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183;评价#183;认知_客体关系理论论文

价值#183;评价#183;认知_客体关系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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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359 (2000)03—0046—05

人类实践创造价值,又通过实践评价其价值并进而消费、实现价值,这是一个完整的价值运动过程。评价就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从“创造到实现”这一价值运动过程的中间环节。研究评价,既是“创造价值”的深化,又是“实现价值”的前提。

一、价值与评价

1、评价揭示价值

所谓评价,就是主体对客体于人的意义的一种观念性把握,是主体关于客体有无价值以及价值大小所作的判断。在现实的活动中,人们通过评价,揭示、把握了客体的价值,使价值由潜在的形式转化为直接的形式呈现在人的面前,所以,评价虽不构成价值的内在要素,但它是发现价值、实现价值和表现价值的重要手段。

评价事物是人类生活的一大特征。人们对于进入自己视野的事物,无不加以评价。这是因为,人是有着需要和目的的,人的活动无不从自己的需要和目的出发。当某种事物和人发生关系,进入人的活动领域时,它不仅被当作描述的对象,而且被看成满足某种需要、达到某种目的的对象。这就决定了主体势必从事物对人的生活是有益还是有害的角度进行评价,如确定事物对人的意义,一般用“好坏”或“益害”等价值词给予评定;确定人对事物的态度,则用“赞成”或“反对”来评述。

对于人的实践活动来说,一定的评价是必要的前提条件。实践活动中的主体意向,明确的行动计划和目的性,都同评价联系在一起。正是通过评价,主体进行比较和选择,由此决定做什么和怎么做。如果一个人的行动没有一定的评价认识作指导,那就必然缺乏明确的目的性和计划性,缺乏一定的责任感和责任心。如果每一个人的行动都是如此,没有通过评价而形成一定的价值意识,其结果就只能是“自以为是”,整个社会便无法取得起码的认同、产生基本的共识、保持最初步的行动上的协调和一致。

在一定意义上,评价可以看作是贯穿实践活动始终的必要因素。劳动者的积极性、自觉性、创造性是衡量管理者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标尺。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的方法有多种多样,而积极的评价是激发劳动热情最常用的方法之一。评价无疑包括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肯定优点和指出缺点都是必要的,但主要的是积极地去强化劳动者的优点,巩固和发展良好的行为。而且无论肯定性评价还是否定性评价,一个必不可少的、最基本的要求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评价的内容具体、清晰和真实,正确地反映劳动者及其活动的实际价值状况。

当然,评价的因素对活动的影响是双重的。正确的评价会起到积极作用,错误的评价会产生消极作用。对于被评价的活动主体来说,既可能引起重视、警觉和增强责任感,也可能引起焦虑和容易分心。

2、价值决定评价

评价揭示价值,但评价并不能创造价值。相反,评价必须以价值为基础。价值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客体关系,评价则是主体对价值的一种认识活动,在认识论的范围内,价值是客观的,第一性的,评价则是客观价值的主观印象,第二性的。客观价值先于评价而存在,评价随着客观价值的变化而变化。评价既可能符合客观价值,也可能不符合客观价值。一个人完全可能发生评价上的偏差,把有价值的说成是无价值的,把无价值的说成是有价值的,但客观价值并不因此而有所改变。

价值决定评价还表现在:有什么样的价值现象,就有什么样的评价方式。从价值客体的角度说,有对物的评价、对活动的评价和对人的评价,分别判断物的价值、活动的价值和人的价值。

在物的评价中又可分为物质客体和精神客体两种,前者一般是直接判断它的属性、结构或功能的价值;在后者,物质载体只有次要的意义,人们主要是通过其载体,把握它的内在的思想、精神、意蕴对人和人类的价值。

