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官吏管理_秦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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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汉官僚制度行政管理体制中,各级行政机构是由中央直接除授的官行使职权,而大量日常事务是由各级行政长官自行辟除的吏来完成的。吏是各级行政机构发挥其政府职能的重要因素之一,吏也是各级官府行政运作须臾不能离开的重要助手。但是学界对秦汉官僚制度中吏的研究十分薄弱〔1〕,因此本文拟从吏的渊源、吏的选用与仕进、 吏与官僚行政运作等诸方面来探讨秦汉吏的问题。

一、吏的起源及秦汉吏的范围

吏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周贵族政治下的行政管理。《周礼·天官·冢宰》云:“以八则治都鄙,一曰祭祀,以驭其神。二曰法则,以驭其官。三曰废置,以驭其吏。”贾疏云:“法则谓官之制度”,“废置”则“谓有罪则废退之,有贤则置而赞之”。西周贵族政治是以世卿世禄的世官制为主导地位,这种可以废置的“吏”,显然是不同于官的低级行政事务人员,因此《周礼》将“官”与“吏”对举,并且治官与治吏方法不同。《周礼·地官·遂大夫》:“三岁,大比,则帅其吏而兴亡民,明其有功者,属其地治者”,“兴亡民”非如郑注所云“举民贤者、能者”,而是“以岁时稽其夫家之众寡,六畜田野,辨其可任者”,这是由遂大夫帅其吏而完成的。俞正燮《癸巳类稿》卷三《乡兴贤能论》云:“上士、中士、下士、府、史、胥、徒,取诸乡兴贤能,大夫以上皆世族,不在选举也”,则上、中、下士不属世官,他们与《周礼》六官中的府、史、胥、徒一样,属于贵族政治下“吏”的范畴。在贵族政治下决定官与吏区别的基本标准是宗法血缘关系,才能因素不占主导地位,但从渊源而论,他们是后世吏的渊源所在。战国时代,官僚制开始取代世卿世禄的贵族制。官僚制以高度的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为基本特征,但官僚制下各级行政机构运作并不能仅仅依靠君主设立的官长,也需要大量的低级行政人员来从事各项具体事务,这些人属于吏,而不是官。《韩非子·八奸》:“以吏偷官而外交”,又《八经》云:“县令约其辟吏。”《战国策·赵策》:“万户之都封太守,千户封县令,诸吏皆益爵三级。”这些都是与官相对而言的吏。有官就必然有吏,这是与行政管理运作需要分不开的。秦汉也必沿袭下来。

但是世官世禄制度废弛后,由于君主专制的确立,相对于君,各级官也都可称为吏。如秦始皇下令“以吏为师”,显系包括各级官在内的。秦简《为吏之道》也将官包括在内。秦汉丞、尉称为“长吏”〔2),郡守称为“主郡吏”〔3〕,郡尉称为“郡吏”〔4〕,九卿称为“大吏”〔5〕,《后汉书·贾复传》:“帝方以吏事责三公”, 可见三公亦可称吏。因此从语义学上,从战国至秦汉,吏的涵盖面皆可包括官。但我们不能仅以此就认为秦汉官吏不分,吏都是官,官也都是吏,这既与行政运作的基本形式不符,也与秦汉实际制度不符。因此,我们试从秦汉制度和历史实际来寻求官与吏的区别。

