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话的两种行为指称形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北京话论文,两种论文,形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众所周知,汉语里动词可以不改变其句法形态而直接扮演主语、宾语这些名词的典型句法角色,动词可以直接在主宾语位置上用作指称。另一方面,汉语里也确实存在着通过改变动词句法形态来指称行为的结构,例如“N的V”式(“这本书的出版”)。下文主要描写北京话的行为指称手段及不同句法结构的意义和功能,进而说明运用句法手段的基本动因是篇章需求。
壹 指称形式与指称属性
1.1 指称形式
北京话里指示词“这”加动词构成的指称形式主要有两类,一是把“这”直接放在动词或带主语的小句之前,充当主语或宾语,即“这(S)VP”,下文称作A式。
接下来的问题是,上述两种指称形式是否存意义和功能的分别。我们发现,A式与B式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两方面:指称属性和话题延续性。下面分别讨论。
1.2 指称属性
通指(类指,generic)是把对象当成一个类别整体去指称,不指称语境中的个体对象。例如下文中的“鲸”、“研究生”、“本科生”(参看陈平1987):
因此,北京话这种指称行为的句法手段可以看作事物指称手段类推的结果。本文第贰节将详细讨论这个问题。
归纳起来,两类形式的指称意义分布如表1。
贰 话题延续性
在用名词指称事物的时候,选用不同的形式(例如代词还是名词、光杆名词还是名词短语、一般性修饰结构还是关系从句)取决于语篇需求。同理,在指称行为的时候,也会以不同方式显示这个被提及的行为与语境中已述行为之间的关系。
2.1 指示特征
从语境的依赖方式来看,通过加“这”所构成的行为指称基本有三类情形:外指;内指之回指;内指之关联指。
(一)外指,直接指称言谈现场的行为。例如:
(15)A:“总让您一趟一趟跑怪不落忍的。”
这类用法,“这”后面的动词所述行为在前面的语境中并未出现过,但却是谈话现场当下实际发生的。
北京话的“这”可以用作话题标记,引入一个新信息名词,把一个新信息做成一个“像”旧信息的形式(详见方梅2002)。上述“这+动词”的功能与“这+名词”具有同样的功能。
(二)内指,包括两小类:一是回指前面言谈中论及的行为;二是指称与前面言谈中论及的行为相关联的行为。
上面的例子里,“要孩子给太监做老婆”指的就是前面说到的“宫里当差的人家谁要个乡下丫头”,只是叙述的角度有所不同。前面是从“娶”的角度说,后面是从“嫁”的角度说的。从信息状态的角度说,“要孩子给太监做老婆”属于可激活信息。
(23)A:您说您这一下午嗑那么些瓜子儿您不怕咸着啊?
此例虽然前面的言谈里没有直接出现“戒烟”,但是A通过反问句先说到了自己被限制抽烟。因而从信息状态的角度看,也属于可激活信息。
2.2 篇章分布
A式“这(S)VP”和B式“S这VP”在语篇中的分布如表2。
显然,“这”的位置差异显示所指称行为的篇章地位的差异。两相比较,内嵌“这”字的B式比前加“这”的A式对语境的依赖性要强。B式要求所指称的行为是言谈现场发生的或者是前面言谈内容已经谈到的。
A式里的动词与前面的陈述形式可以是同形,如①;可以是部分同形,如(21);上述两类情形都可以看作是回指性的。A式里的动词与前面的陈述形式也可以是知识关联性的,如(22);还可以是前面的谈话里全然没有陈述过的行为,如④。而B式如果首次出现,必然以言谈现场实际发生了该行为为条件。上表里“(+)”表示比较少见,我们的材料里仅发现1例,相应类型的用例见下文(26)。
