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职工持股制度及其对我国的主要启示_员工持股计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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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制,又称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即ESOP),在许多国家存在和发展,其中比较成功或者影响较大的,主要是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德国的职工参与制、荷兰的员工持股、西班牙的蒙德拉贡、以及俄罗斯的员工参股制。国外的员工持股制具有较明显的积极作用和共同特点。尽管许多国家的意识形态、社会制度、民族心理和历史文化等都有着很大的差别,但是,作为企业制度的一种革新——员工持股制,却在不断蔓延,目前已经几乎遍及世界。客观把握国外的员工持股制,深入研究其主要特点,并且进一步分析提炼,揭示其对我国推进和完善员工持股制的若干启示,这无疑是很有意义的。

一、国外员工持股制的基本概况

(一)美国的“员工持股制计划”

股份制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美国员工持股计划诞生与发展的主要背景。20世纪60年代以后,在美国的许多股份制企业中,鼓励员工持股已非常普遍,但其主要目的并非获得资金,而是增强企业对员工的凝聚力,将员工的切身利益和企业连在一起。由于员工持股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美国政府以立法形式肯定其合法性,并对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特别的优惠。到1998年,美国实现员工持股的企业有14000多家,有3000多万职工持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资产总值超过4000多亿美元。

总体上说,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有非杠杆型(Nonleveraged ESOP)和杠杆型(leveraged ESOP)两种类型。非杠杆型的员工持股计划是指,由公司每年向该计划贡献一定数额的公司股票或用于购买股票的现金,这个数额一般为参与者工资总额的15%,当这种类型的计划与现金购买退休金计划相结合时,贡献的数额比例可达到工资总额的25%。这种类型计划的要点是:(1 )由公司每年向该计划提供股票或用于购买股票的现金,职工不需做任何支出。(2 )由员工持股信托基金会持有员工的股票,并定期向员工通报股票数额及其价值。(3 )当员工退休或因故离开公司时,将根据一定年限,要求相应取得股票或现金。

杠杆型的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是利用信贷杠杆来实现的。首先成立一个职工持股计划信托基金;然后由公司担保,由该基金出面,以实行职工持股计划为名,向银行贷款购买公司股东手中的部分股票,购入的股票由信托基金掌握,并利用因此分得的公司利润及由公司其它福利计划中转来的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利息和本金。随着贷款的归还,按事先确定的比例将股票逐步转入职工帐户,贷款全部还清后,股票即全部归职工所有。这种类型计划的要点是:(1)银行贷款给公司, 再由公司借款给员工持股信托基金会,或者由公司做担保,由银行直接贷款给员工持股信托基金会;(2 )信托基金会用借款从公司或现有的股票持有者手中购买股票;(3 )公司每年向信托基金会提供一定的免税的贡献份额;(4)信托基金会每年从公司取得的利润和其他资金, 归还公司或银行的贷款;(5)当员工退休或离开公司时, 按照一定条件取得股票或现金。

(二)德国的员工持股和参与管理制

德国的参与制分布很广,特别是在大中型企业,早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内容和规定。它主要通过工厂委员会与管理者的协商、同董事会的共同决策和监事会的制衡及其他一些方式途径实现的。

工厂委员会由不包括管理阶层的所有雇员选举代表组成。委员会每月与雇主举行一次联合会议,法律规定雇主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供各种信息,在委员会的要求下任何时候都要提供相应有关文件,尤其是有关财务和生产工作流程的改变等方面的信息和文件。在工人的社会性需要方面,如工作时间、工资福利等,委员会还具有共同决策权。特别是当发现劳动条件的改变,损害了工人的人性化需要,它可以要求雇主予以改变或赔偿。委员会在一些方面还具有否决权。当雇主与委员会不能达成妥协时,争议将交由劳动法庭裁决。

工人可以在委员会的咨询时间与其联系、提出建议。委员会也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工厂会议或部门会议,向工人汇报他们的活动。会议允许雇主和工会代表参加,也接受工人提出的各项议案。委员会四年选举一次,不受雇主和工会的干扰。

