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及其规制措施
丁雪萍 吴四江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摘 要: 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推动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财产犯罪,近年来频繁出现于各大网络平台及媒体视野的“套路贷”案件则是典型的民刑交叉案件,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其民间借贷的表象逃避刑法的规制。因此,甄别“套路贷”案件,找到有效的规制措施才是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 套路贷;民间借贷;规制措施
一、“套路贷”的概念及犯罪套路
(一)“套路贷”的概念
“套路贷”本身并不是法定的罪名,因其犯罪流程是一环接一环,将被害人“套路”而得名。两院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1]这从官方角度给“套路贷”下了一个定义。
(二)“套路贷”的犯罪套路
“套路贷”案件通常由三人及以上组成的团伙进行作案,因其具有民间借贷的假象,使得公安部门也难以进行侦查来揭示其犯罪的本质。因此,了解“套路贷”的犯罪套路,不仅能揭示其犯罪本质,也有助于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该类案件主要呈现出如下几个“套路”:
如果产品中含有维生素,商家就喜欢用“调节免疫力”或“增强免疫力”这些字眼吸引消费者,而多数情况下,是商家在打“擦边球”,而其实际效能并非如此。
1.采用多种宣传方式,选取特定地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
初乳的饲喂,可按照及时、足量、保质、定饲养员的原则。及时指犊牛出生后2小时内饲喂优质初乳;足量指一次饲喂量达体重10%的初乳,或者产后一小时内饲喂一半,两小时后再喂另一半;保质指饲喂母源优质初乳,如果母体不健康可用其他优质初乳代替自己母源初乳。把有经验的饲养员固定下来。
例1 (根据2012年浙江高考试题改编)电解装置如图1所示,电解槽内装有KI-淀粉溶液,中间用阴离子交换膜隔开。在一定的电压下通电,发现左侧溶液变蓝色,一段时间后,蓝色逐渐变浅。已知:3I2+6OH-。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5.催债方式软硬兼施,虚假诉讼套取执行
2.诱骗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制造民间借贷走账流水
犯罪分子往往会诱骗被害人与团伙中的某一人员签订阴阳合同,在被害人怀疑此类做法的时候,“行规”则是用来消除其合理怀疑的手段。[2]为了在表面上符合法律程序,犯罪分子通常到银行提取现金,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完成交付,这种方式既能以银行流水作为后续凭证,又能在没有破绽的前提下拿回虚高的金额。
如图2所示,我们把转轴-轴承-机座构成的机械回路看作一个线圈,由于环形磁通的存在,穿过该线圈的总磁通不再等于零。同时由于电机内部为交变磁场,产生的上述环形磁通也随时间交变,穿过转轴-轴承-机座“线圈”的总磁通为Φring(t)。根据磁通的变化ΔΦ,在转轴两端感应出交变的轴电压。如果轴电压经过轴承、机座或者大地形成导通回路,则会产生循环轴电流icirc。
犯罪分子在还款期限上已经设定了圈套,将还款期限严格限制到分钟。即使被害人有能力提前还款,犯罪分子也有应对措施,要么认定提前还款是违约,要么到了还款期限就“失踪”以致被害人不能按时还款。
在被害人违约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则以签订的高额借款合同与相应的银行流水来进行催债。即使被害人已经意识到自己中了“套路贷”的圈套也不得不按照催债人提出的“帮助方案”,与其他借贷对象签订借款合同“以贷养贷”,后果则是债台高筑,无力还款。
4.假意提供帮助,实则垒高债务
在我们生活中,常常会在小区周边的墙上、电线杆上、公示栏角落中发现一些打着“小额贷、低利率、随借随走”的借贷广告,住宅小区人员复杂,这就为“套路贷”的生存提供了资源。大学校园里也普遍存在类似情况,尤其是校园内的卫生间门上,贴有各种“校园贷”、“小额贷”的广告,这则是通过抓住大学生高消费需求、低金钱来源的特点来吸引其“入套”。这些人员密集兼具特点的地方,成了“套路贷”进入人们生活的始发点。
3.巧妙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
实践中,“套路贷”案件层出不穷,犯罪手法多样,愈来愈多的被害人深受其害。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强,犯罪新变种逐渐显现,例如在与被害人签订合同的同时要求被害人购买所谓的“高档红酒”[3]等高价劣质品,这实则是换了一种方式来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因此,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来对其进行规制。
今年是中国社会经济系统分析研究会成立30年,又逢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在这个特殊历史时刻,《科学决策》杂志社邀请部分学会领导和专家撰写纪念文章,回顾和总结研究会发展历程、理论实践和学术观点,以此纪念并祝贺中国社会经济系统分析研究会成立30周年。
二、“套路贷”犯罪的规制措施
犯罪分子在催债时,既实施恐吓、短信轰炸等软暴力,又有殴打、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更有犯罪分子凭借虚假诉讼进行“合法收债”。基于前述的套路手段,犯罪分子已经掌握一套完整民间借贷的证据链,在被害人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往往是支持原告(即犯罪分子)要求还款的诉求。因此,犯罪分子可凭借生效的法律文书请求法院依法执行被害人的财产。