以官秩划分。秦汉官吏以爵和石来表示等级,但爵是一种皇权赋予身份性的表现,并且官爵关系在秦代就已逐渐分离,因此爵级和官秩性质不同,不能用作划分官与吏区别的标准。秦汉以“石”来表示官秩等级的制度可追溯到官僚制产生的初期〔6〕, 但秦汉官秩自万石至斗食约20个等级,哪一等级为官和吏的区别标志呢?《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根据这个说法,似乎六百石以上才是官,六百石以下的“长吏”、“少吏”皆为吏,朱绍侯先生即从此说〔7〕。但是,这将全部县长和县丞、 尉排除在官的范畴之外,并不合适。《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曰:“大县丞、左右尉,所谓命卿三人。小县一尉一丞,命卿二人”。“命卿”取之古义,系西周之制,但反映县丞、尉皆由君主直接任命,自然是官而不是吏。特别是县长官秩虽在六百石之下,但综揽一县军政,不能划归于吏。从秦汉实际看,以官秩二百石作为划分官与吏的标准较确切。其一,官秩在二百石以上由君主(或中央)任命。《后汉书·百官志》本注云:“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后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辟除之吏通为百石,并不需中央任命,汉简中有明证。而汉简反映二百石以上官缺时,地方政府只能令人兼行,而不能调补、除授,而二百石以下则可由地方政府直接任命〔8〕。其二,二百石以上有印绶。 《汉书·百官公卿表》:“比二百石以上,皆铜印黄绶”。师古曰:“《汉旧仪》云:六百石、四百石至二百石以上皆铜印鼻钮,文曰印,……而刻文云某官之印。”二百石以上的官印称为“通官印”,《汉旧仪》云:“皇太子,黄金印,龟钮,印文曰章,下至二百石,皆为通官印。”〔9〕通官印具有法律效力, 《后汉书·鲍昱传》载鲍昱云:“臣闻故事,通官文书不著姓,又当司徒露布”,“通关文书”,即指以通官印所封之文书。二百石以下有所谓“半通”、“半章”印,似不可用作通官文书。其三,从礼仪看,汉代官吏出行,皆有导引仪仗,汉画像砖已有明证〔10〕,《后汉书·舆服志》云:“车前伍伯(即导引),公八人,中二千石、二千石、六百石皆四人,自四百石以下至二百石皆二人”,则二百石为拥有出行仪仗的最低官秩,低于二百石者不在官长之列,亦无出行仪仗。其四,汉代卖官亦可提供傍证。灵帝开鸿都门“榜卖官爵,公卿州郡下至黄绶各有差”〔11〕。“黄绶”即二百石,为官的最低级,低于二百石政府无法出卖,也无人买。

从权力来源看。许慎《说文》云“官,吏事君也”,吏“治人者也”。所谓“事君”和“治人”表示官和吏的职能、性质不同。官的权力来源于君主,代表君主行使权力,而吏只是具体职事人员。《礼记·王制》孔颖达疏:“官者,管也,以管领为名”,又云“其诸侯以下,及三公至士,总而言之,皆谓之官”。《周礼·春官·大宗伯》“六命赐官”郑注云“使得自置其臣,治家邑如诸侯”。汉唐人注经,往往以他们所处时代的制度来比附,值得注意。他们对“官”的看法是:权力来源于君主,管理一方政务,并可自辟其掾属(“自置其臣”),这正与我们前云官秩在二百石以上的官职相合。秦汉县丞、尉在四百石至二百石之间,他们受权于君主,协助县令长管理一方事务,他们亦可自辟吏,《汉官旧仪》云“更令吏曰令史,丞吏曰丞史,尉吏曰尉史”,证明他们与县令长一样有属吏〔12〕。官的权力来源于君,而吏的权力则来源于官,所以《尔雅·释诂》云“官,君也”,相对于吏而言,官就是“君”了。汉代官和吏往往形成一种“君臣”关系,原因即在于此。

从秦汉仕进制度看,也存在着官与吏的区分。《古今图书集成·选举典》云:“至秦任文法而责吏,始有为小吏而入仕,计功次而进官者矣。”秦代既存在“由吏入仕的途径”〔13〕,也证明秦代官和吏是有区别的。汉代已有明确的仕进制度,在未经正式途径入仕之前,其所任职也只是吏。又《汉书·景帝纪》后二年诏:“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宦,廉士算不必众。有市籍不得宦,无訾又不得宦,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宦,亡令廉士久失职,贪夫长利。”景帝以前訾算十乃得宦,景帝后改为訾算四,均是指官而不是指吏。这是汉代官与吏有别的一个佐证。东汉规定“吏职满岁,宰府州郡乃得辟举”〔14〕。桓帝本初元年诏:“其令秩满百石,十岁以上,有殊才异行,乃得参选”〔15〕,系指在选官之前必经吏职,也足证汉代官、吏有别。

综上所述证明,在秦汉官僚制度中也存在着官与吏的区别,尽管这种区别还不似后世那样明显。在整个秦汉官僚队伍中,吏所占的比重是相当大的。他们是秦汉官僚行政运作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吏的选用及各项制度

《后汉书·百官志》及《汉官》中有各级行政机构中吏员配置的基本情况,就官秩而言,他们与秦大体相同,属于百石及百石以下的“少吏”。秦汉时代他们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官府为吏,其途径有如下诸种:

军功为吏。《韩非子·定法》云“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根据《商君书·境内》所载,秦县令的官秩为六百石,那么这些斩首为“官”者,实际上大部分只是低级的吏。以军功获爵而为吏,在西汉初期仍然大量存在,新近公布的江陵汉简《奏谳书》中〔16〕,载有不少爵为大庶长、大夫、官大夫的人担任狱史、求盗、邮人、亭长等吏职。军功为吏是秦及西汉中期以前的普遍现象,与军功爵制的影响密不可分。

