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权力的多样性分析_社会交换理论论文

媒介权力的多样性分析_社会交换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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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传播研究的历史上,“媒介权力”(media power)是各种问题产生的核心。虽然关于“媒介权力”的学说还没有形成逻辑严密的学说体系,但是当前的大众传播研究领域的核心问题,都趋近于围绕“媒介权力”来设定研究方向、对象和建构理论。在研究视角方面,主要是从新闻传播学与传播社会学的视角出发的。新闻传播学的视角一般从媒介入手研究权力,没有注意到权力本身的多种形态与结构,没有注意到从权力视角出发来研究“媒介权力”的另外一条路径。而传播社会学的视角:把媒介权力看作是整体权力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单一的将“媒介权力”界定为政治、经济权力的延伸部分,存在着视角单一,广度和深度还不够的状况。针对这种状况,有必要从多个角度对“媒介权力”加以分析,才能更好了解其本质。

一、从“权力”本身认识媒介权力

在一般的新闻传播理论中,“媒介权力”作为描述和分析媒介社会功能的一种术语频繁地被人们使用。媒介被看作有可能和有能力对个人或社会进行影响、操纵、支配的一种权力力量而存在,权力因素活跃于人与媒介无法回避的联系之中。然而,这种传统的传播理论里有一种不言自明的先验理论假设:权力被不言自明的界定为在政治、经济、社会领域以及意识形态领域控制他人的能力。这种权力的界定并没有建立在权力本身特有的概念体系上,而是直接的不假思索的移用了在政治学和社会学中对于权力界定的一部分内容,实际的权力理论体系远比这种假设所界定的概念复杂。这种假设对于权力的界定,既没有对这种概念进行科学性的审查,也没有对于这原属别的学科的概念进行场域的审查——适用于政治、社会领域的概念是否可以不加审查和辨别地用于信息传播领域。

因此,在传统的传播学理论当中,我们可以发现“权力”本身被忽视了,这种不假思索的借用,不加审查的将一般意义上的“权力”概念作为理论的假设的前提,从法兰克福学派到美国的阿特休尔,普遍存在着这样的误用。因此这些理论的探讨,对于“权力”的界定,就是始终摆脱不了效果论,影响论的阴影。“媒介权力”的实施对象就始终离不开一般的受众,因此,对于媒介权力的研究始终在一般的领域内,针对控制与被控制,剥夺与被剥夺之间来展开,和其他权力形态的研究相比,“媒介权力”的研究范围被大大的缩小了,“媒介权力”往往也只呈现出一种形态了,这实际上是受到了对“权力”概念的界定过于狭隘的影响。这样,对于媒介权力的研究就会陷入到一个陷阱中去,以“影响”、“效果”代替了“权力”,使得“媒介权力”的研究,还未开始就陷入到单一的体系中去,遗漏掉众多不同的研究视角下、不同概念体系下“权力”的多种形态,因此,“媒介权力”研究本身从理论史的开始阶段,就进入到了效果决定“权力”的阶段。

但正如卢克斯所言:“我们日常不假思索地判断和比较权力时,通常知道自己的意思是什么,相互理解上也没什么困难,然而一旦企图为该问题提供一种单一的一般性答案,却总是归于失败,而且似乎注定要失败”。但是,对于“媒介权力”的权力而言,如果没有这种可能从开始就会“失败”的工作,同时又没有对“媒介权力”的本质界定做出一般性的科学回答,那么,最终将永远无法清晰地描绘出“媒介权力”的真相。这种矛盾其实在研究“权力”的众多学科诸如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中普遍存在着。尽管存在这样的困境,但是这绝不是可以忽视权力的理由,因为如果仅仅因难以描绘,就故意放弃权力自身的研究,则意味着“媒介权力”研究陷入到简单化、单一化的泥潭,在这样的“媒介权力”里,是“找不到”权力的。

二、从权力的多样性认识“媒介权力”

在权力研究的历史上,权力的复杂性不断被挖掘出来。“权力是一种属性还是一种关系?是潜在的可能还是实际的表现?是一种能力还是能力的运用?它被什么人或什么东西占有或运用?其运用是对谁或针对什么?它是一种可传递的的关系还是不可传递的关系,是绝对的关系还是并非绝对的关系?权力是单一的还是多种多样的?”

