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明代宗学设置的原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代论文,试论论文,原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8)05-0048-11
明代宗学设置于何时,学术界存有较大的分歧。有的认为,明代宗学的正式设置大概始于嘉靖九年(1530年);[1](p427~429)有的则认为,设置于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2](p187~189)然经笔者考证,明代宗学的设置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一过程,从隆庆三年(1569年)明政府正式批准山西13个王府设置宗学开始,到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最后一次批准山东3个王府设置宗学为止,历时49年,近半个世纪之久。其间,批准设置宗学的王府如下:
上表显示,批准设置宗学的亲王府16个、郡王府14个。明代先后设置的宗学共30所[3],其中,隆庆年间批准设置的18所,万历年间批准设置的12所。明政府为什么要在明中后期的隆庆、万历年间,不惜花费数十年的时间,费尽周章,于上述各王府设置宗学呢?其原因何在?目前学术界尚无人对此问题给予关注。本文不欲对上述各王府设置宗学的具体原因进行逐一探讨,拟将宗学作为一个整体置于明代历史的发展中予以长时段的考察,以揭示宗学出现在隆、万年间的必然性和直接动力。不妥之处,尚祈方家教正。
一 明初建立的宗室教育机构功能丧失
明兴,朱元璋“惩宋元孤立”,分封诸子为王,“据名藩,控要害”,且待遇优渥,地位尊崇,虽贵重之臣“不得与讲分礼,伏而拜谒”。[4](卷三三三,王世贞《同姓诸王表序》)然朱元璋深深懂得“富贵易骄,必至于荒纵,未有不覆[5]的道理,认为必使诸子“讲说经史,蓄养德性,博通古今,庶可以承藉国家之重”[6],因而对宗室教育非常重视。早在洪武元年(1368年),即建大本堂,聚集古今图书于其中,延请名儒教授诸子,选取才俊之士充任伴读。[5]洪武三年(1370年),置王相府、王傅府,设左、右相各一人,左、右傅各一人;下辖参军府,设参军一人、录事二人、纪善一人,并设王府教授。[5]建立了专门的王府机构。自洪武九年(1376年)始,又对王府机构进行改革,改参军为长史,罢王傅府,增设伴读四人,“选老成明经慎行之士任之”。[7](卷七五《职官四》)洪武十三年(1380年),罢王相府,升长史司为正五品,置左、右长史各一人,“掌王府之政令,辅相规讽以匡王失”;纪善二人,“掌讽导礼法,开谕古谊及国家恩义大节,以诏王善”;伴读四人,“掌侍从起居,陈设经史”;教授,亲王府无定员,郡王府一人,镇国将军府一人,“掌以德义迪王,校勘经籍”。其他尚设有审理、典膳、典宝、良医、典仪、工正等。[7](卷七五《职官四》)王府机构趋于定型。王府官属虽也管理王府其他事务,如请名、请封等,但匡正诸王过失、教育宗室子弟则是其主要职能。如永乐皇帝朱棣说:“朝廷简用贤士为王府官,专职辅导。”[8](卷六三,永乐五年春正月丙子)宣德时也是如此。 宣德元年(1426年),宣宗闻代王桂诸孙皆失学,遂贻书代王,“宜令王府官属教习读书以成德性”;[9](卷二二,宣德元年冬十月乙亥)宣德五年,宁化王济焕奏:“今有子五人,皆堪入学,请除教授,俾专训诲。”宣宗谓吏部臣曰:“人未有不学而能成才德者”,“其伴读教授有阙,宜速选授,不可稽误”。[9](卷六四,宣德五年三月甲子)此外,亲王之国前,尚有出阁讲读之制,书堂设在皇极门右门,“讲官以部臣或进士改翰林官充之”。[10](卷五二《礼部十》)可见,自明初以来即建立有一套负责各王府宗室教育的机构和系统。
为保障各王府宗室教育机构有效运转,明初统治者殚精竭虑,做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首先,明确宗室人才定位,规定宗室教育目标。宗室教育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事关宗室教育机构和系统的运行方向,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明初诸帝对此有着清晰的思路和指示,皆把道德目标置于首位。如明太祖朱元璋在对秦王右相郑九成等官员的训示中说:“朕封建诸子,选用相傅,委托匪轻。凡与王言,当广学问以充其行义,陈忠孝以启其良心,使其聪明无蔽,上下相亲。庶几道德有成,而辅相不忝厥职。”[11]这既是对王府官职责的规定,也明白地揭示了明代宗室教育的目标,即通过“广学问”、“陈忠孝”,使宗室诸王“道德有成”,养成较高的道德素养,识仁义、行忠孝,“上下相亲”,实现统治集团内部的和谐与稳定。永乐帝朱棣在给赵府长史赵季通、董子庄的敕谕中也说:“今简尔等为长史,宜悉心辅导,谕以德义;使博究经史,以知古先圣贤之行事,及修身齐家之道;屏邪佞,亲忠良,随事规诲,务归于正,以承藩辅之重。”[11]要长史悉心辅导,其辅导内容有三:一是讲说道德原则,二是研习经史,三是道德实践与规正。其目标是以古圣先贤为道德榜样,把宗室诸王塑造成符合明代统治需要的、具有较高道德水准的人。
