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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44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45(2007)04—0061—03
目前在江西农村,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十分普遍,外出务工者已占全省农村人口的69.35%,村庄里留下的基本上是妇女、老人和儿童,号称“386199”部队。伴随着大量男性劳动力的长期离乡离土,江西农村“留守妇女”群体也逐渐形成。近些年来,妇女劳动力一直占全省农业劳动力总数的60%以上,她们里里外外一把手,担负起了男人们外出务工后农村的各项生产生活责任,撑起了江西农村的一片天空,成为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依靠力量。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我们不能忽视这一特殊群体,对她们面临的一些特殊困难、问题,政府应给予更多的扶持和帮助,而这恰是新农村建设中值得研究的新课题。
一、江西农村“留守妇女”问题现状分析
调查表明,“留守妇女”的年龄分布为:25~30岁的占14%;31~45岁的占82%;46~55岁的占4%。可见,31~45岁是“留守妇女”较为集中的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农村妇女体力充沛、心智成熟,但上有老下有小,经济负担重,家务劳动和田间劳作繁重。如果留守妇女所在的村庄,只有传统农业生产,而没有其他的副业和加工业的话,繁重的生产活动对她们来说是种巨大的压力。
从文化程度上看,25~30岁的“留守妇女”中以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者居多,31~45岁的以初中文化程度者居多,46~55岁的人中多为小学以下文化程度。一般来说,25~30岁年龄段的“留守妇女”文化水平较高,思想也较为活跃,在农村科技信息交流和致富技能培训等活动中,她们更能起到典型示范的作用。
调查显示,“留守妇女”的丈夫外出打工时间最长的已经有20年之久,最短的只有一两个月,其中,79%的打工时间在1~8年。从回家次数来看,86%的每年回家一两次,只有少数回家次数比较多。最后,74%的留守妇女对丈夫外出后的状况表示满意,这说明尽管“留守妇女”们在生产和生活上面临着较大困难,但在权衡利弊后,大多主动做出了理性选择。
从调查中还可以看到,就家庭生活负担来说,34%的“留守妇女”有一个孩子,50%的有两个孩子,有三个孩子的占16%。同时,大多数“留守家庭”中孩子的爷爷奶奶均健在,但通常分开居住;其中,分别有30%和15%的留守妇女需要护理1位或2位老人的日常生活,另外55%不但没有此负担,而且老人还能帮孩子。可见,随着计划生育的实施,“留守妇女”照料老人和孩子的负担与过去相比已相对减轻。
综合起来,江西农村“留守妇女”面临以下几大问题:
一是劳动强度高。既要承担繁重的农业生产劳动,又要料理家庭事务,有的还要照顾年迈的老人,劳动强度大,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留守妇女柔弱的肩膀承受着双重重担。一方面,男人外出打工,家里老的老,小的小,农活全靠留守妇女,一个妇女得干两个劳力的农活。现在农村每户至少三口人,多的五六口人,这么几个人的责任田,一年四季庄稼的种和收,其劳动有多繁重,可想而知。另一方面,男人外出了,赡养老人,抚养孩子,洗衣做饭,喂养鸡鸭猪牛等繁琐的家务事也全落在了留守妇女的身上。所以,留守妇女们往往是“眼睛一睁,忙到熄灯”。
二是精神负担重,缺乏安全感。大多数留守妇女独自承担家庭的重任,还要干农活。她们面临着巨大生存压力和心理压力,并且无人可以倾诉,既要操心孩子,又要担心丈夫,还害怕流言蜚语。农村治安状况不好,留守妇女的人身和财物易受侵害。现在农村壮劳力、男劳力都出外打工了,乡里派出所又很远,农村治安员或者也出去打工或者形同虚设,留守妇女根本不敢养牲口和家禽,以前是晚上常常被小偷偷走,现在大白天一些小偷明目张胆就把牛牵走了。一些犯罪分子还把留守妇女作为性侵害的对象。调查显示,农村性侵害案件中有70%的受害者是留守妇女。
三是婚姻面临危机。农村留守妇女中的一些人遭遇了婚姻“红灯”,农村“打工婚姻”离婚案呈不断上升趋势。一是由于留守妇女大多是中青年,一些长期分居的留守妇女,自我控制力不强,易受不良现象和不法分子的诱惑,出现婚外情和婚外性行为,导致家庭破裂。再者是由于分居,夫妻交流少,感情日益淡薄,天长日久丈夫感情转移,夫妻最终离异。据民政部门的统计,在农村离婚人群中,因为夫妻一方外出务工导致离婚的比例高达五成以上。丈夫的忠诚成了“留守妇女”最大的心理负担。
二、江西农村“留守妇女”问题成因分析
“留守妇女”留守家庭是她们无奈的选择。