然而,如此多的疑问在媒介权力的研究中却被忽视了,如果我们以这些疑问作为研究的开始,可以看到以往“媒介权力”的研究只是将“媒介权力”当作只有一种权力形态的权力,没有注意到权力具有多种不同的形态,以往的研究是以偏概全的,是将单一的支配性的权力当作“媒介权力”的本质的,实质上,“媒介权力”的表现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就研究的历史来看,至少有以下几个“权力”的形态在“媒介权力”研究中被忽视了。

1.集体性的权力

帕森斯论证说,权力可以是一种有助于AB双方都实现其各自目标的手段,从社会这个层次上,权力可被视为实现集体目标的普遍手段,而不是满足有限的局部利益的特殊手段。原有的媒介权力单一的支配性定义包含了冲突和对抗的假设,A 克服了B的反对,意味着B为了A的利益而牺牲了自己的利益, 但这忽略了权力关系可以是一种互动关系的可能性,帕森斯把权力的聚集看作组织一个大型而复杂的社会的必要条件。权力的集中缘于广泛的社会妥协和共识。这一点可以看作是对于支配性定义的超越。

而在“媒介权力”的研究历史上,这一妥协性的视角和特性普遍被忽视了,“媒介权力”往往被忽视了其对于整体利益满足的可能性,只被当作了某一阶层、每一集团利益的代言人,无论是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还是麦克卢汉的理论评判,都只是将“媒介权力”看作是社会结构里,一个阶层对于另外阶层统治的工具,没有看到媒介权力本身因广泛的共识所形成的实现集体利益目标的特性。

2.资源性权力

在马克思看来,人类历史就是一种围绕物质资源的斗争。物质资源与权力获得之间是一种循环式的关系:一个人拥有的物质资源越多,他就越能控制他人;而他越能控制他人,所能获得的物质资源也就越多。这似乎是一种定义明确的关系:对稀缺物质资源的垄断能够促使那些需要而没有这些资源的人们服从;并且,这还意味着,权力的影响和权力的斗争围绕稀缺资源展开。

对于“媒介权力”而言,美国早期的几位代表人物李普曼等人普遍意识到了“媒介权力”本身在功能上的重大影响,却对进一步发掘导致这些重大影响的背后关系的隐秘因素缺乏兴趣。在交换关系的过程中,媒介究竟拥有什么样的可以交换的资源,这种资源对于他人而言又是稀缺性的,因此产生了交换的可能性。因他人对于这一资源有着需要,并且对方没有对等的、同时又是媒介所需要的、对于媒介而言也是稀缺性的资源,所以这种交换产生了媒介的“权力”。传统的理论缺乏这种机制的细致阐述。

3.合法性权力

传统的媒介权力研究看到了媒介对于“宣传”、“劝服”等功效的作用,但没有注意到这种效果产生的内在机制与强制的不同。这种机制一般表现为:(它是这样)一种情景,统治者或统治者们在其中所表现出来的意志(即命令)应该会影响其他人的行为,并且事实上也的确是以这样一种方式影响了被统治者,使他们在与社会相关范围内的行为表现如同已将命令的内容奉为圭臬,而又能完全符合行为本身的目的。被统治者可能出于种种动机而接受并认同命令,比如职责感、害怕、习惯、个人好处、对统治者价值观念的忠诚,或对团结的情感性或观念性动机。这种“权力”的本质不是强制、是服从。

因此“媒介权力”的研究从开始阶段缺乏对于这种服从性的“合法性的权力”研究,而将强制性的权力与合法性的权力混为一谈。

4.弥漫性的权力

在法国社会学家福柯的视野中,权力散布于整个社会,其效果绵延不绝。其认为:不要认为权力体现了一个个体对他人,或者一个群体或阶级对其他群体或阶级所施加的支配,外表浑然一体,内里同质均一……在分析权力时,必须把它当作某种循环流动的东西,或者更准确地说,当作某种仅以链状形式发挥作用的东西。它从不会单单积聚在什么地方,从不掌握在哪一个人的手中,从不会像一种商品或一份财富那样被占用。权力通过一种网状组织被使用和实施。个体不仅仅只在权力网络的经纬间循环流动;他们总是处于同时经受这一权力和运用这一权力的位置……换句话说,个人是权力的载体,而非其作用点。权力是对各种可能行动产生影响的行动的总体结构,这种结构本身是无所不在的、不被觉察的,他的形成在于文化上普遍被使用的监视技术与纪律,涉及到的广大区域的自愿的、普遍的服从。同时这种权力还有着一种特征,不仅仅涉及到禁锢,还涉及到激励、鼓励诉求,因此它实际上是禁锢与鼓励并存的,不能将这种权力简简单单的视作压制性的,他并不存在哪一个人的手中,也不依赖于拥有什么样的资源,在于这种权力本身就是先在的结构。