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在董事会中对企业的重大经营问题讨论磋商、共同决定,这是德国特有的共同决策制度。不同行业和不同的规模的企业有不同的规定。职工代表必须参加公司的监事会,通过对董事会的制衡参与管理。根据《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监事会的主要权利包括:(1)任免董事权。(2)知晓权,监事会可随时要求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的各种情况。(3)监督权,监事会监督公司的业务执行, 有权查阅公司的帐簿、文件及财产物品等。(4)代表权, 监事会在法院内外代表公司。(5)其他,如确定董事会成员的收入、 批准向董事会成员提供贷款等。

(三)荷兰的雇员参与计划

据1996年6月荷兰有关机构所作的调查,全国共有1600 多家公司实行了雇员参与计划,主要类型有两种,一种是股票所有制(Stock Own ership),即雇员购买公司股票,成为公司股东,股权不可随意转让;另一种是股票买卖特权(Stock Option),它是雇员在一定时间内(通常是几年),购买公司固定价格的公司股票,并可以现价出售所购股票。

荷兰公司现有的雇员参与制可以分为三个不同层次上的参与:

1.直接参与(Direct Participation),它是指雇员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参与方式是多样的,如雇员参加公司的一些会议,分享公司的有关信息,赋予雇员更大的自主权和责任等。

2.金融参与(Financial Participation), 即雇员分享公司的经营利润与风险。它又有两种形式,最普遍的形式是利润分享计划,通常是按照雇员的工资水平和公司的利润规模来支付雇员奖金,第二种形式雇员股份所有参与制,雇员既承担公司风险又分享盈利。

3.制度参与(Institutional Participation), 它是指雇员参与公司一级的决策制定。它是雇员参与制的最高形式。制度参与往往以雇员股份所有制参与为基础,公司通常是利用雇员现有的法定团体如工人委员会来促进雇员的制度参与,通过工人委员会来使雇员参与公司的决策。

(四)西班牙的蒙德拉贡合作社

典型的蒙德拉贡合作社,其组织结构形式与公司制的差别并不是很大。所有合作社成员组成“全体会议”,按一人一票的方式选出“董事会”,董事会又选出人员组成管理部门。合作社的“社会理事部”类似于德国劳资协议会。每10名工人选出1名代表参加社会理事会。 该理事会以顾问资格为管理部门和董事会提供服务。“管理理事会”是一个资询与协商的机构,它的成员由管理部门和董事会指定,至少每月开一次会。

这些合作社不支付正式的工资,但可以在预期利润中预付一部分给工人。与外面同类的工人相比,合作社较低层的工人收入要稍多一点,而较高层的工人和参加管理的社员的收入则少掉约一半。社员收入的最大差距比例应为3∶1。

蒙德拉贡关于资本与财产管理的规定是复杂的。按照规定,纯利润(纯收入减去劳动成本、利息和折旧)被分到各个个人帐户和两个集体帐户(集体储蓄金和社会基金)上。在一般的利润水平情况下,各个个人帐户总共占纯利润的70%,但在利润水平特别高的时候,分配给集体帐户的比例则要增大。社会基金固定为纯利润的10%。发生亏损时,其70%由个人承担,30%由集体储蓄金承担。个人帐户按固定利率获得利息,每年按国家通货膨胀指数进行调整。分配到个人帐户的利润,与职工的总工作量、利息收入成比例,而不是与他们在合作社所拥有的股份成比例。工龄长的社员获得较大的股份,但合作社的分配比单独以股份为基础的分配更为公平。

工人加入新的或已有的合作社,需要投入资金。投资数量虽有变化,但相当于一年的属于较低水平的工资收入。社员退休时,将应分给社员的累计利润两年内付清。合作社成员不可以出售他们的股份。自愿退社者应受处罚,即所分得的累计利润,可以被减到应分数的70%。

