术创新的组成部分。所以企业与R&D部门的关系就有如下两种情况, 由此形成两种情况,由此形成两种不同的技术创新模式:

一种模式是R&D 部门的行为主体由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科研院所或高校承担,所开发的技术成果,由企业通过专利许可证贸易、技术有偿转让等市场交易方式购买,完成技术创新的后续过程。这种模式实际上也就是我国多年来普遍推行的单向度的靠政府行为推动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这种模式由于成果源和吸收体的行为主体分别由政府所属的科研机构、高校与企业承担,致使双方对科技成果的价值选择目标大不相同;致使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对技术创新的关键环节——中间试验相互推诿,更由于技术价值确定的特殊性、同一成果多次转化的可能性和转让的持续性,致使两个不同利益主体很难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对于上述种种障碍,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但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顽疾并没有克服,反而矛盾更加突出。其实,这种模式是将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产业化的进程中,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转化实际上是靠政府人工“嫁接”而非自然的过程,是违背科技与经济发展规律的,在实际技术创新的运行中是很难行得通的。于是,随着技术创新实践的发展,自然就有了第二种模式。

这就是干脆把R&D活动(R&D部门)一体化到企业内部,由企业依靠自身力量组建自己的R&D机构并完成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事实上,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几乎所有大中型企业都有自己的R&D机构, 并具有很强的研发能力。由企业依靠自身力量完成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企业成为名副其实的技术创新主体。

但是,这种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运行自如的技术创新模式,目前在我国并不普遍适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科技与经济条块严重分割,科技力量大部分分布于企业之外的科研机构和高校,使得企业并不具有依靠自身力量开展技术创新的条件和能力。近年来,国家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采取多种措施推动企业加大R&D投入,建立企业R&D机构;通过深化科教体制改革,促进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成为企业R&D机构的一部分,这些措施虽收到一定的成效, 但总体并不佳,与预期目标差距甚远。

鉴于上述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于是就有了第三种创新模式的设想,即由我国现有R&D 活动的主要承担者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全面出击”,从上游的基础研究,到中游的试制生产和下游的市场开发、销售服务一竿子插到底,将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包揽在高校或科研机构身上。这种理想化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因为大学或科研机构并不具备技术创新所必需的市场、信息、资金、设备等生产要素以及企业家、工程师、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等人力资源,其内部结构和机制并不适合于生产和经营。

由此可见,在我国技术创新模式的现实选择中,R&D 部门企业外部化障碍重重,一体化到企业内部条件还不成熟, 而由独立于企业的R&D部门“全面出击”又不可能。所以,我国技术创新模式的构建必须要有新的思路。总的来讲,我国技术创新的模式创新要以建立企业为主体的国家创新体系为目标,但在向最终目标过渡时期,充分挖掘、利用和发挥我国现有的R&D活动主要承担者的高校和科研院校的科技优势, 并实现与企业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达到优势互补和相互学习、放大效应即产学研合作创新,则是解决问题的现实选择和有效途径。这一方面是由于一个相对有效率的R&D 机构与生产企业之间的合作机制有利于最终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与科技体制改革必须同步进行,不可能等到体制改革完毕后再进行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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