以“文无害”为吏。《秦律十八种·置吏律》:“官啬夫节(即)不存,令君子毋(无)害者若令史守官”,《史记·萧相国世家》云:“萧相国何者,沛丰人也。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合校》110.22A:“尉史张寻文毋害可补”。可见“文无害”在秦汉时期是选吏的一条重要标准。关于“文无害”,史家有多种解释,大都释为“无害”、“无嫉害”、“不刻害”、“无所枉害”,唯苏林曰:“若言无比也。”〔17〕陈直先生释为“精通律令文,而不深刻害人也”〔18〕。日本泷川资言先生释为“能通晓法令,无所凝滞也”〔19〕。释“无害”为“不刻害”、“无所枉害”,于史有牴牾, 《史记·酷吏列传》:“(赵)禹为丞相史,府中皆称其廉平,然(周)亚夫弗任,曰:‘极知禹无害,然文深,不可以居大府。’”这里的含义是周亚夫虽知禹“无害”,但“文深”仍可伤人,如果按“无害”为“不刻害”解释,周亚夫就是自相矛盾了。苏林释“无比”与《汉书·赵禹传》师古注云“言无能胜之者”含义大体相同,较各家更为接近原意,但仍不全面,因为如释“无比”为“文法无比”,则只针对治狱之吏而言。《论衡·谢短》云:“文吏晓簿书,自谓文无害以戏儒生”,这里“文无害”指通晓簿书。《论衡·量知篇》还云:“文吏笔札之能,而治定薄书,考理烦事”,显然簿书并不仅指法律,还包括各种行政事务。因此“文无害”应指对各种律令、政事、条品、文牍、故事皆通晓无滞的文吏。通晓无滞也就不会有害于官僚制度,有害于行政运作。但“文无害”只是表示能力,而不是个人品格、品德。某人虽然“文无害”,但并不证明他不会曲解条令文书来害人或不害人,如萧何为主吏掾时就“数以吏事护高祖”,其间可能就有曲解文书以袒护刘邦的意思。总之我们认为“文无害”是指从政者的能力,而不是指从政者的品德。

以学校培养为吏。秦汉时中央和地方均有专门学校培养一部分年青人学成为吏。《秦律十八种·内史杂》载秦有“学室”,“(非史子殹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学室即学校。《编年纪》载:“三年,卷军。八月,喜揄史”,“揄史”整理小组释为:“当为进用为史之意”,很显然“喜”是由“学室”中培养出来的,喜一生曾任安陆(?)史、安陆令史、鄢令史等,均为吏而不是官。西汉蜀郡太守文翁“又修起学官于成都市中,招下县子弟以为学官弟子,为除更繇,高者以补郡县吏”〔20〕,东汉武威太守任延“又造立校官,自掾吏子孙,皆令诣学受业,复其徭役。章句既通,悉显拔荣进之”〔21〕。黄昌“居近学官,数见诸生修庠序之礼,因好之,遂就经学。又晓习文法,任郡为决曹。”〔22〕这些都是经学校教育而为吏的。

以明法律令为吏。秦以商鞅及韩非的思想为治国之术。《商君书·定分》云:“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告之”,如果不告,“各罪主法令之吏”。韩非也主张“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23〕。秦统一后明确规定“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24〕。西汉“吏道以法令为师”〔25〕。东汉“文吏治事,必问法家。县官事务,莫大法令”〔26〕。又云:“法令,汉家之经,吏议决焉,事定于法,诚为明矣。”〔27〕由于对法律令的极端重视,很多人通过学习法律令而为吏,史载甚多,不胜枚举。

以明经为吏。这里的“明经”与察举特科不一样,而指通过经学的学习而为吏。如隽不疑“治《春秋》,为郡文学”〔28〕,薛广德“以《鲁诗》教授楚国……,萧望之为御史大夫,除广德为属”〔29〕,王吉“少好学明经,以郡吏举孝廉为郎”〔30〕,龚胜“好学易经,胜为郡吏”〔31〕,鲍宣“好学明经,为县乡啬夫”〔32〕,魏相“少学《易》,为郡卒史”〔33〕,京房“治《易》既成,为郡吏”〔34〕,盖宽饶“明经为郡文学”〔35〕,鲁恭“居太学,习《鲁诗》,……建初初,(鲁)丕举方正,恭始为郡吏”〔36〕,鲁丕“为当世名儒。后归郡,为督邮、功曹”〔37〕,杜林“时称通儒,初为郡吏”〔38〕。