(五)俄罗斯的雇员持股

1992年6月俄罗斯通过法律,要求在24个月内,将15000个大型国有企业改制成股份公司,其中关于员工持股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规定雇员持股比例,有51%或40%二种方案可供选择,但规定要由职工大会投票决定选择采用哪种方案,而不是由厂长作出决定,方案通过后,还需由职工签名,方能报省级政府批准。二是规定全国公民按人头发放股票券,每人一万卢布,按1992年7月1日不变价,普通公民持有的股票券有下列用途:赠送家人;出售;买本人所在公司股票;买其它公司股票;投入合作基金。三是作出职工购买股票许多具体政策规定,例如当职工大会选择购买51%的股权方案时,职工必须以1.7 倍价格购买每一股票,原因在于本企业职工取得了控股权。又例如当职工大会选择购买40%股权方案时,则享受以下优惠政策:25%的股权职工可免费取得;5%的股权厂长、经理可以用现金购买;10 %的股权职工可用70%优惠价格购买。四是职工购买股票可以使用国家发放的1 万卢布股票券;也可以使用个人存款,企业也可以用上年利润帮助职工购买。五是确定职工购买股票的分配办法:平均分配、按工龄分配、按工龄和职务分配,但分配方案也需经职工大会通过。退休工人与在职工人同等待遇。

作为私有化的组成部分,俄罗斯的雇员持股方案,只是对所有权进行转换,并未得到多少新的资本注入。政府给居民发放的股票券一夜之间使市民成为股民,并未注入资金。

二、国外员工持股制的主要作用和共同特点

第一、员工持股制出现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劳资的利益关系。这从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和德国的参与制可以看出。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迎合了各方面的利益要求,这也是员工持股计划得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重要原因。一方面,使一般员工通过实行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生产性资本,成为有产阶级,分享资本的好处。另一方面,在美国优惠税制条件下,将企业的股权转让给本企业职工,企业所有者能从中得到比不实行员工持股计划更多的好处。德国的参与制的发展,更是从制度上保证了广大员工的权利、地位和利益,得到了绝大多数德国企业和工人的积极支持。荷兰的员工持股制出现和发展,是在工会的倡导下,产业工人自我建立起雇员参与公司(Employee’s Participation Company)。它是由雇员购买企业股权,通过引入雇员参与制,缓解公司内部管理阶层与雇员的矛盾,改善雇员的社会地位,增强雇员工作的动机和责任感,从而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二,适应了广大员工改革所有权制度的普遍要求。无论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原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家,都是如此。西班牙蒙德拉贡的“合作主义”使工人融入到他们的企业中去,这使得工人和管理者之间有着高度的信任关系;“横向”管理加强,自我约束加强,个人目标与企业目标一致。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的理论主要来源者路易斯·凯尔索认为,如果资本只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产权集中,则经济发展的好处将主要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大多数人将不能分享到资本主义的好处,这将造成严重的分配不公,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资本主义的生存与发展。因此,需要建立起使资本所有权分散化的新机制,使工人都有可能获得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员工持股计划就是为实现这一目的而提出的方案。

第三,有助于提高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激发职工的智慧和干劲,也有助于企业克服风险和困难。德国和荷兰的员工参与制的突出作用,除了力图建立劳动和资本的利益协调机制外,就是要建立起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的共同参与机制、企业风险的共担机制,消除广大劳动者群体的社会边缘心理和社会低层地位。西班牙的蒙德拉贡更是使职工群众全面地成为企业的主体和主导力量。因此,雇员股份所有制参与也被认为是向“雇员作为共同企业家”理想的靠近。

第四,在微观经济制度的层面上,革新了传统的或者经典的制度框架。德国的参与管理制就是公司的职工,通过一定的形式参与公司的主要管理机构,在公司的经营中拥有一定的发言权,成为公司决策管理的重要力量。其参与的方式是给予职工代表在公司(2000人以上)监事会中50%的席位。