在弥漫性的权力视角之下,“媒介权力”是否能够成为一种权力形态,关键是看到在新的媒介技术条件下,媒介本身是否已经作为一种社会网络结构成为社会资源的载体,无论是资源收集还是资源的分配,媒介是否已经成为作用的中心,是否已经成为社会运行的前提条件,无论是政治、经济、文化上的诉求都要借助于媒介来实现,还是媒介本身已经异化了政治、经济、文化使其听命于因媒介而形成的新的权力形态。

就传播学研究“媒介权力”的历史来看,这种研究本身忽视了“权力”的复杂性,忽视了因权力形态本身的复杂性,而导致的“媒介权力”的复杂性,他们只注意到了媒介作为一种社会因素,进入到社会结构中去的时候,所引发的一系列的变化、影响、作用,不假思索将单一的“权力”概念,作为自身研究的前提性因素,对于合法性权力、集体性权力、资源性权力、弥漫性权力等多种权力形态在媒介上的表现是视而不见的、或是语焉不详的,这样,在传播学史上的“媒介权力”研究就呈现出忽视“权力”本身的特殊现象。

三、从“信息”的角度认识媒介权力

传统的“媒介权力”研究往往忽视了“媒介权力”的载体——媒介,只是不顾现实的将政治权力、经济权力的“权力”直接加以应用,造成了概念的误用,而媒介究竟是什么呢?麦克卢汉对媒介曾经做过经典的论述——媒介即信息,这样的论断说明了媒介是信息流动所构成的结构性因素,其权力状态最终是由信息所决定的。因此,要想更好的认识“媒介权力”就必须对信息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权力总是涉及到至少两方的利益,权力的控制方与实施权力的对象。以媒介技术为背景的“媒介权力”分析,是不能够离开媒介技术对于这两方影响的分析的,就上述四种被“媒介权力”研究所忽视的权力形态而言,他们的共同点就是指出了信息或者知识的占有的不同所导致的媒介权力的不同。因为无论是集体性权力、还是弥漫性权力,最终的拥有在于其是否拥有了信息和怎样拥有信息。集体性权力意味着信息是被共享的,资源性权力则意味着信息是多方控制的,合法性权力意味着控制方与权力的实施对象对于信息的理解是一致的,弥漫性权力则意味着信息是在通过媒介在社会网络中流动且不可能被控制的。基于此,必须对于信息的占有状态的不同做出精确的描绘。

首先,必须弄清媒介权力与信息之间的微观机制。媒介总是在提供知识或者信息,当行动者互相发现对方拥有自己所需的社会资源——信息,而又确信对方愿意提供这种资源时,他们之间就产生了相互吸引进而进行交换的可能性。那些拥有相对丰富的社会资源,或者拥有为其他成员所需的稀有资源的人在群体中获得了较高的交换地位,他们能满足多数人的需要,因此能从多数人那里获得回报。他们作为为数不多的资源提供者而拥有众多的回报来源,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交换对象。而与他们形成对照的其他成员只得屈居于较低的交换地位,对自己的交换对象没有选择余地。资源地位的不平衡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下述情形:资源地位较低的人发现用依从换来的好处大于拒绝交换所带来的损失,而资源地位较高的人也认为自己提供的资源与换取的依从至少是价值相当的,这样,信息缺乏者通过交出自身的“依从”或者“服从”,来换信息所包含的“知识、确定性、灵魂的安宁”等等要素,满足自身对于物质与精神的需求。这样,不对等的信息占有状态,就有可能形成这种“媒介权力”的特殊结构。

其次,要考察“媒介权力”多种形态的实现条件,必须重新建立媒介权力的信息考察维度。一般可以从四个不同的角度来阐释这种信息的占有不同所导致的媒介权力形态的不同。这四种不同的维度不是凭空捏造的,他们是决定信息的占有状态的决定因素,通过决定不同的占有状态进而决定不同的媒介权力形态。对于权力的“双方”——实施者与实施对象来说,这四个维度上的不同表现为:在速度上,因为传播速度上的快慢与先后所导致的信息占有的差异;在可计算性上,因为不同的传播媒介所导致的权力“双方”对于各自行为与空间、时间的理性与计算的不同,直接导致权力状态的不同;在获取真实信息的成本上,因为对于技术的占有不同而导致的对于信息获取中所付出的成本不同;在获取信息的路径上,因为不同传播时代里的传播形式而导致的在路径上对与信息传播的控制不同,因此掌握信息这种现代性社会资源的可能性也就不同,这也就意味着每个人获取信息是否要依赖于他人,这种传播路径的实质是权力生成的依赖性的具体表现。