成因之一:中国“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从人类历史产生以来,可以分为大致三种社会性别制度和三个时代:母系性别制度——以女性生殖力为主动力的生殖力时代;父权性别制度——以男性体力为主动力的体力时代;男女平权制度——以智能为主动力的时代。
在体力时代,体力成为人类资本中最重要的因素,对于生殖使命承受更多负担的女性无法与男人进行体力抗衡,男人更多拥有体力因素,得以替代女人成为强者。在这一时期,父权制占据主导地位,社会性别制度发生重大转变,男性逐渐占据支配地位,女性渐渐成为男性的附属品。性别分工制度将家庭分为内外。男主外:读书、做官、种田、挣钱,男性的角色定位于养家糊口、拥有决定权,处于支配地位、获取社会地位和声威。女性主内:生儿育女、做家务、照顾家人,女性定位于关怀和照顾人的、以家庭为重心的、处于辅佐和服从地位的角色。这一分工制度造就了男性对权势、武功和财富的崇拜,也造就了女性对于权势的恐惧、与社会生活的隔绝,单纯延续着女儿、妻子、母亲的家庭角色,成男主女从的格局,女性不得不把自己的职位降到次要的从属的角色。这种性别分工制度与阶级等级一起构成性别与阶级等级双轨制,经过制度化和不断地复制延续了三千年。我们正处于父权制度向平权制度转变时期,父权制度渐渐受到了强烈的挑战和冲击,女性已拥有教育权、就业权、参政权,相当数量的女性正在接受教育、参加经济和政治活动。男性特别是城市里的男性,也逐渐分担家务和照顾孩子。但是,中国女性以家庭为主、男性以挣钱为主的男外女内格局并未根本改变,在农村,父权意识更在人们的意识深层形成厚重的文化积淀,所以,农村“留守妇女”是传统制度的产物。
成因之二: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产生。在中国农村的大部分地区,人多地少是一个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问题。中国现在有约18亿亩耕地(约1.2亿公顷),而中国有8亿多农村人口,平均每个农村人口的土地仅有2.25亩,也就是说仅有0.15公顷。进入八十年代以后,农村劳动力过剩的问题被凸现出来。据测算,我国农村目前大约有4—5亿劳动力,而现有的耕地有一半人甚至仅有1亿人经营就足够了。江西是我国农业大省之一,全省人均耕地也仅剩0.81亩,已接近联合国规定的人均0.8亩的警戒线。大量剩余的劳动力为了摆脱隐形失业的困扰,只有到城市去打工,估计全国每年出外打工的农民在8000万到1亿之间。而70%以上的农民工在进城时把父母、妻子和子女留在了农村,催生了留守妇女这一特殊社会群体。
成因之三:种田不挣钱。以上饶信州区沙溪镇一户五口家庭估算,共有水稻田3.6亩,以年亩产1000斤计,共收水稻3600斤,卖出2000斤,一年辛勤耕作的纯现金收入是1600元。男性劳动力外出打工一年纯收入平均可获得9000元,是农业耕作收入的5倍多。超过一半的家庭经济来源于外出打工。农村大多数人认为种粮不划算,一是种粮收入偏低。由于自然灾害风险、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有时种粮甚至还要赔本。二是土地的经营规模过于狭小。平均每户经营责任田3至4亩,土地经营规模过于狭小,而且分散,不利于机械化,不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有限的土地也无法得到较高的收入,只能挣个口粮。因此,进城务工成为农民脱贫致富的一个主要途径,而生产劳动、家务劳动、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需要妻子留在家里承担,由此产生了留守妇女。
成因之四:留守妇女大部分年龄偏大、文化偏低、能力偏弱,没有一技之长。留守妇女大多年龄在30岁以上,初中以下文化,同时又没有一技之长,在城市难以立足,在流动竞争中被社会选择留守乡村。据对广丰马回村留守妇女调查,小学文化占7%,初中文化81%,高中文化仅占12%。她们除了会农活和操持家务,别无所长。
三、解决农村“留守妇女”问题的基本思路
农村妇女留守乡村,她们不仅要承担日益繁重的农业劳动,还要肩负着赡养老人与照顾小孩的重任,已经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坚强后盾,为农村的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并为此作出了巨大的牺牲,社会应该给予她们更多的人性关怀,使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思路一:政策和法律的保障。要根据新形势下农村出现的新问题,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利益的各项政策、措施和法律,依法制定农民工农忙假,减轻留守妇女的生产劳动强度。依法制定农民工探亲假,使农民工夫妇增加团聚和交流的时间。当农民工喜新厌旧、抛弃留守妻子时,要像保护军婚一样保护农村留守妇女在婚姻中的权益。并积极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条例的宣传和执行力度。