其次,加强在宗室教育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王府官队伍的建设。明初的王府官队伍建设主要从三方面着手:一是慎选诸王傅[7](卷一三七《桂彦良》),规定了王府官的任职条件与资格,以确保优质的师资。凡王府长史等官,洪武时皆选饱学之士充任。永乐时规定,王府教授、伴读以上官有缺,从进士第三甲中遴选,[11]“曾经过犯者不许选用”[10](卷七《王府》),选任十分严格。二是实行王府官属“与朝官更互除授”[7](卷七五《职官四》)之法,予王府官以晋身之阶,激励王府官尽心职守。明初,中央、地方大僚出任王府官者比比皆是,王府官员亦多有升任中央各部及地方大员者。如洪武九年(1376年)正月,以户部侍郎汤槃为秦府右傅;佥都督谢成为晋府左相,户部侍郎陈显为右傅;河南参政陈昧为燕府右相,佥都督丘广为左傅,户部郎中王务本为右傅;广西护卫指挥佥事董勋为靖江府左相,浙江参政李质为右相,飞熊卫指挥佥事徐礼为左傅,户部尚书李泰为右傅。[12](卷一○三,洪武九年春正月甲戌)此即任命中央、地方官员为王府官之例。洪武十年七月,以齐相府长史耿贯为户部员外郎,吴相府长史李镐为工部员外郎。[12](卷一一三,洪武十年秋七月戊子)此即选拔王府官出任中央要职之例。洪武朝如此,永乐、洪熙、宣德之世亦然。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仁宗第八子滕王之国云南,命左庶子姚友直升云南参政,掌滕府长史司事,姚氏后进至太常寺卿。当时,与滕王一同分封的,尚有郑、越、襄、荆、淮、梁、卫七王。郑府左长史以春坊左司直王沦升任,寻入为户部郎中,升左侍郎,巡抚两浙;右长史以吏部考功员外郎何源升任,寻入为文选司郎中,后任江西布政使;越府右长史以刑部员外郎周忱升任,后入为户部侍郎,巡抚江南,官至尚书,卒于景泰四年,谥文襄。其余未得他徙者,皆因不幸早殁之故。[13](卷四《宗藩·藩国随封官》)仕途前景较为光明。
最后,建立王府官惩戒制度,凡玩忽职守,不能尽心辅导,致王有过,乃至诱导为非的长史、审理等王府官皆予罢黜,不假宽贷。如晋府长史龙镡“既不能以礼处己,又不能以道事王,放纵群下侵夺百姓,以累王之德”,于永乐二年(1404年)“黜之”。[8](卷三四,永乐二年九月甲辰)永乐六年,以岷王楩“慢侮无礼,屡训不悛”,“罢其长史司、审理等官”。[8](卷七五,永乐六年春正月丁巳)类似例子尚多,不一一列举。
从大的方面来说,明初对宗室教育的制度设计还是考虑得较为周全的,教育目标明确,王府官选用严格,职责清楚,奖惩分明,对明初的宗室教育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王府官职人皆乐就,膺此任者皆为学行俱优的“宿儒老生”,且多能尽心尽职,“知自重以图进取”。如,桂彦良,元末乡贡进士,洪武六年(1373年)出仕明朝,通达事体,号为通儒,为朱元璋所赏识,誉之曰,“江南大儒,惟卿一人”,认为宋濂、刘基皆在其下。遂迁为晋王府右傅,“至晋,制《格心图》献王”。后王府官制改革,任左长史。[7](卷一三七《桂彦良》)李希颜,元末隐居不仕,洪武时征之至京,为诸王师,“规范严峻,诸王有不率教者,或击其额”。[7](卷一三七《李希颜》)刘淳,洪武末补周王府右长史,“以正辅王”,“王用其言修省”。[7](卷一三七《刘淳》)董子庄,有学行,永乐时,由国子监司业出任赵王府右长史,“随事匡正。王多过,帝辄以责长史。子庄以能谏,得无过”。[7](卷一三七《董子庄》)赵季通,累官至司业,“出为赵王府左长史,与子壮同心辅导,藩府贤僚首称赵、董云”。[7](卷一三七《赵季通》)杨黼,官御史,仁宗即位,擢卫王府右长史,“尽心献替,未苟取一钱”。[7](卷一三七《杨黼》)金实,仁宗即位,除卫府左长史,“为人孝友,敦行谊,阅经史,日有程限,至老不辍”。[7](卷一三七《金实》)萧用道,建文中擢靖江王府长史,永乐时改右长史,“尝为王陈八事,曰:‘慎起居,寡嗜欲,勤学问,养德性,简鞭扑之刑,无侵下人利,常接府僚以通群情,简择谨厚人以备差遣。’又作‘端礼’、‘体仁’、‘遵义’、‘广智’四门箴献王”。[7](卷一三七《萧用道》)宋子环,仁宗即位,授梁府右长史,寻改越府,“和易淡泊,所至有贤声”。[7](卷一三七《宋子环》)其他如蜀府长史陈南宾等,亦有名于当时。[7](卷一三七《陈南宾》)由于王府官群体自身素质高,且能恪尽职守,保证了宗室教育机构和系统的效能。
但就细部来看,这一制度设计还略嫌粗疏,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第一,该制度虽规定了王府官辅导宗室的内容,如讲说德义、研习经史、规谏失德行为等,但较为笼统,没有厘定细致的科目,宗室教育的内容具有较大的弹性,对宗室子弟读书修身的效果也缺乏考核的措施,更无考其勤惰的奖惩办法。第二,对王府官的辅导过程、辅导成绩也无严密的奖优罚庸的考核制度,只是在宗室诸王有过恶之时予以惩处。这样,明初的宗室教育便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宗室教育质量与效果的好坏完全取决于王府官学识的高低和道德品质的优劣。而这一点又恰恰不是宗室教育机构本身所能保证和决定的,它完全依赖于王府官选用制度的良性运行。否则,宗室教育将跌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然而不幸的是,在明中前期王府官的选用即出现了问题。英、宪以后,时移事异,藩禁日严,王府官选用制度渐不如初矣!一旦为官王府,即“禁固终身,不升有司”,王府官的地位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命运亦随之出现巨大转折,前途暗淡,称为“穷途”,人多不乐就。《万历野获编》言:“先朝,亲王出阁,例选翰林二人侍讲读。天顺初,英宗从李贤议,改用进士二人,授翰林检讨,及之国,即升其国左右长史。从行岁久,加服俸,终身不得他迁,士人苦之……膺此选者,如长流安置,举家哀恸。”[13](卷四《宗藩·藩国随封官》)自天顺朝始,进士出任长史等官,虽辅导年久,尽心尽职,亦仅增加服色、俸禄,提高其物质待遇而已,不能升迁部院大臣、地方有司,仕进之路被完全堵塞。因此,进士出身者对出任王府官的抵触情绪甚大,多不愿为。