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缺失与校正:浙江个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浙江论文,个案论文,缺失论文,农民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尽管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总量已超过15万个[1],但仍面临制度缺失的窘境,成为影响组织成长和发展壮大的最主要因素。通过对浙江省杭嘉湖地区代表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证分析,试图解释这种制度缺失的现状及其治理非效率,提出持续促进治理改进的对策建议。持续促进治理改进是新阶段充分实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功能的必由之路。
一、合作治理制度的缺失
农户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其合作经济行为的根本动因是对自身社会经济利益的追求。由于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存在着矛盾,合作组织必须提供一种独立的和“可选择性”的激励,使个人偏好的价值大于个人承担的集体物品的成本,才能使个体采取有利于集体共同利益的理性行动[2]。因此,合作经济组织要使追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为了集体的利益而主动承担责任,形成有效的行动集团,就必须健全相应的制度安排和机制,对于成员的积极参与和贡献提供持续性的利益激励。诺思等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恰当的制度安排能够为市场中和组织里的人际合作提供一套框架,增加逃避义务的风险,抑制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为实现合作创造条件。显然,制度建设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治理有效性的基本前提。然而,在我国农民整体文化素质偏低、小农意识浓厚、市场观念淡薄的条件下,要把分散农户组织成一个有效率的合作组织是相当困难的,从组建合作组织到维持合作组织有效运转,需要支付十分昂贵的组织和制度成本[3]。所以,在实际运营中,多数合作经济组织并没有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制度缺失成为大多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面临的基本问题。
所谓制度缺失是指制度供给不及时、不完善或制度执行不力的现象。这种制度缺失通常存在两种基本情形:
一是制度供给不足。特别是正式制度、核心制度的有效供给不足。从外部环境看,政府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不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尚未出台。虽然框架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已经颁布实施,但相关的实施细则仍未出台。某些方面虽然给予了规定,但这些规定本身可能会产生消极效应,例如,股份合作制的合作组织中关于股权的若干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从集体资产作价评估到确认股东资格、从股权设置到股份分配、从存量配股到增量扩股、从股权管理到股红分配、从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到合作收益分配等,都被严格限制在合作经济组织范围之内,组织之外的个人和法人资本不能进入,组织内的股权也不能流出[4]。这种格局使合作股权凝固,造成了产业布局的分散和合作资本规模的狭小,必然影响到合作经济组织的资本流动和产业集中。
二是制度嵌入不足。制度嵌入是指制度体系植根于组织结构的情形,也就是:制度体系在组织框架内被有效执行,从而制度体系能够发挥治理作用的过程。周太志认为,制度嵌入的有效性主要表现在:制度通过限定主体行为的选择范围、边界、方向和理性程度,从而在社会化和再社会化过程中内化到行为主体的心理结构,并构成主体习惯性的行动纲领,从内部支配他们的行为[5]。因此,制度嵌入对主体的行为约束主要是形成一个强制性机制。但制度嵌入是否能够形成强制性的约束机制,有效解决组织治理中的机会主义问题,仍取决于制度嵌入强度,而制度嵌入强度又取决于制度生态系统和行为主体制度意识的自觉性。只有当制度嵌入处于强势时,制度的强制性约束才能实现。现阶段,就农民合作组织而言,仍未能形成良好的制度生态系统(例如,组织文化缺失等),大多数农民(甚至包括少数合作组织精英)的制度意识,仍处于某种“迷乱”状态。这表明:农民合作组织制度实际上成为一种虚设。由于农民合作组织涵盖多样化的特点,而合作组织内部往往缺失一个足够权威的治理主体充当“中心契约人”角色,单个成员很难保证有着利益冲突的其他成员能够有效执行合作制度规范[6]。显然,在存在嵌入不足的情形下,制度必然陷入执行陷阱。
图一 制度缺失下的治理非效率
注:1.横轴表示制度供给(嵌入),纵轴表示制度收益。MC、AC、MR、AR分别表示制度边际成本、平均成本、边际收益、平均收益。2.MR→MR’的移动表明:在制度供给不足或嵌入不足的情形下,制度边际收益递减。3.E→E’的移动表明:在制度供给不足或嵌入不足的情形下,制度状态向低效率均衡变迁。4.图中阴影部分表示制度边际收益递减所导致的制度效率损失。
二、制度缺失下的治理非效率
实际上,无论哪种情形的制度缺失,都必然造成制度效率损失。杨瑞龙认为,制度供给具有不完全竞争性机制,在存在制度供给不足或嵌入不足的条件下,制度边际收益递减而陷入治理非效率(杨瑞龙,2001),如图一所示。主要表现在:
(一)合作阻滞