对活动的评价是从两方面展开的。一般说来,在评价某一行动时,一是评价其自身的价值,二是评价为实现目的而采取的手段的价值。依据活动过程的不同阶段,对人的活动、行为价值的评价还可分为中途评价和终结评价。中途评价是对正在进行中的活动的定期评价,使主体借此调节、控制活动,奖优罚劣,影响活动结果。终结评价是在活动结束时所作的评价。终结评价使人们有可能对活动的整个过程及其结果以及活动方案有一个完整的、全面的了解,并为以后的活动提供经验教训。

对人的价值的评价,按照价值客体可分为对他人的评价和对自己的评价两类。我们平常讲评价人,主要指对他人,包括对历史人物的评价,就是根据社会价值标准对人的社会作用、历史地位、功过是非的认识过程。通过这种评价,树立道德榜样,造成社会舆论,校正人的行为,这是维系社会存在,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对自己的评价就是自我评价,这是个人健康成长不可缺少的心理机制,是实现社会调节、监督的关键环节。自我评价具有社会评价不能涉及的广度和深度,能够在社会评价不能涉及到的场合下发挥监督制裁作用,并深入到人的内心世界最隐秘的领域,对自己的欲望、意图、动机、信念、理想等进行评价。当然,自我评价不能完全脱离社会,它是在社会关系中通过他人来评价自己的。

从价值主体的角度说,评价可分为人称评价和无人称评价。从根本上说,价值都是对人而言的,评价都是对于人有什么价值的评价。但在价值判断的逻辑形式上却可能以无人称的形式出现,如“偷盗是恶”,“这花真美”,并没有讲对谁恶和对谁美。这里不外是两种情况:一是指对全社会、全人类的价值,由于它对所有的人都是共同的,具有不言而喻的性质,故省略了人称;二是在特定的语境中,由于大家都明了主体所指,无需再逐一点明人称。因此,无人称评价并不是真正的无主体,只不过是它的主体是以潜在的形式存在而已。

所谓人称评价,就是在价值判断中明确指出对谁的价值,由于主体可分为个人、集体、社会三种形式,因而人称评价就包括判断客体对某个人的价值、对某个集体的价值和对某个社会的价值。

就价值客体对价值主体有何价值来说,评价还可分为功利评价、科学评价、道德评价、审美评价、政治评价等等。

二、评价与认识

1、评价的认识特性

评价本质上属于认识,具有认识的一般特性。众所周知,认识的本质是反映,是主体观念地把握世界的方式或过程。认识的基础是实践,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最基本的观点。评价同样也是以实践为基础,因实践的需要而产生,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发现、判断客体的价值,并通过实践检验这种发现、判断的真理性。认识是一个辩证的过程,列宁说过,所谓认识就是由不知到知的转化,而评价作为对客体的意义的了解,也就是实现人对客体的意义从不知到知、从知之不多到知之较多的转化过程,同样经历实践、评价、再实践、再评价这样一个循环往复、以至无穷的发展过程。此外,评价的结果也同一般的认识的结果一样,由知觉、表象、概念、判断,以及思想和观念等认识因素所构成。

本来,评价属于认识,这在哲学常识看来是不成问题的,社会生活也反复证明了这一点。然而在价值理论的研究中,一直有人否定这一点,断定评价属于价值论,认识属于认识论,二者风马牛不相及。这种观念早在19世纪下半叶新康德主义学派就提出过。按照他们的看法,评价是没有认识作用的,它丝毫不能说明经验世界,而只是以赞成或不赞成、喜欢或不喜欢的形式表达主体对所评价对象的情感。把评价与认识对立起来,这也是新实证主义的特征。艾耶尔认为:“价值陈述不是实际意义上的有意义的陈述,而只是既不真又不假的情感的表达。”他并且进一步宣称,评价之所以没有认识意义,必须排除在认识之外,是由于价值词“只是一些妄概念”,一个价值判断如“你偷钱是不正当的”对“你偷钱”“这个命题的事实内容并不增加什么。”[1]

