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们”的位置:从句法-韵律的界面谈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句法论文,韵律论文,界面论文,位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基本现象
在现代汉语里,[N+们]的用法极为特别:它出现在不同的句法位置上就造成不同的合法表现。最常见的就是动词前后的差别。譬如:
(1)
a.兵士们对阿Q很敬重。
b.阿Q对兵士们很敬重。
(2)
a.兵士们很敬重阿Q。
b.*阿Q很敬重兵士们。
(1)和(2)中的例子说明,[N+们]在动词前没有问题,到动词后则不可接受。由此可见,[N+们]一般不能充当宾语。这的确是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就句法而言,[N+们]这个名词性成分,照理出现在所有名词可以出现的地方都应该是合法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它在宾语这个名词的合法位置上遭到排斥。是不是[N+们]从来就不能作宾语呢?情况并不如此简单。下面的事实表明,[N+们]并非不可作宾语。例如:
(3)
a.阿Q雇过长工。
b.*阿Q雇过长工们。
c.阿Q雇过长工们两年。
从(3c)的例子里我们看到,“长工们”仍在动词后面的宾语位置上,但是句子却是合法的。这说明造成[N+们]不合法的原因并非“动后后面的宾语位置”。是什么原因使得[N+们]忽而合法,忽而又非法了呢?在现代汉语研究中,这至今仍是一个谜。这个谜不仅表现在上述现象的困惑上,下面的事实更增加了它的复杂性。
(4)
a.当阿Q决定开除长工,我就会辞职。
b.*当阿Q决定开除长工们,我就会辞职。
c.当阿Q决定开除长工们的时候,我就会辞职。
为什么“长工们”不能说(4b),但加上了“的时候”就合法了呢(4c)?如果说(1)-(3)的例子告诉我们:[N+们]不能出现在句子的末尾,那么(4)中的例子又表明:[N+们]连分句的句尾也不能待。换言之,[N+们]不能直接出现在停顿的前面。一个名词性成分的合法性怎么会和“停顿与否”发生关系呢?这显然不是句法所能圆解的现象。事实上,[N+们]合法的复杂性还不止如此。请看:
(5)
a.阿Q这两年雇了长工。
b.*阿Q这两年雇了长工们。
(6)
a.阿Q是雇了长工,不然根本没人帮忙田里的事。
b.阿Q是雇了长工们,不然根本没人帮忙田里的事。
我们知道,“是”经常用来表达汉语中的焦点。(5b)和(6b)之间的对立说明:一个非法的[N+们]句子,一旦加入适当的焦点成分或进入适当的焦点结构(focus structure),就变得合法而可接受了。这又造成了[N+们]用法在焦点结构与非焦点结构上的差别。问题仍不止于此,成词与不成词的差别,同样可以带来[N+们]合法与否的结果。比较:
(7)
a.阿Q很疼孩子们。
b.*阿Q很疼小孩们。
(8)
a.阿Q很疼孙子们。
b.阿Q很疼儿孙们。
(9)
a.阿Q很尊重你们。
b.阿Q很尊重我们。
c.阿Q很尊重他们。
在上述例句中,“孩子们”可以但“小孩们”不行,“孙子们”可以但“儿孙们”不行。为什么?(9)中的例子给我们一个启示:“我们、你们、他们”都可以看作独立的词,因此“孩子们”和“小孩们”的不同,以及“孙子们”与“儿孙们”的差别也可以看作前者是词化的形式,所以可以说;而后者是[N+们]的词组,所以不能说。这样一来,能否成词也成了区别[N+们]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现代汉语中的这个表复数的“们”字,看似简单而实则复杂。概括它的合法性不仅要顾及动词的前后,还要考虑句子的首尾;不仅要牵涉停顿的位置,还要涉及焦点的有无,甚至连成词与否的因素也在其中发挥作用。什么原因使得这个复数词缀的合法性如此复杂,牵涉到如此诸多毫不相干的因素呢?下面我们就试从“句法-韵律”的界面上来揭示其中的奥秘。