以“名”为吏。汉人重名节,厉行节操,往往亦被召为吏。如伏湛“少以节操立名,仕郡督邮”〔39〕,宣秉“少修高节,显名三辅。……州郡连召”〔40〕,樊凖“少厉志行,……为郡功曹”〔41〕,虞延,“太守富宗闻延名,召署功曹”〔42〕。

以孝为吏。《后汉书·朱隽传》:“隽以孝养致名,为县门下书佐。”《后汉书·江革传》:“由是乡里称之曰‘江巨孝’,……郡守遣守掾释服,因请以为吏。”

以职役为吏。汉代还有一些通过召募、征发而来的吏。据史料记载,这些吏带有一定的职役性。如霍光父仲孺“以县吏给事平阳侯家”〔43〕,朱博“少时给事县为亭长”〔44〕,冯良“出于孤微,少作县吏。……耻在厮役”〔45〕,陈寔“少作县吏,常给事厮役”〔46〕。赵晔“少尝为县吏,奉檄迎督邮,晔耻于厮役”〔47〕。他们不乐为吏,说明这些职务低下,带有一定的职役性,当主要是征发而来〔48〕。

以习武为吏。以习文法、经学为吏的,大多是文吏,掌管簿书条品。但实际上各级行政机构,特别是下级行政机构,往往还要承担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所以武吏是不可缺少的。《汉书·尹翁归传》云:“会田延年为河东太守,行县至平阳,悉召故吏五六十人,延年亲临见,令有文者东,有武者西。”《汉书·何并传》:“并下车求勇猛晓文法吏且十人,使文吏治三人狱,武吏往捕之,各有所部。”武吏大都不通文法,如“(朱)博本武吏,不更文法”〔49〕。善于治理一方的郡守县令,总是注意文武吏的搭配使用,如朱博“常令属县各用其豪桀以为大吏,文武从宜”〔50〕。这些均反映勇猛习武,也是为吏的一条途径。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秦汉吏的选用途径和标准十分广泛,大凡有一技之长者均可入官府为吏。由于秦汉尚不似后世那样官、吏之间不可逾越,故为吏往往也是为官的第一步。秦汉各级官僚机构中的吏以文吏为主。但吏的选用在前后亦有变化,大体在秦及西汉中期以前以习文法、军功为主要途径,西汉晚期至东汉,以习经为吏的人数大增,以“名”、“孝”取吏的情况也产生了。这与统治阶级的指导思想变化有关。

秦汉统治者对各级官僚机构中吏的选用和配备皆有一定规定。第一,年龄和爵位限制。云梦秦简《内史杂》:“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伍新傅,”“壮”是年龄限制,“士伍”是对无爵者的限制。《史记·高祖本纪》:“高祖及壮,试为吏。”可见年龄是必要条件。第二,籍贯限制。籍贯限制可能始于秦。云梦秦简《置吏律》:“啬夫之送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不除故官佐吏,自然要在新任之地除吏,其中就包含了吏用本地人的含义。汉代吏用本郡人有明确规定,如魏郡太守京房请求“得除用它郡人”〔51〕须元帝特批,证明用本郡人乃属惯例。但三辅和边郡由于特殊情况,可用它郡人为吏。第三,不得用废官、罪人、赘婿者为吏。《秦律杂抄》:“任废官者为吏,赀二甲。”《内史杂》:“侯(候)、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宪盗。”《汉书·贡禹传》:“孝文时,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第四,“贫无行”不得为吏。“贫无行”过去主要释为无财不得为吏,不确。财产要求是对选官而言,不是对吏。无论以訾为官,入财为官都是中央除授的官,不是二百石以下的吏。《汉书·韩信传》:“(信)家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注引李奇曰:“无善行可推崇选择也。”又《后汉书·度尚传》:“(尚)家贫,不修学行,不为乡里所推崇。”此处“贫无行”皆指“德行”、“善行”,与财产多少并无关系,汉代贫困或因贫困而为吏者不胜枚举,可证财产不是为吏的必备条件。第五,文化限制。秦的“学室”制度,以及秦吏被称为“刀笔吏”即如此。汉简中常见的“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等语,也是汉吏必须具备一定文化水准的标志。第六,吏员配备有规定。吏虽可由各级长官自辟,但吏的配备及俸禄似皆由中央甚至皇帝规定。《汉书·儒林列传》载公孙弘奏:“请选择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艺以上,补左右内史,大行卒史;比百石已下,补郡太守卒史,皆各二人,边郡一人。……制曰:可。”这是指使用百石及百石以下的吏需经皇帝批准。又《孔庙置守庙百石卒史碑》,系鲁相瑛的上奏,百石卒史虽系吏职,但增设此职仍需皇帝批准。汉简中也反映,只有在吏职空缺时,各级机构方可以新吏员替补,而这种替补也需正式手续,《新简》EPF22:57、58:“甲渠候官尉史郑骏迁缺 故吏阳里上造梁普年五十 会除补甲渠候官尉史=代郑骏”。《汉书·宣帝纪》神爵三年诏:“吏不廉平则治道衰。今小吏皆勤事,而奉禄薄,欲其毋侵渔百姓,难矣。其益吏百石以下奉十五。”《汉书·赵广汉传》:“奏请令长安游徼狱吏秩百石。”说明吏的俸禄由中央规定。