对评价的认识性能表示怀疑,不仅在国外广为流行,而且在国内也有影响。国内一些人也断言评价和认识不相干,认为任何将它们联系起来的研究意图都会把价值论和认识论的研究引入歧途,造成混乱。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其根据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价值概念不是“妄概念”,它是有所指谓、有所陈述、人类生活所必须的真概念。没有好坏、善恶、美丑等价值词,我们就无以表达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A是好的、美的或善的”,具有与“A是大的、方的或红的”完全不同的内容。“你偷钱是不正当的”,这不是“你偷钱”的同语反复,而是包含着新的内容、新的信息,它不仅表达了“你偷钱”这一事实,而且进一步反映和说明了“你偷钱”的行为有害于他人或社会,是不道德的。前苏联伦理学家施瓦茨曼就道德评价的这种反映特性和它包含的信息指出:“至于道德评价,那么它的主要任务在于说明被评价的现象对主体,对主体的需要、利益和目的有什么关系。道德评价包含从道德观点来看的关于某些现象的状况这一信息。道德评价帮助发现社会关系中和道德本身中那些不适应人的实际需要的方面和因素(把它们评价为恶的、不正当的)以及那些与新的、不断产生的需要相联系的方面,道德评价根据它的性质可引起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对道德的某种态度。”[2]

毫无疑问,价值判断和科学判断确有不同之处。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情感主义者过分夸大价值判断中的主观因素,认为价值判断只不过是主体的情感的表现,没有看到价值判断与科学判断联系起来的那些因素,而这些因素无疑也是价值判断本身所固有的。这就证明了在这两种类型的判断之间挖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是没有根据的。在理论上,这种观念对价值学的研究有害无益,实际上取消了价值学;在现实中,它削弱人们行为的价值意识和道德义务感,对于人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起着一种销蚀作用。

2、评价认识的特性

评价属于认识,但评价是认识的一种特殊的形式,具有一般认识所不具有的特点。否认这一点,把评价简单地归之于认识,消融在一般认识之中,也就从另一个方面取消了评价。

认识,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说评价是认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或一种特殊的认识,这里的认识是广义的,泛指主体观念地把握客体的一切形式。认识还可以做狭义的理解,即把它看作仅仅是对客体的自然属性、客体规律的观念把握。

对于广义的认识来说,评价是认识的一个方面,评价和认识的关系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而狭义的认识,本身也只是认识的一种,评价和认识是一种并列关系,“认识和评价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两种特殊形式”。[3]它们共同构成了人类的完整的认识。 我们无论认识何种客体,都既要认识它的自然属性、客观规律,又要认识它对于人和人类的意义。只有这样,人类对某一客体的认识才是全面的。

为明确起见,我们把狭义的认识,即我们平常所理解的那种认识,根据反映的对象称之为“事实认识”,而把价值评价称之为“价值认识”。这样认识就应该包括两种形式或两个部分的内容,这就是: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

这里,有两点需要解释。首先,关于评价的称谓,人们有不同的叫法,有的称价值评价,有的称评价性认识,有的称价值认识。比较而言,“价值认识”似乎更为合适。因为评价就是关于价值的评价,把“评价”称为“价值评价”,这里“价值”二字实属多余,它和“评价”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评价性认识”,以“评价”规定“认识”不太规范,而且把“评价性认识”和“反映性认识”相对应,也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印象,似乎评价不是反映,不在反映论之内,不服从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的基本原则,这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混乱。而“价值认识”,既强调了它的“认识”的性质,突出它的哲学意味,又表明它因其对象“价值”而区别于“事实认识”。

其次,评价是价值认识,但是评价和价值认识不是等同的。具体说,价值认识未必就是评价,除评价这一最主要的内容之外,价值认识还包括价值陈述。当我们说到“锻炼身体有益于健康”、“偷盗是恶”时,这不是在评价“锻炼”或“偷盗”活动的价值,而是在陈述某种价值观念、道德规范,描述某种已经客观存在着的情况。真正的评价是从主体接触到的新的、尚未认识到客体的价值时开始的。就是说,在评价之前主体对客体有无价值或价值大小毫无所知,只是通过评价,主体才开始了解到客体的价值状况。这包括主客体首次接触,或过去虽有接触,但时过境迁,主体或客体发生了变化,或主客体都发生了变化,以及实践证明原有的评价已经过时需要进行再评价,等等。

