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的动因及我国的应对之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动因论文,发展中国家论文,之策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民经济一直保持7%—9%的高速增长态势,对外贸易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外贸出口平均增长13%。“预计2004年,中国进出口总额将接近或突破1万亿美元,增长约17%”。但是,我国也是国际市场上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从1979年8月至2004年6月底,各国涉华反倾销案累计584起,使中国遭受高达近500亿美元出口损失。”对以欧美为首的发达国家的对华反倾销案,我国政府、企业、公众和媒体都十分关注,而对于发展中国家却缺乏警觉。实际上,近年来以印度为首的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案明显呈上升趋势。1995年至2001年,发展中国家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已占到同期对华反倾销案的62.5%。2003年,对华反倾销案,美国和欧盟共计12起,而发展中国家则高达24起,印度从1992年到2003年上半年就对中国发起了66件反倾销案件,占到总额的43%,从而使中国同发展中国家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应当怎样看待同为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伙伴的这种行为?我国应当采取怎样的应对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笔者拟就上述问题作一探讨。
一、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的特点及危害
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诉讼,主要呈现以下几大特点:
1.反倾销指控的数量和行业逐年增多
从表1和表2可以清楚地看到,以印度为首的发展中五大国随着时间的推移,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越来越频繁,涉及的行业范围越来越广泛。在20世纪80年代,发达国家对华反倾销64件,占到97%,而发展中国家仅有2件,占3%;而从1990年至2001年,发达国家对华反倾销案为190件,占47.9%,发展中国家则上升到207件,占到52.1%;更为惊人的是在中国入世后不到4年内(2001.12.1—2003.6),发展中国家对华发起了43件反倾销,占到67.2%的比重,主要集中于有形产品贸易,如轻工、化工、五矿、机电、纺织、土畜、医保等行业。从国别上讲,以印度、阿根廷、南非、墨西哥等国为首。
表1 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统计表
年份1980-1989
1990-1994
1995-2003
小计
比重(%)
印度 0
4
69 73 22
巴西 1
7
23 31 9
南非 0
12 33 45 13
墨西哥0
16 18 34 10
阿根廷0
7
70 79 23
秘鲁 0
0
15 15 4
土耳其0
0
22 22 7
委内瑞拉 0
0
19 19 6
其他发展中国家1
0
19 19 6
累计 2
46 288337100
资料来源:WTO《反倾销统计》,http://www.wto.org.整理。
表2 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行业分布(1979—2000)
行业 化工
机电 纺织品 木材纸品 钢铁
其他
小计
印度 17
5 10 32
巴西 1
10
3 3 8
南非 3
0 6 0
9 7 25
墨西哥1 2 5 12 20
阿根廷1
4 2 2
128 29
累计 23 5 102
3440 114
资料来源:根据商务部提供相关数据整理。
2.带有明显的随意性和歧视性
按倾销的认定主旨,一国出口产品构成倾销的要件不外乎是该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国内市场价或低于成本出售给进口方而给进口方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但是,发展中国家借鉴和效仿发达国家对华反倾销的作法,认为只要对中国产品搞反倾销,就能防止中国产品的冲击,保护国内市场。因此,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发起反倾销的过程中,不是搞突发性动作,就是随意扩大反倾销调查的行业和产品。如墨西哥在1993年对华反倾销调查就涉及到10大类,4000多种产品,占中国对墨西哥出口产品的75%。
3.技术壁垒较少,以有形贸易调查为主
4.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率
在20世纪80年代,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税率在40%以下,而到90年代以后,特别是近几年,对华反倾销税幅度在百分之几十到几百不等,像墨西哥就对我国鞋类征收高达1105%的反倾销税,创反倾销税世界之最。这实际上等于将我国产品排斥在发展中国家市场之外。
5.对华反倾销指控正呈现“多米诺骨牌效应”
由于发展中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相近,产品结构趋同。因而,当某一个国家对我国某类产品搞反倾销指控,其他一些国家也紧随着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使我国产品被一系列发展中国家拒于门外。
6.发展中国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利益驱使,对华反倾销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仍将呈现上升趋势
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案件日益增多,我国出口产品被排斥在这些国家大门之外,使中国企业失去了市场机会,严重影响我国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同样,也必将损害发展中国家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更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可以说,发展中国家的对华反倾销行为是损人不利己。
二、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的动因分析
我国出口产品近年来遭受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指控逐年增多,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活用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追随发达国家保护自己
