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影响因素与效应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城市居民论文,最低生活保障论文,效应论文,因素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848-2007(02)-0015-06
一、引言
在国家和政府的大力倡导下,1997年以来,全国各地纷纷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颁布了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到目前为止,各省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情况以及“让贫困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原则,对当初确立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了多次调整。本文对1998年以来我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以及计划单列城市(共36个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动态变迁情况进行实证分析,以检验各地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及其对“低保”受益者的保障力度,并提出相应完善与改进对策。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变迁
(一)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时间变迁
对36个城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本情况进行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呈现上升趋势。首先,1998年到2005年期间,各地的“低保”标准平均值由149.30元增加到231.97元,6年的年平均增长率为8.03%,如图1所示。其次,每个城市的“低保”标准都在不断的提升。1998年有24个城市的“低保”标准低于149元,到2005年,36个城市的“低保”标准均高于150元;每人每月300元以上的城市1999年到2001年期间为1个,2005年9月,“低保”标准大于或等于300元的城市数目上升到8个,如图2所示。
(二)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地区差异变迁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我国东部沿海城市、中部地区城市和西部地区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异很明显。东部城市的“低保”标准平均值一直高于中部地区城市和西部地区城市,且差异呈扩大趋势。1998年,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平均值分别为178.82元、124.44元和121.50元,东部与中部、东部与西部的差异分别为54.38元和57.32元;到2005年,这一差异扩大到分别为80.88元和89.80元。尽管中部城市和西部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比率较快,但由于基数较低,“低保”标准仍远远地落后于东部城市。
表1 分地区各年“低保”标准情况
东部沿海城市 中部地区城市 西部地区城市
城市数(个)
179 10
1998年平均值178.82
124.44 121.50
(元/人·月)
1999年平均值227.81
168.88 161.42
(元/人·月)
2000年平均值237.31
172.88 160.50
(元/人·月)
2001年平均值235.12
172.88 161.83
(元/人·月)
2002年平均值250.12
177.12 168.42
(元/人·月)
2004年平均值260.06
191.88 174.58
(元/人·月)
2005年平均值279.88 199 190.08
(元/人·月)
年平均9.72 10.65 9.94
增长比率(%)
资料来源:根据各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民政部网站资料计算整理
(三)一元保障标准向多元化保障标准的变迁
由于家庭规模和人口构成方面的差异,不同类型的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也存在着差别。然而,在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初建立阶段,我国36个城市普遍的做法是对不同类型的家庭执行统一的人均标准,各家庭按人口数乘以人均标准得到救助总额,并以总额减去家庭自有收入施行补差救助。
2000年以后,福州和厦门率先打破了这种做法,按家庭规模计算不同户型人均救助标准。福州2000年确立的标准为单人户每人每月200元,多人户(含两人户)每人每月220元;随着时间的推移,到2005年这一标准提高到单人户每人每月210元,多人户(含两人户)每人每月230元;2006年,救助标准分别为225元和245元。厦门确立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为2000年一人户每人每月315元,二人户每人每月290元,三人户每人每月265元,一直保留到现在未作改变,只是不断提高了城镇和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4年以后,杭州开始考虑家庭规模的影响,执行了多元化的弹性标准。当时,杭州的多元化标准为三人户人均270元,二人户人均285元,一人户人均300元。2005年,杭州的“低保”标准继续提高。
表2 2005年杭州、福州、厦门多元化标准单位:元
城市三人户二人户一人户
杭州 290305 320
福州 210210 230
厦门 265290 315
资料来源:根据民政部网站整理
三、影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变迁的因素分析
(一)影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变迁的经济因素分析
关于“低保”标准的制定,1999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方法,只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各省市的制定方法主要有:抽样调查型、部门协商型、参照制定型、主观判断型和混合型等。其中,北京市采用抽样调查法,厦门市采用市场菜篮子法,上海市采用恩格尔系数法,广州市采用收入比例法,等等。
然而,尽管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法不同,全国36个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的主要经济指标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数量关系呢?本文利用1997年-2005年各个城市经济变量与“低保”标准的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以考察影响“低保”标准的经济因素。由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的生活水平、政府的财政收入与支出等因素有关。因此,本文利用Eviews4.0软件对1997年到2005年全国36个城市的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的基本模型为:
式中,GDP表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CZZC表示人均地方财政支出,CZSR为人均地方财政收入,ZGGZ为职工平均工资,DBBZ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变量的下标t代表年份,i代表第i个城市,ε[,ti]为扰动项。数据来源于1997年到2005年的《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以及民政部网站。对模型(1)进行检验,可以判定模型存在多重共线性。故采用逐步回归法来处理,得到影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重要的因素为前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建立模型为:
注:C为回归方程的常数项,括号内是t统计量,符号*表示在1%的水平下显著,**表示在5%的水平下显著。
回归结果表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前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存在相关关系,参数α[,1]的经济含义是指:当职工平均工资增加100元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相应提高17-19元。
(二)影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变迁的政治、社会因素分析
影响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变迁的最有力的因素是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该条例在社会救助法律出台之前都是“低保”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1999年,国务院要求全国各地对原有“低保”标准提高大约30%,全国各地都对原有“低保”标准进行了调整,增长幅度达到30%左右。
其次,让贫困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执政理念也是影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要因素。例如上海市每年均召开政府工作会议探讨在社会贫富分化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如何让贫困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使社会走向更加公正。因此,上海市每年都对“低保”标准和其他救助标准进行调整。
再次,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要求执政者根据贫困居民的生活需要提高低保标准。“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温家宝总理在《关于制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建议的说明》中,提出了“十一五”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目标和要求。胡锦涛主席也倡导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有关研究表明,贫富分化越严重,贫困居民收入越低,人数越多,社会不稳定因素越多,社会越趋于不稳定[1]。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必然要求政府保护公民的生存权,切实负担起救助低收入人群的责任和义务,不断提高“低保”标准,满足低收入者不断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要。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变迁的效应分析
(一)“低保”制度对贫困人口的保障率
从图3可以看出,1997-2000年期间,“低保”制度对城市居民的保障率持续降低,远远不能满足城市贫困居民的需求。从2001年开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受益人数急剧增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率持续提高,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
(二)“低保”标准对贫困者生活保障力度分析
为了检验各省市决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否合适,笔者收集了多个城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支出、低收入户消费支出、低收入户消费支出中的食品支出等资料进行对比。1999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因此,理论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该能满足低收入户的生活支出以及未成年人的教育费用。
数据对比表明:除重庆外,其他城市以年计算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满足低收入户消费支出中的食品支出还略有盈余。“低保”标准与占被调查人口20%的低收入户食品支出额的平均比值达113%。然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不能满足低收入户的所有消费支出,平均比值为46%。低保对象受救助额度只有城市居民平均消费支出中的食品支出的一半以下。调查结果表明,受救助的家庭只能维持最低生活,救助的款额除了购买食品与日常生活所需的必需品外,所剩无几。低保户如果有常年生病、子女受教育等特殊情况,则仍然会感到生活困难[3]。
表3 2004年“低保”标准与城市居民食品支出的对比单位:元
城市 城市居民平均食品支出(1)低收入户食品支出(2) 低收入户消费支出(3)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 (4)/(2) (4)/(1) (4)/(3)
北京 3925.52866.9
7395.4
34801.210.880.47
上海
4102 32688802.44 34801.060.850.39
天津 3278.24
2546.07
5723.67 28921.140.880.50
杭州 4420.99
3219.13
6536.673240-3600 1.010.730.49
石家庄2501.92
1759.37
4253.48 24601.390.980.57
重庆 3015.32
2360.32
5673.82 22200.940.730.39
平均 3540.66
2669.96
6397.58 2906.43 1.130.840.46
资料来源: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05年)、北京市统计年鉴、上海市统计年鉴、天津市统计年鉴、杭州市统计年鉴、石家庄市统计年鉴、重庆市统计年鉴等。
从全国范围来看,2004年,我国“低保”标准基本能保障占全部被调查人口的10%的最低收入户的食品和衣着支出,只能保障占全部被调查人口20%的低收入户的食品支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是对居民的“吃饭”以及部分“住”进行了保障,只是一种“最低”保障,还远远没有达到“基本”保障。
表4 2004年我国城市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年消费性支出单位:元
项目收入组 消费性支出食品衣着医疗保健交通通讯娱乐教育文化 全年“低保”标准
平均
7182.102709.60 686.79528.15 843.62
1032.80
2004年 最低收入户
2855.151417.76 213.50185.05 197.80353.76
1860
低收入户3943.231827.42 352.04271.56 329.77488.77
(三)对贫富差距影响效应分析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速度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的对比表明,除1999年国务院要求统一提高“低保”标准而导致各地相应提高大约30%的幅度外,其他年份“低保”标准增长率均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1998年到2005年期间,全国36个城市平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与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分别为8.87%、13.99%和12.59%。对36个城市具体分析也表明,“低保”标准增长率基本上低于当地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与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
