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革命时期选举战略的转变分析_苏维埃论文

中国共产党革命时期选举战略的转变分析_苏维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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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中国已经历过多次不同层级的代议士选举,虽然历次选举并未提升国人对民主选举的信心与兴趣,但对建党之初的中共精英来说,并不能动摇其对民主选举的追求。中共自建党之初就将民主写在旗帜上,抗战时期提出“民主政治选举第一”的响亮口号。为主导国家政权与现代国家建设,中共作为一个革命型政党与体制内的军阀及国民党政权展开斗争或竞争,“争”,不仅表现在军事领域,还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革命战胜反革命,不是单靠武装,而是靠和老百姓联系在一起。”①此种联系的重要桥梁之一就是选举。从这个意义上讲,成就中共建国伟业的不只是军事上的胜利,还有选举。中共在28年的革命史上对实现“主权在民”、普选制的追求始终未变,但与对选举价值认知的“常”相比,实践中的选举策略则表现为“变”。本文尝试通过分析中共在不同时期选举策略的转换,进一步揭示其对选举的认知及选举带来的政治功效。②

      一、第一个口号:“无限制的普通选举制”

      受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影响,与西方政党相比,中共对民主选举的追求更具平民化的取向。建党初期中国共产党人的民主观大都承接了“五四”时期流行的惟民主义。③“惟民”由共产党对自身阶级基础(劳工阶级)的定位所决定。“中国的劳工呀!我们处到这时候,还是让那强盗的列国宰割我们,让那班政客军阀把铁锁系在我们肩上,任凭他们掠夺压迫吗?……我们要扑灭世界资本主义,只有举行社会革命,建设劳工专政的国家。”④中共早期的文献表明,其民主观有两层意涵:一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属于人民(庶民),二是人民对敌人具有宰制权(专政),这一独特的认知构成了中共民主观的重要基石,也是其阐述民主选举、设计选举制度的指导思想。

      中共“一大”留下的文献并未言及选举,但涉及了民主政体。“一大”通过的政治纲领称:“革命军队必须与无产阶级一起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承认无产阶级专政”,“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⑤,意在宣示走苏俄道路,追求全新的民主制——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基础之一是阶级斗争学说,这也为早期共产党人所认同。“《共产党宣言》自第一页到最末页都是解释阶级战争底历史及必要的讲义。”“无产阶级专政就是不许有产阶级得到政权的意思。”⑥

      受国际少年共产党的指派,1922年5月从苏俄回国的张太雷在广州发起成立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并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通过的纲领明确了政治方面的任务:1.铲除武人政治和国际资本帝国主义的压迫;2.工人、农人在各级议会和市议会中应获得无限制的选举权;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罢工应有绝对的自由权。⑦6月,中共中央发表第一次对时局的主张,将“采用无限制的普通选举制”以及“保障人民结社集会言论出版自由权,废止治安警察条例及压迫罢工的刑律”列为“目前奋斗的目标”。⑧

      自代议制在英国确立后,议员由选举产生遂成定制,同时开启了人类对扩大选举权乃至实行普选制的追求。早在限选制盛行的19世纪,托克维尔就有如下预见:“当一个国家开始规定选举资格的时候,就可以预见总有一天要全部取消已做的规定,只是到来的时间有早有晚而已。”⑨20世纪初,追求普选既是西方民主化浪潮的主题,也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高擎的旗帜。而中共建党伊始提出“无限制的普通选举制”,与其说是回应中国社会内部对普选的追求,不如说是依循无产阶级政党的行动逻辑。换言之,普选制之于中国非内生的,而是嵌入的。追求普选制使得中共一开始就占据了民主的制高点,而要使政治口号的优势转化为有效的政治资源,就必须扩大中共的影响力,让更多的民众理解并支持这一目标。接下的问题是共产党到底实施怎样的选举策略?

      二、“革命的议会行动”话语下的选举策略

      作为国家制度之一的选举制度都是当政者给定的,中共以颠覆当时体制、实行共产主义为己任,因应现行选举制度的策略只有两个选项,一是适度参与,二是坚决抵制。共产党能否与其他党派联合或参加本国的议会选举,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一直存有争议。在中共“一大”上与会代表就此展开了一场无果的争论,有些问题经过数日辩论后做出了最后的决定,只有一点引起了热烈争论,“这一点就是党员经执行委员会许可能否做官和当国会议员”?俄文档案记录了会场上出现的“激烈”辩论:

      一方坚持认为,我们的党员做官没有任何危险,并建议挑选党员做国会议员,但他们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另一方则不同意这种意见……在第四次会议上,辩论更加激烈。一方坚持认为,采纳国会制就会把我们的党变成黄色的党,他们以德国社会民主党为例子说明如下事实:人们进入国会,就会逐渐放弃自己的原则,成为资本家阶级的一部分,变成叛徒,并把国会制看成是斗争和工作的唯一方式。为了不允许同资产阶级采取任何联合行动,为了集中我们的进攻力量,我们应当在国会外进行斗争……另一方坚持主张,我们应当把公开工作和秘密工作结合起来,如果我们不相信在二十四小时内可以把国家消灭掉,或者说,如果我们不相信总罢工会被资本家镇压下去,那么,政治活动就是必要的……我们应该改善工人的状况,应该开扩他们的眼界,应该引导他们参加革命斗争和争取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的斗争,因为公开宣传我们的理论,是取得成就的绝对必要条件。而利用同其他被压迫党派在国会中的联合行动,也可以部分地取得成就。⑩

      正方的理据从政治现实主义出发,鉴于中共势单力薄,暂不具备独立开展大规模政治抗争的条件,当务之急是“宣传我们的理论”,让民众对中共产生存在感,使曲高和寡转变为曲高和众。反方的理由从“元典”出发,保持党的纯洁性,坚持阶级立场,并援引了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反面例证。

      现代议会政治大多离不开政党政治。中共“一大”的参会代表围绕党际关系也展开了争论,结果是中共应与其他政党联合行动的主张占了上风。

      在我们对其他政党的态度问题上,产生了短时间的争论。有些人坚决主张,我们应坚持这种意见:无产阶级不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应该始终与其他政党作斗争。同其他政党联合行动,并不违背我们党的原则,我们应当团结所有的人,竭尽全力与共同的敌人作斗争,因为我国的军阀是社会上一切其他阶级的敌人。另一些人主张,在行动上与其他政党合作反对共同的敌人,同时又在我们的报纸上批评他们,这并不违背我们的原则。我们自己即使不能立即夺得政权,至少可以加强自己,以利于今后的行动,因为我们的力量会因这个进展而强大起来。(11)

      由于意见分歧,会议决定将以上问题留到下次代表大会去解决。“二大”前夕,共产国际代表马林向莫斯科报告了他对中共成立一年来的印象:中共在上海革命活动“没有取得显著的成果”。“关于中国的运动及其前途,上海给了我一个悲观的印象。到了南方我体验到,有可能进行有益的工作,而且工作定会卓有成效的。”他建议:“改变对国民党的排斥态度并在国民党内部展开工作,因为通过国民党同南方的工人和士兵取得联系要容易得多。”(12)