三、吏的种类及迁转

秦汉吏的种类大体可分中央和地方两大类。中央部门中均有大量吏员,如丞相府,以武帝元狩六年为例,共有官吏三百八十二人,其中“属史百六十二人,秩百石”〔52〕。东汉三公府中吏员也颇多〔53〕。地方行政机构中如州有治中、别驾、从事,皆为吏员,应劭《汉官仪》云:“元帝时,丞相于定国条州大小为设吏员,治中、别驾、诸部从事,秩皆百石。”此外还有主簿、假佐、书佐系更低一层次的吏员。这些人皆由州自辟除。在郡太守府和都尉府,以及相当于郡的王国相、中尉府中,亦有大量属吏,如功曹、督邮、主簿、掾史、令史、卒史、书佐、丞史、尉史、干等等〔54〕。他们由郡国自辟,一般皆用本地人,秩在二百石以下。县以及相当于县级的侯国内,吏员主要包括功曹、主簿、令史、尉史、书佐、列曹掾史等。乡、亭的啬夫、有秩、乡佐、游徼、亭长,也系县属吏之类,职在厮役。

秦汉吏的迁转有两种途径,其一是由低级官府吏职向高级官府吏职迁转,由低级吏员向高级吏员迁转;其二是由吏向官迁转。第一种迁转虽然地位升高,但仍属吏职。只有迁为官才可以改变吏的身份。秦汉吏可由下列渠道升迁为官:

考课为官。秦代已有对低级吏员的系统考课方法,秦简所反映的考课内容大多是对这种吏的考课,而对官的考课大多是采用上计的方法。汉代更为系统化的发展了这一制度。秦汉对吏的考课由各部门长官直接进行。吏可用平常的“功”或“劳”来表现自己的能力。吏以积功、劳而升迁非常普遍。《汉书·王訢传》:“以郡县吏积功,稍迁为被阳令”,丙吉“治律令,为鲁狱史。积功劳,稍迁至廷尉右监”〔55〕。赵禹“以刀笔吏积劳迁为御史”〔56〕。 又《后汉书·栾巴传》:“虽干吏卑末,皆课令习读,程式殿最,随能升授。”

以举孝廉为官。汉代孝廉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从现任吏员中选拔的,经举孝廉为郎再迁补它官。据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一书两汉察孝廉资历统计,由吏而察孝廉为官的占整个察孝廉的38%,反映举孝廉入仕一途中,吏占了很大比重。

以举茂才为官。茂才大多从现任官,即二百石以上选举,但武帝元封五年诏云:“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可见茂才在产生之初,也将吏包括在选举范围内,如赵广汉、班彪、陆康、应奉等,皆以吏员举茂才〔57〕。

以察廉为官。察廉主要是针对六百石以下官秩者,但也包括吏员。如尹翁归以督邮“举廉为缑氏尉”〔58〕,薛宣“以大司农斗食属察廉,补不其丞”〔59〕,尹赏“以郡吏察廉,为楼烦长”〔60〕。

计吏拜官。西汉主要以郡丞或长史为上计使者,上计掾史为随从。东汉主要由低级掾属上计,计吏拜官也主要在东汉。《后汉书·张湛传》云蜀郡计掾樊显拜为“鱼复长”。《后汉书·杨秉传》云:“时郡国计吏多召拜为郎。”

保举为官。公府自辟掾属,往往还可经保举为官。何并“为郡吏,至大司空掾,事何武。武高其志节,举能治剧,为长陵令”〔61〕。董宣“初为司徒侯霸所辟,举高第,累迁北海相”〔62〕。阳球,“三府上球有理奸才,拜九江太守”〔63〕。