WTO反倾销规则,即《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该规则是经过WTO全体成员讨论通过的法律文件,对倾销的概念、倾销的确定,损害的认定及反倾销提起、裁决,反倾销税的征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补救措施等问题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可以说,WTO反倾销规则为其成员提供了保护国内市场的法律依据,西方发达国家首先使用这一法律政策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在发达国家的带动下,以印度为首的一批发展中国家也效仿发达国家对中国发起程度不同的反倾销,而且数量和行业呈现明显增长趋势。
2.“非市场经济体”待遇产生扩散效应
“非市场经济体”是西方发达国家针对中国而设的一种不公平贸易措施。“非市场经济体”来源于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按该规定,指“凡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转的,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不反映商品的正常价值”的国家或企业。而GATT/WTO的《1994年反倾销协议》也规定:“对全部或大体上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就被视为“非市场经济体”。从美国和WTO关于“非市场经济体”的规定来看,“非市场经济体”的产品价格同价值不符,产品的价格不能反映真实成本,在国家贸易中就可能存在不公平交易的情形。因此,应当对这种市场行为予以矫正。实际上,在运用这一原则的过程中,由于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尤其带有政治色彩,往往使其被扭曲和片面地随意使用,成为发达国家遏制中国经济发展的一大有力武器,他们希望通过这一举措,采取歧视性的“替代国”制度,限制和封杀中国的出口产品,达到保护国内市场的目的。印度、墨西哥、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对此如获至宝,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大肆仿效欧美,对中国也采取“非市场经济体”待遇的作法,发起反倾销,使中国受到不公正待遇。
3.生产力水平相近,市场竞争激烈
我国经济近年来持续快速增长,出口产品品种多,数量大,物美价廉,劳动密集型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尤其是加入WTO后,我国同发展中国家处在了同一个国际规则的竞争平台上,对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不断扩大。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力水平、产品结构与我国有较大的相近性,我国商品的进入,自然会加剧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竞争。因此,对我国产品采取反倾销政策,往往成为这些发展中国家减轻竞争压力的重要举措。
4.“中国威胁论”的负面作用
“中国威胁论”的妖风由西方敌对势力刮起后,逐渐蔓延到发展中国家。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右派,对华不友好的政客、商人、媒体也假借“中国威胁论”,大肆渲染中国产品的危害,甚至视中国产品的到来是“经济侵略”。像印度、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在这种谬论的鼓噪下,为阻止中国产品的进入,往往将反倾销作为重要的防护手段。
5.政府的推动和支持
不少发展中国家认为WTO有关反倾销的规则是其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的有力武器。而且通过对外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还能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国内生产,以增强自己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因此,发展中国家政府一方面加大反倾销立法力度。像墨西哥、印度等国都按WTO有关反倾销规则制定了自己的反倾销法规;另一方面效仿发达国家的作法,在“非市场经济”、“替代国制”、“正常价值”的认定和立案以及调查、处理程序等方面大做文章,成立专门的反倾销调查机关,负责受理企业的反倾销投诉,从而增大中国产品受到反倾销诉讼的机率。
6.我国对外贸易的高速发展,对一些发展中国家造成一定的冲击
表3反映了我国从1980年到2003年出口平均增长率的概况。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出口增长率大大高于世界各国的平均水平。1980—1990年,1990—2000年我国出口平均增长率分别达到12.8%和14.5%;而2003年高达35%。据统计,1980—2003年我国出口额占世界出口总额的比重由不足1%上升到6%,占发展中国家出口总额的比重由3%提高到20%。出口的这种高速增长,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迅猛增长,势必给有关发展中国家的国内产业造成压力和一定的冲击,有时可能是严重的冲击。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发展中国家企图通过动用反倾销的保障条款来限制中国产品出口也就不难理解了。
表3 中国出口平均增长率比例(1980—2003年)(单位:%)
国别 中国发展中国家中东欧经济转轨国家世界
1980-1990 12.8
3.1
2.2 6.0
1990-2000 14.5
9.1
8.2 6.7
2001 6.8-6.3 5.1 -4.0
2002 22.4
5.4
9.4 4.0
2003 35.0
17.0 28.0 16.0
资料来源: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手册(2003)》整理。
7.我国企业自身的出口行为存在缺陷
尽管我国出口企业在扩大对外贸易,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赚取更多外汇方面功不可没,但是近年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频频向我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诉讼与其自身存在的诸多缺陷是分不开的。一是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低,结构单一,基本上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产业组织分散,企业的规模经济性差。价格竞争往往成为市场竞争的最主要手段,有时成为惟一手段;二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淡漠,国际化程度低。据统计,在中国现行国际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的比率不足40%。而且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差,不少企业及个人在自觉不自觉中侵犯或被别人侵犯知识产权。这不仅增大了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成本和困难,而且也是导致被一些发展中国家提起反倾销的一大重要原因;三是企业经营策略不当。我国不少出口企业缺乏对目标市场国的了解和掌握。以为出口到发达国家不行的产品,反过来出口到发展中国家就没问题,而且价格越低越受欢迎,一家企业进入,其他企业也蜂拥而至,结果造成中国货质差价低,有故意搞倾销之嫌。而当发展中国家对我国企业的产品发起反倾销诉讼时,我国企业要么不敢应诉,要么不知道如何应诉,也给这些发展中进口国一个中国企业好欺负的印象。