      中共“二大”前夕,中共内部在与国民党联合的议题上赞成的意见占了上风。中共认为民主派应具备两个条件:“1.他的党纲和政策必须不违背民主主义的原则。2.他的行动必须始终拥护民主主义与军阀奋斗。”据此,现存的各政党只有国民党是“真的民主派”。“民主政治当然由民主派掌握政权,但所谓民主派掌握政权,决不是在封建的军阀势力之下,选一个民主派人物做总统或是选几个民主派的人物组织内阁的意思,乃是由一个能建设新的政治组织应付世界的新环境之民主党或宗旨相近的数个党派之联合,用革命的手段完全打倒非民主的反动派官僚军阀,来掌握政权的意思。”“中国共产党的方法,是要邀请国民党等革命的民主派及革命的社会主义各团体开一个联席会议,在上列原则的基础上共同建立一个民主主义的联合战线,向封建式的军阀继续战争”。(13)随后陈独秀向共产国际报告了这一斗争策略:“联络全国各革新党派,作普通选举制及集会结社出版自由的运动。”(14)

      按照第三国际第二次大会所通过的原则,中共“二大”决定“实施革命的议会行动”。议员候选人的名单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候选人资格不限于什么“学识”和“经验”,而应尽情提出本党中最勇敢最有革命精神的劳动者。“本党一切议员须利用议员不可侵犯的身份权,参与议会外一切群众运动和违法的组织。每次示威运动发生,本党议员必为示威行列的领袖,跑在群众的前面。”“本党议员必须常常保持与群众的直接接触,每年必须到选举他的区域往返几次,召集选民开种种会议,演说政治、经济、国际等情形及访察群众的新要求。他们在议会中的演说稿,必须用一切工人、农人、妇孺都能懂解、能动听的文字,常常汇印成小册子,散布于城市与乡村。”(15)

      随后中共发表声明:“由负有国民革命使命的国民党,出来号召全国的商会、工会、农会、学生会及其他职业团体,推举多数代表,在适当的地点开一国民会议……只有国民会议才能代表国民,才能够制定宪法,才能够建设新政府统一中国。”(16)

      1924年10月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后,段祺瑞主张召开善后会议讨论国是,而孙中山提出应先召开国民会议。11月,中共发表对时局的主张,支持召开国民会议,并提出先召开国民会议预备会议。“此预备会议之任务,不但是筹备国民会议,我们更应号召各阶级的民众与各派帝国主义者尚无确定的关系之武力,拥护此预备会,在正式政府未成立之前,即为临时国民政府——号令全国的唯一政府。”(17)

      在整个国民会议运动中,中共始终强调国民会议代表由民选产生。为给国民会议运动造势,中共中央要求在各地的党组织和党员筹组“国民会议促成会”。“因须选举人民代表,故当要求在北京召集各地国民会议促成会联合大会。”“建议于各国民会议促成会请其选举代表到北京开联合大会,每一国民会议促成会派代表约自5人至15人。”(18)

      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中共还自觉运用国民党党内的选举规则,扩大左派,遏制右派。孙中山去世后国民党内右派势力更加猖獗,中共要求党员在有条件的地方帮助国民党左派壮大力量。1925年中共中央发出通告:“在此次征求党员(指发展国民党党员——引者注)运动中,我们的同志应特别努力,因为在中山死时由我们征收的党员,都可望与左派接近,乘此将左派数量扩充了,我们在第二次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中才有和右派竞争选举的可能。此时我们在国民党中还是极少数,倘不能乘此时机将左派扩充有力,不独第二次选举要失败,即平时亦无法压迫中派使其必须与我们合作。因此扩充左派党员之数量,是我们目前在国民党中工作内最紧要的政策。”(19)

      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中共制定了体制内合法反对的选举策略,并将这一策略广泛运用于国家、政党等领域,通过合法反对宣传本党的政治主张。从其设计的行动方案不难发现,中共对竞争性选举在议会政治、政党政治中的技法并不陌生。虽然这一选举策略的象征意义多于实际成效,但这对凸显中共的民主形象、扩大中共的政治影响收到了预期的功效,也为其后的苏维埃运动打下了一定的社会基础。

      三、苏维埃时期阶级话语下的选举策略

      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后,中共走上了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历史上中国不同程度的武装割据其实是常态,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一批共产党人所开辟的“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既有对古典革命(改朝换代)路线图的复制,同时还有对巴黎公社与苏维埃政权的借鉴,这样一个现代版的武装割据,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真谛所在。

      苏维埃政权与西方议会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构成是无产阶级,而非资产阶级;议行关系是议行合一,全部政权归苏维埃,而非议行制衡。但两者也有相似之处,成员都通过民选产生,都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南昌起义以后,中央临时政治局会议决定:“现在的任务不仅宣传苏维埃的思想,并且在革命斗争新的高潮中应成立苏维埃。”(20)同年11月,中央临时政治局要求苏维埃成立之后,必须“1.多开苏维埃会议,一切重大政策办法都经过这种群众代表会议决定,一切执行政策,须在会议上报告——不要将实权尽归之于县苏维埃执委;2.代表对选举人实行负责报告;3.选举人应能实行撤换代表之权……;4.县城中实行职业选举,工厂选举”(21)。

      苏维埃运动波及全国各红色根据地,中央苏区则是其模范区。中央苏区不仅供给制度,而且是实践中的表率。中央苏区制定的选举策略围绕强化阶级斗争意识这一主题展开,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选举权之有无取决于阶级出身

      在此前的议会行动时期,中共在各个领域均倡导无限制的普遍选举制,以图为普罗大众争取到政治表达与政治参与的资格,进而建立反体制的统一战线。苏维埃时期,中共开始主导、规划政权建设,转而强调阶级对抗与冲突,按照阶级划分“朋友”与“敌人”,在各类选举中明确剥夺一切有产阶级的选举权。

      1930年共产国际对中共发出指示:“当苏维埃选举的时候,革命委员会须公布:地主、绅士、土豪、军阀及经常雇用劳工(雇农工人)的富农,以及使用一个雇员以上的商人,一概剥夺其选举权。其他民众:产业及手工〈业〉工人,雇农,苦力,贫农与中农以及各级红军士兵得享有选举与被选举权。”(22)次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选举细则对被剥夺选举权的对象作出规定:1.剥削他人劳动的(富农包括在内);2.靠土地、资本的盈利为生而自己不劳动者;3.商人资本家及其代理人、中间人和买办;4.各宗教的教师、牧师、僧侣、道士、地理阴阳先生及一切以传教为职业的人;5.国民党及其他反动政府的警察、侦探、宪兵、官僚、军阀及参加反对工农利益的反动派;及以上人员的家属。(23)

      以上规定看似清晰,但要确定一个人选举权之有无并非易事。因为阶级学说是中共领导人从马克思那里习得后嵌入中国社会的,而民众的阶级意识、敌我意识的生成决非一日之功。苏维埃运动初期,阶级路线在选举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过去闽北各级苏维埃政府,在选举中还缺乏无产阶级的警觉性,被一些阶级异己分子、动摇分子甚至少数反动分子混到苏维埃政权机关进行反革命活动。”(24)苏区中央局负责人严厉批评新建立苏维埃政权的地区执行阶级路线不力的现象:“群众的阶级斗争一般地没有开展起来,党和苏维埃机关不仅没有坚决地执行阶级路线,而且时常发生非阶级路线的事实。因为阶级斗争没有展开,所以战争的动员,如扩大红军、筹款和借谷子等,常落在中心区域的后面。”(25)中央巡视员陈毅在检查了江西各地的选举后发现:“普选的空气在各地非常沉寂,群众还不晓得有这一回事,还没有动员起来把分土地、分谷物、打土豪等斗争与省选联在一起,群众还不懂得从这些斗争中物色自己应该选举的人,以及自己怎样从斗争中争取自己在选举中的地位”。(26)