参与行为是农民合作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反映着农民在合作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和选择范围。参与行为来源于参与意识,但参与意识的培育并不可以凭空创造。实际上,农民的合作参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他们对合作收益的预期与合作组织能够创造的利益实现机制,而这又依赖于合作经济的制度保障。奥尔森认为,在一个不完全规范的合作组织体系中,农民往往会陷入合作惰性。这是因为,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他们不能形成明确的合作收益预期,从而陷入对合作事务的“不关注”。这会导致两个结果:一是弱化合作性;二是合作的交易成本极大提高。显然,无论哪种结果,都会成为持续性合作的阻力。
(二)产权异化
产权是治理的基础和前提,产权边界不清或产权结构不合理,必然导致治理失灵,这种情形在股份制的合作组织中尤为明显。大多数股份制的合作经济组织,出于固化股权的目的,都对股权流动性设置了严格限制性条件,这些规定虽有利于合作资产保护,但却使合作组织与合作资产运营陷入风险不对称[7]。在存在“股东少数”或“内部人控制”的情形下,这显然不利于合作资产的进一步资本化和社会化。
(三)内部人控制
合作组织的发展使得合作成员的异质性趋势不断增强,这表现在合作主体的资源禀赋、要素投入、参与目的、角色定位、风险承担以及合作剩余索取等方面的显著差异:强势主体拥有关键性资源,他们在合作组织中承担了主要的投入,包括他们在资金、生产性要素以及通过他们的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等获得的市场渠道、社会关系等,使他们具备了控制合作的能力、决策权和优先收益索取权;对绝大多数农民而言,他们虽拥有完全的劳动力资源,但并不充分具备资金、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等稀缺要素,因此,在合作组织中,他们并不承担主要的投入和风险。这种能力和要素的限制,使他们在合作组织中处于“惠顾者”的地位,而较少有机会参与重大的合作事务决策[8]。这种“内部人控制”虽保证了对稀缺要素的补偿和激励,但显然形成了治理不对称。实际上,必须指出的是,尽管有《合作章程》的约束,“内部人控制”仍会在相当程度上形成对普通农民合作权益的侵蚀。
(四)分配失衡
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的分配制度,常导致分光吃光及合作组织发展的后劲不足。大部分合作组织与其成员间并没有建立起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分配权的安排倾向于以“出资额”取代“惠顾额”。虽然按劳分配也事实上成为一种合作收益的分配原则,但由于“内部人控制”下的按股分红优先,按劳分配最终不过成为股权收益对劳动收益的一种“让渡”。这是当前大多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普遍陷入合作阻滞的主要根源。
(五)管理失范
大多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化程度较低,会员(代表)大会流于形式,会员条件不明确,入会程序不规范,会员行为约束力弱,权利与义务空泛,理事会难以代表普通成员利益。由于农民自我管理能力弱,多数合作经济组织并没有建立民主的议事程序,而是沿用传统的管理方式,实行家族化、家庭化、家长式管理,民主管理成为空话。另外,地方政府也表现出行政干预太多而缺乏组织引导和管理服务,导致组织结构松散。
三、基于浙江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实证分析
(一)模型建构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治理效率是一系列治理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基于此,建立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模型,充分考虑相关治理因素对合作治理效率的影响。选择的解释变量及内涵定如表1所示。具体分析模型建构如下:
(二)数据说明
以浙江省杭嘉湖地区不同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研究对象。为保证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调查过程分为两步:一是预调查:调查人员于2010年1月选择了上述地区的30个代表性合作经济组织的100户农户进行预调查,进而对调查问卷作进一步修正和完善。二是正式问卷调查:调查人员于2010年7~8月选择上述地区100个合作经济组织的1000户农户进行正式问卷调查。回收问卷后,根据研究需要进行筛选,剔除关键变量信息缺失的问卷,最终得到有效问卷835份,问卷有效率为83.5%。问卷调查获得的统计信息如表1所示。
(三)结果分析
在模型估计之前,先进行多重共线性检验,结果得出VIF(方差膨胀因子)统计值低于10,说明模型中各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考虑到利用界面数据建立模型时难以避免某些解释变量缺失或样板数据观察误差而使干扰项方差增加,产生异方差问题,因此,对模型进行了异方差检验。经White检验,上述模型的n统计量分别为36.8465(无交叉项)和52.5410(有交叉项),伴随概率分别为0.000和0.001,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拒绝同方差假设。故采用最小二乘法(WLS)对模型进行估计。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
研究结果表明:
第一,不同治理因素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治理作用不完全一致。某些治理因素发挥积极的治理作用,但某些治理因素却形成了明显的负激励效应。例如,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合作组织中“非农民成员”、“农民资本份额”每递增1%,治理效率则分别递减0.99%和34.1%。在10%显著性水平上,“银行借款”每递增1%,治理效率递减20.9%。这说明,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不合理的组织“成员结构”、“产权结构(资本结构)”和“负债结构”对合作治理的负向效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治理非效率与其治理机制不完善密切相关。
第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如同奥尔森提到的小集团一样,也是为了共享集体物品、实现集体利益而组成的组织,不同于要素所有者为了共同利益而结成的完全契约性组织。因此,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治理机制中,合作权益、合作管理以及建立在合作剩余分配基础上的利益联结等因素成为合作治理有效性的关键性因素。表2显示,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加入或退出程序”、“三会机制规范”、“一人一票制”等治理因素对合作效率分别形成了40.1%、60.9%和92.8%的激励效应。
第三,89.6%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提供低成本的技术与销售服务,提供加工服务仅占11.4%。这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的发展规模,从而限制其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四,农民资本份额占24.5%,说明农户是当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非主要出资者。这种资本结构将削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独立性,必然降低其治理稳定性(5%显著性水平上,相关系数为-34.124)。
第五,合作成员“初等及初等以下教育”水平与治理形成明显负激励效应(5%显著性水平上,相关系数为-28.231)。这说明,大多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面临知识不足,缺失走向自觉治理的长效机制。
四、改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治理绩效的对策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从四个方面提出改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治理绩效的对策建议。
(一)创新治理机制
在传统合作基础上引入灵活的资本联合形式,充分体现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两重性和主体身份的双重性,促进新型合作关系基础上的共同治理。实行股份制产权代理结构与合作制产权代理结构的结合、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结合、股金分红与盈余惠顾返还结合的新型治理机制。以股份制为主导的产权代理结构形式,主要体现的是资本权利,以合作制为主导的产权代理结构形式,主要体现的是劳动权利。在这种新型治理结构中,资本虽仍占据主要地位,但又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节制。
(二)完善产权结构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只有把不同利益主体的土地、资本、人力、技术、知识等不同资源要素,按合作经营的需要有效集合和优化配置,才能不断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为此,必须明晰产权主体,完善产权结构,以产权为基础,以合作组织利益和农民利益为中心,注重产权自身所承载的合作经济关系,协调农户与组织利益的联结,以提高市场化程度来缩小关系产权的广度。
(三)加强规范管理
建立并完善合作经济职业经理人制度,探索并完善专家治理模式,培育“信任、网络和规范”为核心的社会资本,以垂直或水平整合的方式,构建农民合作组织体系,融入社会治理网络,形成多层级贯通、多体系对接的网络化治理结构。强化“三会机制”民主治理功能,推行民主议事制度。实行成员资格封闭制及交易份额制,通过封闭成员资格及较高的初始投资(增加退出成本),确保成员对合作组织管理的关注及对合作资本的持续性投入。
(四)优化政府引导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表明,政府在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这种政府引导机制可以通过完善法律、制定政策、建设合作平台、提供公共服务等途径加以有效实施。在创建和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要以民为本,不能强求统一模式,应当因地制宜,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鼓励农民大胆探索,多样化发展。在政策体系中,可以引导和鼓励合作组织进行专业化经营、品牌建设和渠道建设等。对于已经比较成熟的合作经济组织,还应鼓励积极向合作经营高端延伸。
该标题为《改革》编辑部改定标题,作者原标题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治理非效率及其改进:浙江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