二 理论背景
为什么会形成上述“们”字在句中不同的合法情况呢?首先,我们认为,这不是一个单纯的句法问题,因为“们”所处的句法位置并无变化(如(3b)和(3c)中的“们”,均为宾语的复数),但其结果却大相径庭。因此,句法很难解释这种结构相同而结果不一的现象。这也不可能是语义的问题,因为,如(4)所示,语义上很难说明为什么在“当阿Q决定开除长工们*(的时候)…”句子里,“的时候”就不能省略的原因。注意:一般说来,“的时候”的有无不影响句子的合法性,如:“当他回到家里(的时候),发现…”,非常自然。如果既不是句法的原因,又不是语义的毛病,那么问题在哪儿呢?我们认为,“们”的分布及其所受的制约,从本质上说是一个韵律的问题,换言之,它是韵律制约句法,亦即韵律句法学(P-Syntax)的一种自然结果。必须指出,韵律句法学是韵律与句法的交界产物(所谓interface between prosody and syntax)。因此,离开句法,韵律则无从作用。下面我们将看到,本文的分析不仅阐发了“们”字的韵律属性,同时还揭示出“们”字韵律赖以存在的句法结构——所谓韵律依附于句法,句法又受制于韵律的相互关系。为清楚起见,先看韵律。
我们知道,韵律句法学是在核心重音(nuclear stress)的基本概念及其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根据目前的研究(Zubizarreta 1998,冯2000,Feng 2003),核心重音在不同的语言里采取不同的实现方法:英文取“成分控制法(C-command)”,德文用“动词选择法(verb-selection)”,而汉语则主“动词支配法”。此处我们采用一个略微简化过的版本(参Feng 2003,冯2000)。
汉语的核心重音法则:
给定两个句法节点C1与C2,若C1选择C2且两者具有姊妹关系,则C2获得较重的重音。这就是汉语里核心重音的指派规则(Nuclear Stress Rule),简言之,即:核心重音由中心语经姊妹关系(sisterhood)直接分派给它的论元(argument)。汉语重音指派的这种姊妹限制,对汉语的语法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其中最显著者就是:非论元者得不到重音。顺此再推则有“重音范域,只许论元”的规定。当然,“非重读成分只具徘徊于重音域外的资格”也就成了一种必然的结果。事实正是如此。请看(下面用底线表重音,斜体表轻声):
(10)
a.阿Q找到长工了。
b.*阿Q找到长工们了。
如(10a)所示,句末轻声助词“了”不会影响核心重音的分派。原因很简单:它不是论元。(10a)的合法性直接说明(10b)的非法非“了”字所致。那又是什么原因呢?再比较:
(2)
a.阿Q很敬重士兵。
b.*阿Q很敬重士兵们。
显然,(2b)的非法为“们”字所致。为什么呢?用以往一个简单的“[N+们]不能作宾语”的说法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因为仅(3c)、(4c)和(6b)中的例子就足以使这种说法不攻自破。我们认为,(2b)非法的原因就在于这个轻声音节的“们”,由于它无法独自负载核心重音,致使核心重音无法实现,造成韵律失调,句子读起来就非常拗口。一言以蔽之,(2b)违背的应该是韵律之法。
此一结论首先遇到的是(11)中的问题:
(11)
a.阿Q很疼堂生。
b.阿Q很疼学生。
c.*阿Q很疼学生们。
d.*阿Q很疼学生们。