      欲改变“非阶级路线的事实”,首先要明确个体的阶级属性。1933年6月初中共苏区中央局作出《关于查田运动的决议》。毛泽东强调:“查田运动是查阶级”,“查阶级是查地主富农阶级,查剥削者,查他们隐藏在农民中间而实在不是农民的人,查这些少数人,决不是查中农、贫农、工人的阶级。”“查田运动是一个剧烈的残酷的阶级斗争,必须发动最广大群众热烈起来参加斗争,形成群众运动,才能保障阶级路线的正确执行,才能达到消灭封建残余势力的目的。”(27)

      经过查田运动,在闽西的选举运动“是配合战争动员和深入阶级斗争进行的”。“选民登记运动,不单是为了有选举权无选举权,并把他的成份和工作和斗争历史也用了红纸和白纸分别布告全乡。如有一个省苏工作人员阙聚五,是通贤束里乡的富农,他的名字是写在红纸上,该乡群众立刻到乡苏向选举委员会来斗争,不准在红纸上发布,不准他有选举权,足见才溪工农群众对于选举权的拥护与尊重,及对于敌人对阶级的监督是非常认真的……当选代表有一个女子,虽然嫁到贫农家庭里,但是过了地主劣绅家庭的生活比较久,群众也不准她当选,并无选举权。”(28)查田运动后的选举,在民众中间建构、灌输阶级意识,强化阶级认同,也激化了阶级仇恨。

      1933年11月,毛泽东到兴国县调查,发现一个村的选举委员会发榜公布选民资格:“有选举权的一张,16岁以下无选举权的一张,地主富农等无选举权的一张,前二张红,后一张白。”(29)接着在“二苏大”上,毛泽东将其作为经验写入中央政府的工作报告:“用红榜、白榜的办法将有选举权的居民与无选举权的居民实行严格的划分。以不准任何剥削分子参加的选民大会的选举,代替了过去开群众大会选举的办法。”(30)

      2.“给予无产阶级以特别的权利”

      苏维埃时期中共一直强调工人阶级在中共党员及各级政权中所占的比例。在选举苏维埃代表的时候,“乡村的工人与农民比较,为数甚微,所以工人选举代表,不能以农民选举代表的人口为比例,不然,便会失掉工人加入苏维埃的意义。”(31)1930年9月颁布的《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苏维埃选举暂行条例》规定:“县苏维埃代表大会由所属之各区苏维埃代表会议,于住民每3000人中选举代表1人,独立镇(工人500人以上之镇)在工农兵会议每100人中选举代表1人,红军每100人选举代表1人组织之,代表总数至多300人。”(32)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的《宪法大纲》规定:“为着只有无产阶级才能领导广大的农民与劳苦群众走向社会主义,中国苏维埃政权在选举时给予无产阶级以特别的权利,增多无产阶级代表的比例名额。”(33)1934年1月,毛泽东在《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提出:“从区到中央,各级的代表大会与执行委员会,工人与农民的代表都有适当的比例。这样便在苏维埃政权的组织上保证了工人与农民的联盟,并使工人占着领导的地位。”(34)

      为了贯彻阶级路线,各级苏维埃代表的构成均实行比例制。以最高层为例,1930年10月8-11日,《红旗日报》刊登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条例》,是苏维埃运动时期关于选举的最早的顶层设计。全国的区域分为:苏维埃区域和反动统治区域。苏维埃区域分为9个特区,大约20万人选举1名全国苏维埃代表。“这种规定的工人、农民、贫民、红军代表的分配,大约是依照工人占12.5%,农民占75%,红军占10%,贫民占2.5%之比例。各特区的全区代表大会或紧急代表大会在不违背这一原则下,代表人数可以酌量增加或减少。”(35)

      实行代表比例制,就是按阶级路线确定家庭出身不同的选民在革命队伍中的序列。在中外选举史上,“一人一票制”并非是排他性的原则,它通常与其他原则叠加而形成特定的选举制度。这一时期中共强调代表中的工人、农民所占的比例是基于建立无产阶级政权的目标,苏区的选举原则实际上是有限制的“一人一票”与“同票不同权”的叠加。

      3.反对“极端的自由选举观念”

      在险恶的战争条件下,既要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厉行中央集权制”,又要发扬党内民主,两者之间如何平衡一直困扰着中共领袖。大革命失败后,全党一方面要清算右倾机会主义,倡导发扬党内民主;另一方面又要防止极端的自由选举观念。“极端的自由选举观念。——抹杀了党在秘密条件之下指导机关的选举权及布尔塞维克的民主集中制。——但不相信群众举出的干部亦是不对的。”(36)其后,中央对如何实行党内民主,纠正极端民主化作出指示:“(在)目前党内无产阶级基础削弱党员的政治水平低微的条件下,加以客观上白色恐怖极其严重,党内民主化的执行限度是应当有条件的……党内的政治争论须有原则有范围的,不是漫无限制的自由论战,更不是离开实际离开策略的学院派的研究。目前党内政治清谈的倾向必须予以纠正。”(37)毛泽东将极端民主视为党内的错误思想之一。他认为极端民主化源于小资产阶级的自由散漫性。这种自由散漫性带到党内,就成了政治上和组织上的极端民主化的思想。“这种思想是和无产阶级的斗争任务根本不相容的。”在组织上应“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38)

      4.兑现“主权在民”的承诺,接受选民监督

      选举是一种授权的方式,权力的拥有者必须对选民负责。1932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一周年之际,中央机关报《红色中华》刊发了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的工作报告书。报告概述了过去一年国际形势、国统区及中央苏区所发生的变化;中央政府颁布并实施的一些法令、财政支出情况、政权建设的成就等。“一切工作是以战争为主体,同时在工作上的缺点与弱点,也就表现在这些工作上还不能适应革命的发展和需要。这些缺点与弱点,都希望全体选民同志,加以详细检查,充分的帮助苏维埃政府,迅速的将他克服。”(39)政府向选民承认工作中的缺点与弱点,恳请选民“详细检查”,这不仅是一种姿态,而是一种切实的行为,也让选民真切感受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在权力与权利关系上,中共在苏维埃时期的实践开了一个很好的先例。

      苏维埃运动时期还实行代表与官员的召回制。“城市和乡苏维埃的某一代表,若不执行自己的职务,有违犯人民的付托,或做犯法行为的时候,城市或乡苏维埃得开除之,选民也有召回该代表之权,并得另行选举。”(40)这是遵循巴黎公社政权样式,反映了中共领导人对巴黎公社的认知。(41)

      5.规范党与苏维埃的关系

      苏维埃运动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展开的,但党不可以命令苏维埃。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党包揽一切的现象,中央明令纠正:“在政权方面,必须建立苏维埃的政权,苏维埃是群众直接的政权,因此必须经过群众或群众代表的选举,禁止党部或军队委派苏维埃,党对苏维埃的关系必须经过党团作用,绝对防止党命令苏维埃的毛病。无论那一级的苏维埃一经成立必须事实上实行一切权力归苏维埃,使群众了解苏维埃是他们的政权而绝对的拥护。”(42)接着中央向全党发出通令:“党在各处苏维埃中,均应有党团的组织,经过这些党团,经过党员所发的言论,表示党对苏维埃工作上各种问题的意见。党随时随地都应作苏维埃思想上的领导者,而不应限制自己的影响。不过党应预防以党代苏维埃或以苏维埃代党的种种危险。党应预先保障其在苏维埃领导机关中的领导作用,因此,党须在苏维埃中组织有威望的能工作的党团,以执行党的命令。”(43)凡此表明,党对民意机关运行中多数原则的理解与尊重,并将党的领导与民意机关中的多数原则巧妙地结合起来。这一政治文件也启开了中共探索如何拿捏、协调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机关关系的历史。