不幸被选中者,沮丧万分,痛心疾首,形同被贬谪流放。这样,被选为王府官的进士与朝廷铨选部门在心理上形成了严重的对立。这种业已形成的情绪对立愈演愈烈,到弘治之世,竟演化成行为上的对抗。“弘治间进士十人被选,至与太宰耿文恪相诟詈,互呼为畜生……虽皆受重谴不顾也”[13](卷四《宗藩·藩国随封官》)。《双槐岁抄》亦载:“进士教职授长史,皆穷途也……弘治庚戌,兴王出阁,选检讨,进士何洽、杨铎、刘溥、徐泓得与,而泓辄愤哄,吏部并洽等皆奏黜之。”[14]他们甘冒失去功名的风险,起而抗争,哄闹吏部,辱骂执掌铨选的官员,与之发生激烈冲突,以发泄内心的愤恨。面对被选为长史等王府官的进士们的“恣言怨詈”,吏部虽严肃处理,“皆奏黜之”,然上述事件在社会上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以及对朝廷王府官选用政策的影响则是巨大的,“自是人薄长史,多不以进士选除”[11]。进士的抗争获得了舆论的同情和支持,贱视长史等王府官成为一种较普遍的社会心理。在这种氛围下,朝廷不得不做出重大让步,原则上不再任用进士为长史等王府官。在进士皆不愿做王府官的情况下,为减少选任王府官属的阻力,在王府官选用的实践中,朝廷不得已以庸劣之人充任王府官员。最初这还只是权宜之计,弘治以后,竟相沿不革。《万历野获编》载:“本朝簿尉卑官,不用宋人注官待次之法。凡才品劣者,例升王官,初亦一时权宜疏通之术,后遂循为故事,不能改矣。”[13](卷十一《吏部·添注卫经历》)此种记载不见于“会典”,但又确实是此后王府官选用的定例,我们姑且称它为明中叶以后王府官选用的一种“潜规则”。
这一不成文的定例的形成,标志着自明初以来的王府官选用制度已悄然发生了全面的质的蜕变。在选任标准上,由才德兼备变为才品庸劣;在王府官的出路上,由王府官与朝官更互除授变成王府官株守终身。这一蜕变的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使王府官“绝望华要”,没有了凌云展翅的机会,看不到希望,只能在狭小的王府中虚耗生命,固守着年老致仕的宿命。因此,“居平多邑邑”,[13](卷四《宗藩·藩国随封官》)在心理上放逐自己,失去了他们的先辈所具有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与世沉浮,尸位素餐,碌碌无为。另一方面,使王府官群体中庸滥充斥,不仅才学浅薄,不能尽到辅导、教育宗室诸王之责,而且品质低劣,多阿谀取容,甚至弄巧玩法之辈,其整体素质的下降,极大地弱化了王府官属所应有的宗室教育功能。这种情况到正德以后,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不少宗室、大臣上奏痛陈其弊,要求复国初之制,重王府官之选。如正德四年(1509年),赵府辅国将军祐椋奏:“迩来宗藩多违法制,至劳圣谕饬戒,缘辅导官多不得其人。国初以科贡任用,故嘉谏直言,有所匡救,所谓近正人则心术定也。近年或以年老监生及保举舍人充之。逢迎取悦,无复箴谏,或交通外人拨置取财,所谓近邪人则心术乱也。乞敕镇巡及巡按分守官从公考验各府长史以下官员,明报履历,但系保举及年六十以上者尽革为民。”[15](卷五二,正正四年秋七月丁酉)由此可见其对由年老监生和保举舍人充任、不堪任使、唯知讨好诸王宗室、敛财肥己的王府官员痛恨至极,要求将年龄在60岁以上及由保举出仕的王府官全部革职。嘉靖八年(1529年),大学士杨一清上奏:“今王府官僚任满不得考绩,株守终身,故铨司取庸琐衰惫之人充之,而人亦甘心自弃。臣伏睹《皇明祖训》有云:凡王国文官,朝廷精选任用。盖圣祖惇宗睦族之意拳拳如此!至于考第殿最转移无常,如杨士奇以审理副选任翰林编修,周忱亦自长史累升至尚书。臣愚请略如国初之制,今后长史、纪善等官务选有学行者任之,每九年一考绩如例,黜陟有差,庶人知自重以图进取而王国可保无事矣。”[16](卷九八,嘉靖八年二月戊子)杨氏对王府官群体中平庸、猥琐、精力衰惫之人充斥,感到忧心忡忡,主张精选有学行之人出任王府官,并给予荣身出路,以改变王府官队伍的恶劣现状,提高其素质。在宗室与大臣们的一再要求下,明政府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出台法令规范王府官的选任,力图使这种状况有所改善。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规定:“长史有缺,于进士、举贡内慎择学行老成者升除;教授等缺,于各府州县学训导内推选升补。”二十五年规定:“长史非科目出身,纪善至典宝等官非监生不许升除,以重府僚之选。”[10](卷五《选官》在此之前,明廷还打破“王府官旧不考察”的惯例,建立了对长史、审理、纪善等官的考察机制。“嘉靖元年题准:除典仪、典膳、奉祠、教授等官照旧不考外,其长史、审理、纪善,若拨置妄为及不能钤束府中官属旗校人等者,许各该抚按官于考察京官之年开具实迹,奏请定夺。”[10](卷十三《朝觐考察》)考察期为6年,考察对象主要为长史、审理、纪善,考察内容为是否履行职责、遵守朝廷法度。但由于积重甚深难以骤返,这些制度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不仅未见有好转之迹象,而且情况还在朝着更糟的方向发展。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十一月,周府南陵王朱睦楧条上七议,在“立宗学以崇德教”条中言:“亲郡王府设有教授、伴读等官,不过具员尸位而已,孰能于世长子及宗子之前赞之以德礼,辅之以道义乎!”[17]王府教育几近瘫痪,宗室教育已处于停顿状态!