回指性的A式具有将陈述形式标记为话题的作用,类似的例子如上文(21)。
这一例是说话人在谈论影楼千人一面的化妆。例子里的“化完妆”如果前面不用“这”,完全可以理解为连续性为,“化完妆”是条件状语。但是加了“这”以后,彰显了话题性,“这+VP”整体确立了话题身份的解读。
A式还可以用在首次提及某一类行为。例如:
(24)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自打初中那会儿就递小条儿,人家根本瞧都不稀罕瞧。
从这一例看,“我谗涎那姑娘”前面如果不用“这”仍旧是合法的句子。而冠以“这”是用作凸显话题“我谗涎那姑娘”,下面接下去谈“我谗涎那姑娘”的经历。
有的时候,“这(S)VP”后有停顿,构成一个话题化成分,如上文的(22)。
A式与“这+名词”在分布和功能上具有平行性,都具有建立话题的作用。例如:
(25)你知道吗,呐说话都跟感冒了似的,没四声。
指称事物的时候,不同的名词形式往往体现不同的指称属性(参看陈平1987)。汉语里,光杆名词有可能是无指性的,该名词不指涉语境中任何实体,如“我习惯吃食堂”里的“食堂”。有可能是有指的,指涉语境中的实体,如“我在去图书馆的路上看到一个食堂”里的“食堂”,或有指且为定指性的,如“今天食堂有节日加餐”里的“食堂”。也有可能是通指性的,如“食堂也就是个让人填饱肚子的地方,怎么能满足特色口味呢?”里的“食堂”。
就例(25)来说,如果去掉“外国人”前面的“这”,“外国人”仍旧是一个通指性的,如(25)’。
(25)’你知道吗,就呐说话都跟感冒了似的,没四声。
可见,“这”的作用并不全在于锚定“外国人”的通指属性,应另有作用。那么有“这”与无“这”的区别在哪里呢,我们认为主要是建立话题。作为一种指称形式,需要满足语篇中对语篇连贯性和话题延续性的需求。“这”具有较强的延续话题功能,并且可以用来对一个全新的概念进行有定指称包装(参看方梅2002)。A式在VP前加“这”同此理。
B式“S这VP”对语境的依赖比较强。“S这VP”(如“他这吃/中国队这发挥”)多用作指称言谈现场发生的行为或回指前面语境中叙述过的行为。首次指称某行为而用B式的,我们收集的材料中仅见1例。如下:
(26)重要的在于参与啊,还有三等奖,三等奖,三等奖也非同小可,香港七日游。这还真麻烦,麻烦啦,麻烦了,还得现学广东话。你到了香港,像,跟香港警察叔叔你说不清楚。(《我愛我家》)
与A式不同,这里虽然是首次出现在语篇中,但仅仅作为偶现信息,在后面的谈话里不被回指,因而不是用作建立话题的。
B式与系统中已经有的“人称代词+指示词+名词”(如“我这胳臂”)在分布和功能上具有平行性。“人称代词+指示词+名词”结构也是用作指称存在于言谈现场的事物、或回指前面语境中已经提及的事物,而不用来建立话题。
2.3 “这”的性质和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A式还是B式,用了“这”以后就形成了一个句法上不足的小句。因此,从句法层面上看,虽然用“这”是语用需求驱动的,但是其句法后果是将一个谓词(在汉语里主要用作陈述有时也可以直接用作指称)“锚定”为一个非谓性指称形式。
首先,加了“这”以后,可以做体宾动词的宾语,例如:
因此,说指示词“这”可以用作名词化标记未尝不可。
“S这VP”整体上是一个偏正结构。B式“S这VP”指称行为与“人称代词+指示词+名词”(如“我这胳臂”)指称事物一样,要求指称对象要么是存在于言谈现场的,要么是前面语境中已有的,具有“当下性”。这种篇章分布从一个侧面说明,格式中的“这”仍旧保留着指示词的特性,因而还不能说它已经虚化成了一个定语标记。