      阶级话语主导下的选举策略是对此前“议会行动”的否定。随着选举策略的转换,中共对国民会议(44)的态度也转变为坚决抵制。国民会议“是地主、资本家及其走狗的会议!为要直接反对苏维埃政权,为要摆起‘和平’‘统一’的假面孔以取得帝国主义者的夸奖与财政帮助,为要在统治阶级各派别间的分裂和冲突日益尖锐的时候来缓和这个矛盾,以便一致对付苏维埃革命运动”。“苏维埃政权是劳苦群众自己的革命政权。”(45)

      四、抗战时期民族主义话语下的选举策略

      自中央红军长征至国共酝酿第二次合作,是中共开展大规模选举运动的间歇期。1937年1月中共中央进驻延安。2月9日,中共中央《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提出:只要国民党奉行“停止内战,一致对外”的国策,中共将作出“四项保证”:1.在全国范围内停止推翻国民政府之武装暴动方针;2.苏维埃政府改名为中华民国特区政府,红军改名为国民革命军;3.在特区政府区域内,实施普选的彻底民主制度;4.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坚决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之共同纲领。(46)这“四项保证”是一个历史性的转变,但党内不少人思想上一时很难接受,4月15日,中共中央在告全党同志书中作出解释:

      为了团结全国一致抗日,取得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需要全国各党各派间的互相让步与妥协,需要取消国内两个政权的对立。这是本党两年来的主张,也是全国人民所拥护与赞助的。其次,这种让步与妥协,决不是等于取消或降低共产党组织的独立性,与批评的自由,也不是等于对于本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所创造的有组织的与有高度觉悟的革命力量放弃领导……最后这些让步与妥协,不但不是束缚与削弱本党的发展,正是为了要使本党取得全国范围公开活动的机会,千百倍的去扩大党的政治影响与组织力量,以增强党在民族革命运动中的领导作用,没有这个条件,民族革命是不能胜利的。

      同时,也决不因为此时的让步,而认为过去十年来为苏维埃政权而斗争的努力是“白费了的或错误的”。“本党当时所采取的方针,是唯一正确的。因为只有这一方针,才把国民党所抛弃的民族与民主革命旗帜高举了起来,才继承了孙中山先生及中国一切革命先烈的光荣的革命传统……正因为这一方针,所以今天有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提出,并使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能够这样深入人心,在群众中发生了深切的信仰与伟大的力量。”(47)

      既然停止实行苏维埃制度,中共选举策略也相应“让步”:阶级话语让位于民族主义话语。5月,中共为顺应从苏维埃制度到民主共和制度的转变召开了苏区党代表会议,毛泽东阐述了“让步”的理据:此前中共强调“阶级斗争”,是因为“1927年以国民党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叛变革命,出卖民族利益于帝国主义,造成了工农政权和国民党政权尖锐对立,以及民族和民主革命的任务不能不由中国共产党单独负担的局面”。1935年华北事变后,“由一般帝国主义和中国的矛盾,变为特别突出特别尖锐的日本帝国主义和中国的矛盾。”“中日矛盾变动了国内的阶级关系,使资产阶级甚至军阀都遇到了存亡的问题,在他们及其政党内部逐渐地发生了改变政治态度的过程。这就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面前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任务。我们的统一战线是包括资产阶级及一切同意保卫祖国的人们的,是举国一致对外的。”(48)阶级话语让位于民族主义话语是必要的,但并不表示中共放弃阶级话语,而是在阶级话语框架内重新界定“敌人”与“朋友”。

      民族主义话语的确立带来了选举策略的转换。一是“将政治制度上国民党一党派一阶级的反动独裁政体,改变为各党派各阶级合作的民主政体。这方面,应从改变国民大会的选举和召集上违反民主的办法,实行民主的选举和保证大会的自由开会做起,直到制定真正的民主宪法,召集真正的民主国会,选举真正的民主政府,执行真正的民主政策为止”。二是“人民的言论、集会、结社自由,没有这种自由,就不能实现政治制度的民主改革,就不能动员人民进入抗战,取得保卫祖国和收复失地的胜利……政治制度的民主改革和人民的自由权利,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纲领上的重要部分,同时也是建立真正的坚实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必要条件”(49)。其后毛泽东在答记者问时,直白地表达了实施民族主义话语主导下的选举策略:“我们所主张的民主共和国,便是全国所有不愿当亡国奴的人民,用无限制的选举方法选举代表组织代议机关这样一种制度的国家。”(50)苏区党代表会议通过的“组织问题”报告决定:实现彻底的民主的选举制度及议会政治。特区及县应设立议会,区乡设立区(乡)政代表会议,各该议会及代表会议均应依照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实行一切行政机关由议会或代表会由选举产生及对议会负责制。(51)

      5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驻西北办事处讨论通过了边区选举条例,这是中共抵陕后颁布的第一个有关选举的法规。“本条例系遵照国民政府国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民主的原则,并依据陕甘宁边区的特殊情形而制定,于边区区域内适用之。”这表明中共原则上接受国统区的制度。边区的选举原则是“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无记名的选举制度,保证实现彻底的民主”。这说明边区的选举制度又超越于国统区,其民主选举更加“彻底”。凡居住在陕甘宁边区区域的人民,在选举之日,年满16岁的,无论男女、宗教、民族、财产、文化区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者,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1.有卖国行为经法庭判决者;2.经法庭判决有罪,剥夺公权期限未满者;3.犯神经病者;4.第一项人的家属,但其家属如系革命者不在此例。(52)

      这里,选民年龄延续了苏维埃时期的规定(国民政府选举法规定,年满20岁的选民有选举权,年满25岁有被选举权),但放弃了苏维埃时期按阶级出身、职业划分选民与非选民,以及不同的选民享有不同的政治权利的规定,实行同票同权。在投票方式上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有卖国行为经法庭判决者”的规定则彰显了民族主义的选举策略。

      5月2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内务部发布的《陕甘宁边区选举委员会工作细则》,在用词和选举理念上都兼容了国民政府的制度安排。如“长官”、“竞选”等。“乡长、县长、边区长官、边区法院院长,由各级议会选举,但须得到出席议员2/3以上的同意。”“候选人的竞选:各政党及各职业团体提出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运动,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选举委员会不得加以任何阻止。”(53)边区领导人谢觉哉还在《新中华报》上撰文解释“竞选”:“延安市议会的选举,共产党必定提出若干候选人,工会商会学生会都可提出候选人,假如有别的党派(现在没有将来会有),也可以提出候选人,都想自己的候选人当选,都向选民宣传来选举我的人,这就叫做‘竞选’。拿什么东西来竞,就得拿出他们的主张。”(54)边区的选举制度与国统区相比,有借鉴又有超越;而与苏区的选举制度相比,则是“让步”。“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把苏维埃民主制改为普选的民主制,是一种必要的让步,而且是正确的。”(55)