由吏迁官在秦汉,特别在汉代是一条正常途径,宋人说汉代官“出于郡县吏”确实反映了这一时代特征〔64〕。以西汉为例,丞相43人中,有26人为吏员出身。正因为如此,秦汉政府对于“吏道”寄于高度重视,其突出表现是强调为官之前需经吏职,这一变化产生于东汉。《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云世祖诏中强调“审四科辟召……务授试以职”。《后汉书·章帝纪》建初元年诏云:“茂才孝廉岁以百数,而当授之以政事,甚无谓也。每寻前世举人贡士,或起甽亩,不系伐阅,敷奏以言,则文章可采,明试以功,则政有异迹。”《后汉书·和帝纪》永元五年诏:“而郡国举吏,不加简择,故先帝明敕在所,令试之以职,乃得充选。又德行尤异,不须经职者,别署状上。”这一系列诏书中强调的“授试以职”,“明试以功”,是东汉政府对原先选举不重能力的一种修正。所谓“授试以职”并非选官之后再以职相试,而是在所选地点“授试以职”,这种“职”很显然只是吏职,是学习和训练为官的一些基本方法。

东汉顺帝阳嘉年间对察举试职又作了详细规定。《后汉书·左雄传》:“吏职满岁,宰府州郡乃得辟举。”“吏职满岁”的具体时间是多长呢?《后汉书·桓帝纪》本初元年诏云:“孝廉、廉吏皆当典城牧民,禁奸举善,兴化之本,恒必由之,……其令秩满百石,十岁以上,有殊才异行,乃得参选。”这里为吏十年的规定可能始于左雄的阳嘉改制,根据左雄的建议“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因此察举前为吏十年是完全可能的。左雄阳嘉改制还规定了考试为官的制度,即“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65〕。这些内容既反映了统治者对“吏道”的重视,也反映了官僚制度渐趋成熟化和理性化。

四、吏与官僚行政运作

秦汉官僚行政管理体制中,各级机构由其长官负责。官是各级行政机构职能发挥的组织者和各种事务的决策者。在严格等级隶属的官僚制中,官既要接受上级的各项指令,还要对其下属实施管理和工作指导。因此各级官府都存在着大量行政事务,需要具体的职事部门处理;长官也需要大量的事务人员来沟通信息、执行决策、监督检查以及处理各项日常行政事务,这为吏的存在提供了历史背景。吏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是整个官僚制度的一部分,但与官不一样,他们没有决策权,只服务于本部门长官,由各部门长官自辟,因此他们活动的空间,也基本是在本部门之内。但在各级机构中,他们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秦汉吏的职能大体表现在如下诸方面:

文牍处理。秦汉公文往来的大多数程序是由吏来完成的。如公文的签署、收发登录、公文的起草、书录,公文的传送都是由吏来完成的。有的吏甚至还可以根据律令条品来处理一般事务。

迎来送往。官僚机构总是存在着大量迎来送往的事务,官吏出行照例也有一套复杂礼节,秦汉也不例外。《汉官旧仪》:“丞相、刺史常以秋分行部,御史为驾四封乘传。到所部,郡国遣吏一人迎界上,得载别驾自言受命移郡国,与刺史从事尽界罢。”“迎界上”“和“尽界罢”是汉代迎来送往的制度规定,都是由小吏来完成的。《后汉书·周燮传》:“(冯良)少作县吏,……奉檄迎督邮。”赵晔“少尝为县吏,奉檄迎督邮”〔66〕。亭是郡县迎来送往最为繁琐的地方,四川各地出土的《亭前迎谒》画像砖,形象地反映了亭长、亭吏迎来送往的状况。文献记载一些亭长以至于不堪忍受,弃职而去。如逢萌“家贫,给事县为亭长,时尉行过亭,萌候迎拜谒,既而掷楯叹曰:‘大丈夫安能为人役哉’!”〔67〕汉代官吏出巡有骑吏仪仗随行,如丙吉出行见牛喘,“吉止驻,使骑吏问”〔68〕。汉乐府《陌上桑》:“东方千余骑,夫婿居上头,”也是反映骑吏的状况。除骑吏外,还有骑吹、鼓吹、伍伯等,自三公到二百石官吏出行,他们都要前后护送〔69〕。