隆、万时期虽进一步完善对王府官的考察制度,加大考察力度,如“隆庆三年题准:除良医、典乐、引礼舍人原无升补者,照旧不考外,其护卫首领、典簿、典膳、奉祠、典宝、典仪、工正、教授及郡王教授、典膳等官,务与长史、审理、纪善一体查核,有老疾不谨及占缺年深者,各该抚按官开奏”。“隆庆五年题准:长史有贪肆者,不必候六年考察,许不时参劾,以凭惩治”。“万历十年议准:抚按官于长史以下贤否,严访实迹,巡抚于年终,巡按于复命各造册送部,不检者参处,有爱惜名节者于王府员缺,递升左长史,保升服俸”。[10](卷十三《朝觐考察》)将考察对象扩大到了教授、典善等官,考察内容又增加了老疾、不谨、贪肆等项,并许对贪肆者不时参劾,但也未有任何起色。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十一月,吕坤言:“乃以有司之不肖者为王官而能以善道教王者乎?臣昨考察王官,仅有长史李赋直年力正强,慷慨晓大义,其余苟且恣睢,甘心自弃之念甚于为有司时,而偃蹇龙钟率居其半。相沿推升王官号为劣处,每用操持有玷、才干无为之人以充是任,不知起自何年,至今遂为定制。臣从来窃所不平,而目睹尤为慨叹!”[4](卷四一五,吕坤《宗藩要疏》)明代偌大的一个王府官群体仅有一人年富力强,“慷慨晓大义”,其余皆为玩忽职守、老态龙钟之辈,真是令人堪忧。吕坤所言虽主要揭示的是万历二十一年王府官队伍的实况,但与嘉靖末年周府南陵王朱睦楧的痛陈相较,毫无二致,可以说是对隆庆以来王府官队伍的真实写照。它从一个层面反映了明朝历经数十载的整顿厘革完全落空,说明至迟在嘉、隆之世,原有的负责宗室教育的机构只剩下了一副躯壳,已无可挽回地走向了衰颓,再也无法担负起教育宗室诸王的重任。必须采取新的方式,另起炉灶,建立新的宗室教育体系。这样,宗学的设置则成为势之必然。
二 宗室犯罪率上升,犯罪种类繁多,严重影响统治的巩固和社会的安宁
明代宗室越礼犯分、触犯刑律之事无朝无之。总体而言,洪武、永乐、洪熙、宣德、正统诸朝相对较少,景泰以后逐渐增多。现仅据《明实录类纂·宗藩贵戚卷》[18]一书做粗略统计,将正统至万历年间各朝宗室逾礼犯罪情节较严重的案件数及宗室犯罪年发案率列表如下。
表2
正统 景泰 天顺 成化 弘治 正德 嘉靖 隆庆 万历
案例数 2例9例
6例 16例 17例 21例 70例 29例 71例
年发案率0.14 1.12 0.75 0.70 0.94 1.31 1.56 4.83 1.48
从上表可以看出,正统至万历各朝发生的情节较严重的宗室犯罪案件的数量,除天顺、隆庆两朝分别较前一朝有所回落外,其他皆为后一朝高于前一朝,组成一个不断上升的序列,宗室犯罪增多的趋势是明显的。但由于各朝时间长短不一,如仅凭以朝代为单元进行的统计遽下结论,可能会背离事实。必须将各朝宗室犯罪案件的绝对数与年发案率相参照,才能得出较为准确的结论。各朝年发案率显示,成化以前,景泰朝独高,正统、景泰、天顺诸朝年发案率的曲线起伏较大。成化以后,呈攀升的趋势,至隆庆达到最高。万历朝虽低于隆庆朝,但也高于嘉靖以前诸朝。结合明代各朝宗室犯罪案件数量和年发案率可以确定,明代自景泰以后至万历,宗室犯罪率总体来看是不断上升的,尤其是嘉、隆、万三朝,不论是宗室犯罪的年发案率,还是绝对数,皆高于以前诸朝。
明代不但宗室犯罪率景泰以后呈上升趋势,宗室逾礼犯罪的形式和类型也多种多样。雷炳炎先生在《明代中期罪宗庶人归类论析》一文中,将明代中期的宗室犯罪分为5种类型:谋逆不道,图危宗社;乱伦败度,形迹恶劣;啸聚公堂,殴辱府史;擅离封禁,赴京越奏;犯颜上奏,得罪帝王。[19]上述5种类型的宗室犯罪案件在明代史籍中是大量存在的,然而这5种类型的划分仅概括了明代宗室犯罪的主要类型,尚有不甚全面之处,还有不少宗室犯罪类型未能包括其中,谨略述之。
其一,诈骗、勒索。
诈骗、勒索,即以欺诈、强迫的不正当方式获取钱财。此等伎俩本多为社会无赖之所为,然明代不少宗室用之以聚财。明代宗室的诈骗、勒索行为明初较为少见,至宪宗以后渐多。成化七年(1471年),襄垣王府镇国将军仕坯“使家僮辈数欺取市人财物”;[20](卷九七,成化七年十月辛末)成化十二年,晋府沁源端宪王长子诠钟“诱取民财”。[20](卷一五七,成化十二年九月壬子)嘉靖五年(1526年),庆成王府镇国中尉知爝“吓取民财”;[16](卷六七,嘉靖五年八月庚辰)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昌化王府庶人俊“以贫无赖,诈遣其妻杨氏质富人赵辐家,因诬辐以奸,夜率潞城王府中尉俊、饶阳王府庶人充鱼等袭劫其家,辐前知避匿,俊无所发怒,遂与俊共杀杨氏”。[16](卷三九二,嘉靖三十一年十二月壬戌)俊将妻子抵押给富人赵辐,且诬赖赵辐奸其妻,并以此为由夜袭赵家,因赵辐逃走,遂恼羞成怒,杀死妻子杨氏。此种谋财方式,以妻子为诱饵,可谓无耻之极!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赵府平乡王府未封宗室厚燨“坐索财殴死平民”。[16](卷五一九,嘉靖四十二年三月癸巳)万历十九年(1591年),河东王府奉国将军新墙“吓财殴毙僧人张真玉、性成子二命”;[21](卷二三七,万历十九年六月丙午)同年,周府宗室朝桔,无名宗室桂山、德川“宿店斗殴,诈索财物”。[21](卷二四三,万历十九年十二月壬寅)
其二,抢劫。