第五,许多国家的员工持股制都有着法律的支持和保障。美国政府自20世纪70代初起就以立法形式肯定员工持股的合法性,并对这类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特别优惠。例如,1974年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1984年和1986年的《税制改革法》、1996年的《小企业就业保护法》和1997年的《赋税人信任法》,美国一半以上的州也制定了类似的法律;西班牙的蒙德拉贡的基本制度也是得到了《合作社法》的法理支持;德国的职工参与管理制的发展,是由其《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和充分保障的。

第六、许多国家对于员工持股制都有着详细和周密的制度规定,并且又有切实可行的可操作性。例如新加坡对于员工持股的规定十分具体和周到,它包括持股职工的范围、管理机构——职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持股职工的资格、职工持股选择计划的持股比例、职工持股的价格、出售日期、权利、选择计划的终止和持续期间等许多方面。例如,规定职工持股的价格为证券交易所发布该公司职工持股计划前连续5 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并且每个交易日的交易价格均不得低于普通股的实际价格,即每股净资产值。西班牙蒙德拉贡的合作社制度,更是非常详细和复杂,但不乏实际操作办法。

三、国外员工持股制对我们的若干重要启示

首先,员工持股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符合现代世界上经济制度革新的潮流和方向的。因此,尽管近几年来我国许多地方搞的员工持股制出现了一些矛盾,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员工持股制。国外员工持股制的成功经验表明,在企业制度的创新设计中,重视职工广泛参与投资,形成广大职工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资本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这对于职工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有足够的发言权和利润分配权、强化职工的工作努力与其收入挂钩、企业的赢利和职工的得益的直接结合等,都是十分有效的手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深化的基本目标,毫无疑问应当是寻求一种使劳动者真正成为企业财产的主人与企业效益的直接受益者,连西方国家都在努力探求的企业制度创新,我们就更应该坚持和完善。

第二,国外的员工持股制都由国家法律的统一规定和支持保障,从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德国的职工参与制、西班牙的蒙德拉贡合作社、一直到新加坡的职工股份制、甚至俄罗斯的股份制改造,都有国家的统一法律。国家立法对推动和规范企业制度创新具有非常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它直接影响到企业制度改革的方向道路和操作规范,立法滞后可能拖延企业的改革进程、甚至造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某些紊乱现象。因此,加快有关企业的员工持股制、年薪制、期股期权制等的法制建设已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由于我国企业改制涉及到国有股减持、地方政府股权减持、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权益保护、对国有企业职工和集体企业职工的历史补偿等一系列疑难而又敏感问题,迫切需要尽快制定统一的法律和制度规范。

第三,国外关于员工持股制的实践经验和具体做法对我们也是很有裨益的。德国的参与制中,对于职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特别是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工人代表组成工厂委员会等,都做了十分严密而又明确的规定;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中,关于非杠杆型和杠杆型两类方案的规范既明确又详细,具有完全的可操作性;新加坡的员工持股制同样有着一整套的具体做法规定;西班牙的蒙德拉贡虽然在制度类型上是独树一帜,然而其设计制定出了非常复杂周密、又可操作实施的具体制度。这些都值得我们在深化企业改革、完善员工持股制时充分借鉴,尽力克服制度规定的笼统性问题。

第四、国外关于员工持股制的实践是在市场经济中进行的,其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规定都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实际运作。例如,对于员工持有股份的购买、数量比例、转让、回购、分红、上税等各种环节的规定,都充分考虑到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实际操作问题。我们在深化企业改革、修订完善员工持股制的时候,可以充分吸取他们的成功经验,使员工持股制能够在市场经济中稳定运转。

第五、由于我国的员工持股制是与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资本市场改革等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在职工持股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与操作办法上,一方面吸取国外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也应该从我国目前的实际出发,既在法律上有统一规范,又可以在具体的方式方法以及步骤途径上,对不同类型、不同性质和不同地区的企业分别对待,因地制宜,鼓励在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前提下多种创新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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