(一)加强民众借贷法律意识,提高自我防骗能力,从源头进行预防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正是由于被害人急需借款而又无法及时在正规借贷机构进行借贷等情况才给了“套路贷”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应该从源头进行预防。一方面,各省市的政府部门可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套路贷”专题学习活动,比如居(村)委会、业主大会、学校等与民众关联最密切的部门机构的人员。通过对他们的培训,再由他们将法律知识带到群众当中,这样以点带面的扩散式宣传,有助于更多的群众了解“套路贷”,从而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普法宣传,这样既快捷又覆盖面广。所谓“一日学法,终身受益;一人学法,全家受益”,将法律知识融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才会从本质上辨别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自身防范意识也会显著提高。
(二)建立“套路贷”专项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设立“套路贷”报案专门窗口
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简单来说是通过多种方式的抽样调查,归纳某些犯罪的受害特征以及犯罪特征,其功能之一就是通过已经发生的犯罪情况,采取措施来预防某些犯罪的发生,同时也能发现已经遭受犯罪侵害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报案或是报案却未能受理立案的被害人。[4]虽然该项制度在我国至今未全面建立,但是在“套路贷”案件频发的城市可以采取该项调查。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很多被害人没有及时得到司法机关的救助,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被害人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即使遭受“套路贷”,他们也不知道这就是犯罪;二是一部分被害人害怕犯罪分子的报复或是认为走司法程序太麻烦而不愿意去报案,他们宁愿自己解决;三是一部分被害人去公安机关报案,办案人员却认为是简单的民间借贷关系而不予立案。建立“套路贷”专项犯罪被害人调查制度,通过大数据的分析整合,相关工作人员就能从中发现这些未被救济的被害人的情况,从而针对不同原因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这样既能发现问题,又能通过这些问题预防犯罪的再扩大。其次,设立“套路贷”报案专门窗口[5],对相关办案人员进行“套路贷”专项培训,这样就能很好的避免将“套路贷”案件定性为普通的民间借贷。
(三)加强行政管理监督,规范金融借贷业务
我国现阶段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地方政府的金融服务(工作)办公室进行监管,虽然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也会协助各地方的金融办开展工作,但是总体上对小额贷款公司了解的并不全面。一方面,地方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力度不一;另一方面,地方人员不足与借贷公司数量甚多的矛盾,从而造成了很多不合格的借贷公司混水摸鱼。“套路贷”就是凭借这些表面上符合规定但实际上并不合格的借贷公司进行犯罪,因此,加强对借贷公司的监管力度是预防该类犯罪的关键措施之一。各地政府的金融办应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审核本辖区内借贷业务,并且要定期对正在运营的小额贷等借贷公司进行审查。
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要采取措施对金融借贷业务进行规范。目前借贷业务的门槛参差不齐,正规银行的放贷门槛相对较高,这就导致大量的潜在借款人无法通过正规银行渠道进行借款,大量借款需求滋生了民间的借贷业务。随着网络的发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作为民间借贷的信息中介发展迅猛,“套路贷”的犯罪分子也利用这一平台进行宣传,使得潜在被害人更容易卷入犯罪的套路之中。因此,对金融借贷业务进行规范,不仅要规范借贷主体的放贷门槛,更要对P2P网络借贷业务等借贷信息中介进行规范。
三、结语
“套路贷”犯罪案件作为一类新型的犯罪模式,其套路的不仅仅是被害人、律师和法官,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因此,在处理“套路贷”犯罪案件之时,应审慎对待,透过民间借贷的表象挖掘其犯罪的本质。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强,套路贷案件往往会有两个走向,一是被极有力的遏制住,二是犯罪分子利用新的条件继续演化为更高级别的犯罪形态。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我们都应该立足当下,结合司法实践来分析该类犯罪的犯罪构成,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应对新型犯罪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N].法制日报,2019-04-10(004).
[2]刘道前,满艺伟.“套路贷”的法律性质及侦防对策分析[J].犯罪研究,2018(04):69-78.
[3]杨槐柳.“套路贷”现新变种 贷款需购买“高档红酒”[N].人民公安报,2018-08-08(007).
[4]张远煌等.国际犯罪被害人调查理论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2015.
[5]谢波,蒋和平.“套路贷”犯罪的特点及其法律规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30(02):83-88.
中图分类号: D92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0-0216-02
作者简介: 丁雪萍(1993- ),女,山东潍坊人,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标签:套路贷论文; 民间借贷论文; 规制措施论文;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