抢劫,即是以暴力将别人的财物据为己有,是对他人财产权的赤裸裸的非法剥夺。明代宗室的抢劫行为开始发生于武宗之世,以后各朝不绝。正德四年(1509年),周府汝阳王府辅国将军同捉“强取人财”;[15](卷五八,正德四年十二月甲辰)正德五年,宁化王府奉国将军奇与其子镇国中尉表、表“多蓄无赖攫财于市”;[15](卷六二,正德五年四月乙巳)正德十年(1515年),潞城王府镇国将军聪泏、辅国将军聪泏“尝率群下白昼夺人财物”;[15](卷一二五,正德十年五月戊申)潞城王府辅国将军成环“为群下拨置,出市夺人财物”;[15](卷一二五,正德十年五月丙申)正德十一年,代府镇国将军聪泏,辅国将军聪泏、聪泊“尝出边城夺人财物”;[15](卷一三五,正德十一年三月庚子)正德十六年,庆成王府镇国中尉知爝“尝招集无赖掠货于途”。[15](卷一九七,正德十六年三月辛酉)嘉靖十三年(1534年),庆成王府镇国将军表杜性贪戾,嫡兄表栾遣人支禄,白昼攫之于市,[16](卷一六九,嘉靖十三年十一月甲戌)公然抢劫嫡兄的禄米;嘉靖十九年(1540年),晋府庶人知“擅杀人劫财”;[16](卷二四三,嘉靖十九年十一月庚戌)嘉靖二十一年,怀仁王府奉国将军聪沂“劫夺杀人”;[16](卷二五七,嘉靖二十一年正月辛亥)嘉靖二十四年,和川王府奉国将军充灼,潞城王府镇国中尉俊桭,昌化王府奉国将军俊桐、俊槛“聚众行劫”;[16](卷二九七,嘉靖二十四年三月丁丑)嘉靖三十一年,荆府辅国将军厚 “与都昌王载塎有隙,夜率家人吴俸等入载塎府,捽缚载塎,劫千余金以出。载塎发狂,乃纵火自焚其宫,投一子于井溺死”。[16](卷三九○,嘉靖三十一年十月丁丑)厚因仇恨抢劫同宗载塎,酿成载塎发疯,自焚宫室、投子于井的悲剧。隆庆元年,襄垣王府宗室俊“私出禁城,聚众剽劫”;[22](卷十,隆庆元年七月庚午)隆庆二年(1568年),石城王府奉国将军多焊“以剽窃事败”;[22](卷十七,隆庆二年二月丙戌)同年,方山王府镇国中尉新垣 “坐与群盗通, 劫掠商货”;[22](卷二五,隆庆二年十月戊子)隆庆四年,永和王府辅国将军新壛“抢夺人财”。[22](卷四二,隆庆四年二月壬戌)万历二年(1574年),庆成王府庶宗表因“劫盗奸淫,占兄妾为妻,已经拘禁省城闲宅,尚不改图,越出邠州,强娶民妇为妾,常持刃在途肆意行凶”[21](卷二七,万历二年七月甲申),屡教不改,抢劫成性;同年,岳阳王府辅国中尉英琰、永安王府辅国中尉英琰“聚众抢夺伤人”;[21](卷二八,万历二年八月丁卯)万历四年,阳曲王府辅国中尉新块与未请名封宗人朱刘孙、朱赛儿、朱禄儿“纠众行劫,至于伤人,中尉新璧谋而未行,分赃有据”。[21](卷五三,万历四年八月乙酉)参与谋划即可分享抢劫“成果”,可见这不是一般的个体抢劫行为,已形成了宗室抢劫团伙,内部有分工,有谋划者,有具体实施谋划方案者。万历三十三年,秦王府宗室怀、怀、敬鋻“啸聚劫掠”;[21](卷四一三,万历三十三年九月癸巳)万历三十四年,靖江王府宗室任、任等“纠盗行劫”;[21](卷四二二,万历三十四年六月甲寅)万历三十五年,靖江王府奉国中尉任等“强掠官物”,[21](卷四三九,万历三十五年十月己巳)即抢劫官府物资;万历四十二年,临潼王府奉国中尉谊等“同谋行劫杀人”;[21](卷五二三,万历四十二年八月辛巳)万历四十三年,汝阳府无名禄宗室凤台、河清府名粮宗室勤“俱以强盗被该省按抚臣参劾”;[21](卷五三七,万历四十三年九月癸卯)万历四十六年,淮王府庶子常洪“纠党劫父,并盗册宝、铜符”[21](卷五七一,万历四十六年六月丁卯),抢劫到了自己父亲的头上。他们以天潢贵胄之尊,公然抢劫,形同盗匪。抢劫对象从普通民众,到官员、官府、宗室,甚至自己的父亲,遍及各个社会阶层。抢劫形式从上引文献中“纠众”、“聚众”、“招集无赖”、“同谋”的众多记载看,大多数抢劫从一开始就具有团伙的性质。可以说,在明代宗室中已存在有不少抢劫团伙。
其三,偷盗。
偷盗,即盗窃他人财物。明代宗室的盗窃案件主要集中在世宗、穆宗、神宗三朝。嘉靖十三年,庆成王府镇国将军表杜“性贪戾,尝率恶少逾垣夜入府藏窃其父金”;[16](卷一六九,嘉靖十三年十一月甲戌)嘉靖四十四年,庆成王府奉国将军表、辅国中尉新喻、庶人知“坐共谋为盗”。[16](卷五五一,嘉靖四十四年十月甲子)隆庆二年(1568年),襄垣王府辅国中尉充焱、充赩,昌化王府辅国中尉充“私出禁城为盗”;[22](卷二三,隆庆二年八月庚子)同年,方山王府镇国中尉新尘“坐以为盗”。[22](卷二六,隆庆二年十一月丙辰)万历十五年(1587年),周府胙城王府无名封宗人小长哥“纠众上盗”;[21](卷一九一,万历十五年十月戊辰)万历三十七年,岷府宗室将军幹等“纠党行盗”。[21](卷四五九,万历三十七年六月辛亥)明代宗室盗窃他人财物也绝少个人所为,多数为“共谋”、“纠党”的集体行动。有这么多人呼应、跟随,一人倡之,众人和之,它反映了在明代宗室中“盗风甚炽”的现实,也反映了明代宗室较为普遍的道德危机和价值失落。
其四,窝盗。
窝盗,即窝藏盗贼。明代宗室窝藏盗贼的史实大量见诸明代史籍。据“明实录”记载,明代宗室窝藏盗贼的案例首见于世宗朝,且在世宗朝数量最多,穆宗、神宗朝也不乏见。嘉靖五年(1526年),庆成王府辅国将军奇淘“藏匿大盗”;[16](卷六三,嘉靖五年四月壬申)嘉靖二十年,山阴王府镇 国将军总满“窝盗分赃”;[16](卷二五○,嘉靖二十年六月戊午)嘉靖二十四年,庆成王府奉国将军表、表、表“纠率群盗肆毒宗枝”;[16](卷二九七,嘉靖二十四年三月壬辰)嘉靖三十二年,临漳王府奉国将军载墱“与盗师尚诏通”。[16](卷四○三,嘉靖三十二年十月戊寅)隆庆元年(1567年),庆成王府奉国将军知恤“窝藏盗贼”。[22](卷八,隆庆元年五月壬午)万历八年(1580年),怀仁王府镇国中尉廷“肆行不法,为逋盗薮”;[22](卷一○四,万历八年九月丁丑)万历四十年,韩府襄陵王府中尉朗釳、朗釛“窝盗行劫分赃”。[21](卷五○二,万历四十年闰十一月庚辰)他们与盗贼勾结,沆瀣一气,分赃肥己,取财之不义、行为之离谱已属显然。但更奇怪的是,部分宗室不但不以之为不齿,而且对同宗的窝盗行为给予相当的认同与同情。如,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庆成王府奉国将军知熧“坐与群盗通,行劫杀人,为庆成王所觉,囚之府中,而新、知爨相与谋脱之,表、新增知其谋,匿不以闻”。[16](卷五○八,嘉靖四十一年四月戊寅)奉国将军知熧等因与“群盗”勾结,为庆成王囚禁,而宗室新等不仅不鄙薄同宗的通盗行为,而且商量如何帮助其逃脱惩罚,宗室表等也知情不举。可见,宗室心理畸变已达到何等严重的程度!