信息传播速度的快慢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媒介权力形态。知晓信息是有前后顺序的,如果信息本身在媒介中的传播速度快至足以消灭这种前后的顺序,则意味着可以忽略掉这种顺序的差异所导致的权力形态的差异。这就意味着速度可以足以让“前后”变得毫无意义,媒介在一般的国家权力的控制下,信息传播的速度总是被人为控制住了,不足以消灭这种差异性,因此,掌握信息的人就可以利用这种差异性,通过控制信息的解释权而获得一种支配性的权力。反之,如果这种前后的差异性被速度所消灭,那么则意味着有这样一种媒介的速度被大众所影响或者控制,它形成的则是集体性和合法性的媒介权力形态。

在可计算性上,也就是对于信息处理的可能性上,信息是不是成为可计算的、可预知的合理性的东西,并且这种对于信息处理权与解释权是不是被某一个特定阶层掌握,对于形成不同权力形态起着不同的作用。如果信息成为了计算性的事物,则意味着信息对于逻辑性与线性的强调,信息的解释就不需要借助于某一个特定的具有某种超自然力的“物”、“神”、“人”来谋取一种信息的合法性了,而必然成为一种规律性的、统一的、标准化的解释。这样一种统一是形成合法性权力的基础,其实质是信息背后的文化价值观念,被大多数人所认同和共享的表现。如果这种统一来自于人们对于多个阶层,则意味可能形成高层次的弥漫性的“媒介权力”。

在获取真实信息的成本上,也就是在获取信息的技术掌握上,一旦一种信息获取技术成为一种非垄断性的资源,那么,对于大众和一般的精英阶层而言,就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利用媒介,发表自身的言论得到未曾经过加工过的信息图像,那么对于那些想利用媒介进行政治意图宣传、消费欲望塑造的精英而言,无疑在话语权上剥夺了他们的先赋性的权力,他们也不可能成为“媒介权力”的拥有者。这样的技术直接决定了不同的个体获取真实信息的成本,如果没有有效的获取真实信息的途径,以及对于媒介传播信息的真实信息的辨别的有效方法,那么仍然会对信息的拥有者产生依赖性,付出自身的服从,导致“强力”形态的“媒介权力”的生成。

在获取信息的传播路径上,也就是是否有一种媒介技术可能成为人们自由的获取信息、传播信息、发布信息、甚至是制造信息的手段。因为不同传播时代里的传播形式而导致的在路径上对于信息传播的控制不同,因此掌握信息这种现代性社会资源的可能性也就不同,这也就意味着每个人获取信息是否要依赖于他人,这种路径实质是权力生成的依赖性的具体表现。这样的条件是基础性的条件,如果能够有效地控制传播信息的途径,则意味着掌握了媒介信息在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需要的实现可能,经济权力激励人们的购买欲望和创造新的市场需求的可能。这时控制了媒介信息的传播渠道,就可以在现代体系中控制整个国家的权力体系,继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这样,媒介权力就成为一种可以决定其他权力形态的根本性权力,这样的媒介权力本质上属于弥漫性的、无所不在、具有先在性特点的权力形态。

通过权力的视角对媒介权力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媒介权力是一种多形态权力形态,是一定形式的支配性权力和国家的整体权力体系中的一环,每一种“媒介权力”都有其实现的现实条件,不能简单将“媒介权力”毫无审查地界定为一种影响力或者支配力,因为这种媒介权力一方面只是媒介权力的一个层次上的表现,正是以往的“媒介权力”研究存在着忽视权力自身、忽视权力的多样性、忽视权力的决定因素这三大局限性,将单一形态的“媒介权力”看作是媒介权力的全部,过分注重了经验世界的表象,忽视了表象之内的众多权力不同的类型,只是将“权力”的一种形态以“劝服、宣传、影响”等字眼表达出来,最终陷入“媒介权力”不研究权力的泥潭。因此在对“媒介权力”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应该反其道而行之,不再以媒介的社会影响与功能为研究视角,而是以“权力”的不同形态作为研究的主要视角,以权力的自身逼近“媒介权力”的研究,才能真正还原因研究的视角不同而被隐藏的“媒介权力”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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