      随着阶级话语让位于民族主义话语,直接导致中共对“人民”有了不同的界定。经毛泽东改写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将资本家和地主也视同“人民”。“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地主、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56)人民的阶级性让位于民族性,或者说抗战时期突出人民的民族性,淡化其阶级性。1941年,中共决定各级参议会与政府均实行“三三制”。是年11月林伯渠在第二届参议会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总结了此次选举的概况。“以政权的组织成分来说,已大体实行了三三制,各党派、各阶级、各民族共同建立了统一战线的政权”。(57)所谓“大体实现”,是指“三三制”难以约束中共的优势地位。边区之所以能成为一个“特区”,是因为存在一支中共领导的武装力量,是中共武装力量的根据地。当中共党员人数超过1/3时,一般要求退出。如在1941年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原决定政府委员选18人,按三三制能选共产党员6人,因为是自由选举,结果多选出了一个,他们就定要退出去一个,又补选了一个无党无派的人。各县常驻委员会和政府委员会选举中,也有共产党员超过1/3的,呈报上来后,就叫他们超过的统统退出来,另外补选其他党派或无党派人士。”(58)此外,还有中共党员为非中共人士助选。“应该当选的非共产党的人士,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或则本人无意参加竞选,或则不大为选民知名,在这种情形之下,共产党需要出来帮助他们。共产党人在必要的时须以自己的活动去帮助真能代表大多数人民利益的非党人士竞选,在自己提出的候选名单上,不但列入共产党人的名字,且列入这类非党人士的名字。”(59)

      此间中共选举策略的重大转换并不表示与此前的选举策略完全断裂,其中,不仅有对建党之初“革命的议会行动”策略的继承,更有对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守。关于前者,中共积极参与战时及战后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1937年4月11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发表《关于国民大会组织法与选举法修改问题的通知》:“关于国民大会组织法及代表选举法的修改问题,中央提出下列原则,望在各地造成舆论,并引起公开讨论。最好能做到各政治团体联名或各自署名致函国民党及国民政府,要求照此原则修改。”“基本原则”有两条:(1)修改目的在使此次国民大会民主化,以便制定民主宪法及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职权,并非欲推翻这一国民大会。(2)国民大会的组织原则除区域选举外,应使各党、各派、各民众职业团体、各武装部队均能直接选派代表参加,以实现抗日的民主统一与决定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治纲领。(60)国共合作大计甫定,中央即决定:“共产党在没有公开参政以前,参加全国国民大会之类的商讨民主宪法与救国方针的代议机关,在原则上是许可的。因此共产党应力争自己的党员当选,到大会中去,利用国民大会的讲台,宣传共产党的主张,用以达到动员人民与组织人民在共产党周围,推动统一的民主政府之建立。”(61)1938年7月,“战时民意机构”——国民参政会成立后,中共积极响应,并遵循议会党团的规则,力推国民党政权朝着民主化的方向发展。

      关于坚持党的领导,张闻天提出将“特区”建成抗日模范区的任务,“只有存在着坚强的党的领导时”,才能完成上述任务;“只有实现上述任务,共产党才能在民族统一战线中取得自己的领导权。取得共产党在民族革命运动中的领导权,是目前一切工作的中心”。(62)1937年9月25日,中央确定了处理国共关系的原则,“在原有红军中及一切游击队中,共产党绝对独立领导之保持,是完全必要的;共产党员不许可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任何原则上的动摇。”(63)在“三三制”政权建设时期,毛泽东强调:“必须保证共产党员在政权中占领导地位,因此,必须使占1/3的共产党员在质量上具有优越的条件。”(64)其后,在重庆谈判乃至到“制宪国大”的筹备阶段,中共在进行合法参与与合法反对的过程中,始终坚守党的领导这一原则。

      五、抗战胜利后民主联合政府话语下选举策略的调适

      抗战胜利后国共在战与和的问题上均有所克制。“戡乱”与“解放”表明两党均不愿意承担内战发动者的历史责任。作为反映中共政治路线的选举策略,在国共彻底决裂之前是延续与创制。所谓延续是对抗战时期的统一战线政权下选举策略的坚守,所谓创制是对统一战线政权或民主联合政府的名与实进行调适,将此前隐匿的阶级话语逐渐释放,而民族主义话语渐渐让位于民主联合政府话语。

      在“七大”上,毛泽东提出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两个步骤:“第一个步骤,目前时期,经过各党各派和无党无派代表人物的协议,成立临时的联合政府;第二个步骤,将来时期,经过自由的无拘束的选举,召开国民大会,成立正式的联合政府。”(65)讲到处理国共关系的方针,毛泽东形象地称之为“洗脸政策”:“直到今天,我们还是请他洗脸,不割他的头……还是执行‘洗脸政策’,请他修改他那个错误政策。至于他洗不洗?还要看……他不洗的可能性比洗的可能性大。”(66)鉴于未来国共关系的前景存在变数,毛泽东设想建立新的“带有政权机关性质的”——“解放区人民代表会议”。“这是我们拟定的、心里设想的东西,报纸上现在不登,也不写,只在这里讲一讲。”(67)

      抗战胜利后,中共并非被动地等待他人“洗脸”,而是一面延续“革命的议会行动”,一面酝酿改弦更张。1946年“制宪国大”召开前夕,中央发出指示:“应由我方选举或指派出席国大之代表,共计为390名。中央决定,从190名党派代表中留出30名名额由中央直接分配。以83名的名额给重庆局分配在国民党统治区域(包括江东五师地区)选出,其余307名,应分配到各解放区,补行选举和指派。”关于代表资格:“党员应占半数到3/5,为使在国大的激烈斗争中能坚持人民的利益,应严格注意被选出和指定之代表是政治坚定而且有政治斗争经验的共产党员,和完全能与我们合作之有经验有活动力之同情者,但各区党委以上党委内之主要负责同志,不应当全部当选为国大代表,为照顾工作需要和隐蔽一部分党的领导干部,一般各战略地区的主要干部,要保留一半不当选为国大代表。选为国大代表的领导干部,是准备将来能以国大代表资格参加政府各种机构进行合法活动的。”(68)

      与此同时,在解放区继续构建有别于国统区的民主联合政府的地方样板。1946年3月,第三届边区参议会的选举结果是:议员总数为170名,正式议员135名,候补议员35名。议员成份:地主34人、富农26人、中农69人、贫农8人、工业资本家3人、中小商人9人、城市小资产阶级3人、城市贫民2人、工人2人。性别:男议员163人,女议员7人。党派关系:共产党员61人,旧国民党员19人,救国会员1人;无党无派人士为89人。(69)

      4月2-27日,出席第三届边区参议会第一次会议的正式议员121人,占全体正式议员89.6%,到会的候补议员21人。会议选举正副议长。经过各议员小组酝酿提出候选人,然后采取秘密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当大会筹备宣布各议员小组所提出9位候选人名单后,“习仲勋议员当即起立慎重声明:‘候选人中共产党人已超出三三制名额,本人提请大会准予退出。’”选举结果是前任议长高岗以87票当选连任,前任副议长谢觉哉以97票、安文钦以81票当选连任。25-26日,参议会选举政府正副主席及政府委员,选举结果是林伯渠得118票连任主席、李鼎铭得111票连选连任副主席,新任副主席刘景范得116票。会议选举新一届政府委员19人,其中中共党员占6人。此外,林伯渠、谢觉哉、李鼎铭等10人当选为出席国民大会正式代表。(70)

      在中共管控的其他地区基本上也是通过普选建立类似的政权。1946年4月张家口市颁布的参议会选举暂行条例,大体延续了先前民族主义话语下的选举策略。“市参议员由市公民用直接平等普选制,无记名复记式投票方法选举之。”“年满18岁之中华民国人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阶级、党派、信仰、文化程度,凡居住本市者,经选举委员会登记后,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市参议员之选举,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工厂、学校及公民自由组合,均得提出竞选名单及竞选纲领,在不妨碍选举秩序下自由竞选。”(71)