为什么轻声音节如(11a)中“学生”的“生”就可以呢?换言之,(2b)里的“们”与(11a)中的“生”都是宾语最后的轻音节,为什么一个合法、一个非法呢?不难看出,“们”与“生”的句法性质迥然有别:轻声音节如(11a)中“学生”的“生”是复合词的一部分,因此不会产生韵律上的问题,因为核心重音是由整个复合词来承担的(如(11a)),亦即:“生”虽轻而“学”犹重,“学生”本为一体,故不碍核心重音的指派和实现。然而,若是宾语“学生”再加“们”,句子立刻拗口,无论“生”重读还是轻读(11c,11d),结果都一样。由此可见,“生”和“们”的性质决然不同。
那么(2b)的不好是因为“们”为词缀的原因吗?传统的词缀之说并非无据,但“们”的句法性质却未能因此而明,因为它的句法位置不明确。注意:句法不定则韵律难明。这就是我们前面所谓“无句法,韵律作用则无从谈起”的具体表现。那么“们”的句法性质是什么呢?从形式句法的角度来看,“们”并非词缀,而是一个拥有自己投影(projection)的功能词;我们姑且称这个投影为MenP(请参见Li1999)。更进一步来说,和“们”结合的名词其实是从它的结构补述语位置(COMP)前移到它的结构指示语位置(SPEC)之后才产生了“名词组+们”词序的,如下图所示:
为什么在这种结构里“们”字会影响到句子的合法性质呢?其实,“们”的出现并不绝对影响这个短语的合法性,关键看这个短语的结构是否和核心重音的指派发生冲突。前面说过,核心重音在汉语里必须由动词通过姊妹关系直接指派给动词的论元,因此“们”字短语只有在充当宾语的时候才与核心重音发生关系,才影响到句子的合法度;因为只有在充当宾语的时候才会被动词直接支配,才有能否接受核心重音的问题。如此一来,“们”字短语何以能“无忧无虑”地充当主语的谜案,也就真相大白了。
那么为什么“们”字短语不能接受重音呢?这与上述核心重音的中心语支配法和“们”字短语的内部结构紧密相关。在结构(12)中,MenP承袭了动词指派的重音,接下来就是短语内部的“工人”和“们”孰轻孰重的问题:“们”作为中心语,原本应该承袭动词的地位把重音分派给它的姊妹节点;然而此时“工人”已移到SPEC,而不在COMP位置,“们”只好自家承接核心重音。注意:指派重音的运作需待所有句法运作完成之后才能进行(参Feng 2003),而“工人”移位以后就不再是“们”的姊妹节点。这样一来,“工人”就永远拿不到核心重音,重音反而落到MenP的中心语,也就是轻声的“们”上,于是造成了韵律上的严重失调。因此,这样生成的句子自然也就无法接受。毫无疑问,根据我们的理论,不仅为什么“们”字短语在主语位置上能够自由出入的现象可以得到了很好的解释,同时为什么它在宾语位置上就受到排斥的表现也涣然冰释。事实上,如下文所示,“们”字短语并非不能充当宾语,但这是有条件的。根据这里的理论,其中的条件也可以在“韵律—句法”的交互作用中而得到合理的解释。
为说明上述问题,我们先看韵律句法学中的“隐形条件(Invisibility Condifion)”。
隐形条件(参Zubizarrenta 1998,Feng 2003):
在韵律规则的运作中,指代性成分(anaphofic elements,如代词、语迹等)均隐而不现。事实上,在句法和韵律的界面上,只有和韵律相关的信息才会被映射(map)到音韵的层面。换言之,在韵律的部门,我们所要保留的仍是Morris Halle所谓抽象的轻重关系(abstract prominence)。正因如此,原则上凡具指涉性(referentid)的词项,如专有、定指(definite)、殊指(specific)等名词性词组,都不会出现在韵律结构(prosodic structure)之上。对韵律来说,它们都是该部门运作中的隐形成分。根据这一理论,“们”字短语若以隐形的身份出现,那么它并非永远不能占据宾语的位置。进而推之,如果它出现在核心重音的范域之外,自然就更可往来无阻了。下文我们将看到,事实正是如此。这不但证明我们提出的“们字的分布为韵律控制”的分析和假设,同时也可以看出韵律句法在汉语研究中的功能和作用。
三 特指(specificity)与重音的互动