另外,尚有擅杀人命、把持商税、冒支禄粮、斗殴、劫狱、私铸、赌博者。如,成化十二年(1476年),赵王见灂“日与群小戏狎,酗酒狂悖,怒辄以刀剑刺人,并重棰杀之,或其面,或碎其首,前后死者十一人”。[20](卷一五四,成化十二年六月戊戌)酒后杀人如同儿戏,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弘治四年(1491年),晋府庆成王长子奇浈“听人拨置,棰死无辜七人”。[23](卷五七,弘治四年十一月丁丑)嘉靖二十九年,广灵王府镇国中尉俊橛“私忿杀人”。[16](卷三六一,嘉靖二十九年六月乙卯)这些人暴戾凶残,视人命如草芥,缺乏基本的尊重生命的意识。天顺四年(1460年),宁王奠培“占沿江地方起竖仓廒, 停 商 取 利, 军 民 不 得 居息”。[24](卷三二○,天顺四年十月庚戌)弘治五年,松滋王府镇国将军恩鑡、恩“招引群小,夺军民商贾之利,人苦之,至有缢死者”。[23](卷六○,弘治五年二月戊申)开张王店,邀截商贾,厚征商税。正德二年(1507年),沉府沁源王奉国将军勋栻“与恶少年赌博,因主令劫财分用”。[15](卷三一,正德二年十月乙未)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怀仁王府辅国将军聪滓等“朋谋伪印,冒支禄粮”。[16](卷二八四,嘉靖二十三年三月癸丑)嘉靖十三年,晋府宁化王镇国中尉表棹、表榔、表 “聚饮娼家醉归,途遇恶少王弼等与斗,共执弼等夜击巡抚都察院门诉之”。[16](卷一七○,嘉靖十三年十二月乙卯)嘉靖二十二年,肃府金坛王真洵“所亲张瑞者犯死罪,洵衣小衣持刀,率其妾婢官校四十余人,自州狱劫出之”;[16](卷二七五,嘉靖二十二年六月己丑)隆庆四年,庆成王府奉国将军新升“斗殴误伤傍人”。[22](卷四五,隆庆四年五月己巳)万历八年(1580年),靖江王府奉国中尉邦蔡“冒禁鼓铸”。[21](卷九八,万历八年四月甲戌)万历九年,周府宗室勤“在洧川地方与居民路刚等赌博,并调戏其妹”。[21](卷一一九,万历九年十二月丁巳)这方面的例子很多,限于篇幅,不再列举。
以上虽在雷文对明代宗室犯罪类型划分的基础上有所增益,但也未能包举所有的宗室犯罪类型。尽管如此,这已足以说明明代宗室犯罪类型的多样。透过明代宗室犯罪类型的多样性可以发现,谋逆构乱、擅杀人命、把持商税、劫狱等多为亲郡王为之,诈骗、抢劫、偷盗、窝盗、斗殴、赌博等多为将军、中尉及庶宗为之。宗室不同阶层的犯罪类型迥然有别,具有鲜明的阶层性。
虽然明代不同阶层宗室的犯罪原因不尽相同,但后果之严重则是共同的,对明代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首先,宗室不安本分,觊觎大位,“频繁”谋乱,造成了王朝政治的混乱和统治的危机,更进一步强化了统治集团内部的相互猜忌和倾轧。其次,宗室荒淫凶残、乱常败度,给当地百姓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同时也造成了明朝地方统治秩序的紊乱。试再举几例。嘉靖十二年(1533年),赵府临漳王府辅国将军祐椋性素贪残,“集市井恶少百十辈私刻关防,置牢狱于太行尖站口,创立山寨,招纳四方亡命;又于磁州、高臾、琉璃各码头水陆所辏私立榷场,岁攘利不赀。久之益无忌惮,纵横榶朴,小民遭之无不倾家荡业,免死为幸;尝怒民段祥,登时掠死,纵奴断其首,残其面目肢体弃之,大为一方之害。有司者稍稍诘及群小,椋即愤怒侵轹,屡入京讦奏,诬蔑风宪”;[16](卷一四九,嘉靖十二年四月丁亥)嘉靖四十一年,伊王典楧宫室僭制,肆恶虐民,“洛阳生灵如在汤火”;[16](卷五一四,嘉靖四十一年十月甲寅)嘉靖四十三年,韩府奉国将军融燸、镇国中尉旭渠等13人“群聚入会城,环巡抚陈其学鼓噪诟詈,其学为之不启门者数日。诸宗乃掉臂奋腕,横肆官府闾里间,公行抢夺,百姓恇扰,兢言王子反,以至巷无行人,长安为之罢市”。[16](卷五三○,嘉靖四十三年二月丁巳)他们占山为王,招纳亡命,敲扑小民,百姓不但无法正常地生产和生活,甚至连生命安全也得不到保障;围攻衙署,殴辱职官,干涉有司,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行政效能的发挥。这些宗藩已成了为害一方、无法无天的社会恶势力,这与朱元璋“上卫国家,下安百姓”的分封初衷大相背离。
明代宗室犯罪率的持续上升和犯罪类型的多样化,自弘治、正德始,即已引起朝廷大臣、地方大僚及宗室有识之士的高度关注,并积极寻求应对之策。至嘉靖、隆庆、万历诸朝,遂较为普遍地将设置宗学作为降低乃至消弭宗室犯罪的重要途径。《宗藩条例》是嘉靖四十四年颁布的宗藩管理法规,采纳南陵王、武冈王的建议,将建立宗学作为解决宗室失教败度的措施:“议得宗藩子侄为善者固多,中间亦往往有失教而寝至败度者。故南陵等王议立宗学以兴教化,不为无见。但其建置黜陟,事多更端,所关重大,未敢轻议。所以先年府部台谏诸臣如霍韬等屡经建议,竟未举行。今据武冈王论列,似得中制,颇为可采。今后止于本府选取教授文行俱优者为师,或不足亦照所题事理,取纪善、教职等官补之;其肄业课试悉如其议;年至十五,先令照例请封,且给禄米三分之一,习学五年,亲王方与奏请出学,以正本等禄爵,亦以见优异不群,足为宗室之光。其有放纵伤教,有玷宗仪者,小则竟自训责,大则参奏降革,庶人知所警,而列藩彬彬之盛矣。”