      民主联合政府话语下的选举策略在延续,改弦更张的诉求在某些地方也开始出现。张家口新一届参议会成立后不久,人民代表大会的名称在该地区就出现了。“内蒙古、察哈尔蒙汉人民,最近在张家口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了地方性的民族自治联盟政府,直接受察哈尔省政府领导。从3月10日起,各族蒙汉人民会议后,进行产生察哈尔盟人民代表大会。”(72)10月,在“制宪国大”召开前夕,多个地方参议会致电中共中央,要求召开人民代表会议。“蒋介石的国民大会,让蒋家的喽啸们去参加吧,我们仅代表沭阳县32万人民,主张立即召开解放区人民代表大会,成立解放区最高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解放区14000万人民,建立自己理想的幸福的新民主主义政治、经济生活,直至最后粉碎蒋介石卖国殃民的法西斯统治,使全国人民普遍享受自由、民主、和幸福!”(73)

      针对解放区出现的改弦更张的诉求,中央的态度相当审慎。10月28日,边区议会颁布的《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修正稿)》仍然承认“陕甘宁边区为中华民国地方自治最高单位之一,陕甘宁边区政府为地方自治之民主联合政府。”(74)1947年2月,毛泽东重申延续“三三制”。“解放区在坚决地毫不犹豫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条件下,‘三三制’政策仍然不变……解放区内,除汉奸分子和反对人民利益而为人民所痛恨的反动分子外,一切公民不分阶级、男女、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75)

      1947年2月,蒋介石强迫中共驻北平、京、沪、渝代表及眷属于3月5日前全部撤退,国共彻底决裂。中共对国民党拒绝“洗脸”并不意外,其独立建国的路线图一直在规划之中。7月解放军由战略防御转入战略反攻。10月中共中央颁布《土地法大纲》。“1947年10月,人民解放军发表宣言,其中说:‘联合工农兵学商各被压迫阶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少数民族、各地华侨和其他爱国分子,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打倒蒋介石独裁政府,成立民主联合政府。’这就是人民解放军的、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最基本的政治纲领。”这里虽然使用了“民族统一战线”、“民主联合政府”的提法,但意涵与抗战时期迥异,“蒋介石独裁政府”不再是合作的对象,共产党成了民主联合政府的唯一主体,其阶级基础是“被压迫阶级”。所以,“从表面上看来,现在时期,比较抗日时期,我们的革命的民族统一战线,似乎是缩小了”。(76)

      中共新政权的建立是自下而上的,但制度安排则是由上层供给的。11月,中共中央就各解放区如何建立新政权、规范权力运行模式等发出五条指示。(1)规范名称并明确选民资格:“目前解放区各级政权形式,应采取从下至上的代表会议制度,其名称或称农民代表会,或称人民代表会均可(一般以称人民代表会议为妥)。但在土改中被打倒的地主富农及其他反动分子,均不应有选举及被选举权(新式富农应除外)。”(同期任弼时在《关于解放区政权和新富农政策问题给毛泽东的信》中称:“在民主政权下,由贫雇中农上升为富农者,剥去其选举权似不妥,也不必要,如吴满有式的富农,剥去其选举权将产生不好影响。”(77))(2)明确职权:“各级农民代表会,或人民代表会,为各级政府最高权力机关,一切权力应集中于代表会,而不应集中于委员会,或群众大会。因为群众大会不能实行有系统的权力,而由委员会集中权力,则易成一般官僚机关。”(3)选举方式与任期:各级代表会代表,县以下由区、村人民直接选举,县以上由区、县代表会间接选举。各工厂各机关各部队,亦应派代表到相当的代表会,代表任期以一年为宜。(4)议行关系:“各级政府机关,应向代表会报告自己的一切工作,并请求审查和批准。代表会对于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监察及武装等一切事项,均有权决议或否决之,各政府机关须完全遵守并执行代表会决议。”(5)对代表的监督:“代表会的代表不称职者,得随时由选民撤回另派。各级政府委员会不称职者,得由代表会全部或个别撤换。”(78)

      建立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举措表明,中共继苏维埃运动后再次启动建立全国性政权的路线图。如果说苏维埃时期的建国努力主要是宣传中共独特的政治理想,形成一个二元对立政治生态的话,那么此次建国则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的红色政权。

      1948年初,中共中央通过了毛泽东起草的决议:“新民主主义的政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政权……这个人民大众组成自己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建立代表国家的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政府),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于人民大众的国家及其政府的领导。”国家的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各级政府。“现在时期,在乡村中可以而且应当依据农民的要求,召集乡村农民大会选举乡村政府,召集区农民代表大会选举区政府。县、市和县市以上的政府,因其不但代表乡村的农民,而且代表市镇、县城、省城和大工商业都市的各阶层各职业人民,就应召集县的、市的、省的或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政府。”(79)至此,新旧名称的转换正式确立,其后各地新政权大多使用“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等名称。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与“参议会”的区别,“首先是名义的不同,其次是构成分子不同,会议的职权也不同。”(80)《人民日报》也刊文阐明两者的区别: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一个城市解放后,在实行军事管制的时期,人民政府联系广大群众的最好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要比临时参议会好得多,它可更广泛而有效地联系群众,并洗涤旧的政权机构的官僚主义的遗毒,使人民政权在群众中而貌一新。而成立临时参议会,则很容易使人联想起国民党统治时代召开过的参议会而发生不良印象;并且因为它是一个咨议机关,而在组成的成份上又往往不容易做到有广大的代表性,因而也就不可能与群众建立密切的联系。(81)

      关于“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区别,主要在代表的产生方式与职权上。周恩来的解释是:“现在凡是通过普选方式产生出来的会,我们叫做大会……凡是通过协商方式产生的会,我们就叫做会议。”(82)《人民日报》的解释更为全面: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是由各界人民分别选举产生,其中并有一部分由人民政府邀请。这是二者在代表产生方法上的区别。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则是人民政府的咨询机关,只有在它代行了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时,才成为过渡性的政权机关。(83)

      1947年11月石家庄解放,是为解放军攻克的第一座大城市。1948年2月刘少奇致电中央,提议将晋察冀和晋冀鲁豫两大解放区合并。不久,中央批准成立以刘少奇为第一书记的北方局(后改称华北局),统一筹划两解放区的合并与政权建设。4月30日,中央发布纪念五一节口号:“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84)在此背景下,华北人民政府的建立成为日后组建中央人民政府的一次预演。

      6月26日,两解放区参议会驻会参议员在石家庄举行的联席会议作出决议:“两解放区已形成统一的华北解放区,两边区政府应即适应客观需要,迅速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华北统一的政府。”随后,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暨代表选举办法的决定》。代表名额共587人,分区域代表(384)、职业或团体代表(172)及聘请代表(31)三种。其中区域代表分为:各县代表、各市代表和社会贤达三种。代表资格:凡反对蒋介石独裁统治,拥护民主,赞成民族独立和土地改革,年满18岁的华北人民,除患神经病及褫夺公权者外,不分阶级、职业、性别、信仰、资历等均得当选为代表。(85)