根据上文的隐形条件,我们知道,在韵律系统中,凡具指涉性(referentid)的词项,都不参与韵律的运作,因为它们是隐形成分,所以韵律规则根本“看不到”它们。根据这一理论,非特指(nonspecific)名词组则必须参与韵律的运作,它们必然会经过“句法-韵律”的界面而映射到韵律结构。譬如:
(13)
a.*他打过电话两次。
b.他打过两次电话。
(13a)中“打”的宾语“电话”是非特指,因此必须参与韵律的运作,亦即接收动词指派的核心重音。然而这样一来,“两次”居VP之内(参Huang 1994)而无重音,所以句子不能接受。(13b)则不同了,“两次电话”组成一个独立的句法单位(亦即名词词组),所以核心重音可以在这个名词组里实现,句子则自然顺口。根据这种分析,我们可以准确地预测到(14)中“长工们”的“们”必不合法:
(14)*阿Q雇过两年长工们。
(非特指)
原因和(2b)一样:核心词“们”剥夺了动词“雇”对名词“长工”的支配权,自然也就阻断了动词赋予“长工”的核心重音,使得轻音殿末的“们”来承载重音,导致了重音失调的现象,句子必然佶屈聱牙。然而,奇怪的是,本应不合法的(15a)却自然顺口,即使它的宾语带上了“们”:
(15)
a.阿Q打过他们两次。
b.*阿Q打过电话两次。
这两句话的结构完全一样,照理要么都合法、要么都不行。然而事实是:带“们”的宾语倒可以了。前面说过,(15b)不合法因为动词后面的两个成分造成了韵律的冲突。为什么(15a)中动词后的两个成分(“他们”和“两次”)就可以了呢?其实,这正是我们理论预测的结果,因为“他们”是代词,代词都是指涉性(referential)的词项,指涉性词项都是隐性成分,因此动词可以把核心重音指派给“两次”,因为它“看不到”隐形的词项。
依着同一条理路,我们还发现如果把非特指性名词组换成定指性的名词组,同样可以避免韵律失调的现象,比较:
(16)
a.*阿Q骂过长工们。
b.阿Q骂过那些长工们。
(17)
a,*阿Q打过长工们。
b.阿Q打过那些长工们。
(18)
a,*阿Q雇过长工们。
b.阿Q雇过那些长工们。我们在前面提过,定指名词组在“句法—音韵”的界面上并不具有实质的地位;换句话说,韵律的运作对定指名词组也是“视而不见”。如果核心重音根本不管这个定指名词组,那么其中有没有“们”自然也就和该句的合法性毫不相干了,这就是为什么(20b-c)合法的原因所在。
不难看出,特指与重音的关系不仅说明“们”字合法性的本质是韵律,同时也可以证明指涉成分在韵律运作中的隐形性。
四 句法结构与重音的互动
不仅词汇成分(referentiality)与重音有互动的作用,句法结构同样和重音产生互动的作用。我们从本节讨论的不同的状语子句、兼语句式、结果补语、描述补语以及动词重复几种结构可以清楚地看出结构重音的互动作用,以及“们”字句法的韵律性质。
4.1非独立子句的韵律特征
“们”字的合法分布不仅表现在它所存在的名词组的指涉性质上,同时也反映在它所存在的句法结构里。首先,如果它出现在句末不带停顿的状语子句中的时候,句子仍然自然顺口,而无拗口之感。譬如(方括号中为状语子句):
(19)
a.阿Q[一看到长工们]就生气。
b.阿Q[找到长工们]才会回来。
原因很简单,核心重音只能分派给动词的论元,状语不是动词的论元,自然没有承接核心重音的机会。然而,这还只是其合法的原因之一,最重要者,因为上述诸例每一整句均为一个韵律的整体单位,中间没有停顿,所以核心重音自然要落在句中的主要述语(main predicate)之上。这一分析还可以推展到传统所谓的“兼语”句式。请看:
(20)
a.阿Q派长工们去城里[打工]。
b.阿Q让长工们下地[干活]。
c.阿Q赶着长工们下地[干活]。
d.阿Q劝长工们回家[过节]。
e.阿Q逼着长工们[学习语言学]。