协助长官处理事务。云梦秦简《封诊式》中,长官在处理案件时,每派令史前往取证、调查、写爰书,即反映令史是长官的重要助手。汉代州级机构中有从事,如别驾从事、治中从事、劝学从事、督军从事等等。从事为“驱使小官”〔70〕,但却是刺史处理政务的得力助手。《后汉书·傅燮传》:“刺史耿鄙,委任治中程球,球为通奸利,士人怨之。”《后汉书·朱浮传》:“陛下以使者为腹心,而使者以从事为耳目,是为尚书之平,决于百石之吏”,“使者”即刺史,而刺史监察的任务主要是由从事来完成的。《太平御览》卷二六三引庚亮《答郭逊书》:“别驾,旧典与刺史别乘,周流宣化于万里者,其任居刺史之半,安可任非其人。”旧典,实为汉制,《汉旧仪》可证之,别驾与刺史不仅关系密切,而且责任重大。郡级机构中的功曹、督邮、主簿、五官掾是郡太守的重要助手更是十分明显的。如功曹、督邮被视为“郡之极位”〔71〕,不少太守径将一郡事务交给他们,《后汉书·党锢列传》:“后汝南太守宗资任功曹范滂,南阳太守成瑨亦委功曹岑晊,”汝南、南阳二郡大权皆入功曹手中。郡中主簿是郡太守的“亲近之吏”,“股肱近臣”〔72〕。而五官掾不仅“署功曹及诸曹事”〔73〕,地位甚至还排在功曹、主簿之前〔74〕,其在郡中地位可见一斑。同样在县级机构中吏也是县令长的重要助手,如功曹上可代表县令长,下可指挥属吏〔75〕。十分有趣的是,在各级地方行政机构中,地方长官并不倚重于中央任命的官,例如一郡之内,郡丞的地位并不显赫,实际作用往往抵不上功曹、五官掾、督邮、主簿等。为什么中央的命官还抵不上百石小吏呢?这是因为郡掾属是太守自辟的本地人,他们既熟悉本地状况,又与太守关系亲密,太守指挥他们得心应手,甚至可结成君臣关系,相反太守却不可与郡丞拥有这种关系。

吏是各级官府职役的承担者。这个问题高敏先生已有详论〔76〕。

上述内容是吏在秦汉官僚机构中所发挥职能的一般状况。除此之外,吏还要为长官私人所役使。如匡衡“遣从史之僮取田租”〔77〕。汉简中也常见边郡官长役使属吏为其个人谋利,如《合校》20.8就记载了某县官役使属吏与商人国安勾结谋利。大家熟知的《侯粟君所责寇恩事》案件之起缘,就是侯官使其令史、尉史为自己去得卖鱼谋利,他们因故不能去,还得自己凑钱雇人代替。汉代规定官吏不得经商,但实际上形同具文,长官经商而役使属吏应是一种正常现象。

在秦汉官僚行政运作中,吏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由于在制度上保证了吏的升迁,故为吏也是仕宦生涯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仕宦先经吏职,又为其日后做官提供了实践经验。更重要的是无论从政治角色抑或社会角色看,吏在秦汉还没有被普遍视为低贱职业,官吏关系也不像后世那样不可逾越,这都为吏的职能发挥提供了必要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五、秦汉的胥吏之害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官僚制度的一大弊病就是胥吏之害,唐宋以降史不绝载。胥吏之害的原因是因为他们在官场中虽然身份低微,但他们却久典一职,可以上下其手。胥吏熟悉政务,无论繁文缛节的公文,汗牛充栋的律令条品,千变万化的各种制度均逃不过其手,所以他们拥有处理复杂事务的技能。在中央集权专制体制下,官由中央任命,何处为官往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单枪匹马,赴一地新任,地方事务不得不依赖于吏。这些条件秦汉也完全具备,如公文制度高度发达,官用外地人而吏例用本地人等等。秦汉人所称的“刀笔吏”、“巧吏”、“奸吏”,大都与胥吏为害有关。云梦秦简《法律答问》:“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部佐即乡部之佐,这种匿田收赋而不上交的乡佐即是作弊谋利的胥吏。这种状况汉代也较普遍,《汉书·黄霸传》云官府送故迎新之际,“奸吏缘绝簿书盗财物,公私耗费甚多”,师古曰:“因交代之际而弃匿簿书以盗官物也。”这是吏乘新旧长官交替之际作弊谋利。有时这种善于篡改隐匿文簿的奸吏还能得到长官信任,如有的郡国“则择便巧史书习于计簿能欺上府者以为右职”〔78〕。有的地方吏利用地域优势盘根错节,结成朋党,压制新任长官,如颍川“吏俗朋党”〔79〕。齐郡吏“舒缓养名,(朱)博新视事,右曹掾史皆移病卧。博问其故,对言:惶恐!故事二千石新到,辄遣吏存问致意,乃敢起就职。……(博)乃召见诸曹史书佐及县大吏,选视其可用者,出教置之。皆斥罢诸病吏,白巾走出府门”〔80〕。齐郡右曹掾史“病卧”,要太守存问,是齐郡吏要给新太守一个下马威,并非真病。但由于朱博本人出身吏职,而且性格刚强,此招未能得手。但这在齐郡已成故事,足见往日郡太守是照例存问的。汉代狱吏往往利用熟悉律令而上下其手,从中谋利。《汉书·周勃传》云勃下廷尉后“不知置辞,”后以千金与狱吏,“狱吏乃书牍背示之”。一个往日丞相,也不得不求助小吏。《汉书·刑法志》云:“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徧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駮,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汉代律令竟成市场交易的条款了。《汉书·王尊传》:“(杨辅)故为尊书佐,素行阴贼,恶口不信,好以刀笔陷人于法”,“陷人于法”也是欲从中获利。