思路二:人性的关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妥善解决农村留守妇女的教育管理和权益保护问题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建立相关工作机构,提供有利条件,抓好统筹协调,真正形成保护合力。各级妇联要发挥主渠道作用。(1)提高农村留守妇女素质,增强致富本领。各乡镇、村妇女组织要帮助农村留守妇女提高致富增收能力。要组织开展以妇女为主的种养殖技术培训现场会;以村为单位组织农村妇女进行种养殖技术培训,免费为广大农民妇女群众播放种养殖技术科教片等,发放有关技术资料,使广大农村妇女掌握了1—2门实用技术。各级妇女组织要坚持因地制宜,建立“妇”字号基地,以基地带农户,以农户促发展,达到实施一个项目,致富一方妇女的效果。要积极组织农村剩余女劳动力有序转移。各级妇联要发挥组织优势,积极协调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帮助农村妇女转移就业。组织女干部、女党员建立妇女助耕队为留守妇女家庭抢种抢收。(2)以提升家庭文明程度为主线,促进农村文明进步。要发挥广大留守妇女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鼓励、引导和推动广大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各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各级妇女组织要坚持从女性的特点出发,以“家”为立足点,把广大农村作为舞台,把“女性素质工程”和文明家庭创建工程与公民道德建设结合起来,使传统活动抓出新意。一是深入开展系列文明创建活动。在农村开展“五好文明家庭”、“星级文明家庭”和“学习型家庭”创建活动,把争创活动的内容由倡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逐步加以丰富和完善,形成了以注重学习、崇尚文明、讲求科学、树立公德为主题的新的创建标准,大力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弘扬社会新风尚。二是把创建“平安家庭”与开展“院落联防”活动结合,推动各类依法治理工作。三是利用传统节日,组织农村文艺爱好者开展自编自演的文艺演出活动,弘扬民族文化。四是积极做好为妇女服务的工作。根据女性特殊的心理、生理和社会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适合不同层次妇女需要的如生殖保健讲座、妇科病普查等服务活动。(3)立足维护社会稳定,代表和维护留守妇女儿童的合法利益。维护广大留守妇女的合法利益,是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责,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妇女组织要将《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纳入“四五”普法内容,利用板报、广播、街头咨询、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进行普法学习宣传,使广大留守妇女懂得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利益。要开展各类助困活动,解决留守家庭的困难。各级妇女组织要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争做合格家长,培训合格人才”的家庭教育主题实践活动。各级妇联组织以家长学校为平台,不定期地向留守妇女们宣传科学教子理念;适时举办家庭教育报告会,组织成功家长进行经验交流;利用节日开展各类文艺活动、演讲比赛、组织书法绘画比赛等活动,丰富留守妇女和少年儿童的生活。
总体来说,一方面,社会应当关注农村“留守妇女”的弱势地位,看到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上面临的巨大困难,对她们提供尽可能的支持、扶助,同时,更要看到经过多年独当一面的生活磨砺的留守妇女们的可塑性和创造性,看到她们努力改善生存状况的主体意识和坚强毅力,把她们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依靠力量,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实践者、推动者,发挥她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从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收稿日期]2007—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