在这些句子里,核心重音一律落在最后一个的动词词组里。在一般的分析里,虽然动词如[派…]、[让…]、[赶…]、[劝…]、[逼…]等都可以看作全句的主要述语,但事实是:句中负载核心重音的是最后一个V′动词组(亦即[]里的宾语成分),因此“长工们”不是核心重音的目标。正因为“长工们”不负载重音,所以即使出现,句子也同样合法。不仅如此,从这里的重音分布看,句中的核心重音不可能是由其中的“派、让、赶、劝、逼”等第一动词来指派,因为如果是的话,那么根据动词支配法,其宾语(兼语)“长工们”必然重读而后面的成分就需一律轻读(重音范域内只允许一个重读成分)。但事实并非如此。这里的重音形式还暗示我们:句中的核心重音是最后动词指派的结果。这种分析不是不可能的。首先,助词“了”或“过”可以由最后的动词来承担:
(21)
a.阿Q派长工们去城里打-过工。
b.阿Q让长工们下地干-过活。
c.阿Q赶着长工们下地干-过活。
d.阿Q劝长工们回家过-过节。
e.阿Q逼着长工们学-过语言学。
最后动词可用来表示句子的体或态,说明该句的核心动词可以在最后。注意,并不是句中所有的动词都可以带助词。比较:
(22)
a.?阿Q派长工们到-过城里打工。
b.?阿Q让长工们下-过地干活。
c.*阿Q赶着长工们到-过城里干活。
d.*阿Q劝长工们回-过家过节。
e.*阿Q逼-过长工们学语言学。
由上可见,只有最后动词可以自由地携带助词。和最后动词对立的是:第一动词并非全能自由地携带助词。请看:
(23)
a.?阿Q派-过长工们到城里打工。
b.*阿Q让-过长工们下地干活。
c.*阿Q赶-过长工们到城里干活。
d.*阿Q逼-过长工们学语言学。
上述事实表明,最后动词完全可以充当句中的核心动词,因此由它们来指派核心重音也就不足为奇了。
从理论上看,最后动词指派重音也是预料中事。因为如果核心重音由动词经姊妹关系分派给论元,那么,兼语动词如“派、让、劝、逼”(尽管它们的句法结构并不一样)均无法指派重音,因为(无论在句法运作之前或之后)接受重音的论元都不是这些动词直接支配的姊妹成分。或许正是这一原因,才使得该结构中的最后的V′充当起指派重音的执行者。因为只有在最后的动词组里,接受重音的成分才直接为动词所支配。无论如何,因为(20)中的“长工们”不是核心重音的目标,所以才可以自由出现而不影响句子的合法性。在我们的理论框架中,“们”字短语所以能够自然而然地在非独立子句以及兼语式中出现的原因,均为理论所预测的自然结果。
4.2有停顿的状语子句
根据上面分析,一个逻辑推理的必然结果就是:如果状语子句独自构成一个独立的韵律单位;那么,“们”字短语的韵律限制便呈现出来。事实正是如此。比较:
(4)
a.当阿Q决定开除长工,我就会辞职。
b.*当阿Q决定开除长工们,我就会辞职。
c.当阿Q决定开除长工们的时候,我就会辞职。
(24)
a.如果阿Q开除了长工,那就完了。
b.*如果阿Q开除了长工们,那就完了。
c.要是阿Q开除了长工们的话,那就完了。
尽管核心重音不管附加成分(adjunct),但是,如果附加成分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句子(=子句),那么它必然也是一个[句法+韵律]的独立单位。如果这个附加子句是一个独立的句法-韵律单位的话,那么,句法-韵律对“们”字短语的限制就不可避免地表现出来,因为它自成一个(次核心重音的)韵律单位。上述事实正好证实了这一点:(4b)与(24b)均不合法。然而有趣的是,如果在这个状语子句的后面加上一个相应的中心语名词(head nonn),如(4c)的“的时候”和(24c)的“的话”,那么不好的句子就变得可以接受,不上口的话就变得文从字顺了。为什么呢?我们认为,这是因为重音是由中心词名词来承担的缘故。
我们知道,名词短语(或名词组)的重音在后。早在1975年,Liberman就已提出:英语复合词及词组的韵律,在结构上有显著的差异,复合名词的重音在前,而名词组的重音则在后,比较:
(25)black bird
一种黑鸟
black bird
黑色的鸟
(26)black board 黑板
black board 黑色的板子