      6月30日,华北局作出的《关于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对此前制度安排又作出调整,其中最大的变化是按党派来分配代表名额。在572个代表总额中,中共党员代表378人,非党员代表194,非中共代表名额略多于1/3。中共代表占绝对多数,表明中共放弃“三三制”政权,要建立一个中共占优势的政权机关。在代表分配上对中共所占比例有细密的规定:区域代表291人均为中共党员。妇女代表50人(党员30人,非党员20人)。职工代表35人(党员20人,非党员15人)。军队代表20人。回民代表7人(党员4人,非党员3人)。文化界代表15人(党员10人,非党员5人)。社会贤达代表90人均为非中共党员。工商业代表30人、聘请代表31人,均为非中共党员。另有指定选出中共党员代表3人(冀南选出杨秀峰、太行选出戎伍胜、北岳选出宋劭文)。(86)

      该《决定》中出现了与“选举”相关的概念,如“推选”、“指定选出”,而此前选举条例中常见的“竞选”被删除了。概念的多样化不只反映出中共选举策略的调适,更是映射出现实政治生态的变化。抗战时期,民族矛盾尖锐,强调要建立最为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对选民资格的限制最少。另一方面,为与国民党政权比高低,在选举制度的设计特别强调选举的普遍性、竞争性。到解放战争的后期,中共在军事与政治上取得了绝对优势的地位,原来的局部执政很快将转为全面执政。华北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即因应了这一历史性的转变。如此,从容地进行自下而上层层选举以建立华北人民代表大会是有困难的。为了快速建立强有力的新政权,通过选举加协商或协商为主选举为辅的策略建立新政权,并确保党的意志畅行无阻,故而不再提倡竞争性的选举也就有了现实的合理性。

      8月7-19日,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在石家庄召开。在实到的542名代表中,中共党员代表376名,非中共代表166名,低于原先略多于1/3的规定。华北局对此作了说明:1.奉中央指示军队代表名额增加15名,又随着形势的发展增加县、市区域代表10人,商会代表1人,这些代表除商会代表1人外,实际都不能不是党员。2.在老解放区,不仅在文化界、在妇女界、在职工中乃至在开明绅士中,要找到在人民中有威信、为人民所拥护的非党人士的确不容易,“尽管在中央局的决定中规定了1/3以上的非党员代表名额,但在实际上很难凑足这个比例数字”。(87)至此统一战线政权或民主联合政府的内部结构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建国前夕,各解放区建立新政权的任务紧迫而繁重。1949年8月30日,毛泽东在北平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发表讲话,要求全国各城市都能迅速召集同样的会议。其后新华社发表社评称:“毛主席的这个号召,得到了全国各地的热烈响应,现在南京、天津、杭州、武汉等城市都已经或正在纷纷召开各界代表会议。”社评就如何召开人民代表会议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要求,这也反映出中共选举策略的调整。

      开会以前必须有充分的准备。参加各界代表会议的人数,应当视城市大小和工作情况决定,但每个代表应该真正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在组成的成员方面,一方面应注意纯洁性和严肃性,禁止反动分子参加,否则便会影响人民群众对各界代表会议的威信;另方面又应注意其广泛性和灵活性,应该吸收各工厂、各学校、各机关、卫戍部队、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民主阶层的代表参加……工厂、学校、机关、部队的代表,如果条件具备,应尽可能经由群众大会推选,以增强其代表性。(88)

      这里反复强调“充分的代表性”。“代表性”的体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事前对代表名额的精心配比。以1949年8月第一届北平市各界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分配为例,代表总数332人。其中,当然代表15名,党派代表24名(分配给6个党派,由各该党派自行派出),团体代表169名(分配给9个团体,由各该团体自行选派),军队和机关代表25名,少数民族代表8名,其他各界代表95名(分工商、新闻、文艺、摊贩、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由军管会及市政府聘请之)。(89)可见,“代表性”主要通过代表个人差异化的身份来体现,确保每个特殊的群体都有代表充当其代言人。当然,更重要的是看其政治立场,禁止“反动分子”成为人大代表,以保证代表的“纯洁性”。不难发现,这一选举策略强调的是选举结果,而非选举的具体过程。为了有一个理想的结果,还要“注意广泛性和灵活性”。如此,除了选举,还有“自行派出”、“推选”、“选派”、“聘请”等。

      建国前夕中共选举策略的变化,很快得到民主人士的响应。费孝通发表了参会感言,回应中共提出的“代表性”:

      我踏进会场,就看见很多人,穿制服的,穿工装的,穿短衫的,穿旗袍的,穿西服的,穿长袍的,还有一位带瓜帽的——这许多一望而知不同的人物,而他们会在一个会场里一起讨论问题,在我说是生平第一次。这是什么意思呢?我望着会场前挂着大大的“代表”两字,不免点起头来。代表性呀!北平住着的就是这许多形形色色的人物。如果全是一个样子的人在这里开会,那还能说是代表会么?这许多人并不是由市民普选来的,形式上不够我以往所了解的民主,但是试问英美那一个议会能从普选中达到这样高度的代表性呢?我们要的是选举的形式,还是高度代表性的事实呢?选举是一个手段,如果这手段能提高代表性,那是要得的,如果不能,那就要不得。(90)

      自中共“七大”,建立民主联合政府一直是中共的奋斗目标。为什么到解放战争后期,中共选举策略由先前的重过程、形式,调整为重结果、实质?这一转变主要是由于民主联合政府的组成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中共“七大”、重庆谈判到国民党的“制宪国大”,中共的低度目标是对等联合;当国民党败局已定,中共成了新政权的制度设计者与实施者时,则是由“我”来联合并选择“他者”。建立统一战线政权固然是中共坚守的战略目标,在抗战时期的民族主义话语下,“统”“一切抗日人民”,“战”日本帝国主义;中共执政地位确立后,“统”“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战”国民党反动势力。为此,毛泽东重新界定“人民”与“敌人”:

      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91)

      1939年和1949年,毛泽东先后两次总结中国革命的经验:“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个法宝。”(92)毛泽东坦承,中共在这三件事上都犯过“严重错误”。“错误和挫折教训了我们,使我们比较地聪明起来了,我们的事情就办得好一些。”(93)

      中共在革命时期高度重视民主选举,但其选举策略与选举实践的功效往往被低估。事实上,中共制定的选举策略在中国革命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政治功效与“三大法宝”皆有关联,尤其是统一战线。在中共28年的革命史上选举策略不断地“变”,“变”也使得中国共产党“比较聪明起来”、也强大起来,但不要因“变”而忽略其“常”:(1)始终坚持党对制定选举策略的主导权;(2)选举策略的制定与实施取决于特定时期的政治生态与中共阶段性的政治目标;(3)阶级话语是其制定选举策略的根本依据,只是在不同时期阶级话语彰显的程度有异,苏维埃运动时期阶级话语极度彰显,而抗战时期则隐而不彰;(4)高度认同政权的合法性只能来自民意机关,而民意机关代表的组成离不开选举。“变”也好,“常”也罢,在中共看来选举主要是一种革命斗争的“手段”,也是革命斗争的“法宝”之一。

      ①《陕甘宁边区政府为改选及选举各级参议会的指示信》(1941年1月30日),韩延龙等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1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213、214页。

      ②闾小波、赖静萍:《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民主选举的认知——以1921-1949年为研究时段》,《政治学研究》2011年第5期。

      ③参见闾小波:《近代中国民主观念的生成与流变——一项观念史的考察》,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七章。

      ④李达:《短言》,《共产党》月刊第6号,1921年7月7日。

      ⑤《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1921年7月),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页。

      ⑥陈独秀:《社会主义批评》,《新青年》第9卷第3号,1921年7月1日。

      ⑦《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全国代表大会文件》(1922年5月),《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74页。