计算各个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前一年职工工资水平之间的比值A,可以发现:1999年至2005年A值平均为20.82%。1999年全国36个城市A值平均为21.76%,2000年到2005年的A值分别为26.59%、23.88%、21.47%、19.03%、17.24%和15.79%,说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幅度都赶不上前一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占当地前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比率呈逐年下降趋势。A的值都集中在15%-27%之间,表明各个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的职工前一年平均工资之间比例取值范围大约是15%-27%,可以作为各地制定标准时参考。
图4和图5显示出两个特征:一是2004年、2005年的A值相对其他年份偏低,且A值有逐年降低的趋势;二是许多经济发达的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A值较低。A值越低,说明“低保”户的收入占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比例越低。这两种情况说明,“低保”户的收入占社会总收入和职工平均收入的比例逐年降低;经济越发展,贫富差距并没有缩小,反而有扩大趋势,“低保”标准并未起到有效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贫困者工作积极性实证分析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工作意愿模型分析
我国目前实行补差式救助,即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差额进行补助。当家庭成员参加工作时,所得工资收入全部从“低保”救助额中进行抵扣,相当于100%的个人所得税。这种隐含税率将对贫困者的工作积极性产生影响。
如图6所示,“低保”对象的生活状态就是在工作并得到消费品与休闲之间进行选择。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其预算约束线为MNB的折线,即使他完全不工作,国家也为其提供了相当于OC[,1]的消费品。个人最差的生活组合为OC[,1]单位的消费品和OT的休闲时光。受到个人不同的消费和休闲偏好线的影响,会产生两种均衡:(1)个人受到激励和就业指导与帮助,更加偏好劳动与消费品,提供TD的劳动并得到E[,4]的消费与工作的均衡组合,生活质量有所提高;(2)“低保”制度对劳动者产生消极刺激。如果没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他提供TT[,2]的劳动并得到OC[,2]的消费品,均衡点为E[,1],但因为有了社会救助制度,他的最佳选择点是B,减少了TT[,2]的劳动时间,只享受国家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消费品,但消费水平比没有社会救助且自己劳动时高一些。因此,理论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会减少贫困者的劳动供给[4]。
2.回归分析
笔者根据2005年“关于完善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调查和建议”课题组调研得到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得到
回归方程表明,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与从失业到重新就业经过的月数呈现出微弱的负相关关系,说明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对贫困者寻找工作的积极性有负面影响,但影响程度较轻。调研访谈表明,38%的被调查人员认为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的100%抵扣安排会影响工作积极性。
五、结论和对策建议
(一)对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提高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保护低收入者的生存权成为政府的重大责任,政府有责任也有能力对低收入者进行救助。因此,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着力于构建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要消灭绝对贫困,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实现“应保尽保”。第二步是保障居民的最低生活甚至基本生活。2000年底,我国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的目标。随着经济的发展,如何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让低收入者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已被提上议事日程。因此,低保标准也必须对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行动态提高。笔者建议每年根据上年平均工资、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物价水平增长率进行定期调整,使贫困者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带来的成果。
(二)施行分层梯度式“低保”标准
构建分层梯度式“低保”标准体系和保障金分配制度的构想是应对细分“低保”人群、实施差别救助、促进就业等目标提出来的,主要是解决使有限的“低保”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的问题。所谓“分层梯度式最低生活保障金分配制度”,是指根据绝对贫困、基本贫困和相对贫困制定具有梯度的保障制度,先对处于绝对贫困中无法满足自身生存需求的人群提供救助,有条件的地方考虑对基本贫困者、相对贫困者等特殊困难人群进行救助,满足不同规模与结构、处于不同境况的家庭的救助需求[5]。设计的方法是:首先,变线为面,设立梯度式救助标准;其次,施行分层救助,按照家庭规模和结构、有无劳动能力等特征细化救助标准;再次,对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特殊困难人群提供特殊困难救助,如为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老年人口提供服务救助等。
(三)建立互动支持系统,促进“低保”受益者就业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再就业实现有机结合,首先,要设计有效的就业激励制度,包括:考虑按家庭规模调整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一定额度的收入抵扣豁免,以减少隐性收入问题,提高“低保”对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积极性[6]。其次,建设互动支持系统,包括:组织严密、管理高效的行政系统;为“低保”对象提供优质全面服务的社区系统;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的劳动、财政、税务、工商、工会等密切合作的联系系统;提供技术分析和对策思路的研究系统。
注释:
①注:根据民政部网站以及有关学者[2] 的研究数据整理计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率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受益人数/城市总人口数;城市居民贫困率为城市绝对贫困人口数/城市总人口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