[17]认为宗室不遵国家法度,行为有伤风化,“失教”是其重要原因之一。明确规定,今后当于王府设立宗学,选任本王府中才学、德行俱优的教授为师,课试宗生,严格管理。并认为,假以时日,通过宗学教育功能的正常发挥,“列藩”即可出现尚文有礼的可喜局面。《宗藩条例》作为法规,体现的是朝廷意志,它是对明代确立宗学教育制度缘由的宏观阐释。我们发现,一些地方大僚在陈述各地王府设置宗学的理由时,也持大致相同的思维取向。万历十八年(1590年),徐学聚在要求设置建安、乐安、弋阳三郡王府宗学的奏疏中言:“江省宗室自宸濠逆诛以来,久无亲王统御,骄悍难驯。近日如栱樜,因罗曰伊催租债相殴身死,情罪既真,自有正法,多炐等乃乘机讙啸,聚众劫掠,戕害良民。若不严加禁缉,其为地方隐祸非小,仍乞照周府例,设立宗学,听抚按官举学行兼优者为宗正,选教授等官为之分教,有不遵约束者许宗正参奏重处。”[21](卷二二九,万历十八年十一月庚戌)即江西宁藩自宸濠叛乱被废以来,宗室由建安、乐安、弋阳三郡王分治,无亲王统一管理,骄横跋扈,桀骜不驯,为害地方,“戕害良民”,因此徐氏请设宗学,选教授分教。韩府“僻在西偏”,“高寒寡获”,“株守一城之中,计穷生计之策,不流于花酒之场,则惟作绿林之客”。因此陕西巡抚毕懋康于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七月上奏,请求遵照《宗藩要例》之规定,于韩府设置宗学,“从公推举宗室中学行兼优题授宗正,请给敕谕以掌宗教”。“如此则诗书养其心,而横逆之志敛,衣冠诱其志,而向上之念坚,向来不逞之风庶几其少变乎!”[21](卷五一○,万历四十一年七月己未)毕懋康认为,设置宗学教育宗室子弟,以诗书养其心,让其浸润于传统伦理道德之中,熏陶既久,则其横逆暴虐之心庶几可以收敛,久已存在的宗室不逞之风可以稍变,宗室犯罪率就会大大降低。万历四十六年,时已改任山东巡抚的毕懋康在《陈东省急务疏》中言:“东省三列藩封,其支庶贤明固多,而作奸犯科亦不少,宜创建宗学,设宗正一员,时勤训迪,仍岁录其贤否实迹以闻,随轻重而褒戒之,庶有以杜僭逾而折跋扈之志。”[21](卷五七○,万历四十六年五月壬辰)毕氏认为,山东德府、鲁府、衡府宗室作奸犯科者不少,也应设置宗学,对其勤加训导。由此可以看出,设置宗学教育宗室子弟已成为朝廷大臣、地方大僚的共识,并获得了皇帝的赞同,这是当时推动宗学建立的强大的认知动力。可见,明代设置宗学之议及宗学的设置与宗室犯罪率达到最高,这两者大致出现在同一时段并非偶然。宗室犯罪率升高及类型多样,是推动明代宗学建立的重要原因。
三 解决困扰明王朝的宗禄问题
明代宗学的设置与宗禄不继亦密切相关。洪武初,原定亲王岁禄五万石,后因天下官吏、军士“俸给弥广”,开支浩大,遂斟酌唐宋制度,于洪武二十八年重定宗室禄米之数:“定亲王万石,郡王二千石,镇国将军一千石,辅国将军八百石,奉国将军六百石;镇国中尉四百石,辅国中尉三百石,奉国中尉二百石。公主及驸马二千石,郡主及仪宾八百石,县主及仪宾六百石,郡君及仪宾四百石,县君及仪宾三百石,乡君及仪宾二百石。郡王嫡长子袭封郡王者岁赐比始封郡王减半支给。”[25]此制较洪武初已有大幅度的削减,但与明代官员的俸禄相比,仍甚优厚。明代官员岁俸,正一品1444石,从一品888石,正二品732石,从二品576石,正三品420石,从三品312石,正四品288石,从四品252石,正五品192石,至九品仅60余石。[10](卷三九《户部二十六·廪禄二》)不过,明初分封的人数较少,洪武间封亲王、郡王、将军49位,郡主、郡君等9位,永乐间增封亲王、郡王、将军41位,郡主、郡君等28位,总计127位,[4](卷二一二,欧阳南野《中尉女授宗女宗婿名号疏》)宗禄支给尚不成大的问题。至成、弘之际,问题开始显现。弘治间,“以宗室日繁,支费日广”,遂命在洪武定制的基础上“减半支给”,且“郡王以下禄米俱米钞中半兼支,郡主而下禄米俱本色四分,折钞六分”。[25]尽管如此,宗禄负担过重的情况依然继续发展,至嘉、隆、万时期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嘉靖年间,宗室人口已是明初的数百倍,国家财政不堪重负。时天下财赋岁供京师之粮不过400万石,而各王府所需禄米凡853万石,超过全国岁赋一倍还多。[16](卷五一四,嘉靖四十一年十月乙亥)隆庆年间,宗室人口持续增长,玉牒所载为28 924位,郡主、郡君、县主、县君及仪宾尚未计算在内,需岁支禄粮870余万石。[22](卷五八,隆庆五年六月丁未)万历初,载在玉牒者4万,而存者三万有奇,岁该禄粮约900万石,[22](卷五八,隆庆五年六月丁未)竭国课之数不足以供宗室禄米之半。当时的情形是,亲王、郡王犹得厚享,将军、中尉宗禄常遭拖欠,不能按时发放,以致衣食艰难,婚嫁延期,贫苦至极,宗室怨声载道。[25]为解决这一问题,大臣们提出了许多解决方案,或云减禄米,或云限封爵,或云弛士农工商之禁,听其自开生路等。[16](卷五一四,嘉靖四十一年十月乙亥;卷五四一,嘉靖四十三年十二月壬申)如嘉靖四十一年,御史林润上疏言:“天下财赋,岁供京师米四百万石,而各藩禄岁至八百五十三万石。山西、河南存留米二百三十六万三千石,而宗室禄米五百四万石。即无灾伤蠲免,岁输亦不足供禄米之半。年复一年,愈加繁衍,势穷弊极,将何以支?”[16](卷五一四,嘉靖四十一年十月乙亥)因之请求世宗令各王府及廷臣商议善处之策。世宗令下发给诸王讨论并提出解决办法。于是,继成弘之际、嘉靖九年、嘉靖二十四年之后,倡设宗学之议再起。嘉靖四十二年,南陵王朱睦楧条上七议,将“请立宗学”列为首条。嘉靖四十三年,武冈王朱显槐上书条陈藩政,又请设宗学。其后,廷臣集议,多采二王之意,并将“设置宗学”一款载入嘉靖四十四年颁布的《宗藩条例》之中。[4](卷一一六《周定王传》,《楚昭王桢传》)可见,此次宗学设置之议再起,并为朝廷采纳,在《宗藩条例》中以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是以解决藩禄问题为直接背景的。