      ⑧《中共中央对于时局的主张》(1922年6月15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98页。

      ⑨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63页。

      ⑩《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1921年),《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22-23页。

      (11)《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1921年),《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23-24页。

      (12)《向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的报告》(1922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党研究室第一研究部:《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选辑(1917-1925)》,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7年,第227、234、239页。

      (13)《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1922年6月15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90-91、98页。

      (14)《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书记陈独秀给共产国际的报告》(1922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54页。

      (15)《关于议会行动的决案》(1922年7月),《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148-149页

      (16)《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之主张》(1923年8月1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289页。

      (17)《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之主张》(1924年11月19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第169-170页。

      (18)《中央政治局对于段祺瑞“善后会议”之议决案》(1925年1月19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第206-207页。

      (19)《中央通告第十九号——宣传孙中山遗言,发展国民党左派力量》(1925年4月4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第301页。

      (20)《关于“左派国民党”及苏维埃口号问题决议案》(1927年9月19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第508页。

      (21)《中共中央致广东省委信——关于广州暴动问题》(1927年12月5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第739页。

      (22)《共产国际东方部关于中国苏维埃问题决议案——苏维埃建设条例》(1930年8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6册,第616-617页。

      (2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1931年11月),《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1卷,第136页。

      (24)《闽北分区苏维埃政府训令——关于闽北各县区乡改选问题》(1933年7月),福建省三明、建阳档案馆、江西省抚州、上饶档案馆编:《闽赣苏区文件资料选编》,1983年刊印,第53页。

      (25)罗迈(李维汉):《为新区边区工作的布尔什维克的转变而斗争》(1933年8月12日),《闽赣苏区文件资料选编》,第71页。

      (26)陈毅:《江西全省选举运动中各地的错误以及如何纠正》(1932年1月27日),中共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编:《江西党资史料/中央苏区江西省》第14辑,1990年印刷,第52-53页。

      (27)《查田运动的群众工作》(1933年6月),《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0册,第315-320页。

      (28)张鼎丞:《选举运动的好模范》(1933年11月17日),古田会议纪念馆编:《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8辑,2006年,第343-344页。

      (29)《长冈乡调查》(1933年11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84页。

      (30)《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第103页。

      (31)《中央对湖南全省暴动和对平江工作的决议》(1928年6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287-28页。

      (32)《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1卷,第119页。

      (3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7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册,第650页。

      (34)《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第103页。

      (35)韩延龙等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1卷,第114-115页。

      (36)《关于组织问题草案之决议》(1928年7月10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452-453页。

      (37)《组织问题决议案》(1929年6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5册,第227-228页。

      (38)毛泽东:《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1929年12月),《毛泽东选集》(合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82-86页。

      (39)《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周年纪念向全体选民工作报告书》(1932年11月7日),《红色中华》第39期。

      (40)《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1931年11月)《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1卷,第135-144页。

      (41)束锦、闾小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初始样本——苏维埃运动时期毛泽东对巴黎公社的认知与实践》,《天津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

      (42)《中共中央致朱德、毛泽东并红四军前委信》(1928年6月4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第233页。

      (43)《苏维埃政权组织问题决议案》(1928年7月10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第465页。

      (44)1931年5月5日国民党召开国民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45)《四中全会为反对国民会议宣言》(1931年1月7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第43页。

      (46)《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卷,第38-39页。

      (4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卷,第164-165页。

      (48)《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1937年5月3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第178-179页。

      (49)《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1937年5月3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第182-183页。

      (50)《同合众社记者王公达的谈话》(1938年3月5日),《毛泽东文集》(2),第101-102页。

      (51)《苏区党代表会议组织问题报告提要》(1937年5月10日秦邦宪在苏区党代表会议上的报告),《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卷,第213-215页。

      (52)《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1937年5月12日),《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1卷,第194-195页。

      (53)《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1卷,第200-203页。

      (54)《今年的选举运动》(1937年),《谢觉哉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26页。

      (55)《陕甘宁特区党委关于进行特区政府民主选举运动的指示》(1937年11月22日),中央档案馆、陕西省档案馆编:《中共陕甘宁边区党委文件汇集》(1937-1939),西安:新华印刷厂,1994年,第81-82页。

      (56)《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5月1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8册,第242页。

      (57)林伯渠:《我们怎样实行民权主义》(1941年11月),《延安民主模式研究》课题组编:《延安民主模式研究资料选编》,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0页。

      (58)李鼎铭:《边区人民的伟大胜利——关于选举工作的报告》(1946年4月6日),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北京:科学出版社,1958年,第298页。

      (59)《关于三三制的政权》,《李维汉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45页。

      (60)《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4册,第143页。

      (61)《中共中央书记处关于共产党参加政府问题的决定草案》,《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第529页。

      (62)《中国共产党苏区代表会议的任务》(1937年5月2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4册,第175页。

      (63)《中共中央书记处关于共产党参加政府问题的决定草案》,《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第529页。

      (64)《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1940年3月6日),《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742页。

      (65)《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1068-1069页。

      (6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在七大的报告和讲话集》(1945年4月-6月),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第114页。

      (67)《毛泽东在七大的报告和讲话集》,第139-140页。

      (68)《中共中央关于国大代表选举问题的指示》(1946年2月21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3册,第125-127页。

      (69)《本届参议选举情况介绍》,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编辑:《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第372-373页。

      (70)《记边区人民的民主团结大会》,《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第273-279页。

      (71)《张家口市参议会选举暂行条例》(1946年4月),《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1卷,第410-412页。

      (72)《蒙察人民代表会在张举行,成立民族自治联盟政府》,《人民日报》1946年5月20日,第2版。

      (73)《晋绥临参会副议长刘少白等主张召开解放区人民代表会,苏北沭阳县参议会发出同样呼声》,《人民日报》1946年10月20日,第1版。

      (74)艾绍润、高海深主编:《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汇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0、15页。

      (75)《迎接中国革命的新高潮》(1947年2月1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4册,第66页。

      (76)毛泽东:《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1947年12月25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4册,第535页。

      (77)《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4册,第477页。

      (78)《中央批转中央工委关于政权形式问题给冀东区党委的指示》(1947年11月12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4册,第474-476页。

      (79)《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1948年1月18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5册,第58-59页。

      (80)《在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上董必武同志致开幕词》,《人民日报》1948年9月4日,第1版。

      (81)《迅速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日报》1949年9月17日,第3版。

      (82)周恩来:《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1949年9月7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6册,第702-703页。

      (83)《关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人民日报》1953年4月8日,第2版。

      (84)《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节口号》,《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5册,第283-284页。

      (85)《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暨代表选举办法的决定》,《人民日报》1948年7月11日,第1版。

      (86)中央档案馆:《共和国雏形——华北人民政府》,北京:西苑出版社,2000年,第78-80页。

      (87)《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的总结报告(1948年10月10日)》,《共和国雏形——华北人民政府》,第144页。

      (88)新华社:《迅速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日报》1949年9月17日,第3版。

      (89)《北平市各界代表会组织条例》(1949年8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北京市档案馆编:《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3年),北京:北京出版社,1996年,第15页。

      (90)费孝通:《我参加了北平各界代表会议》,《人民日报》1949年9月2日,第4版。

      (91)《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1475页。

      (92)《〈共产党人〉发刊词》(1939年10月4日),《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606页。

      (93)《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18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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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革命时期选举战略的转变分析_苏维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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