三、价值认识与事实认识

1、价值认识与事实认识的区别

要真正理解价值认识,了解价值认识的特性,还必须把它放在与事实认识的比较中来研究。因为所谓价值认识的特殊性,都是相对于事实认识而言的。没有事实认识也就无所谓价值认识。

价值认识与事实认识的区别表现在许多方面。首先是对象不同。事实认识的对象是事实,反映事物的自然属性、关系以及它们的变化过程,或者反映人的需要、利益和目的,是关于客观现实的某些状况的描述。价值认识的对象是价值,反映的是事物的自然属性、关系以及它们的变化过程与人的需要、利益和目的之间的关系,揭示事物对于人和人类生活的意义。这种意义作为认识对象,一方面它同认识主体一起构成价值认识系统,成为价值认识系统中与价值认识主体相对应的价值认识客体。另一方面,它又自成系统,本身也是由主体和客体构成的。不过这里的主体和客体不是价值认识的主体和客体,而是价值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即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

其次,认识的方式不同。事实认识的任务是揭示事物的内部联系。在对事物的外部属性、内部联系进行反映时,它所遵循的只是客体方面的尺度,力图从认识的内容中排除人的主观因素。而价值认识一时一刻都不能脱离人和人的需要。人在评价事物时,自始至终都把客观事物的属性同人的需要联系起来,按照人的内在尺度去揭示事物对人的价值。人的需要不能排除在价值认识的内容之外,它构成了价值认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错,人的一切活动(包括事实认识在内)都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人的需要的影响。有人正是据此而否认价值认识和事实认识的区别。这是不正确的。在事实认识中,人的需要只是作为活动的一个因素参与活动过程,以其间接的方式影响着活动。而在价值认识中,人的需要则作为认识的一种尺度、一种成分,以直接的方式影响着活动。与之相联系,人的需要对事实认识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认识的方向和动因方面,并不直接涉及认识的结果和内容,而在价值认识的内容中需要则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方面。同一事物与不同需要的主体相联系,就构成不同的价值关系,产生不同的价值认识。

最后,功能不同。事实认识由于反映了事物的属性和规律,其功能是使实践符合客体的尺度,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价值认识通过确定客体对人的意义,形成价值判断,确定实践的方向和目标,使实践既符合客体的尺度,又符合主体的尺度,在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的同时,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

以上这些不同方面决定了价值认识具有更强的主体性。认识活动(包括事实认识)都带有主体性,渗透、凝聚着主体的因素,打上主体的印记。价值认识的特点在于其主体性更为鲜明,特别是当评价客体对于认识主体自身的意义时尤为如此。对于事实认识,同一客体,不同的人一般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而价值认识就可能相差甚远,甚至完全不同。对同一客体的评价不同,问题往往出在评价主体身上。

与之相联系,价值认识有更大的相对性。认识(包括事实认识)都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事实认识的相对性表现在它是对一定条件下某一事物的反映,其对错要随着事物及其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如牛顿力学只适用于宏观低速领域,阶级斗争是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只适用于阶级社会。价值认识的特点是相对性更大。因为价值认识的对错不仅相对于一定条件下的某一事物,而且相对于一定条件的某一主体,它不仅随着事物及其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而且随着价值主体及其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客体不同,价值认识不同;主体不同,价值认识也不同。于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相对于事实认识,价值认识具有双重的或双倍的相对性。事实认识只相对于客体一方,价值认识既相对于客体,又相对于主体。

2、价值认识与事实认识的联系

价值认识与事实认识作为两种特殊的认识形式,它们不仅相互区别,而且相互联系。

首先,事实认识是价值认识的前提。事实认识提供价值认识的事实性材料。这些材料有助于主体了解客体的内在因素和它在一个更大系统中的地位,帮助评价主体准确地确定评价的范围和参照系,以便完整地把握客体的社会意义。