8.政府服务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虽先后按WTO反倾销规则制定了中国反倾销的相关条例,但该条例缺少可操作性,针对性、侧重点不到位,过多地关注欧美发达国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问题缺乏研究和相应的具体举措,即缺乏应对的法律依据。
三、应对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对策
1.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步伐,早日建成符合WTO规则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解决任何问题,都应当从抓住事物的本质着手。我国产品要真正实现“走出去”战略,在同发展中国家的经贸交往中,减少摩擦和碰撞,使“中国威胁论”不攻自破,摘掉“非市场经济体”的黑帽,就应按WTO规则,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解决好政府职能转变问题,遵守和履行WTO承诺,全面开放国内市场,保护知识产权,加快对国际规则和标准的推广使用,慎用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和中介服务体系等,从而及早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2.充分认识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的复杂性,提高预防意识
发展中国家在政治上与我国同属第三世界,在国际关系方面,尤其在争取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过程中,我国在许多方面都需要得到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在对外贸易方面也是我国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目标市场,不能等闲视之。同时,也应当看到发展中国家在社会政治制度以及经济管理的理念、体制、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性,尤其存在国家利益的冲突问题。因此,在处理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问题上,一是要引起高度重视,眼睛不能只盯住欧美,而忽略和放弃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市场;二是在发展同他们的关系时既要外交同经贸往来相结合,也要从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出口产品的质量、科技含量、售后服务及产品价格和结构方面都应做到科学合理,不能带有盲目性和随意性。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加大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的研发力度。
3.提高出口产品品质,改变价格策略
2004年,我国三大主要贸易伙伴发生了换位,但仍为欧盟、美国、日本三国。这是由于我国出口产品仍然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同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具有互补性。而同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出口产品则缺少明显的比较优势。所以,不少企业在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时,大多采取低价策略进入,这自然成为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本国产业而频繁使用反倾销举措的重要依据。因此,我国企业要改变这一被动局面,就应该注重提高自己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品牌附加值,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发展和培育自己的知名品牌,抛弃低价竞争策略,以质优价廉开拓和占领发展中国家市场。
4.规范企业出口行为,充分发挥其主体性作用
企业是对外贸易的主角,也是应对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的主要承担者。因此,一旦遭受反倾销,就要积极应对,而不能“不会”、“不敢”打反倾销“国际官司”。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则应加大外贸秩序整治力度,严禁企业相互倾轧、低价竞销或同进口商勾结低价报关的行为。出口企业要主动转变观念,实行“以技取胜”、“以质取胜”的经营战略,在巩固和发展主要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周边邻国市场以及非洲、拉美、中东、中亚及东欧等一些中小国家市场,以减少经营风险。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改革我国行业协会存在的政会不分、重复设立、缺乏威信、无所作为等问题。从经费、人才、办公场地、职能、研究机构等方面大力扶持,使其真正成为服务于企业的独立社团。
5.建立和高效使用反倾销预警机制
目前,我国应对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的工作大多处于“事后”应诉阶段,缺乏完善的预警体系,往往失去和错过最佳的应诉时机。为了适应快速应对反倾销工作的需要。政府应尽快建立对国外反倾销的协调系统,将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法律法规作为又一个新的重点研究对象,全面及时跟踪其变动情况,反馈目标市场国最新的反倾销动态。同时建立应对发展中国家反倾销应诉基金,专门为应诉发展中国家反倾销诉讼的企业提供足够的财力支持。坚持谁应诉谁受益原则,鼓励企业应诉,对不应诉或应诉乏力的企业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6.跨国投资,实施“走出去”战略
发展中国家一般在劳动力、资源、能源及市场容量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但同我国一样缺少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市场化发育程度差异大。因此,我国企业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先进技术、雄厚的资本实力、知名的品牌、一流的现代化管理和服务,以跨国投资的形式进入这些发展中国家。从而使我国产品既绕过了发展中国家关税或非关税壁垒的障碍,又占领和开拓了新的国际市场,达到一箭双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