现在回答本文开篇提出的问题,既然汉语语法系统允许动词直接做主宾语来指称行为,为什么还会通过句法结构变化来指称行为?其原因在于,而“这”具有较强的建立话题和延续话题的功能,并且可以用来对一个全新的概念进行有定指称包装(参看方梅2002)。虽然用“这”是语用需求、不是句法限制(特别是在主语位置上)。但是,因这种语用需求导致的后果则形成了一个句法上不自足的指称性非谓形式。
叁 两种行为指称形式的来源
本文讨论的两种行为指称形式,王力先生(1980)、吕叔湘先生(1985)、太田辰夫先生(1958,1988)都没有论及。在前贤著述引述较多的《语言字迩集》、《燕京妇语》和《小额》等近代北京话文献中也没有发现这样的材料。可以比较肯定地说,这两种行为指称形式应是比较晚近才出现的现象。从我们的材料上看,是近三十年来才开始普遍使用的语法格式。
我们认为,用“这”加在动词或小句上构成指称形式,它的形成机制主要是类推。A式是对“这+名词”用于名词前指称事物这一功能的类推;B式是对“人称代词+指示词+名词”的类推。
A式与“这+名词”在分布和功能上具有平行性,都具有建立话题的作用。B式用作指称言谈现场发生的行为或回指前面语境中叙述过的行为,不用作建立话题,而与系统中已经有的“人称代词+指示词+名词”在分布和功能上具有平行性。
3.1 “这(S)VP”的来源
A式用作指称行为是名词形式指称事物的类推。两者之间在指称属性、篇章分布和篇章功能上都具有一致性。
篇章分布上看,“这”在动词前面与“这”在名词的分布大致相当。
从指称属性上看,与“这”在名词一样,“这+(S)VP”可以用作单指(如(27)),又可以用作通指(如⑩-(12))。如下表所示:
上述指称属性和篇章功能上的一致性,可以作为共时系统中类推的佐证。
从历史材料看,早期单指用“这+一+动词”形式,不用“这+(S)VP”。例如:
但是,从分布上看,“这+一+动词”多数是做时间或条件状语,这种用法一直延续至今,且与当代北京话的“这+(S)VP”的意义距离较大。所以,我们更倾向于“这+(S)VP”由名词短语“这+N”类推而来。
3.2 “S这VP”的来源
从我们的收集的材料看,较早的“S这VP”用例见于《京语会话》。例如:
不过,我们推测,“S这VP”的早期形式应是“S这个VP”。因为在同一语篇里,“S这个VP”与“S这VP”可以换着说。(31)例是用“他这一手托天”回指“他一手托天”,一个插入“这个”。而下一例插入的是“这”。例如:
这一例是用“他这个好花”回指“他好花”。
清末民初“S这个VP”与“S这VP”两个格式是并存的,两者都是回指性的。
不过,这一时期我们没有看到这种嵌入“这/这个”的格式在动词后做宾语的例子。因而“S这个VP”与“S这VP”只能看作指称形式,很难说它们是名词化形式。
主语与谓语之间嵌入直接用“这”是现代北京话才有的。“S这VP”是“S这个VP”脱落了“个”的产物。经历了下述演变:
主+这个+谓>主+这+谓
当代材料里,“S这VP”如果是非回指性的,不能把“这”换成“这个”,而回指性的“主+这+谓”中的“这”,仍可以换成“这个”。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上面《京语会话》这两例的“S这个VP”和“S这VP”都不指称具体行为,而是一种惯常性特征性行为,而提及一个已经叙述过的具体行为是用“这们一”或“这一”。但是,用“这们一”或“这一”来提及一个已经叙述过的具体行为仍旧是陈述而不是指称。例如:
(32)是指前文里叙述过的行为,(33)是叙述语里指称言谈现场实际发生的情形,(34)则指下面要说到的行为。“这们一+动词”与“这一+动词”的区别在于,后者的指称性更强,往往使整个小句成为条件或话题。例如:
(35)指言谈当下发生的行为;(36)是回指前文里叙述过的行为。
这类用法是一种弱化的谓词形式(参看方梅2002),一直延续至今。在当代北京话里,“这+动词”可以形成一个话题性的非自立小句(dependent clause),例如:
我们认为,当代北京话“S这VP”指称具体行为来源于“主语+这一+动词”。其中的“这”,语音形式是zhèi,不是zhè,这个读音透露出应该是“这”与“一”合音而来的,与北京话回指性名词短语里的“这”语音相同。
历史上,在主谓陈述小句里嵌入指示词这种句法变形手段古已有之,即“主-之-谓”结构。这种结构可以做主语,也可以做宾语。例如:
关于“主-之-谓”结构,王力先生(1980:397)认为:“在中古以后,口语中渐渐丧失了这种结构,只有古文作家模仿这种结构写成书面语言。大约在口语中的‘的’(底)字产生后,这种结构就在口语中绝迹了。”也有学者认为在西汉初年大大衰落,南北朝初期已在大众口语里消失(王洪君1987)。现代北京话的“S这VP”与古代汉语的“主-之-谓”结构之间没有直接的承袭关系。“主-之-谓”结构的存在至少说明,嵌入指示词这种句法手段是汉语里的固有结构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古代汉语“主-之-谓”所表示的“事件”要么是交际双方已知的,要么是交际对象根据“言语语境”、“物理语境”或者自己的“百科语境”可以推知的(参看李佐丰1994;洪波2008)②。古汉语“主-之-谓”结构与当代北京话“S这VP”在语篇分布上具有一定共性,都用来表现已知信息或可激活信息。
尽管从古至今,汉语语法系统都允许动词直接拿来用作指称,但是古今都存在通过改变句法形式来指称行为。无论是古代汉语用“之”还是现代书面语用“的”③,以及现代北京话用“这”,这种句法改变在篇章功能上具有一致性。
初稿《口语中的“这”:名词化标记功能的浮现》宣读于国际中国语言学学会16届年会(2008年5月,北京)、《北京话中的行为指称》宣读于“庆祝《方言》创刊30周年学术研讨会”(2008年9月,兰州),感谢与会先生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注释:
①《京语会话》是成书于1910年至1920年间的汉语教科书。相关历史背景可参看张美兰(2006)。
②早期有的讨论主要针对带主谓结构有“之”与无“之”在句法属性上有什么差别,吕叔湘(1948/1982)、王力先生(1980、1984)认为,“之”的作用是取消句子的独立性化句子为词组。朱德熙先生(1983)认为,“之”的作用是使谓词性的主谓结构转化为名词性的偏正结构,“之”是一个名词化标记;后王力先生(1989)也持名词化说。宋绍年(1998)认为,“之”是自指化的形式标记,之字结构是自指化的主谓结构。李佐丰采用“指称化”的说法。余霭芹(1998)认为“之”是定语标记。近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讨论这类结构的信息属性,以及“之”的性质是指示词还是定语标记。余霭芹认为“之”是定语标记;张敏(2003)认为“NP之VP”出现在战国金文、《尚书》和《诗经》中,即春秋战国时代已经存在,仍可视为指示词。洪波(2008、2010)提出,“之”是从指示词而来的定语标记,只是语法化还不够充分。使用这类结构被指称的行为具有较高的可及性。沈家煊和完权(2009)认为这类结构的“之”仍是指示词,“之”的作用在于提高“指别度”。
③“NP+的+VP”主要用来指称行为,并且多数是已然事件,在篇章中表现出明显的回指特点。据詹卫东(1998)考察,做主语的“NP+的+VP”偏正结构都是回指上文的陈述。做宾语时,“NP+的+VP”有的是回指上文的陈述。59个例句中有20例是明确回指上文的,其他非回指的“NP+的+VP”都不是从交际角度讲的严格意义上的新信息。显然,这个特点与古汉语的“主-之-谓”和本文讨论的B式具有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