事实认识可以扩大主体的视野,提供多侧面、多维度地评价客体的可能性,特别是对于价值主体需要的了解,包括评价主体所不曾经历或想象过的他人的价值标准,为防止评价中出现经验主义、教条主义以及以我为中心的片面性错误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同时,通过对于价值认识的科学研究,正确地揭示价值认识的方法、途径及规则,对于人们在实践中获得正确的价值评价也有所裨益。无数事实证明,无论何种形式的价值认识,只有当我们弄清了客体属性、主体需要、评价的参照系等多方面的事实情况时,才可能正确地评价客体的意义。

在价值认识中,对人的价值认识是最为复杂的一部分。因为,人的一生就是他的一连串的行为,其行为是有价值的,他的一生也就是有价值的。然而人的一生是复杂的,有的行为有价值,有的行为可能没有价值。有的人多数行为有价值,而有的人则多数行为没有价值。因此,要正确评价一个人,就必须了解他的行为的全部总和,不能以偏概全,或攻其一点不及其余。

问题的复杂性还不止于此。全面评价一个人,不仅要了解他的行为,而且还要了解其行为的动机。在思想史上,确有人主张只从行为效果来评价人的。主要理由是:动机是隐蔽的,行为效果是直观的;动机好坏的标准不在其本身,而在它所产生的结果;同一动机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事实也证明,一个人仅仅有好的动机而无好的效果,就如同一个医生只顾开药方,病人吃死了他也不管,这种行为当然不值得肯定。这说明,在评价人时,行为及其效果是主要的;动机不能单独构成人的价值评价的对象和内容。但是,这也不意味着对人的评价可以完全不顾动机这一事实,以为动机在人的评价中毫无意义。对于人的道德价值来说,行为所遵循的动机和意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动机是私利私欲,即使取得了好的行为效果,也很难说这是实现人格的善行。我们有时肯定、称赞这种行为,这不是从道德观点出发,而是从功利、实用的观点出发的。从道德的观点看,这种行为比起那种效果一般,但却满腔热忱,竭尽全力的行为的价值要低得多。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实际上也常常是把动机和效果结合起来判断一个人的价值的。同样的效果,动机不同,在法律上和道德上的评价都不同。没有人会认为故意纵火和因抽烟不慎而造成火灾是一回事。还是毛泽东同志说得好:“我们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动机和效果的统一论者。为大众的动机和被大众欢迎的结果,是分不开的,必须使二者统一起来。”[4]

其次,价值认识制约着事实认识的过程。事实上,价值意识是人的一切有目的的活动都不可缺少的。在认识活动中,人们在确定哪些问题、哪种现象最值得研究,先研究什么和着重研究什么时,就已经在进行一定的评价了,就意味着主体已经意识到客体的某种潜在的意义,开始把认识客体与其环境区分开来,把客体与主体联系起来。另外,在给定的条件下,如何确定事实认识的目标;围绕目标如何选择认识手段;此种手段有可能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如此等等,都离不开价值意识和价值评价。可以说,没有任何价值意识和价值评价,人就没有任何理想和希望,没有任何追求和选择,就不可能给自己提出任何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任务,因而也就不可能产生任何形式的事实认识。

最后,价值认识对事实认识的制约还表现在事实认识必须通过价值认识才能发挥对社会实践的指导作用。由于价值认识是一个基于事实认识而又较之事实认识更深入、更重要的认识层次,不仅包含认知因素,而且包含实践的成分,因此事实认识只有通过价值认识并连同价值认识一起才能把事物的规律和人的需要结合起来,把客体尺度和主体尺度结合起来,形成实践观念,由此直接指导人们有效地进行实践活动,实现事实认识指导实践的目的性。所以,价值认识可以看作是联系认识和实践活动的中间环节。如果事实认识和实践活动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社会活动中对立的两极的话,那么,评价活动则把这两极沟通起来了。

收稿日期:200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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