东汉王充在《论衡·程材》等诸篇中对文吏作了大量分析,这些文吏有很大一部分都属于吏的范畴。王充云“文吏笔札之能,而治定簿书,考理烦事”,这是指文吏的优点。王充又云:“五曹自有条品,簿书自有故事,勤力玩弄,成为巧吏”,这是指文吏用熟悉律令之便,从中为害了,甚至可以说,他们努力掌握律令条品的目的就是为了谋私利。后世胥吏之害的渊源萌芽于秦汉,于此可见一斑。

注释:

〔1)目前仅见高敏:《试论汉代“吏”的阶级地位和历史演变》,载《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一九八二年版。及高卫星:《西汉的“吏道”》,载《郑州大学学报》一九九四年第三期。赵世瑜:《吏与中国传统社会》第二章也略有述及,浙江人民出版社,一九九四年版。

〔2〕《汉书·百官公卿表》。

〔3〕《汉书·晁错传》注。

〔4〕《汉书·枚乘传》。

〔5〕《汉书·张汤传》。

〔6〕参见《韩非子·定法》,《商君书》, 《史记·燕召公世家》。

〔7〕《军功爵制研究》页二六二,上海人民出版社, 一九九○年版。

〔8〕参见陈梦家:《汉简所见居延边塞防御组织》, 载《汉简缀述》,中华书局,一九八○年版。

〔9〕汉代无具体职事者,官秩虽高,亦无印绶, 这里仅指二百石以上有具体职事者。

〔10〕参见刘志远等著:《四川汉代画像砖与汉代社会》,文物出版社,一九八三年版。

〔11〕《后汉书·灵帝纪》。

〔12〕参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编》,《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三章《县廷组织》。

〔13〕参见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西北大学出版社,一九八五年版。

〔14〕《后汉书·左雄传》。

〔15〕《后汉书·恒帝纪》。

〔16〕《文物》,一九九三年第八期。

〔17〕《汉书·萧何传》注。

〔18〕《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一九七九年版。

〔19〕《史记会注考证》。

〔20〕《汉书·文翁传》。

〔21〕《后汉书·任延传》。

〔22〕《后汉书·黄昌传》。

〔23〕《韩非子·五蠹》。

〔24〕《史记·秦始皇本纪》。

〔25〕《汉书·薛宣传》。

〔26〕〔27〕《论衡·程材》。

〔28〕〔29〕〔30〕〔31〕〔32〕〔33〕〔34〕〔35〕〔58)〔59〕〔60〕均见《汉书》本传。

〔36〕〔37〕〔38〕〔39〕〔40〕〔41〕〔42〕〔46〕〔47)〔57〕均见《后汉书》本传。

〔43〕《汉书·霍光传》。

〔44〕《汉书·朱博传》。

〔45〕《后汉书·周燮传》。

〔48〕〔76〕参见前揭高敏文。

〔49〕〔50〕〔78〕〔80〕《汉书·朱博传》。

〔51〕《汉书·京房传》。

〔52〕《汉官旧仪》。

〔53〕参见《后汉书·百官志》,《汉官》,《汉官旧仪》。

〔54〕参见前揭严耕望、陈梦家文。

〔55〕〔68〕《汉书·丙吉传》。

〔56〕《汉书·赵禹传》。

〔61〕《汉书·何并传》。

〔62〕《后汉书·董宣传》。

〔63〕《后汉书·阳球传》。

〔64〕《苏东坡集》卷——《志林》。

〔65〕《后汉书·左雄传》。

〔66〕《后汉书·赵晔传》。

〔67〕《后汉书·逢萌传》。

〔69〕参见《后汉书·舆服志》。

〔70〕《后汉书·李通传》。

〔71〕《后汉书·张酺传》注。

〔72〕《古文苑》一○。

〔73〕《后汉书·百官志》。

〔74〕参见《桐柏庙碑》,《史晨飨孔庙碑》,《三公山碑》。

〔75〕参见《后汉书·袁安传》、《叔先雄传》,《五行大义》卷五引翼奉语。

〔77〕《汉书·匡衡传》。

〔79〕《汉书·赵广汉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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