那么,设置宗学又如何能有助于解决宗禄问题呢?根据《宗藩条例》中有关宗学设置的条款知,宗室子孙年至10岁,皆入宗学作养,至15岁时,皆照例请封。然受封后,因其在学,仅给本等爵位禄米的三分之一,待再习学5年,即其20岁时,验其学业果有进益,方由亲王奏请“出学”,支给全额禄米。[17]这样,支给全禄的时间便向后推迟了整整5年。虽然我们现在已无法准确算出明政府每年由此可少支出多少宗室禄米,但可以肯定这是有账可算的,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朝廷的宗禄压力。此外,魏时亮还从另一层面对设置宗学与解决宗禄不给问题间的关系做过说明。隆庆二年七月,户科都给事中魏时亮上言:“今天下有大患,藩禄不给也,边饷不支也,公私告匮也。藩封有一时教养之计,创立宗学,教之礼让,禄厚万石千石能赈施贫宗,以玺书劳勉。此一时计也。”[22](卷二二,隆庆二年七月庚申)魏氏认为,隆庆初的明王朝面临着宗藩禄米不给、边军饷银不支及国家财政不敷、天下穷困等三大难题。就宗藩禄米问题而言,魏氏认为设置宗学不失为解决该问题的一种临时办法。他认为,通过宗学教育,可使宗室成员明礼让,知恻隐,大幅度提高宗室的道德素养,养成其博大的仁爱之心。如此,那些拥有万石、千石厚禄的宗室就会对贫困宗室成员施以援手,给予赈济、救助,使贫困宗室的生计问题有所改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朝廷不能按时发放宗室禄米的不足。
正因如此,自嘉靖后期以来,在面对令朝廷焦头烂额的宗禄问题时,许多宗室、大臣都将设置宗学纳入他们的视域之内。至于这些预设的目标在后来是否达到,因不在本论题范围之内,暂不做详考。但它确实是上述宗室、大臣们奏请设置宗学的原初动因之一。
明代宗学的正式设置开始于隆庆三年,最后完成于万历四十六年,历时近半个世纪,先后批准设置宗学30所,遍布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湖广、江西、四川、广西的广袤地域。“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宗学的出现也并非偶然,而是多种因素积之以渐、综合作用的结果。随着明初宗室教育机构功能的逐渐丧失及宗室犯罪率上升、犯罪类型多样、宗禄不给等问题的日益显现,“成化、弘治间,宗室有请立宗学者”[26],要求变革宗室教育的形式,虽未得到批准,但引起了明代最高统治层的注意。至武宗正德年间,宗室教育的规范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正德十四年,令吏部于各王府长史、纪善、伴读、教授等官,务择学行优长,堪为师范者除授。凡世子、众子、长子、将军、中尉等年未弱冠者,各随资质严立课程,教养如法,不得虚应故事。抚按提学等官访其贤否勤惰以闻。”[10](卷五七《王国礼三·宗学》)明确规定了教师来源、受教育对象及年龄,并要求“严立课程”,以此作为教养宗室的依据;且将宗室教育置于抚按、提学等朝廷大员的监督管理之下,明代宗学的雏型已经初现,隆、万时期宗学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实即萌芽于此。但各种因素在宗学设置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又是不均衡的。明初建立的宗室教育机构功能的丧失是明中后期设置宗学的内在原因,宗室犯罪率上升及犯罪类型多样、随着宗室人口剧增带来的宗禄问题是促使宗学设置的外在因素。这些内外因素相激相荡,交织在一起,共同促成了明代最高统治层不得不面对现实,打破祖制的政治坚冰,定策设置宗学,并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逐步将其付诸实施。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明代宗学的设置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以天启初为界,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从隆庆三年到天启初年为宗学发展的前期阶段。在这一阶段,王府宗学陆续建立,管理规章逐步完善、定型,并在部分王府宗学中得到贯彻。天启初年至崇祯朝,是宗学发展的后期阶段,亦即科举化的阶段。然教育不是万能的,明代的宗学教育及其科举化不能解决、也无法解决由宗室引发的一揽子问题,但在降低宗室犯罪率、给予宗室政治出路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则是明显的。
收稿日期 2007-11-12