我们认为,这种词语的重音分界,不仅正和上述由“时候”、“话”等中心语来承接重音的说法暗合无间,同时也再一次确认了句法与词法在韵律上的分野。从这个意义上来讲,Duanmu(2000)所说的“辅重现象”(nonhead stress)如果成立也只限于词法,而与句法无关。
根据名词词组右重的一般规则,“当/要是…的时候/话”里的中心名词(“的时候”和“的话”)必然是重音的所在。这样一来,镶嵌在名词词组里的核心重音必须要让位给该词组里的中心名词的重音,因为它不再自成一个韵律单位了。显然,核心重音被中心名词所取代,它自成单位时的韵律缺欠也即随之而“淹没不显”,其道理和(14)、(15)中“们”字短语的合法性如出一辙。(4c)和(21c)所以合法的原因也在于此。
4.3补语及动词重复
从上面的分析里我们看到,只要“们”字所在的VP不自成单位,它就可以造成合法的句子,无论是镶嵌在名词中心词的短语里,还是生成在主要谓语的前边。如果就它出现的表层结构而言,我们也可以这样说,只要“们”字不殿后压尾(无论主句还是分句),它阻拒核心重音的功能就表现不出来。因此,凡是可以保证这一点的句法结构,一般都能造成合法的“们”字短语,因为避开“殿尾”就等于避开了该句核心重音的指派范域。事实正是如此,请看:
(27)
a.阿Q把长工骂得抬不起头来。
b.阿Q把长工们骂得抬不起头来。
(28)
a.阿Q骂得长工抬不起头来。
b.阿Q骂得长工们抬不起头来。
(29)
a.阿Q骂长工骂得有点过头了。
b.阿Q骂长工们骂得有点过头了。
上述事实表明:“们”字句不仅在结果补语和描述补语的前面可以合法出没,就是动词重复的结构里也能够“自由往来”。什么原因使得这个“动辄见尤”的复数形式在主要动词前就如此自由呢?不从韵律上看,不从韵律-句法的互动关系上来分析,便得不到合适的解答。相对地,若依据我们韵律句法学的分析,这个现象则属意料中事:前面句子中的“长工们”都不在主要动词的姊妹位置,因此不会承接核心重音。一言以蔽之,只要“们”字短语不殿尾,“们”字阻拒核心重音的作用也就无从发挥。
五 焦点与重音的互动
韵律句法学不仅以核心重音及其与句法词法的结构关系为其对象和枢纽,同时还与其他的和语音句法发生关系的现象有着密切的联系。最显著者就是语言使用中的焦点和重音。我们知道,汉语中凡是焦点的地方一般都要重读,这就是所谓的“焦点—重音对应律”。正是由于“焦点-重音”的对应律,在词汇或结构焦点的语境中,核心重音就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换言之,核心重音在焦点结构中一般都要让位给焦点重音。这不难理解,因为如果核心重音拒不让步的话,那么语言中也就无所谓焦点重音了。有趣的是,如果在焦点重音的控制下核心重音必须隐退而不复表现的话,那么由核心重音带来的非法表现也会自然而然地随之而去。事实如何呢?请拿(5a,b)和(30)比较:
(5)
a.阿Q打过长工。
b.*阿Q打过长工们。
(30)
a.阿Q是打过长工,可是没出事。
b.阿Q是打过长工们,可是没出事。
显然,(30b)可说而(5b)不行。为什么呢?根据焦点与重音的互动作用,(30b)中的核心重音因分裂句(cleft)焦点的作用而不复生效,全句的重音落在“是”上,致使核心重音无法实现。因其无法实现,也就免去了如(5b)中韵律失调的不法后果。显而易见,现实的存在和理论的预测契如合符。
对比焦点(contrastive focus)结构则更进一步证实了我们的分析(“只”和“是”的焦点作用请见蔡(1994)):只要是焦点所在,不管是动词后的宾语,如(31b),还是动词前的宾语,如(32b),触法的“们”字都有挽救的希望:
(31)
a.阿Q只骂过老师,可没打过老师。
b.阿Q只骂过老师们,可没打过老师们。
(32)
a.阿Q,老师是骂过的,可学生没骂过。
b.阿Q,老师们是骂过,可学生们没骂过。
由此可见,焦点所以能够挽救韵律失调的不法现象,正在于它凌驾于核心重音之上并取而代之的结果。
六 构词与重音的互动
在韵律和句法交界的分析上,我们还必须区分词与语的不同,否则鱼目混珠,也就无所谓分析和规律了。譬如,“孩子们”与“孙儿们”绝不能混同于“小孩们”和“儿孙们”。请看:
(7)
a.阿Q很疼孩子们。
b.阿Q很疼孩儿们。
c.*阿Q很疼小孩们。
(8)
a.阿Q很疼孙子们。
b.阿Q很疼孙儿们。
c.*阿Q很疼儿孙们。
“孩子们”与“孙儿们”在核心重音位置并未造成韵律失调的现象。为什么呢?我们认为此处的“们”应该分析成为“孩子”、“孙儿”等衍生词(defivational word)的一部分;同样的情况在复合词如“小孩们”上面是不会发生的,这有(7c)和(8c)为证。这个道理也在代词的复数型上得到进一步的印证:
(9)
a.阿Q很尊重你们。
b.阿Q很尊重我们。
c.阿Q很尊重他们。
更有趣的是,焦点的配置也会减轻因构词失败造成的韵律失调现象。兹有(33b)与(34a,b)的对比为证:
(33)
a.阿Q负责这个工作。
b.*阿Q负责任这个工作。
(34)
a.?是阿Q负责任这个工作的,跟长工们无关。
b.?阿Q!你只负责任这项工作,不是那项工作!!
我们知道,只有双音节标准韵律词的VO形式可以成词,因此“负责这个工作”可说,但“*负责任这个工作”则只能排斥在合法的范围之外(参冯2002)。然而,焦点重音可以减轻因韵律失调而造成的构词失败的现象。这不仅说明焦点重音在韵律句法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说明成词与否在韵律句法上的不同反应。
七 结语
在现代汉语研究中,[N+们]的分布及其合法性一直就是语言学家长期关注而未尽其解的一大难题。从表面上看,动词的前后似乎可以看作其合法与否的区别,但仔细观察就发现,停顿或许才是其可用与否的界线。然而,二者又均未尽善:在焦点词汇或焦点结构的参与下,非法的“们”字短语居然可以变得合法,不能说的句子也变得可以接受。更有甚者,[N+们]成不成词也成了其合法与否的一个标准。这些不同的区别、标准与界线,虽曰事实,但各自独立,殊难统一;于是造成一个长期困扰汉语研究的难解之谜。原因何在?如何发覆?我们认为,单从句法或语义的角度来解释,很难一以贯之,得其真谛。反之,若从语言界面的相互作用上入手,亦即从韵律—句法的协和与冲突上来解释,则可怡然顺,涣然冰释。这就是本文所欲阐明的第一点:语言现象往往是多重界面交互作用的结果。“解铃还从系铃寻”,不从“结秘”的缘由上着眼,则难有豁然而解的可喜结果。就“们”字短语而言,不从界面的相互作用上着眼,很难发掘它的所以然。
其次,本文的研究还表明:了解界面间的相互作用,必须首先把握每一层面的独立特性和结构。韵律句法学的本旨就在于:没有句法(结构)就没有韵律(效应)。换言之,韵律所以能够制约句法就在于它对句法的依赖。正因如此,如果句法结构不明确或不清楚,那么韵律的作用就无从揭示,无法发现。就“们”而言,如果只按传统的分析把它当作一个名词的词缀,那么它的是非就跟核心重音毫不相干;即使根据感觉而强说韵律的作用,也只能捕风捉影,莫衷一是。然而,根据最新的研究,“们”在结构上具有功能核心词的句法作用。有了这样的句法结构和功能,它才可以在核心重音的范域里与重音指派的运作发生关系,造成韵律上的严重失调,导致句子的非法结果。由此可见,没有“们”字这种功能核心词的句法结构,它为韵律制约的表现也便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文的研究为“韵律何以依赖于句法”以及“句法如何受制于韵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释例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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